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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犯罪專家法網難逃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王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5年4月29日
地點:八仙嶺郊野公園
人物:胡志強、伍渡霞
案情:水警督察胡志強殺死女店員伍渡霞,將屍體運到八仙嶺郊野公園焚屍。
備註:1986年1月21日,胡志強被解上法庭受審,他否認控罪。
1986年2月17日,該案審結,四男三女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胡志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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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犯罪手法及查案技巧的人,是否能做出天衣無縫的罪案?
理論上是可以的,只要不留下任何可供追查線索,就可以逃出法網。
不過,根據羅卡定律,凡接觸必留下痕跡,要犯案不留痕,幾乎沒有可能。

胡志強是一名水警督察,在學堂受訓及實際警察工作經驗,他知道最徹底消滅證據的方法,就是用火。
他從私家車的行李廂,拖出一個用牛仔布縫製的大布袋,布袋內裝了一件體積不少的物體,脹得鼓鼓的。

他將那個牛仔布袋放在一處草地上,再從行李廂取出一罐電油,將罐內的電油全灑在牛仔布袋上,隨手將空的電油罐拋到附近一個小斜坡,掉在一處小叢林中。
胡志強沒有接受過犯罪現場蒐證訓練,否則他會將電油罐帶走,而非拋棄在現場附近,也許,這就是天網恢恢吧。
他自以為十全十美的殺人毀屍滅迹計劃,因這一抛而留下一個致命破綻。

打火機吐出的火焰,把漆黑的空氣燃燒起來,火與電油一經接觸,那個牛仔布袋立時亮得像一個太陽。
火勢來得快而猛烈,強度在胡志強估計之外,他走避不及,額前一小撮頭髮被燒焦了,這是第二個致命破綻。
眼看火勢由強轉弱,最終完全熄滅,牛仔布袋己燒得焦黑,露出燒成焦炭的人形物體。胡志強嘴角泛起微笑,駕車離開。

1985年5月50日下午三時半,燒成焦炭的人形物體被發現,警員接報到場,證實那件人形物體,是一具燒焦了的屍體。
在屍體方圓百呎的草坪,亦有被火燒過的痕跡,相信發現屍體的地方,是燒屍第一現場。
重案組探員到場,首先要確定死者是自焚而死?死後被人焚屍?被活活燒死?

根據屍體的模樣,資深重案組探員認為是死後焚屍居多,若是活生生被燒死的話,除非被燒時已失去知覺,否則會有滾動痕跡。
「若被燒時還未死,肌肉被燒時會有『生活反應』,出現『拳師姿勢』(如西洋拳拳手打拳時的形態),但這具屍體卻沒有。」資深探員向後輩傳授心得。

法醫到場,初步檢驗屍體,從屍體的乳房及生殖器推斷,死者是一名女性。
「死者呼吸道沒有濃煙成份,相信是死後燒屍。」法醫的結論與資深探員相同。
屍體舁送殮房,由法醫詳細解剖,發現死者已非處女,最後一次性行為,在遇害前五天進行,陰戶內沒有精液遺下。
「死者頸骨破裂,相信是被人大力緊扼頸項,窒息致死。」法醫說:「死因是機械性窒息。」

翌日,重案組探員循兇殺案程序展開調查,大隊藍帽子警員,奉召到場作地氈式搜索,尋找證物。
這次搜索,找到兩個一加侖裝的汽油空罐,一新一舊,一把梳子,三個五元硬幣,一塊染血石頭。
經鑑證科人員詳細分析後,認為只有那個新汽油罐與案有關,因為汽油罐內的汽油份,與殘留在屍體身上的汽油,成份一致。
那個新汽油罐罐身的紅色漆油部份,有與金屬刮損痕跡,但在現場未撿到相關金屬品,至於其他檢到的物品,相信與案無關。

屍體被燒至面目全非,除確定是女性外,身份難以證實,警方透過傳媒及在案發現場一帶進行問卷調查,希望能找到死者身份。
另一方面,警方亦核對失蹤人口資料,安排相關人士認屍。

翌日上午,一名自稱伍太的婦人與警方聯絡,懷疑死者是她的女兒伍渡霞。
警方安排伍太及她的兩名女兒到殮房認屍,憑死者手上所戴的一隻鑲有象尾毛的銀戒指,認出死者身份。

在泰國 ,大象代表幸運,用大象尾毛做成的飾物象徵愛情、健康、財富及一切順利。
「阿霞早前去泰國旅行,這隻介指是她買的,我們都見過。」伍渡霞的家人對探員說。
不過,單憑一隻在泰國隨處有售的象尾毛戒指,很易「擺烏龍」認錯屍,探員到伍渡霞家中,將她用過的物品及衣物,交由鑑證科化驗。
化驗結果顯示,床單上一點乾涸了的經血,與死者血型相同(當年香港還未採用DNA鑑證),在枕頭上找到的一根頭髮,亦與屍體一致,死者身份獲進一步證實。

重案組探員假定死者為伍渡霞,以她為中心,調查她所認識的朋友,但無收穫。
探員將調查範圍擴大至與死者有接觸的人,第一個目標,是死者工作地方。
伍渡霞中學尚未畢業,為幫補家計外出工作,遇害前,在荃灣大白田街一間時裝店任職售貨員。

該間時裝店只僱了兩名售貨員,除死者外,還有一名姓洪的,該名女職員在死者出事後,被僱主無理解僱了,時裝店因無售貨員而暫停營業。
探員認為事有可疑,一方面追查姓洪女售貨員下落,一方面調查那間時裝店背景。調查所得,該間時裝店有兩個老闆,一名姓黃,另一為胡志強。

胡志強,42歲,已婚,在水警部門任職十七年,當時在尖沙嘴水警總部主理福利部,職級是督察。
「胡志強有兩名子女,最近與妻子鬧分居,間中到風月場所消遣。」重案組探員向主管報告。
知道店東是水警督察後,重案組探員在調查時格外小心,以免對方循內部途徑,知道調查進展。

「被解僱的姓洪女售貨員己經找到了。」探員對主管說:「她說伍渡霞原在另一間時裝店任售貨員,胡志強遇上她後,與她交往了一段短時間,就與姓黃朋友,合資開了一間時裝店給她打理。從兩人日常應對及行為推測,胡志強有心追伍渡霞,但她卻無意發展這段感情。」
那名女職員又說,有一晚,胡志強邀她及死者放工後到新界遊車河,大家都玩得很開心。
「女職員說,回程時,胡志強將車駛到八仙嶺郊野公園,將車停下,取出兩罐已開的罐裝飲品,遞給她們喝。」探員說:「女職員說,她們看到罐邊有些白色粉末,認為有可疑,拒絕飲下,雙方因而鬧得很不愉快,胡志強其後將兩罐飲品丟棄,餘怒未消地送她們回家。」

「那名女職員推測那些白色粉末是迷藥,從而推測胡志強尚未得到死者,否則也不會用到落迷藥這一招。」探員說。
綜合各種人證物證,重案組主管認為胡志強嫌疑最大,為怕夜長夢多,向上級請示後,下令將他拘捕。

鑑證人員在胡志偉私家車的行李廂內,發現一些血漬混合在鐵鏽內,在一條後備車呔上,發現一些紅色漆油。
血液經化驗後,證實與死者相同,而在後備車呔上發現的紅色漆油,與在現場撿到的汽油罐上的紅色漆油相符。

重案組探員將胡志強列為重點調查對象,為他進行警誡作供。
「我在案發前兩天才認識她(死者),以前從沒有見過死者。」胡志強對探員說:「案發當晚,下班後我到美孚影都戲院看九點半電影(有票尾為證),於凌晨一時回家睡覺。」

「你當晚有見過伍渡霞嗎?」探員問。
「沒有。」胡志強答。
「你在過去一個月,有去過八仙嶺郊野公園嗎?」探員問。
「沒有。」胡志強答。

探員到戲院查證,1985年4月26日至5月3日,美孚影都戲院上映由彭齡導演的《魔咒》。
影都戲院位處美孚新邨,有座位一千七百二十五個,1985年平均入座率只有兩成。
「案發當晚九點半的一場電影,影都戲院只售出一百三十八張票,在售位表上,胡志強右邊的票亦己售出,在整排座位中,亦只售出這兩張,推測當晚志偉並非單獨看電影,而是有人陪的。」探員對主管說:「與胡志強一起看電影的,會不會就是死者?」

探員再度提訊胡志強,他推翻了先前口供,說:「我與伍渡霞已認識了一段時間,之前說謊是因為我是有家室的,怕引起誤會。」
胡志強說,當晚的確約了死者到美孚戲院看電影,所以買了兩張相鄰的票,但死者失約沒有來,他自己看完電影後,獨自回家。

伍渡霞是否有與胡志偉在案發當晚一起看電影,是調查重點。
為搜集更確切證據,重案組主管召來鑑證科專家,到影都戲院蒐證。
專家在胡志強購票的兩個座位,分別檢到胡志強及伍渡霞的毛髮,在兩固座位之間,撿到兩種「纖維」。

「纖維」經化驗後,一種屬羊毛纖維,與死者屍體上身穿的羊毛衣相符,另一種纖維是泰國象的象尾毛,與死者身上所戴的象毛介指相符。
探員其後搜查死者任職的時裝店,時裝店雖已被人「清理」過,但仍找到一些與死者相符的血漬。

探員推測,胡志強與死者看完戲後,送她回位於葵涌邨的家時,訛稱要到時裝店取東西,騙死者一同進入店內。
進店後,胡志強企圖向死者施暴,遇到頑抗,混亂中將死者扼斃。
殺人後,胡志強在店內找到一個牛仔布袋裝載屍體,放進汽車行李廂,運到八仙嶺郊野公園,燒屍滅迹。

探員其後查到,胡志強在案發當晚,曾在大埔一個加油站購買一罐與現場撿獲的汽油罐一樣的汽油。相隔大約一小時,胡志偉又在同一加油站入油。

警方將胡志強落案,控以謀殺伍渡霞罪名。
1986年1月21日,胡志強被解上法庭受審,他否認控罪。
1986年2月17日,該案審結,四男三女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胡強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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