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冷血兇案》
日期:1990年6月12日
地點:石澳沙灘停車場
人物:張青雲、吳小婷
案情:張青雲聲稱他的分居妻子吳小婷,持刀威脅他復合,混亂中將她刺死。
備註:1991年7月1日,此案在高院審結,張青雲誤殺罪名成立,按察司何柏判他入獄三年。張弟及其女友,承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各判監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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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湯明接報抵達石澳道爛泥灣時,重案組主管黃定邦及手下兩員大將,證物組組長細奀、偵緝組組長德仔,正在現場調查。
死者是一名長髮女郎,鼻上有一顆大黑痣,湯明推測死者年齡在25至30歲之間。
「死者身中多刀,額頭一刀深可見骨,面頰亦有刀傷,頸部大動脈被割斷,相信是致命傷。」湯明一邊檢驗屍體,一邊做驗屍報告。
「湯明,兇手所用的是甚麼兇器呢?」黃定邦待湯明完成初步驗屍工作後問。
湯明說:「死者身上有多處切割式及插入式傷口,切割傷口呈『V』字型,兇器相信是一把刀。至於插入式傷口,下端呈『V』字型,上端呈鋸齒狀,可能是潛水刀一類物體。」
「屍體伏屍地點,是否第一現場呢?」黃定邦問。
湯明說:「死者是被人在他處殺害,移屍到這裏來,死者大動脈被割斷,但屍體附近地面血跡不多,可見伏屍地點並非第一現場。死亡時間推算在晚上八時左右。」
屍體稍後舁往殮房,湯明對屍體進行更詳細剖驗,共發現五十七處傷口。
現場搜集證據工作亦告一段落,重案組探員在總部召開偵緝會議。
「路邊山坡的一棵樹,發現有被汽車碰撞痕跡。在樹皮上留下汽車漆油,按痕跡判斷,那輛車是沿石澳道向柴灣方向行駛。」細奀出示一些即影即有相片,相片內可見那株被撞的小樹。
「德仔,死者身份查出了沒有?」黃定邦問。
「黃Sir,死者相信是27歲的吳小婷。我們是根據死者鼻上的大黑痣,翻查人民入境事務處資料查出來的,她的家人已認屍,證實死者身份。」德仔說時,出示一疊資料。
「死者在永安中心一間公司任職,有父母及一弟一妹,在筲箕灣居住。」
「死者父親在筲箕灣經營一間理髮店,死者已婚,但已與丈夫分居。」
德仔說:「死者丈夫叫張青雲,24歲,曾在警界任職,現在一間保險公司任職高級保險經紀。」
聽了德仔陳述,黃定邦若有所思地說:「還有甚麼其他發現?」
「死者手上戴着的一隻鑽石戒指沒有失去,身上亦無被搜掠痕迹,可排除被劫殺的可能性。」重案組探員梁信說。
黃定邦說:「梁信推測十分有理,據法醫湯明說,死者在晚上八時遇害,在這段時間,死者何以會在現場出現呢?」
「死者伏屍地點雖不是第一現場,但亦相距不遠。」黃定邦的說話,引來探員的查詢目光。
「死者陳屍地點太過明顯,很容易被人發現,兇手要棄屍的話,應棄在其他地方,故推測死者在附近遇害。」
「有理由相信,死者在一部車內被殺害,兇手企圖將屍體運走時,汽車失控撞向山邊,兇手情急之下,將屍體推出車外。」黄定邦說到這裏時,一名女警將一份資料交給他。
女警說:「黃Sir,這是你要的路障資料。」
黄定邦看過資料後,面露笑容。
黄定邦說:「昨日晚上六時至十一時,警方在石澳道設有反賽車路障。從死者伏屍地點,可以見到路障的警示燈,兇手來到這裏時,看到有路障,一驚之下,才發生交通意外。」
梁信問:「不過,如果車上有血跡,路障的夥計(警察)也會發覺的呀!」
黄定邦說:「問得好,所以,我推測兇手會洗去車上血跡,最近凶案現場的清洗地點,相信是石澳停車場。」
黄定邦說:「細奀,待會到石澳停車場進行『魯米那液』試驗。」
「魯米那液」由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和水混合而成,用於「血跡檢驗」,曾沾過血的地方,無論沖洗如何徹底,接觸到「魯米那液」,就會發出藍白色的光。
「血液檢驗」果然有發現,同時證實了黄定邦推測。
細奀在石澳沙灘的男厠、停車場及石澳道一帶,發現有血液遺下痕跡。
經化驗後,證實血跡與死者相同,細奀推測,案發第一現場,應在石澳停車場。
由於停車場交通頻繁,遺下的證據已被破壞,偵緝工作全面展開。
黄定邦首先從死者的分居丈夫張青雲入手。
「張先生,今次邀請你到來是希望你能提供線索,協助調查吳小婷的案。」黄定邦發現張青雲臉上沒有一絲哀傷神色,顯見他對吳小婷之死無動於衷。
張青雲說:「我有好一段時間沒有和她見面了,對於她的一切,我無可奉告。」
張青雲曾在警界任職,對警方調查程序瞭如指掌,在黄定邦要他提出不在場證據之前,他已先說出來。
「黃Sir,我不想浪費你的寶貴時間。」張青雲把右手食指橫放在口中,用牙齒輕咬了一下,隨即說:「在案發時(1990年6月12日),我與弟弟及他的女友一起吃飯,他們可以證明我在當晚七時至十一時的一段時間內,是與他們在一起的。」
黄定邦用手指彈着枱面說:「張先生,多謝你的合作,日後,我們可能會再麻煩你的。」
「黃Sir,不要客氣,這是我應該做的。」張青雲輕鬆地說。
黄定邦察覺到張青雲緊抓着椅子扶手的雙手已鬆開,身體亦開始放鬆。
黄定邦笑了笑說:「張先生,聽說推銷保險的收入相當可觀,當警察就沒有用了,尤其面對九七問題,一想起就頭痛。」
「我加入警察太遲了,如果在『華探長』時代,有油水(貪污)可分,我也不會轉行。」張青雲說時,用手把玩放於枱面上的手提電話。
張青雲於1984年加入警界,1986年與死者吳小婷認識,來往兩年後,於1988年結婚。
兩人經濟條件不佳,未能共築愛巢,雖然已有夫妻名份,但仍各自與家人居住。
結婚初期,兩人生活得十分愉快,但由於張青雲仍如婚前一般揮霍,加上吳小婷不喜歡他做警察,他在1988年辭職,改任保險公司經紀。
另一原因是張青雲未能通過升職試,對警察工作感到灰心。
張青雲將身體俯向前說:「黃Sir,正如你所說,當警察壓力大,工資低、升職難,做保險經紀就不同了,輕易月入過萬,又不用披着那件馬騮衣(警察制服)。」
轉任保險經紀後,由於收入增加,張青雲更不安於室,導致婚姻出現裂痕。
1989年,張青雲與吳小婷協議分居。
分居後,兩人各自結交異性,張青雲與一個女子同居。
「結婚是戀愛的墳墓,的確是至理名言,我今後不會再進墳墓的了。」張青雲說完,哈哈大笑了幾聲。
黄定邦與張青雲在愉快氣氛中結束談話,張青雲臨走時,不忘向黄定邦遞上卡片,「黃Sir,如果你或你的親友想買保險,找我吧,我會為你們提供最佳服務的。」
張青雲踏出黄定邦的房間後,黄定邦下令偵緝組組長德仔派人監視張青雲。
「黃Sir,是甚麼令你對張雲起疑心的。」德仔從不懷疑黄定邦的決定,因為黄定邦每做一件事都有他的理由。
黄定邦說:「德仔,是他的身體語言引起我的疑心。」
黄定邦向德仔解釋:「在說出他的不在現場證據時,他將食指放在口中咬了一下,這是說謊身體語言。」
在人類的潛意識中,說謊是一種不當行為,說謊時,會用手遮掩嘴部,希望分散別人的注意力。
黄定邦說:「德仔,麻煩你翻查一下張雲手提電話使用資料,尤其留意他最近有否打過電話給死者吳小婷。」
調查很快就有了結果,證實了黄定邦的推測。
「張青雲那日離開重案組總部後,在中環一間餐廰與弟弟見面,我們錄下他們的談話,內容是張青雲向弟弟重申,要他為自己製造不在現場證據。」德仔向黄定邦作出匯報。
「手提電話資料方面,我們查到在案發當日下午,張青雲曾兩度致電死者,一次下午三時零七分至三時十六分,一次在下午六時十三分至六時十八分。」
掌握充分資料後,黄定邦首先拘捕張青雲的弟弟,警誡作供後,張弟承認與女友串謀,為張青雲製造不在現場證據。
6月16日,黄定邦再邀張青雲到重案組總部協助調查。
張青雲在黄定邦房間內,見到他的弟弟沮喪的模樣時,他知已東窗事發,無可抵賴,於是爽快作供。
「案發當日下午,吳小婷約我到中環皇后戲院見面,我駕車接她,她提議到石澳去。」
「我將車泊在石澳停車場後,問她為甚麼要見我,她說男友對她不好,要求與我復合,我一口拒絕。」
「此時,她取出一把潛水刀,抵在我的胸前,威嚇說如我拒絕,她先殺我再自殺。」
「我假意應承,乘她不覺,搶去潛水刀,可是她反抗,混亂中,我把她刺死了。」
「我原想把屍體運往他處拋棄,但不遠處有警方路障,慌亂中汽車撞山,我把屍體推落馬路,再將車駛返石澳停車場清洗,然後離去,為製造不在場證據,我要求弟弟及他的女友幫忙。」
1991年7月1日,此案在高院審結,張青雲誤殺罪名成立,按察司何柏判他入獄三年。
張弟及其女友,承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各判監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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