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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假殉情真奪命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王Sir系列《辣手情殺案》

日期:1965年8月4日
地點:九龍通菜街新華公寓208號房
人物:范貴、梁麗珍
案情:已婚女子梁麗珍與范貴有婚外情,梁麗珍逼范貴簽借三千元的借據被殺。
備註:1965年10月12日,陪審團退庭商議個多小時,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循例戴上黑紗,宣判被告繯首死刑,一直至氣絕為止。
范貴其後上訴,要求減刑,1965年12月22日,港督會同行政局經考慮後,赦免范貴死刑,改判二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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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失手被擒,雖然證據確鑿,但仍希望能夠脫罪,范貴就是這種人。
陳幫辦在警署內是出名的好好先生,也被范貴激出真火。
范貴前後落了八次口供,但每次都前言不對後語,自相矛盾又難自圓其說。
「范先生,你想清楚再說,要不,我加控你一條阻差辦公罪名。」陳幫辦說完,召來探員將范貴帶走羈押。

隨着進來的是女工阿蓮,她在九龍通菜街新華公寓任職,是這宗兇殺案主要證人,目擊范貴與死者到公寓開房,亦是揭發這宗兇殺案的人。
「他們進來時,我正在櫃枱前面熨衫,男人年約五十歲,似是勞工階級,女的年約二十歲,家庭主婦打扮。」
「他們在下午三時來租房,租了兩小時,該對男女入房時,已有點急不及待了!」

「我把他們帶進208號房,轉頭要給他們送茶水時,他們門也不開,說不要茶水,一把男子聲音說,在夠鐘前,勿再騷擾他們。」
「他們這樣說,我亦樂得清閒,繼續熨衫,豈料熨不了兩件衫,聽到女子叫救命聲音,是從208號房傳出來的。」
「公寓的鄧經理與我,走到208號房,拍門沒有人應,鄧經理情急智生,把我抱高,讓我從氣窗看看室內情況。」

「一看之下,可把我嚇壞了!」阿蓮猶有餘悸地說:「我見到前來開房的那名男子,滿身鮮血,站在床邊,雙手抽住褲頭,一同開房的女子,不知去了哪兒,但床上有一大灘血。」
「我們知道出事,將公寓前後門鐵閘關上,以防兇手逃走,由鄧經理致電報警。」

「放下電話不久,那名滿身鮮血的男子已來到我們身邊,我們嚇了一跳,以為他要殺人滅口。」阿蓮喘着氣說:「那名男子看見大門鐵閘鎖上,對我們說:『兇手在哪?你們不要讓他逃了!』」
「我心想:兇手還不是你?這時,警笛聲由遠而近,很快就有警員拍門,我才定了下來,鄧經理開門,讓警員進入公寓。」

「那名男子見到警員,急不及待地說:『我的女友被人殺了,就在房內!』」
「警員隨那名男子進入208號房調查,以後的情形,你們較我更清楚了。」

首先到場的兩名警員,向陳幫辦匯報入房後情況,房內陳設簡單,有一張雙人床、兩張木椅,洗手盆及一個小型床頭櫃,房間面積不超過八十平方呎,一眼看盡。
一名胖而矮女子,仰臥在床的左邊地板上,女子身穿花上衣,下體赤裸,連內褲也沒有,身上有十多處傷痕,滿身鮮血。
警員說:「我將她翻動檢查,證實已經死亡,於是通電上峯,要求兇殺組到場調查。」

陳幫辦接報帶隊到場調查,現場的床上、牆壁、地板都有斑斑血跡,證明死者遇襲時曾經掙扎,探員在小型床頭櫃的一個抽屜內,找到一柄六吋長、刀鋒約三吋寬的果刀,刀上染有血跡。

探員在一個煙灰盅內,發現一堆部分已燒焦的紙碎,紙碎上有字跡,探員細心將紙片一一撿起,帶返警署拼合。
根據紙上可辨認字句,那張紙是一張借據,一個叫梁麗珍的女子
借了三千元給一名叫范貴的男子。

范貴就是與死者(梁麗珍)一起開房的男子,范貴又名范其貴,在塘瓷廠任職的,在荃灣白田壩村一間木屋居住,在澳門認識梁麗珍。
梁麗珍,28歲,已婚,與范貴有婚外情。
一張三千元欠單、一段不尋常關係,足以構成殺人動機。

范貴當時在場,身上染有死者血跡,陳幫辦的調查矛頭,直指范貴,可是范貴不是詐傻扮懵,就是企圖脫罪。
范貴說,他與死者發生性行為後,感到非常疲倦,很快就入睡了。
不知過了多少時間,他聽到死者慘叫聲,張眼看見一名男子用刀狂刺死者,他起來阻止時,那名男子開了房門逃走。

他隨即走出房外,向公寓內的人查詢,有否見過兇手,但沒有人理會他,後來,警察就來了。
陳幫辦向范貴反覆盤問,范貴一時說死者自殺,一時又說被不知名兇手所殺,互相矛盾。

盤問過所有與案有關證人後,陳幫辦從環境證供着手。
法醫的驗屍報告,證實死者頸、背被刀刺傷,引致震盪及內外出血死亡,死者已有兩個月身孕,這是一屍兩命兇案。
法醫驗出,死者陰道內有精液遺留,顯示死者遇害前曾與人性交。

一屍兩命這個發現,令陳幫辦能將整件事串連起來。
死者有丈夫,當然不能將孩子生下,陳幫辦推測死者向范貴索取三千元作墮胎費用,范貴拿不出來,才簽了那張欠單。

范貴可能愈想愈不甘心,一怒將死者刺斃。
陳幫辦再次提訊范貴,勸他從實招供,范貴仍矢口否認殺人。
雖然如此,陳幫辦仍作最後努力:「范貴,我們已掌握確切證據
你若與我們合作,對大家都有好處,否則我只有公事公辦,沒有人情講。」

「案發時,室內只有你們兩人,沒有第三者。」
「案發不久,整間公寓已密封,沒有人可以進出,房間窗戶裝有鐵枝,唯一進出通道是房門,公寓的鄧經理及女工阿蓮守在門外,如有第三者出現,他們一定看到。」

陳幫辦說:「你的殺人動機,是不甘心被死者勒詐錢財,於是下毒手。」
范貴說:「我沒有殺人!我明白了,殺人的是姓鄧那個傢伙(鄧經理),他與那個女工合謀陷害我!你們應該去拉他們,我是無辜的。」

范貴拒不招供,陳幫辦也沒有辦法,落案控告范貴謀殺梁麗珍,由法庭作出裁決。
1965年10月12日,范貴在辯方律師引導下,強調這不是一宗謀殺案,而是相約殉情。

律師在庭上作結案陳詞:「我的當事人與死者相愛,由於死者有丈夫,雙方無法結合,死者已有兩個月身孕,事情遲早瞞不過死者丈夫,他們不想將胎兒打掉,但又想不出兩全其美辦法,才決定殉情。」
「他們原想服毒自殺的,但一時間買不到毒藥,到達公寓後,在房內發現有一柄生果刀,打算自刎殉情。」

「可是,誰先誰後卻又引起爭論,死者提議臨死前進行性行為,我的當事人在性事完畢後,認為凡事都有辦法解決,殉情太愚不可及,
勸死者打消自殺念頭,之後,我的當事人倦極入睡。」
「在睡夢中,我的當事人頸部被死者緊扼,混亂中拿起放在床頭櫃上的利刀向死者刺去,因自衛殺人。」

「被自己心上人企圖扼殺而自衛時殺人,我的當事人精神大受刺激,他不能接受自己誤殺愛人這個事實,以為殺人的另有其人,才叫勿讓兇手逃走。在這案件中,我的當事人是自衛殺人,應該獲判無罪。」

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令在庭旁聽的陳幫辦目定口呆,難道就因此而令兇手逍遙法外嗎?
幸而,控方不是全無準備的:「辯方律師說那柄兇刀是被告在房內發現的,這點與事實不符,警方調查所得,那柄兇刀是被告在事發前,在一間店鋪購得,刀柄還刻有該間店鋪名字。」

「假如被告與死者殉情,應該有遺書留下,兩人的感情若已到殉情階段,錢銀來往,為何要立借據?兩人要殉情,為何還要將借據撕掉呢?所以殉情之說並不成立。」

控辯雙方陳詞後,陪審團退庭商議個多小時,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循例戴上黑紗,宣判被告繯首死刑,一直至氣絕為止。
范貴其後上訴,要求減刑。1965年12月22日,港督會同行政局經考慮後,赦免范貴死刑,改判二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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