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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酒店鉅子 父女先後被綁架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香港懸案》

日期:1976年11月16日
地點:九龍又一村壽菊道附近
人物:許國浩、黃卓超、陳銘隆、郭少群、馮某、譚順來
案情:許國浩在寓所門口被綁架,交贖款後獲釋,警方事後落案控告五人,兩人其後省釋。
備註:懸案。1977年9月13日,陪審團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當庭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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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樂酒店總經理許國浩在司機陪同下,離開九龍又一村丹桂路寓所。
兩人步出門口時,一部白色小房車,由馬路衝上行人道,向兩人駛來。
  
兩人見汽車駛來,分別向兩旁閃避,驚魂甫定,那部車亦停了下來,三名男子下車。
看三人的神情,似乎汽車不是失控剷上行人道,而是他們故意這做的。
許國浩心想,他們想做甚麼呢?
不過,他很快就知道答案,三人分別拔出手槍,指嚇許國浩及他的司機。
  
歹徒喝令許國浩的司機舉高雙手,面向圍牆站立,許國浩被迅速推入那部小房車。
得手後,三名歹徒上了車,以高速拐彎駛出丹桂路,轉出又一村道,朝九龍城方向疾駛。
歹徒離開後,許國浩的司機立即開車追趕,追至九龍城時,失去賊車蹤影。
司機駕車返回丹桂路,向許國浩的家人說出剛才情況,懷疑許國浩被人綁架。
許國浩的家人報警。
  
警方接報,派出大批探員到許家調查,首先替許國浩的司機錄取口供。
司機說:「許先生本來習慣自己駕車上班,最近因興建地下鐵路,路面交通改道,許先生去了美國半年,最近才返港,由於『不熟路』,所以才叫我駕車接他。」
「我駕的是酒店的旅遊車,車身太大,進不了許宅的停車位,所以將車停在門口的車位,再通知許先生上車,就在這一段路,許先生被歹徒擄走了。」
  
許國浩的太太對探員說,許國浩生活有規律,每日早上約十時半出門,晚上五時左右由酒店回家,歹徒很易掌握他的生活節奏犯案。
探員了解情況後,通緝該部白色小房車。
警方在許家的電話加上錄音及追蹤裝置,歹徒打電話到許家時,能夠追蹤電話來源。
當日下午約二時,許家的電話響起,探員示意許太接電話,隨機應變。
  
「許太,我是酒店秘書,公司有重要事情,請你到酒店處理。」打電話來的人說。
探員放鬆了警覺,關了監聽錄音機。
許太聽了那個電話後,面色凝重,對探員說,酒店有重要的事,她要到酒店處理。
  
「我派探員送你到酒店。」在許宅指揮的警官怕節外生枝,派探員護送許太。
許太由探員護送到酒店,把探員留在咖啡室,獨自進入酒店經理室。
  
經理室一名中年男人對許太說:「許太,剛才有人打電話來,說許先生在他們手上,叫我通知你回來,他們在三時會打電話來,他們警告,切勿告訴警方。」
綁匪似乎知道許家已報警,用了這招調虎離山移船就磡之計。
  
下午三時,經理室的電話響起,許太接聽電話。
那人說:「許太,許國浩在我們手上,如果你想他平安回來,準備三百萬元。」
許太說:「三百萬?我哪有這麼多錢?」
那人說:「這是你的問題,我四時再打電話來,記着,切勿通知警方。」
  
許太為丈夫安全着想,沒有通知警方,放下電話後,她設法籌錢。
下午四時,綁匪打電話來,許太說她只能調動到五萬元。
想不到,綁匪竟然同意成交,大概他們亦知道,時間拖得愈耐,對他們愈不利。
  
綁匪說六時再打電話來,指示許太交贖款方法。
下午六時,綁匪再打電話來,對許太說:「現在你一個人駕車到太子道與界限街之間的述德街,那裏有一部灰色房車,你經過那部車時,將錢拋入那部車入面就可以,記住,切勿通知警方。」
  
許太拿着贖金,瞞過護送她的探員,獨自駕車由尖沙嘴開到九龍城。
交款後,許太駕車返回酒店,在許太返回酒店途中,探員發現她「失了蹤」,立即向上級報告。
  
大批探員趕到酒店,見到許太從外回來,才鬆了一口氣。
許太也沒有隱瞞,對探員說剛交了五萬元贖金,許國浩很快就會回來。
許太愛夫情切,與綁匪暗中交易,探員亦無法追究。
  
晚上十時半,被綁架的許國浩,乘的士返回酒店,他向探員講述被綁架經過。
「那群綁匪將我拉上車後,脫了我的近視眼鏡,要我戴上一個太陽眼鏡,令我看不到他們的樣貌。」
「我依稀認得賊車向西貢行駛,車駛到一個山坡後,我被帶下車,他們用繩綁着我雙手,又用毛巾塞口,由兩個人看守我。」
「之後,我被帶到一截大水管內,他們對我說,收到贖金後會放我。」
「晚上,那班人說已收了贖金,用車載我到清水灣道,在德望學校附近放了我。」
  
翌日,警方根據許國浩提供的資料,在西貢一帶搜索,初步懷疑藏參地點在飛鵝山。
歹徒曾駕車在附近兜圈,企圖混淆許國浩的記憶。
警方偵查這宗綁票案時,發現許國浩旳女兒,三年前亦被綁架,許家當時沒有報警,私下付贖金解決。
警方相信,綁匪熟悉許家及酒店情況,相信是許家或酒店的熟人所為。
  
經過個多星期搜索,警方在坪石邨鑽石樓對開的地鐵地盤,發現綁匪使用過的汽車,該車在許國浩被綁架前兩天被偷去。
車廂內遺下不少泥沙,但沒有指模留下,泥沙經鑑證後,證實與飛鵝山一帶土壤相同。
  
警方相信,綁架許國浩父女的,是同一班人,由於上次順利收到贖金,食髓知味。
由於懷疑有內鬼,警方首先調查在許家工作的人,不過,沒發現可疑人物,於是再分批調查酒店職工。
  
酒店一名姓黃「執碼」對探員說,大約一年前,有人游說他綁架許國浩,他沒有答應,最初以為那人說笑而已,想不到許國浩真的被人綁架。
黃仔說:「那人叫阿卓,在廚房學師,現在他己沒有在這裏做了。」
警方翻查人事部資料,知道阿卓在彩虹邨居住。
探員按地址追查,但找不到阿卓。
阿卓的家人對探員說:「阿卓最近幾個月都沒有回來,我也不知他在哪,他曾說過在新蒲崗一家鞋廠工作,但沒有說是哪一家鞋廠。」
探員向阿卓的鄰居查問,證實他的家人所說屬實,大批探員其後到新蒲崗的鞋廠查問,找尋阿卓下落。
另方面,警方找到許國浩的藏參地點,那兒是佐敦谷水塘的引水區。(那個水塘現已填平興建公屋)
警方在現場只找到一些尼龍繩,未發現其他證物。
  
12月10日,警方初步掌握阿卓的下落,他曾在九龍城一家山寨鞋廠工作,不過已有一段時間沒有返工,報住地址是九龍城龍津道一幢舊樓。
12月12日晚上,警方在該幢舊樓內,拘捕兩男兩女,被捕四人中,包括阿卓及一名未滿16歲少女。
阿卓否認綁架許國浩,但承認酒店一名廚師,曾叫他參與綁架許國浩。
探員查到,那名廚師是惠陽人,與許國浩夫婦相熟。
  
綁架案發生前三天,這名廚師已辭職。
警方查出,這名廚師早已辦妥到台灣手續,並買了機票。
案發當晚收錢後,已離開香港前往台灣,難怪他這樣心急收取贖金。
警方稍後安排許國浩兩夫婦及他們的司機認人,他們都表示當時心慌意亂,無法認出。
  
警方將被捕各人的衣服鞋襪進行科學鑑證,但找不到任何有用線索。
綁架用的手槍、贖金未能尋回,四人否認綁架。
1976年2月15日,被捕兩男兩女解上北九龍裁判署受審,四人被控串謀在逃男子,綁架許國浩勒取贖金。
四人否認控罪,要求保釋候審,主控官強烈反對,法庭拒絕四名被告要求。
  
1977年1月6日,四人再度提堂,案中兩名女被告獲准保釋,阿卓與另一男被告繼續還押,由警方看管。
稍後,警方接獲律政司指示,將「綁票」罪名,改為「違反許氏個人意願,企圖獲得贖金」。
三月底,四人被裁定表面證供作立,轉解高院。
同年七月,該案在高院開審。
許國浩夫婦先後出庭作證,講述被擄及交贖金經過。
許國浩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表示,在綁架期間,未聽過女性聲音。
許國浩說:「我好肯定,綁架我的是兩個後生仔,因為我當時看不清楚,不能肯定他們就是被告。」
許國浩作供後,其中一名女被告無罪省釋,另一女被告,因較「男性化」,要繼續受審。
  
這宗綁架案,在高院審訊了兩個月,警方一直未能提供三點有力證據,包括:
(一)控方無法證明三名被告,與用來綁架及運參的汽車有接觸,亦無法證明他們曾在藏參地點逗留過。
(二)案中歹徒使用的槍及收取的贖金,仍未起回。
(三)案中證供有疑點,事主亦認不出綁匪樣貌。
  
辯方大律師認為,當證人證供有疑點時,利益歸被告,要求法庭裁定三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9月13日,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六男一女組成的陪審團,在法官引導下,退庭商議三小時,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當庭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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