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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奪命提款單

【重案組黃Sir】系列
海報設計:豹魁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5年1月23日
地點:新蒲崗爵祿街康景樓
人物:張蕙芳、彭育庭
案情:彭育庭在康景樓做清潔工人,禁錮住客張蕙芳在垃圾房內,提款回來時,張惠芳已經死亡。
備註:1985年12月24日,全案審結。七名陪審員退庭商議四小時後,
裁定彭育庭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及行劫罪名成立。
法官判彭育庭誤殺罪入獄十年,行劫罪入獄八年,同期執行。

***************

1985年1月23日,傍晚五時半。張蕙芳與幾位女同事,嘻嘻哈哈地登上由港島開往九龍的地下鐵列車(現稱港鐵)。
她們是灣仔某間影印機公司的營業代表,這天相約到旅行社,報名參加歐洲旅行團。

張蕙芳長得很漂亮,眼大大、鼻尖尖,身材亦十分動人。
「賴先生待會是否來接你呢?」一名女同事打趣問張蕙芳。此時,地鐵列車剛抵達尖沙嘴站。
「他約了我在旺角站等。」張蕙芳心中甜絲絲的,她與姓賴男友熱戀了好一段日子,兩人已在新蒲崗爵祿街康景樓賴先生家中同居,準備今年年底結婚。

幾個女郎邊談邊笑,地鐵到了旺角站,張蕙芳跟同事揚了揚手,獨自步出車廂。這是她們最後一次見到張蕙芳,那是1985年1月23日,傍晚六時。
翌日,張蕙芳仍無蹤影,賴先生與張蕙芳的家人協商後,向警方報案。
「我約了蕙芳在旺角地鐵站等,但因有事,遲了到旺角地鐵站,到達時已見不到她,我以為她自己先回家,所以趕回家看看。」賴先生對探員說:「以前我失約,她也會這樣做,回家後被罵幾句就沒事。」

世事如棋,賴先生回家後,不見未婚妻蹤影,到晚上十時,開始坐立不安。「我打電話到她家中問,他們說蕙芳沒有回去。」賴先生說:「我逐一打她的同事電話,最後與她一起的同事說,她在傍晚六時,在旺角地鐵站下了列車。」

案件由失蹤人口調查課接手,但張蕙芳如在人間蒸發,不留一絲痕跡。除報警外,張蕙芳的家人在多份報章刊登尋人啟事,希望找到張蕙芳下落。
三個月後,張蕙芳仍無任何消息。這宗失蹤案,此時由失蹤人口調查課,交由重案組處理。
「根據地鐵站的閉路電視,張蕙芳在旺角地鐵站大堂等了約半小時,仍未見男友來接她,她看了看手錶,呶了呶小嘴,離開了地鐵站,相信是自行乘車回爵祿街。」探員在商討案情時作出推測。

重案組探員到張家調查,獲得一條重要線索。
「張蕙芳失蹤前,有沒有甚麼特別計劃呢?」探員問。
「蕙芳計劃在今年年底結婚,結婚前打算與朋友去歐洲旅行。」張蕙芳的家人答。「去歐洲要花不少錢,她會不會因為有巨額金錢在身,因而出事呢?」探員問。
「不會,蕙芳對錢銀很小心的,為方便拿錢交給旅行社,她從一間利息較高但分行不多的銀行,轉錢到分行較多的另一間銀行,方便提取,這樣做也不用帶巨額金錢在身。」張蕙芳的家人對探員說。

探員認為,如果張蕙芳仍在生的話,她極可能會到銀行提取現金使用,於是到銀行查看張蕙芳的戶口情況。
「這個戶口原本有三千六百多元,但在1985年1月24日,被提取了三千五百元。」銀行查看記錄後對探員說。

提款的日子,正是張蕙芳失蹤翌日,究竟是張蕙芳親身到銀行提款,還是他人冒名提取呢?
銀行方面,對於提款單的處理,一般保存三個月,之後縮影作微形菲林存入檔案。
在探員要求下,銀行職員將1月24日那天,張蕙芳所簽的提款單放映出來。

「那筆錢是在九龍城分行提取的。」銀行職員對探員說:「簽名的是張蕙芳,但提款的是一名叫彭育庭男子。因為提款超過二千元,我們規定提款人要在提款單後背書,銀行職員亦會登記提款人的身份證資料。」
探員其後到銀行的九龍城分行,找到當日辦理這宗存款的銀行女職員。「我還有點印象,提款的人是『阿燦』,他的廣東話說得不正。」女職員想了一會說:「由於戶口是女性開的,我曾問過他,戶口主人與你有甚麼關係?那人粗聲粗氣地說,戶口是他老婆的。」

「我核對過簽名沒有錯,戶口內也有足夠存款,由於提款額超過二千元,按銀行規定,若不是存戶親身提取,要在提款單背書。」女職員說:「我要求他背書,他並不願意,用粗口罵我,由於出現異常情況,我暗中按下閉路電視錄影,以防萬一。」
那名男子無計可施,終於在提款單後背書,並拿出身份證給女職員登記,女職員如數將三千五百元現金交給那名男子。

「錄影帶洗了沒有?」探員最關心這個問題。
十數分鐘後,那名女職員從錄影帶中認出那名男子,那人年約20歲,重案組探員將錄影帶取走,展開緝拿行動。
重案組總部,探員綜合線索,得出兩個結論,一個是張蕙芳已被殺害,另一是落入賣淫集團手上,禁錮她做搖錢樹,甚至已被送離香港。
基於第二個可能性,警方加強搜查色情場所,特別留意張蕙芳的蹤影,色情場所鬧得雞犬不寧。

另方面,探員根據提款人彭育庭身份證填報的地址追查,發現他所報的地址早已拆遷,連向街坊查詢的機會也沒有。
「銀行女職員說提款人是『阿燦』,他所持的是臨時身份證,很快就到期更換,我們將他的資料通知警方各單位及人民入境事務處,請他們留意。」重案組主管對探員說。

1985年7月3日,尖吵嘴東部人民入境事務處,一名男子到來辦理CI(身份證明書)申請手續。
那名男子將表格交回時,人民入境事務處職員,發現這名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已列入「黑名單」,他的姓名叫彭育庭。
彭育庭報住的地址,是九龍橫頭磡臨時房屋區,入境處職員按程序通知警方。

探員接報迅速到達入境處,彭育庭仍與一名巴基斯坦裔男子談笑自若,兩人被探員帶返重案組總部隔離盤問。
巴籍男子說自己是新蒲崗爵祿街康景樓看更,彭育庭是康景樓的清潔工人,兩人這天相約到入境處辦理旅遊證件。
重案組主管研究過口供後,認為巴籍看更與案無關,將他釋放。

新蒲崗爵祿街康景樓,張蕙芳男友賴先生就在這幢大廈居住,張蕙芳難道就在康景樓失蹤?
探員抱張蕙芳仍然生存的萬一機會,迅速提審彭育庭:「張蕙芳現在哪兒?你與她有甚麼關係?」

「甚麼張蕙芳?我不認識她。」彭育庭矢口否認。
「你到銀行提錢時,說她是你老婆,你怎會不認識?」探員不容他有思索機會,緊逼地問:「你殺了她,取了她的存摺提款,我們若不是有證據,又怎可以找到你,你快些招來,不要浪費時間!」

在重案組探員威逼利誘下,彭育庭終於認殺死張蕙芳,將屍體藏在康景樓八樓停車場旁邊,儲放掃把及竹籮的垃圾房內。
探員隨即把彭育庭押到康景樓八樓垃圾房,彭育庭用鎖匙開了鐵閘,在竹籮後面有一個麻包袋,袋口用鐵鏈捆實,用一把鎖鎖着。
探員這時已聞到陣陣屍臭,有經驗的探員拿出一些檸檬葉含在口裏辟臭。

彭育庭手忙腳亂開了鎖,解開麻包袋,裏面還有用繩紮着的尼龍袋,袋口已有難聞液體滲出。
尼龍袋解開後,一具嚴重腐爛發脹屍體呈現眼前,面目無法分辨,手腳仍被尼龍繩捆綁。
張蕙芳的家人及她的同居男友,從死者僅存的衣服、頭髮、鞋子,認出張蕙芳的身份,其後經多項科學鑑證,死者身份確定為張蕙芳。

起出屍體後,重案組探員為彭育庭錄取口供。
「我與父親一家人,負責康景樓整幢大廈的清潔工作,我負責地下到八樓,工作時間是晚上八時至十一時。」彭育庭在探員警誡下,供出殺人經過。
1985年1月23日晚上六時許,彭育庭與一名朋友在六樓進入升降機,當時升降機內只有死者一人,他們見色起心,起了歹念。
「我熟悉大廈環境,知道八樓很少人出入,當升降機到達八樓時,我們就把她拉出升降機,拖到垃圾房。」彭育庭說:「我們搜她身,但沒有甚麼值錢的東西。在她的手袋內,我們找到一本存摺,內有三千六百多元存款,於是逼她寫了一張提款三千五百元的提款單,並且簽了名。」

彭育庭說,當時銀行己關門,翌日才可提款,於是用繩將死者捆綁,用布塞住她的口,將她放入一個尼龍袋內,再用一個麻包袋裝着。
「之後,我們鎖好垃圾房的門。」彭育庭說:「第二日,我們到銀行提款,拿到錢後,打算到垃圾房放了她,豈料她已經死了。」

1985年7月5日,警方將彭育庭落案,控以謀殺女子張蕙芳及行劫張蕙芳三千五百元罪名。同年12月初,彭育庭轉解高等法院審訊。
主控官在庭上指出,這宗劫殺案可能只是被告一人所為,他所稱的朋友根本不存在,目的是想減輕自己罪名。

「被告與受害人經常在同一幢大廈出入,彼此都有印象。今次的劫殺案,可能並非如被告所說的簡單,背後可能有『不可告人的事』。」主控官說:「被告犯案時沒有蒙面或掩飾身份,顯見他有殺人滅口企圖。」

彭育庭自始至終否認謀殺。
「被告個子細小,根本無可能殺害比他略高的死者。因此,這宗案件有在逃者的說法是可信的。」彭育庭的辯謢律師說:「我的當事人只不過受該名同黨指使,才有此案發生,所以這是一宗行劫及誤殺案。」

1985年12月24日,全案審結。
大法官在判案前指出:「這件案十分複雜,本席相信,在受害人死亡前,可能有『其他事』發生過,但因屍體在案發半年後才被發現,屍體嚴重腐爛,驗不到有『其他事』的證據,所以,陪審團不用考慮『其他事』這個問題。」
七名陪審員退庭商議四小時後,裁定彭育庭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及行劫罪名成立。
法官判彭育庭誤殺罪入獄十年,行劫罪入獄八年,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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