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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十八年後的審判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奇情重案》

日期:1972年10月30日
地點:新蒲崗爵祿街64號東安大廈二字樓
人物:楊強 (43歲)、李瑞桃 (28歲)
案情:李瑞桃因嬰兒啼哭問題與楊強爭執被殺,警方稍後把被告拘捕,在提出起訴時,發現調查檔案失去,於是將被告釋放。
備註:1991年6月12日,五女二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後,復出報告,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
但以六比一票裁定誤殺罪名成立,按司察司沙義德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一日宣判,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6月13日,按察司沙義德作出判決,「考慮各方面因素後,正確判刑起點為五年,基於被告上述有力的求情理由
本席將被告刑期減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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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前的一宗命案,在十八年後才開審。
究竟,被控謀殺罪的被告,是否能夠入罪呢?
案件為何拖了十八年,警方才對被告進行起訴呢?

對於這宗陳年謀殺案,不單法律界人士想知道結果,重案組的高級警官,亦不約而同到法庭旁聽。

被告楊強,43歲,被控於1972年10月30日,在新蒲崗爵祿街64號東安大廈二字樓,謀殺28歲男子李瑞桃。
案件正式開審前,辯方大律師曾以控方延遲了十八年才起訴被告,濫用起訴程序,要求主審按察司永久擱置此案。
辯護律師闡述要求將此案永久擱置的觀點時說:「這宗案件,是本港自沿用普通法的法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案例,情況非常特殊。」
律師說:「當年死者所穿的一件染血的恤衫,已被控方毀滅,證物被毀,對被告非常不利。」
「基於上述原因,被告將無法得到公平審訊,因此應該將案撤銷。」
律師一再重申撤銷控罪。

主控官反駁律師要求時表示,嚴重刑事罪行沒有起訴期限,控方沒有濫用法律訴訟程序。
主控官講述控方立場時說:「起訴延誤雖然令人遺憾,但如果任由真正罪犯逍遙法外,更加不幸。」
「這宗案件拖延至今才起訴,是因為警方失去這宗案件的調查檔案,以致無法將被告落案。」
「無可否認,在這宗案件發生時,廉政公署還未成立,這宗案件的調查檔案在警署內不翼而飛,不排除可能有貪污成分。」
「除此之外,可能與警方輕率處理這宗案件有關。」
「況且,當時未有先進科技設備,在保存檔案方面會較困難。」

主控官指出,如調查檔案確因為有人貪污而失去,那麼,若法庭批准撤銷起訴的話,豈非協助他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主控說:「希望法官大人不但要考慮被告利益,還要顧及控方、社會與死者家人利益。」

控辯雙方陳詞後,主審法官按案司沙義德,裁定控方沒有濫用起訴程序,批准控方繼續起訴被告。

主控官交代該宗命案背景,在庭上講述案情:「這宗兇案特別之處,是兇案發生十八年後才提出起訴,原因是警方失去此案的調查檔案,以致整個調查突然中止。」
「直至1989年10月,警方收到人民入境事務處查詢,才重新展開調查。」
「警方重新接見所有證人,重組調查證據,於1990年5月11日將被告拘捕起訴。」
「1990年5月15日,死者之弟參與認人手續,肯定地認出被告是傷害其兄的人。」
「被告過往有盜竊及毆打傷人案底,當時在新蒲崗爵祿街64號二字樓,一單位內租一個房間居住。」
「案發單位由一名姓李女子包租,單位內有四個房間,其中三房分租予他人,死者與弟弟於1972年租住其中一個房間。」
「1972年7月,被告偕妻子及尚在襁褓的兒子,租用死者隔壁房間,兩房僅有一薄牆相隔,兩房聲息相聞。」
「由於嬰兒經常啼哭,令死者及弟弟十分不滿,與被告發生爭吵,雙方關係惡劣。」
「1972年10月30日早上八時,死者及弟弟在睡夢中遭被告兒子哭聲吵醒,兩家人因而隔牆對罵。」
「死者其後前往被告居住房間興師問罪,結果演變成打鬥。」
「死者弟弟在房間上格床,看見被告打了死者胸部兩次,死者大聲向弟弟高呼,說被告刺了他兩下。」
「死者弟弟立刻下床進入被告房間,看見被告手執一個茶壼,另一手拿一把果刀,死者胸部正在流血,死者弟弟察看兄長傷勢時,被告乘機逃離現場。」
「死者被送往伊利莎伯醫院後證實不治,致死原因是胸部中刀流血,除胸部的致命傷外,左肩亦有一處表面刀傷。」
「警方稍後把被告拘捕,在提出起訴時,發現調查檔案失去,於是將被告釋放。」

主控官陳詞完畢後,被告沒有登上證人台自辯。
他在整個聆訊過程中表現冷靜,並否認控罪。
代表被告的律師替被告求情時,形容這是一宗背景特殊案件,要求法庭以特別方式處理,不要判被告入獄。

律師說:「兇案發生後,被告妻子與他離婚,將間接導致這次兇案的兒子也帶走,被告再婚後又有一子,因今次被起訴,令家庭再被摧毀。」
「懲罰方面,此案在被告腦海內縈繞了十八年,失去調查檔案並非被告的錯,他今次受審,經歷申請撤銷起訴
開審前法律爭辯及正式由陪審員聆訊三個階段,受到非常大的精神壓力,對被告來說,已是一種懲罰。」
律師說:「這宗兇案,原是一宗家庭小事糾紛,演變成兇案,並非被告所願,希望可藉緩刑來感化被告。」

1991年6月12日,五女二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後,復出報告。
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以六比一票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按司察司沙義德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一日宣判,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6月13日,按察司沙義德作出判決。
「這宗兇案在十八年後才起訴,並非被告的錯,警方失去調查檔案,被告無須負責。」
「案發後,被告一直在港居住,沒有企圖逃避,故此是很強的求情理由,可以得到大幅度減刑。可是,誤殺是『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
「使用武器殺人是很嚴重罪行,要判以即時監禁,考慮各方面因素後,正確判刑起點為五年,基於被告上述有力的求情理由,本席將被告刑期減為兩年。」

按察司沙義德作出裁決後,被告由庭警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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