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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放炮」惹的禍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焚情孽殺案》


日期:1963年5月16日
地點:新界八鄉大光寶村無門牌木屋
人物:李俊榮 (62歲)、王細輝 (52歲)、郭金娣 (46歲)
案情:李俊榮與王細輝都是郭金娣的情人,李俊榮因呷醋殺死王細輝。
備註:1963年7月31日,李俊榮在高院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主審此案的高級署理副按察司百里渠,判被告入獄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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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死者均認識女子郭金娣,我己結婚,有妻子,曾和郭金娣有肉體關係。」李俊榮對八鄉警探員陳輝作供時說。

李俊榮說:「死者曾與郭金娣有肉體關係,我們是在鹿苑農場工作時認識的,我知道細輝(案中死者王細輝)
每個星期都找阿娣幾次,每次佢地都有『放炮』(發生性行為)。」
「我在1949年由大陸來香港,在鹿苑農場工作,離開農場後,我在大光埔村租了四斗田耕作,由那時開始,我就和郭金娣同居。」
「同居一個月後,我發現郭金娣每個星期都去找死者幾次。」

1963年5月15日,李俊榮見郭金娣打扮一番準備外出,雖然明知她往找王細輝,但仍問她到哪裏去。
「我去探朋友,明日才回來。」郭金娣對李俊榮說。

翌日,郭金娣由外返家,李俊榮見她春風滿面,心中很不是味兒。
問:「係唔係『放炮』返來。」
郭金娣沒有回答李俊榮的問題,自顧自換了衣服上床睡覺,李俊榮感到沒有面子,憤怒之下,拿了一個士把拿往找王細輝晦氣。

5月19日,王細輝的工友黃水海,發現王細輝已有兩日沒上班,往他的寓所找他,在門外聞到一陣臭味,推門入內,見死者陳屍地上,與死者的鄰居文嬸一同報案。

下午三時,警探鍾輝隨黃水海抵達現場,發現死者屍體已生蛆蟲,頭向內、腳向門、面朝天,左手搭在胸前
右腳有白恤衫遮蓋,左腳旁有籐椅。
死者腰部被一把呎長士把拿插入,士把拿有一半插入死者體內。

兇案現場地上有一本簿仔,兩張十元港幣,一張身分證。

這宗兇案由新界偵探大幫羅倫斯.貝加倫,八鄉警署探目黃似瑜,屏山探目陳良負責調查。

案中死者王細輝,52歲,廣西人,中等身裁,身體健碩,頭剪陸軍裝。

黃水海對探員說:「王細輝以前是國軍軍長馬沛凡的貼身隨員,十年前由大陸來港,在高埔村綠野農場工作
那個農場是馬沛凡開設的。」
「一年前,綠野農場易手,王細輝失業,在農場附近搭了一間雞屋養雞,今年年初,馬沛凡的太太,介紹王細輝到元朗農聯飼料公司任看更,月薪一百六十元。」
「每晚八點鐘當更,一直到第二朝六點。」
「16日晚,我唔見佢返工,最初以為佢病了,但佢一連幾日都無返工,所以我就去佢企搵佢。」
「佢份人好樂觀,無老婆仔女,無特別嗜好,連煙仔也不抽,佢唔會得罪人,我諗唔出有邊個人要殺佢。」

探員調查時,發現死者銀行戶口有二千多元,相信這不是一宗謀財害命案。

「平日有無人來搵死者的呢?」探員問死者的鄰居。
一名姓韋鄰居對探員說:「有個女人每隔幾日就來搵佢,重留低過夜,聽講那個女人姓郭,叫阿娣。」
探員問黃水海是否認識一名姓郭叫阿娣的女子,黃水海說認識一名叫郭金娣的女子,又聽人說過她和死者有不尋常關係。

探員找到郭金娣,把她帶返警署協助調查,她向探員說,她的同居男友李俊榮,對她說王細輝是他殺害的。
郭金娣對探員說:「我今年46歲,住錦田樂園農場,我在七年前由大陸來港,早年在鹿苑農場工作時,認識細輝。」
「在1957年10月至11月間,我和死者發生第一次肉體關係。」
「1958年4月,我在鹿苑農場遇到李俊榮,我們發生肉體關係,此後,我和他們兩人都有發生肉體關係。」
「兩人後來都知道她有另外一個男人,但都表示願意維持現狀。」

1960年2月,李俊榮離開鹿苑農場,在大光埔村租了一塊田耕種。

1961年4月,郭金娣離開農場,到李俊榮的田工作,自此就和李俊榮同居並發生肉體關係。

郭金娣說:「我和阿榮 (李俊榮) 同居後,亦有和細輝來往,每星期我都會有幾日到細輝處過夜,同時和他發生性行為。」

1962年12月,細輝離開鹿苑農場,開了一間小型雞場,後來到農聯做看更。

1963年4月,王細輝叫郭金娣離開李俊榮和他同居,郭金娣說待李俊榮找到人代替她的工作時才離開他。

郭金娣說:「上個月,我同阿榮講六月後要同細輝一齊,佢話:『你和細輝同居,即是和我同居一樣
你何必離開我?』,我打定主意,沒有理他。」
「5月15日(1963年)晚上七時,我到王細輝家中,和他發生了肉體關係,又借了五十元給他,在他的家中度宿一宵。」
「16日早上,我返回家中,阿榮問我:『咁遲返來,係唔係放炮?』,我話係,佢聽完之後就好嬲,我無理佢,自己上床睡覺。」

郭金娣說,當她睡醒時,李俊榮對她說已殺死王細輝,叫她念在「夫妻之情」替他守秘密。

探員拫據郭金娣的口供將李俊榮拘捕,李俊榮在警誡作供後,向探員說:「我幾十歲人都未犯過事,細輝都算害得我慘!世間咁多女人點解佢唔搵?我本來袛想懲戒佢,點知搞成咁!」

警方將李俊榮扣留,控以謀殺罪名。

5月22日晚上七時許,郭金娣錄完口供返回家中,飲下殺蟲水及上吊雙料自殺,鄰居發現將她救下送院,經搶救後檢回性命。

1963年7月31日,李俊榮在高院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主審此案的高級署理副按察司百里渠,判被告入獄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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