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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新移民割頸殺少女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情色殺人案》

日期:1990年4月19日
地點:九龍灣淘大商場廁所內
人物:崔國富、梁惠萍
案情:崔國富企圖強姦梁惠萍,遇到反抗將她殺死。
備註:1991年4月30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按察司賴恩依例判被告死刑。1992年8月18日,崔國富提出上訴,上訴庭經考慮後,否決上述論點,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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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你整天遊手好閒也不是辦法,不如早些回鄉,我們打本給你做些小生意。」崔國富的父親隔着門對他說。
「幹嗎大清早吵醒我!」房門打開,崔國富怒氣沖沖地從房內出來。

「阿富,吃早餐啦。」崔國富的母親陪着笑臉說。
「我要飲茶,拿錢來!」崔國富二話不說,伸手問母親要錢。
崔國富接過母親給他的一百元,一聲不響就外出了。

他的父母相對淒然,可是,崔國富是家中獨子,可以說是他們的心肝,只要他說一聲,他們甚麼也言聽計從。
崔國富今年32歲,洛陽人,已婚,有兩名8歲及10歲女兒,他十日前隻身由上海持單程證來港,一心享福。

崔國富不是第一次來港,1989年10月,他參加香港遊來到香港,之後,千方百計要父母申請他來香港。
崔國富參加完香港遊回到上海後,向人烗耀自己所見所聞,又說香港遍地黃金,不用工作就可以舒服地生活。
「最開心是看色情片及色情雜誌,看到不願走。」崔國富向同鄉吹噓:「我在香港,日日都看。」

「黃先生,早晨。」
梁惠萍(17歲)到達淘大商場NICE時裝店,向老闆打招呼。
梁惠萍最近才到這家時裝店工作,今天是第四日上班。
整理店內衣物時,梁惠萍看到昨日用過的茶杯還未清洗。

「黃先生,我拿這些杯到洗手間洗乾淨。」梁惠萍拿着那些茶杯向商場洗手間走去。
五分鐘後。面色蒼白的梁惠萍跌跌撞撞回到時裝店,對老闆說:「有賊…30多歲…穿牛仔褲。」

梁惠萍說完就倒在地上,黃老闆企圖扶起她時,發現大量鮮血從她的頸部流出來。
黃老闆立即報警,之後跑到商場內一家醫務所,找來一名醫生為梁惠萍急救。

梁惠萍由救護車送到聯合醫院,延至早上十一時四十分不治,警方將案列為兇殺案處理。
梁惠萍與父母及家人,一家五口住藍田邨24座十四樓一單位,她在家中排行最小。
她的家人表示,梁惠萍已有一名要好男友,前年讀完中三後綴學。
去年九月,在德福花園一家時裝店做售貨員,這個月才轉到淘大這家時裝店。

九龍總區重案組第六隊吳錦榮總督察接辦這案,在商場廁所,有兩條血路,一條由廁所到時裝店,相信是梁惠萍遺下,
另一條由廁所至商場出口的行人路,可能是兇手留下。
政府化驗師到場,取走血液樣本調查。
探員在廁所內檢到三條鎖匙,相信是兇手遺下,探員拿三條鎖匙到一家開鎖配匙店舖查問。
鎖匠認出其中一條鎖匙,是淘大花園F座地下大閘門匙。

探員集中人手在淘大花園F座調查,那條鎖匙果然可以開啟地下大閘。
探員叫鎖匠,將另外兩條鎖匙,配製數十條,交由數十名探員逐層逐戶去試。
同日晚上十一時,探員用那兩條鎖匙,開啟了十六樓一個單位的鐵閘及大門。
探員入屋後表明身份,屋內一名30多歲男子逃走時被探員制服,探員在屋內找到一柄小刀,一件染血衣物。

探員將那名男子押返警署調查,被捕男子叫崔國富。
崔國富對探員說企圖強姦死者時遇到反抗將她殺死。
翌日下午四時半,重案組探員押崔國富回案發現場,用攝錄機拍下重組案情情況。

被捕男子崔國富,32歲,與父母及80歲高齡祖母,住淘大花園F座一單位。
崔國富的父親(60歲)對兒子涉嫌殺人十分擔心,但他表示如兒子真的殺了人,應該接受法律制裁。
崔父感慨地說,原以為申請兒子來港可以一家團聚,想不到兒子來港短短十日,就犯了殺人死罪,令他們一家都感到心碎。

1990年4月20日,警方經調查後,落案起訴崔富謀殺罪名,在觀塘裁判署提堂。
1991年4月24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被告崔國富,被控於1990年4月19日,謀殺17歲少女梁惠萍。
女主控官陳述案情時指出,案發當日上午十時半,死者到洗手間洗杯,洗手間有一扇須用鎖匙開啟大門,入面分開男廁及女廁。

死者進入洗手間時,被告尾隨入內,被告用繩箍着死者頸,將她拖入男廁。
死者呼救時,被告用刀刺了死者的頸兩下,被告離去後,死者負傷返回時裝店。
控方表示,不清楚被告是否意圖性侵犯死者。
死者送院後證實不治,致死原因是頸部中刀,左邊頸動脈及氣管均被切斷。
控方透露,被告在案發前十日由上海來港,警方在被告房間找到一柄刀,一隻染有死者鮮血的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殺害死者,與警方重演案發經過。

1991年4月30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按察司賴恩依例判被告死刑。
1992年8月18日,崔國富提出上訴。
代表崔國富的大律師指出,原審時,控方向陪審團提供不適當的證物照片,其中部份與本案無關。
陪審團看過那些圖片後,對被告產生偏見,引致未能達成公正裁決。

大律師指出,基於上述原因,應該裁定原有罪名不成立,須立刻撒銷控罪。
上訴庭經考慮後,否決上述論點,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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