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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兩張船票 一刀奪命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6年6月17日
地點:中環利源西街12至16號永盛大廈一字樓103室,海洋女子理髮公司
人物:黃志雄 (沙膽雄)、余秀瓊
案情:沙膽雄行劫一家女子理髮公司時,殺死女職員余秀瓊。
備註:11月上旬,該案解高院審訊,沙膽雄自始至終否認控罪。
1986年11月17日,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結,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小時半後,一致裁定沙膽雄謀殺及行劫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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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窗滋味,對沙膽雄來說,並不陌生,每次離開監獄時,他都發誓以後都不會再踏進去。
沙膽雄的意思並不是從今改邪歸正,只不過是要更「聰明」地去犯罪而已。

他綜合過往失手原因,其中最多的是沒法提供不在現場證據,以致俯首就擒。
痛定思痛後,他對自己說,除非能製造不在現場證據,否則他斷不會再犯。

今日,他自以為有一個天衣無縫計畫,要將這個計畫付諸實行。
他的計畫是行劫位於中環利源西街十二至十六號永盛大廈一字樓一零三室海洋女子理髮公司,這間理髮公司不單替顧客理髮,還提供其他色情服務,每日收入十分可觀。
這間理髮店客似雲來,有不少衣著光鮮的人光顧,沙膽雄心想,除理髮店的營業額,顧客身上財物亦價值不菲。

沙膽雄是獨行賊,他選取顧客疏落的時間下手,下午三時至四時,正是理想下手時間。
1986年6月17日,沙膽雄進行他所謂天衣無縫的計畫。沙膽雄首先向任職的公司請假,對同事說會乘當日下午二時那班水翼船去澳門。

不過,他買了兩張船票,一張是下午二時,一張是晚上八時。
第一張船票是用來製造不在現場證據,第二張才是真正用來乘船往澳門的。

為令容貌改變,他買了一個粗黑框平光眼鏡,又買了一撮假鬍子。
沙膽雄沒有戴眼鏡習慣,眼鏡頻頻滑下鼻梁,他要經常用手將眼鏡按着,以免眼鏡掉下。

理髮店內只有兩名顧客,另有六七名員工。沙膽雄心想,只要制服其中一人,其他人就不敢輕舉妄動。
經過一輪觀察,他決定向五十三歲女職員余秀瓊下手,把她挾持作人質。
余秀瓊遞熱毛巾給他時,沙瞻雄迅速用利刀抵住她的頸,一邊拖她往櫃面,一邊喝令其他人不要輕舉妄動。
余秀瓊頸上架着刀,但仍企圖掙脫,沙膽雄盛怒之下,利刀毫不留情地插入她的胸部。

余秀瓊慘叫一聲,倒在地上,鮮血如泉噴出,噴得沙膽雄的衣物血點斑斑。
此時,余秀瓊尚未氣絕,立刻進行急救,相信不會喪命,沙膽雄沒有這樣做,因為他仍未達到此行目的。

「快把身上財物拿出來,否則她就是你們的榜樣!」沙膽雄揚了揚手上染血的小刀,對店內各人說。
各人如言照做,沙膽雄將所有現鈔及財物塞進褲袋,忽忙之間,架在鼻梁的眼鏡,掉在地上,擱在余秀瓊身旁。
沙膽雄由於沒有戴眼鏡的習慣,眼鏡掉了,他也未有所覺,得手後,沙膽雄奪門而逃由於身上染有血跡,他先折返青衣島寓所,換上另一套衣服,才往澳門

他所購的船票是晚上八時開出的,時間十分充裕。直至當時為止,他仍感到自己的計畫十全十美,雖然眼鏡掉了,但他認為這不過是一件小事。被沙膽雄刺傷的余秀瓊送抵醫院後,延至下午五時不治。

重案組探員到場調查時,根據在場各人口供,描繪出兇徒樣貌,中等身材,體型瘦削,留有小鬍子,架粗黑框眼鏡,身穿米色襯衣。
重案組總部內,探員分析案情,重案組主管說:「在現場撿到的一個眼鏡,是一個平光眼鏡,而且是新的,有理由相信是兇徒的化裝道具,那撇鬍子亦大有問題。拼圖專家拼出的樣貌,去掉眼鏡及那撇鬍子,大約就是兇徒樣貌。兇手傷人後,仍從容地行劫,相信是一名積犯,我們將拼圖與積犯檔案核對,相信可以找出兇手。」

重案組探員核對過大批照片後,認為沙膽雄嫌疑最大。沙膽雄原名黃志雄,現年36歲,曾犯過兩次強姦、一次偷竊,和一次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
黃志雄一年前出獄,在一間公司當雜工。探員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採取行動,在青衣島一處建築地盤內,把沙膽雄拘捕。
沙膽雄極力否認行劫及殺人,又說探員因他是積犯,想「砌他生豬肉」(冤枉他)。

探員其後搜查沙膽雄住所,在一大堆衣物中,搜出一件米色襯衫及一條淺灰色長褲。經鑑證後,發現該兩件衣物曾沾有血跡,但已遭人用化學藥品清洗。
由於這樣,鑑證科只能證實衣物上曾沾有血跡,卻無法證明血跡屬誰人所有。

探員曾安排認人手續,但證人未能完全確定沙膽雄就是兇手。
探員出到最後一招,要沙膽雄提供不在現場證據。這一點在沙膽雄意料之中,為更令探員入信,他向探員說,事發當日他在建築地盤上班。

探員經調查後,證實沙膽雄說謊,因為他當日向公司請了假。
探員說出事實後,沙膽雄作出一副如夢初醒模樣,說當日他請假去了澳門。

沙膽雄說,當日他乘二時的船去澳門,一直到翌日才返港,返港後立刻上班。
他又說,船票還夾在回港證內,探員可查個究竟。在沙膽雄的回港證內,果然有一截二時開航的船票,亦即是沙膽雄的不在現場證據。

雖然如此,探員仍未放棄這條線索,追查之下,將沙膽雄的不在現場證據否定。
沙膽雄自以為聰明,買了兩張去澳門的船票,以為可製造不在現場證據,可是,他不知道每個香港人出入境時,都會在人民入境事務處存留記錄。

根據人民入境事務處記錄,沙膽雄在案發當晚八時離境,翌日早上七時返抵本港。
換言之,沙膽雄所謂不在現場證據,完全站不住腳。

1986年7月,沙膽雄被解上西區裁判署提堂,控以謀殺余秀瓊(33歲)及行劫死者五百元,一個手錶及七名女子共二千四百五十元。(按:被劫的兩名顧客事後離去,沒有報案,損失數目不詳。)

11月上旬,該案解高院審訊,沙膽雄自始至終否認控罪。
1986年11月17日,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結,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小時半後,一致裁定沙膽雄謀殺及行劫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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