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

  • 2019年12月18日

薄命紅顏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辣手情殺案》

日期:1982年5月23日
地點:灣仔洛克道482號本德大廈十五樓一單位
人物:鄺再興、關詠儀
案情:已婚的鄺再興騙取關詠儀感情,在屋內將她殺案懸屍狎侮。
備註:1983年1月20日,一名心理醫生出庭生供,認為被告有些精神不健全,但不屬於顛狂成份,被告喜歡閱讀虐待女子的雜誌。這次犯案,可能因無力還貴利,一時衝動將死者殺害。
陪審團在聽取控辯雙方作供後,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鄺再興死刑。鄺再興聞判後在犯人檻內暈倒,由懲教署派醫生到法庭施救。

***************

「你已結了婚差不多十年,女也有兩個,當初你還騙我沒有結婚,我也信以為真,到了現在這個地步,我不與你計較,你還來纏我?」關詠儀氣憤地說,聲浪高得連餐室內每一個茶客都聽得到,紛紛投以好奇眼光。
餐廳侍應招仔,不知走去勸那名女子把聲浪降低好,還是詐作充耳不聞,每個人都有好奇心,招仔也不例外,他較其他人方便的地方,就是他可以站得近些,看得更清楚,聽得更清楚。

「詠儀,你說細聲點可以嗎?你看,很多人都朝我們望過來,如果我是不喜歡你的,我又怎會與老婆離婚呢?」那名男子說:「辦妥離婚手續後,我就正式娶你,難道你不相信我嗎?」

「鄺再興,你估世上只得你一個男人嗎?你以為離了婚,我就會嫁你嗎?你簡直妄想,以後你也不要再來騷擾我!」關詠儀站起來,手指直抵鄺再興鼻尖,破口大罵,之後,關詠儀帶着滿腔怒火離去。

鄺再興垂頭喪氣地坐着,也虧他面皮夠厚,雖然有十多雙眼睛盯着他,他仍可以慢慢將咖啡喝完,才付帳離去。
這種「人辦」十分罕有,招仔對鄺再興的印象十分深刻。

1982年5月23日下午五時,灣仔洛克道482號本德大廈,一名住客林伯在返回六樓寓所途中,聽到後樓梯有異響,於是推開防煙門察看。
林伯看到後樓梯有一名女子背牆而立,前面則被一名男子壓着。
林伯認出那名女子是上址住客關詠儀,至於那名男子,憑背影判斷,可能是上址另一名住客鄺再興,不過他不敢肯定。
「唉,世風日下,要親熱也到別處去吧!」林伯自言自語,沒有上前深究,返回自己寓所。

十五分鐘後,在大廈十五樓居住的張太,在六樓打完麻將後,打算乘升降機回家,當她途經一個單位門外時,發現鐵閘上有一些血漬,有一個男裝爛手錶、一副眼鏡及一個女裝手袋。
張太懷疑有住客遇劫,並被賊人打傷,立刻到樓下通知看更報警。
警員接報到場,派出大隊警員在大廈內逐層搜查,就算找不到賊人,也希望能找到傷者,可是搜遍了整幢大廈都沒有發現。

「我們還有哪兒沒有查過?」帶隊的張幫辦問
「都搜遍了,不……還有這個單位沒有查過!」一名警員答。
警員搜遍了整幢大廈,卻沒有進入那個鐵閘上有血漬的單位搜查。
張幫辦按響那個單位的門鈴,想向屋內人查詢(如果有人的話),剛才有否聽到甚麼聲音。

「是誰?」屋內傳出一把帶着驚惶的男子聲音。
「我們是電話公司來修理電話的,你開門吧!」張幫辦懷疑可能有賊在屋內挾持人質,冒認電話公司職員,希望能騙得屋內的人開門。
「這兒的電話沒有壞,你們走吧!」回答的還是那名男子的聲音。

張幫辦愈想愈可疑,立刻通知上峰增援,召來消防員,準備必要時破門入內。
指揮官曾督察連同重案組探員到場,探員伏在地下,從門縫向內看,發現有一條人影在室內徘徊移動,而且也嗅到一陣濃烈火水味。

「指揮官,室內有人,看情形還淋了一地的火水,相信事情不簡單。」探員向曾督察報告所看到的一切。
曾督察吩咐探員及消防員戒備,根據現場環境,此案分類由打劫傷人懷疑有人藏匿案,轉為挾持人質企圖縱火案處理。

「屋內的人聽着,我是曾督察,我現在限你在三十秒內開門走出來,否則我們會採用武力進入。」曾督察循例向屋內人發出最後通牒,限時要對方投降。
「我已經灑了火水,如果你們入來,我就與你們一鑊熟。」屋內那名男子也不甘示弱。

「那好像是鄺再興的聲音!」在旁看熱鬧的林伯對探員說。
「你是說那人是上址的住客?」曾督察問林伯。
「是啊,如果我沒有聽錯的話,一定就是他!」林伯肯定地說。
「如此說來,他是企圖自殺,而不是挾持人質。」曾督察心中想:「但為何在門外有行劫跡象,而他又為何要自殺呢?」

「鄺再興,你冷靜點,有事可慢慢商量。」曾督察隔着門說道。
「你怎知我是鄺再興,你還知道些甚麼?」鄺再興感到錯愕。
證實了對方的身份,事情就較好辦了,曾督察一面用說話穩住鄺再興,另方面立刻去找他的親人到來。

通常有人企圖自殺,警方都會迅速找企圖自殺者的親人到來勸告。
探員從住客口中得知,鄺再興的母親和妻女是在沙頭角邊區居住,
鄺再興因為沙頭角交通不便,才遷到上址居住,因而認識了關詠儀。

最近,鄺再興失業,但仍不肯遷回沙頭角居住,原因是他與妻子已勢成水火。
探員用電話通知沙頭角警署,派人找到鄺再興的母親,由警車迅速載到現場。

「興仔,你不要做傻事,失業不要緊,工作可以慢慢找,有甚麼事,開了門才說吧!」鄺再興的母親說得聲淚俱下。
在母親苦苦哀求聲中,鄺再興打開大鐵閘,數名警員立刻衝入屋內,其中兩人一左一右把鄺再興挾出屋外。

當各人剛要鬆一口氣時,衝屋內的警員突然高叫:「指揮官,快進來!」
曾督察迅速入屋,朝警員站立的地方看去,不禁倒抽了一口冷氣。
屋內一間房的門楣之下,吊着一名全身赤裸女子。
該名女子手腳均被人用繩綁着,頭部套有一條紅色女裝內褲,口部塞住一個白色胸圍,胸圍吊帶纏着頸部,雙手有刀傷。

曾督察立刻叫救護員將該名女子解下,送院急救,該名女子送院後已證實不治。
死者證實是20歲的關詠儀,案件列為兇殺案處理。
鄺再興立刻被列為殺人疑犯,被探員押返警署,由曾督察進行盤問。
「我現在為你進行警誡作供,我問的問題,你有權不答,如果你答的話,你所說的話,將來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之用,明白嗎?」曾督察循例講解對方的權力,鄺再興表示明白。
「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張督察問。
「在下午四時半,我聽到詠儀(關詠儀)的呼救聲,打開門察看,門外一名不知名男子,扯着詠儀的頭髮,把她拖入屋內。」鄺再興有條不紊地說。

「那名男子入屋後,用硬物把我擊暈,當我清醒時,聽到門外傳來母親的聲音,我就開門,怎料會被你們拖出屋外,更說我殺了人!」鄺再興一臉憤憤不平。
雖然明知鄺再興謊話連篇,但曾督察仍原文照錄,並由鄺再興在口供紙上簽名作實。
鄺再興在錄完口供後,還押在監房,等候進一步調查。

翌日,警方收到餐廳侍應招仔的電話,說出當日鄺再興與關詠儀在餐廳爭吵的情況,曾督察相信,鄺再興因關詠儀要與他分手而動殺機。
此外,曾督察亦傳召數名證人,掌握更具體資料,他再為鄺再興錄取第二次口供。
今次與上次不同的地方,是曾督察針對鄺再興上次所作的口供作出質詢。

「這份是你上次所作的口供,上面有你的簽名。」曾督察將那份口供紙放在桌面。
「你說在四時半被人強闖入屋,把你打暈,是嗎?」
「是!」
「可是,有人在五時看見你與死者在後樓梯出現,你有何解釋?」
「沒有這回事,我三時許回家後,就沒有外出。」

「你說遭人用硬物打暈,究竟那人打你甚麼地方呢?」
鄺再興猶豫了一會說:「他打我的頭,令我暈倒。」
「你的頭部並沒有任何受重擊傷痕,可見你在說謊。」
「事實就是這樣,你不信我也沒有法子。」
「你說有人將死者扯入屋內,但我們在現場調查時,發現窗與門都是從內反鎖的,顯見屋內除了你及死者外,並沒有第三者。」
「我當時暈了,那人可能走了,留下我作代罪羔羊。」
「當我們到場時,為何你不肯開門?」
「我以為你們是壞人,要入屋滅口。」
「我們在屋內找到一個火水罐,罐上只有你的指模,這又作何解釋呢?」
「我以為那人回來滅口,所以灑火水嚇他。」
鄺再興將一切推得一乾二淨,曾幫辦也拿他沒法。

曾幫辦正在思索鄺再興的口供有何漏洞時,看見鄺再興用左手按着右邊膊頭,曾督察靈機一觸,對鄺再興說:「鄺先生,請除下你的上衣,我們要進行科學鑑證。」

鄺再興將上衣脫下後,曾督察看見鄺再興右邊肩膊上有一排牙印。
「鄺先生,我要為你作人身科學鑑證,請隨我到法醫實驗室。」
經鑑證後,鄺再興肩膊上的牙印,與死者的牙印配合,在死者的牙齒上,亦發現沾有鄺再興的血液。

「鄺再興,你肩膊上的牙印,是死者所咬的吧?你說當日被人打暈,死者如何能咬傷你呢?你還是從實招來吧!」
曾督察對鄺再興嚴詞盤詰,再提出多項具體證據,鄺再興最後招供。

「當日我在升降機內遇到詠儀,由於當時升降機內有其他人,我沒有任何行動,直至升降機到達六樓,我尾隨詠儀步出升降機,當時走廊並沒有其他人,我於是從後向詠儀箍頸,把她拖進後樓梯。」

「在後樓梯一個垃圾籮內,有一把棄置的菜刀,我用它來威脅詠儀,心想只要奪去詠儀的貞操,就不愁她不就範。」
「我將詠儀壓在牆邊,打算有所行動時,有人推開防煙門看見我們,
我知道在後樓梯做那回事並不妥當,用刀威逼詠儀返回我的寓所。」
「當我用鎖匙開門時,詠儀拚命反抗,又咬又踢,把我的手錶和眼鏡也打爛了,更在我的肩膊咬了一口,我一怒之下,把她打暈。」
「我將詠儀抱入屋後,恐怕她醒後反抗及逃走,將她身上的衣服脫光,用繩將她的手捆綁。」
「由於痛恨詠儀先前反抗,我要把她盡情羞辱,以消心頭之恨,我把她吊在門楣上,恣意羞辱。詠儀醒過來後,想大聲呼叫,我將胸圍塞住她的口,又將胸圍的吊帶纏着她的頸,豈料竟活生生把她勒死了,由於她的死狀可怖,我用她的內褲罩着她的頭。」

「正當我不如何是好時,你們就拍門了,當時我想縱火燒屍,並想自焚自殺,但下不了手。」
「我思前想後,心想編個故事把你們騙過,可惜……」

警方根據鄺再興及證人口供,將他落案控以謀殺罪名,1982年5月25日,鄺再興在銅鑼灣法庭提堂。

1983年1月20日,一名心理醫生出庭生供,認為被告有些精神不健全,但不屬於顛狂成份。被告喜歡閱讀虐待女子的雜誌,這次犯案,可能因無力還貴利,一時衝動將死者殺害。

陪審團在聽取控辯雙方作供後,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鄺再興死刑。
鄺再興聞判後在犯檻內暈倒,由懲教署派醫生到法庭施救。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