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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沒有殺人的謀殺 「飛天大盜」-覃錫錚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死囚生死實錄》

日期:1978年3月2日
地點:長沙灣道86號二樓
人物:覃錫錚、劉澤武
案情:覃錫錚與同黨打劫地下賭檔,同黨開槍打死警長劉澤武。
備註:1980年1月21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七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覃錫錚謀殺罪名成立。審判專員廖子明法官依例戴上黑紗,判處被告死刑。
覃錫錚獲港督特赦改判終身監禁,他其後信奉了基督教,在獄中努力進修,被視為知識分子,經常閱讀英文書籍,並且擔任翻譯工作。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服刑二十四年後,於2004年8月獲得提早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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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殺警被列為十大通緝要犯的覃錫錚,2004年8月離開監獄,回到濶別二十四年的社會。
覃錫錚綽號「飛天大盜」,是使用槍械行劫的悍匪,雖然被裁定謀殺警長劉澤武罪名成立,被判死刑,但射殺劉澤武的子彈並非由他射出……

1979年8月14日,警方兇殺組人員在旺角西洋菜街與奶路臣街交界,拘捕28歲男子蔡耀恩,根據他提供的線索,找到覃錫錚下落。
1979年8月17日凌晨六時三十分,被警方追緝了十七個月的覃錫錚,在屯門河傍街美基樓六樓H座一個單位,被近百軍裝及便裝人員重重包圍。

當警方破門強攻入單位的時候,覃錫錚已攀出屋外水渠,打算施展「飛天本領」逃走,警方早料有此一着,街外射來的探射燈光,落在覃錫錚身上。
他就有如暴露在陽光下的蟑螂一樣,無所遁形。
「覃錫錚!你已被我們重重包圍,把你手上的槍掉下來,切勿輕舉妄動,否則我們就開槍!」一名高級警官透過揚聲器向覃錫錚勸降。
在場的警員不會懷疑這名警官的說話,覃錫錚有與警員駁火的前科,還涉嫌殺死一名休班警長。

在多支槍嘴瞄準下,大勢已去的覃錫錚鬆掉握在手中的左輪手槍,大聲地說:「我投降了!」
左輪手槍掉到地上,警官高度戒備地說:「你現在慢慢攀回室內,雙手要給我們清楚看到!」
覃錫錚落網後,扣上手銬由大批探員押返重案組總部接受調查。
覃錫錚逃走時所持的手槍,證實是1979年4月5日,一名在葵涌警署當值的探員,在大角嘴一家酒樓與線人會面時,被覃錫錚奪去佩槍,並鳴槍三響阻擋追兵。
奪得警槍後,覃錫錚又再犯案。 

1979年6月22日,他駕駛編號BU9622客貨車,與兩名同黨在尖沙嘴「踩線」時,途經金巴利道近天文台道警察路障,被五名輔警截停查車。
三人下車後,覃錫錚向警員開火,雙方爆發槍戰,警匪鳴槍二十多響。
輔警梁鑑柱(編號A562,32歲)腹部中彈,幸子彈打中腰間S形褲扣,檢回一命。
編號88輔警黃志坤(25歲),被子彈擦傷左臂,5810號輔警馮志金,追捕時被匪徒用車門夾傷。

覃錫錚與兩名同黨逃至柯士甸路與柯士甸道交界,越過馬路,截停一部車牌AY4428的士,威脅司機駕車載他們逃走,司機見有大隊警員掩至,下車逃走。
三匪沿柯士甸道逃至漆咸道,截停車牌BL2161的士,沿漆咸道方向逃走,至衛理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三匪落車向旺角豉油街方向逃去無終。
警務處處長探望受傷警員時說:「此案匪徒,一定會被拘捕的,只是時間問題。」
警方相信,覃錫錚是由內地逃亡來港的大圈仔,探員懷疑覃錫錚與於1975年6月至1979年8月,發生多宗持械行劫、搶奪警槍、與警駁火案有關。

其中最嚴重的,是於1978年3月2日凌晨,在長沙灣道86號二樓,一個地下賭檔發生的殺警案。
當日,覃錫錚與四名同黨,以複製鎖匙開啟賭檔鐵閘及木門,蒙面潛入地下賭檔打算「黑吃黑」。
行劫期間,休班警長劉澤武與其他賭客匿在廁所內,伺機拔出佩槍向匪徒開了兩槍,其中一槍打中綽號「神槍手」何志宙的手指。
覃錫錚開了一槍還擊,打中距離劉澤武五六呎的牆壁,手持航空曲手槍的匪首何志宙連開兩槍,擊中劉澤武左眼,子彈直入腦部奪去他的性命。
覃錫錚之後走到街上,開了一輛車接應各人逃走。

匪徒迅速掠走賭枱上的一萬八千元現款,取走劉澤武的佩槍逃去,佩槍事後於尖沙嘴亞士厘道路旁被發現。
休班警長被匪徒槍殺,警方高層大為震怒,下令全力緝兇。劉澤武的喪禮以警隊榮譽儀式舉行,當時的警務處處長施禮榮亦有到場致祭。

為追捕覃錫錚,警方調動三個主要部門,包括兇殺組、反黑組及九龍警察總部,百多名警探組成專案小組,由林堅警司率領,經過近一個月調查,警方採取大規模行動,先後在港九多處地方拘捕七名疑犯。
七名疑犯中,尤永生和孫志強獲特赦轉做控方證人,獲得撤銷控罪。
經十五日聆訊,案中五名被告與陪審團有利益衝突,兩名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要求退出本案。
1978年11月1日,最高法院按察司文迪遜下令解散六男一女陪審團。
五名被告還押監房看管,直至再選出陪審團後再審。

1979年2月20日,陪審團裁定開槍打死劉澤武的何志宙謀殺罪名成立,與何志宙一同行劫地下賭場的陳寶光及梁淦耀,亦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三人繯首死刑。
被告邵敬謙較早前承認誤殺及行劫罪名,判監八年,沒有參與行劫的吳惠波,裁定非法藏械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年。

何志宙、陳寶光及梁淦耀上訴要求推翻原判,1980年3月14日,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78年8月,警方將覃錫錚列為十大通緝犯之一,發出他的照片與警務人員及報社,懸紅一萬元通緝他歸案。
覃錫錚最近報住觀塘邨第9座二樓119室,身份證號碼A972004。
漏網之魚覃錫錚落網後,於1979年8月20日被解上南九龍裁判署提堂。
覃錫錚又名覃銓衡,又名覃衡,又名阿文,28歲,無職業。
被控五項罪名:
(一)1979年6月21日,在九龍地區,與男子蔡耀恩及其他在逃人等,意圖謀殺男子陳坤輝。
(二)1978年3月2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86號二樓,與六名男子,孫志強、蕭景謙、陳寶光、梁金耀、何志宙,謀殺警長劉澤武。
(三)同時同場,與上述六人,打劫男子蘇家章一萬八千元及一個勞力士手錶。
(四)1979年8月17日,在九龍地區,藏有一支零點三八口俓手槍。
(五)1979年8月17日,在九龍地區,藏有三發子彈。

1980年1月,覃錫錚表證成立轉解高等法院受審,被控四項罪名:
(一)於1978年3月2日,在九龍深水埗一間賭場內謀殺警長劉澤武。
(二)同時同地,行劫該賭場內幾名人士共一萬八千多元,及一批手錶、戒指等財物。
(三)於1979年8月17日,在新界屯門藏有一支點三八口徑手槍。
(四)於1979年8月17日,在新界屯門藏有若干點三八口徑手槍子彈。

覃錫錚承認行劫、藏有手槍及子彈罪名,否認謀殺警長劉澤武。
主控檢察官陳述案時表示:「本案是一宗打劫殺警案,案發時,被告與其他四名男子,分持三支手槍及一把刀行事。」
「被告所持的是一支微形掌槍,約一個煙盒大小,有個洞,可分三次射出三枚點二三口徑子彈。」

1980年1月21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七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覃錫錚謀殺罪名成立,審判專員廖子明法官依例戴上黑紗,判處被告死刑。
覃錫錚獲港督特赦改判終身監禁,他其後信奉了基督教,在獄中努力進修,被視為知識分子,經常閱讀英文書籍,並且擔任翻譯工作。

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服刑二十四年後,於2004年8月獲得提早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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