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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三聖顯靈破兇案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1996年10月23日
地點:屯門三聖廟廟後一間廢置石屋
人物:林振華、廖金美
案情:林振華介紹嫖客給廖金美,報酬是每介紹兩個客,他可獲一次免費「性交」,廖金美其後反悔被殺。
備註:1997年10月8日,林振華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林振華不服上訴,2000年3月29日,林振華改判誤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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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23日,中午十二時許,清潔工人英姑(46歲)在屯門三聖廟打掃時,發現廟後一間廢置石屋旁邊,一個木搭建的支架,冒出大量濃煙,於是報警。

消防員到場,開動一條喉灌救,十五分鐘後將火撲熄,消防員進入木屋查看起火原因時,在屋內發現一具屍體,通知警方到場調查。

探員在石屋現場找到兩處火頭,屍體為其中一個起火點,距屍體十呎以外的地上,遺下一些女性用品及財物,這些物件亦有被火燒過痕跡,探員認為有可疑。
探員在石屋對開樓梯上發現數滴血跡,相信死者曾與人發生激烈毆鬥。

警方機動部隊奉召到場,在案發地點附近作地顫式搜查,警犬阿包亦到場協助,但未有任何發現。
重案組探員稍後運走在現場檢獲的證物,包括:相信屬於死者的鞋襪,這些物件大部份已燒成焦炭,鑑證人員仍可藉先進儀器,找出有用線索。
附近地盤工人對探員說,案發石屋已荒癈多年,大門一向緊鎖,但屋頂已塌下有一個大洞,平日有不少癮君子由大洞潛入吸毒。

法醫到場驗屍,初步相信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傍晚時份,屍體由仵工舁送富山殮房,案件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
殮房內,一群法醫學生圍在解剖枱上的一具焦屍,聽取法醫湯明講解。
法醫學生今堂是實地了解,如何從一具焦屍,判斷死者是活活燒死,還是死後焚屍。

湯明說,屍體被燒過,體表的生活反應嚴重損毀,但體內器官仍保持原整,驗屍時仍有很多線索。
焦屍經詳細剖驗後,湯明從屍體的骨骼發展,推測死者是一名年約20歲女性,被石頭重擊頭部打暈後,淋上易燃液體焚燒,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
湯明推測死亡時間在10月23日早上八時至十時之間,從屍斑推斷,死者沒被移屍,陳屍地點是第一現場,死者左手無名指,有一隻被燒熔的金戒子。
死者無法憑面貌及指模辨別身份,湯明套取死者的「牙模」,顯示死者曾經鑲牙。

湯明將驗屍報告送交負責調查此案的黃定邦,黃定邦將資料輸入警方的超級電腦。
重案組探員經廣泛調查,將目標縮窄至七個失蹤人口,她們的失蹤時間由數日至數年不等。
探員安排失蹤者家人到殮房認屍,但他們都被焦屍嚇怕,未能認出死者身份。

黃定邦認為死者應為這七名失蹤人口之一,為這七名失蹤人口做「骨骼重疊」,憑一張露出牙齒的照片,查出死者是二十歲失蹤女子阿美(廖金美)。
探員安排阿美家人再到殮房認屍,她的家人憑屍體的門牙曾做過鑲牙手術,手指上已燒熔的金戒子,初步證實身份。
探員根據阿美家人提供的資料,在大埔一家牙醫診所,取得阿美的牙齒記錄,金行單據上的戒子款式及型號與屍體手上相符,終於確定死者身份。

阿美在內地出生,十九年前隨家人來港定居,年前與一名姓杜男子結婚,誕下一子,同住粉嶺祥華邨祥豐樓八樓一單位,兩人較早前離婚,阿美搬到屯門租屋居住。

阿美遇害前,在佐敦道一家卡拉OK夜總會任職,媽媽生雪兒對探員說,阿美於1996年10月23日,早上六時許離開卡拉OK夜總會後失蹤,當時身穿黑色套裝裙、白色腰包及棗紅色手袋。

雪兒說:「23日晚上,阿美沒有上班,我打電話到她家中,她的家人說她沒有回家,當時以為她去了澳門賭錢,賭到天昏地暗。」

探員問雪兒:「阿美經常都會『玩失蹤』的嗎?」
雪兒說:「阿美好賭,經常欠數,為避開大耳窿,經常『玩失蹤』,過了一段時間又出現。為了還債,阿美除在這兒開工外,也會由『馬伕』帶她到酒店『出鐘』。」

探員問:「阿美的『馬伕』是誰?」
雪兒說:「他叫『沙僧』,主要做『放數』,債仔如無錢還,他就會帶債仔到酒店『出鐘』還債,不過,沙僧是不會殺阿美的。」

探員在尖東一家酒店內找到「沙僧」,「沙僧」承認阿美是他的債仔,但否認殺了她。
「沙僧」對探員說:「今個月20至25日,我去了台灣,不在香港,又怎會殺她呢?」

探員調查證實「沙僧」有不在場證據,經廣泛調查後,案件無任何進展。
黃定邦推測這宗可能是「偶發性」命案,必須找到「最後見過死者的人」才可望破案。

為找尋死者最後行蹤,黃定邦進行「案情模擬」。
  阿美於10月23日早上五時半離開卡拉OK夜總會,她的屍體在同日上午十二時在屯門三聖廟被發現,法醫推測死者於早上八時至十時之間遇害,伏屍地點是案發第一現場。
黃定邦說:「死者由旺角去屯門,必定乘交通工具,我們先問卡拉OK夜總會附近的人,是否曾見過阿美。」

一名報販對探員說,當日早上五時半左右,看見阿美登上一部由旺角開往元朗的小巴。
小巴司機阿強對探員說,死者是小巴常客,行走屯門至旺角的夜班小巴司機幾乎都接載過她。

阿強說:「她通常在早上五時許在旺角登打士街搭小巴,喜歡坐小巴最尾的單座位。她上車不久就會入睡,差不多到三聖邨時就醒來,她通常在三聖街下車,我想她在三聖邨或恒福花園居住。」

探員問阿強:「10月23早上,你有沒有接過她呢?」
阿強說:「當日我接過她,她也是在三聖街下車。」
探員問:「當日她是一個人乘車的嗎?」
阿強說:「是,她是一個人的。」
探員問:「她下車時,大約是甚麼時間?」
阿強說:「大約早上七時。」

確定阿美最後出現的地方是三聖街,警方於10月26日公開呼籲市民提供線索。
警方在新聞公報指出,案中受害人可能是二十歲卡拉OK夜總會女侍應廖金美,她約一點六五米高,身裁瘦削及大口。
案發時穿黑色長裙、短袖紅色裇衫,外罩透明上衣。
警方相信受害人在星期三早上從九龍乘公共小巴到屯門,任何人如目擊一男子陪同上述女子出現或有消息提供,請致電警方熱線:25277177。

在新聞公報發出的同時,黃定邦與探員站三聖街與青山公路交界,面向一個小山坡,山坡上是案發地點三聖廟。
「死者在這兒下車後,何以會到三聖廟去呢?」黃定邦與探員都無法解開這個謎。
另一個謎,是死者遇害前一個小時,究竟做過甚麼?
她曾與甚麼人接觸過呢?兇手為何要殺她?

黃定邦與一眾探員,由三聖街循多條路線前往三聖廟,最遠的路程只花了二十分鐘,最令探員難以理解的,是死者為何要去三聖廟?

案發後一個月,死者的姊夫到現場拜祭死者時,在案發現場的石屋門口,發現一本記事簿,記事簿內有死者親手寫的姓名及電話號碼,死者的姊夫相信記事簿與案有關,將之交給警方。

黃定邦收到這本記事簿時,感到十分奇怪,因為這本記事簿並不殘舊,若已遺留在現場一個月,記事簿應有破損,另外,警方在現場多次搜證,都未發現這本記事簿。

探員根據記事簿上的人名及電話逐一查問,尋找他們共同認識的記事簿主人身份,最終查出記事簿主人是林振華。
1996年11月29日,探員拘捕在建築地盤任護衛員的林振華。
出乎黃定邦意料之外,林振華在警誡作供時十分合作。

林振華說:「我知錯了!我一時錯手打傷她,請給我一次機會,我將整件事說給你聽。」

 我在旺角飲早茶時,遇到相熟馬伕『肥龍』,當時他身邊有兩名女子,『肥龍』說女子都是他的債仔,一千元任玩,我選了叫阿美的女子。」
「我原想與阿美到附近公寓搞掂(開房性交),阿美說想遊車河,說屯門有好地方,可以玩足一日。」

林振華說,他們一行四人(包括「肥龍」及另一女子),乘小巴由旺角到屯門,在三聖邨下車。

林振華說:「阿美帶我們到三聖廟附近,山邊有幾張椅,我們就在椅上搞(愛撫),我想脫下阿美的褲與她搞時(性交),她不肯,我打她的頭及肚,她咬傷我的手指。」
「我推開她,她失足跌在地上,頭部撞向一塊石頭,滿臉都是血。」
「肥龍」與另一女子過來查看,「肥龍」問:「老細,為何弄到這個田地?」

林振華怒氣沖沖說:「你都算好介紹!給了一千元,現在才說不肯做(性交),打她還咬傷我,以後點幫趁你呀?」

「喂!收了錢就要做,這點行規你也不懂嗎?」,「肥龍」將阿美從地上拉起身說。
「我唔鐘意同佢做!」阿美說完,掙脫「肥龍」的手,向附近一間石屋走去。

「你欠了周街數,唔同人做,哪有錢還?」,「肥龍」一邊說一邊追阿美,其他人亦尾隨追去,阿美跑了一段路後不支暈倒。
林振華說:「我叫『肥龍』從阿美的手袋內,拿回一千元給我。」
「肥龍」拿了錢給林振華後,發現阿美已經死了。
林振華說:「『肥龍』說不如燒屍,叫我幫手點火,我在附近拾些垃圾及木板給『肥龍』,之後回家。」
林振華說:「人不是我殺的,我也沒有燒屍,你們不要『屈」(冤枉)我!」

重案組探員將林振華押返現場調查,探員在三聖廟附近找到一塊染血石頭。
當探員將石頭放入證物袋時,林振華突然跪在地上,向着三聖廟不斷叩頭,說:「我會講真話,我會講真話。」

林振華被押返重案組總部,為免節外生枝,黃定邦為林振華進行「錄影作供」,以下是林振華以第一身自述。

半年前,我在阿美任職的卡拉OK消遣後與她相熟,阿美說歡場生意很淡,加上好賭,欠下不少貴利,她叫我多些捧她的場,她會給我加倍服務。
我對她說,我與砵蘭街「肥龍」相熟,可以介紹客人給她,代價是每介紹兩個客,她就要免費與我做一次。
她在我的記事簿內寫上姓名及電話,方便我介紹客給她,我先後介紹了十多個客給她,她亦遵守諾言,免費和我做。

阿美見這個方法行得通,又不用給「馬伕」抽佣,對其他「恩客」也照辦煮碗,令我非常不滿。
生意多了,阿美不但將「肉金」提高,更間中推掉我的介紹,令我難以交代。

案發當日,我在屯門三聖邨喝完早茶,在三聖街遇上阿美,我一見她就慾火上升,要她跟我到老地方為我「出火」(性交)。
那個老地方就是三聖廟附近一間空置石屋,為慳開房錢,我每次都與阿美在石屋內完事。

完事後,阿美要我給五百元「肉金」,我對她說還欠我一次「肉償」,她說現在她的身價貴了,要介紹三個客才有一次免費,我之前介紹了兩個客給她,收我五百元已便宜了我。
阿美從我銀包拿了五百元,離開木屋,我穿好褲子追出時,她已走遠,我氣極拾起一塊石頭擲向她,打中她的頭部,阿美暈倒在地上。

我把她拖回木屋,從她的手袋內拿回五百元,突然慾火如焚,想與她性交時,發現她已沒有呼吸,我當時很驚,決定毀屍滅跡。

案發後一個月,我心想警方沒有懷疑我,打算將石屋收拾一下,作為臨時居所,我的記事簿可能在那時跌在地上,被你們執到。

你們帶我重返現場時,有個「神仙」在我面前出現,叫我必須向警方說出一切,否則會死得很慘。

林振華認罪後,被落案控以謀殺廖金美罪名。
11月30日,林振華解往屯門裁判署提堂,被控一項謀殺罪名,被告無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後至12月9日再聆訊。
經過一連串司法程序,案件於1997年9月11日開審。
林振華在警方押解下,與陪審團到達案發地點時,他對陪審團說在被警方拘留期間,曾被毆打導致失憶。

主審此案的法官王見秋聽取醫生建議後,將審訊日期押後,等候醫生替被告檢查後才繼續審訊,兩星期後,醫生證實被告沒有失憶,可以出庭應訊。

1997年10月3日,這宗較早前因事要解散陪審團的兇殺案,在高院開審。
被林振華投訴錄取口供時,向他動粗的偵緝警長莫吳松,在庭上否認曾毆打被告,堅稱被告自願與警方合作。

政府化驗師在庭上作供時,認為死者被焚時,可能已經死亡或失去知覺,從現場情況推測,是有人用天拿水一類易燃物品縱火。

法醫在庭上作供時說,死者被燒時仍有心跳,頭部傷痕由鈍物造成,並不致命。
1997年10月8日,陪審團一致裁定林振華(54歲)謀殺廖金美(20歲)罪名成立,主審法官王見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

林振華不服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裁決不當,獲准發還重審。
2000年3月29日,林振華改判誤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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