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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白沙村魔界人狼 (十):討回公道

【重案組黃Sir】系列
唐永強在荔枝角收押所羈留期間,一家報館的記者寫了一封信給他,他署名「痛苦內疚的人」在回信中說:「讓我有一點精神寄託,我已很感激了。」
「我就是那個元朗白沙村雙屍命案的兇手,我欠兩條命,今生今世都還唔起……就算我死或被判終身,也不為過。」

「我在羈留期間從未發過噩夢,卻於2003年10月26至28日,連續三晚發了同一個夢,夢見兩個死去的女童不停叫我,無論如何都要我為她們討回公道。」

「夢中的陳諾雯很氣憤,很忿恨的泣訴:『班警察為了邀功,竟然不即日打撈我屍體……如果我不是死了十數日,明明有得救都變了沒有得救。』」
「另一死者嚴佩珊,則於夢中向我說:『我的屍體在衣櫃內,第一個見到我的消防員,打開櫃門,竟一手就把我屍體推落地下,還用腳踢了一下。』」

「我是被人冤枉姦屍的,我在庭上承認曾姦一童屍,是因為無論法官或其他人都只會相信警方的驗屍官,怎會有人相信我這個殺人犯呢?我真是含冤莫白,我知道殺人填命,天公地道,就算法官判我死刑,我亦無話可說,只是我受了很多冤屈氣……如今我心情好一點,我在庭上吐了大半的苦水 !」

一名記者前往探他,他即時作了一首詩給她,題為《這就是代表我一生》:「來也逍遙,去也逍遙,既要走上不歸路,怨怨恨恨幾時休,枉然冤魂子女散,哀也欣然,樂也黯然……」

2004年2月20日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周樂怡,他認為唐永強在案發時患有中度抑鬱症。
「被告對我說,第一任妻子帶同兒子於1992年離家時,他情緒低落,難以入睡。2002年底,有一日醒來覺得下體赤痛,認為妻子將其他男人的性病傳給他,他因而首次打了妻子,並開始情緒低落,睡不安吃不好,覺得無助,難以控制情緒。」

「被告庭上的口供,與在2004年1月20日向我說的版本不同,他沒有提及陳諾雯會害死被告及搶閃卡,亦無提及嚴佩珊講過『帶走天賦及綺琳』。被告向我說女童無做過挑釁他的事,當時妻子在電話中揶揄他,之後見到女童突然憤怒,遷怒女童,但不能解釋殺人原因。」

周樂怡說,被告有向他透露殺人經過,但與口供紙及庭上自辯的版本不同。
周樂怡說:「被告指陳諾雯沒有說任何話去刺激他,他被妻子掛斷電話,看見站在身旁的陳諾雯,突然感覺憤怒,遂箍她的頸直至她死亡,被告清醒後,看見陳的下體沒有血,自己的私處亦沒有留下精液,認為自己應該沒有姦屍。」

「嚴佩珊遇害前,被告剛在電話中被妻子責罵,他擔心有人會搶走子女,此時嚴在他面前出現,他腦中突然認為嚴會搶走其子女,於是向她下毒手。事後,被告看見嚴下體流血,這才察覺自己已姦屍,但未能解釋姦屍原因。」

周樂怡說:「我認為被告患上抑鬱症是遭妻子拋棄,多次在電話中被妻子揶揄『毒死細路都唔理』。他很傷心,社工約見他時,曾謂他與妻離婚,未必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令經濟拮據的被告感到無助及絕望。」

主控官陸貽信盤問周樂怡,說:「即使被告患有中度抑鬱症,其妻子的電話的影響力,不致於導致被告失去理性殺人,你是否同意?」
「我同意。」周樂怡說。

控方傳召青山醫院精神科醫生雷公響,他說:「被告當時沒有抑鬱症,他當時經歷困難期,很想老婆回來但反被老婆激怒,被告指自己當時情緒低落,出現憤怒等負面情緒是人之常情。」

辯方律師問:「被告不能提供兩女童受害的經過,指當時腦中一片『空白』,被告是否有患上失憶的可能性?」

雷公響說:「失憶的情況非常罕有,即使因刺激過度而暫時失憶,至今距案發時間已有年多,記憶亦應已恢復。」
辯方律師問:「被告多次聲言自殺,荔枝角羈留所人員亦見過被告用內褲箍頸。」
雷公響說:「被告說以內褲包頸是為保暖。」

法官高嘉樂問:「希望專家證人能夠解釋被告殺人原因。」
雷公響說:「人性十分複雜,一個人可能因憤怒,仇恨及報復而殺人,未必與精神病有關。」
法官高嘉樂再問:「希望專家證人能闡釋一個精神健康的人,做出這些令人髮指的事情的心理歷程。」
雷公響回應:「人性非常複雜,一個神志正常的人亦可以做出這種事,我並不能解答有關人性的問題。」

2004年2月24日,代表辯方的大律師莊希施在結案陳詞中指出,事件全因被告妻子不忠而令他患上抑鬱症。
莊希施說:「有關『五鬼報仇』的說法可笑,這只是被告在情緒極低落情況下,虛構出來以威嚇不忠妻子回家的方法,被告是被兩女童的行為挑釁,在情緒低落下失去理智錯手殺人。」

主控官副刑事檢控專員陸貽信在結案陳辭中指出:「被告多番向他人講述其『五鬼報仇』計劃,殺害兩女童和姦屍屬於計劃一部分,以向其妻報仇。一名成年人受不住年僅10歲女孩的挑釁說話而失控,情況是很極端和罕見,妻子紅杏出牆會令他情緒低落,但不屬於抑鬱性精神病。」

主審法官高嘉樂引導陪審員時稱,案中三項罪名的舉證責任,均在控方,被告毋須證明自己是清白無辜的。
三項罪名必須達至五比二、六比一及一致裁定,罪名才可成立。

法官說:「首先要衡量被告有否向警方招認殺人,再考慮有關殺人招認是否屬實,若被告深信殺人是要向妻子報仇,其殺人意圖便清楚存在。」

法官稱:「被告辯稱,兩度殺人前均在電話中與妻吵架,之後遇到兩名被殺女童分別向他勒索閃卡,及表示要帶走他子女,令他在情緒失控下殺人。他又指當日是無意識下扭開石油氣,碰巧其五歲子拾到打火機並打火,引起爆炸。一定要確定被告是有意圖殺人,才能裁定其謀殺罪,若相信被告的自辯屬實,認為兩女童的行為確實已激怒他,便要判誤殺罪。企圖殺害子女,亦要確定被告當時是有意圖殺人,並採取行動及點火。」

法官說:「被告在庭上自辯,指當日他在醫院留醫時,有軍裝警員及一便衣探員拿着文件,不停向他宣讀,被告強調他沒有留意有關內容。」「任何人都有理由說謊,陪審員絕不能因被告在庭上說謊而裁定他有罪,陪審員應不理會被告的自辯內容,集中分析控方證供,是否能在毫無疑問情況下,將被告定罪。被告在醫院病房向警員的招認內容,以及他上庭自辯,均承認他確有殺人,但卻是在情緒抑鬱失控下造成,故此不記得殺人過程的細節。」

四男三女的陪審員,聆聽法官高嘉樂兩小時的引導陳詞後,下午十二時五十分退庭商議,晚上七時半表示未能達成裁決,法官下令他們在高院留宿,翌晨十時再議。

2004年2月25日,四男三女陪審員經十四個半小時在酒店留宿一夜後,傍晚六時達成裁決。
謀殺11歲女童陳諾雯,以5:2罪成。
謀殺10歲女童嚴佩珊,以7:0罪成。
企圖謀殺三名子女,以7:0罪成。

陪審團對三項控罪均以一致或大比數作裁決罪成,顯示陪審員對被告自辯的話完全不信任。
高等法院法官高嘉樂依例判處被告兩次終身監禁,企圖謀殺罪則判囚八年,各罪同期執行。

法官判刑時指:「無跡象顯示被告憎恨子女,相信他在情緒激動或在絕望下企圖與子女同歸於盡。並非為個人利益及報仇,但他的行為必須受嚴厲處理。被告判監在十二年以上,他將直接送往赤柱監房服刑,並安排單獨囚禁。」
法官宣判後,唐永強未透過代表律師提出求情理由由庭警押往赤柱監獄服刑。

2005年3月16日,唐永強指高院陪審團根據錯誤證供,錯誤裁定他謀殺和企圖謀殺罪成,服刑一年後,在上訴庭要求推翻定罪。

唐永強否認曾在病榻旁向警員招認殺人,指警員和消防員均在庭上講大話,捏造報告。
法官一再提醒沒有律師代表的唐永強:「你之前己說過這些事情,不用再重複。」
法官基於唐永強未能提出上訴理據,將上訴駁回。

2005年4月4日唐永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指警方捏做證供,原審法官誤導陪審團。
上訴庭逐一駁回他的論據,反指控方擁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將他定罪,原審法官的結案陳詞完備及平衡各方論點,對陪審團作出恰當的引導,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本定罪及判刑。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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