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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奪命哥羅 (中):淫獸落網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阿玲的家人到達醫院時,阿玲仍然昏迷不省,被送入深切治療部。
阿玲的家人表示,阿玲曾告訴家人會去酒店,為黃艷萍慶祝生日。
當時阿玲的家人以一個女孩子到酒店過夜不安全而反對,但阿玲已答應了對方,不便爽約,豈料因而出事。

探員告訴阿玲家人阿玲是酒後吸入哥羅芳出事時,她的家人都不相信,阿玲滴酒不沾,更不會聞哥羅芳。

探員查證口供時,發現有一個極大疑點。
事發當日並非黃艷萍的生日,根據醫生報告,如果阿玲只是將沾有哥羅芳的毛巾舖面,她不會吸入如此大量哥羅芳。

從阿玲面部的灼傷痕跡,顯然是有人將沾有哥羅芳的毛巾,強壓在面上造成。
基於這些疑點,探員認為韓亮方及黃艷萍有可疑,案發翌日(即1993年7月25日)個別約見他們。

韓亮方再度落口供時,擺出一副毫不知情態度,說黃艷萍稱她在當天生日,叫他訂房慶祝。
事發時他在鄰房,不知道另一個房間發生了甚麼事,探員問他有否性侵犯死者時,他表示沒有做過這樣的事。

黃艷萍接受探員盤問時,由於無法解釋何以虛報生日,向探員講出事件真相,探員將兩人扣留調查。

黃艷萍說她知道自己做錯事,但一切都是韓亮方逼她的,因為韓亮方手上有一盒和她造愛的錄影帶,韓亮方用那盒錄影帶來威脅她,案中所用的哥羅芳,是韓亮方買的。

探員為黃艷萍錄取口供後,再接見韓亮方,韓亮方仍堅持是替黃艷萍慶祝生日。
探員詢問韓亮方有關那盒錄影帶時,韓亮方直認不諱,韓亮方說:「我無逼佢,係佢自願拍。」
「佢問我借錢,但係佢無抵押,係佢自願拍錄影帶畀我做抵押。」
「佢(黃艷萍)話係你叫佢引個女仔(陸綺玲)去酒店,等你可以污辱個女仔。」探員將黃艷萍的口供給韓亮方看。

看見黃艷萍的口供後,韓亮方承認想非禮陸綺玲及拍一些錄影帶,但沒有強姦對方,警方將他扣留。

黃艷萍其後帶探員到大涌橋路1至9號一間神學院外,找到一部攝錄機及一盒錄影帶,相信是屬韓亮方所有,用來拍攝陸綺玲昏迷時情況,不過那盒錄影帶是空帶。

陸綺玲仍然昏迷,警方未能她錄取口供,暫時未能決定控告兩人甚麼罪名。

1993年7月26日下午一時十一分,陸綺玲終告不治。
警方將案件列為兇殺案處理,正式將韓亮方及黃艷萍拘捕,落案控以謀殺罪名,案件由沙田警區偵緝支援組辦理。
案中死者陸綺玲(21歲),與父母及一名剛預科畢業的弟弟,住大興花園第一期第二座一單位。
死者在案發前兩年進入浸會學院應用電腦系就讀,1993年暑假過後升讀三年級。

1992年,死者經朋友介紹,到住所附近一間地產公司當兼職暑期工,該間地產公司東主是韓亮方,亦即案中男被告。
1993年暑假,韓亮方主動致電死者,叫死者再到地產公司任職暑期工,月薪五千五百元,死者於7月10日開始上班,不久遇害。

案中男被告韓亮方(32歲),已婚,與家人同住屯門青榕街青榕台一單位,家境富有。
被告除在屯門石排頭路12號翠林花園地下商場,開設一間地產公司外,另外還開設一間工廠。
案中女被告黃艷萍(28歲),在地產公司任職經理,已離婚,育有一子。

負責調查此案的沙田警區偵緝支援組總察魏樹德,高級督察李達堅、偵緝警長黃仕強等人,押同韓亮方及黃艷萍到案發酒店、大涌橋路城門河邊,屯門青榕台及翠林花園商場調查。

1993年7月27日下午三時,韓亮方及黃艷萍被押上沙田法院提訊,控方反對被告保釋。
控方在庭上指出,警方在調查此案時,先後搜出二十九盒錄影帶,其中部分涉及暴力及色情,懷疑被告與多宗強姦案有關。
控方指出,男被告在屯門居住及工作,過去一年,屯門區發生兩宗姦殺案及多宗強姦案,男被告的犯案手法和屯門區所通緝的色魔相似。
警方在男被告家中搜出的男女造愛錄影帶中,男主角同屬一人,女主角則有數人,每個都呈昏迷狀態。

主控官透露,警方目前只看過其中十盒錄影帶,部分錄影帶顯示有人使用暴力、用毛巾將女性全身包着,甚至用膠袋笠住頭部。
主控官向法官要求,兩被告交由警方看管,作進一步調查。
代表被告的辯護律師表示,兩被告被警方扣留七十二小時,期間警方曾搜查男被告的公司及寓所,為男被告錄取三份口供,警方應該已有足夠時間調查。

辯方律師指出,男被告在被扣留其間,遭到甚不友善對待,他認為無須將兩名被告交由警方看管。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同年8月4日審理,被告還押監房,稍後由懲教署安排兩名被告給酒店職員認人。
案中死者陸綺玲經驗屍後,初步證實為非自然死亡,但要作進一步毒性檢驗才可確定真正死因,法醫抽取死者胃液及內臟化驗。

陸綺玲不幸遇害喪生,浸會學院校長謝志偉親自寫信慰問死者家人,校內師生亦發起籌款,幫助死者家人。

1994年8月1日,這宗「迷姦致死案」在高院開審。
案中兩被告承認誤殺被控方接納,主審此案的大法官李安霖,將兩名被告還押監房看管至同年8月11日,待收到有關男被告的精神病報告才作出宣判。

案中兩名被告被控在1993年7月24日,在沙田帝都酒店一房間謀殺陸綺玲及向死者施用哥羅芳,兩被告否認謀殺罪名,但承認較輕的誤殺罪。
控方研究證供後,接納兩被告承認誤殺罪,施用哥羅芳罪名則記錄在案。
案情透露,1993年7月20日,即案發前四天,男被告向帝都酒店訂了兩個相鄰房間,案發當日中午(即1993年7月24日),兩被告先後到酒店取房,女被告取了1605號房。

死者在浸會書院唸大專,1993年7月初在男被告的地產公司當暑期工。
死者曾向母親表示,在7月24日會到酒店度宿,她的母親曾勸她不要這樣做,死者最後仍然赴約。
7月24日晚上八時半,酒店方面接到女被告求助,聲稱死者暈倒,要求酒店報警。
死者由救護車送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救,死者當時情況危殆,被送入深切治療室。
死者於1993年7月26日下午一時十一分不治,致死原因是吸入哥羅芳產生不良反應死亡。
1994年8月11日,主審大法官李安霖在聆聽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後表示,因為案情特殊,需要詳細考慮,把案件押後至同年8月16日宣判。

代表女被告黃艷萍的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於1987年結婚,四年後仳離,經一名朋友介紹到男被告的公司當秘書,其後升為經理。
1992年,女被告向男被告借了五萬元後無法償還,男被告建議女被告肉體還債,每次性行為後可扣債五千元,每次造愛時,男被告都會用遙控錄影機將過程拍下。
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指出,以前亦有兩名女職員和男被告有性關係,被拍下造愛過程。
大律師說:「案中死者去年受男被告力邀任職暑期工,當時男被告叫我的當事人為他扯皮條,兩人其後以死者為下手目標。」
「我的當事人在男被告威脅公開錄影帶下被逼合作。」大律師強調,女被告並非這宗案件的主謀,她本身也是受害人。
代表男被告的御用大律師,反駁女被告遭男被告威逼的說法,但承認男被告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影響女被告。
大律師說:「我的當事人在警誡作供中指出,他沒有想過迷姦死者,只是想趁死者昏迷,拍下死者裸照及滿足手足之欲。」
「我的當事人只是用性器摩擦死者身體,在死者腹部射精,這一點與醫學證據吻合。」

大律師多次強調,被告在案發後已負債纍纍,賣掉物業,公司清盤,幾乎散盡他十年來積聚的家財。
大律師說:「女死者只遭迷暈,沒有受到暴力對待。」
「我的當事人在出事後曾為死者人工呼吸,致電叫救護車種種行為顯示我的當事人事發後有悔意。」

代表兩名被告的律師向法官求情後,法官決定再詳細研究案情後才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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