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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稚子無辜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迷離綁架案》

日期:1965年12月7日
地點:?
人物:陳漢耀、楊煥庭、楊明、李雲
案情:楊煥庭被陳漢耀的父親陳傑騙款,他與兒子楊明及媳婦李雲綁架陳漢耀勒索。
備註:1966年3月15日,陪審團其後裁定三人罪名成立,法官判楊明入獄七年、李雲入獄五年,楊煥庭因自首獲減刑,判監兩年。
三人其後上訴,李雲由五年減刑至三年,1966年6月22日,合議庭判楊明上訴得直,將原審法官的判決撤銷,楊明獲當庭釋放。楊煥庭維持原判。

***************

「速付美金四萬元,否則你們再也見不到你們的兒子,我們今晚就會與你們聯絡,切勿報警。」
這封勒贖信,現在放在重案組主管黃定邦面前,被綁架的,是一名8歲男童,名叫耀仔(陳漢耀)。
  
耀仔高三呎七吋,能操廣東話及福建話,失蹤時間是1965年12月7日早上七時四十五分,最後見到耀仔的,是照顧他的女傭袁玉照。
「我當時帶耀仔上學,停我們那層的升降機維修,我帶耀仔由十二樓行落十一樓,另一部升降機。」
  
「升降機內只有我和耀仔兩人,升降機降至九樓時,升降機門打開,三名蒙面男子衝入來,把我們拉出升降機,他們警告我不要呼救,之後,我就被打暈了。」
「我回復知覺時,耀仔已不知所終,我口袋內多了一封信,就是你剛才看的一封。」
袁玉照依稀記得,三名綁匪持有手槍,操不純正廣東話,各人大約身高五呎五吋,衣飾不詳。
黃定邦問:「他們是帶有福建口音的?」
耀仔原籍福建,綁匪操不純正廣東話,可能是福建人。
袁玉照說:「經你這麼一說,我覺得他們是帶有福建口音,就如我家主人說的廣東話差不多。」
從鄉音「聯想」,黃定邦推測可能是熟人所為。
綁架會否與耀仔的監護人是陳傑有關呢?
不過,黃定邦很快就推翻了這個想法。
  
陳傑是耀仔養父,經營一家麵粉出入口公司,家境富裕
現在正與妻子一起,在歐洲洽談生意。
如果是熟人犯罪,應該知道陳傑不在香港,綁架耀仔勒贖,交收贖金不是太麻煩嗎?
  
另一點令黃定邦覺得奇怪的,陳傑接到女傭長途電話,告知耀仔被人綁架,他沒有回港處理,只叫女傭報警。
報警雖然是正確做法,但陳傑不在港,警方調查有困難。
「綁匪擺烏龍」與「當事人不處理」這兩件事,令黃定邦懷疑這宗綁架案另有內情。
經過檢查,十二樓的升降機沒有損壞,只不過是有人在升降機門外掛上「損壞維修」的字牌。
綁匪目的是要女傭帶耀仔行落十一樓,乘搭另一部降機,升降機到了九樓,綁匪才下手,他們為甚麼要這樣做呢?
匪徒綁架了耀仔,乘升降機由九樓到地下逃走,在九樓至地下這一段,如果有人進入升降機,看見三個蒙面人,不就會撞破綁匪的勾當嗎?
  
三個蒙面人挾持一名八歲小童,離開這幢大廈亦有困難。
大廈後門是鎖上的,而且堆滿雜物,無法通行。
若由前門離開,由升降機到大廈門口,有長達三十呎走廊,蒙面的綁匪如何可以瞞過大廈看更及進出大廈的住客呢?
大廈住客及看更,都說在上述時間,沒看見耀仔離開大廈。離開大廈後,除非有汽車接應,否則也不可能蒙着面在街上走。
大廈外等客的白牌車司機,對探員說沒看見耀仔或可疑人物。
  
黃定邦推測,藏參地點可能在大廈內,大批探員封鎖大廈,逐戶調查,但無發現。
綁匪沒有進一步行動,陳傑又不回港,調查進入僵局。
在黃定邦主持的偵緝會議上,有探員提出一個假設,「既然人人都說沒有見過耀仔,會不會是女傭記錯或說謊呢?」
其他探員亦各自提出不同猜測,但不是太繁複,就是很難做得到。
例如綁匪戴上口罩扮作清潔工人,用竹籮來收藏耀仔,上面用布冚着,用木頭車運出大廈。
這是一個比較合理猜測,但當時沒有人見過有木頭車推出大廈。
  
另一推測,是將小童迷暈,抱出大廈,各人就不用蒙面,
但當時沒人看見有小童被抱出大廈。
最後,一個古龍小說迷,提出破案關鍵……
12月9日下午五時十五分,綁架案發生兩日後,綁匪及陳傑都沒有任何動靜。
黃定邦與一班探員到達案發大廈,一行人進入九樓一個單位,輪流監視另一個單位。
  
那個單位與升降機相距極近,一個月前,由一對姓李中年夫婦租住。
等了三小時,李先生終於從外回來。
李先生年約50歲,開門前左顧右盼,看見四周無人,才開門迅速進入屋內。
黃定邦按兵不動,十五分鐘後,一名年約50歲女子,回到上址,用鎖匙開門。
黃定邦以時機成熟,率隊衝出來,先將該名女子制服,再開門入屋,拘捕屋內一名男子,探員在單位內找到三支玩具槍及一柄小刀。
  
關鍵的時刻到來了,究竟古龍迷的推測是否正確呢?
最危險的地方最安全,最當眼的地方最易被忽略。
探員在單位內的一個房間,找到失蹤多日的耀仔。
  
耀仔被送到醫院檢查後,向黃定邦講事情經過,耀仔說,當日被人拉出升降機後,被人用布蒙眼,行了幾分鐘路程(綁匪帶他入屋,在廳中繞道行。),蒙眼布解開後,他已在一個房間內。
  
被捕兩人,男的叫楊明,女的叫李雲,李雲當日造案時女扮男裝,至於第三名綁匪是誰,兩人都不肯供出來。
12月13日,82歲的楊煥庭,知道兒子及媳婦被捕,到警署自首,聲稱自己是第三名綁匪。
  
楊煥庭對黃定邦講出綁架事件的來龍去脈。
「耀仔很可憐,收留他的人別人用心。耀仔在香港出世,有人將他的出世紙塗改,令到自己可以取得英國護照,自由進出香港及其他國家。」
  
「那人曾騙去我五萬美元貸款,多次追討仍無結果,最近,我找我追債,他竟避到歐洲去,我們綁架耀仔,只不過是逼他回港,還債給我們。」
  
「我們一家都是受害人,逼不得已才這樣做,耀仔在被禁錮期間,都得到照顧,沒有受到傷害,我們原想嚇嚇他們,但那人竟然報警,才將事情弄大。」
  
「這是因為追債而演變成的綁架案,如果是有心綁架的話,斷不會不安排收取贖金,我們目的只是收回自己的錢,沒有多收一分一毫。」
雖然情有可願,但法無可恕。法官綜合各人證供,認為有部份地方不盡不實,至於那人欠債不還,屬於民事訴訟,並非本案範圍。
  
1966年3月15日,陪審團其後裁定三人罪名成立。
法官判楊明入獄七年、李雲入獄五年,楊煥庭因自首獲減刑,判監兩年。
三人其後上訴,李雲由五年減刑至三年,1966年6月22日,合議庭判楊明上訴得直,將原審法官的判決撤銷,楊明獲當庭釋放。
楊煥庭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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