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

  • 2019年12月18日

大埔燒屍案 (三):殺人不填命

重案組黃Sir】系列

以下是錢燕荷在精神病專家催眠下所作陳述:

我終於殺了姣婆,這是我一直想做的事,殺人,對其他人來說可能是一件大事,但對我來說,殺人沒有甚麼大不了。
我的女兒十年前殺了人,現在不也出獄了嗎?

在香港,殺人不用填命,真的要多謝那些仁慈的立法局議員。
我女兒十年前在摩星嶺斬死她的家姑、斬傷家翁也不過坐了十年監。

今次,我只不過殺一個女人,相信坐幾年監就可以出來了。
如果我做得乾手淨腳,說不定那個姣婆死了,別人也不知是我做的呢?
如此着數,如果不做,錢燕荷就不是錢燕荷了。
當布帶勒在姣婆的頸上時,看着她痛苦掙扎,我有無窮快感,就像造愛時達到高潮一樣。
我將布帶鬆開,令我驚訝的,是姣婆竟然還未死,像離了水的鯉魚一樣,大口大口地吸着氣。

難道世間竟有勒不死的人?
難道殺人真的不如想像中容易?

看着姣婆垂死掙扎,我終於明白何以貓兒在捉到老鼠後,不立刻弄死,原來看對方死前的恐懼,也是一種樂趣。
看着看着,我想到一個好玩方法對付姣婆。

那個方法是我從一套驚慄片中學回來的,片名已經忘記了,但電影情節我卻記得清楚。
那套電影的劇情,有個人要謀殺一個人,但又要那人看似死於自然,想出一條妙計。

那條妙計就是把那人綁在一張有椅背的椅上,就像姣婆現在的情況一樣。
兇手將那人的手指割傷,對那人說已為他放血,到最後他會因體內的血放光而死。
為令那人相信自己的血不斷流出,兇手在那人身後的水龍頭下放一個桶,扭開水龍頭,讓水一滴一滴的滴入桶內。

兇手對那人說,他的血正一滴一滴的滴入桶內。
一日後,那人以為自己的血已流光,活活嚇死。
這個天衣無縫計劃,不就是為姣婆訂身訂造嗎?

姣婆現在已綁在椅上,省去一重功夫,可是,要怎樣才令姣婆相信我的說話呢?
她一定不會相信的。

這時,姣婆回過氣後,對我說:「阿祖,你放過我啦,你這樣喜歡阿成,我與他離婚,讓你坐正。」
我被姣婆的說話逗得滿心歡喜:「你真的肯與阿成離婚?」
姣婆說:「你比我還喜歡他,你才配得上他。」
我對姣婆說:「好!我應承你,但你要寫一份分手書給阿成,你說已對阿成失望,決定離開他,叫他以後都不要來找你。」
我鬆開姣婆的右手,讓她可以寫字,她爽快地依我的說話寫了,簽了名,還寫上身份證號碼。
(我後來才知道,姣婆在信上做了手腳,她刻意將字寫得與我寫的差不多,令阿成起疑心,結果我真的栽在這封信之上。)

我將姣婆重新綁好,苦思如何才可將她送上西天,這個問題十分傷腦筋,待我吸口煙想一想。
打火機的火光一亮,我想到一個好主意,對啦!用火不是可以一了一百了嗎?

我用布將姣婆的嘴塞着,連人帶椅抬入浴缸,對她說,阿成若同意與她離婚,我就回來放她。
阿成見到我,第一句就問我有沒有見過姣婆。
我對他說:「她剛才來找我,說要與你離婚,這是她託我交給你的信。」
阿成看完信後,問我姣婆去了哪裏。
我滿不在乎地說:「她說要避開你,我怎知她在哪裏?」
為怕阿成找到姣婆,我要先下手為強。
我到五金舖買了兩罐天拿水,經過一間紙扎舖時,心血來潮買了一些溪錢,就當是給姣婆的旅費吧。

回到寶湖花園家中,姣婆仍好端端在浴缸內。
我將兩罐天拿水全倒在姣婆身上,將溪錢灑在缸內。
姣婆垂死掙扎,但沒有用,我用打火機點着一叠溪錢,掉進浴缸,猛烈的火燄將浴室照得通紅,姣婆很快就成了一個火人。

我在浴缸旁邊看着,正沾沾自喜時,冷不防……
到現在我也不能相信,全身着火的姣婆竟然向我撲過來,把我摟住,我用力將她推開,但她的身體雖然被我推開,但着了火的雙手仍抓住我的肩膀。

我衝出浴室,在廳中就地打滾,好不容易將火壓熄,但已有半邊身被燒傷。
我忍着痛,將仍抓着我的兩隻手扯掉。
這時,浴室已火光熊熊,我恐怕火勢蔓延,到睡房拿了一張棉被,將浴室的火蓋熄。

這時,我已筋疲力盡,坐在浴室地上喘氣。
休息一會後,我站起來,浴室內的鏡有一張十分可怕的臉,我不敢相信這張醜臉的主人竟是我。
一向愛靚的我被弄成醜八怪,令我十分憤怒。

「好!姣婆,你弄成我這個樣子,我不會讓你好過,要你挫骨揚灰,永不超生。」我對着那具焦屍拳打腳踢,以消心頭之恨。

之後,我到廚房取了菜刀,將姣婆斬件,就像斬叉燒一樣,用膠袋載好,準備今晚拿到人跡罕至的地方拋棄。

當我將碎屍裝入膠袋時,才發現外孫女阿儀在我身後看着。
阿儀問:「阿姨,你在做甚麼?」
女兒入獄後,她的細女阿儀交由我照顧,她自細叫我做阿姨,其實我是她的外婆。
我對阿儀說:「姣婆想害我,已被我解決了,記着,無論甚麼人問你有無見過姣婆,你都要說沒有見過。」
「知道了,阿姨。」阿儀說完就上學去了

為製造不在現場證據,我顧不了身上的傷,到街市開檔,街坊見問我為甚麼受了傷,我對他們說,是煮齋時搶火燒傷。
好不容易等到收市,回家後,我帶着外孫女,拿着裝住姣婆肢體的膠袋,搭的士到金山郊野公園拋棄。」
−錢燕荷的自述到此為止−

鍾彩娟丈夫阿成,在7月5日收到錢燕荷交來的阿娟的分手信後,到外父家中找尋妻子下落。
鍾彩娟的父親說:「昨日係佢阿媽死忌,我叫佢返來上柱香,但一直未見佢返來,現在你來找她,相信是出了事,不如報警。」
經過商量,阿成於7月6日到大埔警署報案,警方循例列作人口失蹤案處理。
阿成報案後,愈想愈覺可疑,阿娟疼愛女兒,若離家出走,一定會帶着女兒,不會一個人走的。
阿娟是孝順女,若離家出走,不會在母親死忌當日不辭而別。
最大疑問,是阿娟與錢燕荷水火不容,怎會將離家出走的信交給錢燕荷轉交阿成?

1993年7月8日,一對年輕人到大埔道金山郊野公園遊玩,發現一袋炸過的屍塊,於是報警。
警方調查後,相信死者是失蹤了數天的鍾彩娟。
7月10日,警方搜查寶湖花園街市的味記燒臘店,押錢燕荷返回寶湖花園寓所搜查,在外牆一條石壆,找到染有鍾彩娟血跡的毛巾及棉被。

大埔殺人燒屍案於1994年6月7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案中被告錢燕荷在答辯時,承認誤殺並表示非常內疚。
如果控方接納錢燕荷承認誤殺,這件案不用開審,法官可按情裁決。
控方認為錢燕荷有計謀殺害鍾彩娟,堅持控告謀殺。
1994年6月17日,控辯雙方就錢燕荷殺人時的精神狀況激烈爭辯。
執業超過二十年的精神科女專家陳嘉璐認為,被告患了反應性精抑鬰症。

1994年6月22日,大埔燒屍案的陪審團無法作出裁決,主審大法官賴恩解散陪審團,指示控辯雙方安排重審。
1994年6月24日,控辯雙方同意絕大部份證供,不用再傳召證人出庭作供以節省時間。
1994年6月27日,大埔燒屍案在高院重審,7月5日,陪審團就該案作出裁決。

大法官引導陪審團判案時,提出三個可判誤殺的理由供陪審團參考:
(一)被告缺乏行兇動機。
(二)在被挑釁下行兇。
(三)被告受精神困擾而減低需負責程度。
五男二女陪審員退庭商議四小時後,以被告並非蓄意殺人,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
1994年7月6日,鍾彩娟遇害一周年,案中兇手錢燕荷在當日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大法官判案時痛斥錢燕荷,處理屍體手段可恥、野蠻,為掩飾罪行,把可憐的女死者先焚燒後支解,剥奪了死者家人好好安葬死者的一點安慰。

大法官說:「本席相信,被告擄走死者,死者在兇案現場逗留十多小時,都是被告違反死者意願,本席認為就算死者企圖逃走或自衛,都是合理的舉動。」

「本席考慮被告在本案開審前已承認誤殺罪,將原本判監八年刑期減至六年。」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