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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錯殺賢妻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辣手情殺案》

日期:1968年8月4日
地點:九龍塘畢架山小西湖引水道
人物:梅勝才、李嬌娛
案情:梅勝才以為妻子李嬌娛勾三搭四,將她殺死後棄屍。
備註:1968年10月25日,陪審團裁定梅勝才謀殺罪名不成立,以五對二裁定誤殺罪成立,法官判入獄六年。

***************

早上十一時許,法醫李福基奉召到達畢架山小西湖,在警員帶領下,他看見引水道內有一張毛氈,毛氈包着一具人體,一雙人腳伸出氈外,已經發脹。
李福基用剪刀將捆綁在毛氈外的鐵線剪斷,小心翻起毛氈,一具女屍呈現眼前。

死者年約30歲,根據屍身腐爛程度判斷,大約死去三日,身穿睡衣、睡褲,內穿背心、三角褲,沒戴胸圍。
死者胸部、頭部、背部都有傷痕,致命傷是肋骨穿破性骨折,插穿肺部,相信是被鈍物重擊造成。

張探目吩咐兇殺組探員展開地氈式搜查。
「張探目,死者可能是被人從龍翔道拋下來的。」探員向張探目報告。
龍翔道至陳屍地點的一處山坡,有不少小樹折斷,草地有被重物壓過痕跡,探員推測是屍體滾下時造成。

探員推測,屍體原擱在引水道對上地方,連場豪雨,把屍體沖下引水道,沿引水道向下沖,其後擱在發現屍體的地方。
發現屍體的是附近一個建築地盤的兩名工人,他們負責巡查引水道,以防建築地盤滑落的泥水令引水道瘀塞,他們發現了這具女屍,於是報警。

張探目為求迅速破案,將死者照片分發各報館刊登,找尋認識死者的人。
探員檢查失蹤人口檔案,希望能找到線索,可是並無任何發現。

1968年8月8日,發現女屍翌日,一名叫梅勝才的中年男人子往黃大仙警署報案。
「我太太已失蹤五天,下落不明,今日看到報紙,說發現一具身份不明女屍,懷疑是我的妻子,今次到來,是希望能弄清楚。」梅勝才對坐堂幫辦說。
坐堂幫辦將梅勝才帶往見負責調查該案的探員,探員用車將梅勝才載往殮房認屍。
殮房內冰冷的空氣令梅勝才打了一個冷顫。
死者屍體已放入「雪櫃」,探員把「雪櫃」拉開,向梅勝才說:「這就是日前在小西湖引水道發現的女屍,你仔細認一認,是否就是你失蹤了數天的太太。」

梅勝才朝屍體看了一眼,面色微變,向探員說:「不是,不是我的妻子。」
認屍沒有結果,探員用車把梅勝才載返警署,由失蹤人口調查科探員為他錄取口供。

探員問:「梅先生,你的太太叫甚麼名?」
「李嬌娛。」梅勝才答
「多大年紀?」
「33歲。」
「你有她的照片嗎?」
「沒有,她從不拍照。」

探員登記梅勝才的身份證資料及地址後,讓他離開。
死者身分未確定,張探目決定在屍體身上找線索。

8月6日下午四時,張探目與兩名探員抵達殮房,與法醫會合,進一步檢驗屍體,尤其側重屍體的指模及特徵方面。
「死者右手拇指嚴重腐爛,無法套取指模,不過,另外九個指模仍可套取。」
法醫邊說邊做,很快就將死者九個手指頭切下。

三日後,九個指模的形狀已印在一張紙上,送到張探目手上。
張探目親自往人事登記處核對失蹤女性檔案,發現其中一份檔案的指模與死者符合,當時是8月12日下午二時。

張探目返回警署,召開偵緝會議,決定當晚採取行動。
晚上八時,張探目率領探員,到達慈雲山邨梅勝才家中,張探目說:「我是石硤尾警署的張探目,這是法庭頒發的人屋搜查令。」
「究竟發生了甚麼事?」梅勝才強作鎮定說。
張探目吩咐兩名探員先將梅勝才帶返警署,再在屋內徹底搜查。
探員在屋內找到一個鐵罐,鐵罐內有一些針線及縫紉用具,探員又取走一塊「快把」,兩套兒童睡衣及一個枕頭。

梅勝才被帶返警署後坐立不安,好不容易才等到張探目回來。
「你認得照中這個人嗎?」張探目將在小西湖發現的女屍照片給梅勝才看。
「不認得。」梅勝才朝照片看了一眼後,立刻別過頭去,不再看第二眼。

「8月8日,你曾到黃大仙警署報案,說你的妻子失蹤,是否有這回事?」
「有,我曾報案。」
「當時曾有探員與你去殮房認屍,你說死者不是你的妻子,是嗎?」
「你的妻子叫甚麼名字?」
「李嬌娛。」

「是否就是照片這個人?」張探目取出一張從梅勝才家中找到的照片。
「是,她就是我的妻子。」
張探目兩張照片並排在一起說:「這兩張照片中,兩人樣貌差別不大,你為何認不出你妻子呢?我們已查到,死者的確是你的妻子。」

張探目說:「死者身上所穿衣物,曾用紅線縫過,紅線與在你家中搜到的一個線轆的紅線相同。在枕頭及兩套兒童睡衣上,有數條頭髮與死者相同,死者若不是你太太,那會是誰呢?身分證檔案的指模,與你太太相符,除非你能提出反證,否則,你殺了自己的太太,已是無可懷疑的事。」

「是,是我殺了她!」證據確鑿下,梅勝才終於招供。
「我是一名貨車司機,整天在外為口奔馳,家中三名孩子,由我太太照顧,可是,當我下午回家,往往只有三名孩子留在家中,我的妻子不知到哪裏去,此事令我十分憤怒,多次向她質問,均不得要領。」
「為查明真相,我拜託一名鄰居給我留意一下,原來在下午一時許,一名男子來找我的太太,兩人結伴外出,至傍晚五時許才回來。」

「知道這事後,我認為太太不守婦道,事發當晚,我向她質問,說她水性楊花,她說我含血噴人,我們因而發生爭吵,混亂中,她把我推到地上,我心中動氣,用一張木櫈打中她的胸部,把她殺死了。」

「出事後,我用毛氈把她包着,用貨車將屍體載到小西湖上的龍翔道,將屍體拋下山坡。」
「8月8日,我看報紙知道屍體已被發現,到警署報告太太失蹤,希望警方不會懷疑我。」
「抵達殮房時,探員對我說,那具屍體已腐爛,指模套取不到,才要用認屍來辨認身份,我靈機一觸,說死者並非我的妻子。」

「其後,我才知道太太隨那男子外出,是做替工,我一向極力反對她外出工作,她不敢對我說明,豈料卻因此而害了她。」
梅勝才說:「要不是我恐怕自首後,三名孩子沒有人照顧,我早就來投案了,我是罪有應得,希望你們能代我照顧三名孩子。」

這案於九月間在初級法庭偵訊完畢,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同年十月,移解高等法院審訊。

梅勝才自辯稱,死者是他殺的,但事出無心,他又說,原本想將屍體載往石硤尾警署自首,但怕一旦坐牢,三名孩子無人照顧,才將屍體拋棄。

1968年10月25日,陪審團裁定梅勝才謀殺罪名不成立,以五對二裁定誤殺罪成立,法官判入獄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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