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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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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 (上)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7年11月6日/1998年11月30日/2002年5月28日
地點: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沙田穗禾路麗禾里英童中學附近草叢/火炭桂地村
人物:張禮文
案情:張禮文最少強姦三名少女,年紀最小的僅13歲,並攝錄施暴過程。
備註:2002年10月7日張禮文被判終身監禁,最低刑期二十年。2003年8月8日,上訴得直,改判入獄二十四年。

***************

2002年5月28日早七時。
居於火炭桂地村村屋一名20歲浸會大學女生,離開寓所赴朋友約會,路經通往黃竹洋街的小路前往乘車,在離家不遠處,蒙面戴手套的張禮文自草叢跳出,事主受驚大叫,她胞妹聽見叫聲,出外看不見有人影,當時不以為意。

張禮文按住事主口部,聲稱只要錢,叫事主不要反抗,以膠帶反縛事主雙手,帶往山邊草地,以鐵鏈鎖住,蒙眼及膠布封口。
稍後,張禮文撕去封口膠布,查問女生地址和電話號碼,叫女生躺在一塊布上,逼女生口交後,脫去女生襪子,用襪子塞住口部,將事主強姦。

事後,張禮文稍為移去事主的封眼布條,射精在布塊上,之後將事主鬆綁,容許她穿回衣服,表示有她家中電話號碼,警告不得報警。
與受害人相約的同學,等候近一小時仍未見對方出現
致電查問,受害人父母認為事有蹊蹺,出外尋找女兒。
女生父親看見山坡草叢內有一個以藍白尼龍布造成的帳幕,內裏有一赤裸男子,致電報警。

警員接報到場,張禮文衝出跑下山坡,兩名警員隨後追捕。
警員在黃竹洋街與新竹街交界路口將張禮文截住制服,在他的背囊搜出一把刀、一部無線電通話器,兩部備有影帶的攝錄機。

女生在山邊帳幕內被救出,兩手腕及左前臂有瘀痕,經法醫檢查,發現處女膜有裂縫。
受害女生的父親本已抽到公屋可搬到新居,為方便女兒返學才仍住舊居,發生不幸事件,已舉家遷走。

警方拘捕張禮文後,到他所住的荃灣寓所搜查,在睡房一個入牆夾萬內,檢獲多盒錄影帶,一名女生的日記及一卷沾有啡色毛髮的膠紙。
警方翻看在張禮文家中搜獲的兩盒影帶,發現一名蒙面人強暴一中國籍少女及一外籍女童,背景均是草地,男方持刀戴手套,影帶上可見受害人面貌及有錄影日期。
受害人分別是21歲科大女生和一名12歲外籍女童,兩人在1997年11月6日和1998年11月30日被挾持至山邊強姦,影帶所見受害人均被蒙眼捆綁雙手。

警方在張禮文一個匯豐銀行保險箱內,檢獲屬於被強姦的科大女生三張信用卡及內褲,以及該名女生被姦的新聞報道。

案件主管沙田總區重案組高級偵緝督察呂桂旺說,張禮文熟悉警方調查程序,在不同警區犯案,受害人因太驚慌,沒即時舉報,增加調查困難,若非張禮文「斷正」,相信很難將他繩之於法。

呂桂旺指出,警方在張禮文荃灣寓所的夾萬,搜獲十多盒錄影帶,全部是性交片段,當中包括張禮文妻子及受害人,亦有其他女子,警方花了兩、三日才看完。
呂桂旺直言:「睇睇吓都唔忍心再睇」
張禮文被捕後一直強調自己無辜。
他後來在警誡下承認,因追蹤穿白色校服的女生,鎖定受害的浸會大學女生為獵物,曾探路五、六次,熟習女生及其胞妹的日常行程。
張禮文說,下手前連續五天跟蹤女生,每次到受害人住所視察,已有強姦了女事主的滿足感。
2002年5月28日犯案前,張禮文預先將樹枝放在女生門前,讓他能聽聲辨別有人出門。

張禮文其後供出另外兩宗強姦案。
1997年11月6日,一名科大女生行經清水灣道準備上學,張禮文從後箍住女生頸部,用刀脅持她到一處草叢,女生曾取刀襲擊張禮文臀部,企圖逃走但不成功,遭張禮文恐嚇會將她殺掉,女生驚慌下就範。

向女生施暴後,張禮文取去女生的內褲及染血衣物,女生將受辱經過告訴同學,之後報警求助。
翌日,張禮文帶同染血衣物,到屯門水塘附近銷毀,女生內褲存放在匯豐銀行的保險箱。
案中年齡最小受害人是12歲外籍女童。
根據影帶內容及張禮文口供,1998年11月30日,張禮文在沙田穗禾路英童中學附近,從後箍住女童頸部,女童十分驚慌。
張禮文脫女童衣物,令她赤裸躺在一張竹蓆上,女童說自己年紀小,哀求離開。
張禮文沒有理會,多次恐嚇會殺死她。
張禮文把女童淫辱後逼對方口交,最後在她的口內射精,外籍女童事後聲稱遇劫,通知校長秘書,找私人醫生檢查。

張禮文在警誡下承認,他發現英童中學附近有條小路,曾走過附近範圍三至四次,熟習地形,記下有用資料,鎖定女童成為獵物後,曾多次跟蹤。

張禮文向警方招認強姦三名女學生,他說因嫌「唔乾凈」,不願找妓女作拍攝對象。
呂桂旺懷疑尚有兩名受害人未報案,但已無法查證,警方經調查只能聯絡到三名受害人。
張禮文犯案時帶齊全副裝備,揹一個大背囊,裏面有新款攝錄機、偷聽警察電台通訊的無線電接收器,用來捆綁受害人的鐵鏈和膠索、鋪地用的白布。

張禮文戴上手套避免留下指紋,戴上飛虎隊頭套免被認出。
他一邊強姦一邊聽監聽器,以防警方在附近巡邏。
他帶備帳篷,在草叢強姦時掩人耳目,每次完事,他會用火燒毀帳篷及有關證物,不留蛛絲馬跡。
張禮文行事地點分散,在將軍澳及沙田等不同警區犯案,令警方以為由不同人犯案,增加調查困難。

張禮文後期犯案更搭建帳篷作拍攝「片場」,購買當時最新款的Sony輕巧型數碼攝錄機,約值一萬元,具有十倍光學變焦和一百二十倍數碼變焦,解像度和畫面清晰度十分高,有遙控裝置。
在姦淫過程中,張禮文有遙控器在手,一邊搞一邊控制攝錄機鏡頭遠近,他自己蒙面,女事主的面貌則清楚拍入鏡頭內。
張禮文犯案時會捆綁女生、蒙眼及用膠紙封口,拍下影帶,事後會掠去女生財物,如學生證及筆記簿等,存放於家中夾萬作紀念。
張禮文犯案計劃周詳及熟練,涉案證物龐大,包括鐵鏈及影帶逾八百一十項證物,包括攝下受害人樣貌的錄影帶、DNA及證物等環境證供,大量四級VCD和鹹書。

色魔張禮文被控六項罪名:
(一)強姦:1992年某日
在柴灣小西灣邨天台房間內強姦一名18歲女生。
被告不認罪。(張禮文在柴灣小西灣邨瑞喜樓,強行將18歲吳姓少女拉到天台強暴,攝錄過程,當時瑞喜樓通去天台無落閘,無安裝閉路電視及警報器,小西灣村背靠山徑,逃走方便,是理想犯案地點。)

(二)強姦:1997年11月6日
在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強姦一名21歲科大女生。
被告認罪。(受害人情況:女生遇襲時感到心靈生命同受威脅,事後極力壓抑感情,情況並不健康。)

(三)搶劫:1997年11月6日
在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搶劫科大女生財物,包括日記簿、銀包及銀行卡。
被告不認罪。(翌日,張禮文帶同染血衣物,到屯門水塘附近銷毀,女生內褲則存放在匯豐銀行的保險箱。)

(四)搶劫:1998年10月8日
在跑馬地正民村附近草叢,搶劫一名女子的現金。
被告認罪。

(五)強姦:1998年11月30日
在沙田穗禾路麗禾里英童中學附近草叢,強姦一名12歲外籍女生。
被告認罪。(受害人情況:女童父母至今仍不肯讓她重提此事,法官認為如說事件對她並無影響,想法過於幼稚。)

(六)強姦:2001年5月28日
在火炭桂地村山坡強姦一名20歲浸大女生。
被告認罪。(受害人情況:女生事後要搬走逃避傳媒和出事現場,強烈感覺無助、不安、骯髒及遜色於人,不敢單獨外出,常幻想遭人跟蹤,腦海不時浮現案發經過。)

張禮文為上水牛潭尾村原居民,1968年4月4日出生。
父親是水務署監工,負責看守城門水塘,媽媽在市政署做清潔工,有兩子一女,包括張禮文、浸大畢業的女兒及幼子,一家五口居於水塘宿舍。
1982年張父中六合彩,以三十九萬彩金,購入荃灣三棟屋地下七百呎單位自住,全家人才遷離簡陋的水塘宿舍。
此後十多年,張氏夫婦前後再以一百三十萬,買入村屋二樓、三樓連天台,與張禮文的外公外婆同住。
1997年,張父中孖T,用一百三十多萬元,購入屯門豐景園一個四百八十七呎單位,以一家五口名義擁有,張禮文的父母仍在水務署及市政署任職。

張禮文約五呎六吋高,中三畢業,在觀塘基督教職業訓練中心讀完一年制機電工程,曾任冷氣技工,後做裝修判頭,案發時無業,無案底。
他樂於助人,免費為街坊修理水喉,經常與村童玩耍。
1992年,張禮文開始篤信基督教,在教會團契中認識任職文員的阿瑩。
1999年4月4日,張禮文生日當天結婚,由位於九龍塘的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蒙恩堂祖文銳牧師主持婚禮。
當時張禮文已涉及最少三宗強姦案。

兩夫妻居住在荃灣三棟屋村,張禮文被捕前與妻子住村屋二樓,張禮文的父母及一名外祖母則居於三樓。
被捕前,張禮文打算與妻子生兒育女,地下單位裝修後,張禮文夫婦會由二樓搬到地下居住,他被捕後,地下單位一直空置,其妻仍在二樓居住。

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 (下)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張禮文被捕前十年,當年24歲時已開始強姦女生,張禮文妻子也是拍攝對象之一,兩人的房事被拍成影帶存放夾萬中。
張禮文的妻子,對丈夫過去行為毫不知情,對睡房夾萬存放大量強姦錄影帶及「紀念品」,一無所知,她說沒有夾萬鎖匙,聲稱從不知道夾萬存放了甚麼。

張禮文被捕後,張妻曾被帶署協助調查,她當時反應平靜,處處維護丈夫,一切事都說不知情。
張禮文妻子相信「主寬恕人」,說已原諒丈夫所犯罪行,兩人目前已分開,只欠未正式離婚。
張禮文所屬位於九龍塘的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蒙恩堂,該堂主任周榮輝牧師強調,張禮文必須接受法律制裁,希望他能深刻反省自己罪行。

「AV色魔」張禮文(34歲)由被捕到上庭一直都不認罪。
控方曾詢問法官韋毅志,會否觀看有關影帶了解案情,法官認為控方提供的案情,已清晰描述犯案經過,不用觀看,法官要求索取受害事主的心理影響報告。
控方對法官說,其中一名事主已負笈海外,另一名僅12歲的外籍女童,由於家人採取保護態度,反對女童接受評估。

張禮文先後強姦三名女生,將蹂躪過程製成「強姦實錄」,被稱為「AV色魔」。
他曾向精神醫生透露,當年看過色情影帶後,突然萌生自行拍攝念頭,開始製作實錄。
每次犯案前,他均會準備攝錄機及錄影帶,他非常注重錄像質素,用兩部錄影機同時拍攝,將「實錄」複製確保「萬無一失」,最後會在錄影帶外貼上標籤,以作識別。

張禮文製作愈見「認真」,他先自行綵排,犯案前預先啟動錄影機,以求整個過程沒有遺漏,當警方取去其「紀念品」調查時,張禮文感到不悅,他認為整套「紀念品」不可缺一,他可稱為「完美主義者」。
2002年9月2日,張禮文突然改口供,於高等法院承認在清水灣科技大學附近、沙田穗禾路及火炭桂地村,強姦20歲及21歲大學女生,以及年僅12歲外籍女童,檢走受害人的內褲等物件作「戰利品」。

張禮文於2002年5月28日最後一次犯案時,在帳篷中強暴受害人三小時,攝錄犯案經過,終當場被捕。
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

法官考慮或判被告終身監禁,將案件押後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以待了解被告精神報告,以及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

張禮文聞悉法官表示考慮判他終身監禁時,在犯人檻內舉手,透過代表律師提出要求,讓他親口表白,韋毅志法官猶疑片刻才答允。

張禮文徐徐站起,以柔和語調懺悔說:「想喺呢度同所有受害人深切道歉,做嘅嘢影響她們一生。我講乜都無用,法官大人,我罪有應得,願意一生受罰,以彌補對佢哋嘅傷害,希望傳媒唔好報導佢哋嘅身份。」
法官聽不懂廣東話,傳譯員逐句翻譯成英語讓法官明白。

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替張禮文求情時指出,政府提供的兩份精神報告,未一致認為被告可能重犯,報告指出被告沒有精神病、黐線或變態,只是性格異常,接受治療於被告有益。
辯方大律師說,精神醫生會見過張禮文,知道他自小喜歡收集地鐵車票,是一個感性的人,向受害人施暴時,蒙着受害人雙眼,避免她們目睹眼前一切,減輕其心理傷害。

張禮文坦然認罪,令三名受害女孩不用出庭覆述慘痛經歷,或重溫錄影帶的案發片段,值得給予以減刑。
張禮文已婚,生活習慣良好,犯案後深感懊悔,願意充分與警方合作,招認一切。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中幾名女孩,未有因受辱影響學業,也未可斷定她們身心永久受損。
昔日審理的一宗輪姦案,主犯刑期只是九年,有強姦犯,用恐嚇手段逼受害人就範,亦只判五年,不見得要判張禮文終身監禁。

張禮文的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提出不要報導被害人身份,目的是避免受害人經傳媒報道後被曝光,加深對她們的傷害。
暫委法官韋毅志回應時指出,相信傳媒十分明白報道此類案件的守則,認為不需要作出特別提醒,他擔心張禮文會對社會造成威脅,頒令張禮文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2002年10月7日,四名精神及心理專家檢驗張禮文後,一致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危險,雖然他承認強姦罪,免除事主出庭作供之苦,暫委法官韋毅志擔心被告會再次犯案,指庭上每位女士亦可能成為其獵物,判張禮文終身監禁。
法官斥被告為「真正的邪惡者」,引用《刑事程序條例》
下令被告最少要監禁二十年,始可申請刑期覆核。
這是香港過去三十年來,強姦犯被判終身監禁的罕見案例。

法官判被告終身監禁的判刑原則,包括:
(一)罪行是否極度嚴重,必須判處長時間的監禁。
(二)被告將來重犯相同罪行的機會甚高。
(三)危害公眾安全,或會傷害公眾,如性侵犯罪行。
只需符合以上一項判刑原則,犯案者已可被判處終身監禁。AV色魔張禮文符合以上第一和第三判刑原則,被判終身監禁

張禮文聞判後表現很平靜,只叫代表的大律師吳建五向法庭申請取回三項證物,包括聖經的副本、一張寫上電話號碼的教會紙張及一盒錄影帶(並非攝有侵犯受害人經過的影帶)。
控方得悉後申請反對及感到震驚,要求將該等證物銷毀,經過一番擾攘,張禮文最後撤回申請。
法官韋毅志判刑後,批准控方銷毀一盒無關痛癢的錄影帶,以及一頁寫有犯案計劃和受害人資料的聖經活頁。
2003年7月9日,張禮文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代表律師指張禮文經長期服刑及心理治療,未必再是「危險人物」,加上張禮文認罪及沒有前科,終身監禁實屬過重,上訴庭法官押後判決。

上訴庭法官胡國興及楊振權聆聽陳詞時,分別質疑張禮文接受心理治療及服刑後,是否不再構成危險。
「上訴人接受二十次,甚至二千次心理治療也好,無人保證過他不會再犯!他一心要搜集『完美』的強姦影帶,從不理會受害人感受,有預謀跟蹤受害人多天才犯案,誰知道他是否要收藏夠一百套犯案影帶,才覺得『完美』?」

代表張禮文的大律師吳建五指出,原審法官韋毅志下令張禮文至少須服刑二十年。
根據量刑原則,張禮文承認控罪,在獄中如行為良好,分別可獲減刑三份一,以此推算原審法官以四十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大律師指張禮文現年三十五歲,上述刑期起點實在過高。
2003年8月8日,張禮文上訴刑期得直,改判入獄二十四年。
上訴庭法官同意,張禮文的行為屬「十惡不赦」,但不認為他的獸行嚴重得要他終身在獄中度過。

上訴庭由胡國興法官簡單公布判決,然後頒下詳細書面判辭。
上訴庭表示,終身監禁只應採用在最不堪的罪犯身上,張禮文強姦三名女生,對事主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但他無案底,亦無傷害或殺死三名受害人,斷定張禮文的終身監禁及二十年最低服刑期是屬於過長。

上訴法官楊振權在判辭中指出,張禮文只為滿足自己「收藏」欲望,使受害人承受可怕經歷。
他以錄影機拍下自己的獸行,這些行為十惡不赦,法官同時認為,必須在非常特殊情況下,可判一個被告終身監禁,判刑時必須符合一些準則。

另方面,原審法官指張禮文對女性構成持續危險,上訴庭仔細考慮控辯雙方心理專家的報告後,認為張禮文有人格分裂等問題,犯案時確實罔顧受害人感受,一心搜集其「完美」強姦影帶,但專家未肯定張禮文不能治癒。
上訴庭認為張禮文構成的危險,未至於必然要判處終身監禁。

上訴庭認為,張禮文無疑須接受長時間囚禁才能獲釋,但卻不足以指張禮文是對社會有危險的人而判他終身監禁。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中強調說,張禮文必須判處長期監禁,反映其罪行為社會不容激起公憤,女性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但就判刑原則而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罪犯判處無期徒刑最符合公眾利益,才應判處終身監禁。

張禮文犯案前沒有刑事紀錄,並非一再出入監牢的積犯,原審法官指張禮文沒有前科,對考慮判刑沒有幫助,上訴庭認為不符合判刑原則。
上訴庭法官最後以每項強姦入獄十八年作量刑起點,由於張禮文認罪,獲扣減後每項控罪須入獄十二年,其中兩項控罪各判監六年與另一項控罪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入獄二十四年。

被心理醫生評估證實有反社會行為性格失調的張禮文,在獄中若表現良好,可根據《監牢條例》獲得提早釋放,即只須接受十四年刑期,便可出獄。

按一般慣例,犯人在獄中行為良好、扣減假期後,服刑三份二時間便會獲釋。
按這樣計算,現年35歲的張禮文,可於49歲時獲釋。

「上帝」火燒卡拉OK奪十七命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縱火炸彈案》

日期:1997年1月25日
地點:尖沙咀寶勒巷TopOne新一代卡拉OK
人物:蔡錦輝、李家豪、董勝飛、柳應達、鄭偉成、陳惠良、陳福清
案情:蔡錦輝指使手下縱火燒新一代卡拉OK,導致十七死十三傷,李家豪、董勝飛、柳應達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鄭偉成誤殺罪名成立,判入獄十一年。
備註:蔡錦輝潛逃至內地,2008年12月解返香港,2010年5月3日,兩項謀殺罪名成立,判終身監禁,陳惠良及陳福清仍在逃,警方合共懸紅四十萬元通緝。

***************

星期六凌晨四時,新一代卡拉OK二樓接待處被人投擲燃燒彈,火舌沿如迷宮般的走廊亂竄,有毒濃煙瞬即充滿整間卡拉OK……
消防員到場時,卡拉OK正門樓梯及二樓已被濃煙及烈焰吞噬,逾百人被困等待救援,火警升為三級……
這宗香港歷來導致最嚴重傷亡的縱火案,奪去十七命、十三人受傷,涉案落網的五人中,四人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另一人誤殺罪成,判監十一年…… 
案中主謀是綽號「上帝」的黑社會嘍囉,他與另外兩名黨羽在案發後潛逃……
「上帝」其後在內地落網,解返香港受審。


港督彭定康於早上九時許巡視現場,再到醫院探望傷者和慰問死傷者家屬,他對這埸可怕火災表示震驚,並向死難者表示哀悼。
彭定康讚揚消防處對事件反應迅速,醫院處理災難性火災亦表現出專業精神。
警方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由警司戴律持率領C隊探員,連同政府化驗師在火場內詳細搜查,發現一些沾有電油物件,正式將案列為縱火及謀殺案處理。

奪命縱火案發生後,警方懷疑事件與黑幫仇殺有關,西九龍反黑組總動員展開「掃場」行動,突擊搜查油尖區內多家夜店,緝拿縱火狂徒。
接手調查這宗縱火案的西九龍重案組調查得知,縱火兇徒目標是當時在卡拉OK內的另一批黑幫分子,他們先在卡拉OK正門樓梯淋潑天拿水,再向店內投擲三枚燃燒彈。

慘劇導火線與黑幫「爭睇場」有關,「攻」的一方於案發前四日,藉「調戲」卡拉OK女職員挑生事端,再相約「守」的一方「講數」,乘機「奪場」。

重案組探員在卡拉OK後樓梯,找到四柄十四吋長牛肉刀及三十支水喉通,相信是一個黑幫「兵器庫」。
尖沙咀警區指揮官高樂華說,油尖區過往是「新義安」主要地盤,「和勝和」盤踞旺角。
自從地方行政改革將油尖區及旺角區合二為一後,「和勝和」勢力越過登打士街,由旺角伸展至油尖區,兩大黑幫因爭奪利益引起紛爭。

TopOne新一代卡拉OK集團副經理陳鈺眉表示,事件與黑社會活動或遭人尋仇無關,因為事前沒有收過恐嚇電話。
她否認聘用有黑社會背景人士「睇場」,亦否認有人勒收保護費。

警方經廣泛調查,相信慘劇由黑幫爭地盤引起。
新一代卡拉OK三年前在上址開業,所在的寶勒巷屬「新義安」勢力範圍,「保安」及「泊車」服務卻「外判」「和勝和」。
一向在寶勒巷活動的「新義安」成員,對己方利益被奪大為不滿,過去兩年曾多次「展示實力」,但都無功而還。
1月21日凌晨,「新義安」的董勝飛(綽號「阿飛」),蔡錦輝(綽號「上帝」)在「大佬」綽號「肥仔德」的柳應達指示下,到卡拉OK「踩場」,藉調戲女職員生事,繼而與場內的「保安」動武,兩批人大打出手,各有損傷,雙方均沒有報警。

「上帝」與「阿飛」到卡拉OK「踩場」弄得落荒而逃,向「肥仔德」回報情況。
「肥仔德」知道對手不易應付,召集數十名手下帶同牛肉刀,打算「掃場」示威,先後兩次行動俱因遇上警察「查牌」而臨時取消。
發生「踩場」事件後,卡拉OK的「保安」認為「上帝」與「阿飛」蓄意鬧事,必有所圖,已加強戒備,但料不到對方竟不顧後果,來一招「玉石俱焚」。

1997年1月25日凌晨,在「肥仔德」策劃及指揮下,「火攻」行動逐步進行。
「阿清」、「阿飛」在油站購買電油,與其他兄弟將電油裝入啤酒樽內,在樽口綁上布條,自製「莫洛托夫雞尾酒」(汽油彈)。
「阿飛」將自製汽油彈放入車內,與「阿清」及綽號「媚媚」的陳惠良驅車往寶勒巷,「上帝」駕另一輛車載一男兩女到場,另有四名男子乘另一部車與他們會合。

各人配備無線電對講機,一男兩女留在寶勒巷把風,「上帝」與七名男黨羽沿樓梯步上卡拉OK,沿路在樓梯潑上電油。
接待處兩名女職員上前招呼時,「阿飛」二話不說,將三枚汽油彈燃點後投入卡拉OK走廊,「上帝」等十一男女在驚呼聲中驅車離去。

政府化驗所人員化驗在縱火現場收集到的汽油樣本後,得知這種汽油屬一家油公司所有,探員向該家油公司屬下的油站查詢,於1月24日至25日凌晨四時前,曾否有人以容器購買汽油。

牛頭角一個油站的職員記得,在25日凌晨二時,有人以容器購買十公升汽油,職員向探員提供一個車牌號碼(「阿飛」所駕車輛)。
監視尖沙咀區黑幫活動的警方刑事情報科(CIB,俗稱「狗仔隊」),1月21日接到線人告密,說「上帝」到卡拉OK「踩場」,情報科人員在寶勒巷進行「高空監視」,錄下一輛「上帝」所駕車輛的車牌號碼,將之交予負責調查縱火案的探員跟進。

探員根據車牌號碼追查,找出車主住址及他們手機與固網電話號碼,監聽他們的電話對話後,發現部分兇徒藏匿在將軍澳上村已棄置的立德學校內,於是部署圍捕。
縱火案發生翌日中午,探員在藍田拘捕一名男子,再於牛頭角淘大花園一家店鋪拘捕兩名女職員,傍晚掩至將軍澳空置的立德學校,拘捕三名男子。

1月28日,三男二女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在南九龍裁判署提堂。
警方把被告押上法庭時,五人全部用黑布蒙頭,扣上手銬,腰間鎖上鐵鏈,用五部警車把他們分開接送,以免他們串謀作供。
五人同被控一項謀殺罪名,指他們於1月25日,在尖沙咀寶勒巷串謀其他在逃人士謀殺許志康,(縱火案其中一名死者)。

有組織嚴重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蘇錦成在庭上指出,這是一宗可怕案件,犯案者手段兇殘。
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以便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等候律政司指示,下次提堂時,被告可能會再加控其他罪名。
五名被告最少涉及十五項謀殺、縱火等罪名,三名男被告為「新義安」黑社會成員,兩名女被告亦與黑社會有關。
五名被告分別為:
(一)盧程剛(23歲,任職司機)
(二)李家豪(22歲,魚市場工人)
(三)鄭偉成(25歲,無業)
(四)何莉嘉(17歲,售貨員)
(五)葉嘉欣(28歲,售貨員)
五人均放棄申請擔保,三名男被告透過當值律師,在庭上投訴於扣留期間曾遭警員毆打及恐嚇。
裁判官梅納賢准他們在扣留所內看醫生及驗傷,將案押後至2月18日,讓控方作進一步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
五人提堂時,探員在荃灣及觀塘分別拘捕三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董勝飛證實與案有關被扣留調查。

2月12日,警方發出內部通緝照片,將「暗花」提高至十萬元,追緝尖沙咀卡拉OK縱火及謀殺案中的在逃主謀人物。
被警方通緝的主謀人物蔡錦輝,綽號「上帝」,是「新義安」一名職位低微嘍囉,在牛頭角道花園大廈居住,活躍觀塘及藍田一帶,於1986至1987年間,因傷人被捕,留有案底。

2月13日早上九時許,觀塘馬蹄徑一時租停車場一名保安員,核對車輛出入閘登記時,發現一輛日本私家車停泊多日未開走,感到可疑報警。
警員發現該車被通緝,通知探員到場調查,探員將私家車車門撬開及套取指模,拖走檢驗。
停車場一名管理員表示,該車曾多次停泊車場內,最後一次為1月25日凌晨五時半(卡拉OK遭縱火後個半小時),當時由一名二十餘歲男子駕駛。
4月2日,三名被告在南九龍裁判署再度提堂,被控謀殺十七名死者,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較早前被控的盧程剛、何莉嘉、葉嘉欣,獲撒消控罪,無條件釋放)
三名被告:
(一)李家豪(22歲,魚市場工人)
(二)鄭偉成(25歲,無業)
(三)董勝飛(27歲,司機)

由於需時翻譯警方與被告會面時的十盒錄影帶,以及等候律政署進一步指示,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提堂,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6月15日凌晨,澳門警方出動百多名探員,分成多路在市內大搜各區夜店及娛樂場所,協助香港警方尋找多名目標人物,尤其留意一名綽號「上帝」男子,但未有所獲。

11月18日,在縱火案發生後潛逃內地的「肥仔德」(柳應達),化名姓楊在深圳市福田區海濱廣場匿藏,在警方十萬元暗花重賞之下,他的行藏終被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獲悉,經長時間深入調查,將他拘捕。
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於12月10日上午,在深圳皇崗口岸向香港警方移交「肥仔德」。
經過一連串審訊及司法程序,縱火案中三名被告,李家豪、董勝飛、柳應達(「肥仔德」),1998年7月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鄭偉成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判入獄十一年。

1998年11月10日,死因庭開庭聆訊尖沙咀卡拉OK縱火案,導致十七人死亡事件。
聆訊期間共傳召三十五名證人作供,包括卡拉OK職員、保安局人員、警員、法醫、化學品專家等。
11月27日,新一代卡拉OK奪命縱火案在死因庭審結,死因庭法官唐慕賢裁定十七名死者死於非法被殺。

蔡錦輝、陳福清和綽號「媚媚」的陳惠良被通緝,案發十年後,警方懸紅六十萬港元緝兇。
2008年12月,潛逃內地的蔡錦輝(33歲)在深圳被警方拘捕,同年12月19日引渡返港受審。
2010年4月15日,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
「上帝」(蔡錦輝)自14歲起,數度犯下搶劫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發時是黑幫核心人物。
律師指蔡錦輝事發後因恐懼才逃走,已深感懊悔,但願整件事從未發生過。
蔡錦輝也不想死者家人出庭憶起哀痛,主動提出不用他們作供。

當時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頭號重犯」季炳雄,涉嫌串同另外五名赤柱重犯,意圖影響在囚的柳應達不要在縱火案中指證蔡錦輝。
同年5月3日,在三名昔日好友頂證下,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蔡錦輝兩項謀殺罪成,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涉嫌行兇的陳惠良及陳福清目前仍然在逃,警方合共懸紅四十萬追緝兩人歸案。

狠心小男人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7年3月28日
地點:銅鑼灣京士頓街6號一個單位
人物:魏寶、姜娟
案情:魏寶因不滿分居妻子做舞女,用鏹水將她潑傷。
備註:1997年11月11日,法官判魏寶入獄兩年兩個月。

***************

1997年11月11日,區域法院。
遭丈夫(案中被告魏寶)用鏹水潑傷的女子姜娟,親筆寫了一封信給主審這案的女法官,為丈夫求情,希望女法官能夠輕判。
  
「我承認去過夜總會上班,一切全是我的錯,我沒有做好自己的本分,對家庭很不負責任、自私,為此我感到非常慚愧。」
姜娟在信中將一切責任都歸咎自己,以博取女法官同情。

「他(被告魏寶)的內心深處已經受傷,導致他精神上完全崩潰,我可以理解他傷到我,我不會怪他,是我錯,我在事發後已原諒了他,他是一個好丈夫,也是一個責任心很重的男人。」

「我承諾會在政府部門協助下,照顧兩名年幼子女。」
當這封信在庭上宣讀時,在被告席候判的魏寶目無表情,事發當日接受警方盤問時的情況,在他腦海中浮現。

「如果不是那張稅單,我也不知道她竟然背住我去做舞女!」魏寶對負責調查此案的陳警長說時,心情仍無法平復。
「她這樣做可能有苦衷,你事前有沒有和她談過呢?」陳警長問魏寶。

「我賺錢不多,但我是全心全意去關心她及愛她,可是她卻貪慕虛榮,去做丟我面子的事!」魏寶眼有淚光地說,從他的說話中,陳警長理解到魏寶沒有和他的妻子姜娟好好談過。

「你們結婚已有十四年,大家老夫老妻,有甚麼事不好商量?」陳警長一邊翻看記錄一邊問。
魏寶說:「我真後悔申請她來香港,如果她仍在大陸,就不會因為貪錢而去做舞女!」
陳警長問:「你有沒有叫她不要到夜總會做?」
魏寶說:「有。她說香港是笑貧不笑娼的金錢掛帥世界,有了錢做甚麼也可以,沒有錢就會被人看不起。」
陳警長問:「你的經濟情況如何?你的收入足夠一家生活嗎?」
魏寶說:「我收入不多,但一家溫飽是沒有問題的,當然,我沒有能力給她鑽石或奢華生活。」

「除金錢問題外,你們還有甚麼問題呢?」陳警長認為如果單純是金錢問題,應該不致令到魏寶要用鏹水企圖毀掉妻子的顏容。
「她去夜總會做之後就經常外出,沒好好照顧一對子女,我經常要身兼母職,由於經常要請假照顧子女,令到我被公司解僱。」魏寶無奈地說。

「你沒有工作,一家怎樣生活?」陳警長問。
「我以前是做航務工程師的,被辭退後,我現在做冷氣技工,工作較以前辛苦,收入比以前少得多,這一切都是她累我的。」魏寶抱怨地說:「如果她不是貪錢去夜總會做,我就不會弄到今日的田地。」
「在事發前,你們已協議分居,打算離婚,是不是?」陳警長問。
魏寶說:「是。提出離婚的是她,她嫌我窮,現在我們已經分居。」

陳警長問:「分居後,一對子女跟你們哪一個呢?」
「跟她。」魏寶沒好氣地說:「我的收入不多,只可租一個房間居住,她續租我們以前的單位,有較多地方讓孩子居住。」

張警長問:「既然你們已協議分居,打算離婚,為何又弄出這事來?(用鏹水潑妻子)」
魏寶說:「我不放心我的子女,我知道她很快會改嫁,如果我的一對子女仍跟她,以後就抬不起頭來做人。」
「他們怎可以有兩個父親?會給人取笑的!何況她們的母親還是做舞女的!」

陳警長問:「你知道用鏹水傷人是一項嚴重罪名嗎?」
魏寶說:「那個女人如果給鏹水毀了臉,就不可以繼續做丟我臉的事,也不可以再用賺錢比我多來奚落我!我情願坐監,也不想再受她的侮辱。」

陳警長問:「你幾乎誤傷了女兒,你不覺得太衝動嗎?」
「這個女兒跟了這個女人,學壞是必然的,他日還不是和那個女人一樣,為了錢供人玩弄?」魏寶理所當然地說,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毫無悔意。

「可是,她只不過是一個小女孩啊!」陳警長說。
魏寶說:「女人都不是好東西!她們都是貪錢的,有錢就可以玩弄她們!」

在錄取口供過程中,陳警長覺得魏寶為人自卑,為掩飾自己缺點,將一切過失推在他人身上,企圖令人相信他是受害人而同情他。

魏寶接受陳警長盤問後,還押警方看守。
替魏寶錄取口供後,陳警長到醫院為受傷的姜娟錄口供,聽取另一版本的故事。
姜娟的傷勢雖然不重,但女人是不容臉上有一絲損傷的,今次事件對她來說是一個難以忘記的噩夢。
「我想不到他會這樣做,他實在太過分了!」姜娟對陳警長說時,神情仍然十分憂傷。

「幸好你沒有受到太大傷害,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陳警長安慰她說:「你與他何以會弄到這個田地?」
「我嫁他十多年,他從來沒有給我好日子。」姜娟抽泣地說:「他經常說關心我,對我好,可是一切都是美麗的謊言。」

姜娟說,她與魏寶在大陸結婚,但魏寶一直都無法妥善照顧她們,令她要一邊照顧子女,一邊工作。
姜娟說:「我辛苦工作賺錢養家,他卻說我出外工作會丟他的面子。」

「他沒有足夠家用給我,我順從他不工作時,我要厚着面皮向娘家借錢,才可以維持家計。」
姜娟說,她一早已想與魏寶離婚,只是一對子女年紀尚幼,所以才默默忍受,過着艱苦的日子。
姜娟說:「沒有錢的日子,真的十分難過,這是你們香港人難以想像的。」

姜娟說,到借無可借的時候,被逼做妓女還債。
姜娟說:「最初(做妓女)我是十分難受的,但一件污兩件穢,到後來我也習慣了,反而覺得這是一條賺錢捷徑,生活的改善減輕了我肉體的痛苦。」

四年前,魏寶申請姜娟及兩名子女來香港,姜娟以為來到香港後,生活可以得到改善,可惜事實卻令她失望。

姜娟說:「來到香港後,才知道他在一間八十呎房間居住,我們一家四口就擠在那裏。」

「我當時對自己說,我一定要令我的子女離開這個惡劣環境。」
姜娟說,她曾對丈夫說要外出工作幫補家計,但魏寶每次都拒絕,他說要她留在家中照顧子女,可是他卻連仔女的學費也沒法準時交。

姜娟說:「我覺得長此下去也不是辦法,找我在大陸時的同學阿芬,她比我早幾年來到香港。」
「阿芬駕車接我到『陽明山莊』(香港南區一處高尚住宅區),她的生活和我的簡直是天堂與地獄。」

「阿芬知道我的環境後,從手袋內拿了三萬元給我,對我說,用完這三萬元後,經濟還有問題就去找她。」
「我用那三萬元來補貼家用,未夠一年就用光了。」

姜娟硬着頭皮去找阿芬,阿芬告訴她長此下去不是辦法,問她是否想在短時間內賺多些錢。
姜娟說:「阿芬告訴我,她是一間夜總會的『媽媽生』,如果願意的話,她可以請我做『小姐』,每個月有好幾萬元收入。」
「我知道出賣肉體是不對,但一來我在大陸也做過,二來為了子女的將來,我應承到阿芬的夜總會試試。」
姜娟說,阿芬教她對丈夫說,有一個朋友請她到大陸幫手做生意,每個月只需到大陸工作數天便可,餘下的時間可以在家中照顧子女。

魏寶最初極力反對姜娟外出工作,但聽了姜娟對他說出家中困境後,他最後無奈地同意讓姜娟試試。
姜娟說:「我在夜總會做小姐,接觸的人愈多,愈覺得我的丈夫沒出息。」

「當我賺了點錢後,我騙丈夫說有一個朋友移民,但又不想將單位賣出,以低廉價錢租給我,他才肯搬到現時的住所居住,我們總算可在一個獨立單位生活。」

姜娟說,他們是在1996年12月搬到現時的單位,由於搬了屋,夜總會向稅局更新她的地址,當稅局用掛號信方式寄回確認通知時,魏寶剛巧休息在家,簽收了那封掛號信。

姜娟說:「他竟然拆了我的信來看,結果發現稅單上僱主一欄填了夜總會的名稱,知道我在夜總會工作,當我回家時,他立刻質問我。」
「我極力否認,他將稅單拿給我看時,我只得承認。」

姜娟說,魏寶大罵她丟盡他的面子,姜娟見丈夫毫不體諒自己,也動起氣來,要與魏寶離婚。
兩人其後協議分居,魏寶遷出另覓地方居住,姜娟則與兩名子女一起居住。
案發當日,魏寶訛稱有事與姜娟商量,與她見面時,向她潑鏹水,令到她的臉部及肩膊受傷,在姜娟背後不遠處的女兒的背部亦被鏹水潑中,姜娟強忍痛楚將女兒帶入浴室沖洗,之後報警,警方事後將魏寶拘捕。

這宗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案中被告魏寶,41歲,控罪指他在1997年3月28日,在銅鑼灣京土士頓街6號一個單位,用鏹水傷及35歲分居妻子姜娟,九歲女兒亦被鏹水潑中背部,幸而沒有受傷。
1997年10月28日,魏寶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蓄意灑潑腐蝕性液體罪名,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宣判。
辯方律師在替被告求情時說:「被告是一名航海工程師,與案中女事主於十四年前在大陸結婚,兩人有一名12歲兒子及9歲女兒。」

辯方律師說:「女事主於四年前由大陸來港定居,兩年後,女事主到一間夜總會做舞小姐,但卻向我的當事人訛稱是到大陸做生意。」
「我的當事人發現這個秘密後,與女事主分居。」

「案發當日,我的當事人與女事主,因子女撫養權發生爭執,我的當時人一時失控才將鏹水潑向女事主。」
「醫生報告指出,鏹水未對兩名傷者造成永久性傷害,希望法官能予被告輕判。」

主控官在庭上指出,案發前被告與女事主已分居,被告當日致電女事主,相約到案發單位,洽談買下女事主住所的冷氣機。
主控官說:「被告到案發單位,兩人由洽談買賣冷氣機,轉至婚姻問題及女事主當娼一事。」
「後來,被告取出一瓶鏹水潑向女事主的臉部,站在女事主身後的9歲女兒的背部亦被鏹水潑到,女事主立刻帶女兒到洗手間清洗。」

法官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案情非常嚴重,必須判被告入獄。
法官說:「本席希望再聽取做妻子那邊的說法,和一對子女日後的生活安排才作出判刑。」
「本席決定將案押後至11月11日宣判,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會判被告緩刑。」

11月11日,法官判魏寶入獄兩年兩個月。

爛賭仔弒雙親自殺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倫常滅門案》

日期:1997年7月16日
地點:西環北街16至26號建隆樓七樓一單位
人物:林浩明、林民、張秀英
案情:林浩明到澳門賭錢欠下巨債無力清還,殺死父親林民及母親張秀英後,跳樓自殺。
備註:探員經調查後,相信林浩明因殺害雙親,畏罪自殺
屍體舁送殮房,案件列作「雙重謀殺及自殺案」。

***************

1997年7月16日,早上十時,西環士美菲路一家花店,老闆黃小姐開門的第一單生意,是「白事」。
站在她面前的,是一名年約40歲男子,臉上長滿鬚根,像是徹夜未眠,他在花店外徘徊了好一會,才下定決心進入店內。

那名男子問黃小姐:「我想買兩朿鮮花,用來拜祭剛逝世親人。」
黃小姐問:「請問是貴親不幸去世?」
那名男子平靜地說:「我的父母。」
「父母?」黃小姐恐怕聽錯對方的說話,反問。
那名男子說:「家父母剛剛去世。」
父母同時死亡,真慘,難怪他徹夜未眠。

黃小姐問:「貴親有沒有宗教信仰?」
不同宗教信仰對鮮花的「闡釋」不盡相同,萬一弄錯就會掀起不必要風波。
那名男子說:「他們都是虔誠基督教徒。」
黃小姐解釋:「這兩個花籃都有康乃馨,粉紅色康乃馨及百合花象徵母愛,黃色康乃馨代表父愛,在基督教中,百合花代表純潔、貞潔和天真無邪,在復活節時,百合花朿經常出現在基督徒家庭中,因為它是耶穌復活的象徵。」
花朿包好,那名男子付錢後離開。

大約半小時後,那名男子又進入黃小姐的花店,對她說:「我想買花拜祭我的祖母,請你給我一朿花。」
那名男子付錢後,拿了花後離去。
數小時後,重案組探員來到黃小姐的花店,把她嚇了一跳。
重案組探員向黃小姐出示一張照片,問:「買花的是不是這個人?」

「是!就是他!」黃小姐對那人印象深刻,一眼就認出來,她問:「請問發生了甚麼事?」
重案組探員沒有答她,反問:「他向你說過甚麼?請你盡量向我們複述。」
黃小姐將情況向探員說了一遍,探員留下一個電話號碼給黃小姐,對她說:「那名男子與一宗案件有關,如果你再見到他,請立刻通知我們。」

離開花店後,探員打電話給仍在現場調查的同袍,得知那名男子的祖母葬在薄扶林基督教墳場,立即驅車前往。
在一個墳墓前面,探員發現一朿鮮花,顯然有人剛到來拜祭,可惜遲來一步,只得返回現場與同袍會合。

稍後,警方控制中心向巡邏警員發出通電:「各單位留意,現時通緝一名四十四歲男子林浩明,他涉嫌與西環北街發生的一宗雙屍兇殺案有關。」

被警方通緝的林浩明(44歲),在傳訊公司任職夜更傳訊員,與父親林民(86歲),母親張秀英(79歲),一年前租住西環北街16至26號,建隆樓七樓一單位。

林民與妻子都是虔誠基督教徒,育有三子兩女,是教友心目中的模範夫妻,每星期都到西環李寶龍路潮語浸信會與教友聚會。

林浩明是家中孻仔,性格極為孤僻,與各兄弟姊妹甚少傾談,關係疏離,各人都不清楚他的生活情況。
林浩明的親人說:「他曾結過婚,妻子多年前由內地來港後就與他分手,為為此大受打擊,最近更沉迷賭博,經常到澳門賭錢,負債纍纍,向父母借錢被拒。」

負責調查這案的港島西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謝強,向在場採訪的記者陳述案情:「警方於今天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收到死者夫婦長女報警,說她的弟弟打電話給她,說父母已在家中死亡,叫她回家查看。」

警員與報案人到達現場時,單位大門緊鎖,此時,林浩明打電話給胞姊,對她說大門鎖匙放在門口的地氈底下。
謝強說:「開門後,警員與報案人入屋查看,在屋內左右兩間睡房內的床上,分別發現屍體,兩間睡房及客廳打掃得非常整潔。」
「兩名死者面容安詳,身穿潔淨睡衣,身上蓋被,枕頭左右兩邊分別放有一本聖經及一朿康乃馨。」
  揭發雙屍案後,西區重案組第二隊接手調查,探員在客廳發現三個膠袋,袋內分別盛有三人的財物,包括首飾、手錶、相片、中學畢業證書。

探員在客廳發現由林浩明署名的遺書,內容是:「生活得不愉快,父母年紀老邁,體弱多病,實在難以獨力照顧他們,我已心灰意冷,父母很開心,他們先走一步,我會跟隨他們而去,媽媽於7月16日凌晨三時死,爸爸於7月16日凌晨六時死。」

林浩明沉迷賭博,經常到澳門賭牌九,借了四家財務公司合共八萬元,他為逃避債主,與雙親頻密搬屋,先後在西環卑路乍街及北街租住舊樓單位。
林浩明亦頻頻轉工,先後在超級市場做送貨及在傳呼台工作。
探員根據兩名死者身旁的鮮花追查到花店,希望能找到林浩明下落,但無結果。
法醫到場驗屍,當他移動屍體時,死者的嘴唇滲出鮮血,懷疑吃下混有毒藥的粥品致死,估計死去二十四至三十六小時,兩人身體均無表面傷痕。

法醫在殮房取走該對夫婦的胃液及肝化驗,核實具體死因。
政府化驗師在現場找到安眠藥,懷疑被殺老夫婦服藥後,被人用枕頭焗暈窒息致死。

晚上六時,電子傳媒播出這則新聞:「西環北街發生懷疑雙重謀殺倫常慘劇,一名男子早上致電胞姊,透露已殺死雙親及會自殺,警方在單位內發現兩具老人屍體,該名男子則下落不明。」

在這則新聞播出半小時前,有人目睹一名身穿藍色長袖裇衫、深色長褲男子,在與建隆樓遙望相對的觀龍樓D座二十樓欄河跳下,當場頭顱爆裂喪生。

警方到場,在他身上發現一張紙,上面寫:「我叫林浩明,父母叫林民、張秀英。我欠下賭債無法清還,本可一死了之,惟擔心年邁雙親乏人照顧,故不得已先送雙親一程,他們已死在家中,請通知我哥哥和姊姊,希望財務公司不要再向我家人追債。」

紙上寫上身份證號碼、住址及兄姊電話,警方稍後通知死者兄長到場,證實林浩明身份。

西區重案組第二隊探員接報到達跳樓現場,憑照片確定死者為林浩明。
上址住客表示,死者在欄河坐了很長時間,期間一直抽煙及眺望遠處。

探員經調查後,相信林浩明因殺害雙親,畏罪自殺,屍體舁送殮房,案件列作「雙重謀殺及自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