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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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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姊妹花 (上)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
地點:觀塘月華街一單位
人物:范慶華、四名女童
案情:范慶華用錢引誘未作年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拍下她們的裸照及錄影帶,威逼她們就範。
備註:1998年2月6日,范慶華被判入獄四年。

***************

頭戴紅色飛虎隊冷帽的范慶華在區域法院出現,他被控以金錢及偷拍得來的淫辱照片,威逼利誘四名女童成為他的「性奴」達六年之久。
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於1998年1月8日開審。
被告范慶華,67歲,已婚並育有兩子,報稱曾在駐港英軍軍部工作,於1987年退休。

主控官賀禮賢陳述案情時說:「被告現時被控十九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交替性罪名,案中有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年齡由12至13歲。」

「被告以威逼利誘手段持續淫辱這四名女童達六年,其中一名女童企圖擺脫被告時被恐嚇,事主報警才揭發這宗案件。」
(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仍未成年,為保障她們的私隱
陳述此案時,四名女童以甲、乙、丙、丁稱呼,其他相關人名亦以假名代替。)
「阿東,我已與他(被告范慶華)說過(不再做他的性奴),原來他暗中拍下了我的裸照,他說如果我不聽他的話,他將我的裸照交給色情雜誌刊登,同時會在旺角張貼,我現在不知怎辦才好?」現年21歲的甲對男友阿東說。

「這樣還有王法的嗎?」阿東難以相信世上竟有這樣無恥的人,他對女友甲說:「我現在和你一齊去找他,要他將那些照片全部來毀滅!」

阿東在甲帶領下到達范慶華位於觀塘的住所,出來應門的是范慶華的妻子,她說:「這裏沒有叫范慶華的人,你們不走我就對你們不客氣!」

阿東與甲不得要領離開,在附近一個公園抱頭痛哭,最後決定報警。
探員為阿東及甲錄取初步口供後,認為事態嚴重,將案交予重案組接手調查。
重案組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搜查范慶華住所,檢獲大批女童裸體照片及錄影帶,將他拘捕,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這些照片及錄影帶是我在廟街買的。」范慶華企圖將自己所做的一切推得一乾二淨。

另方面,重案組探員亦為甲錄取口供。
甲對探員說:「我媽媽誕下妹妹後不久就因病逝世,當時是1980年,爸爸經常不在家,我和妹妹在街上遊蕩,並且迷上了打機(電子遊戲機)。」

甲說,在1989年11月,她與兩名女同學在觀塘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看人打機時,范慶華走近她們,對甲說她的樣貌與他的孫女十分相似,主動與她們結識。

范慶華對甲說:「我的孫女移民到英國,我最初見到你,還以為她返回香港呢?」
甲說:「阿伯,雖然人有相似,但我的確不是你的孫女。」
范慶華說:「唉!可惜。不過,你可以做我的契女。」
甲問:「做你契女?我有甚麼好處?」
范慶華對甲說:「我可以給錢你打機,你們不想回家,可到我家中看錄影帶,還有其他好處,做我的契女,可以得到一百元利是,你們哪個想做?」

一百元對甲及她的兩名同學十分吸引,她們異口同聲地叫范慶華做契爺,范慶華沒有食言,立刻每人給一百元。
甲說:「自從今次之後,我們經都在遊戲機中心遇到他,他每次都給錢我們打機,又請我們食飯。」
「我們見到有便宜,與他交往,其後發展成肉體關係。」

1990年1月,甲到范慶華位於月華街住所看錄影帶及飲酒,那是一齣四級錄影帶,范慶華邊看邊對甲毛手毛腳,甲多次他推開,但他依然不肯罷休。

「你唔好搞我啦!」甲用粗口責罵范慶華。
「你都唔係老處啦(處女),我俾錢你,你俾我扑啦(與他造愛)!」范慶華一邊毛手毛腳說。
「我係咪處關你......」甲回應一連串粗口。
「你同男友都係咁做啦!又唔係未做過!」范慶華說。
終於,甲同意與范慶華造愛,完事後范慶華給了甲三百元。
甲說:「三百元對我來說個大數目,每當我要錢用,我都會去找他。」
「後來,我染上毒癮,找他的次數更頻密,大約一星期找他兩次,每次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

甲說,她後來知道兩名女同學也曾與范慶華有不尋常關係。
甲說:「1995年7月,我與男朋友阿東同居,不久我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1996年6月才獲釋。」
「在這一年內,我沒有再見過他(范慶華),出來之後亦沒有再找他,因為我不想再做他的『性奴』,況且,現在我出去做(賣淫),所得的亦較他為多。」
范慶華曾多次找甲,要她繼續供他淫辱,但甲拒絕。
甲說:「後來,他在我住所的大門貼了兩張裸照,那兩張裸照是我與他造愛時,被他偷拍的,我打電話罵他,可是反而被他脅逼。」
范慶華對甲說:「除裸照外,還有你與我造愛時的錄帶,你不來我處(與他造愛),我就會將裸照及錄影帶公開。」
1996年9月,甲與男友阿東商量後,到范慶華家中找他晦氣,被他的妻子趕走後,兩人決定報警。

警員接報到范慶華家中調查,他承認在機舖認識甲,但否認藏有任何偷拍錄影帶,警員將范慶華帶返警署協助調查,稍後將案交由重案組接手。
重案組搜查范慶華住所時,搜出一批照片、錄影帶、兩卷菲林(沖出七十八張相)。

重案組從范慶華家中搜到的裸照及錄影帶中,共有三十二名女童曾經出現過,照片及錄影帶的攝錄日期由1986年3月至1996年9月,時間長達十年。
那些女童被拍攝的年期由三年至七年不等,從照片及錄影帶中可以看到女童的成長。

探員拿照片及錄影帶給甲辨認,阿甲認出其中兩人是她的同學。
最令她感到震驚的,其中一名女童是較她年幼四年的妹妹!
其餘二十八名女童身分不明。
重案組探員將這二十八名女童的照片,交到失蹤人口調查課,希望查到這些女童的身分。

失蹤人口調查課證實其中十五名女童曾報稱失蹤,其中三人至今仍下落不明。
重案組探員找到甲的妹妹乙,乙承認曾收取范慶華金錢與她造愛。

乙說:「起初是姊姊帶我到他家中的。1992年5月,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他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我到達後,他和我一齊看錄影帶,他說姊姊曾與他造愛,想看看我與姊姊有甚麼不同,我和他造愛,事後他給了我二百元。」
乙說,自此之後,她每星期都會找范慶華一次,每次不是被他上下其手、為他手淫,就是與他造愛,每次范慶華都會給她一、二百元。
乙說:「有一次我被他弄痛了,由於怕痛,我再沒有去找他。他竟然到學校等我放學,拿了幾張裸照給我看,照片是我與他造愛時被拍下的,他說如果我不和他做(造愛),他會將裸照公開,我在他威脅下,只得繼續做他的『性奴』。」
1993年初,甲、乙女童的父親因病去世,范慶華以契爺身分協助她們辦理父親後事。

女童丙對重案組探員說,最初她拒絕范慶華的要求,但最後為了買的球鞋同意替他手淫。
丙說:「我要他給我一千元才替他做(手淫),他立刻拿了一千元給我,之後,我需要錢的時候就去找他,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更曾送我一隻金戒指及一條金手鏈。」

女童丁的情況與丙差不多,她說:「他對我說是性無能的,被他摸也不會蝕底,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百元。」

性奴姊妹花 (下)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1998年1月12日,現年17歲的乙在區域法院作供。
被告范慶華(67歲),被控於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六次與一名14歲少女(甲)非法發生性行為,四次與她妹妹(乙)非法發生性行為或交替性將她非禮,被告另被控三度非禮甲的同齡同學(丙),兩度非禮她們的一名女友人(丁)。

控方向法庭申請清場,將今日的聆訊改為閉門聆訊,以便控方在庭上播放由范慶華所拍攝的錄影帶。
控方律師說:「事件敏感,加上事發時女事主年僅12歲,清場可避免為女事主帶來不便。」

辯方律師歡迎控方的清場申請。
主審法官龍禮考慮片刻後說:「法庭不願任何聆訊的其中部分以閉門形式進行,但基於維持公平審訊,本席不接納清場申請,有關影帶應在本庭內公開播放,但播放地點會改在內庭。」
有關影帶片長一小時半,控方以快速搜畫方式,僅用十多分鐘就將影帶播完。
影帶中有三組主要鏡頭,一組與甲有關,另兩組與乙有關,片段拍下范慶華與甲、乙兩姊妹造愛過程,地點在范慶華家中的一張黑色三座位梳化上。
主控官對法官說:「錄影帶內容涉及三次由被告與甲或乙發生性行為,乙認出其中兩次與她發生性行為,但可能只是其中一次的重疊鏡頭,另一次是甲與被告。」

乙在庭上作供時說,她於1980年6月30日出生,由其姊介紹認識被告。
乙在庭上作供說:「我記得約於1991年暑假,我到他的家中,他隔着衫摸我的身體,其後每次去他家中,他都摸我。」
「在1992年,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每逢星期六、日,我都會到他的家中。」
「最初我只是讓他摸摸身體,或讓他在我的身上射精,有時他會用下體碰觸我的胸部,每次完事後,他都給我一百元。」
「記得12歲那年,我升小學六年級,那年8月至10月期間,第一次與他發生性行為,事後他給我一百五十元。其後我每星期去找他一次,每次都與他發生性行為,他每次都會給我一百元。」

乙說,直至她十三歲後,被告經常打電話來找她,令她很煩,不聽他電話和不開門給他,去他住所的次數亦開始減少。
辯方律師質問乙說:「我的當事人每次給你五百至一千元,而非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他沒有給我這麼多!」乙說。

「你是因為想我的當時人付更多錢,才假意離開我的當事人,是不是?」辯方律師說。
乙說:「不!我是嫌他煩!他每日都打多次電話給我,每次都在電話中說淫賤說話,所以我才不聽他的電話。」
「他甚至上門找我,又用裸照威脅我,我避了半個月終於無法再避,只得再次與他做,但次數由以前的每星期兩次,減到兩星期一次。」
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是在去年(1997年)7月,你年滿16歲時才與你發生關係,不是你所說的1993年。」
「在你年滿16歲之前,與你發生性行為的,不是我的當事人,而是你男朋友。」

乙說:「不!我沒有和男友發生性關係。」
辯方律師對乙說:「1994年暑假,你曾向我的當人說,你與姓吳男友發生關係,擔心懷孕,要我的當事人替你拿尿液到化驗所檢驗。」
「我的當事人曾對你說,不要再跟男友發生關係,你因此而不再和我的當時人交談,時間達半年之久。」

「好似無講過,唔記得。」乙支吾以對。
辯方律師捉住乙的弱點,如果她承認未成年就與男友發生性行為,她的男友亦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俗稱「衰十一」。
如果她為保護男友而作假證供,辯方律師可以乙的證供不可靠,以「證供有疑點,利益歸被告」,要求法庭撒消控罪。
「我的當事人在1996年7至至9月期間你發生三次性行為,這三次都是你做主動,你對我的當事人說,知道你的姊姊與我的當事人有性關係,你到我當事人家中,收取我的當事人金錢後,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一再強調,案中被告是在乙年滿16歲後,才與她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又說,乙與范慶華每次發生性關係後,都會索取五百至一千元,律師強調,范慶華從無恐嚇過乙,亦沒有向她使用暴力。
乙否認辯方律師的說話,一再表明在1992年已與范慶華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問:「如果你於1992年就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在長達五年(至1997年)的時間內,為何沒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包括與你發生關係的男友?」
「這是一件醜事,我為甚麼要同別人提起?」乙說。
1998年1月13日,案中第三名受害人丙出庭作供。
丙今年21歲,是甲的同學。
丙說:「我在1976年5月31日出生,13歲讀中一時,在『機舖』認識被告的,我讀中二時,被告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傾偈』。」

丙說,當她與被告在客廳傾偈時,被告突然攬住她,伸手入她的上衣內,解開她的胸圍扣,並且撫摸她。
丙說:「後來,他脫去長褲,要我替他「打飛機」(手淫),我拒絕,後來他『自己搞掂』,我離去時,他給了數十元給我,但沒有說明原因。」

「這次之後,你有沒有到我的當事人家中?」辯方律師盤問丙時說。
丙說:「有。之後我曾到過他家中三次。」
「這三次你有否替我的當事人提供性服務?」辯方律師問。
丙說:「除第一、二次只是被他摸之外,另兩次為他手淫,我是不願意被他摸及替他手淫的。」
辯方律師問:「既然不願意,為何又先後四次到我的當事人家中呢?」
丙說:「我貪錢。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數十元。」
於聆訊期間,控方在內庭上播放一盒錄影帶,片長十八分鐘,用快速搜畫播放,約三分鐘播完。
丙看完錄影帶後說:「畫面太花,我認不出錄影帶中的女童是不是我。」
這日,案中第四名證人丁本來要出庭作證,但最後沒有出現,控方唯有撤消被告涉及兩項與丁有關的非禮罪名。

法官在聆聽控辯雙方論據後,裁定被告十七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
1998年1月14日,控辯雙方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說:「案中錄影帶只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造愛行為,不能證明涉案少女仍未成年,案中少女沒有向任何人投訴,只是其中一人因索取錄影帶被拒而報警。」
律師質疑案中的甲、乙兩人,一早已知錄影帶的存在,為何當時沒有報案?

辯方律師說:「甲在當時已搬離舊居與男友同住,我的當事人何以可以碰巧在她返回舊居時恐嚇她?」
「甲在大陸出世,沒有香港出世紙,只有她父親的法定聲明,難以判定她的年齡是否真確,她與我的當事人發生關係時,至少有十五歲。」
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再次觀看與乙有關的錄影帶,同時與乙的兒童身分證互相對照,錄影帶中的女童較成熟,不似是未成年少女。

辯方律師說:「法官大人,乙曾接受社會福利署監護令,但她沒有透露曾被性侵犯。」
「此外,乙指我的當事人與她發生性行為時,性器官是軟的,希望法官大人考慮是否構成非法性交罪名。」
談到丙的情況,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沒有與丙造愛,只是撫摸她的身體及手淫。」
主控官賀禮賢在結案陳詞中強調,涉案少女案發時均未成年,雖然甲、乙的年齡被辯方律師質疑,但法官可參考她們的家庭背景、外貌、行為舉止作出判斷。
1998年1月15日,法官龍禮裁定被告范慶華十一項非法及非禮罪名成立,其中十項是與甲、乙兩名女童有關,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呈堂的錄影帶中的三名女童看來都未成年,由於年齡、樣貌、髮型、身裁,都與三名女童現時情況不同,我亦無法肯定她們是同一個人。」

法官說,他不相信三名少女串謀陷害被告,她們一直沒有報警,只不過是因為收了被告的錢。
法官說:「被告是否有用錄影帶威脅案中的少女,本席相信被告至少做了一次。」
「我相信被告在甲、乙兩名女童分別為11及15歲期間,每日均致電找她們,並如少女所述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雖然乙說被告在侵犯她時,性器官是軟的,但他相信確實有性行為發生,裁定被告涉及甲、乙女童的十項非法性交罪名成立,四項交替性非禮罪則記錄在案。
法官說:「本席相信丙初次遭被告侵犯時尚未成年,但由於未能確定餘下控罪的發生時間,所以裁定三項非禮罪名中,有兩項不成立。」

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表示:「從錄影帶中所見,被告沒有對涉案少女使用暴力,她們也沒有反抗,雖然要她們出庭作供令她們難堪,但她們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傷害。」
辯方律師說,案件揭發後,被告的家人感到十分難堪,被告的妻子更捨他而去,希望法官能夠輕判。

1998年2月6日,范慶華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法官判案時指出:「被告所為,沒有一個社會能容忍,被告利用年輕少女來滿足自己的性慾,罪行非常嚴重,另外,兩名受害女童的同學同樣被他邀到家中,給被告摸着胸部來手淫,令人齒冷。」

法官又稱,考慮到被告年紀較大,在獄中服刑時會較年輕罪囚更為艱難,但由於他不認罪,要受害人出庭頂證,顯示他對自己所為全無悔意。
法官說:「本席姑念被告曾在皇家空軍食堂管帳,任職四十年直至退休,曾獲空軍司令頒以長期服務獎,所以將刑期減輕,雖然精神及心理醫生指被告正常,但本席建議被告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

新移民割頸殺少女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情色殺人案》

日期:1990年4月19日
地點:九龍灣淘大商場廁所內
人物:崔國富、梁惠萍
案情:崔國富企圖強姦梁惠萍,遇到反抗將她殺死。
備註:1991年4月30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按察司賴恩依例判被告死刑。1992年8月18日,崔國富提出上訴,上訴庭經考慮後,否決上述論點,裁定維持原判。

***************

「阿富,你整天遊手好閒也不是辦法,不如早些回鄉,我們打本給你做些小生意。」崔國富的父親隔着門對他說。
「幹嗎大清早吵醒我!」房門打開,崔國富怒氣沖沖地從房內出來。

「阿富,吃早餐啦。」崔國富的母親陪着笑臉說。
「我要飲茶,拿錢來!」崔國富二話不說,伸手問母親要錢。
崔國富接過母親給他的一百元,一聲不響就外出了。

他的父母相對淒然,可是,崔國富是家中獨子,可以說是他們的心肝,只要他說一聲,他們甚麼也言聽計從。
崔國富今年32歲,洛陽人,已婚,有兩名8歲及10歲女兒,他十日前隻身由上海持單程證來港,一心享福。

崔國富不是第一次來港,1989年10月,他參加香港遊來到香港,之後,千方百計要父母申請他來香港。
崔國富參加完香港遊回到上海後,向人烗耀自己所見所聞,又說香港遍地黃金,不用工作就可以舒服地生活。
「最開心是看色情片及色情雜誌,看到不願走。」崔國富向同鄉吹噓:「我在香港,日日都看。」

「黃先生,早晨。」
梁惠萍(17歲)到達淘大商場NICE時裝店,向老闆打招呼。
梁惠萍最近才到這家時裝店工作,今天是第四日上班。
整理店內衣物時,梁惠萍看到昨日用過的茶杯還未清洗。

「黃先生,我拿這些杯到洗手間洗乾淨。」梁惠萍拿着那些茶杯向商場洗手間走去。
五分鐘後。面色蒼白的梁惠萍跌跌撞撞回到時裝店,對老闆說:「有賊…30多歲…穿牛仔褲。」

梁惠萍說完就倒在地上,黃老闆企圖扶起她時,發現大量鮮血從她的頸部流出來。
黃老闆立即報警,之後跑到商場內一家醫務所,找來一名醫生為梁惠萍急救。

梁惠萍由救護車送到聯合醫院,延至早上十一時四十分不治,警方將案列為兇殺案處理。
梁惠萍與父母及家人,一家五口住藍田邨24座十四樓一單位,她在家中排行最小。
她的家人表示,梁惠萍已有一名要好男友,前年讀完中三後綴學。
去年九月,在德福花園一家時裝店做售貨員,這個月才轉到淘大這家時裝店。

九龍總區重案組第六隊吳錦榮總督察接辦這案,在商場廁所,有兩條血路,一條由廁所到時裝店,相信是梁惠萍遺下,
另一條由廁所至商場出口的行人路,可能是兇手留下。
政府化驗師到場,取走血液樣本調查。
探員在廁所內檢到三條鎖匙,相信是兇手遺下,探員拿三條鎖匙到一家開鎖配匙店舖查問。
鎖匠認出其中一條鎖匙,是淘大花園F座地下大閘門匙。

探員集中人手在淘大花園F座調查,那條鎖匙果然可以開啟地下大閘。
探員叫鎖匠,將另外兩條鎖匙,配製數十條,交由數十名探員逐層逐戶去試。
同日晚上十一時,探員用那兩條鎖匙,開啟了十六樓一個單位的鐵閘及大門。
探員入屋後表明身份,屋內一名30多歲男子逃走時被探員制服,探員在屋內找到一柄小刀,一件染血衣物。

探員將那名男子押返警署調查,被捕男子叫崔國富。
崔國富對探員說企圖強姦死者時遇到反抗將她殺死。
翌日下午四時半,重案組探員押崔國富回案發現場,用攝錄機拍下重組案情情況。

被捕男子崔國富,32歲,與父母及80歲高齡祖母,住淘大花園F座一單位。
崔國富的父親(60歲)對兒子涉嫌殺人十分擔心,但他表示如兒子真的殺了人,應該接受法律制裁。
崔父感慨地說,原以為申請兒子來港可以一家團聚,想不到兒子來港短短十日,就犯了殺人死罪,令他們一家都感到心碎。

1990年4月20日,警方經調查後,落案起訴崔富謀殺罪名,在觀塘裁判署提堂。
1991年4月24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被告崔國富,被控於1990年4月19日,謀殺17歲少女梁惠萍。
女主控官陳述案情時指出,案發當日上午十時半,死者到洗手間洗杯,洗手間有一扇須用鎖匙開啟大門,入面分開男廁及女廁。

死者進入洗手間時,被告尾隨入內,被告用繩箍着死者頸,將她拖入男廁。
死者呼救時,被告用刀刺了死者的頸兩下,被告離去後,死者負傷返回時裝店。
控方表示,不清楚被告是否意圖性侵犯死者。
死者送院後證實不治,致死原因是頸部中刀,左邊頸動脈及氣管均被切斷。
控方透露,被告在案發前十日由上海來港,警方在被告房間找到一柄刀,一隻染有死者鮮血的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殺害死者,與警方重演案發經過。

1991年4月30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按察司賴恩依例判被告死刑。
1992年8月18日,崔國富提出上訴。
代表崔國富的大律師指出,原審時,控方向陪審團提供不適當的證物照片,其中部份與本案無關。
陪審團看過那些圖片後,對被告產生偏見,引致未能達成公正裁決。

大律師指出,基於上述原因,應該裁定原有罪名不成立,須立刻撒銷控罪。
上訴庭經考慮後,否決上述論點,裁定維持原判。

債仔無力還貴利殺「至尊寶」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0年2月21日
地點:葵涌九華徑長坑村長坑路街坊福利會門外
人物:梁嘉寶、阿強
案情:阿強欠梁嘉寶貴利無法償還,將他劫殺。
備註:陪審團一致裁定阿強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死刑,阿強不服上訴。1992年10月13日,上訴庭認為阿強上訴理由不充份,駁回上訴。

***************

青山道一家麻雀館內,阿強已輸了差不多一萬元。
他雖然不甘心就此離開麻雀枱,可是,麻雀館的巡場已「友善地」勸他離開。
巡場對阿強說:「強哥,今日手氣欠佳,歇一歇吧。」
阿強不情願地起身,問那名巡場:「阿寶在不在?」

阿寶是高利貸集團成員,在麻雀館及非發賭檔內放數。
阿強過往曾數次向阿寶借錢,每次都可用借來的錢反敗為勝,阿強叫阿寶做「至尊寶」。
巡場對阿強說:「阿寶去了澳門,今晚才回來。」
阿強無奈,只得離開麻雀館,經街外冷風一吹,阿強開始想到輸掉那一萬元的嚴重性。

阿強是一家食品批發公司經紀,亦負責收數,那一萬元,是他昨日收到的貨款。
這筆貨款,原定今日交回公司,如今輸了,唯有向公司詐稱收不到數,不過,如拖得太耐,會被拆穿。
好不容易到了放工時間,幸而公司會計沒有追問貨款去向。
下班後,阿強用傳呼機找到阿寶,約他在九華徑見面。

1990年2月21日,凌晨一時,孫一與孫二兩兄弟,駕電單車返回九華徑長坑村住所,看見兩名男子在通往青山道的一條小徑追逐。

被追的人似乎已經受傷,追人者手上拿着一柄利刀。
那人聽見電單車聲,曾向孫氏兄弟的方向望去,孫氏兄弟看到那人是蒙面的,那人隨即加快腳步追趕逃走的男子。
孫氏兄弟知道有事發生,回家後立即報警。

一輛警方交通部巡邏電單車接報,響起警號於一時四十分首先到達現場。
在孫氏兄弟帶領下,到達九華徑長坑村長坑路,在街坊福利會門外,發現一名滿身鮮血男子,倒臥地上,身受重傷。
交通警通知上峰,召救護車將傷者送院,那名男子送院後證實不治。
死者身上有十多道刀痕,頸部一刀幾乎斬開頭顱,致死原因是身中多刀,失血致死。

探員在死者身上找到一張身份證,持有人叫阿寶(梁嘉寶),26歲,是工廠包裝判頭,住沙田坳邨第一座2X7室,有父母、一兄、一弟、兩妹。

探員搜查死者身上物品時,死者腰間的傳呼機突然響起來,把探員嚇了一跳。

探員在死者的西裝袋內,找到五萬元現金,那些錢都染有鮮血。

探員查出阿寶是高利貸集團成員,初步懷疑他可能因為生意遭到毒手。
探員的推論是根據孫氏兄弟的口供,兇手是蒙面的,相信是怕被死者認出。
另一重點是死者身上五萬元未失去,手錶、戒指等飾物亦未失去,相信並非劫殺,不過,死者經常攜帶的手提無線電話不知所終。

探員搜查死者住所,檢獲不少銀行存摺、已簽名的提款單,旅行證件、身份證影印本等,相信都是債仔的抵押物品。
從搜到的數簿顯示,阿寶貸出的貴利超過港幣一百萬元。

探員根據債仔資料逐一追查,但超過半數都無法找到,相信是因為無錢還而藏匿起來,其中有部份更已離開香港。
探員特別留意那些離開香港的債仔,通知海關留意他們的動向。

案發後一星期,警方一共截到十一名在案發後離開香港的債仔,查詢他們在案發時有否不在場證據。
經過偵查後,探員覺得阿強最有可疑,探員查到阿強是當晚死者送院後,透過傳呼機找死者的人。
阿強對探員說:「我們約好一時半在大牌檔宵夜,阿寶沒有來,所以我才傳呼他。」
探員問:「你曾向死者借了一萬元,到期後仍未歸還,是不是?」
阿強說:「是。今次約他,是希望他可以截數,那筆錢到現在已利疊利至三萬多元了。」

阿強的說話,未引起探員懷疑。
大牌檔檔主證實,阿強在凌晨一時半,已到達大牌檔。

翌日,警方毒品調查科通知調查此案的重案組探員,說一名因販毒被捕的男子,可以提供這宗兇案的資料及願意出庭指證兇手。

那名毒販姓葉,他表示認識阿寶及阿強。
他說:「阿寶被殺當日早上十時,阿強來找我,說曾與阿寶打架,可能已將阿寶打死。」
「我對阿強說,收音機說阿寶已經死了,阿強知道後,十分驚慌,向我說出事件經過。」
阿強說,案發前,他約阿寶在九華徑見面,原想假扮賊人打劫阿寶,所以蒙了面,可是阿寶反抗,阿強才將他殺死。

阿強想從阿寶身上拿錢的時候,警笛聲由遠而近,他慌忙逃走,將兇器掉進一條水溝內。
阿強乘車到大牌檔,再打電話傳呼阿寶,製造不在現場證據,當知道阿寶已死,他立即經澳門潛返內地。

警方拘捕阿強,他堅決否認殺人,阿強稍後被落案控告謀殺男子梁嘉寶(阿寶)。

這案在高院開審時,葉某成了警方重要證人,陪審團一致裁定阿強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死刑。

阿強不服上訴,指葉某因個人利益作出不實口供,要求推翻原判。
1992年10月13日,上訴庭認為阿強上訴理由不充份,駁回上訴。

分期殉情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倫常慘案》

日期:1990年6月7日
地點:屯門石排頭路康德花園第二期四樓一單位/旺角砵蘭街哥本哈根酒店一房間/荃灣福來邨永泰樓十三至十四樓梯間
人物:陳沛霖、彭美賢、陳惠明、陳惠慈
案情:陳沛霖與妻子彭美賢殺死兩名女兒後,相約在旺角一酒店內自殺,彭美賢死亡,陳沛霖仍生還,陳沛霖其後到福來邨跳樓死亡。
備註:經過廣泛調查,加上陳沛霖兩夫婦的遺書已交待一切,案件列作謀殺及自殺案處理。


***************

「趙紫陽的批文有甚麼用?他現在自身難保。」貿易部一名高幹趾高氣揚地對阿霖說。
「沒有用?那我的製衣廠怎麼辦?」阿霖(陳沛霖)氣急敗壞地說,如果製衣廠不能如期投產,他就要破產了。

當日游說他到深圳設廠的高幹,對他說有了趙紫陽的批文,就如掘到金礦一樣,他才會把全部家當都押上去。
屯門康德花園的單位,已按給銀行,又向親友及銀行合共借了百多萬,才湊夠資金開這家製衣廠。
可是,製衣廠還未投產,一切都已化為烏有。

阿霖向有關方面投訴,在那個人人自危時候,黨大還是法大?
不用說,當然是黨大。
政局混亂,有誰會理會這些投資糾紛?

「老陳,我們現在自身難保,你不如先回港,事件平息後,相信還會有轉機。」當日游說阿霖投資高幹對他說。
針不拮到肉,自然不會感到痛楚,可是製衣廠不能投產,阿霖不但沒有收入,還要付高昂的利息。
最要命的,是已接了的訂單,無法在限期內完成,不但損害商譽,更會被索償。
以為可以一朝發達,豈料……
阿霖的妻子阿賢(彭美賢),兩人結婚多年,有兩名分別是14及15歲女兒,看見丈夫垂頭喪氣回到家中,也不敢問他甚麼,以免丈夫愁上加愁。

「看情況,那場運動即將結朿,只要趙紫陽重新執政,我們就有轉機。」
阿賢的看法,與當時的政論家沒有分別。
6月4日,坦克除壓碎了中國的民主夢外,亦毀滅了阿霖兩夫婦的希望。
絕望了!怎麼辦?
阿霖已經完全失去鬥志,阿賢反而比他更堅強。
「我們可以將訂單賣給香港的山寨廠,雖然會蝕一些錢,但總好過失信於人。」

阿賢這個提議雖然可行,但即將到期的高昂利息,又如何處理呢?
「我們在香港還有一家製衣廠,將廠賣了,相信還可應付一段時間。」
賣了製衣廠,得到的錢雖然不多,但也應付一年的利息。

可惜,人到了山窮水盡的時候,往往會孤注一擲,這筆最後的本錢,被阿霖在賭枱上輸光了。
阿賢沒有怪丈夫,責怪也於事無補,為應付債項,兩人以借債來還利息。
債項如雪球一樣,愈滾愈大,兩人的最後希望,是深圳的廠可以投產,有了收入,可以將債項逐漸清還。

1990年5月,一紙通知,判了他們死刑。
通知書說歡迎他們回深圳經營製衣廠,但要交一百萬元保證金,一個月後仍未交保證金,那間廠就會被充公。
一百萬?哪裏去找一百萬?就算有的話,見過鬼怕黑,怎會再到深圳投資?

另方面,屯門康德花園單位已斷供多月,銀行警告會收樓,並以銀主盤出售,當時樓市低迷,賣樓所得不足抵銷按揭,銀行還會向他們追差價。
六四一周年,兩夫婦經過多日商議,做了一個殘忍決定。
6月7日,下午六時半,荃灣福來邨永泰樓十三至十四樓梯間,阿霖攀出欄河跳樓死亡。
警方最初列為跳樓案處理,屍體舁送殮房,仵工檢拾遺物時,發現一封遺書。
遺書說,阿霖的妻子阿賢已經自殺,地點在旺角砵蘭街哥本哈根酒店一房間。
探員往遺書所寫的地址調查,在酒店管房帶領下進入七樓一個房間,發現阿賢昏迷床上,送院急救,但因中毒過深,返魂無術。

酒店管房對探員說,阿霖兩夫婦三日前到來開房,預繳三日租金
兩人入住後就沒有踏出房間半步,早午晚三餐都叫外賣。
管房說,送餐時見到兩人態度親蜜,但卻愁眉苦面。案發當日下午四時許,管房見到阿霖離開,臉上還有淚痕。

探員在房內找到一個空的安眠藥瓶,相信死者服食過量安眠藥致死。法醫驗屍時發現,女死者體內的安眠藥份量,約為該瓶安眠藥的一半。
探員推測,兩人相約服安眠藥殉情,各吃了半瓶安眠藥,由於男女體質不同,阿賢服藥後斃命,阿霖命不該絕。
清醒後發現妻子已死,十分傷心,到街上登上一輛往福來邨的小巴,下車後到永泰樓跳樓自殺。
一名探員隨口說:「若然是殉情,為何不在這兒跳樓,而要去福來邨呢?」

探員的說話,引起重案組主管黃定邦注意,黃定邦想了一會,終於想通了。
阿霖與阿賢相約殉情,理應留有遺書,在阿霖身上找到的,是通知而非遺書,若有遺書的話,遺書會在哪裏呢?
兩人最後出現的地方就在這個房間,遺書必定在這個房間內。

探員在床上的枕頭底,發現阿霖與阿賢聯署的遺書,這封遺書不但解開兩人自殺之謎,更揭發了令人震驚的慘劇。
兩人在三日前,殺死兩名女兒,再到酒店殉情。

黃定邦推測,阿霖原想搭小巴返回屯門康德花園,但卻搭錯了往福來邨的小巴。小巴到了福來邨後,阿霖沒有勇氣回家,在福來邨跳樓自殺。
晚上九時五十分,探員到達屯門石排頭路康德花園第二期四樓一單位,在門外已嗅到陣陣屍臭味。
消防員破門入內,發現兩名女童被人用膠袋焗死,屍身已經發脹。
經檢定身份後,證實是阿霖女兒陳惠明(14歲)、陳惠慈(16歲),相信在睡夢中遭到毒手,法醫認為兇手有兩人,一男一女。

經過廣泛調查,加上阿霖兩夫婦的遺書已交待一切,案件列作謀殺及自殺案處理。

屍畔餘生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倫常慘案》

日期:1990年5月21日
地點:朗屏邨綉屏樓16X2室
人物:郭俊英、譚葵、郭煥勝
案情:郭俊英與妻子譚葵為錢起爭執,他將譚葵及小兒子郭煥勝殺死,打算灶底藏屍,最終畏罪自殺。
備註:父母雙亡,小兄弟阿鴻及阿圖成了孤兒,對他們來說,也是一種解脫。

***************

捱餓的滋味,阿鴻及阿圖兩兄弟習以為常,對父母的一切,他們從不敢過問,因為沒有人想受皮肉之苦的。
阿鴻今年7歲,較弟弟阿圖大兩歲,亦較弟弟多受兩年苦。自出娘胎,兩兄弟已沒有好日子過,能令他們生活得稍好的,不是他們的父母,而是社會福利署。
  亦因為社會福利署,他們才有機會讀書。
  
哥哥在元朗朗屏邨東莞學校就讀,弟弟在一家幼稚園上課,兩人都讀下午班。
無論有午飯吃也好,沒有飯吃也好,哥哥都會先送弟弟到幼稚園,然後自己才返學。
1990年5月22日,兩名小孩子知道又要捱餓了。父親阿英(郭俊英),30歲,不知去了哪裏,母親阿葵(譚葵),31歲,抱着三歲大細仔阿勝(郭煥勝),在床上熟睡。
  
肚雖然餓,但兩名小兄弟不敢去騷擾媽媽,他們早已習慣等。雖然不是每次都可以等到媽媽醒來,弄點東西給他們吃,但除了等之外,他們沒甚麼可以做。
當日,他們的希望又落空了,上學時間到了,媽媽還未醒來,兩人都是情願捱餓也不遲到的好學生,到最後一刻,還要要餓着肚子上學。
  
他們打開大門時,發現鐵閘被人從外反鎖,無法在裏面開啟。(鐵閘的鎖壞了,用鐵鏈加鎖頭鎖着。)
「哥哥,怎麼辦?」
「弟弟,不要急,總有辦法的。」
  
這時,走廊響起腳步聲,阿鴻從鐵閘的縫隙往外看,原來是隔鄰的鍾師奶回來。
「鍾師奶!」
「咦?阿鴻、阿圖,你們兩兄弟還未上學?」
  
「鐵閘從外面鎖上了,麻煩你替我們打開,讓我們上學。」
阿鴻將鎖匙交給鍾師奶,鍾師奶將鐵閘打開,讓兩名小童出來。開門後,
鍾師奶向屋內望了望,屋內黑沉沉的,沒發現甚麼特別。
小兄弟向鍾師奶道謝,取回鎖匙鎖好門,餓着肚子上學。
「可憐的孩子。」
雖然對兩名小兄弟深表同情,但鄰居都不敢伸出援手。
這不是「各家自掃門前雪」,而是「清官難審家庭事」。
有街坊可憐這對小兄弟,買麵包給他們充飢,小兄弟父母知道後,上門大鬧一場,警告他人不要多事。
對方蠻不講理,又有誰想惹禍上身呢?
敢面對這對夫婦的,只有警務人員。
  
小兄弟的父母都染有不良嗜好,阿英更是監獄常客,雖是積犯,但犯的都是小案,如搶錢、順手牽羊等等,每次被捕,坐數個月監又放出來。
一年之中,阿英有九個月都在監獄中渡過。
  
當日下午二時,兩名警員抵達朗屏邨綉屏樓16X2室。
今年5月5日,阿英在元朗街頭搶一名女士銀包時,被市民拘捕交給警方。經調查後獲准保釋,每日上午十一時要向警方報到。
5月22日,阿英沒有到警署報到,警方循例通緝他歸案,兩名巡警到他的家中找他。
巡警拍門,但沒有人應,由於懷疑阿英躲在屋內不應門,一名巡警爬高,從走廊的氣窗向屋內查看。
巡警先看到掛在牆上的三張結婚照片,男的是阿英,女的是阿葵。
結婚照片對下是一張睡床,床上有一大一小兩個人,蓋在兩人身上的毛氈有一大灘血跡,牆上亦有噴射式血點。

巡警認為事有可疑,通電上峰,召消防員到場。
消防員用電筒向屋內照射,判定床上是兩個血人,於是破門入內,床上兩具屍體,分別是阿葵及阿勝。
法醫到場驗屍,發現女死者頸部被利器斬了多刀,血肉模糊,頭顱幾乎與身體脫離。
阿勝除頸部有扼痕外,無其他傷痕,相信被人徒手扼死。
室內的冷氣仍開着,兩人死去超過一天,屍身仍未發臭。
  
探員在屋內未發現兇器,廚房內的菜刀不翼而飛,相信兇手行兇後將菜刀帶走。
阿英沒有去警署到,兇手會否是他呢?
探員從鍾師奶口中得知,兩小時前,阿鴻及阿圖這對小兄弟仍在屋內。
鍾師奶說,在21日中午,聽到阿英與阿葵的吵架聲。
鍾師奶的說話,令探員感到困惑。  如果兩名死者在21日中午遇害,兩名小兄弟回家時,誰人開門給他們呢?
如果是兇手開門的話,兩名小兄弟為何會倖免呢?
兇手離開後,將鐵閘從外反鎖,他為甚麼要這樣做呢?
兩名小童在屋內逗留十多小時,為何沒有發現母親及弟弟已經死亡呢?
  
這一切疑團,要找到兇手及兩兄弟才會有答案。
探員很快就找到小兄弟,阿英仍然下落不明。
兩名小童表示,不知媽媽及弟弟已死,以為他們睡着了。
問及誰人開門讓他們進屋時,他們說是阿英開的,開門後,阿英就離開了。兩名小兄弟年紀還小,探員無法從他們口中得到更多線索。
  
探員在案發單位搜查時,在露台發現一個鐵鎚,一件染滿汗水的內衣。用混凝土砌成的灶頭,有部份已經損毀,探員相信,兇手企圖將屍體藏在灶下。
由於灶下位置太細,容不下兩具屍體,兇手將灶頭擊毀,增大空間。
兇手打算灶底藏屍,可能會買英泥及沙石,探員到附近一帶商戶調查,未有發現。
稍後,探員得到一條線索,昨晚八時半,一名男子,在朗屏邨匯屏樓二十七樓走廊墮樓死亡。
由於死者頭顱爆裂,身上又無身份證,警方將屍體舁送殮房,等候死者親人認屍。
探員到殮房套取死者指模,證實是女死者的丈夫阿英。
探員推測,阿英殺死妻兒後,原想灶底藏屍,但最終畏罪自殺。
經調查後,相信阿英與妻子為錢起爭執,他將妻兒殺死,打算灶底藏屍。
小兄弟回家時,他已冷靜下來,沒有再施毒手。
父母雙亡,小兄弟成了孤兒,對他們來說,也是一種解脫。

當屍體遇上路障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冷血兇案》

日期:1990年6月12日
地點:石澳沙灘停車場
人物:張青雲、吳小婷
案情:張青雲聲稱他的分居妻子吳小婷,持刀威脅他復合,混亂中將她刺死。
備註:1991年7月1日,此案在高院審結,張青雲誤殺罪名成立,按察司何柏判他入獄三年。張弟及其女友,承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各判監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

法醫湯明接報抵達石澳道爛泥灣時,重案組主管黃定邦及手下兩員大將,證物組組長細奀、偵緝組組長德仔,正在現場調查。
死者是一名長髮女郎,鼻上有一顆大黑痣,湯明推測死者年齡在25至30歲之間。
  
「死者身中多刀,額頭一刀深可見骨,面頰亦有刀傷,頸部大動脈被割斷,相信是致命傷。」湯明一邊檢驗屍體,一邊做驗屍報告。
  
「湯明,兇手所用的是甚麼兇器呢?」黃定邦待湯明完成初步驗屍工作後問。
湯明說:「死者身上有多處切割式及插入式傷口,切割傷口呈『V』字型,兇器相信是一把刀。至於插入式傷口,下端呈『V』字型,上端呈鋸齒狀,可能是潛水刀一類物體。」
  
「屍體伏屍地點,是否第一現場呢?」黃定邦問。
湯明說:「死者是被人在他處殺害,移屍到這裏來,死者大動脈被割斷,但屍體附近地面血跡不多,可見伏屍地點並非第一現場。死亡時間推算在晚上八時左右。」
屍體稍後舁往殮房,湯明對屍體進行更詳細剖驗,共發現五十七處傷口。
  
現場搜集證據工作亦告一段落,重案組探員在總部召開偵緝會議。
「路邊山坡的一棵樹,發現有被汽車碰撞痕跡。在樹皮上留下汽車漆油,按痕跡判斷,那輛車是沿石澳道向柴灣方向行駛。」細奀出示一些即影即有相片,相片內可見那株被撞的小樹。
  
「德仔,死者身份查出了沒有?」黃定邦問。
「黃Sir,死者相信是27歲的吳小婷。我們是根據死者鼻上的大黑痣,翻查人民入境事務處資料查出來的,她的家人已認屍,證實死者身份。」德仔說時,出示一疊資料。
「死者在永安中心一間公司任職,有父母及一弟一妹,在筲箕灣居住。」
「死者父親在筲箕灣經營一間理髮店,死者已婚,但已與丈夫分居。」
德仔說:「死者丈夫叫張青雲,24歲,曾在警界任職,現在一間保險公司任職高級保險經紀。」
聽了德仔陳述,黃定邦若有所思地說:「還有甚麼其他發現?」

「死者手上戴着的一隻鑽石戒指沒有失去,身上亦無被搜掠痕迹,可排除被劫殺的可能性。」重案組探員梁信說。
黃定邦說:「梁信推測十分有理,據法醫湯明說,死者在晚上八時遇害,在這段時間,死者何以會在現場出現呢?」
  
「死者伏屍地點雖不是第一現場,但亦相距不遠。」黃定邦的說話,引來探員的查詢目光。
「死者陳屍地點太過明顯,很容易被人發現,兇手要棄屍的話,應棄在其他地方,故推測死者在附近遇害。」
「有理由相信,死者在一部車內被殺害,兇手企圖將屍體運走時,汽車失控撞向山邊,兇手情急之下,將屍體推出車外。」黄定邦說到這裏時,一名女警將一份資料交給他。
女警說:「黃Sir,這是你要的路障資料。」
黄定邦看過資料後,面露笑容。
黄定邦說:「昨日晚上六時至十一時,警方在石澳道設有反賽車路障。從死者伏屍地點,可以見到路障的警示燈,兇手來到這裏時,看到有路障,一驚之下,才發生交通意外。」
  
梁信問:「不過,如果車上有血跡,路障的夥計(警察)也會發覺的呀!」
黄定邦說:「問得好,所以,我推測兇手會洗去車上血跡,最近凶案現場的清洗地點,相信是石澳停車場。」
  
黄定邦說:「細奀,待會到石澳停車場進行『魯米那液』試驗。」
「魯米那液」由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和水混合而成,用於「血跡檢驗」,曾沾過血的地方,無論沖洗如何徹底,接觸到「魯米那液」,就會發出藍白色的光。
「血液檢驗」果然有發現,同時證實了黄定邦推測。

細奀在石澳沙灘的男厠、停車場及石澳道一帶,發現有血液遺下痕跡。
經化驗後,證實血跡與死者相同,細奀推測,案發第一現場,應在石澳停車場。
由於停車場交通頻繁,遺下的證據已被破壞,偵緝工作全面展開。
  
黄定邦首先從死者的分居丈夫張青雲入手。
「張先生,今次邀請你到來是希望你能提供線索,協助調查吳小婷的案。」黄定邦發現張青雲臉上沒有一絲哀傷神色,顯見他對吳小婷之死無動於衷。
  
張青雲說:「我有好一段時間沒有和她見面了,對於她的一切,我無可奉告。」
張青雲曾在警界任職,對警方調查程序瞭如指掌,在黄定邦要他提出不在場證據之前,他已先說出來。
「黃Sir,我不想浪費你的寶貴時間。」張青雲把右手食指橫放在口中,用牙齒輕咬了一下,隨即說:「在案發時(1990年6月12日),我與弟弟及他的女友一起吃飯,他們可以證明我在當晚七時至十一時的一段時間內,是與他們在一起的。」
  
黄定邦用手指彈着枱面說:「張先生,多謝你的合作,日後,我們可能會再麻煩你的。」
「黃Sir,不要客氣,這是我應該做的。」張青雲輕鬆地說。
黄定邦察覺到張青雲緊抓着椅子扶手的雙手已鬆開,身體亦開始放鬆。
黄定邦笑了笑說:「張先生,聽說推銷保險的收入相當可觀,當警察就沒有用了,尤其面對九七問題,一想起就頭痛。」
「我加入警察太遲了,如果在『華探長』時代,有油水(貪污)可分,我也不會轉行。」張青雲說時,用手把玩放於枱面上的手提電話。
張青雲於1984年加入警界,1986年與死者吳小婷認識,來往兩年後,於1988年結婚。
  
兩人經濟條件不佳,未能共築愛巢,雖然已有夫妻名份,但仍各自與家人居住。
結婚初期,兩人生活得十分愉快,但由於張青雲仍如婚前一般揮霍,加上吳小婷不喜歡他做警察,他在1988年辭職,改任保險公司經紀。
另一原因是張青雲未能通過升職試,對警察工作感到灰心。

張青雲將身體俯向前說:「黃Sir,正如你所說,當警察壓力大,工資低、升職難,做保險經紀就不同了,輕易月入過萬,又不用披着那件馬騮衣(警察制服)。」
轉任保險經紀後,由於收入增加,張青雲更不安於室,導致婚姻出現裂痕。
1989年,張青雲與吳小婷協議分居。
分居後,兩人各自結交異性,張青雲與一個女子同居。
「結婚是戀愛的墳墓,的確是至理名言,我今後不會再進墳墓的了。」張青雲說完,哈哈大笑了幾聲。
黄定邦與張青雲在愉快氣氛中結束談話,張青雲臨走時,不忘向黄定邦遞上卡片,「黃Sir,如果你或你的親友想買保險,找我吧,我會為你們提供最佳服務的。」
  
張青雲踏出黄定邦的房間後,黄定邦下令偵緝組組長德仔派人監視張青雲。
「黃Sir,是甚麼令你對張雲起疑心的。」德仔從不懷疑黄定邦的決定,因為黄定邦每做一件事都有他的理由。
黄定邦說:「德仔,是他的身體語言引起我的疑心。」
黄定邦向德仔解釋:「在說出他的不在現場證據時,他將食指放在口中咬了一下,這是說謊身體語言。」
在人類的潛意識中,說謊是一種不當行為,說謊時,會用手遮掩嘴部,希望分散別人的注意力。
  
黄定邦說:「德仔,麻煩你翻查一下張雲手提電話使用資料,尤其留意他最近有否打過電話給死者吳小婷。」
調查很快就有了結果,證實了黄定邦的推測。
  
「張青雲那日離開重案組總部後,在中環一間餐廰與弟弟見面,我們錄下他們的談話,內容是張青雲向弟弟重申,要他為自己製造不在現場證據。」德仔向黄定邦作出匯報。
「手提電話資料方面,我們查到在案發當日下午,張青雲曾兩度致電死者,一次下午三時零七分至三時十六分,一次在下午六時十三分至六時十八分。」
  
掌握充分資料後,黄定邦首先拘捕張青雲的弟弟,警誡作供後,張弟承認與女友串謀,為張青雲製造不在現場證據。
6月16日,黄定邦再邀張青雲到重案組總部協助調查。
張青雲在黄定邦房間內,見到他的弟弟沮喪的模樣時,他知已東窗事發,無可抵賴,於是爽快作供。
  
「案發當日下午,吳小婷約我到中環皇后戲院見面,我駕車接她,她提議到石澳去。」
「我將車泊在石澳停車場後,問她為甚麼要見我,她說男友對她不好,要求與我復合,我一口拒絕。」
「此時,她取出一把潛水刀,抵在我的胸前,威嚇說如我拒絕,她先殺我再自殺。」
  
「我假意應承,乘她不覺,搶去潛水刀,可是她反抗,混亂中,我把她刺死了。」
「我原想把屍體運往他處拋棄,但不遠處有警方路障,慌亂中汽車撞山,我把屍體推落馬路,再將車駛返石澳停車場清洗,然後離去,為製造不在場證據,我要求弟弟及他的女友幫忙。」
  
1991年7月1日,此案在高院審結,張青雲誤殺罪名成立,按察司何柏判他入獄三年。
  
張弟及其女友,承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各判監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