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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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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子彈兩頭冤 殺警狂徒—文錦棠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73年8月14日
地點:深水埗北河街
人物:文錦棠、張天林
案情:文錦棠與同黨械劫銀行,與警方駁火時,槍殺警長張天林。
備註:文錦棠出獄後深悔當年轟斃了那位警長,對死者一家造成極大傷害,現在他每次路過命案現場,仍會為自己當年所幹的錯事心驚膽戰,他誠意地向死者家人說聲對不起。

***************

小時候,文錦棠(Mandy)曾立志當警察,其後卻加入了黑社會作奸犯科。
1973年,他與同黨打劫深水埗渣打銀行,逃走時與警方相遇,手槍射出的一顆子彈,奪去了警長張天林性命。

落網後被判死刑的他,當年21歲,他從沒想過可以活着離開監獄,1997年香港回歸,他出乎意料地由監獄回歸社會。
更出乎意料的,是當日與警方對立的死敵,今日竟視警方為好朋友,過往千方百計要離開監獄,今天卻成了監獄常客……

文錦棠出生於香港的貧窮木屋區,讀了五年小學後出來工作,在電影院門口賣魚蛋及其他小食,十三、四歲時正式加入黑社會,十七、八歲,認識一群「有錢」的朋友。

一向過着貧窮生活的年輕小伙子,「有錢」如一顆具超強吸力的磁石,足以控制人生的指南針。
與「有錢」的朋友吃喝慣了,文錦棠立志要賺大錢,讓所有人都看得起他。

學歷有限加上貪威識食,他深知就算如何努力,也不可能賺到可供揮霍的錢,要賺快錢,搶劫是一條捷徑。
「搶劫比想像中容易,只要人多勢眾,再加上手上持有武器,沒有人不將財物奉上的。」「有錢」的朋友對文錦棠說。

第一次順利得手,分了不少錢,令他覺得搶劫的確是賺錢捷徑。
錢得來容易,花得更快,花得愈快就想劫得的錢愈多,最多錢的地方就是銀行。
銀行有持槍護衛,要劫銀行,先要有槍,有了槍之後,文錦棠於1973年8月14日,上午十一時許,與同黨打劫銀行。

當日,八至十名匪徒(其中多人蒙面),分持五枝手槍及多柄利刀,闖入渣打銀行深水埗分行,首先脅持兩名護衛員,繳去兩支點二二口徑佩槍,再指嚇女出納員,掠走四十六萬二千七百三十五元。
劫案進行期間,一隊解款員剛巧到銀行解款,數名匪徒先擊倒進入銀行的解款員,再挾持銀行一名女職員黃嘉倫(23歲)作人質,走出銀行登上接應黃色私家車(AB948)逃走,其餘匪徒乘一部紅色私家車(AV9296)逃走。
黃色私家車駛至長沙灣道與東京街交界,與一部雙層巴士相撞。  
匪徒棄車截停一部平治房車,用槍指嚇司機驅趕下車,搶駕平治逃去,臨走時撒出一批面額一百元及五百元鈔票,引來途人搶拾,製造混亂趁機逃去。

平治司機李鎮商截停一部車,要求跟蹤匪徒,此時,接報趕至的警方巡邏車與李鎮商相遇,得知賊車去向,一同追截,至北河街時由於交通擠塞,匪徒棄車逃走。
巡邏車上的警長張天林(編號2790)下車追賊,雙方駁火,張天林頭部太陽穴中彈,送院延至下午一時五十分不治。

張天林於1952年(23歲)加入警隊,1960年升為警目,1970年獲殖民地長期服務獎章,1971年升為警長,遺下一妻三子。
警匪駁火期間,除警長張天林殉職外,還有三名市民被流彈打傷。
槍戰後,警方在紅色私家車內尋回一萬零九百元,黃色私家車內找到十一萬元,在銀行附近街道檢回二千元。
在東京街的明渠內,找到一柄賊人棄置的西瓜刀。

1973年8月16日,這宗劫銀行殺警案有突破進展,警方一共扣留二十一人,其中三名是警員,包括一名現任雜更的荃灣警署警員,一名最近被革職駐守上水的警員,一名曾在油麻地駐守現已離職的警員,另有三名曾任水雷炮兵(華籍英兵),五人曾在大陸做過民兵,一人為退職獄警。

賊黨由現役及退役受過槍械訓練人員組成,令當時的警務處長薛基輔震怒。
警方的搜捕行動由高級警司威利策劃及領導行動,在九龍山谷道廉租屋拘捕數名疑人。
檢獲六枝手槍(其中四支證實與銀行劫案有關),及三萬元贓款。
由麥士達總偵緝督察帶領的小隊,在柴灣新區起回十萬元及拘留四人。
由特別罪案調查組佐治總偵緝督察帶領之小隊,在山谷道廉租屋一單位,拘捕一名男子及起回三萬二千元。
由李洛夫偵緝總察帶領的小隊,在土瓜灣一單位內起回二萬九千元及拘留一名男子。
1973年8月17日,港府新聞處處長凌晨一時十五分代警方發出消息:十名與深水埗渣打銀行劫案有關的疑犯,包括一名十四歲男童,於今晨將在銅鑼灣裁判司署提堂,控罪共達五十六項。

十名被告包括:
文錦華(24歲,水泥工人)
何貴華(23歲;文員)
文錦海(19歲,油漆工人)
文錦棠(21歲,無業)
鄺志德(20歲,無業)
蔡文健(21歲,無業)
謝大桐(25歲,無業)
姚勝(22歲,無業)
陳柏洪(21歲,無業)
姚某(14歲,無業)

雖然被控殺警重罪,但各被告仍態度囂張,當囚車抵達法庭時,記者影相之際,其中一名疑犯大罵:「影乜嘢?整兩槍你哋嘆吓嗱!」
被告又在庭上呼喝哭喊家人:「唔使喊!有乜好喊呀!」
各人更投訴警署內的食物不佳,要求還押監房,被法官拒絕。

各被告上庭後被押回中央警署域多利羈留所後,竟然集體鼓噪,要求改善食物,結果由助理警務處長港島指揮官保域,及中區警司祈立基出馬,才將事件平息。

經過審訊後,各被告分別判監,這案有七名被告同時被判謀殺罪名成立,在香港犯罪史上罕見。
文錦棠因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
對於被判死刑,文錦棠不以為然,甚至在押離法庭時向家人輕鬆地揮手,但他絕不甘心,他覺得很不公平,因而在獄中打架鬧事發洩心中的沮喪與不滿,成為獄中的麻煩人物。

一年後,文錦棠循例得到港督特赦,由死刑改為無期徒刑,不過,文錦棠卻情願死,他認為死只是一瞬間的事,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總比終身監禁好。
一個要在監獄中終老到死的人,活着有甚麼意義? 
入獄後,聲稱與他「出生入死」的兄弟沒有來探他,倒是一向被他認為麻麻煩煩的老母親,風雨不改地帶來關懷與溫暖。
監獄的日子雖不好過,轉眼過了十二年,在這十二年,文錦棠的人生一片空白。

文錦棠的女兒在他入獄後出生,文錦棠的妻子提出離婚,女兒由母親一手一腳帶大,因為有一個犯了殺警大罪的父親,受盡冷嘲熱諷,對於因自己所犯過錯而令親人受苦,文錦棠心如刀割。
有一天,他突然覺得,與其渾渾噩噩過日子,不如找點興趣度日,結果他加入了獄中一隊樂隊。

有人說音樂能陶冶性情,套在文錦棠身上最適合不過,他由獄中的麻煩人物變成模範囚犯。
一位獄警甚至對他說,從來沒有想過可以把一個犯人的報告寫得這樣好。
不久,文錦棠接到通知,他由無期徒刑被特赦為有期徒刑。
雖然不知何時可以離開監獄,但對文錦棠來說總算是一個希望。
最難得的,是當年十七歲的女兒,終於肯原諒他,第一次叫他做爸爸,渴望出獄的期盼如強心針般令他對未來充滿信心。
1997年,文錦棠獲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特赦,12月3日,他在獄警祝福聲,囚友的歡呼聲中,踏出了住了廿五年的監獄。
文錦棠出獄後再婚並再誕一女,他曾在幾個基督教機構工作,先後拜訪過本港超過四百六十間中學,也到過澳門與香港的幾所著名大專院校,每周去警察學校參加講座,分享自己的體驗。

自己踏足過的歧路,文錦棠特別關注青少年問題,他說:「孩子們最需要是父母的愛,許多父母因忙於賺錢,抽不出時間來陪孩子,習慣用物質去補償,用成績去評價孩子,令到孩子們容易對人生有錯誤觀念及自暴自棄。」

文錦棠深悔當年轟斃了那位警長,對死者一家造成極大傷害,現在他每次路過命案現場,仍會為自己當年所幹的錯事心驚膽戰,他誠意地向死者家人說聲對不起。

八仙飯店前傳:福昌樓慘案

元方【元凶系列】
案發日期:1973年11月5日

一組破損指紋,揭發前後十三年的兩宗謀殺案。
主角本是一人,動機都是為錢,代價是十二條人命。

首先,應從1973年説起,地點是香港鰂魚涌。
生性好賭的陳梓樑,在九龍經營一間小型毛衣廠,由於生意不景氣,又欠下賭債累累,生活慌惶之時,突然想起了從前跟他合作過的夥伴兼老朋友李和,冀向對方商借款項,解燃眉之急。

某日,陳梓樑手上拿着一瓶啤酒,邊喝邊行的朝着鰂魚涌英皇道方向走去,來到李和的住所。
李和,32歲,是某塑膠廠經理,跟妻子葉劍娣 (26歲) 育有一名三歲大的兒子,一家三口住在鰂魚涌福昌樓 (圖15-16) B座十樓11室;另外李和的姊姊李寶珍 (44歲) 及其夫婿楊新 (50歲),與及他們的一名20歲兒子,亦住在此單位。
換句話説,全屋有六人居住。

11月5日上午,李和的姊姊跟其夫往茶樓品茗後便到街市買菜,他們的兒子更一早上班去,待在家中的就只有正在休息的李和及其妻葉氏。
下午一時許,陳梓樑找上門來,甫一進屋,就毫不客氣的要求李和給他一萬 (這個數目當年不算少)。
「沒有!我會將一萬元放在家,隨時待你來取嗎?!你真瘋抑或假瘋?」李和不好氣地説。
陳梓樑很激動:「枉大家一場兄弟,你就見死不救嗎?」
「不是借不借的問題,你從前欠下的債,我尚且未有追討,現在又大喊要一萬大元,是否太過份…瞧!以你的賭性,就算更多的錢也被輸光,是掉錢落海!」李和語重心長的跟陳梓樑説道理。
「他媽的!」陳梓樑不單沒有領會,反更見激動,他將手中的酒瓶底撃破,成半截斷開的利器,指嚇着李和夫婦,聲令兩人不得聲張,並找出繩索將他們的手足緊緊捆綁…

下午一時三十分,李寶珍買菜後返家,正當拿鎖匙開門之際,鐵閘突然打開,開門的是陳梓樑,他説:「寶姨,你回來正好,阿和在家暈倒了,快進來幫手!」
由於彼此認識,李寶珍不虞有詐,連忙衝入屋內視察,卻發現弟弟夫婦倆已被人牢牢捆綁,置在梳化上。
算是機警的她,欲奪門而出並發出呼叫,但陳梓樑更為敏捷,一手攔截着大門,一手用利器頂着她的喉嚨,命令她乖乖的步入房間…
陳梓樑以同樣的方法把她的手腳捆綁,置於床上,復用封箱膠紙把雙眼貼緊,之後拿被鋪把她全身覆蓋,雖然「肉隨砧板上」,李寶珍仍不時擺脫掙扎。
陳梓樑稍後退出房間後幾分鐘,李寶珍聽到房外的對談。
李和:「動武也無補於事,何苦呢?如果要錢,我現在可給你二千元…」
陳梓樑:「哼!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快撥電給你的『兄弟』籌錢,我現在非要一萬元不可!」
陳梓樑撥出電話,把聽筒放在李和耳邊,着他向身邊朋友借款,可是經過幾次交涉,沒有人肯幫助,其間兩人曾發生激烈口角。

十幾分鐘過後,單位內變得鴉雀無聲,此時李寶珍已把繩索鬆綁,慢慢的走出客廳,只見弟婦葉氏仍被捆綁在梳化上,弟弟李和則不知所終,她趕快上前將葉氏的繩索鬆脱,殊不知浴室門突然打開,陳梓樑跑過來,用利器向着兩名婦人的頸部及身上狂刺,雖不及要害,但用力甚猛,當場血花四濺,慘叫不斷。
陳梓樑之後將兩個女人推入房間內,並把門子關上。
弄至如斯境地,陳梓樑把心一狠,要趕盡殺絕,決定放火燒屋!
屈縮在房間的兩個女人,身受重傷不敢妄動,不料門隙滲出陣陣濃煙才知大難臨頭,開門一看已是火光熊熊,生死之間只好攀𥦬逃命,她們沿着外牆花架慢慢爬行,好不容易才爬到隔壁住客單位的窗邊,户主陳太看見兩名滿身鮮血的婦人極度狼狽,立即開窗迎救,一線之隔,可謂天國與地獄。
跳進陳宅後,兩個女人痛苦咆哮着,李寶珍謂有惡人在她們的單位內行兇,要求陳太鎖緊門窗,免得兇徒找上來,而葉氏則説她丈夫仍然生死未卜。

不久,消防人員接報抵達火場灌救,起初視作普通家居失火,卻赫然在單位廁所內有所發現,一具屍體在浴缸內半浮半沉,手腳被綁,雙眼圓瞪,額頭紅腫,死狀恐怖,相信是被人放水活活溺斃,這名死者就是户主李和。
那李和夫婦的三歳孩兒又在哪裏呢?
坊眾一度傳出是被放火殺人的兇徒抱走了,後證實純屬揣測,實情是孩子在案發時正寄居於死者親友家中。
倒算是萬幸,否則以兇徒殘暴成性來看,孩子早就掉命。

因案情嚴重,警方重案組探員接手調查,由於作案者手段兇殘,亦不排除涉及仇殺。
根據案中兩名倖存者提供的資料,警方很快就鎖定了人物,正通緝疑兇陳梓樑 (圖08-09),又叫陳仲文,42歲,中山人,操本地話,身分證號碼為B955656,約五呎六吋高,身材壯碩,住觀塘某屋邨,最後出現時身穿米色短䄂恤衫、淺灰色牛仔褲、黑皮鞋。

警方謂曾到疑兇親友及家屬住所調查,並經已掌握有力線索,聲稱會在數天內將兇徒緝捕。
惟兩個月後,案情毫無頭緒,警方懸紅五千元,望將疑兇緝拿歸案。

其實犯案後的陳梓樑,為了逃避警方追捕,竟把左手食指截去一節,更火燒指頭,破壞指紋,他早在案發後的星夜之際,已潛逃大陸。
身在香港的警方,只有勞勞役役的份兒,毫無所得,就此成為懸案。

但世事難料,本案發生的十三年後,卻有了突破性的發展。
事緣1986年,澳門揭發震撼華南沿岸的「八仙飯店滅門案」(俗稱人肉叉燒包),受害由7歲至70歲,共十條人命,殺人動機是賭博欠債及謀財害命,渉案人名叫黃志恆,港澳報章連日廣泛報道,並附上黃之照片。
鰂魚涌慘案死者遺屬葉氏在報章看到黃志恆照片,心寒之餘,認定此人就是當年的殺夫兇徒陳梓樑!
她隨即通報警方,有關方面立即透過澳門司警取得了資料,雖然疑兇指紋曾被做過「手腳」,但鑑證科人員最後確認陳梓樑與黃志恆本屬一人。(圖11-12)

東窗事發,陳梓樑直認曾在香港殺過人,但對澳門「八仙飯店滅門案」卻矢口否認。
那陳梓樑為何跟澳門的滅門案扯上關係?

如上所述,陳梓樑在香港殺了人之後十分害怕,潛逃中國大陸,在那裏渡過了七年的安逸時光,並跟一名叫阿芳的女子相戀 (她之後成為陳的第二任妻子)。
1980年後,兩人雙雙由廣東南海偷渡至澳門,陳梓樑改名換姓,名叫黃志恆,在黑沙環祐漢新村定居,及後認識了「八仙飯店」東主鄭林。

1985年8月4日,黃志恆 (陳梓樑) 疑因賭博及金錢糾紛,涉嫌殺害鄭林一家十口 (包括受害者親戚及店內夥計),並將十名死者肢解棄屍,之後吞佔飯店。
澳門坊間流傳,説部份屍體碎肉被製成「人肉叉燒包」在店內發售 (惟此點未得到證實)。

直至1986年9月,由於「八仙飯店」東主鄭林一家失蹤經年,而黃志恆卻當了飯店的老闆,因而引起澳門司警懷疑,相信有人謀財害命。(圖13)

9月30日,澳門司警落案起訴黃志恆,罪名是謀殺鄭林一家,其間他一直採取不合作態度,供詞反覆無常,不盡不實。

黃志恆之後被還押在澳門市牢監獄,遭到其他囚犯毆打,他嘗試絕食,也曾割脈自殺但不成功。
12月4日凌晨,他願望達成,在第二次自殺中死去。(圖14)
這個「港澳屠夫」最終魂斷澳門市牢監獄。

1973年的鰂魚涌慘案,總算是沉冤昭雪;而「八仙飯店滅門案」,由於案情頗為複雜,且涉及其他幫兇的可能,但隨着當事人在獄中死去,謎底依然未解。
無疑,香港的「福昌樓」正是澳門「八仙」之前傳。
若果沒有「福昌樓」事件,便沒有「八仙」滅門案吧,是這樣的嗎?
然而,宿命就是宿命。
文:元方
海報設計:豹魁
圖01:1973年11月6日,華僑日報
圖02:1973年11月6日,大公報
圖03:1973年11月6日,工商日報
圖04:1973年11月6日,工商晚報
圖05:1973年11月6日,工商晚報
圖06:1973年11月6日,大公報
圖07:1973年11月7日,(左) 工商日報;(右) 華僑日報
圖08:警方緝捕陳梓樑歸案
圖09:1975年8月14日,工商晚報
圖10:1974年1月8日,華僑日報
圖11:陳梓樑 (圖左) 與黃志恒 (圖右) 同屬一人
圖12:1986年10月19日,大公報
圖13:1986年9月30日,華僑日報
圖14:1986年12月5日,大公報
圖15:今天的福昌樓01
圖16:今天的福昌樓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