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

  • 2025年10月29日
顯示包含「仇殺」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包含「仇殺」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殺人放火金腰帶 十二條命-林寶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死囚生死實錄》

日期:1971年1月12日/1972年11月28日
地址:西環干諾道西/赤柱監獄
人物:林寶、梁泉、李沛權
案情:林寶為報復梁昔日生意拍檔梁泉,僱人放火,導致十一人喪命。入獄後,再用刀殺死一名囚犯李沛權。
備註:1994年6月27日,坐了廿四年監的林寶提前獲釋,在家人財政支持下,自稱虔誠基督徒的他,創了福音字畫生意,他說:「每次講完見證,都好多人來買我的字畫。」

***************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因縱火奪去十一條人命而被判死刑,獲港督特赦有期徒刑三十年後的第三個月,他又在獄中殺死一名囚犯,被再判處死刑時還向法官拱手道謝。

原以為今生要在獄中渡過,在獄中自暴自棄被列為「麻煩人物」,卻又在服刑二十四年後獲得釋放。
出獄時已經51歲的他,經營福音字畫生意竟然發了達,雖然他口中說是耶穌救了他,但他在鄉下的老母病危時,他冷冷地說:我要做生意,行唔開……

1971年,西環干諾道西發生一宗縱火謀殺案,造成十一人死亡,當年27歲的林寶,經審訊後,於同年7月21日被判死刑,背負十一條人命服刑。
該宗導致十一人喪生的縱火案,於1971年1月12日發生。

林寶與梁泉及高文合股承接石籬新區的電器及裝修,林寶負責經營及接生意,梁泉供應電器用品,高文負責裝修。
合股後不久,因生意不好,梁泉不再提供電器用品,林寶不滿。
他的債仔趙汝華說可教訓梁泉,結果,林寶同意,若趙汝華令到梁泉不能工作,趙汝華欠他的七百元可一筆勾銷。

趙汝華用鐵枝襲擊梁泉,雖令他受傷,但仍能工作,林寶認為趙汝華未盡全力,要他放火燒梁泉的舖頭。
該案於1971年7月21日在高等法院審結,五名被告被控兩項罪名,包括:
(一)於1971年1月12日,非法及惡意縱火焚燒干諾道中139號之商店及住戶。
(二)同時同地,謀殺男子梁泉。

法官引導陪審團判案時指出,五名被告當日尋仇目標人物,是干諾道中139號地下泉聲電器行的東主梁泉。
梁泉與林寶有生意及錢債糾紛,林寶糾黨縱火,結果導致十一人在火警中喪生,除梁泉外,其餘十人為大廈住客。

陪審團於上午十一時半退庭商議,至下午五時四十分復出,一致裁定林寶(又名林寶大,29歲),及趙汝華(又名華仔,20歲),謀殺及放火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兩被告死刑。

其餘三名被告,包括:
潘民(18歲,失業)誤殺罪及放火罪罪名成立。
余朗輝(19歲,無業)、陳藻翔(又名陳潤明,22歲,無業),兩人控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感謝陪審團數星期耐心協助聆訊,特令每名陪審員免役六年,在審訊期間每人每日可得最高酬金五十元,法官又讚揚破獲這案的警務人員。

1972年8月22日,港督赦免林寶死刑,改判三十年有期徒刑。
在獲特赦後三個月,1972年11月28日,林寶在赤柱監獄A倉,因為殺死一名18歲囚犯李沛權而被控謀殺。

案件於1973年8月15日審結,林寶由於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整個審訊過程中都無律師代為辯護。
此案由副按察司丁禮廉主審,檢察官德傑任主控,筲箕灣偵緝主任楊道顯協助主控,陪審團由五男二女組成。
林寶在作供自辯時說:「我是一個無用之人,請求法官與陪審團將我吊死。」
庭上的人以為他對自己所犯罪行感到極端後悔,所以才「求死贖罪」,豈料他隨後所說的一番話,卻表示出他毫無悔意。
林寶說:「1971年,警方收買證人指控我犯罪,我就因此被判死刑。」
「我其後寫了一封『千字文』給港督,我說我是冤枉的,我沒有向他要求特赦,但他竟未經我同意就將我特赦,判我坐三十年監,自此就麻煩多多。」

林寶說,他原本被單獨囚在死囚倉「與世無爭」,獲特赦後由死囚倉轉到A倉後,經常被死者等人騷擾。
林寶說時聲淚俱下:「我不想爆黑獄內幕,死者是一名道友,每天都強索我的食物,然後用食物換白粉,我拒絕他的求時,他就找人打我。」

「去年(1972年)11月1日,死者聯同另一囚犯林權打我,林權箍我的頸,他就用鐵支打我的頭,我被他們打得幾乎喪命,但兩人只被囚在黑房十四日就沒事,世上那有這種便宜的事!」
林寶說,當兩人在黑房囚禁滿十四天,放出來時,死者用小刀襲擊他,他將刀奪過來同時警告對方離開,但對方仍撲向他,他在自衛情況下將對方殺死。
林寶說:「事發後我向獄中職員說是自衛殺人,但他們不相信我。」

案中證人林權說出另一個版本,他說:「事發當日,我與死者剛從黑房放出來。當日下午五時,死者及被告與其他犯人齊集在A倉,分兩排蹲在地上等候吃飯,死者與被告同蹲在左排。突然,我到被告大叫:『死啦!』,死者叫了一聲『唉唷!』,站起來行了幾步就倒地不起。」

在場的一名獄吏作供時稱:「我聽到慘叫聲後,看見被告從死者身上拔出一把小刀,我上前喝止他時,他表示要見獄長。」
獄長作供時指出:「被告將一把染血小刀交給我,掀起囚衣給我看先前遭死者打傷的傷痕,他表示殺害死者是為了報仇。」

死者被送往監獄醫院後不久不治,死者右眼、口部、頭及頸部都受利器傷害,死因是流血過多。
陪審團於下午三時半退庭商議,至六時半復出,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林寶聞判後,拱手向法官及陪審團致謝,表示不會上訴。

林寶曾分別在三個監獄服刑,包括:赤柱(四年),小欖(十八年),石壁(兩年)。
1994年6月27日,坐了廿四年監的林寶提前獲釋,重返社會後,他做過飯堂侍應,他心中知道,在外面打工,身世一旦被揭破,就無法做下去。

在家人財政支持下,自稱虔誠基督徒的他,創了福音字畫生意,他說:「每次講完見證,都好多人來買我的字畫。」
雖然賺了不少錢,但對家人卻十分冷漠,妻兒去旅行,他說沒空,鄉下老母病危,他說:「生意忙,行不開。」

林寶的妻子做過工廠女工,又幫高官和領事做鐘點傭工,獨力養大三名子女,對他一直不離不棄。
雖然得到天賜的僥倖,但林寶並不心足,他說:「當年炒股最賺錢的時候,我坐了監,否則,我會賺好多錢,我最笨的朋友都發了達。」
林寶在20歲時由珠海偷渡來香港,在華富邨居住,到餐廳做雜工,後來做酒樓買辦,最風光時,晚晚去夜總會。
談到第一次被判死刑,林寶的版本是這樣的:1970年,他以幾萬元積蓄跟朋友合資開電器舖,一年多後,朋友連人帶錢不知所終。

性情火爆的他誓要把錢追回來,僱用黑社會收數,結果他的朋友被黑社會打死。
警方不去檢控黑社會,卻告他謀殺,結果他被法庭判死刑。

第二次殺人的版本:「有一天,我收到通知,我太太出糧時被人截劫,搶走了二百多元,她因為反抗被賊人插了一刀,入了醫院。」
那天在飯堂吃飯時,三個囚犯來向他索錢,威脅用刀刺他,他搶過對方的刀,往其中一人的肚直插。
「懲教署人員即時將我打暈,我醒來時,才知道自己殺了人,有警員問我要唔要律師,我話要都無用。」

結果他被控謀殺罪名成立。

小積怨大屠殺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情色殺人案》

日期:1980年7月26日
人物:黃德良、鄧桂英、張發喜、張海晴、張海恩
地點:大埔林村三渡坑村一間木屋
案情:黃德良因不滿鄧桂英落井下石,企圖殺死她一家。
備註:1981年7月9日,陪審團聆聽全部證供後,裁定黃德良謀殺及嚴重傷人罪名成立。按察司賈施雅即席宣判黃德良死刑,賈施雅在判案時指出,被告連兩歲女孩也不放過,令她終身殘廢,判被告死刑,亦難彌補他所犯的罪過。
1983年11月1日,港督考慮行政局意見後,赦免黃德良死刑,改判終身監禁。

***************

大隊警員接報趕到大埔林村三渡坑村時,村民正七嘴八舌說過不停。
距村民不遠的地上,一名全身染滿鮮血的女子躺在地上。
她的身旁,蹲着兩名受刀傷的小女孩,不斷搖着那名女子的身體,叫着:「媽媽,媽媽。」

救護人員為該名女傷者包扎傷口時,發現她的頸部中了一刀,那一刀把她的喉管也切斷了,看來,是救不活了。
兩名女童,年紀較小的,受傷亦頗嚴重,救護員立即將三人送院。

從村民口中,警員知道女傷者名鄧桂英(30歲),兩名女童,分別是5歲的海晴、2歲的海恩。
鄧桂英的35歲丈夫張發喜,住在三渡村一間木屋內。
警方懷疑是一宗倫常案件,事發後,張發喜一直沒有出現。陳沙展帶同三名警員到木屋查看,在發現傷者與木屋之間,有一條血路相連。
陳沙展相信,女傷者與兩名女兒,可能由木屋逃出來,最後不支倒地。
木屋的門鎖着,陳沙展曾拍門及叫屋內的人開門,但屋內沒有反應,陳沙展決定撞門入內。

門撞開後,陳沙展看到一名男子伏在廳中的梳化上,手腳被捆綁,口中被布塞着,頸部有刀傷。
那名男子的上半身,被自己流出來的血,染得一片殷紅,全身虛脫。
陳沙展對警員說:「快叫救護員來!」

警員離開後,陳沙展先為那男子鬆綁,那名男子雖然十分衰弱,但仍可回答陳沙展的查詢。
陳沙展問 :「你叫甚麼名字?」
「張發喜。」那名男子答。
陳沙展問 :「究竟發生了甚麼事?」
「打劫。一個蒙面人。」張發喜說完就昏迷過去。
救護員到場,替張發喜包扎傷口,送到醫院急救。
張發喜送院後檢回性命,但他的妻子鄧桂英,延至翌晨八時,終因傷重不治。
兩名女童,海晴傷勢較輕,兩歲大的海恩,被刀傷及筋骨,終生殘廢。
這宗一死三傷兇案,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重案組主管黃定邦先替張發喜錄取口供。
張發喜說:「那時大約凌晨三時,我們一家都已入睡,我是被撬門聲弄醒的。」
「我靜靜起床,從窗縫往外看,見有一名男子正在撬後門,進入廚房,我覺得奇怪,因為廚房沒甚麼值錢的東西。」
「此時,我太太亦起了床,她問我發生甚麼事,我說我不知道。」
「未幾,我見那人從廚房拿了一罐石油氣出來,石油氣還連着喉管,但連接爐具一端已被截斷。」
「那人將石油氣搬近我們,看情況是想將罐內的石油氣放出來。」
「我怕會引起火警,衝前去阻止,料不到那人手上持有一柄菜刀。」
「那人用菜刀脅逼我返回房內,用繩捆綁我的手腳,用布把我的口塞着,然後將我拋到廳中的梳化去。」
「那人向我的頭斬了一刀,我痛得昏了過去,以後發生甚麼事,我就不知道了。」
為張發喜錄取口供後,黃定邦到另一病房,問可能目擊經過的海晴。
黃定邦問海晴:「海晴,你有話要說給警察叔叔聽嗎?」
海晴緊張地說:「那人把爸爸斬傷了,媽媽拉着那人,那人把媽媽推入房間,說了一些話,那些話怪難聽的。」

黃定邦說:「海晴,那些話你都記得吧。」 
海晴說:「當然記得,那人說:『你你你實實在太太多事事了,我我今日就就要把你你們趕趕…』,警察叔叔,我就只記得這麼多了,那人說完,就用刀斬我們,媽媽及我們都受傷了。」
「後來,媽媽向那人踢了一腳,抱着我們逃走,一直叫救命,後來媽媽倒在地上,動也不動。」
在醫院餐廳,黃定幫邀請陳沙展一同調查這案。
陳沙展離開醫院,重返現場調查,現場由兩名警員看守,陳沙展進入屋內突然驚叫。
兩名警員衝入屋內,只見陳沙展被一頭大狼狗咬着右腳
幸好他穿了皮靴,才沒有受傷。
其中一名警員曾在警犬隊任職,很快便馴服了那頭狼狗。
警員檢查狼狗雙眼後,對陳沙展說:「這種狼狗對主人很忠心,牠似乎被人餵過藥。」

那頭狼狗由獸醫檢驗後,證實曾被餵服安眠藥,這種狼狗不會吃陌生人餵食的東西,能餵他吃案眠藥的,可能就是狼狗熟悉的人。

陳沙展向黃定邦匯報情況。
黃定邦到達現場,召來一隊藍帽子警員,在附近向住戶進行問卷調查。
調查工作大約三小時後結束,沒有特別發現。
藍帽子警員收隊時與黃定邦擦身而過,黃定邦聽到一名藍帽子警員對他的同袍說:「不是我偷懶,那個『漏口』(口吃)的真難搞,為他做問卷,花的時間比做五個人還多。」

黃定邦連忙截止那名藍帽子警員,知道那人叫黃德良,21歲,在兇案現場附近一間芽菜工場工作,在工場宿舍居住。
黃德良與女死者相熟,經常到女死者家中作客,還送了一頭狼狗給她。
最近,兩人因錢發生爭執,女死者曾對人說,黃德良恐嚇要殺死她。
黃德良是義會會頭,最近虧空會銀,向女死者求借,女死者不但沒借錢給他,更將事情告知會仔,會仔向黃德良追討會銀,令他十分狼狽。
黃德良最後得到親戚幫助,渡過難關,但他的義會已再沒有人捧場了。

黃定邦派探員監視黃德良,看見他在深夜將一包東西拋下山坡。
探員將那包東西拾起,內有一件血衣、一柄菜刀。
黃定邦攜同拘捕令到芽菜工場,拘捕黃德良。

黃德良否認與案有關,黃定邦向他展示血衣及菜刀後,黃德良承認入屋行劫,遇到反抗,錯手殺人。
黃德良說,他從女死者口中,知道她中了六合彩,有數萬元彩金,他打算入屋偷那筆錢。
可是,他的行動被他們發現,遇到女死者及男戶主反抗,混亂中,他斬傷了他們,不是想殺他們的。
雖然黃德良強調錯手殺人,但根據種種證據,黃定邦將他落案控以謀殺及嚴重傷人罪名。
1981年6月23日,該案在高等法院正式審訊,被告黃德良否認控罪。
同年7月9日,陪審團聆聽全部證供後,裁定黃德良謀殺及嚴重傷人罪名成立,按察司賈施雅即席宣判黃德良死刑。
賈施雅在判案時指出,被告所作所為極端殘忍及麻木不仁。
他指出,事主一家在全無抵抗力下遭毒手,被告連兩歲女孩也不放過,令她終身殘廢,判被告死刑,亦難彌補他所犯的罪過。

1983年11月1日,港督考慮行政局意見後,赦免黃德良死刑,改判終身監禁。

老正與頭家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83年11月22日
地點:荃灣新村街42號聯發麻雀館
人物:丁連發
案情:老千在麻雀館內出千被丁連發揭穿,尋仇將他殺死。
備註:1984年2月18日,警方在土瓜灣調查一宗失蹤人口案時,拘捕一名17歲姓黃青年。

***************

淡月疏星,北風澟澟,寒冷的氣溫,把街上市民都趕回家中去。
在日間已是人跡罕至的荃灣新村街,入夜後更加蕭條,間中有一、兩個行人出現。

在北風怒號聲中,兩部客貨車不徐不疾地行駛,沿新村街向大屋街方向駛去。
兩車都擠滿十名彪形大漢,他們都戴上白色頭罩,露出殺氣騰驣的雙眼,令人不寒而慄。
兩部客貨車悄然滑進新村街與大屋街交界,在一家麻雀館門外停下。
客貨車的門打開,二十個大漢從車上躍下,不約而同地褪去刀上的紙製刀套,露出一柄柄青光閃閃的利刀,他們要血洗麻雀館。

1983年11月23日,晚上十時五十分,這時正是麻雀館的黃金時間。
「砰」一聲,麻雀館正門被人撞開,在朦朧的煙霧中,出現了刀光。
刀光所到之處,是伴着鮮血的慘叫聲,「雀友」嚇得不知所措,躱在麻雀枱下保命。

殺手有既定襲擊目標,向麻雀館的「頭家」(巡場)揮刀,尤其針對其中一名「頭家」丁連發。
丁連發赤手空拳,左閃右避,已被殺手逼到牆角,後無退路,刀光消失後,丁連發已成了一堆血泥。

警笛聲由遠而近,警員的皮靴聲響起時,殺手早已登上客貨車全身而退。
麻雀館外留下一條條血路,警員恐防歹徒仍在,紛紛拔出手槍戒備,確定現場安全後,才進入麻雀館內調查。
麻雀館內充滿血腥味,七名傷者倒在血汩之中。

多部救護車到場,將傷者送到戴麟趾夫人健康院急救。
身中多刀的丁連發,送抵醫院時已返魂無術,其餘六名傷者,經初步搶救後,轉送瑪嘉烈醫院。
重案組接手調查,先了解丁連發的背景。
案中死者丁連發,36歲,在港只有一個兄長,親人都在內地。

丁連發獨居筲箕灣道一個尾房。
同屋對探員說,丁連發在麻雀館工作,早出晚歸,但他十分自律,深夜回家時,都保持安靜,避免騷擾其他住客。
同屋與他見面的時間不多,覺得他沉默寡言,是樂於助人的好好先生。

丁連發一生都與麻雀結下不解緣,年僅6歲已懂打麻將,10歲時已是高手。
20歲時,他結識了一個「老正」(老千),在「老正」指導下,他對麻將出千術瞭如指掌。

有一段時間,丁連發與「老正」一起在麻雀館出千,直至「老正」移民外國,丁連發才結束出千生涯。
洗手不幹後,丁連發幾乎甚麼工都做過,但最終又與麻將打交道。
今次不是做「老正」,而是做「老正」的對頭,麻雀館內的「頭家」(巡場)。
丁連發在麻雀館任「頭家」已經三年,他為人耿直,抱打不平。

麻雀館雖然是合法生意,供人合法耍樂,但多少有些偏門成份,經常有黑道中人出沒。
有些黑社會向麻雀館勒收保護費,有些叫手下的「老正」到麻雀館「搵食」。

「老正」在麻雀館內詐作互不相識,湊夠人便開枱,兩名「老正」在麻雀枱上,互相「扯繩」(打暗號)。
他們手法高明,而且沒有「出千」,輸家無法追究。

除「扯繩」外,還有獨行的「老正」,他們牌章高明,在打骰、疊牌時作弊,勝算甚高。
「老正」通常在不同麻雀館搵食,以免被人認出,有經驗的「老正」不會做「長勝將軍」,有輸有贏才不會引起別人懷疑。
他們每次只逗留一段短時間,贏一千幾百就離開。
「老正」手法雖高,但麻雀館內的「頭家」也非等閒,不少「頭家」都像丁連發一樣,是做過「老正」的,對於出千手法,瞭如指掌。

「老正」若得些甜頭就收手,客人又沒有投訴,「頭家」一般都隻眼開隻眼閉,如果「老正」做得太過份,「頭家」會暗示他們離開。
「老正」若不聽「勸告」,「頭家」會用最後手段,當場拆穿「老正」身份,令他無法再混下去。
丁連發在事發前曾揭穿一名「老正」身份,那名「老正」當時聲言會報復。

探員對重案組主管黃定邦說:「那名『老正』叫崩牙九,是黑社會成員。」
崩牙九被帶到重案組總部時,向黃定邦說:「黃Sir,案發時,我在澳門,有不在場證據。」

雖然如此,但殺人不一定自己動手,只要證明是主謀,就可控以謀殺罪名。
不過,現階段缺乏證據,崩牙九獲准保釋候訊。
黃定邦派出幹探二十四小時監視崩牙九。

今次的行兇者超過二十人,黃定邦下令探員廣泛調查,特別留意崩牙九所屬的黑社會集團,在當晚有否調動人手,同時追查兩部客貨車下落。
調查結果顯示,警方在案發當晚曾接到舉報,說在荃灣大河道球場,有人準備「開片」。

警方掩至時,有二十多人分乘兩部客貨車逃走,在青山公路近青龍頭被截獲。
警方在車上未搜到任何武器及可疑物品。
那批人說,他們約了另一黑幫在大河道球場講數,但那批人未到,警方已經出現,他們才逃走。
由於未能搜到犯罪證據,警方只能告他們超載。

黃定邦推測,這班人就是殺害丁連發的兇手,但由於對方布局巧妙,警方未能將他們入罪。
黃定邦推測,那些人犯案後,將頭套、利刀等物件,交由其他人帶走,再到大河道球場等候警方到來,證實他們有不在場證據。

他們事前的確約了另一黑幫「講數」,整個計劃十分完美。
過了幾天,崩牙九沒有依保釋條件到警署報到,經查證,崩牙九被人尋仇殺害,應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話。

狂徒

元方【元凶系列】
案發日期:1988年6月23日
黑幫恩仇遷怒後代
殺人兒女兇性大發

死神叩門之聲,劃破寧靜黑夜。
凌晨二時,一對在床上熟睡的兄妹,被突然而來的叩門及按門鈴聲驚動,妹妹阿卿從雙層床上邊跳下來,喚醒睡在下面的哥哥良仔。
「阿哥,快去開門!不知外面是誰⋯」阿卿在哥哥的耳邊輕輕細語。
良仔睡眼惺忪,懶洋洋的在床上撐起身軀,拖着沉重的步伐走到門前把門開啟。
「是你啊!這麼夜深來幹嘛?」良仔用手擦擦眼睛,對門外人説。
站在門外面的,是一名約20來歲的年輕男子:「來找你父親的,他不在?」
良仔一邊打呵欠,一邊答謂父親不在,不過他卻把大門開啟了,迎接這位客人,看來彼此都十分熟悉。

年輕男子甫一進屋,就「大字型」的躺坐椅子上,手中攜着一個膠袋,之後從內取出東西,有幾瓶啤酒及一包花生。
「那你自便好了,我們還要休息。」良仔説罷,雙手推着妺妹上床睡覺,自己亦匆匆回到床邊,繼續歇息。
不消幾分鐘,兄妹倆再度進入夢鄉。

灌酒、斬殺、砸死
凌晨三時,年輕男子突然向着床邊大叫起來:「喂!你父親究竟何時回來?」
夢中的良仔,被叫喊聲驚醒,轉一下身子,抬頭説:「嘿!他返大陸已好幾天啦⋯」
「返大陸去了?你可不要騙我!」年輕人對這個答案似乎並不滿意。
良仔沒有理會他,抱頭就睡,年輕人見狀感失落,將身軀壓在椅子上,繼續自斟自飲,非要把手上的啤酒喝光似的。

又過了一會,睡在上邊床的阿卿,突被一陣騷動之聲驚覺,她聽見哥哥正在嚎叫:「哎呀⋯ 不要這樣子,很痛啊!」
當時屋內沒有亮燈,環境昏暗,阿卿往傳出聲音的方向望過去,那是廚房的位置,隱約目睹年輕人和哥哥正在糾纏,前者以命令式的口吻,兇悍地説:「給我將衣服脱光!再喝下這瓶啤酒!」
只有14歲的良仔,面對這位暴力兄,反抗乏力,只能就範,不久便醉昏昏的坐在地上,身子倚着雪櫃。

此景況,試問身為妹妹的阿卿又怎得入睡,怎可安寧?她只有躲在被鋪內抖震的份兒。
今夜何夕,竟惹來惡魔上門蹂躪。

沒錯,眼前這位年輕人確實是一頭惡魔,他順手拿來了一個盛滿熱水的燒水壼,打開蓋子,就將熱燙燙的水倒在良仔的頭上!
「哇呀!好燙啊⋯」只見良仔極度痛苦,不斷擺動四肢掙扎。
雖然驚慌,阿卿看見哥哥飽受如斯凌辱,心痛之餘再沒法容忍了,猛然的從床邊跳下,大喊「停手」!
不料年輕人見狀,一個箭步衝前,用手上的啤酒瓶向她頭上猛烈一擊⋯
玻璃瓶粉碎了,阿卿亦告倒地。
她暈厥了一陣子,但意識依然清醒,這個12歲的小娓子非常機警,懂得躺在地上裝死,以靜制動,暗中了解事態發展,她聽到哥哥用微弱的聲音問:「為何要揍我?為何要這樣對待我?」
年輕人冷冷地説:「哼!為何這樣待你?我跟你父親仇深似海,我恨他!既然他不在,我就可以輕輕鬆鬆對付你們兩個小鬼了,父債子還,你可不要怪我。」
「聽着!現在你有兩個選擇,一是給我從這三十一樓下跳去,這個高度你定能死得痛快;二是立即起來,跟我走!」
良仔心裏想,一躍而下只會死無全屍,但若跟他走,一樣會被虐待至死。
他不懂回應,只在飲泣。
「哭什麼?反正你們兄妹倆都過不了明天,我看你還是早些自行了斷吧!」

這些,阿卿全都聽在耳中,當知道下一個要被對付的目標,將會是自己時,頓時魂飛魄散,由於觸動了神經,她的手足不由自主的抖震了幾下⋯
年輕人見狀,立即趨前把手放在她的鼻孔上,探了一下,看看她是否仍尚存氣息,阿卿即時閉着呼吸,可説十分機智,可是⋯
一陣陣刀鋒碰及牆壁的聲音隨之而來,顯然有人正從廚房裏取出菜刀,她感到死期將至,惟有跟哥哥在黃泉相見⋯
未幾,刀鋒在她的身體各處猛然劈下,阿卿極忍痛楚,絕不作聲,可是意識正漸漸迷糊⋯
在跟死神搏鬥期間,她聽到屋內有雜物移動聲音,還有大門及鐵閘開關之聲,之後就什麼也聽不到了⋯

凌晨三時過後,住在民澤樓二十八樓28X6室的文先生,在睡夢中驚醒,聽到走廊有異聲傳來,於是開門察看,赫然發現一個男童伏在二十八樓梯間,地上滿佈有血跡,同時看見一名男子,狀甚瘋狂,竟拿着一個石油氣罐,高舉過頭,然後猛力地砸在男童背上,石油氣罐着地時發出巨響,這個男子似意猶未盡,再來第二次,這次砸在男童的頭顱上!這種行為,不是謀殺是什麼?
文先生上前大聲喝止,只見那名男人慌忙拔足而逃,文先生便跑回家中,其實他也有點兒害怕,先把大門牢牢上鎖,並立即致電報警。
未幾,數名警員扺步,認為情況極為嚴重,旋即通報上峰,之後多名探員亦紛紛到場調查。

兇殘狂徒
現場為港島柴灣區興民邨 (圖03) 的民澤樓 (圖04),此間二十八樓梯次,血跡斑斑 (圖05),一名男童伏在血泊中,背向天,身上只剩下一條內褲,褪至腳踭位置,相信是被人拖行時掙扎或磨擦地面所造成。這個可憐的男童,傷勢多不勝數,除了被砸的瘀傷和燙傷等,還有刀傷,有一刀由眉心至嘴巴,後頸另有一刀長達五吋,創口極深,頭骨也告破裂,令人咋舌!
這樣的傷勢,還能活得成?當然是沒有生存希望了。

現場觸目所及,是一道長長血路,不排除受害者是被人一邊拖行,一邊斬殺,可見行兇者何其瘋狂。
男童屍體旁邊置有一柄染血菜刀、一個石油氣罐。

警方沿着滴滴血跡去作追蹤,發現血路在三十一樓的14室便消失了,換句話説,受害者被拖行的路程達三層樓,由此懷疑,14室才是案發的第一現場。
可是單位重門深鎖,乃需要有關人員破門而入,就在此刻,一名女子由警員陪同下從人群中撲出。
「我是住在這單位的!剛剛才知道發生事故⋯」邊說邊取出鎖匙,正想把門開啟時,探員卻把她暫緩,先要求説出其身份及提供資料。
「我叫司徒美玲,是這單位戶主的女朋友,戶主姓李,已離港返鄉,不在家中。屋內有他的一對兒女,都由我照顧⋯」這名女士如是説。

之後大家進入單位視察,光景同樣駭人,除了一地鮮血,還有血人一個側臥地上,是一名女童,身上刀傷累累,至少有七處,遍佈頭部、前胸及肩膊,警方上前檢查,可幸傷者尚未斷氣,但情況危殆,立即召喚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

眼前一幕,把司徒小姐㬨至花容失色,及後更知悉受傷女童的哥哥,已在梯間被人虐殺至死。
家逢慘變,一死一傷,她頓時掩面痛哭,霎時不知怎樣向其老父交待。
這位司徒小姐其實也很年輕,才21歲,她在「夜場」工作,職位是舞小姐,每天晚上九時三十分離家上班,至翌晨四時左右方返家。
故慘劇發生時,單位內只有兩名孩子。

兩名死傷者的身份經確認,男死者名李樹良 (圖06),14歲;重傷女童為其妹李潔卿,12歳,就是上文提及的兩名少主,良仔和阿卿。

行兇者漏夜闖進民居殺人已夠可惡,還公然將受害者拖出屋外,施以殘暴虐殺,行徑令人髮指。
何以深仇大恨?動機又是什麼?警方亦大表不惑。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行兇者是一個視法律如無物,不折不扣的冷血狂徒。

據警方調查及司徒小姐提供資料所得,兇案單位户主是35歲的李錦源,他本有家室,與妻子生下一子一女 (即兩名死傷者),但案發前幾年夫婦已告離異,一對兄妹則交由丈夫照顧。不久,李錦源結識了21歲的司徒小姐,她旋即成為李家一份子,並搬到興民邨的單位內居住。

行走江湖恩怨多
李錦源是「江湖」中人,據悉頗有來頭,綽號「傻雞」,是黑幫「福義興」成員,活躍於柴灣區,平日行徑囂張,街坊敬而遠之。自恃是「堂口」大佬輩份,在區內一帶橫行無忌。
1984年5月2日,終嘗惡果。
他在柴灣戲院後巷的環翠里,被人尋仇連斬九刀,惟大難不死,自此其放任行為才稍為收斂。
不久,他似有意淡出「江湖」,轉往酒樓工作,不過案發前的日子裏,卻在失業中。
慘劇發生之時,他正身在家鄉潮州,有説是返鄉協助親戚建屋,也有説是因錢銀轇轕被仇家追迫,急返內地「避風頭」。
慘案發生之後,驚聞噩耗,李錦源立刻由鄉間趕返香港,而兩童的生母獲悉事故後,亦迅速與警方聯絡。

本案最有力的目擊證人,無疑就是傷重臥院的小妹妹阿卿。
非常幸運,翌日她就清醒過來,娓娓道出案發當晚所見所聞,就是上文敘述那恐怖的一幕。
行兇的年輕人不是誰,正是他們一家熟悉,綽號「細巢」的人,因他身材矮少,其髮型又活像一個雀巢,故得此名 (當年報章多寫為「細皺」)。
此人24歲,真實名字叫馮錦強,原本居於柴灣的徙置區,不久遷往山上的興民邨,住在民富樓24X3室。
1979年,他結識了李錦源,兩人稱兄道弟,82年前後,後者以「保家」(大佬) 身份把他帶入「福義興」,正式成為黑社會成員。自此,「細巢」便成為李錦源家中坐上客,也跟他的兩名子女混熟了,不時又會下廚弄飯,兄妹倆都稱他為「細巢哥」。

警方懷疑本案與黑社會內部糾紛有關,一經調查,知道「細巢」與他的大佬李錦源關係複雜。
話説,警方曾接到一份「海底」(黑社會名冊),並根據名冊拘捕多人,此舉引起黑幫頭目大怒,懷疑泄露「海底」的叛徒正是李錦源,於是派人執行報復行動,而受命行刑者,可能就是「細巢」。
結局是血洗李家,造成兩名孩童一死一重傷。

不過想深一層,常云「盜亦有道」,若要把怨恨遷怒下代,殺人兒女,不是有違江湖上「禍不及妻子」的原則嗎?就算窮凶極惡,亦有講道義的時候。
所以這個假設,未必成立。
慘案起因,相信還是涉及個人恩怨的情況居多,鑒於疑兇尚未落網,真相有待大白。
另外,由於男童曾被灌啤酒及迫使跳樓,不排除行兇者要上演一齣「倫常慘劇」,即男童酒後狂性大發,斬殺親妹後跳樓自盡,是要製造「畏罪自殺」的假象。
可見兇徒心腸極盡狠毒,已達喪心病狂。

港島東區重案及反黑組接手調查,派員上門追緝「細巢」下落,但人蹤已杳,不過透過其家人,獲得了一些資料,包括他平日出入的地方及工作地點等。
6月24日凌晨五時,警方在新蒲崗的「偉晴塑膠廠」揪出疑兇「細巢」(圖07),他沒有反抗,表現合作,還一本正經地説:「這案是我經手的,去警署後才詳談。」

狂徒的狡辯
上午七時四十五分,在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細巢」講述案情,證供如下:
「那晚,約凌晨二時,我買了幾瓶啤酒到『傻雞』(李錦源) 家中,良仔 (死者) 開門迎接,當時阿卿 (傷者) 站在床邊,進屋後我躺在椅子上,喝起啤酒來,兄妹倆沒説什麼,便紛紛上床繼續睡覺⋯」
「過了不久,我感到頭部發熱,煩躁不安,鬼使神差般的跑到廚房拿起菜刀,走到良仔床邊,在身上劈了幾下,他痛醒掙扎,逃到廚房,我就追着他斬,當時神志不清,也不知劈了他多少刀,良仔倒在地上,上身倚着雪櫃,就在這個時候,阿卿下床張望,我衝上前向着她腦袋,也劈了幾下,她就倒在地上,此時良仔用力爬至廳中,尚有呼吸,我沒有理會他,不過就走近阿卿身旁,用手觸摸她幾次,證實她仍然生存,沒有再揮刀斬她⋯ 」
「之後我走到浴室,拿着花灑冲洗身上血跡,完事後準備離開前,在屋內抽屜取走部份金錢,不料良仔竟拚死抓着我的腿,拖拖拉拉的情況下,最終是踏出了屋外,良仔一直不肯放手,我沿着樓梯一直往下走,當到達二十八樓梯間的時候,那裏放置了一個石油氣罐,良仔的頭部恰巧被罐身撞擊,為免他再受重創,我把罐子高高抬起,但因雙手沾滿血跡濕滑,未能抓緊,罐子一下就掉在良仔的頭顱上⋯」
「你們説有證人,還目睹我拿罐子把良仔砸死,完全錯誤的,這根本是一場意外嘛!」

「細巢」似把案情説得清清楚楚,但其中細節跟生還者阿卿所目擊的,頗有出人。

6月27日,他被押上中央裁判署提堂 (圖11-12),被告馮錦強,綽號「細巢」,24歲,運輸工人,被控兩項罪名:
(一) 於6月23日,在興民邨民澤樓二十八樓梯間,謀殺14歲男童李樹良;
(二) 同日同地,在民澤樓三十一樓14室,企圖謀殺12歲女童李潔卿。
法官將案押後,被告無須答辯還押監房。

經過幾次初級偵訊,案件進入尾聲。
1989年8月中旬,解最高法院開庭審理,由按察司班士聆訊,並遴選六男一女陪審團。(圖14)

被告馮錦強申辯時説:「我掛『藍燈籠』(非黑社會正式成員) 已有六、七年,之後認識了『傻雞』李錦源,他以『保家』身份正式把我帶入『福義興』,但我們的關係,説不上很好。有一次我跟人打架,他身為大佬,竟然袖手旁觀,令我受盡凌辱。不久,他又要我去販賣毒品 (白粉),這次換我拒絕了,不料他竟然找人把我痛揍一頓,我怨氣難消,面對這位大佬,只有心淡⋯」
「其間,我結識了一位要好的女朋友,她不久就懷了我的骨肉,但我黑社會的身份卻令她非常不安,勸我要及時行樂,改邪歸正。江湖中人不好當,其實我早就心生倦意。一天,我鼓起勇氣,跟『傻雞』表明心跡,欲淡出『社團』⋯」
「誰知『傻雞』聽後,反應極大,竟要求索取五萬元作『退會費』,這個數目我又怎可能獻出?就在案發前,『傻雞』發出最後警告,若不能在指定日期籌得金錢交付,我休想在柴灣區內出入平安⋯」
「我只是一名『四九仔』(社團中輩分較低的成員),沒權沒勢,在『傻雞』淫威之下,只有被揍死的一天。與此同時,女友又突然離我而去,更當起舞小姐來賺錢,甚至把我們的骨肉都打掉了⋯」
「如此重重打擊,我的心情跌至谷底,一鼓作氣便跑到李家 ,要跟『傻雞』進行談判,之後發生了什麼事,就是你們看到的慘劇⋯」

一宗殘酷兇案,馮錦強説來像是一個理所當然的「慘劇」。
雖然他跟李錦源之間有齟齬,但絕對不能構成殺人子女的理由。

之後他略加「補充」,繼續自圓其説:「其實犯案前,我跟家人用膳的時候,已喝了五、六甁啤酒,之後抵達李家已是凌晨二時,我坐在椅子上,感懷身世,覺得人生行了很多錯路,當時神志有點不清,只想把帶來的啤酒都喝掉⋯」
「就在這時候,腦海裏突然浮現了一個畫面,憶起不久前,曾看見良仔跟一群黑社會人士在街上流連,我實在不忍這個世姪重鋪自己舊路,於是走到床邊把他喚醒,問過究竟,不料他竟説我是麻煩人,阻礙他睡覺,又説他的事誰也不能管,我一怒之下給他一個掌摑,良仔從床上跳起來反擊,大家打作一團,他退到廚房那邊,竟拿起火水爐扔過來,我順手拿起菜刀,就向他劈下去,這時阿卿驚醒上前糾纏,結果我也傷及了她⋯」
「騷動過後,我在屋內搜索,打開一個抽屜,欲尋找一本黑幫名冊,卻意外發現了一些金錢,約千多元,便隨手取走,匆匆離開⋯」

這樣的供詞,大有「酒精下喪失理智而行兇」的辯護含意;但同時在申辯過程中,又不斷「加料」,企圖掩飾罪責。
控方指被告的供詞前後矛盾,令人震驚及嘔心。
被告承認襲擊受害者兩人,卻否認有意殺害兩人。

1989年8月23日,案件審結。
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小時三十分鐘,首項謀殺罪,一致裁定馮錦強罪名成立,依例判處死刑 (終身監禁);次項企圖謀殺罪不成立,但被告承認蓄意傷害他人,此罪則被判入獄八年。(圖15-16)
被告不服上訴,但在1990年10月被駁回,維持原判。

歲月催人來,轉眼三十載。
本文擱筆之前,筆者「有幸」在赤柱監獄,跟馮錦強有一面之緣。
當年的「細巢」,經幾十年牢獄風霜,頭上已是一頂銀髮,五十有五。
如今撫心自問,未知他可有一點悔過之心?
文:元方
海報設計:豹魁
圖01:1988-06-24,華僑日報
圖02:1988-06-24,大公報
圖03:柴灣興民邨,附近居民叫興民邨做「三支香」,因在遠處望去,
就像三支香燭插在山上,因而得名。
圖04:興民邨民澤樓
圖05:男童伏屍現場。
圖06:慘死男童李樹良 (14歲)。
圖07:「細巢」馮錦強被警方拘捕。
圖08:1988-06-25,大公報
圖09:1988-06-25,華僑日報
圖10:「細巢」馮錦強被警方押返兇案現場調查。
圖11:1988-06-26,大公報
圖12:1988-06-28,大公報
圖13:1988-07-02,大公報
圖14:1989-08-17,大公報
圖15:1989-08-24,大公報
圖16:1989-08-24,華僑日報


狡猾兇手法網難逃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王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4年10月15日
地點:尖沙嘴亞士厘道一幢大廈
人物:李文耀、李文傑、李月清、沙塵超、大鼻強
案情:沙塵超與大鼻強認為李文耀出賣他們,上門尋仇將李文耀及他的哥哥李文傑殺死,他們的父親李月清死裏逃生,指證兇手。
備註:陪審團一致裁定兩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兩人死刑。

***************

早上拉開大門準備上班時,門外竟然有一個血人滾進來,你會有甚麼反應?
當門外的血人滾到他的腳邊時,陳家洛發出一聲歇斯底里的叫聲,如被踏着尾巴的貓兒一樣,往後便跳。

血人尚未斷氣,他用盡氣力伸出手來,像要陳家洛拖他一把,好讓他逃出鬼門關。
陳家洛被眼前的景象嚇呆,他沒有將手伸出來,但做了一件恰當的事,就是打電話報警。

報警後,陳家洛冷靜下來,雖然不敢去碰那個血人仔細打量下,認出血人是鄰居住客李文耀。陳家洛與李家少有來往,但對李文耀沒有一絲好感。

李文耀現年16歲,在尖沙嘴一家油畫行貨店舖做學徒,他無心學藝,經常藉詞外出,收入不足給自己買衣服,經常向家人伸手要錢,令到他的父親李月清十分頭痛。

李文耀並非李月清的親生兒子,十五年前,李月清一個朋友到外地謀生,將剛滿周歲的兒子交給他託養。那名朋友一去之後,十多年來全無音訊。

李月清受朋友所託,視李文耀如己出,溺愛程度更甚於自己的親生兒子李文傑。
李文耀自小被寵壞,只知錢來張手,飯來張口,近一兩年更加放肆,交上一班損友,終日遊手好閒,惹事生非。

1984年5月8日,李文耀與兩名損友,沙塵超及大鼻強,打算搵些快錢以供揮霍。
沙塵超與大鼻強都是17歲,是大圈幫人馬,來港不足七年,身份證還是綠印,兩人在內地已為非作歹,來港後就更不務正業。

當日,三人飲飽食醉後,大搖大擺在街上遊蕩,不覺已到翌日凌晨。
沙塵超與大鼻強弄開一部泊在路邊的汽車車門,叫李文耀上車,由沙塵超駕駛,向半山方向駛去。
汽車在旭和道停下,附近是一幢豪華住宅,現在仍有數個單位亮着燈。

沙塵超對李文耀說:「我們是來食大茶飯的,我與大鼻強入去,你在這兒把風,醒目些。」
沙塵超與大鼻強迅速翻過圍牆進入大廈,李文耀愈想愈驚,有幾次打算逃走。

大約半小時後,李文耀看見沙塵超及大鼻強從大廈出來,才鬆了一口氣。三人將賊贓脫手後,李文耀分得五千元。
嘗到搵快錢的甜頭,李文耀經常與沙塵超及大鼻強四出爆竊,上得山多終遇虎,三人在犯案時失手被擒。

警方只在沙塵超及大鼻強家中搜到贓物,李文耀只負責把風,年紀較輕,願意做警方污點證人。
警方向律政司徵求意見後,只將沙塵超及大鼻強落案,李文耀獲得釋放。沙塵超與大鼻強其後因爆竊罪名成立,判監九個月。

經過這次教訓,李文耀經常留在家中,後來更幫李月清在街市賣菜,李月清見李文耀浪子回頭,十分高興,也不計較李文耀經常盜取賣菜款項。

1984年10月14日,沙塵超與大鼻強刑滿出獄,他們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找李文耀算帳。
1984年10月15日,凌晨三時,沙塵超與大鼻強摸上尖沙嘴亞士厘道一幢大廈,按響門鐘,將屋內的人弄醒。

兩人聲言來找李文耀,李文耀見是熟人,開門讓他們入屋。兩人入屋後,亮出西瓜刀指嚇李月清(49歲),李月清的親生兒子李文傑(25歲)及李文耀,李文耀大驚,問對方想做甚麼?
兩人沒有答話,用繩將三人捆綁,在屋內大肆搜掠。刼得財物後,兩人沒有離開,對李文耀說:「阿耀,你做二五仔出賣我們,現在要你知道做反骨仔有甚麼下場!」大鼻強用刀指着李文耀的鼻說。

李文耀否認出賣他們,但兩人並不相信,「我們一出來就要與你算這筆帳,取你性命。」
大鼻強說完,手起刀落,把李文耀斬成血人,倒地不起。
李月清與李文傑救人心切,不約而同用自己血肉之軀去擋西瓜刀,被斬至重傷。

斬傷三人後,沙塵超與大鼻強才悻悻然離開。三人之中,以李文耀傷得最重,但他有如迴光反照般,掙脫捆綁,原想打電話報警,但電話線已被沙塵超割斷。

李文耀掙扎到走廊,正要拍鄰居的門求救時,鄰居陳家洛剛巧開門,李文耀就滾入屋內。
警方聞訊到場,救護車將三名傷者送院,李文耀被抬上救護車時已經昏迷,送院後不治。李文傑在兩小時後返魂無術,李月清經搶救後生還。

警方將案列作雙重兇殺及傷人案,重案組接手調查。從李月清口中,探員知道李文耀認識兇徒,案件涉及尋仇。
探員翻查資料,知道李文耀是爆竊案污點證人,涉案兩名犯人剛出獄,警方立即通緝沙塵超及大鼻強,兩人在犯案後,已經逃回內地。

探員將兩人的資料通報人民入境事務處,將兩人列入「特別黑名單」,當發現兩人時,不用將他們拘捕,只需通知警方便可以。
為消除沙塵超及大鼻強疑慮,警方對傳媒表示,案件造成兩死一傷,生還者表示不認識兇徒,亦不知遇襲原因,警方相信案件與行劫有關。

半個月後,案件仍無進展。大鼻強用藉口叫沙塵超由內地回港,目的是看看警方反應,沙塵超順利通過邊境關卡,探員隨即對他採取二十四小時監視。
三日後,沙塵超到大東電報局打了一個長途電話到廣州,接電話的是大鼻強。探員推測大鼻強可能在短時間內返港,加緊監視沙塵超,亦留意由內地返港的目標人物。

過了一星期,沙塵超打了三個電話給大鼻強,大鼻強以為已經「安全」,由內地返港。當大鼻強在羅湖海關被探員截獲時,沙塵超亦被監視他的探員拘捕。

兩人稍後被控謀殺及嚴重傷人罪名,解上高院受審。僥倖生還的李月清出庭指證沙塵超及大鼻強,成為案中最有力人證。
警方亦在兇案單位的門鈴,套取到一個拇指指模,屬大鼻強所有,證實他曾在現場出現過。
陪審團一致裁定兩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兩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