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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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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宗駭人兇殺案

元方【元凶系列】
案發日期:1988年1月9日/ 2月15日
案件01
日期:1988年1月9日
地點:黃大仙下邨龍樂樓13樓某室

當天下午二時三十分,26歲姓倫女戶主,抱著兩歲兒子王俊傑歸家,她與30歲的丈夫王x英及60歲家姑等一家四口,住黃大仙下邨龍樂樓13樓某室。
女戶主步入升降機內,機門隨即關上,一名中等身材年約30歲的男子,突然撞門衝入,她不以為意。
當女戶主步出升降機後走到家門,取出鎖匙之際,突然有人從後閃出,並露出利器,這人正是剛剛衝入升降機的男人,原來這匪徒一直跟隨尾後。
他把刀刃貼在女戶主手抱中的幼兒頸上,威脅要入屋。
因恐怕害及兒子性命,她不敢聲張。
入屋之後,匪徒戴上手套,並取出幾條索帶,一條套在女戶主頸上索緊,另用一條反綁其雙手,其時匪徒色心頓起,欲向女戶主施暴,但她為保貞節奮力反抗,怎料對方一怒之下,竟將索帶套在幼兒頸上,大力一索,並抱起擲地,復用腳踼,幼兒痛苦哭泣。
為救骨肉情切,她唯有忍淚就範。
得嘗獸慾後,匪徒掠去$300現金及值$400戒指,逃去前再用索帶把女戶主雙腳索緊,由於手腳被纏,她向屋外走廊大聲呼救,驚動鄰居趕來查看,方知大事發生,他們立即用剪刀把幼兒頸上索帶剪斷,同時幫女戶主手腳鬆綁,替她穿回衣服,並立即報警。
遺憾的是,幼兒送院時巳奄奄一息,最終氣絕身亡。

因案情嚴重,警方封鎖現場,並召來二百名「藍帽子」警員到場搜索,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二組探員亦接手調查,搜索範圍包括整個黃大仙下邨、摩士公園、黃大仙上邨及橫頭磡一帶。

1988年1月19日,警方把疑兇拼圖在各大報章刊登,並懸紅五萬元緝兇。

案件02
日期:1988年2月15日
地點:太古城彩天閣13樓C座

沒錯,是另一宗入屋行劫,意圖強姦及殺害幼兒的冷血案件。
而其中所謂的「幼兒」,其實是一名出生未足月的嬰兒。

案中受害戶主吳先生36歲,經營鋼鐵材出入口生意,其妻是33歲的李x儀,與三名女兒(分別5歲、3歲及出生僅二十一日的幼女,取名婷婷),一家五口同住太古城彩天閣某單位。

事發於下午三時十五分,屋內只有女戶主在照顧幼女,其夫則與兩女兒外出未返。
突然門鈴響起,女戶主透過防盜眼查看,發覺門外有一男子,但對方俯低頭部,以為是丈夫返家,遂開門迎入。
怎料對方拔出利刀衝入,女戶主受驚大聲呼叫,但鄰居未聞,當時她手抱幼女,匪徒用刀指嚇,威脅要交出財物,女戶主交出十張一百元紙幣共$1000。
劫得款項後,匪徒對女户主起了色心,將她推入廁步欲有進一步行動。
她極力反抗,並苦苦哀求,爭持間匪徒氣急敗壞,竟奪過女戶主手中女嬰奔入廚房,打開窗門,一擲而下!
行兇之後,匪徒從容的離開了單位。
目睹過程的女戶主,並不太相信眼前光景,呆了一陣,從13樓自宅探頭窗外往下望,只見一團血肉模糊的肢體,頃刻崩潰,約十分鐘後驚魂甫定オ能報警。

案發後,警方封鎖現場搜查,逾百住客被禁出入,案件交由港島重案組第二隊接手調查。

警方之後把疑兇拼圖在各大報章刊登,並懸紅十萬元緝兇歸案。

香港上世紀80年代末,社會相對比較安定,類同的冷血案件接連發生,再度引起市民對治安與罪行的關注。
這兩宗行兇手法如同一轍的罪案,都是入屋行劫,繼而強姦 (或意圖強姦) 女戶主,至殺害幼童,令人痛斥不巳!
由於兩宗案件發生日子接近 (雖然地點不同),兩名兇手都年約30歲,所以坊間一度懷疑是同一人,引起恐慌。
不過,更讓人悲憤的是,兩宗個案都懸而未決,沉冤待雪。











資料蒐集及撰寫:元方

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 (上)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7年11月6日/1998年11月30日/2002年5月28日
地點: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沙田穗禾路麗禾里英童中學附近草叢/火炭桂地村
人物:張禮文
案情:張禮文最少強姦三名少女,年紀最小的僅13歲,並攝錄施暴過程。
備註:2002年10月7日張禮文被判終身監禁,最低刑期二十年。2003年8月8日,上訴得直,改判入獄二十四年。

***************

2002年5月28日早七時。
居於火炭桂地村村屋一名20歲浸會大學女生,離開寓所赴朋友約會,路經通往黃竹洋街的小路前往乘車,在離家不遠處,蒙面戴手套的張禮文自草叢跳出,事主受驚大叫,她胞妹聽見叫聲,出外看不見有人影,當時不以為意。

張禮文按住事主口部,聲稱只要錢,叫事主不要反抗,以膠帶反縛事主雙手,帶往山邊草地,以鐵鏈鎖住,蒙眼及膠布封口。
稍後,張禮文撕去封口膠布,查問女生地址和電話號碼,叫女生躺在一塊布上,逼女生口交後,脫去女生襪子,用襪子塞住口部,將事主強姦。

事後,張禮文稍為移去事主的封眼布條,射精在布塊上,之後將事主鬆綁,容許她穿回衣服,表示有她家中電話號碼,警告不得報警。
與受害人相約的同學,等候近一小時仍未見對方出現
致電查問,受害人父母認為事有蹊蹺,出外尋找女兒。
女生父親看見山坡草叢內有一個以藍白尼龍布造成的帳幕,內裏有一赤裸男子,致電報警。

警員接報到場,張禮文衝出跑下山坡,兩名警員隨後追捕。
警員在黃竹洋街與新竹街交界路口將張禮文截住制服,在他的背囊搜出一把刀、一部無線電通話器,兩部備有影帶的攝錄機。

女生在山邊帳幕內被救出,兩手腕及左前臂有瘀痕,經法醫檢查,發現處女膜有裂縫。
受害女生的父親本已抽到公屋可搬到新居,為方便女兒返學才仍住舊居,發生不幸事件,已舉家遷走。

警方拘捕張禮文後,到他所住的荃灣寓所搜查,在睡房一個入牆夾萬內,檢獲多盒錄影帶,一名女生的日記及一卷沾有啡色毛髮的膠紙。
警方翻看在張禮文家中搜獲的兩盒影帶,發現一名蒙面人強暴一中國籍少女及一外籍女童,背景均是草地,男方持刀戴手套,影帶上可見受害人面貌及有錄影日期。
受害人分別是21歲科大女生和一名12歲外籍女童,兩人在1997年11月6日和1998年11月30日被挾持至山邊強姦,影帶所見受害人均被蒙眼捆綁雙手。

警方在張禮文一個匯豐銀行保險箱內,檢獲屬於被強姦的科大女生三張信用卡及內褲,以及該名女生被姦的新聞報道。

案件主管沙田總區重案組高級偵緝督察呂桂旺說,張禮文熟悉警方調查程序,在不同警區犯案,受害人因太驚慌,沒即時舉報,增加調查困難,若非張禮文「斷正」,相信很難將他繩之於法。

呂桂旺指出,警方在張禮文荃灣寓所的夾萬,搜獲十多盒錄影帶,全部是性交片段,當中包括張禮文妻子及受害人,亦有其他女子,警方花了兩、三日才看完。
呂桂旺直言:「睇睇吓都唔忍心再睇」
張禮文被捕後一直強調自己無辜。
他後來在警誡下承認,因追蹤穿白色校服的女生,鎖定受害的浸會大學女生為獵物,曾探路五、六次,熟習女生及其胞妹的日常行程。
張禮文說,下手前連續五天跟蹤女生,每次到受害人住所視察,已有強姦了女事主的滿足感。
2002年5月28日犯案前,張禮文預先將樹枝放在女生門前,讓他能聽聲辨別有人出門。

張禮文其後供出另外兩宗強姦案。
1997年11月6日,一名科大女生行經清水灣道準備上學,張禮文從後箍住女生頸部,用刀脅持她到一處草叢,女生曾取刀襲擊張禮文臀部,企圖逃走但不成功,遭張禮文恐嚇會將她殺掉,女生驚慌下就範。

向女生施暴後,張禮文取去女生的內褲及染血衣物,女生將受辱經過告訴同學,之後報警求助。
翌日,張禮文帶同染血衣物,到屯門水塘附近銷毀,女生內褲存放在匯豐銀行的保險箱。
案中年齡最小受害人是12歲外籍女童。
根據影帶內容及張禮文口供,1998年11月30日,張禮文在沙田穗禾路英童中學附近,從後箍住女童頸部,女童十分驚慌。
張禮文脫女童衣物,令她赤裸躺在一張竹蓆上,女童說自己年紀小,哀求離開。
張禮文沒有理會,多次恐嚇會殺死她。
張禮文把女童淫辱後逼對方口交,最後在她的口內射精,外籍女童事後聲稱遇劫,通知校長秘書,找私人醫生檢查。

張禮文在警誡下承認,他發現英童中學附近有條小路,曾走過附近範圍三至四次,熟習地形,記下有用資料,鎖定女童成為獵物後,曾多次跟蹤。

張禮文向警方招認強姦三名女學生,他說因嫌「唔乾凈」,不願找妓女作拍攝對象。
呂桂旺懷疑尚有兩名受害人未報案,但已無法查證,警方經調查只能聯絡到三名受害人。
張禮文犯案時帶齊全副裝備,揹一個大背囊,裏面有新款攝錄機、偷聽警察電台通訊的無線電接收器,用來捆綁受害人的鐵鏈和膠索、鋪地用的白布。

張禮文戴上手套避免留下指紋,戴上飛虎隊頭套免被認出。
他一邊強姦一邊聽監聽器,以防警方在附近巡邏。
他帶備帳篷,在草叢強姦時掩人耳目,每次完事,他會用火燒毀帳篷及有關證物,不留蛛絲馬跡。
張禮文行事地點分散,在將軍澳及沙田等不同警區犯案,令警方以為由不同人犯案,增加調查困難。

張禮文後期犯案更搭建帳篷作拍攝「片場」,購買當時最新款的Sony輕巧型數碼攝錄機,約值一萬元,具有十倍光學變焦和一百二十倍數碼變焦,解像度和畫面清晰度十分高,有遙控裝置。
在姦淫過程中,張禮文有遙控器在手,一邊搞一邊控制攝錄機鏡頭遠近,他自己蒙面,女事主的面貌則清楚拍入鏡頭內。
張禮文犯案時會捆綁女生、蒙眼及用膠紙封口,拍下影帶,事後會掠去女生財物,如學生證及筆記簿等,存放於家中夾萬作紀念。
張禮文犯案計劃周詳及熟練,涉案證物龐大,包括鐵鏈及影帶逾八百一十項證物,包括攝下受害人樣貌的錄影帶、DNA及證物等環境證供,大量四級VCD和鹹書。

色魔張禮文被控六項罪名:
(一)強姦:1992年某日
在柴灣小西灣邨天台房間內強姦一名18歲女生。
被告不認罪。(張禮文在柴灣小西灣邨瑞喜樓,強行將18歲吳姓少女拉到天台強暴,攝錄過程,當時瑞喜樓通去天台無落閘,無安裝閉路電視及警報器,小西灣村背靠山徑,逃走方便,是理想犯案地點。)

(二)強姦:1997年11月6日
在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強姦一名21歲科大女生。
被告認罪。(受害人情況:女生遇襲時感到心靈生命同受威脅,事後極力壓抑感情,情況並不健康。)

(三)搶劫:1997年11月6日
在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搶劫科大女生財物,包括日記簿、銀包及銀行卡。
被告不認罪。(翌日,張禮文帶同染血衣物,到屯門水塘附近銷毀,女生內褲則存放在匯豐銀行的保險箱。)

(四)搶劫:1998年10月8日
在跑馬地正民村附近草叢,搶劫一名女子的現金。
被告認罪。

(五)強姦:1998年11月30日
在沙田穗禾路麗禾里英童中學附近草叢,強姦一名12歲外籍女生。
被告認罪。(受害人情況:女童父母至今仍不肯讓她重提此事,法官認為如說事件對她並無影響,想法過於幼稚。)

(六)強姦:2001年5月28日
在火炭桂地村山坡強姦一名20歲浸大女生。
被告認罪。(受害人情況:女生事後要搬走逃避傳媒和出事現場,強烈感覺無助、不安、骯髒及遜色於人,不敢單獨外出,常幻想遭人跟蹤,腦海不時浮現案發經過。)

張禮文為上水牛潭尾村原居民,1968年4月4日出生。
父親是水務署監工,負責看守城門水塘,媽媽在市政署做清潔工,有兩子一女,包括張禮文、浸大畢業的女兒及幼子,一家五口居於水塘宿舍。
1982年張父中六合彩,以三十九萬彩金,購入荃灣三棟屋地下七百呎單位自住,全家人才遷離簡陋的水塘宿舍。
此後十多年,張氏夫婦前後再以一百三十萬,買入村屋二樓、三樓連天台,與張禮文的外公外婆同住。
1997年,張父中孖T,用一百三十多萬元,購入屯門豐景園一個四百八十七呎單位,以一家五口名義擁有,張禮文的父母仍在水務署及市政署任職。

張禮文約五呎六吋高,中三畢業,在觀塘基督教職業訓練中心讀完一年制機電工程,曾任冷氣技工,後做裝修判頭,案發時無業,無案底。
他樂於助人,免費為街坊修理水喉,經常與村童玩耍。
1992年,張禮文開始篤信基督教,在教會團契中認識任職文員的阿瑩。
1999年4月4日,張禮文生日當天結婚,由位於九龍塘的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蒙恩堂祖文銳牧師主持婚禮。
當時張禮文已涉及最少三宗強姦案。

兩夫妻居住在荃灣三棟屋村,張禮文被捕前與妻子住村屋二樓,張禮文的父母及一名外祖母則居於三樓。
被捕前,張禮文打算與妻子生兒育女,地下單位裝修後,張禮文夫婦會由二樓搬到地下居住,他被捕後,地下單位一直空置,其妻仍在二樓居住。

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 (下)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張禮文被捕前十年,當年24歲時已開始強姦女生,張禮文妻子也是拍攝對象之一,兩人的房事被拍成影帶存放夾萬中。
張禮文的妻子,對丈夫過去行為毫不知情,對睡房夾萬存放大量強姦錄影帶及「紀念品」,一無所知,她說沒有夾萬鎖匙,聲稱從不知道夾萬存放了甚麼。

張禮文被捕後,張妻曾被帶署協助調查,她當時反應平靜,處處維護丈夫,一切事都說不知情。
張禮文妻子相信「主寬恕人」,說已原諒丈夫所犯罪行,兩人目前已分開,只欠未正式離婚。
張禮文所屬位於九龍塘的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蒙恩堂,該堂主任周榮輝牧師強調,張禮文必須接受法律制裁,希望他能深刻反省自己罪行。

「AV色魔」張禮文(34歲)由被捕到上庭一直都不認罪。
控方曾詢問法官韋毅志,會否觀看有關影帶了解案情,法官認為控方提供的案情,已清晰描述犯案經過,不用觀看,法官要求索取受害事主的心理影響報告。
控方對法官說,其中一名事主已負笈海外,另一名僅12歲的外籍女童,由於家人採取保護態度,反對女童接受評估。

張禮文先後強姦三名女生,將蹂躪過程製成「強姦實錄」,被稱為「AV色魔」。
他曾向精神醫生透露,當年看過色情影帶後,突然萌生自行拍攝念頭,開始製作實錄。
每次犯案前,他均會準備攝錄機及錄影帶,他非常注重錄像質素,用兩部錄影機同時拍攝,將「實錄」複製確保「萬無一失」,最後會在錄影帶外貼上標籤,以作識別。

張禮文製作愈見「認真」,他先自行綵排,犯案前預先啟動錄影機,以求整個過程沒有遺漏,當警方取去其「紀念品」調查時,張禮文感到不悅,他認為整套「紀念品」不可缺一,他可稱為「完美主義者」。
2002年9月2日,張禮文突然改口供,於高等法院承認在清水灣科技大學附近、沙田穗禾路及火炭桂地村,強姦20歲及21歲大學女生,以及年僅12歲外籍女童,檢走受害人的內褲等物件作「戰利品」。

張禮文於2002年5月28日最後一次犯案時,在帳篷中強暴受害人三小時,攝錄犯案經過,終當場被捕。
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

法官考慮或判被告終身監禁,將案件押後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以待了解被告精神報告,以及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

張禮文聞悉法官表示考慮判他終身監禁時,在犯人檻內舉手,透過代表律師提出要求,讓他親口表白,韋毅志法官猶疑片刻才答允。

張禮文徐徐站起,以柔和語調懺悔說:「想喺呢度同所有受害人深切道歉,做嘅嘢影響她們一生。我講乜都無用,法官大人,我罪有應得,願意一生受罰,以彌補對佢哋嘅傷害,希望傳媒唔好報導佢哋嘅身份。」
法官聽不懂廣東話,傳譯員逐句翻譯成英語讓法官明白。

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替張禮文求情時指出,政府提供的兩份精神報告,未一致認為被告可能重犯,報告指出被告沒有精神病、黐線或變態,只是性格異常,接受治療於被告有益。
辯方大律師說,精神醫生會見過張禮文,知道他自小喜歡收集地鐵車票,是一個感性的人,向受害人施暴時,蒙着受害人雙眼,避免她們目睹眼前一切,減輕其心理傷害。

張禮文坦然認罪,令三名受害女孩不用出庭覆述慘痛經歷,或重溫錄影帶的案發片段,值得給予以減刑。
張禮文已婚,生活習慣良好,犯案後深感懊悔,願意充分與警方合作,招認一切。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中幾名女孩,未有因受辱影響學業,也未可斷定她們身心永久受損。
昔日審理的一宗輪姦案,主犯刑期只是九年,有強姦犯,用恐嚇手段逼受害人就範,亦只判五年,不見得要判張禮文終身監禁。

張禮文的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提出不要報導被害人身份,目的是避免受害人經傳媒報道後被曝光,加深對她們的傷害。
暫委法官韋毅志回應時指出,相信傳媒十分明白報道此類案件的守則,認為不需要作出特別提醒,他擔心張禮文會對社會造成威脅,頒令張禮文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2002年10月7日,四名精神及心理專家檢驗張禮文後,一致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危險,雖然他承認強姦罪,免除事主出庭作供之苦,暫委法官韋毅志擔心被告會再次犯案,指庭上每位女士亦可能成為其獵物,判張禮文終身監禁。
法官斥被告為「真正的邪惡者」,引用《刑事程序條例》
下令被告最少要監禁二十年,始可申請刑期覆核。
這是香港過去三十年來,強姦犯被判終身監禁的罕見案例。

法官判被告終身監禁的判刑原則,包括:
(一)罪行是否極度嚴重,必須判處長時間的監禁。
(二)被告將來重犯相同罪行的機會甚高。
(三)危害公眾安全,或會傷害公眾,如性侵犯罪行。
只需符合以上一項判刑原則,犯案者已可被判處終身監禁。AV色魔張禮文符合以上第一和第三判刑原則,被判終身監禁

張禮文聞判後表現很平靜,只叫代表的大律師吳建五向法庭申請取回三項證物,包括聖經的副本、一張寫上電話號碼的教會紙張及一盒錄影帶(並非攝有侵犯受害人經過的影帶)。
控方得悉後申請反對及感到震驚,要求將該等證物銷毀,經過一番擾攘,張禮文最後撤回申請。
法官韋毅志判刑後,批准控方銷毀一盒無關痛癢的錄影帶,以及一頁寫有犯案計劃和受害人資料的聖經活頁。
2003年7月9日,張禮文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代表律師指張禮文經長期服刑及心理治療,未必再是「危險人物」,加上張禮文認罪及沒有前科,終身監禁實屬過重,上訴庭法官押後判決。

上訴庭法官胡國興及楊振權聆聽陳詞時,分別質疑張禮文接受心理治療及服刑後,是否不再構成危險。
「上訴人接受二十次,甚至二千次心理治療也好,無人保證過他不會再犯!他一心要搜集『完美』的強姦影帶,從不理會受害人感受,有預謀跟蹤受害人多天才犯案,誰知道他是否要收藏夠一百套犯案影帶,才覺得『完美』?」

代表張禮文的大律師吳建五指出,原審法官韋毅志下令張禮文至少須服刑二十年。
根據量刑原則,張禮文承認控罪,在獄中如行為良好,分別可獲減刑三份一,以此推算原審法官以四十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大律師指張禮文現年三十五歲,上述刑期起點實在過高。
2003年8月8日,張禮文上訴刑期得直,改判入獄二十四年。
上訴庭法官同意,張禮文的行為屬「十惡不赦」,但不認為他的獸行嚴重得要他終身在獄中度過。

上訴庭由胡國興法官簡單公布判決,然後頒下詳細書面判辭。
上訴庭表示,終身監禁只應採用在最不堪的罪犯身上,張禮文強姦三名女生,對事主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但他無案底,亦無傷害或殺死三名受害人,斷定張禮文的終身監禁及二十年最低服刑期是屬於過長。

上訴法官楊振權在判辭中指出,張禮文只為滿足自己「收藏」欲望,使受害人承受可怕經歷。
他以錄影機拍下自己的獸行,這些行為十惡不赦,法官同時認為,必須在非常特殊情況下,可判一個被告終身監禁,判刑時必須符合一些準則。

另方面,原審法官指張禮文對女性構成持續危險,上訴庭仔細考慮控辯雙方心理專家的報告後,認為張禮文有人格分裂等問題,犯案時確實罔顧受害人感受,一心搜集其「完美」強姦影帶,但專家未肯定張禮文不能治癒。
上訴庭認為張禮文構成的危險,未至於必然要判處終身監禁。

上訴庭認為,張禮文無疑須接受長時間囚禁才能獲釋,但卻不足以指張禮文是對社會有危險的人而判他終身監禁。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中強調說,張禮文必須判處長期監禁,反映其罪行為社會不容激起公憤,女性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但就判刑原則而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罪犯判處無期徒刑最符合公眾利益,才應判處終身監禁。

張禮文犯案前沒有刑事紀錄,並非一再出入監牢的積犯,原審法官指張禮文沒有前科,對考慮判刑沒有幫助,上訴庭認為不符合判刑原則。
上訴庭法官最後以每項強姦入獄十八年作量刑起點,由於張禮文認罪,獲扣減後每項控罪須入獄十二年,其中兩項控罪各判監六年與另一項控罪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入獄二十四年。

被心理醫生評估證實有反社會行為性格失調的張禮文,在獄中若表現良好,可根據《監牢條例》獲得提早釋放,即只須接受十四年刑期,便可出獄。

按一般慣例,犯人在獄中行為良好、扣減假期後,服刑三份二時間便會獲釋。
按這樣計算,現年35歲的張禮文,可於49歲時獲釋。

性奴姊妹花 (上)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
地點:觀塘月華街一單位
人物:范慶華、四名女童
案情:范慶華用錢引誘未作年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拍下她們的裸照及錄影帶,威逼她們就範。
備註:1998年2月6日,范慶華被判入獄四年。

***************

頭戴紅色飛虎隊冷帽的范慶華在區域法院出現,他被控以金錢及偷拍得來的淫辱照片,威逼利誘四名女童成為他的「性奴」達六年之久。
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於1998年1月8日開審。
被告范慶華,67歲,已婚並育有兩子,報稱曾在駐港英軍軍部工作,於1987年退休。

主控官賀禮賢陳述案情時說:「被告現時被控十九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交替性罪名,案中有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年齡由12至13歲。」

「被告以威逼利誘手段持續淫辱這四名女童達六年,其中一名女童企圖擺脫被告時被恐嚇,事主報警才揭發這宗案件。」
(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仍未成年,為保障她們的私隱
陳述此案時,四名女童以甲、乙、丙、丁稱呼,其他相關人名亦以假名代替。)
「阿東,我已與他(被告范慶華)說過(不再做他的性奴),原來他暗中拍下了我的裸照,他說如果我不聽他的話,他將我的裸照交給色情雜誌刊登,同時會在旺角張貼,我現在不知怎辦才好?」現年21歲的甲對男友阿東說。

「這樣還有王法的嗎?」阿東難以相信世上竟有這樣無恥的人,他對女友甲說:「我現在和你一齊去找他,要他將那些照片全部來毀滅!」

阿東在甲帶領下到達范慶華位於觀塘的住所,出來應門的是范慶華的妻子,她說:「這裏沒有叫范慶華的人,你們不走我就對你們不客氣!」

阿東與甲不得要領離開,在附近一個公園抱頭痛哭,最後決定報警。
探員為阿東及甲錄取初步口供後,認為事態嚴重,將案交予重案組接手調查。
重案組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搜查范慶華住所,檢獲大批女童裸體照片及錄影帶,將他拘捕,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這些照片及錄影帶是我在廟街買的。」范慶華企圖將自己所做的一切推得一乾二淨。

另方面,重案組探員亦為甲錄取口供。
甲對探員說:「我媽媽誕下妹妹後不久就因病逝世,當時是1980年,爸爸經常不在家,我和妹妹在街上遊蕩,並且迷上了打機(電子遊戲機)。」

甲說,在1989年11月,她與兩名女同學在觀塘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看人打機時,范慶華走近她們,對甲說她的樣貌與他的孫女十分相似,主動與她們結識。

范慶華對甲說:「我的孫女移民到英國,我最初見到你,還以為她返回香港呢?」
甲說:「阿伯,雖然人有相似,但我的確不是你的孫女。」
范慶華說:「唉!可惜。不過,你可以做我的契女。」
甲問:「做你契女?我有甚麼好處?」
范慶華對甲說:「我可以給錢你打機,你們不想回家,可到我家中看錄影帶,還有其他好處,做我的契女,可以得到一百元利是,你們哪個想做?」

一百元對甲及她的兩名同學十分吸引,她們異口同聲地叫范慶華做契爺,范慶華沒有食言,立刻每人給一百元。
甲說:「自從今次之後,我們經都在遊戲機中心遇到他,他每次都給錢我們打機,又請我們食飯。」
「我們見到有便宜,與他交往,其後發展成肉體關係。」

1990年1月,甲到范慶華位於月華街住所看錄影帶及飲酒,那是一齣四級錄影帶,范慶華邊看邊對甲毛手毛腳,甲多次他推開,但他依然不肯罷休。

「你唔好搞我啦!」甲用粗口責罵范慶華。
「你都唔係老處啦(處女),我俾錢你,你俾我扑啦(與他造愛)!」范慶華一邊毛手毛腳說。
「我係咪處關你......」甲回應一連串粗口。
「你同男友都係咁做啦!又唔係未做過!」范慶華說。
終於,甲同意與范慶華造愛,完事後范慶華給了甲三百元。
甲說:「三百元對我來說個大數目,每當我要錢用,我都會去找他。」
「後來,我染上毒癮,找他的次數更頻密,大約一星期找他兩次,每次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

甲說,她後來知道兩名女同學也曾與范慶華有不尋常關係。
甲說:「1995年7月,我與男朋友阿東同居,不久我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1996年6月才獲釋。」
「在這一年內,我沒有再見過他(范慶華),出來之後亦沒有再找他,因為我不想再做他的『性奴』,況且,現在我出去做(賣淫),所得的亦較他為多。」
范慶華曾多次找甲,要她繼續供他淫辱,但甲拒絕。
甲說:「後來,他在我住所的大門貼了兩張裸照,那兩張裸照是我與他造愛時,被他偷拍的,我打電話罵他,可是反而被他脅逼。」
范慶華對甲說:「除裸照外,還有你與我造愛時的錄帶,你不來我處(與他造愛),我就會將裸照及錄影帶公開。」
1996年9月,甲與男友阿東商量後,到范慶華家中找他晦氣,被他的妻子趕走後,兩人決定報警。

警員接報到范慶華家中調查,他承認在機舖認識甲,但否認藏有任何偷拍錄影帶,警員將范慶華帶返警署協助調查,稍後將案交由重案組接手。
重案組搜查范慶華住所時,搜出一批照片、錄影帶、兩卷菲林(沖出七十八張相)。

重案組從范慶華家中搜到的裸照及錄影帶中,共有三十二名女童曾經出現過,照片及錄影帶的攝錄日期由1986年3月至1996年9月,時間長達十年。
那些女童被拍攝的年期由三年至七年不等,從照片及錄影帶中可以看到女童的成長。

探員拿照片及錄影帶給甲辨認,阿甲認出其中兩人是她的同學。
最令她感到震驚的,其中一名女童是較她年幼四年的妹妹!
其餘二十八名女童身分不明。
重案組探員將這二十八名女童的照片,交到失蹤人口調查課,希望查到這些女童的身分。

失蹤人口調查課證實其中十五名女童曾報稱失蹤,其中三人至今仍下落不明。
重案組探員找到甲的妹妹乙,乙承認曾收取范慶華金錢與她造愛。

乙說:「起初是姊姊帶我到他家中的。1992年5月,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他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我到達後,他和我一齊看錄影帶,他說姊姊曾與他造愛,想看看我與姊姊有甚麼不同,我和他造愛,事後他給了我二百元。」
乙說,自此之後,她每星期都會找范慶華一次,每次不是被他上下其手、為他手淫,就是與他造愛,每次范慶華都會給她一、二百元。
乙說:「有一次我被他弄痛了,由於怕痛,我再沒有去找他。他竟然到學校等我放學,拿了幾張裸照給我看,照片是我與他造愛時被拍下的,他說如果我不和他做(造愛),他會將裸照公開,我在他威脅下,只得繼續做他的『性奴』。」
1993年初,甲、乙女童的父親因病去世,范慶華以契爺身分協助她們辦理父親後事。

女童丙對重案組探員說,最初她拒絕范慶華的要求,但最後為了買的球鞋同意替他手淫。
丙說:「我要他給我一千元才替他做(手淫),他立刻拿了一千元給我,之後,我需要錢的時候就去找他,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更曾送我一隻金戒指及一條金手鏈。」

女童丁的情況與丙差不多,她說:「他對我說是性無能的,被他摸也不會蝕底,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百元。」

性奴姊妹花 (下)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1998年1月12日,現年17歲的乙在區域法院作供。
被告范慶華(67歲),被控於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六次與一名14歲少女(甲)非法發生性行為,四次與她妹妹(乙)非法發生性行為或交替性將她非禮,被告另被控三度非禮甲的同齡同學(丙),兩度非禮她們的一名女友人(丁)。

控方向法庭申請清場,將今日的聆訊改為閉門聆訊,以便控方在庭上播放由范慶華所拍攝的錄影帶。
控方律師說:「事件敏感,加上事發時女事主年僅12歲,清場可避免為女事主帶來不便。」

辯方律師歡迎控方的清場申請。
主審法官龍禮考慮片刻後說:「法庭不願任何聆訊的其中部分以閉門形式進行,但基於維持公平審訊,本席不接納清場申請,有關影帶應在本庭內公開播放,但播放地點會改在內庭。」
有關影帶片長一小時半,控方以快速搜畫方式,僅用十多分鐘就將影帶播完。
影帶中有三組主要鏡頭,一組與甲有關,另兩組與乙有關,片段拍下范慶華與甲、乙兩姊妹造愛過程,地點在范慶華家中的一張黑色三座位梳化上。
主控官對法官說:「錄影帶內容涉及三次由被告與甲或乙發生性行為,乙認出其中兩次與她發生性行為,但可能只是其中一次的重疊鏡頭,另一次是甲與被告。」

乙在庭上作供時說,她於1980年6月30日出生,由其姊介紹認識被告。
乙在庭上作供說:「我記得約於1991年暑假,我到他的家中,他隔着衫摸我的身體,其後每次去他家中,他都摸我。」
「在1992年,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每逢星期六、日,我都會到他的家中。」
「最初我只是讓他摸摸身體,或讓他在我的身上射精,有時他會用下體碰觸我的胸部,每次完事後,他都給我一百元。」
「記得12歲那年,我升小學六年級,那年8月至10月期間,第一次與他發生性行為,事後他給我一百五十元。其後我每星期去找他一次,每次都與他發生性行為,他每次都會給我一百元。」

乙說,直至她十三歲後,被告經常打電話來找她,令她很煩,不聽他電話和不開門給他,去他住所的次數亦開始減少。
辯方律師質問乙說:「我的當事人每次給你五百至一千元,而非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他沒有給我這麼多!」乙說。

「你是因為想我的當時人付更多錢,才假意離開我的當事人,是不是?」辯方律師說。
乙說:「不!我是嫌他煩!他每日都打多次電話給我,每次都在電話中說淫賤說話,所以我才不聽他的電話。」
「他甚至上門找我,又用裸照威脅我,我避了半個月終於無法再避,只得再次與他做,但次數由以前的每星期兩次,減到兩星期一次。」
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是在去年(1997年)7月,你年滿16歲時才與你發生關係,不是你所說的1993年。」
「在你年滿16歲之前,與你發生性行為的,不是我的當事人,而是你男朋友。」

乙說:「不!我沒有和男友發生性關係。」
辯方律師對乙說:「1994年暑假,你曾向我的當人說,你與姓吳男友發生關係,擔心懷孕,要我的當事人替你拿尿液到化驗所檢驗。」
「我的當事人曾對你說,不要再跟男友發生關係,你因此而不再和我的當時人交談,時間達半年之久。」

「好似無講過,唔記得。」乙支吾以對。
辯方律師捉住乙的弱點,如果她承認未成年就與男友發生性行為,她的男友亦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俗稱「衰十一」。
如果她為保護男友而作假證供,辯方律師可以乙的證供不可靠,以「證供有疑點,利益歸被告」,要求法庭撒消控罪。
「我的當事人在1996年7至至9月期間你發生三次性行為,這三次都是你做主動,你對我的當事人說,知道你的姊姊與我的當事人有性關係,你到我當事人家中,收取我的當事人金錢後,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一再強調,案中被告是在乙年滿16歲後,才與她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又說,乙與范慶華每次發生性關係後,都會索取五百至一千元,律師強調,范慶華從無恐嚇過乙,亦沒有向她使用暴力。
乙否認辯方律師的說話,一再表明在1992年已與范慶華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問:「如果你於1992年就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在長達五年(至1997年)的時間內,為何沒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包括與你發生關係的男友?」
「這是一件醜事,我為甚麼要同別人提起?」乙說。
1998年1月13日,案中第三名受害人丙出庭作供。
丙今年21歲,是甲的同學。
丙說:「我在1976年5月31日出生,13歲讀中一時,在『機舖』認識被告的,我讀中二時,被告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傾偈』。」

丙說,當她與被告在客廳傾偈時,被告突然攬住她,伸手入她的上衣內,解開她的胸圍扣,並且撫摸她。
丙說:「後來,他脫去長褲,要我替他「打飛機」(手淫),我拒絕,後來他『自己搞掂』,我離去時,他給了數十元給我,但沒有說明原因。」

「這次之後,你有沒有到我的當事人家中?」辯方律師盤問丙時說。
丙說:「有。之後我曾到過他家中三次。」
「這三次你有否替我的當事人提供性服務?」辯方律師問。
丙說:「除第一、二次只是被他摸之外,另兩次為他手淫,我是不願意被他摸及替他手淫的。」
辯方律師問:「既然不願意,為何又先後四次到我的當事人家中呢?」
丙說:「我貪錢。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數十元。」
於聆訊期間,控方在內庭上播放一盒錄影帶,片長十八分鐘,用快速搜畫播放,約三分鐘播完。
丙看完錄影帶後說:「畫面太花,我認不出錄影帶中的女童是不是我。」
這日,案中第四名證人丁本來要出庭作證,但最後沒有出現,控方唯有撤消被告涉及兩項與丁有關的非禮罪名。

法官在聆聽控辯雙方論據後,裁定被告十七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
1998年1月14日,控辯雙方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說:「案中錄影帶只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造愛行為,不能證明涉案少女仍未成年,案中少女沒有向任何人投訴,只是其中一人因索取錄影帶被拒而報警。」
律師質疑案中的甲、乙兩人,一早已知錄影帶的存在,為何當時沒有報案?

辯方律師說:「甲在當時已搬離舊居與男友同住,我的當事人何以可以碰巧在她返回舊居時恐嚇她?」
「甲在大陸出世,沒有香港出世紙,只有她父親的法定聲明,難以判定她的年齡是否真確,她與我的當事人發生關係時,至少有十五歲。」
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再次觀看與乙有關的錄影帶,同時與乙的兒童身分證互相對照,錄影帶中的女童較成熟,不似是未成年少女。

辯方律師說:「法官大人,乙曾接受社會福利署監護令,但她沒有透露曾被性侵犯。」
「此外,乙指我的當事人與她發生性行為時,性器官是軟的,希望法官大人考慮是否構成非法性交罪名。」
談到丙的情況,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沒有與丙造愛,只是撫摸她的身體及手淫。」
主控官賀禮賢在結案陳詞中強調,涉案少女案發時均未成年,雖然甲、乙的年齡被辯方律師質疑,但法官可參考她們的家庭背景、外貌、行為舉止作出判斷。
1998年1月15日,法官龍禮裁定被告范慶華十一項非法及非禮罪名成立,其中十項是與甲、乙兩名女童有關,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呈堂的錄影帶中的三名女童看來都未成年,由於年齡、樣貌、髮型、身裁,都與三名女童現時情況不同,我亦無法肯定她們是同一個人。」

法官說,他不相信三名少女串謀陷害被告,她們一直沒有報警,只不過是因為收了被告的錢。
法官說:「被告是否有用錄影帶威脅案中的少女,本席相信被告至少做了一次。」
「我相信被告在甲、乙兩名女童分別為11及15歲期間,每日均致電找她們,並如少女所述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雖然乙說被告在侵犯她時,性器官是軟的,但他相信確實有性行為發生,裁定被告涉及甲、乙女童的十項非法性交罪名成立,四項交替性非禮罪則記錄在案。
法官說:「本席相信丙初次遭被告侵犯時尚未成年,但由於未能確定餘下控罪的發生時間,所以裁定三項非禮罪名中,有兩項不成立。」

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表示:「從錄影帶中所見,被告沒有對涉案少女使用暴力,她們也沒有反抗,雖然要她們出庭作供令她們難堪,但她們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傷害。」
辯方律師說,案件揭發後,被告的家人感到十分難堪,被告的妻子更捨他而去,希望法官能夠輕判。

1998年2月6日,范慶華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法官判案時指出:「被告所為,沒有一個社會能容忍,被告利用年輕少女來滿足自己的性慾,罪行非常嚴重,另外,兩名受害女童的同學同樣被他邀到家中,給被告摸着胸部來手淫,令人齒冷。」

法官又稱,考慮到被告年紀較大,在獄中服刑時會較年輕罪囚更為艱難,但由於他不認罪,要受害人出庭頂證,顯示他對自己所為全無悔意。
法官說:「本席姑念被告曾在皇家空軍食堂管帳,任職四十年直至退休,曾獲空軍司令頒以長期服務獎,所以將刑期減輕,雖然精神及心理醫生指被告正常,但本席建議被告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

姦兩女遊客還柙 色魔獄中雞姦同囚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2004年6月13日
地點:大帽山路近大帽山青年旅舍施樂園
人物:兩名英國女子、法爾雅德(Muhammad Faryad,26歲)
案情:兩名英國女子在大帽山路被法爾雅德強姦
備註:2005年9月7日,法爾雅德承認強姦罪
翌日,法官判他入獄九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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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英國女子(21及23歲),於2004年6月10日來到香港,打算在香港及鄰近地區旅遊八個月。
兩人入住麗東酒店,6月11日在旅遊發展局,找到於大帽山青年旅舍施樂園的資料,轉到該處下榻。

2004年6月13日,兩名女事主在施樂園旅舍安頓後,揹着大背囊外出觀光,晚上九時許,兩人乘巴士在荃錦公路近大帽山路下車。

施樂園位處山上,沒有公共汽車直達,兩人摸黑沿大帽山路步行上山返回旅舍,路程約需四十五分鐘至一小時。

在大帽山路路口,當時停泊了一部黑色客貨車,車上有一至兩名男子,車旁站有一名南美或南亞裔男子,他拿着一罐啤酒。
兩名女遊客經過他們身邊上山,車旁男子曾以英語主動向兩人打招呼,說自己名叫「幸運」,表示可載她們一程。

兩人未有理會繼續前行,對方尾隨在後,客貨車亦一度慢駛跟隨,其後掉頭離開,留下該男子一直跟隨兩女,期間電話數次響起,女事主曾警告他不要再跟,對方沒有理會。

男子一直跟隨兩人達三十分鐘,距離旅舍尚有百多米時,男子突然撲前非禮兩人。
糾纏間,其中一名女遊客從背囊取出萬用刀自衞,瞬即被對方奪過,反過來指嚇及揮拳狂毆兩人,更一度抱起女事主再擲下地上,逼令兩人脫去衣服。

色魔孔武有力且狂性大發,將兩女拖到路邊草叢,先後將兩人強姦,女事主大哭大叫,但旅舍及附近一個天文台更亭的人都沒有聽聞。

其中一名受害人曾對色魔說,願為他做任何事以換取友人安全,色魔沒有理會,一手控制一名受害人,然後強姦另一名受害人。
強姦一名受害人後,用刀指着剛被侵犯的受害人喉嚨,再向另一受害人施暴。

色魔侵犯兩女期間,其中一名女事主試圖逃走,被色魔制服及強暴,另一名受害人曾奮力反抗,狠狠咬傷色魔的前臂導致滲血,又抓傷其胸口。

色魔蹂躪兩人十多分鐘後向山下逃去,兩受害人衣衫不整返抵旅舍求助,通知職員代為報案。

兩人身體有多處瘀傷及擦傷,其中一名受害人體內發現精液。
受害兩人事後被送院,醫生檢驗後,發現兩名女事主身上有多處擦傷及刀傷。
兩人經治理後出院,她們情緒一直未能平復,當局為她們安排住宿及提供保護,通知英國駐港領事館,照顧兩名受害人。

2004年6月16日,警方發出聲明,指一名南亞裔或南美籍男子,與在大帽山發生的強姦案有關。
該男子年約30歲,自稱「Lucky 」,身高約1.76米,操英語及另一種語言,身材健碩和膚色黝黑,蓄及肩長頭髮,右邊面近鼻子處有黑色胎痣,胸部或腹部有一龍形紋身圖案。
此外,受害人曾咬傷該名男子,他近右肩處應有被咬痕跡。

警方曾發拼圖及懸紅十萬元,通緝一名可能名叫「Lucky」,長髮、胸腹有龍形紋身的南亞裔籍男子。
重案組探員拿拼圖,到南亞裔人聚集的酒吧及夜店查問。
警方曾先後面見二十五名與拼圖相似人士,懸紅後曾接獲超過三十個消息,有關消息未直接協助破案。

法證事務部化驗師黎錦明協助調查這宗強姦案,被害人只知道被一名南亞裔人士強姦,漆黑中不認得該名男子樣貌,雖然有強姦者的精液,驗出來的結果,現存的基因資料庫沒有脗合樣本。

2004年8月25日,南生圍發生保險女經紀朱家心燒屍案,警方帶走三十多名南亞裔男子返署,抽取他們的DNA化驗,證實其中一名男子與色魔樣本脗合。
2004年10月9日晚十時許,警方在田廈路設置路障截查可疑人士時,在其中一輛車中,發現兩名巴籍男子為通緝犯,將他們拘捕帶署。

警方嚴詞盤查,疑犯向警方供出另一疑犯,法爾雅德(Muhammad Faryad,26歲)。
2004年10月10日凌晨一時許,法爾雅德在屯門山景邨被捕。

巴基斯坦裔「大隻佬」法爾雅德任職散工,孔武有力,絕對有能力同時制服兩名弱質女子,他的一名親友曾在警界服務。

10月10日下午五時,法爾雅德在荃灣重案組第二隊探員押解下,抵達天水圍天壇街一個露天停車場,搜查停泊在內的一部客貨車,疑為色魔在案發當晚乘坐往大帽山犯案的車輛,經過詳細搜查後,無發現重要證物。

探員再押解法爾雅德到屏山坑頭村一間村屋,相信是法爾雅德的住所,屋內有其他同胞同住。
探員將法爾雅德押入屋內搜查,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探員未帶走任何物件。

2004年10月11日,涉嫌與2004年6月13日,大帽山兩名英籍女遊客強姦案有關。
法爾雅德被警方落案檢控兩項強姦罪,10月12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

協助法爾雅德逃走和匿藏的兩名男子(21及24歲),獲准保釋候查,兩周後返署報到。

警方相信,法爾雅德並非預早計劃跟蹤及侵犯兩受害人,他剛巧在案發地點出現,其後跟蹤受害人,先後強姦兩名受害人。

兩名受害人事發後沒有繼續旅程,即時返回英國,警方將安排兩受害人回港認人及作供,她們均很願意回港作供,來港費用由港府負責。

2005年4月初,在荔枝角收押所內還柙等候出庭受審的法爾雅德,雞姦一名疑犯,受害疑犯身心受創。
被侵犯後傷勢不輕,翌日痛楚難當,向懲教署職員求救。

懲教署職員向上層報告事件,署方報警,警方接手調查,將被雞姦疑犯送院治療。
法醫蒐集證據,涉嫌雞姦疑犯的法爾雅德,被調往獨立監倉囚禁。

警方調查時發現,報稱被雞姦的疑犯,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正還柙候訊。
兩人與多名囚犯住同一監倉,受害人表示,法爾雅德性慾旺盛,扣押監房後與外界隔絕,每晚返回監倉休息,強逼同倉囚犯替他手淫發洩獸慾,囚犯怕受報復,不敢向懲教署職員告發。

法爾雅德在預審時不認罪,案件本於2005年5月4日開審,被告否認控罪,他的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將以事主同意進行性交作為抗辯理由。

控方當時發現有傳媒曾報道法爾雅德雞姦疑犯,擔心影響陪審團,押後至2005年9月7日審訊。

9月7日,法爾雅德突然於高院承認兩項強姦罪,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指出,被告在案發當晚相約五名友人到大帽山欣賞夜景,被告事前喝了大量啤酒,由當日早上至案發期間喝了至少一打罐裝啤酒。

辯方大律師說:「用以威嚇女事主的刀不是我的當事人所有,是女事主的隨身物品,我的當事人受酒精影響,並非有預謀犯案,他現已對兩名女事主造成的傷害感到極度內疚。」

辯方大律師向法官請求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他指出:「被告同時強姦兩名女子,情形有如入屋行劫一樣,行劫者入屋前不知道屋內實質有多少人,最終行劫了四個人或五個人,對案件嚴重程度的影響不大。」

大律師由此引申說,被告在同一日姦污兩名少女,兩案在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應將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2005年9月8日,暫委法官賴磐德同意及接納,辯方大律師兩案同時發生的理據。

法官表示:「女事主在案發日遇上被告實屬悲劇,被告當時曾多次與友人通電話,顯示他當時極度清醒。」
「被告手持利刀,以武力逐一向女事主施暴,令兩名女事主目睹友人被姦經過,成為她們永不能磨滅的回憶。」

法官續指:「被告在2005年5月4日預審時不認罪,以為DNA報告會令他脫罪,又奢望女事主不會來港作供,令兩名女事主在2005年9月6日
需專程來港準備出庭作供,這種深思熟慮行為極為自私。」

法官判刑時,嚴詞斥責被告開審當天才承認控罪,是經過計算的自私行為,兩名受害人目睹同伴被姦,對她們造成難以磨滅的悲痛回憶,被告不能依例獲得減刑,須即時入獄九年半。
法官表揚兩名受害人特意千里來港作供,具有公民責任意識,為大學生表表者。

被告認罪,兩名受害人不用出庭作證,她們表示滿意判決結果。

調查本案的荃灣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高級督察陳朗陽稱,偵破此案存在一定難度。
兩名受害人只說疑犯是南亞裔人士,調查範圍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及菲律賓等族裔人士。
這些人有不同生活習慣,活動範圍甚廣,居無定所,保守估計,符合受害人所述條件的男子有數千人。
陳朗陽說,被告早已在調查範圍內,但因人數眾多,被告又沒有案底,不易查出。

在港沒有案底的法爾雅德,1986年移居本港,在港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報稱在叔父開設的貿易公司任經理,月入一萬二千元,曾任職建築工人。

兩名受害人無法認出法爾雅德相貌,他本可逃出法網。
警方調查女保險經紀朱家心被殺案時,曾向二百多名印巴籍人士套取指模及基因,法爾雅德因而留下基因資料。
警方其後發現他的基因,與大帽山強姦犯留下的精液脗合,法爾雅德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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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可抽取及儲存罪犯DNA
2000年6月28日,立法會三讀通過有關抽取DNA草案,警方有權對涉嫌觸犯可逮捕嚴重罪行的疑犯抽取口腔細胞樣本,以作法證科學分析。
一經定罪,其DNA資料更會被儲存於DNA資料庫,日後可以用作調查任何案件。

有議員批評,條例侵犯市民私隱和人權,提出修訂要求政府機關不能使用有關資料,以及資料只可用於調查嚴重罪案。
不過,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反駁條例已限定只有特定警務人員可以使用有關資料,故毋須另立條文,而修訂最終亦未獲通過。

《1999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條例(修訂)草案》﹐賦予執法機構權力,讓其可在不經當事人同意,以及有需要使用暴力的情況下,懷疑觸犯可導致判罰刑期七年以上,或涉嫌觸犯性罪行或暴力罪行的疑犯,抽取頭髮、指甲及口腔細胞等樣本以作分析化驗。

犯人若被定罪,得出的DNA結果會被存放在DNA資料庫,有關資料日後亦可用以調查任何罪行。
議員涂謹申批評有關條例可能侵犯市民私隱,亦涉及人權和對一國兩制信心的問題。他並趁機批評警權過大,指以警方在政府總部使用胡椒噴霧驅逐學聯代表這樣對人權的尊重程度,賦予他們權力收集DNA資料,需要很大思考。

涂謹申更指雖然現時條例只適用於涉嫌觸犯嚴重罪行的疑犯,但根據法例,所謂「嚴重罪行」連偷竊亦包括在內,即犯人就算只偷取一包朱古力,警方亦有權抽取其DNA。加上有關資料會被永久儲存,政府可能儲存二百多萬市民的DNA資料。他更擔心現今科技發達,DNA日後可能更會透露更多資料。

他在二讀辯論時提出修訂,要求警方在DNA資料庫獲得的資料只可用於調查嚴重案件,亦要求政府在條例中列明,國家機關不能使用DNA資料庫內的資料。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直斥涂謹申上綱上線,並指對一向「好尊敬,以為實事求事」的涂議員提出修訂感到遺憾。她指責後者無的放矢,將很多本來無關的事情連在一起,更指懷疑他的動機是在製造白色恐怖。

她並強調,根據條例,除指定警務人員外,任何人均不能接觸DNA資料庫內的資料,條文亦已規定除了作條文指明的用途外,取覽、披露或使用有關資料即屬犯罪,故不會另立條文。兩項修訂在自由黨和民建聯反對下,最終均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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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化驗師基因破奇案
法證事務部化驗師指出,DNA脫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acid),是組成基因的材料,同是找出真相的重要關鍵之一,拆解不少「奇難雜案」。

「例如強姦案,有時候證物可能是一件綿被,我們要小心找到有沒有『精斑』(乾了的精液),驗出有可能犯案人士的DNA。」從事法證事務部化驗師達十年的黎錦明,一邊走向化驗強姦案證物的化驗室,一邊細說化驗工作的重要性。

他表示︰「十年前,我們不太依賴化驗DNA,不過科技進步,DNA的化驗工作愈來愈重要。」
他指出,警方將證物取至化驗所化驗,化驗師的時間不多,需要及早驗出結果,否則阻礙警方的起訴時間以及拘留時間,是一項與時間競賽的工作。

黎錦明憶及一宗難度甚高個案,當時對駭骨的檢驗技術未及先進水平︰「六年前,一個小朋友被叔叔綁架棄屍山邊,警方發現他的時候,已是駭骨,只有牙齒,當時死者母親好傷心,如果不及早驗出死者身分,家人亦不可以取回駭骨,我覺得壓力好大又好緊張。」
黎錦明花了一個月的時間,終於確認死者的身分。

1996年嘉利大廈大火,造成四十人慘死,黎錦明說,一大班同事輪班驗屍體,確認身份,很多屍體燒成一個黑色的東西,DNA技術又剛開發,辨認過程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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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健康的防火牆
近年港人熱衷服用中藥,有不法商人將西藥滲入中成藥內,政府化驗所成立了中藥化驗組,負責監測衞生署送來的中成藥。

政府化驗所分析以及諮詢事務部高級化驗師蔡冠基表示︰「西藥與中藥最大不同的地方,是化驗前期的抽取工作,中藥的工夫較多,而且必須小心處理。」

蔡冠基續說︰「煲藥後的藥渣十分重要,若執錯藥,病人食後不適,因藥力不同,一起煲就有副作用,必須從藥渣中找出原因。」

蔡冠基表示︰「有些新藥的資料不多,要花多些時間及工夫研究,化驗時間較長。化驗師會定期進修,了解最新的中藥,有助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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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萬枚指紋助警破案
核對指紋,歷來是香港警方破案重要線索。今天DNA科技發達,但指紋資料仍是警方破案的重要線索。
香港警方目前已積存約八十萬枚指紋,包括在犯案現場套取,以來自疑犯。

立法會議員兼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出,根據現行警隊條例,警方套取指紋時受到一定的限制。
警方有權向疑犯套取指紋,嫌犯被法院定罪,指紋會永久保存,紀錄在案,如果法院最後判疑犯無罪,警方就要把當初查案時所套取的指紋銷毀,甚至把原套指紋交還給當事人。
涂謹申明確指出,法令規定警方這樣做,基本是保障市民權利,數十年的運作證明,指紋資料已是警方查案不可或缺工具,在搜集過程中,警方有法可依,充分保障市民權益,在保障治安及人權方面取得了平衡。

警方除可運用指紋調查在本地發生的刑事案件外,可憑本身儲存的指紋資料,協助其他國家或地區核對可能人物的身份,海外警方也可把他們在犯罪現場搜集到的可疑指紋,送交香港警方核對。
科技日新月異,今天已發展到DNA等證據,但由於DNA要抽取細胞化驗,不及套取指紋方便,警方透過指紋查案,以及建立被定罪犯人的指紋資料,是相當有效的法證工具。

律師戴錫崑指出,警方建立指紋庫及利用指紋辦案是不可或缺的工具,雖然指紋可能只是當局追查案件的線索之一,但有了這種佐證,大大提升警方的破案率。
戴錫崑指出,任何對查案有幫助的資料庫,包括指紋及DNA等,對執法當局舉證都是有用的。
他舉例說,當一宗刑事案件的現場是一個民宅時,這時比對指紋對協助警方破案十分有用。民宅內的指紋不會太多,警方只要在民宅內發現到任何不屬於這個民宅家人的陌生指紋,核對曾犯案人士的指紋,可大大提高破案率。

他認為,警方在套取指紋及保護隱私之間已取得平衡,這種運作模式數十年已行之有效,為法律界所接納。
目前警方積存的八十萬枚指紋中,有本地人的,也有外地人的,他們的共同點都是在本地犯案且被定罪。

對於這些積存指紋,一名警方發言人指出,這是警方查案的重要資料,隨科技進步,警方已改用電腦儲存及核對指紋,使法證工作獲得大幅提升。
警方鑑證科運用電腦搜查指紋及電腦輔助指紋鑑證系統,令鑑證工作更快捷準確,雖然犯罪證據日新月異,對香港警方來說,有效地運用指紋仍是他們破案的關鍵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