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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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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姊妹花 (上)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
地點:觀塘月華街一單位
人物:范慶華、四名女童
案情:范慶華用錢引誘未作年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拍下她們的裸照及錄影帶,威逼她們就範。
備註:1998年2月6日,范慶華被判入獄四年。

***************

頭戴紅色飛虎隊冷帽的范慶華在區域法院出現,他被控以金錢及偷拍得來的淫辱照片,威逼利誘四名女童成為他的「性奴」達六年之久。
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於1998年1月8日開審。
被告范慶華,67歲,已婚並育有兩子,報稱曾在駐港英軍軍部工作,於1987年退休。

主控官賀禮賢陳述案情時說:「被告現時被控十九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交替性罪名,案中有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年齡由12至13歲。」

「被告以威逼利誘手段持續淫辱這四名女童達六年,其中一名女童企圖擺脫被告時被恐嚇,事主報警才揭發這宗案件。」
(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仍未成年,為保障她們的私隱
陳述此案時,四名女童以甲、乙、丙、丁稱呼,其他相關人名亦以假名代替。)
「阿東,我已與他(被告范慶華)說過(不再做他的性奴),原來他暗中拍下了我的裸照,他說如果我不聽他的話,他將我的裸照交給色情雜誌刊登,同時會在旺角張貼,我現在不知怎辦才好?」現年21歲的甲對男友阿東說。

「這樣還有王法的嗎?」阿東難以相信世上竟有這樣無恥的人,他對女友甲說:「我現在和你一齊去找他,要他將那些照片全部來毀滅!」

阿東在甲帶領下到達范慶華位於觀塘的住所,出來應門的是范慶華的妻子,她說:「這裏沒有叫范慶華的人,你們不走我就對你們不客氣!」

阿東與甲不得要領離開,在附近一個公園抱頭痛哭,最後決定報警。
探員為阿東及甲錄取初步口供後,認為事態嚴重,將案交予重案組接手調查。
重案組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搜查范慶華住所,檢獲大批女童裸體照片及錄影帶,將他拘捕,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這些照片及錄影帶是我在廟街買的。」范慶華企圖將自己所做的一切推得一乾二淨。

另方面,重案組探員亦為甲錄取口供。
甲對探員說:「我媽媽誕下妹妹後不久就因病逝世,當時是1980年,爸爸經常不在家,我和妹妹在街上遊蕩,並且迷上了打機(電子遊戲機)。」

甲說,在1989年11月,她與兩名女同學在觀塘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看人打機時,范慶華走近她們,對甲說她的樣貌與他的孫女十分相似,主動與她們結識。

范慶華對甲說:「我的孫女移民到英國,我最初見到你,還以為她返回香港呢?」
甲說:「阿伯,雖然人有相似,但我的確不是你的孫女。」
范慶華說:「唉!可惜。不過,你可以做我的契女。」
甲問:「做你契女?我有甚麼好處?」
范慶華對甲說:「我可以給錢你打機,你們不想回家,可到我家中看錄影帶,還有其他好處,做我的契女,可以得到一百元利是,你們哪個想做?」

一百元對甲及她的兩名同學十分吸引,她們異口同聲地叫范慶華做契爺,范慶華沒有食言,立刻每人給一百元。
甲說:「自從今次之後,我們經都在遊戲機中心遇到他,他每次都給錢我們打機,又請我們食飯。」
「我們見到有便宜,與他交往,其後發展成肉體關係。」

1990年1月,甲到范慶華位於月華街住所看錄影帶及飲酒,那是一齣四級錄影帶,范慶華邊看邊對甲毛手毛腳,甲多次他推開,但他依然不肯罷休。

「你唔好搞我啦!」甲用粗口責罵范慶華。
「你都唔係老處啦(處女),我俾錢你,你俾我扑啦(與他造愛)!」范慶華一邊毛手毛腳說。
「我係咪處關你......」甲回應一連串粗口。
「你同男友都係咁做啦!又唔係未做過!」范慶華說。
終於,甲同意與范慶華造愛,完事後范慶華給了甲三百元。
甲說:「三百元對我來說個大數目,每當我要錢用,我都會去找他。」
「後來,我染上毒癮,找他的次數更頻密,大約一星期找他兩次,每次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

甲說,她後來知道兩名女同學也曾與范慶華有不尋常關係。
甲說:「1995年7月,我與男朋友阿東同居,不久我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1996年6月才獲釋。」
「在這一年內,我沒有再見過他(范慶華),出來之後亦沒有再找他,因為我不想再做他的『性奴』,況且,現在我出去做(賣淫),所得的亦較他為多。」
范慶華曾多次找甲,要她繼續供他淫辱,但甲拒絕。
甲說:「後來,他在我住所的大門貼了兩張裸照,那兩張裸照是我與他造愛時,被他偷拍的,我打電話罵他,可是反而被他脅逼。」
范慶華對甲說:「除裸照外,還有你與我造愛時的錄帶,你不來我處(與他造愛),我就會將裸照及錄影帶公開。」
1996年9月,甲與男友阿東商量後,到范慶華家中找他晦氣,被他的妻子趕走後,兩人決定報警。

警員接報到范慶華家中調查,他承認在機舖認識甲,但否認藏有任何偷拍錄影帶,警員將范慶華帶返警署協助調查,稍後將案交由重案組接手。
重案組搜查范慶華住所時,搜出一批照片、錄影帶、兩卷菲林(沖出七十八張相)。

重案組從范慶華家中搜到的裸照及錄影帶中,共有三十二名女童曾經出現過,照片及錄影帶的攝錄日期由1986年3月至1996年9月,時間長達十年。
那些女童被拍攝的年期由三年至七年不等,從照片及錄影帶中可以看到女童的成長。

探員拿照片及錄影帶給甲辨認,阿甲認出其中兩人是她的同學。
最令她感到震驚的,其中一名女童是較她年幼四年的妹妹!
其餘二十八名女童身分不明。
重案組探員將這二十八名女童的照片,交到失蹤人口調查課,希望查到這些女童的身分。

失蹤人口調查課證實其中十五名女童曾報稱失蹤,其中三人至今仍下落不明。
重案組探員找到甲的妹妹乙,乙承認曾收取范慶華金錢與她造愛。

乙說:「起初是姊姊帶我到他家中的。1992年5月,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他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我到達後,他和我一齊看錄影帶,他說姊姊曾與他造愛,想看看我與姊姊有甚麼不同,我和他造愛,事後他給了我二百元。」
乙說,自此之後,她每星期都會找范慶華一次,每次不是被他上下其手、為他手淫,就是與他造愛,每次范慶華都會給她一、二百元。
乙說:「有一次我被他弄痛了,由於怕痛,我再沒有去找他。他竟然到學校等我放學,拿了幾張裸照給我看,照片是我與他造愛時被拍下的,他說如果我不和他做(造愛),他會將裸照公開,我在他威脅下,只得繼續做他的『性奴』。」
1993年初,甲、乙女童的父親因病去世,范慶華以契爺身分協助她們辦理父親後事。

女童丙對重案組探員說,最初她拒絕范慶華的要求,但最後為了買的球鞋同意替他手淫。
丙說:「我要他給我一千元才替他做(手淫),他立刻拿了一千元給我,之後,我需要錢的時候就去找他,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更曾送我一隻金戒指及一條金手鏈。」

女童丁的情況與丙差不多,她說:「他對我說是性無能的,被他摸也不會蝕底,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百元。」

性奴姊妹花 (下)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1998年1月12日,現年17歲的乙在區域法院作供。
被告范慶華(67歲),被控於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六次與一名14歲少女(甲)非法發生性行為,四次與她妹妹(乙)非法發生性行為或交替性將她非禮,被告另被控三度非禮甲的同齡同學(丙),兩度非禮她們的一名女友人(丁)。

控方向法庭申請清場,將今日的聆訊改為閉門聆訊,以便控方在庭上播放由范慶華所拍攝的錄影帶。
控方律師說:「事件敏感,加上事發時女事主年僅12歲,清場可避免為女事主帶來不便。」

辯方律師歡迎控方的清場申請。
主審法官龍禮考慮片刻後說:「法庭不願任何聆訊的其中部分以閉門形式進行,但基於維持公平審訊,本席不接納清場申請,有關影帶應在本庭內公開播放,但播放地點會改在內庭。」
有關影帶片長一小時半,控方以快速搜畫方式,僅用十多分鐘就將影帶播完。
影帶中有三組主要鏡頭,一組與甲有關,另兩組與乙有關,片段拍下范慶華與甲、乙兩姊妹造愛過程,地點在范慶華家中的一張黑色三座位梳化上。
主控官對法官說:「錄影帶內容涉及三次由被告與甲或乙發生性行為,乙認出其中兩次與她發生性行為,但可能只是其中一次的重疊鏡頭,另一次是甲與被告。」

乙在庭上作供時說,她於1980年6月30日出生,由其姊介紹認識被告。
乙在庭上作供說:「我記得約於1991年暑假,我到他的家中,他隔着衫摸我的身體,其後每次去他家中,他都摸我。」
「在1992年,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每逢星期六、日,我都會到他的家中。」
「最初我只是讓他摸摸身體,或讓他在我的身上射精,有時他會用下體碰觸我的胸部,每次完事後,他都給我一百元。」
「記得12歲那年,我升小學六年級,那年8月至10月期間,第一次與他發生性行為,事後他給我一百五十元。其後我每星期去找他一次,每次都與他發生性行為,他每次都會給我一百元。」

乙說,直至她十三歲後,被告經常打電話來找她,令她很煩,不聽他電話和不開門給他,去他住所的次數亦開始減少。
辯方律師質問乙說:「我的當事人每次給你五百至一千元,而非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他沒有給我這麼多!」乙說。

「你是因為想我的當時人付更多錢,才假意離開我的當事人,是不是?」辯方律師說。
乙說:「不!我是嫌他煩!他每日都打多次電話給我,每次都在電話中說淫賤說話,所以我才不聽他的電話。」
「他甚至上門找我,又用裸照威脅我,我避了半個月終於無法再避,只得再次與他做,但次數由以前的每星期兩次,減到兩星期一次。」
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是在去年(1997年)7月,你年滿16歲時才與你發生關係,不是你所說的1993年。」
「在你年滿16歲之前,與你發生性行為的,不是我的當事人,而是你男朋友。」

乙說:「不!我沒有和男友發生性關係。」
辯方律師對乙說:「1994年暑假,你曾向我的當人說,你與姓吳男友發生關係,擔心懷孕,要我的當事人替你拿尿液到化驗所檢驗。」
「我的當事人曾對你說,不要再跟男友發生關係,你因此而不再和我的當時人交談,時間達半年之久。」

「好似無講過,唔記得。」乙支吾以對。
辯方律師捉住乙的弱點,如果她承認未成年就與男友發生性行為,她的男友亦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俗稱「衰十一」。
如果她為保護男友而作假證供,辯方律師可以乙的證供不可靠,以「證供有疑點,利益歸被告」,要求法庭撒消控罪。
「我的當事人在1996年7至至9月期間你發生三次性行為,這三次都是你做主動,你對我的當事人說,知道你的姊姊與我的當事人有性關係,你到我當事人家中,收取我的當事人金錢後,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一再強調,案中被告是在乙年滿16歲後,才與她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又說,乙與范慶華每次發生性關係後,都會索取五百至一千元,律師強調,范慶華從無恐嚇過乙,亦沒有向她使用暴力。
乙否認辯方律師的說話,一再表明在1992年已與范慶華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問:「如果你於1992年就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在長達五年(至1997年)的時間內,為何沒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包括與你發生關係的男友?」
「這是一件醜事,我為甚麼要同別人提起?」乙說。
1998年1月13日,案中第三名受害人丙出庭作供。
丙今年21歲,是甲的同學。
丙說:「我在1976年5月31日出生,13歲讀中一時,在『機舖』認識被告的,我讀中二時,被告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傾偈』。」

丙說,當她與被告在客廳傾偈時,被告突然攬住她,伸手入她的上衣內,解開她的胸圍扣,並且撫摸她。
丙說:「後來,他脫去長褲,要我替他「打飛機」(手淫),我拒絕,後來他『自己搞掂』,我離去時,他給了數十元給我,但沒有說明原因。」

「這次之後,你有沒有到我的當事人家中?」辯方律師盤問丙時說。
丙說:「有。之後我曾到過他家中三次。」
「這三次你有否替我的當事人提供性服務?」辯方律師問。
丙說:「除第一、二次只是被他摸之外,另兩次為他手淫,我是不願意被他摸及替他手淫的。」
辯方律師問:「既然不願意,為何又先後四次到我的當事人家中呢?」
丙說:「我貪錢。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數十元。」
於聆訊期間,控方在內庭上播放一盒錄影帶,片長十八分鐘,用快速搜畫播放,約三分鐘播完。
丙看完錄影帶後說:「畫面太花,我認不出錄影帶中的女童是不是我。」
這日,案中第四名證人丁本來要出庭作證,但最後沒有出現,控方唯有撤消被告涉及兩項與丁有關的非禮罪名。

法官在聆聽控辯雙方論據後,裁定被告十七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
1998年1月14日,控辯雙方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說:「案中錄影帶只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造愛行為,不能證明涉案少女仍未成年,案中少女沒有向任何人投訴,只是其中一人因索取錄影帶被拒而報警。」
律師質疑案中的甲、乙兩人,一早已知錄影帶的存在,為何當時沒有報案?

辯方律師說:「甲在當時已搬離舊居與男友同住,我的當事人何以可以碰巧在她返回舊居時恐嚇她?」
「甲在大陸出世,沒有香港出世紙,只有她父親的法定聲明,難以判定她的年齡是否真確,她與我的當事人發生關係時,至少有十五歲。」
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再次觀看與乙有關的錄影帶,同時與乙的兒童身分證互相對照,錄影帶中的女童較成熟,不似是未成年少女。

辯方律師說:「法官大人,乙曾接受社會福利署監護令,但她沒有透露曾被性侵犯。」
「此外,乙指我的當事人與她發生性行為時,性器官是軟的,希望法官大人考慮是否構成非法性交罪名。」
談到丙的情況,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沒有與丙造愛,只是撫摸她的身體及手淫。」
主控官賀禮賢在結案陳詞中強調,涉案少女案發時均未成年,雖然甲、乙的年齡被辯方律師質疑,但法官可參考她們的家庭背景、外貌、行為舉止作出判斷。
1998年1月15日,法官龍禮裁定被告范慶華十一項非法及非禮罪名成立,其中十項是與甲、乙兩名女童有關,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呈堂的錄影帶中的三名女童看來都未成年,由於年齡、樣貌、髮型、身裁,都與三名女童現時情況不同,我亦無法肯定她們是同一個人。」

法官說,他不相信三名少女串謀陷害被告,她們一直沒有報警,只不過是因為收了被告的錢。
法官說:「被告是否有用錄影帶威脅案中的少女,本席相信被告至少做了一次。」
「我相信被告在甲、乙兩名女童分別為11及15歲期間,每日均致電找她們,並如少女所述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雖然乙說被告在侵犯她時,性器官是軟的,但他相信確實有性行為發生,裁定被告涉及甲、乙女童的十項非法性交罪名成立,四項交替性非禮罪則記錄在案。
法官說:「本席相信丙初次遭被告侵犯時尚未成年,但由於未能確定餘下控罪的發生時間,所以裁定三項非禮罪名中,有兩項不成立。」

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表示:「從錄影帶中所見,被告沒有對涉案少女使用暴力,她們也沒有反抗,雖然要她們出庭作供令她們難堪,但她們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傷害。」
辯方律師說,案件揭發後,被告的家人感到十分難堪,被告的妻子更捨他而去,希望法官能夠輕判。

1998年2月6日,范慶華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法官判案時指出:「被告所為,沒有一個社會能容忍,被告利用年輕少女來滿足自己的性慾,罪行非常嚴重,另外,兩名受害女童的同學同樣被他邀到家中,給被告摸着胸部來手淫,令人齒冷。」

法官又稱,考慮到被告年紀較大,在獄中服刑時會較年輕罪囚更為艱難,但由於他不認罪,要受害人出庭頂證,顯示他對自己所為全無悔意。
法官說:「本席姑念被告曾在皇家空軍食堂管帳,任職四十年直至退休,曾獲空軍司令頒以長期服務獎,所以將刑期減輕,雖然精神及心理醫生指被告正常,但本席建議被告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

吊頸套索上的刀痕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1992年12月23日
地點:青衣島翠怡花園一單位
人物:李容根、關麗英
案情:李容根殺死前度同居女友關麗英,假裝上吊自殺。
備註:1993年11月18日,李容根謀殺關麗英罪名成立,企圖謀殺死者女兒罪名不成立,大法官依例判終身監禁。

***************

晚上九時,青衣島翠怡花園,陳東與新婚妻子相擁在廳中看電視,一陣急促拍門聲打斷了他們的羅曼蒂克。
陳東開門,隔着鐵閘的是一張惶恐面孔,那人是同樓住客英姑(關麗英)的女兒阿瑩(彭瑩),「阿瑩,發生了甚麼事?」陳東邊打開鐵閘邊問。

彭瑩邊哭邊說:「我家出了事,求你快去救我媽媽!」
陳東在阿瑩帶領下進入一個單位,單位內沒有異樣,彭瑩拉陳東進入睡房,睡房內的情景把陳東嚇了一跳。

全身赤裸,滿身鮮血的英姑倒在地上,氣若游絲,胸口還汩汩流出血來,膚色因體內血液大量流出呈現蒼白,身體因失去大量血液,像一個漏氣的汽球。

陳東折回廳中打電話報警,放下電話後,陳東緩過來才問阿瑩發生甚麼事。
「我也不知道,我打開門就看見『根叔』(李容根)
當時他手上拿了一柄利刀,他話錯手殺了我媽,現今被我撞破,要殺我滅口。」彭瑩說時仍不住顫抖。
「他實在太狠毒了!」陳東聽得驚心動魄,問彭瑩:「你是如何脫險的?」

「我當時很驚,知道他不是說笑的,我硬着頭皮對他說,他是錯手殺人,是誤殺,坐幾年監就可抵罪,若他現在殺我,是謀殺,會判死刑的。」阿瑩說時猶有餘悸。
「他聽了後,要我發誓不供出他是殺人兇手,我對他說,我甚麼也沒看見,他用繩將我捆綁,推入房內就離開了。」

過了一會,彭瑩見沒有甚麼動靜,解開身上的繩,由於李容根說殺了她的母親,她進入睡房查看,看見母親全身赤裸,滿身鮮血倒在地上,大驚下找鄰居幫忙。

十分鐘後,警員到場,救護員用毛氈包裹英姑送院搶救,彭瑩受驚過度,警員安排由另一部救護車將她送院檢驗。
等候救護車到來期間,探員亦已到現場,為彭瑩錄取初步口供,就在此時,浴室傳來重物墮地聲,把各人嚇了一跳。
探員到浴室查看,見到李容根在浴室地上,頸上有一個繩圈,浴簾的橫杆上有一截斷了的繩,探員相信李容根殺人後在浴室內上吊自殺。

這時,另一部救護車到達,救護員為李容根做人工呼吸,將他送院。
李容根是案中疑犯,兩名探員陪同送院,彭瑩又要等下一部救護車才可到醫院檢驗。

彭瑩見到母親遇害,又見到李容根在浴室上吊,支持不住暈倒,由其後到來的救護車送院。
英姑經搶救後,延至晚上十時不治,屍體舁送殮房。
李容根只是下顎被吊頸用的繩弄損,並無大礙,初步治理後,轉送特別病房,由探員看守及為他錄取初步口供。

彭瑩在送院途中已經甦醒,知道母親傷重死亡後,十分悲傷,打電話給親人告知噩耗。
警方初步了解案情後,將案列為謀殺、企圖謀殺及自殺案處理,重案組警司黃定邦替彭瑩及陳東錄取口供後,到醫院特別病房為李容根警誡作供。

李容根承認殺死關麗英,但強調是被對方激怒才下毒手,他又說殺人後感到後悔,所以在浴室上吊自殺。
李容根說:「我不是有意殺她的,是她先用刀襲擊我,我在自衛情況下,錯手將她殺死。」

黃定邦問:「你與死者是甚麼關係?」
李容根說:「她是我以前的同居女友。」
「你們分手多久?」黃定邦問。
「三、四年左右。」李容根說。

黃定邦問:「你們當日為何會分手呢?」
李容根說:「我當時爛賭欠數(欠高利貸),被人追上門收數,阿英為認了那筆數(答應代還錢),但趕了我走。」
「你們已分開幾年,現在為何去找她?」黃定邦問。
「她趕我走後搬了家,我一直都在找她。」李容根說。
黃定邦問:「你如何知道她住在哪裏?」
李容根說:「個多月前,我在報紙刊登的照片發現她,知道她在青衣島翠怡花園居住,於是到翠怡花園『撞』她,兩星期前,我在街上『撞』到她,她約我昨日去找她。」

李容根說,案發當日晚上六時到達死者住所,死者高高興興地請他進入單位,單位內沒有其他人。
李容根說:「我們在廳中談了一會,她帶我到睡房,我們在睡房內性交,之後相擁在床上互相抱擁小睡。」

黃定邦問:「你有用避孕套嗎?」
李容根說:「沒有,我從來不用這些東西的。」

李容根說,不知過了多少時間,他醒轉時,一睜眼就看到全身赤裸的死者拿着刀站在床頭,正用刀向他插來,他連忙滾身落床閃避。
李容根說:「她拿着刀追殺我,後來不知何故,我殺了她。」
「我不知如何是好,到浴室洗澡清醒一下,我由浴室出來時,阿瑩正開門進入單位。」
「我曾想殺阿瑩滅口,但心想不能一錯再錯,只用繩將阿瑩捆綁,讓我有多些時間考慮。」
「當時我的心很亂,醒來時,已經身在醫院。」
「有探員問我是否畏罪才吊頸自殺,但我真的記不起。」

為李容根錄取口供後,黃定邦到殮房找法醫湯明,湯明較早前已為李容根做「活體檢驗」,現正在殮房為案中死者關麗英驗屍。

「死者身上共有三十七處刀傷,大部份是刺創,傷口都在死者的胸腹部。」湯明對黃定邦說,「死者死於大量出血及重要臟器受損,頸部一刀,幾乎將咽喉割斷,從死者身上傷口推測,兇手如非立意殺人,就是情緒失控。」

「湯明,你認為兇手是立意殺人,還是情緒失控呢?」黃定邦與湯明是好朋友,經常研究案情,很多案件都在參考湯明的意見後偵破的。
湯明說:「在死者傷口,有創角和創緣伴有挫傷或表皮剝落,這是因為刺器在插入時,一插沒柄造成,由此可見,兇手每一下都用盡全力,如是情緒失控的話,傷口應有深有淺。」
黃定邦問:「你認為兇手殺人時,有能力控制情緒嗎?」
湯明說:「我推測兇手是盛怒下殺人,所以每刀沒柄。」

黃定邦問:「驗屍還有甚麼發現?死者生前有遭性侵犯嗎?」
湯明說:「死者正值月事來潮,要經特別化驗才知結果,初步檢查未在死者陰道或陰部附近發現精液。」

湯明的答案令黃定邦感到奇怪,因為李容根說曾與死者性交,李容根為何要說謊呢?
黃定邦問:「湯明,李容根的檢驗有甚麼發現呢?」
湯明說:「李容根下顎的傷痕,只是一道輕微擦傷,如果他是上吊的話,索溝應較現時深得多,而且索溝位置應在頸項而不是在下顎,我認為他沒有上吊,只是將繩套在頸項扯斷。」
湯明的推測獲得證實,一名探員對黃定邦說,政府化驗所化驗過李容根用作上吊的繩索,發現折斷位置被刀割過,而這條繩亦不足以支持一個人的體重。

探員說:「我們用與李容根一樣重的沙包做過實驗,如果李容根用掛浴簾的橫杆上吊,橫杆會因受力太重屈曲及離開兩端的支撐,掉在地上。」

李容根知道上吊假局被拆穿後,對黃定邦說,案發當日他將春藥混入飲品內,待英姑藥力發作要求性交時,向對方要求復合。

李容根拉開英姑的內褲後,發現她月事來潮,慾念全消。
李容根說:「我最怕見到那些東西(月經),可是她纏着我,更坐在我的胸口,我的嘴幾乎碰到那些東西,我推開她,但她卻愈坐愈近。」
「我忍無可忍,隨手拿了一柄刀向她狂插,直至她倒地不起才停手。」
殺人後,李容根在浴室清洗,打算離去時,遇上阿瑩回來,阿瑩對他說誤殺只需坐幾年監,他因而放棄殺阿瑩滅口的想法,假裝將阿瑩捆綁,但她很易就可將繩解開報警。

李容根打算在警員到來時,偽裝在浴室自殺,他拿了根繩,做了一個套索掛在浴簾的橫杆,在繩索上割了一刀,將套索套在自己頸上,當警察到浴室調查時,他就假裝上吊。
不過,警察到來後,並沒有到浴室查看,李容根再等不下去,用手扯斷繩索,掉在地上詐暈。

經深入調查,探員知道這案與三角戀有關,探員找到英姑的新男友阿棠(42歲)。
阿棠說:「阿英的丈夫在十多年前去世,七年多前她認識阿根,兩人同居,我在一年前認識阿英,她當時已與阿根分手。」
阿棠說,他不知道死者為何會再搭上李容根,死者最近亦沒有向他說過有關李容根的事。
案發翌日上午,女死者關麗英的三名女兒及兩名女婿,由探員陪同到富山殮房認屍。

1993年11月16日,這宗兇殺案在高等法院開審。
被告李容根,41歲,運輸工人,被控兩項罪名:
第一項控罪指被告於1992年12月23日,在青衣島翠怡花園一單位,謀殺42歲女子關麗英。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上述時間地點,企圖謀殺24歲女子彭瑩(死者女兒)。

1993年11月18日,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小時後,一致裁定李容根謀殺罪名成立,企圖謀殺死者女兒罪名不成立。

大法官李安霖依例判終身監禁。

船民火燒石崗營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縱火炸彈案》

日期:1992年2月3日
地點:元朗八鄉的石崗船民中心
人物:越南船民
案情;船民火燒船民中心導致二十四人死亡。
備註:這案於1994年6月15日全部審結,十一名被告騷亂罪名成立,分別判監十個月至五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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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話廣東音譯:

北漏洞拉,木精塞改椰全浸騎間,那律執勤大行貢
循奶騎獸,湧泉浸越間,煙執入緊行禁
哀訓笨湧薈最反微搵來震底,且被蓋拿擁薈入緊秘包
拿擁薈入緊秘包,餓頸咁歌竹攪弄鬧,且律四乘信
牙轆竹霸,牙我者被監禁,屈樣艾解敗寄包!

中文意譯:

從今開始,香港已對越南船民實施新政策
從此以後,凡因經濟問題以船民身份設法進入香港者
將被視作非法入境
非法入境者沒任何可能移居第三國
他們將被監禁並等待遣返回越南

1987年6月,香港政府實行「甄別政策」,把由越南循非法途徑入香港的越南人,按照《國際難民公約》中的難民定義,區分為「難民」和非難民身份的「船民」,經甄別後,符合難民身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安置在專設的難民營中等待西方國家收容,船民則囚禁在羈留中心等待遣返,他們亦可參加「自願遣返計劃」返回越南。

位於元朗八鄉的石崗船民中心,於1989年6月22日啟用,1993年10月15日正式關閉,高峰期共收容八千九百名船民。

石崗船民中心分為五個區,C營收容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船民共八百二十五人。(南越人五百多名,北越人三百多名)
B營為等候殷別結果的二千名越南人,以南越人為主,己殷別為船民的越南人,在A、D、E營羈留,每營收容人數約二千名。

羊年最後一晚,還有六十分鐘就是猴年大年初一。
駐守石崗船民營的二十九名警員接到C營發生騷亂消息,趕往查看,在途經B營時遭遇到船民襲擊。
警員放棄進入C營,要求衝鋒隊派人增援,待人數增至六十人時,才向C營房發射催淚彈,驅散在C營外包圍的船民。
警員最初以為只是普通騷亂,加上警隊高層在年卅晚休假,沒有將情況即時通知較高級的警官,直至十一時五十三分C營六號房起火,人群亦失去控制時才通知上級。

營內原一名督察負責指揮,在新界衝鋒隊到場後,該隊由一名督察率領。
現場有兩名同一官階的警官知道C營起火,但由於未能決定由誰人擔任現場指揮官,只有各有各做,未能及時將情況通知上級,上級以為情況已受到控制,沒有下令繼續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延誤了搶救C營船民的時間。

(警隊慣例,在案發現場最高級的警員可擔任指揮官,直至有比他更高級的警官到場,才將指揮權交予比他高級的警官。)
營內警員所用的無線電通訊頻率,與奉召到場的衝鋒隊所用的頻率不同,兩隊人不能互通消息,無法進行一致行動。

石崗船民中心在大火撲滅後仍在冒煙,警方及消防員在被燒至通頂的營房內,發現二十二具燒焦了的屍體,包括十六名成年人、六名小童。
(警方翌日在火場再發現一名六歲男童屍體,2月8日下午五時十分,在屯門留醫的18歲船民不治,令死亡人最終增至二十四人。)

在今次縱火慘劇中,有一百三十人被毆傷或燒傷,其中五十三人需要留醫,其餘敷藥後出院。
在屯門醫院留醫的四十六人中,七人危殆,送往瑪嘉烈醫院的六人傷勢較輕。

這宗導致二十四人死亡的縱火事件,導火線是居於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南、北越船民,於1992年2月3日傍晚六時許,在C營因爭用熱水發生爭執。
兩批船民由互相推動以致揮拳相向,有人向營長報告,要求調停,駐營警員接報到場排解,將兩批船民勸開,事件平息後,警員離場。

C營回復平靜,卻原來是暴風雨前的寧靜。
C營的南越船民向在D營的南越同胞投訴被北越船民欺負,兩營的南越船民密謀報復,相約在晚上十一時行動。
  
超過二千名南越人,在頭及手臂纏上白布帶以茲識別,手持武器,於晚上十一時,衝倒分隔C、D兩營高達十七呎的圍欄,衝入C營向北越船民展開突襲,北越船民無法抵抗,退回用鐵皮建成的「瑞士卷」式營房內躲避。

在C、D營駐守的警員無力制止,暫時撒離向上峰求援,暴徒燃點毛氈拋入C六營房內,引起大火。
警方調動五百人到場鎮壓,共施放三十三枚催淚彈,但仍遭到頑抗,雙方僵持至凌晨三時。
原本在維多利亞公園年宵花市當值的機動部隊A連警員,亦被抽調到石崗船民營增援。
部署入營行動後,警員全部交出佩槍,改穿全副防暴裝備,僅以警棍旁身。
暴亂平息後,警員陸續撒離,他們神色凝重,喃喃地說:「好得人驚,簡直是人間地獄!」

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港督麥理浩、保安司區士培、警務處處長李君夏、難民事務專員列擎志到場視察,由於新界總區指揮官艾敏思正離港放大假,石崗船民營縱火事件由新界總區副指揮官曾蔭培善後,新界總區刑事參事周富祥,率領新界總區重案組探員接手調查。
晚上六時,探員帶走大批證物,包括營房的木製門栓,一些木條、火場內的一些餘燼。

六名疑犯,於七時由六部房車押到小瀝源警署協助調查,探員在營內調查後,再拘捕八十六人,押返警署調查。
政府於2月11日委任最高法院上訴庭按察司甘士達,全職專責石崗營暴亂事件的獨立調查,工作範圍包括:就1992年2月3日晚至2月4日,在石崗羈留中心發生的事件進行研究,建議是否有需要改善越南船民羈留中心的管理,應否改善目前制訂的緊急措施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此外,並特別就下列事件作出報告:
1.導致暴亂發生的先後事件。
2.事發時羈留中心的住宿安排。
3.羈留中心的保安措施及警方人手的部署情況。
4.警方及消防處的應急安排及對事件的反應。

1992年3月30日,一百七十一名船民(年齡由15歲至44歲),於屯門裁判署提堂,被控於1992年2月3日在石崗禁閉營參與騷亂罪,其中十一名被告被加控於同日晚上在營內C座六號營倉,與其他人士謀殺一名兩歲大越南男童。

這案於1994年6月15日全部審結,十一名被告騷亂罪名成立,分別判監十個月至五年半不等。

甘士達報告於1992年4月9日發表,十三項建議包括:
1.分隔南、北越船民。
2.在營內播放有關越南現況錄影帶,向船民解釋在事件中被檢控船民所面對的司法程序,以及延遲隔離及轉送自願遣返的船民至特別營舍。
3.為船民提供就業機會。
4.減少白石羈留中心人口。
5.加速殷別過程。
6.為到騷亂現場戒備的警員及懲教署人員,提供防毒面具及無線電通訊設備。
7.在營內設置額外防毒面具及無線電通訊設施。
8.指揮官亦應配備防毒面具及無線電話。
9.於營舍內增設暸望台,由配有通訊設備的警員當值,改善電力供應,使營內照明系統可作探射燈使用。
10.檢查及加強營舍圍欄、閘門及門鎖。
11.警方及懲教署人員應以保障船民性命較防止逃走重要。
12.在危急情況下使用催淚氣體直到增援人手到場。
13.澄清指揮架構。

香港在七十年代成為越南難民的第一收容港,直至2000年,最後一個越南難民營才正式關閉。

由1975年至2000年間,香港共接收二十多萬名越南難民,根據1989年的立法局的會議記錄,港府在越南船民及難民問題上,總花費高達一百四十億港元。

黃泉相會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桃色兇殺案》

日期:1992年1月月22日
地點:荃灣荃錦中心第一座二十七樓一單位
人物:陳惠愛、李桂蘭
案情:陳惠愛是「住家男人」,妻子李桂蘭則是「女強人」,陳惠愛怕被妻子「拋棄」,將她殺死後自殺。
備註:警方經調查後,男死者懷疑枕邊人紅杏出牆,盛怒之下錯手將妻子勒斃,畏罪上吊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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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愛呆坐在荃灣碼頭海邊已有好幾小時,他雙眼望着沒有一刻平靜的海水,就像百看不厭般。
他此時的心情亦如海水般起伏不定,自從由大陸來港後,他就有一種等死的感覺。
陳惠愛是普寧人,1981年才由大陸來港與妻兒團聚,當時他已經50歲了。
半生在大陸保守環境中生活,陳惠愛難以適應香港的緊張生活。

來港最初幾年,陳惠愛幾乎足不出戶,他寧願做住家男人,在家料理家務,如吐絲的蠶蟲一樣,他把自己包在厚厚的繭內。
他的妻子李桂蘭(50歲),性格與他是兩個極端,李桂蘭喜歡交朋友,在荃灣一間商場開了一間時裝店,終日為生意應酬忙個不停。
陳惠愛與李桂蘭育有四名兒子,全部已長大自立,其中長子及第三子已婚。
兩夫婦與兩名未婚兒子,同住荃灣荃錦中心第一座二十七樓一單位。
上址有兩房兩廳,陳惠愛與李桂蘭住一房,兩名兒子共住另一個較細房間。

陳惠愛每日的工作,如已編好的電腦程式,早上六時半起床,為妻兒煮早餐。
妻兒上班後,陳惠愛執拾一下地方,離家沿海邊散步。
中午時分,到一間燒臘飯店,吃一碗叉雞飯及一碗例湯。

飯後,坐在海邊看海。
下午四時,到街市買餸,回家為妻兒準備晚飯。
飯後,執拾好一切後,妻兒各自找娛樂,陳惠愛就躲進房內,躺在床上,雙眼望着天花板。

李桂蘭對陳惠愛說:「阿陳,與其躲在家中,不如到時裝店幫我手,見見世面也好,你的意思如何?」
在李桂蘭不斷游說下,陳惠愛曾到時裝店幫手,可是逗留不了半天,他就受不了溜回家中。
這亦難怪,當李桂蘭向朋友介紹陳惠愛時,她的朋友總是說:「陳先生,你的太太可真的本事,時裝店被她打理得頭頭是道,是了,陳先生你是做哪一行的?」

陳惠愛不想騙他們,可是,他又難以回答那些人的問題,難道說自己是住家男人不成?
李桂蘭勸陳惠愛說:「阿陳,不要這樣小家氣好不好?我的不也就是你的,你到時裝店幫我,難道我會當你是夥計不成?」

「人家和你說話,你要有問有答,有說有笑才成,人家問你而你不回答,人家會以為開罪了你。」
「他們老是問我幹哪一行,你叫我怎麼答他們?」陳惠愛不滿地說

李桂蘭說:「唉,這個還不容易,你答他們是時裝店的老闆,不就行了嗎?」
「時裝店是你的,我這樣說,不是騙人嗎?」陳惠愛說。
「阿陳,怎麼說了這麼多次,你還是不明白,難道我和你還計較這些嗎?」李桂蘭已開始有點怒意。
陳惠愛察覺不到對方的怒意說:「你不計較,我可計較。總之,你的是你的,你的時裝店與我無關,我不會叨你的光的!」

陳惠愛的說話激怒了李桂蘭,把他罵了一頓,兩名兒子聽了爭吵聲,沒有來相勸,因為已習以為常了。
每次吵架,都是陳惠愛捱罵,通常只有李桂蘭罵他,他沒有還口。

李桂蘭雖然經常責罵陳惠愛,但並非討厭他,而是恨鐵不成鋼,她希望能「罵醒」陳惠愛,令他的人生觀更加積極。
可是,她沒有想到這種做法,反而令陳惠愛以為她討厭他,想把他罵走。

對於年已60歲的陳惠愛,這個訊息無異揭示他患了不治之症。
陳惠愛開始擔心,萬一被妻子趕走,他是否有路可走。
答案是:沒有。
陳惠愛在香港完全沒有朋友,他亦無一技之長,加上年紀已大,如果妻子拋棄他,他就不知如何是好。

有了這種恐懼,陳惠愛稍微改了刻板生活方式,每天,他都會抽出一段時間,監視他的妻子李桂蘭。
陳惠愛在商場內找到一處隱閉地方,在那裏,他可看到李桂蘭的時裝店內部情況,但時裝店內的人看不到他。
自從開始監視李桂蘭,陳惠愛愈看愈驚心,怎麼李桂蘭與男人打情罵俏,賣弄風騷的?
其實,陳惠愛自我封閉過久,將普通社交視作越軌行為。

最令他感到絕望的,是有一次他看到一名外籍男子吻李桂蘭的兩頰。
這還了得!光天白日,大庭廣眾下,做出這些茍且行為,如果不是自己親眼見到,也不知道綠帽已由頭笠到落腳。
陳惠愛想衝出去教訓這雙姦夫淫婦,但心靈固然願意,肉體卻軟弱了,他的雙腳如被強力膠黏在地上,不能移動分毫。

「再見,李察。」李桂蘭對一名外籍男子說。
李察是李桂蘭的服裝設計師,為她設計時裝。
李察今年24歲,與李桂蘭談得投契,認了她做契媽。他沒想到,自己禮貌式親吻長輩,竟間接害了兩條人命。
陳惠愛不知道李桂蘭與李察的關係,他只相信自己眼中所見及自己腦中所猜想的。
完了!陳惠愛彷彿看到自己潦倒街頭的日子。

知道這個「秘密」後,陳惠愛態度開始轉變,他變得較從前活躍,說話也較從前多。
看見丈夫的轉變,李桂蘭還以為自己對丈夫的鼓勵奏效,由於這種誤解,她沒有察覺陳惠愛的舉動與往日的不同。
有一次,陳惠愛去探訪已婚的兒子,他抱着孫兒淚流滿面,令全家人感到莫名其妙。
在陳惠愛生日當天,他破例不在家中慶祝,改在酒樓設宴。
陳惠愛的家人雖然對他的性格轉變感到奇怪,但沒有人察覺到陳惠愛心中存在一個兇殘計劃。

1992年1月月22日,陳惠愛的次子及四子於早上七時四十五分離家上班,屋內只有陳惠愛及李桂蘭兩人。
中午十二時半,20歲的四子返家,打開鐵閘後,發覺大門的防盜鏈被人扣上,不能開放,按鈴及叫門都沒有回應。

由於事態可疑,他到大堂管理處致電返家,但沒有人接聽,打電話到時裝店,亦沒有人接電話,他心知不妙,致電兄長,經商議後於下午一時報警。
警方及消防員接報抵達,消防員撬開大門進入單位內,在單位牆壁上,有八個用紅色箱頭筆寫的大字:「孫兒永別,黃泉再見。」
各人心知不妙,欲進入兩夫婦睡房時,發現房門反鎖,由消防員破門進入。
入房後,赫然看見陳惠愛身穿深色西裝,黑色皮鞋,用尼龍繩在房門前吊頸,解下時已氣絕多時。
李桂蘭倒伏床上,身穿紫色外套,頸纏白色尼龍繩,身體被棉胎覆蓋。
李桂蘭送院後證實不治。

在睡房的牆上,有黑色箱頭筆所寫字句,內容為:「你過到年我就過唔到年。」
警方在房內搜到一封男死者所寫遺書,講述事件經過,最後數句是:「一時錯手,將妻子殺死,大錯鑄成,後悔不已!」

警方經調查後,男死者懷疑枕邊人紅杏出牆,盛怒之下錯手將妻子勒斃,畏罪上吊自殺身亡。

當好丈夫遇上婚外情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地點: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單位
人物:賴昌、黃美素
案情:賴昌與黃美素有婚外情後與原配離婚,黃美素與賴昌同居後出軌,被賴昌殺死。
備註:1993年12月2日,賴昌在最高法院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判監三年。

***************

頭髮斑白,個子不高,有一個大大啤酒肚的男子,神情呆滯的坐在重案組的盤問室內,像一頭待罪羔羊一般,不知道隨之而來的命運如何。

盤問室的門打開,進來的是重案組警司黃定邦,黃定邦在那名男子的對面坐着,自我介紹說:「我是重案組警司黃定邦,現在為你錄取口供,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証供,你明白嗎?」

一直以來認為只會在電影中出現的對白,賴昌第一次在現實中聽到。
賴昌涉嫌與一宗兇殺案有關,被到場調查的警員拘捕,經初步調查後,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你叫甚麼名字?」黃定邦問。
「我姓賴,名昌。」賴昌報上自己的姓名時毫不含糊:「我的朋友都叫我做阿昌。」
「你認識案中的死者嗎?」黃定邦問。
「認識,她是我的同居女友。」賴昌說。
「你們同居了多久?」黃定邦問。
「我們同居了三年。」賴昌說。

「你們是怎樣認識的呢?」黃定邦問。
賴昌對重案組警司黃定邦說:「我以前在紗廠做領班,在那時認識了她(案中死者黃美素)。」

賴昌與黃美素認識時,她在紗廠做雜工,工作辛苦但入息不多,由於操勞過度以致身體潺弱,賴昌覺得她很可憐,安排她做一些較輕便工作,兩人因接觸機會多,竟然日久生情。
賴昌說:「她告訴我她的丈夫因病死亡,留下兩個女兒由她撫養,所以她才到紗廠做雜工。」
「我覺得她很可憐,對她特別照顧,漸漸我們就行埋了(有性關係)。」

「你認識她的時候,你的家庭狀況如何?」黃定邦問。
賴昌懊悔地說:「我當時已結婚,有四名子女。」
「我的太太對我很好,我也很愛她和四名子女,可是當我和阿美(案中死者黃美素)發生性關係後,我就被她迷住了。」

「最初認識她時,她對我十分溫柔,我抵受不住她的引誘,瞞着我的妻子及子女,與她相好。」
「我知道這樣做是對不起和我結婚二十多年的太太,但齊人之福有哪個男人不想享?」

1991年底,香港已不再適宜經營紗廠,老闆將紗廠結朿,將廠房搬到大陸繼續經營,不願意隨廠北上的員工可以得到遣散。
與大多數紗廠工友一樣,賴昌沒有隨廠北上,他收到大約十二萬元遣散費,這筆錢後來成為殺人慘劇的導火線。

賴昌說:「去年(1992年)1月,阿美一家人在社會福利署協助下,得到房屋署編配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公屋單位,她叫我與她們一家一起居住。」
「阿美要我與太太離婚,正式和她一起,我當時被她迷住,真的和太太離婚。」

賴昌的原配知道丈夫去意已決,沒有留難他,同意與他離婚。
賴昌過往十分照顧家人,今次主動提出離婚,心中存有歉意,從遣散費中取出三萬元給原配作補償。

賴昌說:「由於我是新屋的男主人,新居的裝修費用全部由我支付,用剩的遣散費我都全給了阿美。」

雖然賴昌與阿美已有了夫妻之實,但由於未有任何名份,加上阿美的女兒年紀也不小,為方便兩人「活動」,公屋單位間了兩個房間,阿美與女兒同住一個,賴昌獨自住一個。

賴昌說,搬入公屋居住初期,他和阿美的關係不錯,當有「需要」,阿美會到他的房間,兩人的性生活愉快,他對死者的兩名女兒也如親生女一樣。
賴昌說:「紗廠結朿後,我早上幫一個報檔賣報紙,下午在街頭賣熟食,每月大約有萬多元收入。」
「我每個月都將賺到的錢交給阿美,我本人無不良嗜好,所以不需要用太多錢。」

生活安定之後,阿美開始追求生活上的享受。
賴昌雖然做兩份工作,但賺到的錢只夠家庭一般開支,無餘錢給阿美享受,而那筆遣散費一早被阿美花光了。
賴昌說:「阿美說要買一部萬多元的電視機,我對她說沒有這麼多錢,她說會自己想辦法,不會花我一毛錢。」
阿美的辦法是她外出工作賺錢,她找到一份酒樓收銀工作後,才對賴昌說要外出工作。

賴昌雖然不願意,但最後還是被阿美說服,賴昌說,他與阿美的關係在案發前數個月開始惡化,原因是阿美認識了另一名男子。
賴昌說:「她在酒樓找到一份收銀工作後,經常外出及夜歸,完全不再打理家務。」
「她經常不在家,我要買餸煮飯及照顧她的一雙女兒。」
阿美不但經常外出及夜歸,後來更有男子深夜送她回家,他曾聽到死者與男子在走廊調笑,因此與死者發生多次爭執。

阿美對賴昌說,自從到酒樓做了收銀員後,每日接觸的人多了,才知道這個世界又大又多姿多采,以前的日子真的是白過了。

賴昌說:「她對我說,很後悔這麼早結婚及生了兩個女,如果她現時仍然獨身的話,可以生活得更加自由自在。」
「以前她常要我和她正式結婚,最近我提出和她註冊時,她又說現在不想結婚了。」

「事發當日(10月16日),阿美放工後沒有回來吃晚飯,也沒有打電話回來,我們等至十時多,她才回家時,才吃晚飯。」
「阿美知道我們在等她吃飯時,說以後在開飯時間仍未見她回來,就不用等她了,因為她會在外邊吃完飯才回來。」
「我和她因為此事吵了一會,阿美沒有理我,自行到浴室洗澡。」
「洗澡後,阿美就返回與女兒共用的房間,我則在客廳看電視。」

賴昌說,當他臥在梳化時,發覺背後有硬物,轉身一看,硬物原來是死者的手袋,死者回家後隨手放在梳化上,沒有把手袋拿回房中。

賴昌說:「我打開她的手袋,在手袋內發現有兩個女用避孕膜,我一向是用避孕套避孕的,我懷疑她與其他男子親熱時才用避孕膜。」

「難怪阿美近來的性技術及花式較以前多,一定是有了第二個男人。」
(避孕膜即陰道隔膜,為一直徑九公分之鋼絲螺旋圈,上面蒙有一塊橡皮膜,在性交前將避孕膜放入陰道內,性交後將避孕膜取出,避孕膜作用是阻止精蟲進入子宮內,達到避孕目的。)
午夜十二時,電話響起,阿美接電話後,打算更衣外出,賴昌心想她是與情郎幽會,不准她外出,兩人發生爭執。

賴昌說:「我指摘她沒有良心,枉我任勞任怨獨力負擔整個家庭開支。」
「豈料她竟然說我的性能力差,批評我『短小』及肚腩大,令到我很自卑及氣憤。」

賴昌說,死者可能知道自己的說話太重,打了他的頭一下,就回房睡覺,沒有再理會他。
凌晨三時,賴昌餘怒未息,拿了半邊剪刀進入死者房間,向死者的腹部刺了一下,死者受傷尖叫,警醒在睡夢中的女兒,兩名女兒見發生血案,分別在窗口及門口高呼救命。

呼救聲驚動了鄰居報警,警方接報到場發現阿美腹部滿是鮮血,躺在床上,將阿美送往醫院救治,阿美終因傷重不治。
賴昌在案發單位內當場被捕,他向警員承認襲擊死者。
賴昌的前妻在接受警方盤問時表示,賴昌勤奮忠厚,對家庭盡責,受到死者引誘,與她結朿二十多年的婚姻,離婚收場。
賴昌的朋友及同事,對他的為人都表示讚許,說他為人和善,從沒向人動粗。

警方經過調查後,落案控以賴昌謀殺罪名。
1993年11月30日,賴昌(49歲)被控於1992年10月19日,在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單位,謀殺39歲女子黃美素。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被告無意殺害死者,受到死者挑釁後,打算用半把鉸剪刺痛死者,豈料失手將對方刺死。

1993年12月2日,賴昌在最高法院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辯方大律師在替被告求情時說:「被告自案發後,一直被扣留,至今已達十三個月。」
「案發前,被告遭受死者嘲諷挑釁,令他失去常性。」
「幸而原配妻子兒女,在案發後仍對被告十分支持,願意在被告出獄後,與被告團聚。」

施偉賢大法官判刑時表示:「這件案是一宗悲劇,根據案中證供透露,被告在拋棄原配妻兒和死者同居前,一直是一名勤奮工作的盡責好父親。」

「案發前,被告受到挑釁,以致失去常性犯案。」
「不過,奪取他人性命,始終是嚴重罪行,須判處囚刑,本席判被告入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