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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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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哥羅芳 (上):污點證人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3年7月24日
地點:沙田帝都酒店一房間
人物:韓亮方、黃艷萍、陸綺玲
案情:韓亮方與黃艷萍合謀用哥羅芳迷暈陸綺玲,結果將她殺死。
備註:兩人承認誤殺獲接納。1994年8月16日,韓亮方判監八年半,黃艷萍判監七年。1994年11月9日,審理這宗司法覆核上訴的三名大法官,決定增加兩名被告刑期,韓亮方加刑至十五年,黃艷萍求減得加,被加刑至十二年。

***************

令人髮指的迷姦致死案,法庭判被告入獄八年半,司法公義何在?

「佢係一隻淫獸,我都係被逼,如果你唔告我,我願意同你合作,釘死個衰人!」黃艷萍對重案組探員說。
「如果你係被逼情況下犯案,當然唔會告你啦!」重案組探員技巧地說:「不過,你先將事情經過坦白講出來,先可以決定告唔告你。」

−獨白−
我叫黃艷萍,今年28歲,在韓亮方開設的地產公司工作。
地產公司位於屯門,名為日天實業有限公司地產代理,我在那間公司任職經理,月薪一萬元。
我在兩年前離婚,有一個3歲大的兒子,為了生活,我到地產公司當營業員。
有一天,韓亮方說帶我去看樓,他在屋內用藥迷暈我,將我姦污,並且拍下錄影帶,說如果我報警,就會將錄影帶交給電視台播出,待我一世也見不得人。
他又將錄影帶播放給我看,錄影帶的內容真的不堪入目,在這個情況下,我自然不敢報警,只有辭工不做。

去年年初,我的經濟出現困難,需要五萬元周轉,我致電韓亮方,問他是否可以幫我忙,他立即答應,約我在一個住宅單位見面。

他要我和他做一些變態性行為才肯借錢給我,我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就和他做了,他用錄影機將整個過程錄下來。

完事後,他問我如何還錢,我說我會想辦法還給他,這時,韓亮方叫我到他的地產公司任職,每月從薪金中扣錢,直至將錢扣完為止。
於是,我重返日天工作,他不時向我提出性要求,說若我願意和他相好,每次可得五千元酬勞。
我為了快些還完欠他的債,答應他的要求。
漸漸地,他把我當作他的情婦,升我為地產公司的經理。

由於這個關係,我清還那筆欠債後,仍在韓亮方那兒工作,我對他的性變態要求習以為常。

一年前,韓亮方和一名空中小姐同居,我曾質問他,他表示那個空中小姐只是替他生兒子的工具,又問我這樣着緊,是否已經愛上了他。

我當時的心情十分矛盾,當他迷姦我時,我十分恨他,為何如今似乎愛上了他,韓亮方叫我找些女人給他,不知為甚麼,我竟然真的幫他找女人。

憑着職業上的方便,我和不少女顧客都相熟,經常和她們打麻雀,了解她們的性格。
我從中找了一些怕事的,騙她們去看樓,迷暈她們後,就由韓亮方淫虐她們。
看見那些女人被淫虐,我竟然有快感。
最初我很害怕,到後來,我竟像上了癮一樣,經常和韓亮方看那些錄影帶。

那些上了當女人,每個都像我一樣,不敢將事情說出來。
今年暑假,阿玲(陸綺玲,案中女死者)。
來地產公司任職暑期工,韓亮方見到她就像着了迷一樣,阿玲在去年暑假已經在日天任職暑期工,韓亮方多次想打她的主意,可惜苦無機會。

今年,他主動打電話叫阿玲來當暑期工,暗中叫我幫他得到阿玲,答應事成後給我一萬元。
阿玲是一個好女孩,原本我不想害她的,韓亮方不斷催促我,並且安排了一個陷阱讓阿玲上當。

韓亮方先在沙田帝都酒店租了兩間相連房間,這兩間房有一扇門可以相通,我在其中一間房將阿玲灌醉,韓亮方開了那扇門進來行事,如此就「神不知鬼不覺」。
我們在1993年7月24日下手,那日星期六。
我欺騙阿玲說當日是我的生日,在酒店開了一個房間和朋友慶祝,叫她一起參加。

我平日對阿玲十分好,她怎樣也想不到我會和韓亮方設計來害她,很快就答應。
當日中午放工後,我和阿玲到酒店,韓亮方一早就在隔壁房間等。
阿玲見房內只有我和她兩人時,問我其他人何時才來,我騙她過一天才是我的正式生日,我的朋友會在十一時許才來,在十二時正和我慶祝。

為方便韓亮方下手,我要求阿玲陪我喝酒。
最初她不肯,但我說這是壽星酒,不喝不行,阿玲喝了一杯酒後就已經醉倒了。
我打內線電話叫韓亮方過來,他在房內架好攝影器材,脫去阿玲的衣服準備拍時,阿玲突然醒了過來。
韓亮方早料到有此情況,帶備染有哥羅芳的毛巾將阿玲迷暈。
由於阿玲較預期更早清醒,韓亮方恐怕她在他完事前醒來,駕車出外多買一樽哥羅芳備用。
韓亮方的估計沒有錯,阿玲在下午五時左右再次醒來,韓亮方再用哥羅芳將阿玲迷暈。

到晚上六時許,韓亮方完事後收拾東西返回隔壁的房間,我問他為何只在阿玲身上射精而沒有和阿玲性交時,他說和一個沒有知覺的人做哪會有趣味,說既有錄影帶在手,哪怕阿玲不就範。
韓亮方又叫我替阿玲穿好衣服,要令阿玲不察覺剛才有事發生。

我為阿玲穿好衣服,用濕毛巾替她抹身,發現她沒有呼吸。
我立刻通知韓亮方,他替阿玲做人工呼吸和心外壓後。
阿玲有輕微呼吸,但仍不省人事,我勸韓亮方送阿玲到醫院。
他說如果這樣做,警方一定會查問他,到時就會有麻煩。
我表示若不送阿玲到醫院去,她可能會失去性命。
我提議我們立刻離開,讓酒店的人發現阿玲將她送往醫院。
韓亮方說,酒店房間是用他的名字租的,警方一定會追查到他的身上去。
他想了一會後,叫我和他編一個故事,說阿玲近日心情不佳,暗中取了公司用來抹招牌的哥羅芳在酒店內聞,因而出事。

韓亮方又說,如果我將這事獨力承擔,他會給我五十萬。
我在無可選擇情況下答應了他,由我通知酒店職員有人在房門內暈倒,叫他們報警。
整件事經過就是這樣,我是無辜的,一切都是韓亮方做的。
兩人在事發後駕私家車到醫院,他們知道,如果他們不到醫院,警方一定會懷疑他們。
韓亮方在急症室致電給阿玲的親人,說出早已編好的故事,給他們一個先入為主的觀念,以為阿玲是意外出事。

陸綺玲由救護車送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醫生替她檢查時,發現她面部有被藥物灼傷痕跡,不像自然暈倒,通知警方調查。
駐院警員接到報告通知上級,探員在急症室找到韓亮方及黃艷萍。

警方在酒店房間檢到一條沾有哥羅芳的毛巾、一樽香水,兩樽威士忌,其中一樽已喝了一半,兩個用來盛戴哥羅芳的膠樽,全部帶返警署調查。
韓亮方接受警方調查時說,黃艷萍是他的情婦,事發前,他在酒店租了兩間房為阿萍(黃艷萍)慶祝生日。
阿萍邀阿玲參加,由於時間尚早,人客未抵達,他亦到疲倦,在其中一個房間睡覺。
阿萍和阿玲在另一個房間談天。
後來,阿萍進入他的房間,兩人發生了性行為,隨後阿萍返回另一個房間。
晚上七時許,阿萍推醒他,說阿玲聞哥羅芳出了事,他們通知酒店報警,至於事發時的情形,他就不清楚了。

黃艷萍對探員說,阿玲到達酒店間時表現得不開心,她問阿玲有甚麼心事時,阿玲稱現在大專學費非常貴,令她難負擔,又說暑期工所賺的錢未夠求學費用,她當時十分苦惱。

黃艷萍說:「阿玲同我講,屋企人管得佢好嚴,如果唔係有熟人介紹,都唔畀佢到地產公司做。」
「阿玲又話,佢屋企人本來今年唔畀佢做暑期工,不過因韓生(韓亮方)打電話畀佢爸爸,佢先可以做。」

黃艷萍指出,除經濟及家庭問題,阿玲最近和她的男友冷戰,感到不開心。
黃艷萍說:「阿玲話佢好悶,想飲酒,我就畀酒佢飲,佢飲咗一杯威士忌之後已經有醉意。」
「呢個時候,阿玲見到我買咗抹招牌的哥羅芳,問我有冇聞過哥羅芳,我話未試過,又話哥羅芳陣味咁難聞,有乜好聞。」

黃艷萍說,阿玲說只要混些香水在哥羅芳內,就會好聞,阿玲將香水及哥羅芳倒在一條毛巾上,之後她躺在床上,用那條沾有哥羅芳的毛巾蓋面。

黃艷萍說:「阿玲話咁樣會好high,佢重問我試唔試,我就話咪搞我。」
「之後,我坐在梳化睇電視,唔覺就瞓咗。」

黃艷萍說當她醒來時已是晚上七時,她想叫醒阿玲到餐廳吃晚飯時,發現阿玲昏迷在床上,她推不醒阿玲,通知鄰房的韓亮方,由韓亮方為阿玲做人工呼吸和心外壓。

黃艷萍說:「阿玲仍然冇反應,我哋通知酒店報警。」
探員為韓亮方及黃艷萍錄取口供,記下他們的個人資料,讓他們離去。

奪命哥羅 (中):淫獸落網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阿玲的家人到達醫院時,阿玲仍然昏迷不省,被送入深切治療部。
阿玲的家人表示,阿玲曾告訴家人會去酒店,為黃艷萍慶祝生日。
當時阿玲的家人以一個女孩子到酒店過夜不安全而反對,但阿玲已答應了對方,不便爽約,豈料因而出事。

探員告訴阿玲家人阿玲是酒後吸入哥羅芳出事時,她的家人都不相信,阿玲滴酒不沾,更不會聞哥羅芳。

探員查證口供時,發現有一個極大疑點。
事發當日並非黃艷萍的生日,根據醫生報告,如果阿玲只是將沾有哥羅芳的毛巾舖面,她不會吸入如此大量哥羅芳。

從阿玲面部的灼傷痕跡,顯然是有人將沾有哥羅芳的毛巾,強壓在面上造成。
基於這些疑點,探員認為韓亮方及黃艷萍有可疑,案發翌日(即1993年7月25日)個別約見他們。

韓亮方再度落口供時,擺出一副毫不知情態度,說黃艷萍稱她在當天生日,叫他訂房慶祝。
事發時他在鄰房,不知道另一個房間發生了甚麼事,探員問他有否性侵犯死者時,他表示沒有做過這樣的事。

黃艷萍接受探員盤問時,由於無法解釋何以虛報生日,向探員講出事件真相,探員將兩人扣留調查。

黃艷萍說她知道自己做錯事,但一切都是韓亮方逼她的,因為韓亮方手上有一盒和她造愛的錄影帶,韓亮方用那盒錄影帶來威脅她,案中所用的哥羅芳,是韓亮方買的。

探員為黃艷萍錄取口供後,再接見韓亮方,韓亮方仍堅持是替黃艷萍慶祝生日。
探員詢問韓亮方有關那盒錄影帶時,韓亮方直認不諱,韓亮方說:「我無逼佢,係佢自願拍。」
「佢問我借錢,但係佢無抵押,係佢自願拍錄影帶畀我做抵押。」
「佢(黃艷萍)話係你叫佢引個女仔(陸綺玲)去酒店,等你可以污辱個女仔。」探員將黃艷萍的口供給韓亮方看。

看見黃艷萍的口供後,韓亮方承認想非禮陸綺玲及拍一些錄影帶,但沒有強姦對方,警方將他扣留。

黃艷萍其後帶探員到大涌橋路1至9號一間神學院外,找到一部攝錄機及一盒錄影帶,相信是屬韓亮方所有,用來拍攝陸綺玲昏迷時情況,不過那盒錄影帶是空帶。

陸綺玲仍然昏迷,警方未能她錄取口供,暫時未能決定控告兩人甚麼罪名。

1993年7月26日下午一時十一分,陸綺玲終告不治。
警方將案件列為兇殺案處理,正式將韓亮方及黃艷萍拘捕,落案控以謀殺罪名,案件由沙田警區偵緝支援組辦理。
案中死者陸綺玲(21歲),與父母及一名剛預科畢業的弟弟,住大興花園第一期第二座一單位。
死者在案發前兩年進入浸會學院應用電腦系就讀,1993年暑假過後升讀三年級。

1992年,死者經朋友介紹,到住所附近一間地產公司當兼職暑期工,該間地產公司東主是韓亮方,亦即案中男被告。
1993年暑假,韓亮方主動致電死者,叫死者再到地產公司任職暑期工,月薪五千五百元,死者於7月10日開始上班,不久遇害。

案中男被告韓亮方(32歲),已婚,與家人同住屯門青榕街青榕台一單位,家境富有。
被告除在屯門石排頭路12號翠林花園地下商場,開設一間地產公司外,另外還開設一間工廠。
案中女被告黃艷萍(28歲),在地產公司任職經理,已離婚,育有一子。

負責調查此案的沙田警區偵緝支援組總察魏樹德,高級督察李達堅、偵緝警長黃仕強等人,押同韓亮方及黃艷萍到案發酒店、大涌橋路城門河邊,屯門青榕台及翠林花園商場調查。

1993年7月27日下午三時,韓亮方及黃艷萍被押上沙田法院提訊,控方反對被告保釋。
控方在庭上指出,警方在調查此案時,先後搜出二十九盒錄影帶,其中部分涉及暴力及色情,懷疑被告與多宗強姦案有關。
控方指出,男被告在屯門居住及工作,過去一年,屯門區發生兩宗姦殺案及多宗強姦案,男被告的犯案手法和屯門區所通緝的色魔相似。
警方在男被告家中搜出的男女造愛錄影帶中,男主角同屬一人,女主角則有數人,每個都呈昏迷狀態。

主控官透露,警方目前只看過其中十盒錄影帶,部分錄影帶顯示有人使用暴力、用毛巾將女性全身包着,甚至用膠袋笠住頭部。
主控官向法官要求,兩被告交由警方看管,作進一步調查。
代表被告的辯護律師表示,兩被告被警方扣留七十二小時,期間警方曾搜查男被告的公司及寓所,為男被告錄取三份口供,警方應該已有足夠時間調查。

辯方律師指出,男被告在被扣留其間,遭到甚不友善對待,他認為無須將兩名被告交由警方看管。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同年8月4日審理,被告還押監房,稍後由懲教署安排兩名被告給酒店職員認人。
案中死者陸綺玲經驗屍後,初步證實為非自然死亡,但要作進一步毒性檢驗才可確定真正死因,法醫抽取死者胃液及內臟化驗。

陸綺玲不幸遇害喪生,浸會學院校長謝志偉親自寫信慰問死者家人,校內師生亦發起籌款,幫助死者家人。

1994年8月1日,這宗「迷姦致死案」在高院開審。
案中兩被告承認誤殺被控方接納,主審此案的大法官李安霖,將兩名被告還押監房看管至同年8月11日,待收到有關男被告的精神病報告才作出宣判。

案中兩名被告被控在1993年7月24日,在沙田帝都酒店一房間謀殺陸綺玲及向死者施用哥羅芳,兩被告否認謀殺罪名,但承認較輕的誤殺罪。
控方研究證供後,接納兩被告承認誤殺罪,施用哥羅芳罪名則記錄在案。
案情透露,1993年7月20日,即案發前四天,男被告向帝都酒店訂了兩個相鄰房間,案發當日中午(即1993年7月24日),兩被告先後到酒店取房,女被告取了1605號房。

死者在浸會書院唸大專,1993年7月初在男被告的地產公司當暑期工。
死者曾向母親表示,在7月24日會到酒店度宿,她的母親曾勸她不要這樣做,死者最後仍然赴約。
7月24日晚上八時半,酒店方面接到女被告求助,聲稱死者暈倒,要求酒店報警。
死者由救護車送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救,死者當時情況危殆,被送入深切治療室。
死者於1993年7月26日下午一時十一分不治,致死原因是吸入哥羅芳產生不良反應死亡。
1994年8月11日,主審大法官李安霖在聆聽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後表示,因為案情特殊,需要詳細考慮,把案件押後至同年8月16日宣判。

代表女被告黃艷萍的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於1987年結婚,四年後仳離,經一名朋友介紹到男被告的公司當秘書,其後升為經理。
1992年,女被告向男被告借了五萬元後無法償還,男被告建議女被告肉體還債,每次性行為後可扣債五千元,每次造愛時,男被告都會用遙控錄影機將過程拍下。
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指出,以前亦有兩名女職員和男被告有性關係,被拍下造愛過程。
大律師說:「案中死者去年受男被告力邀任職暑期工,當時男被告叫我的當事人為他扯皮條,兩人其後以死者為下手目標。」
「我的當事人在男被告威脅公開錄影帶下被逼合作。」大律師強調,女被告並非這宗案件的主謀,她本身也是受害人。
代表男被告的御用大律師,反駁女被告遭男被告威逼的說法,但承認男被告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影響女被告。
大律師說:「我的當事人在警誡作供中指出,他沒有想過迷姦死者,只是想趁死者昏迷,拍下死者裸照及滿足手足之欲。」
「我的當事人只是用性器摩擦死者身體,在死者腹部射精,這一點與醫學證據吻合。」

大律師多次強調,被告在案發後已負債纍纍,賣掉物業,公司清盤,幾乎散盡他十年來積聚的家財。
大律師說:「女死者只遭迷暈,沒有受到暴力對待。」
「我的當事人在出事後曾為死者人工呼吸,致電叫救護車種種行為顯示我的當事人事發後有悔意。」

代表兩名被告的律師向法官求情後,法官決定再詳細研究案情後才作宣判。

奪命哥羅芳 (下):公理何在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1994年8月16日,這日相信是香港開埠以來,司法公正最受市民質疑的一天。
這一天,是「迷姦致死案」宣判的日子,相信主審法官李安霖事前絕對沒有想到,他的判刑會引起社會這麼大的迴響。

主審案件的大法官李安霖在判案時強調,這是駭人及有預謀的案件,屬誤殺中最壞的一種,案中21歲受害人陸綺玲的死亡,是兩名被告精心策畫所致。

女被告首先佯稱生日,欺騙死者到酒店,繼而將滴酒不沾唇的死者灌醉,再施以哥羅芳將她迷暈,令到男被告有機可乘。
男被告除非禮死者外,更拍下錄影帶,藉此滿足其不正常的性需要。
男被告身敗名裂,女被告與稚子分離,是他們咎由自取。
李安霖認為,雖然控辯雙方律師都援引不少誤殺案例的判刑以供參考,但控辯雙方都不能列出與此案近似案例。
李安霖說:「因此,本席考慮刑期時以一般誤殺案的十四年作判刑起點。」
「不過,由於兩人很早已認誤殺罪,表示悔意,在案發後有召喚醫護人員到場,送受害人到醫院及通知死者家人,這些都是減刑因素。」

「不過,策畫整個計劃的男被告雖然沒有強姦死者,卻不可以此理由得到輕判,因此判其入獄八年半。」
李安霖首先對男被告判刑。
李安霖說:「至於女被告,她不單首先吐露案件始末,更願意做證人作供,她是在男被告影響下才進行這個計劃
並非為了滿足自己。」
「可是,女被告這事上扮演重要角色,判其入獄七年。」

當日到庭聽審的死者父親,對於兩名被告判刑過輕大表不滿,他認為兩名被告應該最少判監二十年,最好判終身監禁。
死者的父親激憤地說;「如果殺人,求情就可以輕判,咁分分鐘殺死人都唔駛坐監啦!」
死者的姊姊對判刑過輕亦表示不滿,她說:「八年半、七年(刑期)點可以補償到對我哋嘅打擊?點可以賠番條命畀我個妹!」

陸綺玲的母親對法官輕判兩名被告同樣感到極不滿,陸綺玲的母親說:「法官認為佢判得公平,我就覺得完全唔公道!」
「判得咁輕,會放虎歸山,等佢哋再害人!」
陸太認為,判兩名被告入獄二十年才對得起死者。

想到女兒遇害時,陸太激動說:「個衰人害死我個女,好似挖我個心咁,簡直害我全家,依家判得咁輕,過多幾年,佢又會出來害人!」

律政署認為刑期過短及判刑起點過低,不足反映案情嚴重性,要求覆核兩人刑期。
另方面,女被告黃艷萍以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沙田區議員劉江華及陳漢英指出,今次法官判刑實在太輕,應判被告終身監禁。
他們指出,用哥羅芳迷姦女死者,是嚴重罪行,應予重罰。
另外,女被告只是幫兇,但刑期只較男被告少一年半,這個量刑方法亦不合理。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男被告的變態行為對社會構成威脅,他個人認為法官在判案時應考慮上述因素,判男被告入獄十年比較合理。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及關注性侵犯聯委會發言人王秀容認為,男被告是處心積慮去迷姦死者,如此輕判,實在難收阻嚇作用。

「大埔燒屍案」死者鍾彩娟的父親表示:「呢啲人都係等天收佢!」
已經停刑的《現代日報》在1994年8月17日的頭版頭條,用「法律公義何在?」直指主審法官輕判殺人犯,令死者家人深感憤慨,使人不禁要問公理何在。
1994年11月9日,審理這宗司法覆核上訴的三名大法官,決定增加兩名被告刑期,韓亮方加刑至十五年,黃艷萍求減得加,被加刑至十二年。
律政署代表大律師在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在判案時沒有犯錯,此宗案件的確十分分駭人及在小心計劃下進行。
不過,兩名被告判刑八年半及七年,不能反映這宗案件的嚴重,十四年的起刑點亦不恰當。

大律師表示,誤殺沒有嚴格判刑準則,此類案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即使此案不致於判終身監禁,但十四年起刑點實在太低,對於原審法官的減刑理由,大律師表示有問題。
代表黃艷萍要求減刑的大律師向上訴庭法官表示,被告是一個容易受人影響的人,在這件案中,她在男被告唆擺下協助犯案,所以請求減刑。
代表男被告的大律師則反駁,男被告沒有用武力逼女被告做任何事,男被告被判監八年半的裁定是恰當的。
經過商議後,上訴庭接維律政署要求,將兩被告的刑期增加。
1994年8月30日,韓亮方因一宗非禮男童案被解上高院審訊。
大法官李安霖應被告要求,將案件押至同年10月中再提訊答辯。

韓亮方被控於1987年9月12日至1992年7月24日期間,在葵涌新葵芳花園,非禮一名不知名男童。
他同時被控一條交替性罪名,指他於同時同地和一名未足16歲少年進行粗獷性行為。

1994年11月14日,韓亮方在高院承認和一名年僅周歲的男童發生粗獷性行為,另一項非禮男童罪則記錄在案。

案情透露,1993年7月24日,陸綺玲命案發生後,警方在被告寓所搜到一盒錄影帶,內容顯示被告和一名不知名女子,及一名年約一歲大的不知名男嬰進行不同的性行為。

被告將男嬰放在赤裸的女子下身,然後按壓男嬰臀部,被告與該名女子在男嬰面前性交,被告亦不斷慫恿女子和那名男嬰口交,被告後來將男嬰的褲子脫下,讓該女子替男嬰口交。

這盒錄影帶是在兇案發生前,在被告的寓所內拍攝的,代表被告的御用大律師包樂文在求情時強調,此案是在被告誤殺女大學生之前所犯,換言之,他犯案時並無案底。

大律師說:「案中女子自願參與,並無強逼成分。此外,該名男嬰年紀尚小,相信今次事件對男嬰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包樂文說,上訴庭較早前將被告的誤殺刑期增至十五年,對被告已是一個十分沉重打擊。
大律師說:「十五年是非常重的刑期,現在被告所面對的刑期較為輕微,最高刑罰只是五年監禁,希望法官考慮總刑期的判刑指引,勿再加重被告目前所受的刑罰,判以同期執行。」
大律師透露,被告在獄中度日如年,在監房內遭到其他囚犯毆打恐嚇,被告在獄中所受苦較其他人為多。
大律師說:「雖然大法官對獄中情況愛莫能助,但希望大法官在判刑期時加以考慮。」
大法官李安霖表示,需要研究上訴庭的加刑理由,才對這案作出裁決,押後至1994年12月14日宣判。

1994年11月25日,上訴庭首席大法官楊鐵樑發表「迷姦致死案」加刑理由。
楊鐵樑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兩名被告在事件中的行為等同謀殺,有必要將判刑起點由原審法庭所定的十四年增至二十年。

判詞指出,女被告向被灌醉的死者施用哥羅芳,將整樽哥羅芳倒在毛巾上,加上香水,覆蓋死者的臉。
發覺死者沒有失去知覺,將整條毛巾壓在死者臉上,導致死者嘔吐。
男被告為此駕車去購買另一樽哥羅芳,指示女被告再向死者施用,結果哥羅芳愈用愈多。
男被告開動錄影機拍攝非禮死者過程,事後即自行往淋浴,完全不理死者死活。
判詞指兩被告發現死者全身冰凍及沒有反應時,沒有即時將死者送到醫院救治,只是企圖施救,發現不成功,便商量如何善後,男被告指使女被告代為承擔罪責,答允給予五十萬作酬勞。

兩人商量妥當後,才通知酒店職員傳召救護車,將一切罪證包括錄影帶、哥羅芳空樽等證物拋棄。
抵達醫院,男被告未向醫生講出實情,只透露死者曾吸入哥羅芳及喝酒,兩名被告在醫院,仍對醫生隱瞞真相,顯示並非有心悔過。

根據刑事罪案條例,施用藥物以致和他人發生性行為,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四年,以此案情況,即使未導致受害人死亡,將被告等判處最高刑罰亦不為過。

兩被告的極端不理他人死活行為,令受害人不治,罪行應判囚十四年以上。
故此,應以二十年刑罰起點,考慮求情因素,男女被告應分別入獄十八年及十五年。
鑑於這次是覆判大幅度加刑,需給予被告額外折扣,因此,將男女被告分別改囚十五年及十二年。

1994年12月14日,大法官李安霖對韓亮方涉及的「狎童案」作出判刑。
李安霖指被告明顯受到他人信任而把男童交由他照顧,但被告竟狎玩該名男童並且拍下錄影帶。

大法官說:「雖然該錄影帶不是用作商業用途,但被告沒有將那名男童視為人類看待。」
「這種罪行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被告認罪,加上其他因素,恰當刑期應為兩年九個月,與被告現時所服刑期分期執行。」

當好丈夫遇上婚外情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地點: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單位
人物:賴昌、黃美素
案情:賴昌與黃美素有婚外情後與原配離婚,黃美素與賴昌同居後出軌,被賴昌殺死。
備註:1993年12月2日,賴昌在最高法院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判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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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髮斑白,個子不高,有一個大大啤酒肚的男子,神情呆滯的坐在重案組的盤問室內,像一頭待罪羔羊一般,不知道隨之而來的命運如何。

盤問室的門打開,進來的是重案組警司黃定邦,黃定邦在那名男子的對面坐着,自我介紹說:「我是重案組警司黃定邦,現在為你錄取口供,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証供,你明白嗎?」

一直以來認為只會在電影中出現的對白,賴昌第一次在現實中聽到。
賴昌涉嫌與一宗兇殺案有關,被到場調查的警員拘捕,經初步調查後,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你叫甚麼名字?」黃定邦問。
「我姓賴,名昌。」賴昌報上自己的姓名時毫不含糊:「我的朋友都叫我做阿昌。」
「你認識案中的死者嗎?」黃定邦問。
「認識,她是我的同居女友。」賴昌說。
「你們同居了多久?」黃定邦問。
「我們同居了三年。」賴昌說。

「你們是怎樣認識的呢?」黃定邦問。
賴昌對重案組警司黃定邦說:「我以前在紗廠做領班,在那時認識了她(案中死者黃美素)。」

賴昌與黃美素認識時,她在紗廠做雜工,工作辛苦但入息不多,由於操勞過度以致身體潺弱,賴昌覺得她很可憐,安排她做一些較輕便工作,兩人因接觸機會多,竟然日久生情。
賴昌說:「她告訴我她的丈夫因病死亡,留下兩個女兒由她撫養,所以她才到紗廠做雜工。」
「我覺得她很可憐,對她特別照顧,漸漸我們就行埋了(有性關係)。」

「你認識她的時候,你的家庭狀況如何?」黃定邦問。
賴昌懊悔地說:「我當時已結婚,有四名子女。」
「我的太太對我很好,我也很愛她和四名子女,可是當我和阿美(案中死者黃美素)發生性關係後,我就被她迷住了。」

「最初認識她時,她對我十分溫柔,我抵受不住她的引誘,瞞着我的妻子及子女,與她相好。」
「我知道這樣做是對不起和我結婚二十多年的太太,但齊人之福有哪個男人不想享?」

1991年底,香港已不再適宜經營紗廠,老闆將紗廠結朿,將廠房搬到大陸繼續經營,不願意隨廠北上的員工可以得到遣散。
與大多數紗廠工友一樣,賴昌沒有隨廠北上,他收到大約十二萬元遣散費,這筆錢後來成為殺人慘劇的導火線。

賴昌說:「去年(1992年)1月,阿美一家人在社會福利署協助下,得到房屋署編配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公屋單位,她叫我與她們一家一起居住。」
「阿美要我與太太離婚,正式和她一起,我當時被她迷住,真的和太太離婚。」

賴昌的原配知道丈夫去意已決,沒有留難他,同意與他離婚。
賴昌過往十分照顧家人,今次主動提出離婚,心中存有歉意,從遣散費中取出三萬元給原配作補償。

賴昌說:「由於我是新屋的男主人,新居的裝修費用全部由我支付,用剩的遣散費我都全給了阿美。」

雖然賴昌與阿美已有了夫妻之實,但由於未有任何名份,加上阿美的女兒年紀也不小,為方便兩人「活動」,公屋單位間了兩個房間,阿美與女兒同住一個,賴昌獨自住一個。

賴昌說,搬入公屋居住初期,他和阿美的關係不錯,當有「需要」,阿美會到他的房間,兩人的性生活愉快,他對死者的兩名女兒也如親生女一樣。
賴昌說:「紗廠結朿後,我早上幫一個報檔賣報紙,下午在街頭賣熟食,每月大約有萬多元收入。」
「我每個月都將賺到的錢交給阿美,我本人無不良嗜好,所以不需要用太多錢。」

生活安定之後,阿美開始追求生活上的享受。
賴昌雖然做兩份工作,但賺到的錢只夠家庭一般開支,無餘錢給阿美享受,而那筆遣散費一早被阿美花光了。
賴昌說:「阿美說要買一部萬多元的電視機,我對她說沒有這麼多錢,她說會自己想辦法,不會花我一毛錢。」
阿美的辦法是她外出工作賺錢,她找到一份酒樓收銀工作後,才對賴昌說要外出工作。

賴昌雖然不願意,但最後還是被阿美說服,賴昌說,他與阿美的關係在案發前數個月開始惡化,原因是阿美認識了另一名男子。
賴昌說:「她在酒樓找到一份收銀工作後,經常外出及夜歸,完全不再打理家務。」
「她經常不在家,我要買餸煮飯及照顧她的一雙女兒。」
阿美不但經常外出及夜歸,後來更有男子深夜送她回家,他曾聽到死者與男子在走廊調笑,因此與死者發生多次爭執。

阿美對賴昌說,自從到酒樓做了收銀員後,每日接觸的人多了,才知道這個世界又大又多姿多采,以前的日子真的是白過了。

賴昌說:「她對我說,很後悔這麼早結婚及生了兩個女,如果她現時仍然獨身的話,可以生活得更加自由自在。」
「以前她常要我和她正式結婚,最近我提出和她註冊時,她又說現在不想結婚了。」

「事發當日(10月16日),阿美放工後沒有回來吃晚飯,也沒有打電話回來,我們等至十時多,她才回家時,才吃晚飯。」
「阿美知道我們在等她吃飯時,說以後在開飯時間仍未見她回來,就不用等她了,因為她會在外邊吃完飯才回來。」
「我和她因為此事吵了一會,阿美沒有理我,自行到浴室洗澡。」
「洗澡後,阿美就返回與女兒共用的房間,我則在客廳看電視。」

賴昌說,當他臥在梳化時,發覺背後有硬物,轉身一看,硬物原來是死者的手袋,死者回家後隨手放在梳化上,沒有把手袋拿回房中。

賴昌說:「我打開她的手袋,在手袋內發現有兩個女用避孕膜,我一向是用避孕套避孕的,我懷疑她與其他男子親熱時才用避孕膜。」

「難怪阿美近來的性技術及花式較以前多,一定是有了第二個男人。」
(避孕膜即陰道隔膜,為一直徑九公分之鋼絲螺旋圈,上面蒙有一塊橡皮膜,在性交前將避孕膜放入陰道內,性交後將避孕膜取出,避孕膜作用是阻止精蟲進入子宮內,達到避孕目的。)
午夜十二時,電話響起,阿美接電話後,打算更衣外出,賴昌心想她是與情郎幽會,不准她外出,兩人發生爭執。

賴昌說:「我指摘她沒有良心,枉我任勞任怨獨力負擔整個家庭開支。」
「豈料她竟然說我的性能力差,批評我『短小』及肚腩大,令到我很自卑及氣憤。」

賴昌說,死者可能知道自己的說話太重,打了他的頭一下,就回房睡覺,沒有再理會他。
凌晨三時,賴昌餘怒未息,拿了半邊剪刀進入死者房間,向死者的腹部刺了一下,死者受傷尖叫,警醒在睡夢中的女兒,兩名女兒見發生血案,分別在窗口及門口高呼救命。

呼救聲驚動了鄰居報警,警方接報到場發現阿美腹部滿是鮮血,躺在床上,將阿美送往醫院救治,阿美終因傷重不治。
賴昌在案發單位內當場被捕,他向警員承認襲擊死者。
賴昌的前妻在接受警方盤問時表示,賴昌勤奮忠厚,對家庭盡責,受到死者引誘,與她結朿二十多年的婚姻,離婚收場。
賴昌的朋友及同事,對他的為人都表示讚許,說他為人和善,從沒向人動粗。

警方經過調查後,落案控以賴昌謀殺罪名。
1993年11月30日,賴昌(49歲)被控於1992年10月19日,在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單位,謀殺39歲女子黃美素。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被告無意殺害死者,受到死者挑釁後,打算用半把鉸剪刺痛死者,豈料失手將對方刺死。

1993年12月2日,賴昌在最高法院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辯方大律師在替被告求情時說:「被告自案發後,一直被扣留,至今已達十三個月。」
「案發前,被告遭受死者嘲諷挑釁,令他失去常性。」
「幸而原配妻子兒女,在案發後仍對被告十分支持,願意在被告出獄後,與被告團聚。」

施偉賢大法官判刑時表示:「這件案是一宗悲劇,根據案中證供透露,被告在拋棄原配妻兒和死者同居前,一直是一名勤奮工作的盡責好父親。」

「案發前,被告受到挑釁,以致失去常性犯案。」
「不過,奪取他人性命,始終是嚴重罪行,須判處囚刑,本席判被告入獄三年。」

三聖顯靈破兇案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1996年10月23日
地點:屯門三聖廟廟後一間廢置石屋
人物:林振華、廖金美
案情:林振華介紹嫖客給廖金美,報酬是每介紹兩個客,他可獲一次免費「性交」,廖金美其後反悔被殺。
備註:1997年10月8日,林振華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林振華不服上訴,2000年3月29日,林振華改判誤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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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23日,中午十二時許,清潔工人英姑(46歲)在屯門三聖廟打掃時,發現廟後一間廢置石屋旁邊,一個木搭建的支架,冒出大量濃煙,於是報警。

消防員到場,開動一條喉灌救,十五分鐘後將火撲熄,消防員進入木屋查看起火原因時,在屋內發現一具屍體,通知警方到場調查。

探員在石屋現場找到兩處火頭,屍體為其中一個起火點,距屍體十呎以外的地上,遺下一些女性用品及財物,這些物件亦有被火燒過痕跡,探員認為有可疑。
探員在石屋對開樓梯上發現數滴血跡,相信死者曾與人發生激烈毆鬥。

警方機動部隊奉召到場,在案發地點附近作地顫式搜查,警犬阿包亦到場協助,但未有任何發現。
重案組探員稍後運走在現場檢獲的證物,包括:相信屬於死者的鞋襪,這些物件大部份已燒成焦炭,鑑證人員仍可藉先進儀器,找出有用線索。
附近地盤工人對探員說,案發石屋已荒癈多年,大門一向緊鎖,但屋頂已塌下有一個大洞,平日有不少癮君子由大洞潛入吸毒。

法醫到場驗屍,初步相信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傍晚時份,屍體由仵工舁送富山殮房,案件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
殮房內,一群法醫學生圍在解剖枱上的一具焦屍,聽取法醫湯明講解。
法醫學生今堂是實地了解,如何從一具焦屍,判斷死者是活活燒死,還是死後焚屍。

湯明說,屍體被燒過,體表的生活反應嚴重損毀,但體內器官仍保持原整,驗屍時仍有很多線索。
焦屍經詳細剖驗後,湯明從屍體的骨骼發展,推測死者是一名年約20歲女性,被石頭重擊頭部打暈後,淋上易燃液體焚燒,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
湯明推測死亡時間在10月23日早上八時至十時之間,從屍斑推斷,死者沒被移屍,陳屍地點是第一現場,死者左手無名指,有一隻被燒熔的金戒子。
死者無法憑面貌及指模辨別身份,湯明套取死者的「牙模」,顯示死者曾經鑲牙。

湯明將驗屍報告送交負責調查此案的黃定邦,黃定邦將資料輸入警方的超級電腦。
重案組探員經廣泛調查,將目標縮窄至七個失蹤人口,她們的失蹤時間由數日至數年不等。
探員安排失蹤者家人到殮房認屍,但他們都被焦屍嚇怕,未能認出死者身份。

黃定邦認為死者應為這七名失蹤人口之一,為這七名失蹤人口做「骨骼重疊」,憑一張露出牙齒的照片,查出死者是二十歲失蹤女子阿美(廖金美)。
探員安排阿美家人再到殮房認屍,她的家人憑屍體的門牙曾做過鑲牙手術,手指上已燒熔的金戒子,初步證實身份。
探員根據阿美家人提供的資料,在大埔一家牙醫診所,取得阿美的牙齒記錄,金行單據上的戒子款式及型號與屍體手上相符,終於確定死者身份。

阿美在內地出生,十九年前隨家人來港定居,年前與一名姓杜男子結婚,誕下一子,同住粉嶺祥華邨祥豐樓八樓一單位,兩人較早前離婚,阿美搬到屯門租屋居住。

阿美遇害前,在佐敦道一家卡拉OK夜總會任職,媽媽生雪兒對探員說,阿美於1996年10月23日,早上六時許離開卡拉OK夜總會後失蹤,當時身穿黑色套裝裙、白色腰包及棗紅色手袋。

雪兒說:「23日晚上,阿美沒有上班,我打電話到她家中,她的家人說她沒有回家,當時以為她去了澳門賭錢,賭到天昏地暗。」

探員問雪兒:「阿美經常都會『玩失蹤』的嗎?」
雪兒說:「阿美好賭,經常欠數,為避開大耳窿,經常『玩失蹤』,過了一段時間又出現。為了還債,阿美除在這兒開工外,也會由『馬伕』帶她到酒店『出鐘』。」

探員問:「阿美的『馬伕』是誰?」
雪兒說:「他叫『沙僧』,主要做『放數』,債仔如無錢還,他就會帶債仔到酒店『出鐘』還債,不過,沙僧是不會殺阿美的。」

探員在尖東一家酒店內找到「沙僧」,「沙僧」承認阿美是他的債仔,但否認殺了她。
「沙僧」對探員說:「今個月20至25日,我去了台灣,不在香港,又怎會殺她呢?」

探員調查證實「沙僧」有不在場證據,經廣泛調查後,案件無任何進展。
黃定邦推測這宗可能是「偶發性」命案,必須找到「最後見過死者的人」才可望破案。

為找尋死者最後行蹤,黃定邦進行「案情模擬」。
  阿美於10月23日早上五時半離開卡拉OK夜總會,她的屍體在同日上午十二時在屯門三聖廟被發現,法醫推測死者於早上八時至十時之間遇害,伏屍地點是案發第一現場。
黃定邦說:「死者由旺角去屯門,必定乘交通工具,我們先問卡拉OK夜總會附近的人,是否曾見過阿美。」

一名報販對探員說,當日早上五時半左右,看見阿美登上一部由旺角開往元朗的小巴。
小巴司機阿強對探員說,死者是小巴常客,行走屯門至旺角的夜班小巴司機幾乎都接載過她。

阿強說:「她通常在早上五時許在旺角登打士街搭小巴,喜歡坐小巴最尾的單座位。她上車不久就會入睡,差不多到三聖邨時就醒來,她通常在三聖街下車,我想她在三聖邨或恒福花園居住。」

探員問阿強:「10月23早上,你有沒有接過她呢?」
阿強說:「當日我接過她,她也是在三聖街下車。」
探員問:「當日她是一個人乘車的嗎?」
阿強說:「是,她是一個人的。」
探員問:「她下車時,大約是甚麼時間?」
阿強說:「大約早上七時。」

確定阿美最後出現的地方是三聖街,警方於10月26日公開呼籲市民提供線索。
警方在新聞公報指出,案中受害人可能是二十歲卡拉OK夜總會女侍應廖金美,她約一點六五米高,身裁瘦削及大口。
案發時穿黑色長裙、短袖紅色裇衫,外罩透明上衣。
警方相信受害人在星期三早上從九龍乘公共小巴到屯門,任何人如目擊一男子陪同上述女子出現或有消息提供,請致電警方熱線:25277177。

在新聞公報發出的同時,黃定邦與探員站三聖街與青山公路交界,面向一個小山坡,山坡上是案發地點三聖廟。
「死者在這兒下車後,何以會到三聖廟去呢?」黃定邦與探員都無法解開這個謎。
另一個謎,是死者遇害前一個小時,究竟做過甚麼?
她曾與甚麼人接觸過呢?兇手為何要殺她?

黃定邦與一眾探員,由三聖街循多條路線前往三聖廟,最遠的路程只花了二十分鐘,最令探員難以理解的,是死者為何要去三聖廟?

案發後一個月,死者的姊夫到現場拜祭死者時,在案發現場的石屋門口,發現一本記事簿,記事簿內有死者親手寫的姓名及電話號碼,死者的姊夫相信記事簿與案有關,將之交給警方。

黃定邦收到這本記事簿時,感到十分奇怪,因為這本記事簿並不殘舊,若已遺留在現場一個月,記事簿應有破損,另外,警方在現場多次搜證,都未發現這本記事簿。

探員根據記事簿上的人名及電話逐一查問,尋找他們共同認識的記事簿主人身份,最終查出記事簿主人是林振華。
1996年11月29日,探員拘捕在建築地盤任護衛員的林振華。
出乎黃定邦意料之外,林振華在警誡作供時十分合作。

林振華說:「我知錯了!我一時錯手打傷她,請給我一次機會,我將整件事說給你聽。」

 我在旺角飲早茶時,遇到相熟馬伕『肥龍』,當時他身邊有兩名女子,『肥龍』說女子都是他的債仔,一千元任玩,我選了叫阿美的女子。」
「我原想與阿美到附近公寓搞掂(開房性交),阿美說想遊車河,說屯門有好地方,可以玩足一日。」

林振華說,他們一行四人(包括「肥龍」及另一女子),乘小巴由旺角到屯門,在三聖邨下車。

林振華說:「阿美帶我們到三聖廟附近,山邊有幾張椅,我們就在椅上搞(愛撫),我想脫下阿美的褲與她搞時(性交),她不肯,我打她的頭及肚,她咬傷我的手指。」
「我推開她,她失足跌在地上,頭部撞向一塊石頭,滿臉都是血。」
「肥龍」與另一女子過來查看,「肥龍」問:「老細,為何弄到這個田地?」

林振華怒氣沖沖說:「你都算好介紹!給了一千元,現在才說不肯做(性交),打她還咬傷我,以後點幫趁你呀?」

「喂!收了錢就要做,這點行規你也不懂嗎?」,「肥龍」將阿美從地上拉起身說。
「我唔鐘意同佢做!」阿美說完,掙脫「肥龍」的手,向附近一間石屋走去。

「你欠了周街數,唔同人做,哪有錢還?」,「肥龍」一邊說一邊追阿美,其他人亦尾隨追去,阿美跑了一段路後不支暈倒。
林振華說:「我叫『肥龍』從阿美的手袋內,拿回一千元給我。」
「肥龍」拿了錢給林振華後,發現阿美已經死了。
林振華說:「『肥龍』說不如燒屍,叫我幫手點火,我在附近拾些垃圾及木板給『肥龍』,之後回家。」
林振華說:「人不是我殺的,我也沒有燒屍,你們不要『屈」(冤枉)我!」

重案組探員將林振華押返現場調查,探員在三聖廟附近找到一塊染血石頭。
當探員將石頭放入證物袋時,林振華突然跪在地上,向着三聖廟不斷叩頭,說:「我會講真話,我會講真話。」

林振華被押返重案組總部,為免節外生枝,黃定邦為林振華進行「錄影作供」,以下是林振華以第一身自述。

半年前,我在阿美任職的卡拉OK消遣後與她相熟,阿美說歡場生意很淡,加上好賭,欠下不少貴利,她叫我多些捧她的場,她會給我加倍服務。
我對她說,我與砵蘭街「肥龍」相熟,可以介紹客人給她,代價是每介紹兩個客,她就要免費與我做一次。
她在我的記事簿內寫上姓名及電話,方便我介紹客給她,我先後介紹了十多個客給她,她亦遵守諾言,免費和我做。

阿美見這個方法行得通,又不用給「馬伕」抽佣,對其他「恩客」也照辦煮碗,令我非常不滿。
生意多了,阿美不但將「肉金」提高,更間中推掉我的介紹,令我難以交代。

案發當日,我在屯門三聖邨喝完早茶,在三聖街遇上阿美,我一見她就慾火上升,要她跟我到老地方為我「出火」(性交)。
那個老地方就是三聖廟附近一間空置石屋,為慳開房錢,我每次都與阿美在石屋內完事。

完事後,阿美要我給五百元「肉金」,我對她說還欠我一次「肉償」,她說現在她的身價貴了,要介紹三個客才有一次免費,我之前介紹了兩個客給她,收我五百元已便宜了我。
阿美從我銀包拿了五百元,離開木屋,我穿好褲子追出時,她已走遠,我氣極拾起一塊石頭擲向她,打中她的頭部,阿美暈倒在地上。

我把她拖回木屋,從她的手袋內拿回五百元,突然慾火如焚,想與她性交時,發現她已沒有呼吸,我當時很驚,決定毀屍滅跡。

案發後一個月,我心想警方沒有懷疑我,打算將石屋收拾一下,作為臨時居所,我的記事簿可能在那時跌在地上,被你們執到。

你們帶我重返現場時,有個「神仙」在我面前出現,叫我必須向警方說出一切,否則會死得很慘。

林振華認罪後,被落案控以謀殺廖金美罪名。
11月30日,林振華解往屯門裁判署提堂,被控一項謀殺罪名,被告無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後至12月9日再聆訊。
經過一連串司法程序,案件於1997年9月11日開審。
林振華在警方押解下,與陪審團到達案發地點時,他對陪審團說在被警方拘留期間,曾被毆打導致失憶。

主審此案的法官王見秋聽取醫生建議後,將審訊日期押後,等候醫生替被告檢查後才繼續審訊,兩星期後,醫生證實被告沒有失憶,可以出庭應訊。

1997年10月3日,這宗較早前因事要解散陪審團的兇殺案,在高院開審。
被林振華投訴錄取口供時,向他動粗的偵緝警長莫吳松,在庭上否認曾毆打被告,堅稱被告自願與警方合作。

政府化驗師在庭上作供時,認為死者被焚時,可能已經死亡或失去知覺,從現場情況推測,是有人用天拿水一類易燃物品縱火。

法醫在庭上作供時說,死者被燒時仍有心跳,頭部傷痕由鈍物造成,並不致命。
1997年10月8日,陪審團一致裁定林振華(54歲)謀殺廖金美(20歲)罪名成立,主審法官王見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

林振華不服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裁決不當,獲准發還重審。
2000年3月29日,林振華改判誤殺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