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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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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哥羅芳 (上):污點證人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3年7月24日
地點:沙田帝都酒店一房間
人物:韓亮方、黃艷萍、陸綺玲
案情:韓亮方與黃艷萍合謀用哥羅芳迷暈陸綺玲,結果將她殺死。
備註:兩人承認誤殺獲接納。1994年8月16日,韓亮方判監八年半,黃艷萍判監七年。1994年11月9日,審理這宗司法覆核上訴的三名大法官,決定增加兩名被告刑期,韓亮方加刑至十五年,黃艷萍求減得加,被加刑至十二年。

***************

令人髮指的迷姦致死案,法庭判被告入獄八年半,司法公義何在?

「佢係一隻淫獸,我都係被逼,如果你唔告我,我願意同你合作,釘死個衰人!」黃艷萍對重案組探員說。
「如果你係被逼情況下犯案,當然唔會告你啦!」重案組探員技巧地說:「不過,你先將事情經過坦白講出來,先可以決定告唔告你。」

−獨白−
我叫黃艷萍,今年28歲,在韓亮方開設的地產公司工作。
地產公司位於屯門,名為日天實業有限公司地產代理,我在那間公司任職經理,月薪一萬元。
我在兩年前離婚,有一個3歲大的兒子,為了生活,我到地產公司當營業員。
有一天,韓亮方說帶我去看樓,他在屋內用藥迷暈我,將我姦污,並且拍下錄影帶,說如果我報警,就會將錄影帶交給電視台播出,待我一世也見不得人。
他又將錄影帶播放給我看,錄影帶的內容真的不堪入目,在這個情況下,我自然不敢報警,只有辭工不做。

去年年初,我的經濟出現困難,需要五萬元周轉,我致電韓亮方,問他是否可以幫我忙,他立即答應,約我在一個住宅單位見面。

他要我和他做一些變態性行為才肯借錢給我,我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就和他做了,他用錄影機將整個過程錄下來。

完事後,他問我如何還錢,我說我會想辦法還給他,這時,韓亮方叫我到他的地產公司任職,每月從薪金中扣錢,直至將錢扣完為止。
於是,我重返日天工作,他不時向我提出性要求,說若我願意和他相好,每次可得五千元酬勞。
我為了快些還完欠他的債,答應他的要求。
漸漸地,他把我當作他的情婦,升我為地產公司的經理。

由於這個關係,我清還那筆欠債後,仍在韓亮方那兒工作,我對他的性變態要求習以為常。

一年前,韓亮方和一名空中小姐同居,我曾質問他,他表示那個空中小姐只是替他生兒子的工具,又問我這樣着緊,是否已經愛上了他。

我當時的心情十分矛盾,當他迷姦我時,我十分恨他,為何如今似乎愛上了他,韓亮方叫我找些女人給他,不知為甚麼,我竟然真的幫他找女人。

憑着職業上的方便,我和不少女顧客都相熟,經常和她們打麻雀,了解她們的性格。
我從中找了一些怕事的,騙她們去看樓,迷暈她們後,就由韓亮方淫虐她們。
看見那些女人被淫虐,我竟然有快感。
最初我很害怕,到後來,我竟像上了癮一樣,經常和韓亮方看那些錄影帶。

那些上了當女人,每個都像我一樣,不敢將事情說出來。
今年暑假,阿玲(陸綺玲,案中女死者)。
來地產公司任職暑期工,韓亮方見到她就像着了迷一樣,阿玲在去年暑假已經在日天任職暑期工,韓亮方多次想打她的主意,可惜苦無機會。

今年,他主動打電話叫阿玲來當暑期工,暗中叫我幫他得到阿玲,答應事成後給我一萬元。
阿玲是一個好女孩,原本我不想害她的,韓亮方不斷催促我,並且安排了一個陷阱讓阿玲上當。

韓亮方先在沙田帝都酒店租了兩間相連房間,這兩間房有一扇門可以相通,我在其中一間房將阿玲灌醉,韓亮方開了那扇門進來行事,如此就「神不知鬼不覺」。
我們在1993年7月24日下手,那日星期六。
我欺騙阿玲說當日是我的生日,在酒店開了一個房間和朋友慶祝,叫她一起參加。

我平日對阿玲十分好,她怎樣也想不到我會和韓亮方設計來害她,很快就答應。
當日中午放工後,我和阿玲到酒店,韓亮方一早就在隔壁房間等。
阿玲見房內只有我和她兩人時,問我其他人何時才來,我騙她過一天才是我的正式生日,我的朋友會在十一時許才來,在十二時正和我慶祝。

為方便韓亮方下手,我要求阿玲陪我喝酒。
最初她不肯,但我說這是壽星酒,不喝不行,阿玲喝了一杯酒後就已經醉倒了。
我打內線電話叫韓亮方過來,他在房內架好攝影器材,脫去阿玲的衣服準備拍時,阿玲突然醒了過來。
韓亮方早料到有此情況,帶備染有哥羅芳的毛巾將阿玲迷暈。
由於阿玲較預期更早清醒,韓亮方恐怕她在他完事前醒來,駕車出外多買一樽哥羅芳備用。
韓亮方的估計沒有錯,阿玲在下午五時左右再次醒來,韓亮方再用哥羅芳將阿玲迷暈。

到晚上六時許,韓亮方完事後收拾東西返回隔壁的房間,我問他為何只在阿玲身上射精而沒有和阿玲性交時,他說和一個沒有知覺的人做哪會有趣味,說既有錄影帶在手,哪怕阿玲不就範。
韓亮方又叫我替阿玲穿好衣服,要令阿玲不察覺剛才有事發生。

我為阿玲穿好衣服,用濕毛巾替她抹身,發現她沒有呼吸。
我立刻通知韓亮方,他替阿玲做人工呼吸和心外壓後。
阿玲有輕微呼吸,但仍不省人事,我勸韓亮方送阿玲到醫院。
他說如果這樣做,警方一定會查問他,到時就會有麻煩。
我表示若不送阿玲到醫院去,她可能會失去性命。
我提議我們立刻離開,讓酒店的人發現阿玲將她送往醫院。
韓亮方說,酒店房間是用他的名字租的,警方一定會追查到他的身上去。
他想了一會後,叫我和他編一個故事,說阿玲近日心情不佳,暗中取了公司用來抹招牌的哥羅芳在酒店內聞,因而出事。

韓亮方又說,如果我將這事獨力承擔,他會給我五十萬。
我在無可選擇情況下答應了他,由我通知酒店職員有人在房門內暈倒,叫他們報警。
整件事經過就是這樣,我是無辜的,一切都是韓亮方做的。
兩人在事發後駕私家車到醫院,他們知道,如果他們不到醫院,警方一定會懷疑他們。
韓亮方在急症室致電給阿玲的親人,說出早已編好的故事,給他們一個先入為主的觀念,以為阿玲是意外出事。

陸綺玲由救護車送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醫生替她檢查時,發現她面部有被藥物灼傷痕跡,不像自然暈倒,通知警方調查。
駐院警員接到報告通知上級,探員在急症室找到韓亮方及黃艷萍。

警方在酒店房間檢到一條沾有哥羅芳的毛巾、一樽香水,兩樽威士忌,其中一樽已喝了一半,兩個用來盛戴哥羅芳的膠樽,全部帶返警署調查。
韓亮方接受警方調查時說,黃艷萍是他的情婦,事發前,他在酒店租了兩間房為阿萍(黃艷萍)慶祝生日。
阿萍邀阿玲參加,由於時間尚早,人客未抵達,他亦到疲倦,在其中一個房間睡覺。
阿萍和阿玲在另一個房間談天。
後來,阿萍進入他的房間,兩人發生了性行為,隨後阿萍返回另一個房間。
晚上七時許,阿萍推醒他,說阿玲聞哥羅芳出了事,他們通知酒店報警,至於事發時的情形,他就不清楚了。

黃艷萍對探員說,阿玲到達酒店間時表現得不開心,她問阿玲有甚麼心事時,阿玲稱現在大專學費非常貴,令她難負擔,又說暑期工所賺的錢未夠求學費用,她當時十分苦惱。

黃艷萍說:「阿玲同我講,屋企人管得佢好嚴,如果唔係有熟人介紹,都唔畀佢到地產公司做。」
「阿玲又話,佢屋企人本來今年唔畀佢做暑期工,不過因韓生(韓亮方)打電話畀佢爸爸,佢先可以做。」

黃艷萍指出,除經濟及家庭問題,阿玲最近和她的男友冷戰,感到不開心。
黃艷萍說:「阿玲話佢好悶,想飲酒,我就畀酒佢飲,佢飲咗一杯威士忌之後已經有醉意。」
「呢個時候,阿玲見到我買咗抹招牌的哥羅芳,問我有冇聞過哥羅芳,我話未試過,又話哥羅芳陣味咁難聞,有乜好聞。」

黃艷萍說,阿玲說只要混些香水在哥羅芳內,就會好聞,阿玲將香水及哥羅芳倒在一條毛巾上,之後她躺在床上,用那條沾有哥羅芳的毛巾蓋面。

黃艷萍說:「阿玲話咁樣會好high,佢重問我試唔試,我就話咪搞我。」
「之後,我坐在梳化睇電視,唔覺就瞓咗。」

黃艷萍說當她醒來時已是晚上七時,她想叫醒阿玲到餐廳吃晚飯時,發現阿玲昏迷在床上,她推不醒阿玲,通知鄰房的韓亮方,由韓亮方為阿玲做人工呼吸和心外壓。

黃艷萍說:「阿玲仍然冇反應,我哋通知酒店報警。」
探員為韓亮方及黃艷萍錄取口供,記下他們的個人資料,讓他們離去。

奪命哥羅 (中):淫獸落網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阿玲的家人到達醫院時,阿玲仍然昏迷不省,被送入深切治療部。
阿玲的家人表示,阿玲曾告訴家人會去酒店,為黃艷萍慶祝生日。
當時阿玲的家人以一個女孩子到酒店過夜不安全而反對,但阿玲已答應了對方,不便爽約,豈料因而出事。

探員告訴阿玲家人阿玲是酒後吸入哥羅芳出事時,她的家人都不相信,阿玲滴酒不沾,更不會聞哥羅芳。

探員查證口供時,發現有一個極大疑點。
事發當日並非黃艷萍的生日,根據醫生報告,如果阿玲只是將沾有哥羅芳的毛巾舖面,她不會吸入如此大量哥羅芳。

從阿玲面部的灼傷痕跡,顯然是有人將沾有哥羅芳的毛巾,強壓在面上造成。
基於這些疑點,探員認為韓亮方及黃艷萍有可疑,案發翌日(即1993年7月25日)個別約見他們。

韓亮方再度落口供時,擺出一副毫不知情態度,說黃艷萍稱她在當天生日,叫他訂房慶祝。
事發時他在鄰房,不知道另一個房間發生了甚麼事,探員問他有否性侵犯死者時,他表示沒有做過這樣的事。

黃艷萍接受探員盤問時,由於無法解釋何以虛報生日,向探員講出事件真相,探員將兩人扣留調查。

黃艷萍說她知道自己做錯事,但一切都是韓亮方逼她的,因為韓亮方手上有一盒和她造愛的錄影帶,韓亮方用那盒錄影帶來威脅她,案中所用的哥羅芳,是韓亮方買的。

探員為黃艷萍錄取口供後,再接見韓亮方,韓亮方仍堅持是替黃艷萍慶祝生日。
探員詢問韓亮方有關那盒錄影帶時,韓亮方直認不諱,韓亮方說:「我無逼佢,係佢自願拍。」
「佢問我借錢,但係佢無抵押,係佢自願拍錄影帶畀我做抵押。」
「佢(黃艷萍)話係你叫佢引個女仔(陸綺玲)去酒店,等你可以污辱個女仔。」探員將黃艷萍的口供給韓亮方看。

看見黃艷萍的口供後,韓亮方承認想非禮陸綺玲及拍一些錄影帶,但沒有強姦對方,警方將他扣留。

黃艷萍其後帶探員到大涌橋路1至9號一間神學院外,找到一部攝錄機及一盒錄影帶,相信是屬韓亮方所有,用來拍攝陸綺玲昏迷時情況,不過那盒錄影帶是空帶。

陸綺玲仍然昏迷,警方未能她錄取口供,暫時未能決定控告兩人甚麼罪名。

1993年7月26日下午一時十一分,陸綺玲終告不治。
警方將案件列為兇殺案處理,正式將韓亮方及黃艷萍拘捕,落案控以謀殺罪名,案件由沙田警區偵緝支援組辦理。
案中死者陸綺玲(21歲),與父母及一名剛預科畢業的弟弟,住大興花園第一期第二座一單位。
死者在案發前兩年進入浸會學院應用電腦系就讀,1993年暑假過後升讀三年級。

1992年,死者經朋友介紹,到住所附近一間地產公司當兼職暑期工,該間地產公司東主是韓亮方,亦即案中男被告。
1993年暑假,韓亮方主動致電死者,叫死者再到地產公司任職暑期工,月薪五千五百元,死者於7月10日開始上班,不久遇害。

案中男被告韓亮方(32歲),已婚,與家人同住屯門青榕街青榕台一單位,家境富有。
被告除在屯門石排頭路12號翠林花園地下商場,開設一間地產公司外,另外還開設一間工廠。
案中女被告黃艷萍(28歲),在地產公司任職經理,已離婚,育有一子。

負責調查此案的沙田警區偵緝支援組總察魏樹德,高級督察李達堅、偵緝警長黃仕強等人,押同韓亮方及黃艷萍到案發酒店、大涌橋路城門河邊,屯門青榕台及翠林花園商場調查。

1993年7月27日下午三時,韓亮方及黃艷萍被押上沙田法院提訊,控方反對被告保釋。
控方在庭上指出,警方在調查此案時,先後搜出二十九盒錄影帶,其中部分涉及暴力及色情,懷疑被告與多宗強姦案有關。
控方指出,男被告在屯門居住及工作,過去一年,屯門區發生兩宗姦殺案及多宗強姦案,男被告的犯案手法和屯門區所通緝的色魔相似。
警方在男被告家中搜出的男女造愛錄影帶中,男主角同屬一人,女主角則有數人,每個都呈昏迷狀態。

主控官透露,警方目前只看過其中十盒錄影帶,部分錄影帶顯示有人使用暴力、用毛巾將女性全身包着,甚至用膠袋笠住頭部。
主控官向法官要求,兩被告交由警方看管,作進一步調查。
代表被告的辯護律師表示,兩被告被警方扣留七十二小時,期間警方曾搜查男被告的公司及寓所,為男被告錄取三份口供,警方應該已有足夠時間調查。

辯方律師指出,男被告在被扣留其間,遭到甚不友善對待,他認為無須將兩名被告交由警方看管。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同年8月4日審理,被告還押監房,稍後由懲教署安排兩名被告給酒店職員認人。
案中死者陸綺玲經驗屍後,初步證實為非自然死亡,但要作進一步毒性檢驗才可確定真正死因,法醫抽取死者胃液及內臟化驗。

陸綺玲不幸遇害喪生,浸會學院校長謝志偉親自寫信慰問死者家人,校內師生亦發起籌款,幫助死者家人。

1994年8月1日,這宗「迷姦致死案」在高院開審。
案中兩被告承認誤殺被控方接納,主審此案的大法官李安霖,將兩名被告還押監房看管至同年8月11日,待收到有關男被告的精神病報告才作出宣判。

案中兩名被告被控在1993年7月24日,在沙田帝都酒店一房間謀殺陸綺玲及向死者施用哥羅芳,兩被告否認謀殺罪名,但承認較輕的誤殺罪。
控方研究證供後,接納兩被告承認誤殺罪,施用哥羅芳罪名則記錄在案。
案情透露,1993年7月20日,即案發前四天,男被告向帝都酒店訂了兩個相鄰房間,案發當日中午(即1993年7月24日),兩被告先後到酒店取房,女被告取了1605號房。

死者在浸會書院唸大專,1993年7月初在男被告的地產公司當暑期工。
死者曾向母親表示,在7月24日會到酒店度宿,她的母親曾勸她不要這樣做,死者最後仍然赴約。
7月24日晚上八時半,酒店方面接到女被告求助,聲稱死者暈倒,要求酒店報警。
死者由救護車送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救,死者當時情況危殆,被送入深切治療室。
死者於1993年7月26日下午一時十一分不治,致死原因是吸入哥羅芳產生不良反應死亡。
1994年8月11日,主審大法官李安霖在聆聽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後表示,因為案情特殊,需要詳細考慮,把案件押後至同年8月16日宣判。

代表女被告黃艷萍的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於1987年結婚,四年後仳離,經一名朋友介紹到男被告的公司當秘書,其後升為經理。
1992年,女被告向男被告借了五萬元後無法償還,男被告建議女被告肉體還債,每次性行為後可扣債五千元,每次造愛時,男被告都會用遙控錄影機將過程拍下。
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指出,以前亦有兩名女職員和男被告有性關係,被拍下造愛過程。
大律師說:「案中死者去年受男被告力邀任職暑期工,當時男被告叫我的當事人為他扯皮條,兩人其後以死者為下手目標。」
「我的當事人在男被告威脅公開錄影帶下被逼合作。」大律師強調,女被告並非這宗案件的主謀,她本身也是受害人。
代表男被告的御用大律師,反駁女被告遭男被告威逼的說法,但承認男被告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影響女被告。
大律師說:「我的當事人在警誡作供中指出,他沒有想過迷姦死者,只是想趁死者昏迷,拍下死者裸照及滿足手足之欲。」
「我的當事人只是用性器摩擦死者身體,在死者腹部射精,這一點與醫學證據吻合。」

大律師多次強調,被告在案發後已負債纍纍,賣掉物業,公司清盤,幾乎散盡他十年來積聚的家財。
大律師說:「女死者只遭迷暈,沒有受到暴力對待。」
「我的當事人在出事後曾為死者人工呼吸,致電叫救護車種種行為顯示我的當事人事發後有悔意。」

代表兩名被告的律師向法官求情後,法官決定再詳細研究案情後才作宣判。

奪命哥羅芳 (下):公理何在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1994年8月16日,這日相信是香港開埠以來,司法公正最受市民質疑的一天。
這一天,是「迷姦致死案」宣判的日子,相信主審法官李安霖事前絕對沒有想到,他的判刑會引起社會這麼大的迴響。

主審案件的大法官李安霖在判案時強調,這是駭人及有預謀的案件,屬誤殺中最壞的一種,案中21歲受害人陸綺玲的死亡,是兩名被告精心策畫所致。

女被告首先佯稱生日,欺騙死者到酒店,繼而將滴酒不沾唇的死者灌醉,再施以哥羅芳將她迷暈,令到男被告有機可乘。
男被告除非禮死者外,更拍下錄影帶,藉此滿足其不正常的性需要。
男被告身敗名裂,女被告與稚子分離,是他們咎由自取。
李安霖認為,雖然控辯雙方律師都援引不少誤殺案例的判刑以供參考,但控辯雙方都不能列出與此案近似案例。
李安霖說:「因此,本席考慮刑期時以一般誤殺案的十四年作判刑起點。」
「不過,由於兩人很早已認誤殺罪,表示悔意,在案發後有召喚醫護人員到場,送受害人到醫院及通知死者家人,這些都是減刑因素。」

「不過,策畫整個計劃的男被告雖然沒有強姦死者,卻不可以此理由得到輕判,因此判其入獄八年半。」
李安霖首先對男被告判刑。
李安霖說:「至於女被告,她不單首先吐露案件始末,更願意做證人作供,她是在男被告影響下才進行這個計劃
並非為了滿足自己。」
「可是,女被告這事上扮演重要角色,判其入獄七年。」

當日到庭聽審的死者父親,對於兩名被告判刑過輕大表不滿,他認為兩名被告應該最少判監二十年,最好判終身監禁。
死者的父親激憤地說;「如果殺人,求情就可以輕判,咁分分鐘殺死人都唔駛坐監啦!」
死者的姊姊對判刑過輕亦表示不滿,她說:「八年半、七年(刑期)點可以補償到對我哋嘅打擊?點可以賠番條命畀我個妹!」

陸綺玲的母親對法官輕判兩名被告同樣感到極不滿,陸綺玲的母親說:「法官認為佢判得公平,我就覺得完全唔公道!」
「判得咁輕,會放虎歸山,等佢哋再害人!」
陸太認為,判兩名被告入獄二十年才對得起死者。

想到女兒遇害時,陸太激動說:「個衰人害死我個女,好似挖我個心咁,簡直害我全家,依家判得咁輕,過多幾年,佢又會出來害人!」

律政署認為刑期過短及判刑起點過低,不足反映案情嚴重性,要求覆核兩人刑期。
另方面,女被告黃艷萍以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沙田區議員劉江華及陳漢英指出,今次法官判刑實在太輕,應判被告終身監禁。
他們指出,用哥羅芳迷姦女死者,是嚴重罪行,應予重罰。
另外,女被告只是幫兇,但刑期只較男被告少一年半,這個量刑方法亦不合理。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男被告的變態行為對社會構成威脅,他個人認為法官在判案時應考慮上述因素,判男被告入獄十年比較合理。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及關注性侵犯聯委會發言人王秀容認為,男被告是處心積慮去迷姦死者,如此輕判,實在難收阻嚇作用。

「大埔燒屍案」死者鍾彩娟的父親表示:「呢啲人都係等天收佢!」
已經停刑的《現代日報》在1994年8月17日的頭版頭條,用「法律公義何在?」直指主審法官輕判殺人犯,令死者家人深感憤慨,使人不禁要問公理何在。
1994年11月9日,審理這宗司法覆核上訴的三名大法官,決定增加兩名被告刑期,韓亮方加刑至十五年,黃艷萍求減得加,被加刑至十二年。
律政署代表大律師在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在判案時沒有犯錯,此宗案件的確十分分駭人及在小心計劃下進行。
不過,兩名被告判刑八年半及七年,不能反映這宗案件的嚴重,十四年的起刑點亦不恰當。

大律師表示,誤殺沒有嚴格判刑準則,此類案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即使此案不致於判終身監禁,但十四年起刑點實在太低,對於原審法官的減刑理由,大律師表示有問題。
代表黃艷萍要求減刑的大律師向上訴庭法官表示,被告是一個容易受人影響的人,在這件案中,她在男被告唆擺下協助犯案,所以請求減刑。
代表男被告的大律師則反駁,男被告沒有用武力逼女被告做任何事,男被告被判監八年半的裁定是恰當的。
經過商議後,上訴庭接維律政署要求,將兩被告的刑期增加。
1994年8月30日,韓亮方因一宗非禮男童案被解上高院審訊。
大法官李安霖應被告要求,將案件押至同年10月中再提訊答辯。

韓亮方被控於1987年9月12日至1992年7月24日期間,在葵涌新葵芳花園,非禮一名不知名男童。
他同時被控一條交替性罪名,指他於同時同地和一名未足16歲少年進行粗獷性行為。

1994年11月14日,韓亮方在高院承認和一名年僅周歲的男童發生粗獷性行為,另一項非禮男童罪則記錄在案。

案情透露,1993年7月24日,陸綺玲命案發生後,警方在被告寓所搜到一盒錄影帶,內容顯示被告和一名不知名女子,及一名年約一歲大的不知名男嬰進行不同的性行為。

被告將男嬰放在赤裸的女子下身,然後按壓男嬰臀部,被告與該名女子在男嬰面前性交,被告亦不斷慫恿女子和那名男嬰口交,被告後來將男嬰的褲子脫下,讓該女子替男嬰口交。

這盒錄影帶是在兇案發生前,在被告的寓所內拍攝的,代表被告的御用大律師包樂文在求情時強調,此案是在被告誤殺女大學生之前所犯,換言之,他犯案時並無案底。

大律師說:「案中女子自願參與,並無強逼成分。此外,該名男嬰年紀尚小,相信今次事件對男嬰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包樂文說,上訴庭較早前將被告的誤殺刑期增至十五年,對被告已是一個十分沉重打擊。
大律師說:「十五年是非常重的刑期,現在被告所面對的刑期較為輕微,最高刑罰只是五年監禁,希望法官考慮總刑期的判刑指引,勿再加重被告目前所受的刑罰,判以同期執行。」
大律師透露,被告在獄中度日如年,在監房內遭到其他囚犯毆打恐嚇,被告在獄中所受苦較其他人為多。
大律師說:「雖然大法官對獄中情況愛莫能助,但希望大法官在判刑期時加以考慮。」
大法官李安霖表示,需要研究上訴庭的加刑理由,才對這案作出裁決,押後至1994年12月14日宣判。

1994年11月25日,上訴庭首席大法官楊鐵樑發表「迷姦致死案」加刑理由。
楊鐵樑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兩名被告在事件中的行為等同謀殺,有必要將判刑起點由原審法庭所定的十四年增至二十年。

判詞指出,女被告向被灌醉的死者施用哥羅芳,將整樽哥羅芳倒在毛巾上,加上香水,覆蓋死者的臉。
發覺死者沒有失去知覺,將整條毛巾壓在死者臉上,導致死者嘔吐。
男被告為此駕車去購買另一樽哥羅芳,指示女被告再向死者施用,結果哥羅芳愈用愈多。
男被告開動錄影機拍攝非禮死者過程,事後即自行往淋浴,完全不理死者死活。
判詞指兩被告發現死者全身冰凍及沒有反應時,沒有即時將死者送到醫院救治,只是企圖施救,發現不成功,便商量如何善後,男被告指使女被告代為承擔罪責,答允給予五十萬作酬勞。

兩人商量妥當後,才通知酒店職員傳召救護車,將一切罪證包括錄影帶、哥羅芳空樽等證物拋棄。
抵達醫院,男被告未向醫生講出實情,只透露死者曾吸入哥羅芳及喝酒,兩名被告在醫院,仍對醫生隱瞞真相,顯示並非有心悔過。

根據刑事罪案條例,施用藥物以致和他人發生性行為,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四年,以此案情況,即使未導致受害人死亡,將被告等判處最高刑罰亦不為過。

兩被告的極端不理他人死活行為,令受害人不治,罪行應判囚十四年以上。
故此,應以二十年刑罰起點,考慮求情因素,男女被告應分別入獄十八年及十五年。
鑑於這次是覆判大幅度加刑,需給予被告額外折扣,因此,將男女被告分別改囚十五年及十二年。

1994年12月14日,大法官李安霖對韓亮方涉及的「狎童案」作出判刑。
李安霖指被告明顯受到他人信任而把男童交由他照顧,但被告竟狎玩該名男童並且拍下錄影帶。

大法官說:「雖然該錄影帶不是用作商業用途,但被告沒有將那名男童視為人類看待。」
「這種罪行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被告認罪,加上其他因素,恰當刑期應為兩年九個月,與被告現時所服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