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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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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漢火燒地鐵列車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縱火炸彈案》
(視像版)

日期:2004年1月5日
地點:香港地鐵 (港鐵) 尖沙咀與金鐘站之間的海底隧道
人物:嚴金鐘
案情:嚴金鐘因不滿被檢控及被判刑,縱火燒地鐵列車。
備註:2006年1月25日,法官說鑑於案情嚴重,判嚴金鐘終身監禁,最低刑期為囚禁十年,成為香港因縱火罪名被判終身監禁的罕有案例。

***************

香港地下鐵路正式通車二十五年,一列擠滿近一千二百名乘客的列車上,發生首宗縱火事件。
一名狂徒在上班繁忙時間,在列車上企圖引爆天拿水及小型石油氣,炸毀駕駛室令列車失控,列車結果在海底隧道內焚燒出軌。

前面是仍未見到月台的密封隧道,背後是火光熊熊,濃煙密布的車廂,乘客生死繫於列車車長一個決定,是停車疏散?還是駕着「火車」繼續前進?

2004年新年假後第一個工作天(1月5日,星期一),於1995年加入地下鐵路作為列車車長的張振斌,駕駛荃灣線T61號列車,徐徐滑進海底隧道。

向香港島金鐘站進發,列車行駛了三百六十米後,張振斌感到駕駛室熱得有如焗爐,身後傳來陣陣燒焦味道,由於列車駛進隧道後的噪音十分大,他聽不到車廂內的驚呼聲,也不知道第一節車廂已被人縱火燃燒,乘客亂作一團。
「火燭!快停車!救命!」,駕駛室內的緊急通話器傳來驚惶又雜亂的聲音。

張振斌將列車交由自動操作,打開駕駛室的門觀看,門一打開,濃煙及火舌立刻竄進來,他連忙將門關上,拿起滅火器戒備,定一定神,向中央控制室的行車控制主任江廣成,報告列車發生火警,要求指示。

「加速駛進月台,疏散乘客!」江廣成作出指示:「通知乘客遠離火源!」

「地鐵列車發生火警,即將抵達月台,請各同事各就各位!這次不是演習,是真正事故!重複,是真正火警事故!」控制中心不停廣播,地鐵職員各司其職,嚴陣以待。

金鐘站車站督導員柯如彬與金鐘站站務員張健恩,到達月台,準備協助乘客疏散。
駕駛室愈來愈熱,還有六十秒才到站,張振斌手心冒汗,短短一分鐘,對列車上的人來說長如一年。
列車終於在金鐘站四號月台停定,一千二百多名乘客在兩分鐘內全部疏散到安全地方。

此時,被縱火的頭卡車廂(編號A167)傳來一下爆炸聲,隨即冒出濃煙,把在場各人嚇了一跳。
張健恩站在列車的第三卡位置,他衝入車廂內拿起滅火筒,一直向前跑到起火車卡,他用滅火筒向仍在燃燒的一團火狂噴,將火撲熄。

中區消防局收到火警報告後,第一批救援人員在三分鐘後到達現場,月台共有十四名傷者,年齡由2歲到54歲,包括一名男子、一名女童、十二名女子。

消防員進入車廂調查,發現被縱火車廂仍留有易燃物品,包括四支裝有天拿水膠樽、四支打邊爐用的石油氣罐,一支已炸開的石油氣罐、一個已燒熔的紅白藍尼龍袋,一架已燒毀的輕便手拖車。
鐵路警區指揮官郭楚權到場指揮,港島總區重案組十多名探員隨即到達金鐘站月台。
為免阻礙地鐵服務,肇事列車證實安全後駛離金鐘站,進入往中環方向的側線。
政府化驗所現場勘查組人員進入列車搜證,收集大批「微量證物」,包括毛髮、纖維、紙屑,微塵、液體、空氣樣本等,帶返實驗室鑑證。
其中一項重要證物,是懷疑縱火者戴過的一頂漁夫帽,內有一條頭髮。

目擊者描述縱火狂徒形貌:
年齡:約50歲
身高:一點六五米(五呎五吋)
身形:肥胖
衣着:杏色漁夫帽、杏色外套,紅藍色冷衫、藍色襯衫、藍色長褲。
其他:紅色背囊、黑色手提袋,放有紅白藍尼龍袋的輕便手拖車。
攜帶易燃液體:五支小型石油氣、六支天拿。
地鐵公司行政總裁周松崗表示,縱火事件發生前無收過恐嚇,事件發生後亦無人或組織承認犯案。
重案組探員除檢視地鐵閉路電視錄影帶外,同時搜集所有「無出閘紀錄」的八達通卡,持卡人相信曾在金鐘地鐵站疏散時沒拍卡就出站,這些「有入無出」八達通卡,共有一千一百三十六張,相信其中一張由縱火狂徒持有。

探員用「超級電腦」篩選,最終鎖定兩個人,一個在大埔居位,另一個住屯門,兩人都非地鐵常客。
翌日早上,探員查出其中一人的身份,他是在大埔居住的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助理秘書長季詩傑,他在縱火案發生時曾喝止狂徒,是警方重要證人之一。

另一人雖然身份未明,但相信他在屯門安定邨居住,透過房署協助,鎖定六十五歲男子嚴金鐘。
一月七日零時,探員在安定邨定泰樓六樓一單位外埋伏,趁嚴金鐘回家時將他拘捕,他當時沒有反抗。
在探員警誡下直認縱火燒地鐵,「我叫嚴金鐘,不燒金鐘還燒甚麼?」嚴金鐘回答為何燒地鐵列車時說。
探員翻查資料得知,嚴金鐘原為一家水電公司東主,後因交通意外引致行動不便,導致不能繼續經營生意,他又未得到任何賠償,經濟陷入困境。

他的妻子帶同子女離去,至今雙方未再見面,嚴金鐘自1970年開始失業,至今一直靠每月三千元綜援金過活。
嚴金鐘右腳傷殘,曾有非禮案底,兩次因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被捕。
2000年3月3日及2002年6月7日,以自行車改裝的小童電動車在街上行走時,被食環署及警方檢控。

嚴金鐘曾提出上訴,經法庭裁決敗訴,他對法官說被針對,對被判有罪十分不滿。
2003年10月,嚴金鐘在守行為期間再犯同類案件,被判入獄二十一日,獲緩刑。
探員在嚴金鐘家中,搜到一批懷疑在縱火時穿的衣服,一些天拿水、九截單車內胎。
政府化驗師鑑證後,證實與縱火現場捆綁三樽天拿水的單車內胎相符。
凌晨一時半,港島總區重案組探員與軍裝警員,在屯門大會堂公園草叢,檢獲一件杏色乾濕褸,與案發當日縱火狂徒所穿衣服相若。

嚴金鐘被扣押在西區高街港島刑事偵緝總部,接受盤問,鑑證人員抽取他身上少量皮膚組織、毛髮化驗,以確定是否含有當日的易燃物品成份。
探員拿嚴金鐘的相片,到屯門區五金店查詢,有店員認出他在事發前曾購買天拿水及小型石油氣,每支小型石油氣都有編號,在縱火現場及嚴金鐘家中檢到的石油氣罐,編號幾乎相連。

警務處處長李明逵,到刑事偵緝總部,嘉許拘捕地鐵縱火案疑犯的下屬。
1月7日傍晚六時許,多名男女先後到刑事偵緝總部,其中兩人認出嚴金鐘。

除人證物證外,警方手上有一封長達十一頁紙的信,這信由嚴金鐘寄給在獄中服刑的好友,信上有他的簽名。
這封信在案發前一日寄出,懲教署在案發翌日收到這信,截查拆閱後發現有問題,透過警懲聯絡辦公室,將信件轉交給警方調查。

嚴金鐘在信中向朋友訴苦,信中充滿怨恨之辭,大罵判他有罪的「狗官」及控訴社會對他無理逼害,他說因在守行為期間無牌駕駛電動單車,被判入獄,因而要做出一件「轟天動地」的事,引起社會人士注意,令他有機會表白自己如何被逼害。

嚴金鐘提及在上午繁忙時間,於列車駛入海底隧道後,用自製的天拿水燃燒彈及小型石油氣,炸燬地鐵駕駛室及頭卡車廂,令列車出軌,困在隧道內燃燒。

嚴金鐘說,最少會有數百人陪他死,他寫信給好友,目的是為這件事作證,讓人人都知道是他的「傑作」。

除這宗驚天大陰謀外,嚴金鐘在信中還揚言可徒手捉在山貝河出沒的小灣鱷,他大肆批評捉鱷專家無能。
政府化驗所在這封信上找到多個與嚴金鐘相符的指模,顯示他曾與信件有接觸。
嚴金鐘否認寫過那封信,說是警方偽造假禍他。

嚴金鐘說:「那封信的字跡與我完全不同,我一向寫繁體字,但那封信是用簡體字寫的。」
筆跡專家發現,嚴金鐘寄給獄中友人的信,字跡與2003年6月18日,他寫給「沙士專家委員會」的一封信相符。
嚴金鐘平時簽名用繁體字,但寫信時則用簡體字,字形亦不相同,但他寫給「沙士專家委員會」的信,同時出現兩種字體,其中一種與寫給獄中友人的信相同。

2004年1月8日,嚴金鐘被控一項縱火罪,下午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他於1月5日,在金鐘地鐵站內一輛沿荃灣線駛向中環編號T61列車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毀第一卡車廂A167,被告暫時無需答辯。
控方反對嚴金鐘保釋,獲裁判官接納,將案押後至3月8日再訊,其間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2005年11月24日,地鐵縱火案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法官湯寶臣安排法庭書記以抽籤形式抽出七位陪審員時,嚴金鐘突然大呼反對,並怒罵法官。

被譽為「地鐵英雄」的季詩傑,11月25日出庭作供,他已離開政府,成為見習大律師。
季詩傑說:「2004年1月5日上午八時許,我乘地鐵往中環上班,留意到一名身穿藍衫藍褲、戴帽的男子,背對別人面向車頭角落,身邊有背包及手推車,當列車駛離尖沙嘴站,我見藍衣人燃點一個包着白布巾的圓柱形物體,於是即時喝止對方。」

季詩傑說,那個已着火圓柱形物體跌落地上及流出液體,火勢順液體蔓延,霎時間車廂起火,場面混亂。

季詩傑說:「我嘗試踩熄火燄,鞋底更被燒焦,由於濃煙愈來愈大,我跟隨其他乘客逃生,我曾與其他乘客試圖截住藍衣人,但因車頭發生小型爆炸,我被車站職員趕上大堂,未能捉住對方。」
季詩傑說,藍衣人點火後曾經轉身,他有機會望其正面八至十秒,後來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就是藍衣人。
被告嚴金鐘盤證人時說:「人有相似,物有相同,美軍捉到侯賽因都要驗基因啦!」

12月5日,政府化驗師出庭時表示,在現場檢獲的一頂漁夫帽內的一根頭髮,屬嚴金鐘所有。
2006年1月4日,嚴金鐘自辯時稱:「我是斷腳老人不能跑,案發時在家中,從新聞報導知道金鐘地鐵站發生縱火事故,於是施『苦肉計』,蓄意讓警方拘捕成為新聞人物,藉此告發警方及法官等人貪污搶劫罪行。」

1月10日,陪審團經一個半小時退庭商議,一致裁定嚴金鐘縱火罪名成立。
主審法官湯寶臣表示,被告在庭上的反應並不易處理,將案押後至1月25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精神報告。

1月25日,此案原定早上宣判,但嚴金鐘大鬧法庭,表示沒有縱火,要求無罪釋放。
他又大罵法官及陪審團,擾亂法庭秩序,法官將案押後至下午宣判。

法官說鑑於案情嚴重,判嚴金鐘終身監禁,最低刑期為囚禁十年,成為香港因縱火罪名被判終身監禁的罕有案例。

姦兩女遊客還柙 色魔獄中雞姦同囚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2004年6月13日
地點:大帽山路近大帽山青年旅舍施樂園
人物:兩名英國女子、法爾雅德(Muhammad Faryad,26歲)
案情:兩名英國女子在大帽山路被法爾雅德強姦
備註:2005年9月7日,法爾雅德承認強姦罪
翌日,法官判他入獄九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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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英國女子(21及23歲),於2004年6月10日來到香港,打算在香港及鄰近地區旅遊八個月。
兩人入住麗東酒店,6月11日在旅遊發展局,找到於大帽山青年旅舍施樂園的資料,轉到該處下榻。

2004年6月13日,兩名女事主在施樂園旅舍安頓後,揹着大背囊外出觀光,晚上九時許,兩人乘巴士在荃錦公路近大帽山路下車。

施樂園位處山上,沒有公共汽車直達,兩人摸黑沿大帽山路步行上山返回旅舍,路程約需四十五分鐘至一小時。

在大帽山路路口,當時停泊了一部黑色客貨車,車上有一至兩名男子,車旁站有一名南美或南亞裔男子,他拿着一罐啤酒。
兩名女遊客經過他們身邊上山,車旁男子曾以英語主動向兩人打招呼,說自己名叫「幸運」,表示可載她們一程。

兩人未有理會繼續前行,對方尾隨在後,客貨車亦一度慢駛跟隨,其後掉頭離開,留下該男子一直跟隨兩女,期間電話數次響起,女事主曾警告他不要再跟,對方沒有理會。

男子一直跟隨兩人達三十分鐘,距離旅舍尚有百多米時,男子突然撲前非禮兩人。
糾纏間,其中一名女遊客從背囊取出萬用刀自衞,瞬即被對方奪過,反過來指嚇及揮拳狂毆兩人,更一度抱起女事主再擲下地上,逼令兩人脫去衣服。

色魔孔武有力且狂性大發,將兩女拖到路邊草叢,先後將兩人強姦,女事主大哭大叫,但旅舍及附近一個天文台更亭的人都沒有聽聞。

其中一名受害人曾對色魔說,願為他做任何事以換取友人安全,色魔沒有理會,一手控制一名受害人,然後強姦另一名受害人。
強姦一名受害人後,用刀指着剛被侵犯的受害人喉嚨,再向另一受害人施暴。

色魔侵犯兩女期間,其中一名女事主試圖逃走,被色魔制服及強暴,另一名受害人曾奮力反抗,狠狠咬傷色魔的前臂導致滲血,又抓傷其胸口。

色魔蹂躪兩人十多分鐘後向山下逃去,兩受害人衣衫不整返抵旅舍求助,通知職員代為報案。

兩人身體有多處瘀傷及擦傷,其中一名受害人體內發現精液。
受害兩人事後被送院,醫生檢驗後,發現兩名女事主身上有多處擦傷及刀傷。
兩人經治理後出院,她們情緒一直未能平復,當局為她們安排住宿及提供保護,通知英國駐港領事館,照顧兩名受害人。

2004年6月16日,警方發出聲明,指一名南亞裔或南美籍男子,與在大帽山發生的強姦案有關。
該男子年約30歲,自稱「Lucky 」,身高約1.76米,操英語及另一種語言,身材健碩和膚色黝黑,蓄及肩長頭髮,右邊面近鼻子處有黑色胎痣,胸部或腹部有一龍形紋身圖案。
此外,受害人曾咬傷該名男子,他近右肩處應有被咬痕跡。

警方曾發拼圖及懸紅十萬元,通緝一名可能名叫「Lucky」,長髮、胸腹有龍形紋身的南亞裔籍男子。
重案組探員拿拼圖,到南亞裔人聚集的酒吧及夜店查問。
警方曾先後面見二十五名與拼圖相似人士,懸紅後曾接獲超過三十個消息,有關消息未直接協助破案。

法證事務部化驗師黎錦明協助調查這宗強姦案,被害人只知道被一名南亞裔人士強姦,漆黑中不認得該名男子樣貌,雖然有強姦者的精液,驗出來的結果,現存的基因資料庫沒有脗合樣本。

2004年8月25日,南生圍發生保險女經紀朱家心燒屍案,警方帶走三十多名南亞裔男子返署,抽取他們的DNA化驗,證實其中一名男子與色魔樣本脗合。
2004年10月9日晚十時許,警方在田廈路設置路障截查可疑人士時,在其中一輛車中,發現兩名巴籍男子為通緝犯,將他們拘捕帶署。

警方嚴詞盤查,疑犯向警方供出另一疑犯,法爾雅德(Muhammad Faryad,26歲)。
2004年10月10日凌晨一時許,法爾雅德在屯門山景邨被捕。

巴基斯坦裔「大隻佬」法爾雅德任職散工,孔武有力,絕對有能力同時制服兩名弱質女子,他的一名親友曾在警界服務。

10月10日下午五時,法爾雅德在荃灣重案組第二隊探員押解下,抵達天水圍天壇街一個露天停車場,搜查停泊在內的一部客貨車,疑為色魔在案發當晚乘坐往大帽山犯案的車輛,經過詳細搜查後,無發現重要證物。

探員再押解法爾雅德到屏山坑頭村一間村屋,相信是法爾雅德的住所,屋內有其他同胞同住。
探員將法爾雅德押入屋內搜查,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探員未帶走任何物件。

2004年10月11日,涉嫌與2004年6月13日,大帽山兩名英籍女遊客強姦案有關。
法爾雅德被警方落案檢控兩項強姦罪,10月12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

協助法爾雅德逃走和匿藏的兩名男子(21及24歲),獲准保釋候查,兩周後返署報到。

警方相信,法爾雅德並非預早計劃跟蹤及侵犯兩受害人,他剛巧在案發地點出現,其後跟蹤受害人,先後強姦兩名受害人。

兩名受害人事發後沒有繼續旅程,即時返回英國,警方將安排兩受害人回港認人及作供,她們均很願意回港作供,來港費用由港府負責。

2005年4月初,在荔枝角收押所內還柙等候出庭受審的法爾雅德,雞姦一名疑犯,受害疑犯身心受創。
被侵犯後傷勢不輕,翌日痛楚難當,向懲教署職員求救。

懲教署職員向上層報告事件,署方報警,警方接手調查,將被雞姦疑犯送院治療。
法醫蒐集證據,涉嫌雞姦疑犯的法爾雅德,被調往獨立監倉囚禁。

警方調查時發現,報稱被雞姦的疑犯,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正還柙候訊。
兩人與多名囚犯住同一監倉,受害人表示,法爾雅德性慾旺盛,扣押監房後與外界隔絕,每晚返回監倉休息,強逼同倉囚犯替他手淫發洩獸慾,囚犯怕受報復,不敢向懲教署職員告發。

法爾雅德在預審時不認罪,案件本於2005年5月4日開審,被告否認控罪,他的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將以事主同意進行性交作為抗辯理由。

控方當時發現有傳媒曾報道法爾雅德雞姦疑犯,擔心影響陪審團,押後至2005年9月7日審訊。

9月7日,法爾雅德突然於高院承認兩項強姦罪,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指出,被告在案發當晚相約五名友人到大帽山欣賞夜景,被告事前喝了大量啤酒,由當日早上至案發期間喝了至少一打罐裝啤酒。

辯方大律師說:「用以威嚇女事主的刀不是我的當事人所有,是女事主的隨身物品,我的當事人受酒精影響,並非有預謀犯案,他現已對兩名女事主造成的傷害感到極度內疚。」

辯方大律師向法官請求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他指出:「被告同時強姦兩名女子,情形有如入屋行劫一樣,行劫者入屋前不知道屋內實質有多少人,最終行劫了四個人或五個人,對案件嚴重程度的影響不大。」

大律師由此引申說,被告在同一日姦污兩名少女,兩案在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應將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2005年9月8日,暫委法官賴磐德同意及接納,辯方大律師兩案同時發生的理據。

法官表示:「女事主在案發日遇上被告實屬悲劇,被告當時曾多次與友人通電話,顯示他當時極度清醒。」
「被告手持利刀,以武力逐一向女事主施暴,令兩名女事主目睹友人被姦經過,成為她們永不能磨滅的回憶。」

法官續指:「被告在2005年5月4日預審時不認罪,以為DNA報告會令他脫罪,又奢望女事主不會來港作供,令兩名女事主在2005年9月6日
需專程來港準備出庭作供,這種深思熟慮行為極為自私。」

法官判刑時,嚴詞斥責被告開審當天才承認控罪,是經過計算的自私行為,兩名受害人目睹同伴被姦,對她們造成難以磨滅的悲痛回憶,被告不能依例獲得減刑,須即時入獄九年半。
法官表揚兩名受害人特意千里來港作供,具有公民責任意識,為大學生表表者。

被告認罪,兩名受害人不用出庭作證,她們表示滿意判決結果。

調查本案的荃灣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高級督察陳朗陽稱,偵破此案存在一定難度。
兩名受害人只說疑犯是南亞裔人士,調查範圍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及菲律賓等族裔人士。
這些人有不同生活習慣,活動範圍甚廣,居無定所,保守估計,符合受害人所述條件的男子有數千人。
陳朗陽說,被告早已在調查範圍內,但因人數眾多,被告又沒有案底,不易查出。

在港沒有案底的法爾雅德,1986年移居本港,在港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報稱在叔父開設的貿易公司任經理,月入一萬二千元,曾任職建築工人。

兩名受害人無法認出法爾雅德相貌,他本可逃出法網。
警方調查女保險經紀朱家心被殺案時,曾向二百多名印巴籍人士套取指模及基因,法爾雅德因而留下基因資料。
警方其後發現他的基因,與大帽山強姦犯留下的精液脗合,法爾雅德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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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可抽取及儲存罪犯DNA
2000年6月28日,立法會三讀通過有關抽取DNA草案,警方有權對涉嫌觸犯可逮捕嚴重罪行的疑犯抽取口腔細胞樣本,以作法證科學分析。
一經定罪,其DNA資料更會被儲存於DNA資料庫,日後可以用作調查任何案件。

有議員批評,條例侵犯市民私隱和人權,提出修訂要求政府機關不能使用有關資料,以及資料只可用於調查嚴重罪案。
不過,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反駁條例已限定只有特定警務人員可以使用有關資料,故毋須另立條文,而修訂最終亦未獲通過。

《1999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條例(修訂)草案》﹐賦予執法機構權力,讓其可在不經當事人同意,以及有需要使用暴力的情況下,懷疑觸犯可導致判罰刑期七年以上,或涉嫌觸犯性罪行或暴力罪行的疑犯,抽取頭髮、指甲及口腔細胞等樣本以作分析化驗。

犯人若被定罪,得出的DNA結果會被存放在DNA資料庫,有關資料日後亦可用以調查任何罪行。
議員涂謹申批評有關條例可能侵犯市民私隱,亦涉及人權和對一國兩制信心的問題。他並趁機批評警權過大,指以警方在政府總部使用胡椒噴霧驅逐學聯代表這樣對人權的尊重程度,賦予他們權力收集DNA資料,需要很大思考。

涂謹申更指雖然現時條例只適用於涉嫌觸犯嚴重罪行的疑犯,但根據法例,所謂「嚴重罪行」連偷竊亦包括在內,即犯人就算只偷取一包朱古力,警方亦有權抽取其DNA。加上有關資料會被永久儲存,政府可能儲存二百多萬市民的DNA資料。他更擔心現今科技發達,DNA日後可能更會透露更多資料。

他在二讀辯論時提出修訂,要求警方在DNA資料庫獲得的資料只可用於調查嚴重案件,亦要求政府在條例中列明,國家機關不能使用DNA資料庫內的資料。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直斥涂謹申上綱上線,並指對一向「好尊敬,以為實事求事」的涂議員提出修訂感到遺憾。她指責後者無的放矢,將很多本來無關的事情連在一起,更指懷疑他的動機是在製造白色恐怖。

她並強調,根據條例,除指定警務人員外,任何人均不能接觸DNA資料庫內的資料,條文亦已規定除了作條文指明的用途外,取覽、披露或使用有關資料即屬犯罪,故不會另立條文。兩項修訂在自由黨和民建聯反對下,最終均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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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化驗師基因破奇案
法證事務部化驗師指出,DNA脫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acid),是組成基因的材料,同是找出真相的重要關鍵之一,拆解不少「奇難雜案」。

「例如強姦案,有時候證物可能是一件綿被,我們要小心找到有沒有『精斑』(乾了的精液),驗出有可能犯案人士的DNA。」從事法證事務部化驗師達十年的黎錦明,一邊走向化驗強姦案證物的化驗室,一邊細說化驗工作的重要性。

他表示︰「十年前,我們不太依賴化驗DNA,不過科技進步,DNA的化驗工作愈來愈重要。」
他指出,警方將證物取至化驗所化驗,化驗師的時間不多,需要及早驗出結果,否則阻礙警方的起訴時間以及拘留時間,是一項與時間競賽的工作。

黎錦明憶及一宗難度甚高個案,當時對駭骨的檢驗技術未及先進水平︰「六年前,一個小朋友被叔叔綁架棄屍山邊,警方發現他的時候,已是駭骨,只有牙齒,當時死者母親好傷心,如果不及早驗出死者身分,家人亦不可以取回駭骨,我覺得壓力好大又好緊張。」
黎錦明花了一個月的時間,終於確認死者的身分。

1996年嘉利大廈大火,造成四十人慘死,黎錦明說,一大班同事輪班驗屍體,確認身份,很多屍體燒成一個黑色的東西,DNA技術又剛開發,辨認過程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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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健康的防火牆
近年港人熱衷服用中藥,有不法商人將西藥滲入中成藥內,政府化驗所成立了中藥化驗組,負責監測衞生署送來的中成藥。

政府化驗所分析以及諮詢事務部高級化驗師蔡冠基表示︰「西藥與中藥最大不同的地方,是化驗前期的抽取工作,中藥的工夫較多,而且必須小心處理。」

蔡冠基續說︰「煲藥後的藥渣十分重要,若執錯藥,病人食後不適,因藥力不同,一起煲就有副作用,必須從藥渣中找出原因。」

蔡冠基表示︰「有些新藥的資料不多,要花多些時間及工夫研究,化驗時間較長。化驗師會定期進修,了解最新的中藥,有助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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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萬枚指紋助警破案
核對指紋,歷來是香港警方破案重要線索。今天DNA科技發達,但指紋資料仍是警方破案的重要線索。
香港警方目前已積存約八十萬枚指紋,包括在犯案現場套取,以來自疑犯。

立法會議員兼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出,根據現行警隊條例,警方套取指紋時受到一定的限制。
警方有權向疑犯套取指紋,嫌犯被法院定罪,指紋會永久保存,紀錄在案,如果法院最後判疑犯無罪,警方就要把當初查案時所套取的指紋銷毀,甚至把原套指紋交還給當事人。
涂謹申明確指出,法令規定警方這樣做,基本是保障市民權利,數十年的運作證明,指紋資料已是警方查案不可或缺工具,在搜集過程中,警方有法可依,充分保障市民權益,在保障治安及人權方面取得了平衡。

警方除可運用指紋調查在本地發生的刑事案件外,可憑本身儲存的指紋資料,協助其他國家或地區核對可能人物的身份,海外警方也可把他們在犯罪現場搜集到的可疑指紋,送交香港警方核對。
科技日新月異,今天已發展到DNA等證據,但由於DNA要抽取細胞化驗,不及套取指紋方便,警方透過指紋查案,以及建立被定罪犯人的指紋資料,是相當有效的法證工具。

律師戴錫崑指出,警方建立指紋庫及利用指紋辦案是不可或缺的工具,雖然指紋可能只是當局追查案件的線索之一,但有了這種佐證,大大提升警方的破案率。
戴錫崑指出,任何對查案有幫助的資料庫,包括指紋及DNA等,對執法當局舉證都是有用的。
他舉例說,當一宗刑事案件的現場是一個民宅時,這時比對指紋對協助警方破案十分有用。民宅內的指紋不會太多,警方只要在民宅內發現到任何不屬於這個民宅家人的陌生指紋,核對曾犯案人士的指紋,可大大提高破案率。

他認為,警方在套取指紋及保護隱私之間已取得平衡,這種運作模式數十年已行之有效,為法律界所接納。
目前警方積存的八十萬枚指紋中,有本地人的,也有外地人的,他們的共同點都是在本地犯案且被定罪。

對於這些積存指紋,一名警方發言人指出,這是警方查案的重要資料,隨科技進步,警方已改用電腦儲存及核對指紋,使法證工作獲得大幅提升。
警方鑑證科運用電腦搜查指紋及電腦輔助指紋鑑證系統,令鑑證工作更快捷準確,雖然犯罪證據日新月異,對香港警方來說,有效地運用指紋仍是他們破案的關鍵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