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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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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姊妹花 (上)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
地點:觀塘月華街一單位
人物:范慶華、四名女童
案情:范慶華用錢引誘未作年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拍下她們的裸照及錄影帶,威逼她們就範。
備註:1998年2月6日,范慶華被判入獄四年。

***************

頭戴紅色飛虎隊冷帽的范慶華在區域法院出現,他被控以金錢及偷拍得來的淫辱照片,威逼利誘四名女童成為他的「性奴」達六年之久。
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於1998年1月8日開審。
被告范慶華,67歲,已婚並育有兩子,報稱曾在駐港英軍軍部工作,於1987年退休。

主控官賀禮賢陳述案情時說:「被告現時被控十九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交替性罪名,案中有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年齡由12至13歲。」

「被告以威逼利誘手段持續淫辱這四名女童達六年,其中一名女童企圖擺脫被告時被恐嚇,事主報警才揭發這宗案件。」
(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仍未成年,為保障她們的私隱
陳述此案時,四名女童以甲、乙、丙、丁稱呼,其他相關人名亦以假名代替。)
「阿東,我已與他(被告范慶華)說過(不再做他的性奴),原來他暗中拍下了我的裸照,他說如果我不聽他的話,他將我的裸照交給色情雜誌刊登,同時會在旺角張貼,我現在不知怎辦才好?」現年21歲的甲對男友阿東說。

「這樣還有王法的嗎?」阿東難以相信世上竟有這樣無恥的人,他對女友甲說:「我現在和你一齊去找他,要他將那些照片全部來毀滅!」

阿東在甲帶領下到達范慶華位於觀塘的住所,出來應門的是范慶華的妻子,她說:「這裏沒有叫范慶華的人,你們不走我就對你們不客氣!」

阿東與甲不得要領離開,在附近一個公園抱頭痛哭,最後決定報警。
探員為阿東及甲錄取初步口供後,認為事態嚴重,將案交予重案組接手調查。
重案組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搜查范慶華住所,檢獲大批女童裸體照片及錄影帶,將他拘捕,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這些照片及錄影帶是我在廟街買的。」范慶華企圖將自己所做的一切推得一乾二淨。

另方面,重案組探員亦為甲錄取口供。
甲對探員說:「我媽媽誕下妹妹後不久就因病逝世,當時是1980年,爸爸經常不在家,我和妹妹在街上遊蕩,並且迷上了打機(電子遊戲機)。」

甲說,在1989年11月,她與兩名女同學在觀塘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看人打機時,范慶華走近她們,對甲說她的樣貌與他的孫女十分相似,主動與她們結識。

范慶華對甲說:「我的孫女移民到英國,我最初見到你,還以為她返回香港呢?」
甲說:「阿伯,雖然人有相似,但我的確不是你的孫女。」
范慶華說:「唉!可惜。不過,你可以做我的契女。」
甲問:「做你契女?我有甚麼好處?」
范慶華對甲說:「我可以給錢你打機,你們不想回家,可到我家中看錄影帶,還有其他好處,做我的契女,可以得到一百元利是,你們哪個想做?」

一百元對甲及她的兩名同學十分吸引,她們異口同聲地叫范慶華做契爺,范慶華沒有食言,立刻每人給一百元。
甲說:「自從今次之後,我們經都在遊戲機中心遇到他,他每次都給錢我們打機,又請我們食飯。」
「我們見到有便宜,與他交往,其後發展成肉體關係。」

1990年1月,甲到范慶華位於月華街住所看錄影帶及飲酒,那是一齣四級錄影帶,范慶華邊看邊對甲毛手毛腳,甲多次他推開,但他依然不肯罷休。

「你唔好搞我啦!」甲用粗口責罵范慶華。
「你都唔係老處啦(處女),我俾錢你,你俾我扑啦(與他造愛)!」范慶華一邊毛手毛腳說。
「我係咪處關你......」甲回應一連串粗口。
「你同男友都係咁做啦!又唔係未做過!」范慶華說。
終於,甲同意與范慶華造愛,完事後范慶華給了甲三百元。
甲說:「三百元對我來說個大數目,每當我要錢用,我都會去找他。」
「後來,我染上毒癮,找他的次數更頻密,大約一星期找他兩次,每次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

甲說,她後來知道兩名女同學也曾與范慶華有不尋常關係。
甲說:「1995年7月,我與男朋友阿東同居,不久我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1996年6月才獲釋。」
「在這一年內,我沒有再見過他(范慶華),出來之後亦沒有再找他,因為我不想再做他的『性奴』,況且,現在我出去做(賣淫),所得的亦較他為多。」
范慶華曾多次找甲,要她繼續供他淫辱,但甲拒絕。
甲說:「後來,他在我住所的大門貼了兩張裸照,那兩張裸照是我與他造愛時,被他偷拍的,我打電話罵他,可是反而被他脅逼。」
范慶華對甲說:「除裸照外,還有你與我造愛時的錄帶,你不來我處(與他造愛),我就會將裸照及錄影帶公開。」
1996年9月,甲與男友阿東商量後,到范慶華家中找他晦氣,被他的妻子趕走後,兩人決定報警。

警員接報到范慶華家中調查,他承認在機舖認識甲,但否認藏有任何偷拍錄影帶,警員將范慶華帶返警署協助調查,稍後將案交由重案組接手。
重案組搜查范慶華住所時,搜出一批照片、錄影帶、兩卷菲林(沖出七十八張相)。

重案組從范慶華家中搜到的裸照及錄影帶中,共有三十二名女童曾經出現過,照片及錄影帶的攝錄日期由1986年3月至1996年9月,時間長達十年。
那些女童被拍攝的年期由三年至七年不等,從照片及錄影帶中可以看到女童的成長。

探員拿照片及錄影帶給甲辨認,阿甲認出其中兩人是她的同學。
最令她感到震驚的,其中一名女童是較她年幼四年的妹妹!
其餘二十八名女童身分不明。
重案組探員將這二十八名女童的照片,交到失蹤人口調查課,希望查到這些女童的身分。

失蹤人口調查課證實其中十五名女童曾報稱失蹤,其中三人至今仍下落不明。
重案組探員找到甲的妹妹乙,乙承認曾收取范慶華金錢與她造愛。

乙說:「起初是姊姊帶我到他家中的。1992年5月,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他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我到達後,他和我一齊看錄影帶,他說姊姊曾與他造愛,想看看我與姊姊有甚麼不同,我和他造愛,事後他給了我二百元。」
乙說,自此之後,她每星期都會找范慶華一次,每次不是被他上下其手、為他手淫,就是與他造愛,每次范慶華都會給她一、二百元。
乙說:「有一次我被他弄痛了,由於怕痛,我再沒有去找他。他竟然到學校等我放學,拿了幾張裸照給我看,照片是我與他造愛時被拍下的,他說如果我不和他做(造愛),他會將裸照公開,我在他威脅下,只得繼續做他的『性奴』。」
1993年初,甲、乙女童的父親因病去世,范慶華以契爺身分協助她們辦理父親後事。

女童丙對重案組探員說,最初她拒絕范慶華的要求,但最後為了買的球鞋同意替他手淫。
丙說:「我要他給我一千元才替他做(手淫),他立刻拿了一千元給我,之後,我需要錢的時候就去找他,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更曾送我一隻金戒指及一條金手鏈。」

女童丁的情況與丙差不多,她說:「他對我說是性無能的,被他摸也不會蝕底,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百元。」

性奴姊妹花 (下)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1998年1月12日,現年17歲的乙在區域法院作供。
被告范慶華(67歲),被控於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六次與一名14歲少女(甲)非法發生性行為,四次與她妹妹(乙)非法發生性行為或交替性將她非禮,被告另被控三度非禮甲的同齡同學(丙),兩度非禮她們的一名女友人(丁)。

控方向法庭申請清場,將今日的聆訊改為閉門聆訊,以便控方在庭上播放由范慶華所拍攝的錄影帶。
控方律師說:「事件敏感,加上事發時女事主年僅12歲,清場可避免為女事主帶來不便。」

辯方律師歡迎控方的清場申請。
主審法官龍禮考慮片刻後說:「法庭不願任何聆訊的其中部分以閉門形式進行,但基於維持公平審訊,本席不接納清場申請,有關影帶應在本庭內公開播放,但播放地點會改在內庭。」
有關影帶片長一小時半,控方以快速搜畫方式,僅用十多分鐘就將影帶播完。
影帶中有三組主要鏡頭,一組與甲有關,另兩組與乙有關,片段拍下范慶華與甲、乙兩姊妹造愛過程,地點在范慶華家中的一張黑色三座位梳化上。
主控官對法官說:「錄影帶內容涉及三次由被告與甲或乙發生性行為,乙認出其中兩次與她發生性行為,但可能只是其中一次的重疊鏡頭,另一次是甲與被告。」

乙在庭上作供時說,她於1980年6月30日出生,由其姊介紹認識被告。
乙在庭上作供說:「我記得約於1991年暑假,我到他的家中,他隔着衫摸我的身體,其後每次去他家中,他都摸我。」
「在1992年,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每逢星期六、日,我都會到他的家中。」
「最初我只是讓他摸摸身體,或讓他在我的身上射精,有時他會用下體碰觸我的胸部,每次完事後,他都給我一百元。」
「記得12歲那年,我升小學六年級,那年8月至10月期間,第一次與他發生性行為,事後他給我一百五十元。其後我每星期去找他一次,每次都與他發生性行為,他每次都會給我一百元。」

乙說,直至她十三歲後,被告經常打電話來找她,令她很煩,不聽他電話和不開門給他,去他住所的次數亦開始減少。
辯方律師質問乙說:「我的當事人每次給你五百至一千元,而非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他沒有給我這麼多!」乙說。

「你是因為想我的當時人付更多錢,才假意離開我的當事人,是不是?」辯方律師說。
乙說:「不!我是嫌他煩!他每日都打多次電話給我,每次都在電話中說淫賤說話,所以我才不聽他的電話。」
「他甚至上門找我,又用裸照威脅我,我避了半個月終於無法再避,只得再次與他做,但次數由以前的每星期兩次,減到兩星期一次。」
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是在去年(1997年)7月,你年滿16歲時才與你發生關係,不是你所說的1993年。」
「在你年滿16歲之前,與你發生性行為的,不是我的當事人,而是你男朋友。」

乙說:「不!我沒有和男友發生性關係。」
辯方律師對乙說:「1994年暑假,你曾向我的當人說,你與姓吳男友發生關係,擔心懷孕,要我的當事人替你拿尿液到化驗所檢驗。」
「我的當事人曾對你說,不要再跟男友發生關係,你因此而不再和我的當時人交談,時間達半年之久。」

「好似無講過,唔記得。」乙支吾以對。
辯方律師捉住乙的弱點,如果她承認未成年就與男友發生性行為,她的男友亦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俗稱「衰十一」。
如果她為保護男友而作假證供,辯方律師可以乙的證供不可靠,以「證供有疑點,利益歸被告」,要求法庭撒消控罪。
「我的當事人在1996年7至至9月期間你發生三次性行為,這三次都是你做主動,你對我的當事人說,知道你的姊姊與我的當事人有性關係,你到我當事人家中,收取我的當事人金錢後,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一再強調,案中被告是在乙年滿16歲後,才與她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又說,乙與范慶華每次發生性關係後,都會索取五百至一千元,律師強調,范慶華從無恐嚇過乙,亦沒有向她使用暴力。
乙否認辯方律師的說話,一再表明在1992年已與范慶華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問:「如果你於1992年就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在長達五年(至1997年)的時間內,為何沒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包括與你發生關係的男友?」
「這是一件醜事,我為甚麼要同別人提起?」乙說。
1998年1月13日,案中第三名受害人丙出庭作供。
丙今年21歲,是甲的同學。
丙說:「我在1976年5月31日出生,13歲讀中一時,在『機舖』認識被告的,我讀中二時,被告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傾偈』。」

丙說,當她與被告在客廳傾偈時,被告突然攬住她,伸手入她的上衣內,解開她的胸圍扣,並且撫摸她。
丙說:「後來,他脫去長褲,要我替他「打飛機」(手淫),我拒絕,後來他『自己搞掂』,我離去時,他給了數十元給我,但沒有說明原因。」

「這次之後,你有沒有到我的當事人家中?」辯方律師盤問丙時說。
丙說:「有。之後我曾到過他家中三次。」
「這三次你有否替我的當事人提供性服務?」辯方律師問。
丙說:「除第一、二次只是被他摸之外,另兩次為他手淫,我是不願意被他摸及替他手淫的。」
辯方律師問:「既然不願意,為何又先後四次到我的當事人家中呢?」
丙說:「我貪錢。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數十元。」
於聆訊期間,控方在內庭上播放一盒錄影帶,片長十八分鐘,用快速搜畫播放,約三分鐘播完。
丙看完錄影帶後說:「畫面太花,我認不出錄影帶中的女童是不是我。」
這日,案中第四名證人丁本來要出庭作證,但最後沒有出現,控方唯有撤消被告涉及兩項與丁有關的非禮罪名。

法官在聆聽控辯雙方論據後,裁定被告十七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
1998年1月14日,控辯雙方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說:「案中錄影帶只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造愛行為,不能證明涉案少女仍未成年,案中少女沒有向任何人投訴,只是其中一人因索取錄影帶被拒而報警。」
律師質疑案中的甲、乙兩人,一早已知錄影帶的存在,為何當時沒有報案?

辯方律師說:「甲在當時已搬離舊居與男友同住,我的當事人何以可以碰巧在她返回舊居時恐嚇她?」
「甲在大陸出世,沒有香港出世紙,只有她父親的法定聲明,難以判定她的年齡是否真確,她與我的當事人發生關係時,至少有十五歲。」
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再次觀看與乙有關的錄影帶,同時與乙的兒童身分證互相對照,錄影帶中的女童較成熟,不似是未成年少女。

辯方律師說:「法官大人,乙曾接受社會福利署監護令,但她沒有透露曾被性侵犯。」
「此外,乙指我的當事人與她發生性行為時,性器官是軟的,希望法官大人考慮是否構成非法性交罪名。」
談到丙的情況,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沒有與丙造愛,只是撫摸她的身體及手淫。」
主控官賀禮賢在結案陳詞中強調,涉案少女案發時均未成年,雖然甲、乙的年齡被辯方律師質疑,但法官可參考她們的家庭背景、外貌、行為舉止作出判斷。
1998年1月15日,法官龍禮裁定被告范慶華十一項非法及非禮罪名成立,其中十項是與甲、乙兩名女童有關,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呈堂的錄影帶中的三名女童看來都未成年,由於年齡、樣貌、髮型、身裁,都與三名女童現時情況不同,我亦無法肯定她們是同一個人。」

法官說,他不相信三名少女串謀陷害被告,她們一直沒有報警,只不過是因為收了被告的錢。
法官說:「被告是否有用錄影帶威脅案中的少女,本席相信被告至少做了一次。」
「我相信被告在甲、乙兩名女童分別為11及15歲期間,每日均致電找她們,並如少女所述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雖然乙說被告在侵犯她時,性器官是軟的,但他相信確實有性行為發生,裁定被告涉及甲、乙女童的十項非法性交罪名成立,四項交替性非禮罪則記錄在案。
法官說:「本席相信丙初次遭被告侵犯時尚未成年,但由於未能確定餘下控罪的發生時間,所以裁定三項非禮罪名中,有兩項不成立。」

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表示:「從錄影帶中所見,被告沒有對涉案少女使用暴力,她們也沒有反抗,雖然要她們出庭作供令她們難堪,但她們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傷害。」
辯方律師說,案件揭發後,被告的家人感到十分難堪,被告的妻子更捨他而去,希望法官能夠輕判。

1998年2月6日,范慶華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法官判案時指出:「被告所為,沒有一個社會能容忍,被告利用年輕少女來滿足自己的性慾,罪行非常嚴重,另外,兩名受害女童的同學同樣被他邀到家中,給被告摸着胸部來手淫,令人齒冷。」

法官又稱,考慮到被告年紀較大,在獄中服刑時會較年輕罪囚更為艱難,但由於他不認罪,要受害人出庭頂證,顯示他對自己所為全無悔意。
法官說:「本席姑念被告曾在皇家空軍食堂管帳,任職四十年直至退休,曾獲空軍司令頒以長期服務獎,所以將刑期減輕,雖然精神及心理醫生指被告正常,但本席建議被告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