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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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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深知囚滋味 還我刑期-黎鴻偉、邱廣文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死囚生死實錄》

日期:2002年6月3日
地點:高等法院原訟庭
人物:黎鴻偉、邱廣文
案情:黎鴻偉及邱廣文都是少年犯,因被裁謀殺罪名入獄,但刑期一直未確定。
備註:黎鴻偉及邱廣文已在2004年出獄。

***************

少年不知愁滋味,還是夢裏不知身是客?
「我未成年」這塊擋箭牌,反過來可招致萬箭穿心。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原為保障犯下嚴重罪行的少年犯權益,1997年前將他們的刑期交由英女皇發落,香港回歸後,改由特區行政長官審批。

特區行政長官量刑時可能「出手太重」,這批少年犯刑期比成年犯人還長。
兩名「少年犯」黎鴻偉及邱廣文,為推翻行政長官所定最低刑期,申請司法覆核,結果揭發行政長官的裁決違返《基本法》……

2002年6月3日,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一宗司法覆核案件,兩名申請人犯案時年僅十六歲,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的少年犯,分別是邱廣文(現年31歲),和黎鴻偉(現年29歲)。
代表兩人的資深大律師向主審法官夏正民表示,判處罪犯刑罰屬於司法機關工作範疇,應由法院負責。
大律師提出理據時說:「現行制度將判刑轉交行政長官作最終決定,而且表明不可上訴,違反《基本法》所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更將應屬法院的權責交給特首,剝奪了所有犯人都可享有的上訴權,違反《人權法》的公平原則。」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在考慮是否讓犯人出獄時,不應受制於『最低刑期』,只要有足夠理據認為囚犯可以重返社會,就應該讓他們出獄。」

2002年9月9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就這宗司法覆核作出裁決。
他在判詞中指出,訂立最低刑期原來目的在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替受害人主持公道及收阻嚇作用。

夏正民說:「當特首就最低刑期作出決議時,必須就案件性質、囚犯的個人背景,及德行等方面作出考慮。」
「以上各點均是法官判刑時須加以考慮的因素,因此,由特首量刑,有違《基本法》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精神,裁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C的覆核程序,與《基本法》第八十條不協調。有關由特首量刑的機制裁定無效,即兩名申請人由特首所定的最低刑期亦告無效。」

黎鴻偉及邱廣文的司法覆核雖然勝訴,但他們還要由法官重新量刑,是禍是福還未分曉。
兩人所以成為謀殺犯,主要原因是「年少氣盛」,為了出一口氣,尋仇殺人鑄成大錯。

當時,他們以為自己還未成年,殺人也不用判死,沒想過自己可能要在監獄內終老。
當他們知道這一生可能要與社會隔絕時,才悔不當初,但一切已經太遲了。

邱廣文無心向學,被黑社會招納成為會員,他所屬的黑幫因為與另一個敵對黑幫「爭地盤」,於1987年糾眾「講數」,
邱廣文持刀與敵對黑幫廝殺,在元朗康樂路仁樂公園造成一死兩重傷。

邱廣文被捕後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由於他未成年,法官將刑期交由英女皇決定,邱廣文就成了一個未定刑期的囚犯。
香港回歸後,特首將他的最低服刑期定為十五年,即已於2004年3月完成最低刑期。
完成最低刑期,不表示邱廣文可以得到釋放,因為他還要通過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審查,由該會決定他何時可以出獄。

黎鴻偉因一時意氣而闖下彌天大禍,他於1989年與朋友在筲箕灣道一間夜店消夜時,與另一幫青年因「互覷」發生爭執,初則口角繼而動武,黎鴻偉一方不敵敗走。
黎鴻偉捱打後深深不忿,他回家取刀後折返找那幫人算帳,將其中一名男子張三古狂斬九刀致死,他其後在律師陪同下自首,同年被判謀殺罪名成立。
由於他犯案時未滿18歲,刑期要等英女皇發落,香港回歸後由特首量刑,定出最低刑期為二十年。

2004年10月26日,黎鴻偉及邱廣文的刑期判決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首次根據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為回歸前犯謀殺罪、等候英女王發落的少年犯,判以確定刑期。

原訟庭法官彭鍵基判決時表示:「新例容許法官給予犯人最低刑期,或直接判處確實刑期,如果判處最低刑期,意味犯人可能要面對終身監禁,較原本『等候發落』更重,違反《人權法》中,『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原則,所以本席決定判決被告確實刑期。」

法官補充說,犯人服滿最低刑期後,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有沒有權決定犯人能否獲釋,將引起爭拗,覆檢委員會並非司法人員,未必可行使司法權限決定刑期,最終可能仍要交由法庭決定。

高等法院法官彭鍵基考慮黎鴻偉的個案後,認為他在犯案時喝了酒受到酒精影響,而且爭端是由死者一方先挑起,他在事發後自行投案並承認誤殺。
法官說:「更重要的是黎鴻偉入獄後真誠懺悔,發奮圖強,在學業和操行上都有出色的表現。」

「本席認為,黎鴻偉對社會再無危害,十五年的囚禁對他已經足夠,因此判他確定刑期為二十三年。」
確定刑期為二十三年,扣除假期,黎鴻偉在2004年12月初就可以出獄。

當年因一時衝動而殺人的黎鴻偉,在獄中專心向學,獲英國註冊會計師公會取錄為學生,近年更以遙距方式修讀中大的心理學課程,又為初入獄的囚犯提供協助及輔導。
四、五年前,黎鴻偉與與探監的女義工在獄中訂婚,計劃出獄後結婚。

至於邱廣文,他的服刑時間已超過最低服刑期,獲得立刻釋放,重返社會。

義殺賤夫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辣手情殺案》

日期:1970年6月18日
地點:尖沙嘴漆咸道33號友聯大廈三樓F座
人物:招偉強、梁德才
案情:招偉強不滿梁德才揚言將妻子賣落妓寨,將他殺死。
備註:招偉強在庭上否認謀殺,但承認誤殺,獲法官接納,1970年10月9日,法官宣判,被告年紀尚輕,不宜入獄,判入教導所,為期七個月至三年。

***************

一個是飽歷風塵的歡場女子,一個是情竇初開的小伙子,兩人赤裸裸在床上相擁着。
對於自己的第一個女人,小伙子自然是言聽計從,那名歡場女子,也有自己的打算。

「要是我的丈夫也如你一般對我,我死了也甘心。」那名女子說。
「他真的不是人,這樣好的妻子,也日夜打罵,這口氣,我遲早會替你出的。」小伙子挺起胸膛說,他要做護花人。
「你這樣為我,我不知怎樣報答你才好。」她嘴角含笑地說。

在兩人對話後的一個月,即1970年6月18日,一名男子被發現陳屍尖沙嘴漆咸道一個住宅單位內。
兇殺組探員由鄭探目率領到達現場,其中一名探員看了屍體一眼後,說:「龜公德怎麼被人殺死了,而且死得這樣慘!」

龜公德原名梁德才,35歲,原籍山東,早年任職警員,離開警界後,在邵氏及國泰兩大電影公司擔任龍虎武師,他的父親是退休探員,與尖沙嘴區的探員頗為熟絡。

龜公德仗着父執輩的照顧,為非作歹,加入黑社會,以控制妓女賣淫維生,被稱為龜公德。
龜公德的「太太」馮亞蘭,兩人同居已六年,有一名2歲大兒子,交由娘家撫養。

綜合龜公德的背景及現場情況,鄭探目認為仇殺成份居多。最先發現屍體的是上址一名住客阿強,他是一間電影公司的龍虎武師。
阿強說:「今早十一時,馮太(馮亞蘭)叫我和珍妮來找她,與她一起去飲茶,我原想叫梁先生一齊去,但梁太說梁先生仍在睡覺,我們三人就離開這裏去飲茶。」

「到達茶樓後,梁太說要打電話給朋友,叫我先搵位,十二時左右,我們飲完茶回家,途中,梁太說與珍妮去買東西,我沒興趣陪她們,自己獨自回到這裏。」
「當我用鎖匙開門時。發現大門已被撬毀,我全神戒備,推門入內,
屋內除有被人搜掠過痕跡外,並沒有人。」
「不過,梁先生住的那間房,房門虛掩,我入房查看,見到梁先生被人殺了,我就立刻報警。」

梁德才被發現時,僅穿一條內褲,身上有三處嚴重傷口,兩處在胸部,一處在腎囊。
法醫剖驗屍體後,發現三處嚴重傷口由三角銼造成,但都非致命傷,致命一擊是頭蓋骨被鐵鎚擊碎。

法醫對鄭探目說:「死者先被鐵鎚擊碎頭蓋骨,再被三角銼插胸及腎囊,腎囊更被鐵鎚重擊,死亡時間約在今日中午十二時。」
兇手蓄意毀壞死者的腎囊,鄭探目推測案件涉及桃色成份,究竟,是甚麼人這樣痛恨死者的腎囊呢?

案發現場只有大門被撬開,其餘門窗都完好無缺。
鄭探目仔細檢視損毀的大門,發現大門的損毀部份,不足以令大門打開,推斷兇手有大門鎖匙,撬門只是企圖轉移警方視線。

根據其他人的口供,鄭探目認為梁德才的妻子馮亞蘭最有可疑。
梁德才當年將馮亞蘭強姦後,逼她接客,賺錢供他揮霍,對她經常又打又罵,這一切足以構成殺人動機,可是,她有不在現場證據。

「你丈夫被人殺害,你似乎沒有甚麼感覺,這其中是否有甚麼特別原因呢?」鄭探目問。
馮亞蘭冷冷地說:「這種人渣死了最好,可惜不是我親手殺死他!」
馮亞蘭雖然痛恨梁德才,但梁德才的床上功夫有過人之處,令她雖然受到梁德才虐待,也未能下定決心離開。

馮亞蘭說:「一個月前,梁德才說久下一筆賭債,總共一萬五千元,對方限他一個月內清還,否則對他不利。」
「梁德才逼我想辦法,無論去接客也好,把兒子賣了也好,都一定要籌錢回來給他還債,如果到期仍籌不到錢,就把我賣到妓寨抵數。」
鄭探目單刀直入說:「就因為這樣,所以你殺了他!」
「如果我夠膽落手,我一早就殺了他,可惜我沒有這種勇氣。」馮亞蘭對自己未能親手殺死丈夫感到遺憾。

鄭探目盤問完畢,現時無確切證據證明馮亞蘭殺人,加上她有不在現場證據,只得讓她離去。
鄭探目仍然認為馮亞蘭有很大嫌疑,吩咐探員跟蹤她。

馮亞蘭離開警署後,到附近一家餐廳坐下,打了一個電話。
未幾,一名年輕男子,踏着輕快步伐到來,看見馮亞蘭,在她的身邊坐下。
「阿強,你辦事的確乾手淨腳,警方雖然懷疑我,但經我解釋後,
他們已完全相信我。」馮亞蘭撫着招偉強(阿強)的手說。
「蘭姐,待事情過去後,我立即娶你。」招偉強情深款款地對馮亞蘭說。

兩人的說話,都被跟蹤的探員用錄音機暗中錄下,探員將情況通知鄭探目。
當兩人聯袂離餐廳時,鄭探目已帶隊到來,探員立即表露身份,將兩人拘捕,帶返警署。
招偉強年僅17歲,是梁德才的子侄。
鄭探目盤問招偉強:「梁德才與你有甚麼過節,你為甚麼殺他?」
招偉強矢口否認:「我怎會殺他?你們拉不到人,才找我做替死鬼。」

「我們在你身上找到案發單位的鎖匙,你有何解釋?」鄭探目將搜到的一套鎖匙放在枱面上。
招偉強說:「鎖匙是才哥給我的,我有時會到他家中睡,為了方便,他配鎖匙給我。」

鄭探目拿起其中一條鎖匙說:「他不會將他妻子的首飾箱鎖匙也配給你吧?」
「這件事與蘭姐無關的!」招偉強見鄭探目將案件扯到馮亞蘭身上,慌了手腳。
「既然與她無關,她的鎖匙為何會在你手上?」鄭探目咄咄逼人地問。
「你要我招其麼都可以,只要不冤枉蘭姐就成。」招偉強將殺人經過源源本本說了出來。

招偉強說:「我一直都不齒梁德才所為,對蘭姐的遭遇,更十分同情。」
「案發當日,蘭姐打電話給我,向我借一萬元,並說如果借不到的話,梁德才就會把她賣落妓寨,過着非人生活。」
「一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我當然拿不出來,但我知道蘭姐一定籌不到這筆錢,於是我就去找梁德才理論。」

「我到茶樓找蘭姐,騙她說梁德才要我代他收拾房間,我到了上址,不得其門而入,蘭姐將她的鎖匙給我。」

「我用鎖匙開門,入房後見到梁德才仍在睡覺,我一腳將他踢醒,罵他不應逼人太甚,更不能把蘭姐賣落妓寨。」
「豈料,梁德才不知羞恥,他說蘭姐是他的,他喜歡怎樣做都可以,別人無權干涉。」
「我與他發生爭吵,梁德才拿起一把三角銼刺向我,我隨手拾起一個鐵鎚,用力打向他的頭,他中鎚後倒在床上。」

「我拾起三角銼向他刺去,又用鐵鎚擊爛他的腎囊,因為他那個東西,不知害了多少女子。」
「殺人後,我布成刼殺假局,臨走時將大門撬爛,以免你們知道我是用鎖匙開門。」

鄭探目明知馮亞蘭與案有關,背後指使招偉強犯案,但由於招偉強矢口否認,並為馮亞蘭開脫,聲稱一人做事一人當。
其後,偉強帶探員到紅磡海邊,打撈行兇時用的三銼及鐵鎚。
招偉強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梁德才罪名。
辯方律師在庭上說,死者梁德才是三合會會員,一向行為不佳,依靠同居舞女維生,該名舞女曾因不堪虐待,三次自殺獲救。
案發前,死者逼同居舞女籌一萬五千元,否則將她賣落妓寨。

被告得悉此事後,與梁德才理論,錯手將他殺死。
招偉強在庭上否認謀殺,但承認誤殺,獲法官接納。
1970年10月9日,法官宣判,被告年紀尚輕,不宜入獄,判入教導所,為期七個月至三年。

炸彈狂童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瘋狂兇案》

日期:1986年4月24日
地點:石籬邨第9座816及817室
人物:卓天錫、卓天立
案情:卓天錫用自製炸彈想將弟弟卓天立炸死。
備註:1986年11月10日,法官審閱感化官及精神病專家報告,判卓天錫入教導所,為其九個月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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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時分,懶洋洋的太陽循例在天空上當值,帶來一個懶洋洋的下午,吃過午飯的阿立(卓天立,15歲),原在廳中的梳化看小說,由於「飯氣攻心」,他躺在八一六室的梳化上進入夢鄉。
  
剛從外返回石籬邨第九座寓所的石仔(卓天錫,17歲),看見弟弟在梳化上睡覺時,竟起了一個歹毒的念頭。
石仔躡手躡腳走進自己的房間,打開自己的「軍火庫」,臉上現出惡毒笑容。
  
那個「軍火庫」雖然只是一個可以上鎖的櫃桶,但其內有一小包地盤用的黑炸藥,一支經改裝,可以發射鐵珠的玩具槍,在十米內具殺傷力。
此外就是大大小小的鐵磚及一些引爆用電線,除未製成及半製成品外,「軍火庫」內還有四個隨時可以用的製成品。
這些製成品,是石仔自行製造的「炸彈」,具有爆炸能力,使用方法與手榴彈大同小異,只要扯開保險掣,向目標拋擲,在特定時間內,就會發生爆炸。
石仔將那支改裝手槍取出,上滿鐵珠,令手槍可隨時發射,然後將槍插在腰間,再用恤衫將槍蓋住。
之後,石仔用一個「膠手抽」將三個炸彈裝住,另一個炸彈則用手拿着。
  
鎖好軍火庫後,石仔臉上的表情就更加奸險了。
回到廳中,阿立仍在梳化上尋好夢,石仔見廳中沒有其他人,迅速將手上炸彈的保險掣扯開,放在阿立的頭部旁邊。
 
「再見了,三十秒後,你就會被炸得頭破血流而死了,哈哈!」石仔朝阿立看了一看,就像看着一隻即將掉進陷阱的兔子一樣。
將門關上後,石仔吹着口哨,踏着輕快步伐,沿走廊向樓梯走去。
 
石仔由走廊轉入樓梯時,一聲爆炸巨響從身後傳來。
他沒有回頭察看,他對自己絕對有信心,他知道自己的弟弟阿立,一定已經死了。
石仔加快腳步,離開第九座後,向對面山坡走去,選了一個好位置看「熱鬧」。
  
爆炸聲令整個單位震動,石仔及阿立的姊姊美英,正在房內寫信的,嚇了一跳,還未弄清楚發生甚麼事時,已聽到廳中傳來痛苦的呻呤聲。
美英到廳中查察時,看見弟弟阿立雙手扼住右大腿,在地上打滾。
  
「阿立,發生了甚麼事?」美英將阿立扶起時,看見他的右大腿不停流血,慌忙地問。
阿立痛得死去活來,那裏還可以答話?
此時,爆炸聲已引來大批鄰居在門外聚集,有人大力地拍門問:「究竟發生了甚麼事?」
  
全無主意的美英,聽見門外有人聲,連忙把阿立放下,開門讓門外的人進來,為她出主意。
「美英,阿立傷得不輕,快打電話報警。」一名鄰居對美英說。
「唉喲,怎麼流這麼多血的,真嚇死人了!」一名女子的聲音在人群中響起。
  
「明哥,我已打電話報警,現在怎麼辦?」美英報警後對明哥說。
她口中的明哥,就是叫她打電話的鄰居。
「先拿些繃帶、棉花之類,來替阿立止血!」明哥是聖約翰救傷隊隊員,對急救有認識。
  
明哥為阿立包紮傷口時,發現阿立的傷口有六吋長,兩吋深,從形狀判斷,相信是由爆炸造成。
「阿立的受傷,是否與剛才的爆炸聲有關呢?」明哥將兩件事關聯起來。
  
此時,阿立的臉色開始轉白,皮膚冰冷潮濕,額頭及手掌滲出冷汗,明哥知道,這是休克徵狀。
休克是全身血液循環減弱,令到全身器官沒有足夠血液供應,生理機能陷於衰竭狀態,如不及時治理,會有性命危險。
  
明哥為阿立急救,他先令阿立躺下,頭部與身軀保持水平,將阿立的雙腳用枕頭墊高,令下半身血液倒流入心臟。
救護員到場時,對明哥的處理十分讚賞,因為這不但節省他們為傷者包紮的時間,還可避免傷者的休克程度惡化。
  
與救護員幾乎同一時間到場的警員,立刻把圍觀人群驅散,並將場封鎖。
隨後而至的探員,調查後,認為這是一宗爆炸品傷人案。
由於牽涉爆炸品,案件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重案組主管黃定邦,與手下兩員大將,證物組組長細奀,偵緝組組長德仔,接報後抵達現場。
  
「黃sir,在廳中的一張梳化上有一個大洞,相信是由爆炸品造成,請通知軍火專家來。」細奀向黃定邦說,黃定邦立刻通知軍火專家。
  
「炸彈的威力如何?」黃定邦入屋,站在張梳化前問細奀。
由於屋內可能還有其他爆炸品,黃定邦下令所有人離開,僅他與細奀留在現場。
細奀說:「如果在身旁爆炸,可以將人炸死。」
黃定邦說:「看來,兇手是蓄意要致人於死地,不知道他們有甚麼深仇大恨呢?」
  
在山坡上看熱鬧的石仔,看見救護車及大隊探員先後趕至,感到前所未有的刺激及興奮。
石仔達成心願後,在興奮中有一絲失落。
「終於除去這根眼中釘了,沒有了他搬弄是非,家人一定會對我更好!」
  
石仔的父母,育有兩子一女,女兒美英居長,今年19歲,石仔,16歲,他的弟弟阿立,12歲。
阿立未出生前,石仔是家中的獨子,萬千寵受在一身,雖然年紀小小,但一切都憑自己喜惡行事。
石仔以為,人生就是如此,見家人遷就他,就愈變本加厲。
阿立出生後,石仔感到親人對他不及以前好,認為是這個弟弟搶去他應得的東西,在弱小的心靈中,已視這個弟弟為仇人。
  
石仔為引起家人注意,常做出令家人厭惡行為,例如隨地大小便,說話故意口吃等。
這些行為,無疑可以引起家人注意,但亦令家人察覺到他是「生骨大頭菜」(縱壞),家人態度轉變,令石仔對阿立更懷恨在心。
  
「如果把阿立鏟除,家人一定不會如此對我。」石仔竟然打着這個壞主意,當他有這個念頭時,只不過十歲。
他將這個壞主意付諸實行,是十一歲。
那一次,石仔把阿立的頭按入一個的水缸內,要把阿立浸死,美英發覺得早,才把阿立救回。
這一件事,雖然沒有鬧上警署,但已令石仔的父親非常震怒。
「這種事防不勝防,我要把石仔送到大陸去,由我的家姊管教他。」石仔的父親作了這一個決定。
  
石仔被送到大陸,由他的姑媽照顧。
石仔的姑媽在軍部任職,經常帶石仔到軍部去,石仔在軍部學到如何製造炸彈及改裝手槍。
對於有破壞力的東西,石仔似乎特別有偏好,他常在荒山野嶺,投擲炸彈及開槍,引以為樂。
  
不過,在大陸的生活實在太苦悶了,石仔知道,如果不討好姑媽的話,是很難由她說服父親帶他回香港。
他對姑媽刻意逢迎,很快得到她的歡心,在姑媽說情下,石仔終於可以返回香港。
正所謂見過鬼怕黑,從大陸回港後,石仔就變得「聽話」,但內心對弟弟阿立就更加怨恨。
終於,他想到利用自己在大陸學到的「特長」,來了結自己的弟弟阿立。
經過多次試驗後,石仔成功地製造了四枚炸彈及一支手槍,收藏在「軍火庫」內,伺機取出使用。
一直等到1986年4月24日,機會終於來了,石仔企圖用一個炸彈,除去自己的心腹大患,回想往事,石仔不禁在山頭狂笑。
  
軍火專家到場,在細奀及黃定邦的協助下,在屋內徹底搜索,終於發現石仔的「軍火庫」。
軍火專家拿走那些炸藥時說:「黃sir,這個櫃桶內的炸藥,如果發生爆炸,會將這個單位及上下相連的地方完全炸掉!」
  
黃定邦說面色凝重地說:「看來,事情並不簡單,那兒來這麼多炸藥?」
細奀對黃定邦說:「傷者會不會在製造炸彈時,意外爆炸受傷呢?」
黃定邦說:「這是一個合理推測,我們到醫院調查一下,現場由兩名手足看守,任何人也不准進入。」
黃定邦到達醫院時,阿立已做好手術,躺在病床上休息,陪伴他的,是他的姊姊美英。
黃定邦對阿立說:「我是重案組黃定邦總督察,阿立,你說說受傷經過。」
阿立說:「我也不知發生甚麼事,當時我在廳中梳化睡覺,其後覺得臉頰碰到一件冰冷東西,我順手將那件東西向下一撥,還來不及站起身來,個東西就爆炸了,我只覺大腿一痛,就甚麼也不知道了。」
黃定邦經詳細查問後,知道製炸彈的不是阿立而是石仔,通知德仔追查石仔下落。
黃定邦問美英:「石仔現在在哪兒?」
美英憂心地說:「他經常往外跑的,也不知他走到哪兒去。」
  
從美英口中,黃定邦知道石仔有一支改裝手槍,可能還有其他炸彈。
黃定邦的語氣十分嚴峻地問:「你們為何容許他藏有這些危險東西呢?」
美英有點委屈地說:「我們以為他鬧着玩,我們不知道那些東西是有殺傷力的。」
入夜後,石仔打算回家查看,從鄰居口中,他知道弟弟阿立只受了傷,沒有送命,不禁怒火中燒。
當他打算進入所住單位時,卻被在內留守的兩名探員逐走,令他更加憤怒。
石仔無家可歸,才知無家可歸的悲哀。
在街上遊蕩得無聊,想起那兩名探員,心中就有氣,當想到用炸彈教訓他們時,才發現炸彈與那把改裝手槍,不知在何時丟掉了。
  
當他經過一部私家車時,他又有一個鬼主意,他用技巧從私家車的油箱吸出一瓶電油,製成一個「莫洛托夫」燃燒彈。
石仔將這個燃燒彈丟在所住單位門口,一時之間,門外火光熊熊。
在屋內留守的兩名探員,發現大門着火時,十分狼狽,立刻致電報警。
消防員聞訊到場,將火撲滅,把探員救出。
這個消息,令黃定邦大為震怒,立刻下令追緝石仔歸案,同時要警員小心,石仔身上可能有炸彈及槍械。
4月26日,凌晨四時三十九分,兩名警員在油麻地北海街一個公園,發現有一名少年露宿,循例入內調查。
當知道那名少年是被通緝的危險人物石仔時,警員高度戒備,仔細搜身,但未有任何發現。
石仔被捕後,交由重案組處理。
警方在石籬邨第九座對開山邊,發現炸彈與改裝手槍。
1986年10月4日,石仔被控傷人及縱火罪名,解上高院受審。
  
石仔在庭上承認兩項控罪,高院暫准按察司歐德雅鑑於石仔可能精神有問題,要審閱感化官及精神病專家報告,才作判決。
精神病專家認為,石仔患有「無情型精神病質」精神病。
  
精神病專家在庭上作供說:「通常,我們對喜、怒、哀、樂都會產生共鳴,對自己的過失會感到羞愧、後悔。」
「即使情感尚未成熟的孩童,也對親友懷有感情,這種情感溝通,是人類共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正所謂人非草木,誰孰無情?缺乏感情的人,表現出冷酷、殘忍、無恥性格,此即是精神病質中無情型的特徵。」
「這類患者,可說是感情遲鈍,毫無愛心的變態者,患者通常有情感缺憾,我與被告傾談時,發現他沒有做錯事的感覺,還將事件作平淡陳述,全無悔意。」
  
「被告的智商是七十八,接近精神薄弱邊緣,因一時氣憤,找陌生人的麻煩,當看見對方害怕時,就有一種快感,這是無情性格的典型例子,不過,被告經輔導後,情況已有好轉。」
  
11月10日,法官審閱感化官及精神病專家報告,判石仔入教導所,為其九個月至三年。
法官表示,被告現時情況,不適宜與家人共住,判他入教導所,助他重新做人,以便重返社會。
  
附錄
無情形精神病質(冷酷變態人格)
「無情型精神病質」,屬變態人格一種,亦是最易牽涉犯及法行為的精神病。
「無情型」病者在兒童期間已有種種不良行為,如逃學、說謊、打架、倫竊、離家外宿,在外流浪,以至亂搞男女關係等。
  
「無情型」病者主要是幼兒時期,被過分溺愛,或遭虐待,形成「自我中心」的心理惡性發展。
「無情型精神病」通常具備以下十六個特徵:
(一)智能良好,表面討人歡喜。
(二)有「缺乏妄想」及其他思維障礙。
(三)有「缺乏神經管能症」症狀。
(四)不信任別人。
(五)不誠實。
(六)缺捱恥心與真正悔意。
(七)有反社會行為(沒有動機)。
(八)不吸取經驗教訓,無道德心,對善惡是非缺乏正確判斷,對罪行不以為恥,反引以為傲。
(九)極端自私自利或自我中心。
(十)冷浩無情缺乏重大情感反應,對親人的痛苦無動於衷。
(十一)缺乏自知之明。
(十二)不懂人情世故,對人際關係不負責任。
(十三)愛幻想與不切實際。
(十四)很少有真正自殺行為,除非走投無路才會畏罪自殺,但卻會以自殺來威脅他人。
(十五)性生活反常或濫交。
(十六)沒有任何生活計劃。
  
殺害四名女子的「雨夜殺手」林過雲,屬「無情型精神病質」(同時有性格分裂)。

寶馬山殘酷雙屍案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5年4月21日
地點:鰂魚涌寶馬山郊野公圍
人物:簡尼 (Kenneth McBride)、尼歌拉 (Nicola Myers)、彭信義、譚士歡、趙偉文、張友恒、尹三龍
案情:外籍學生簡尼與尼歌拉被殘殺。
彭信義、譚士歡、趙偉文、張友恒、尹三龍,落網後分別判刑。
備註:1987年1月20日,經多日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後,一致裁定四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四名被告中,彭信義、譚士歡和趙偉文被判處死刑;張友恒犯案時年僅17歲,與16歲的尹三龍,要等候英女皇發落,才可知道實際刑期。

***************

一對外籍男女在鰂魚涌寶馬山郊野公圍,遭人虐殺致死,女死者生前除遭人輪姦外,下體更曾被硬物插至破裂,全身傷痕竟達五百多處。

「這是人類所為嗎?」
1985年4月21日,接報趕到現場的重案組探員,雖然見過不少慘案,亦被眼前景象弄得不寒而慄。

案中兩名死者分別是:簡尼 (Kenneth McBride),17歲、尼歌拉 (Nicola Myers),18歲。
根據現場跡象,探員相信行兇者超過兩個人,他們先將簡尼雙手用繩反綁,施以毒打,最後用繩將他勒死。

尼歌拉死狀更慘,下體布滿穢跡,半個頭顱被硬物擊至如爛西瓜一樣,眼珠混和在腦漿及鮮血內,染紅了一大片草地。
警方召來百多名藍帽子警員,由山腳往山上地氈式搜索證物。

一名高級警官乘直升機居高臨下,用望遠鏡及無線電通話器指揮搜索工作。
警方在案發後曾數度搜山及作問卷調查,設立熱線呼籲市民舉報。
一時之間,這宗兇殺案成了市民熱門話題,不少人根據自己手頭上所得資料,推測兇手行兇過程及身份,有人將這些推想向警方報告。
案組探員沒有忽視任何意見,他們將意見分類,作為參考。
經過夜以繼日辛勤工作,重案組初步掌握案發經過。探員重組兩死者離開家門後的行程,知道他們在4月20日約下午三時,由中區金鐘地鐵站乘巴士往大坑。

男死者簡尼的左臂較早時受傷,要用三角巾做掛臂,接載他們的巴士司機憑此特徵,認出兩人身份。
根據在兇案現場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到鰂魚涌郊野公圍晨運、跑步或玩耍的人當中,八成是外籍人士,其中大都居於賽西湖附近,華人方面,絕大部分是十二至十三歲少年人。

從兩死者反抗程度及傷勢推測,相信兩死者在山溪石橋底附近與兇徒相遇,並且發生糾纏。
按照日前檢獲的男女死者遺物推測,男死者遭人圍毆及捆綁,女死者向山坡下逃,直奔至伏屍處才遭到毒手。
探員量度從石橋至陳屍地點的路程,按普通步伐來算,約需四十五分鐘。

在多次地氈式搜索中,以5月9日收穫最多,負責該案之港島區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表示要開香檳慶祝。
高級警司黎國樑,對傳媒表示:「此案仍在調查階段,較早時找到的一隻白色運動鞋,要待化驗後始能證實是否男死者所穿。」

科學鑑證方面,警方法理科人員,從女死者尼歌拉的手指甲中,發現不同的人類表皮纖維,體內外的精液並非單屬一人所有,此外,女死者身上檢到一些不同毛髮。
最重要發現是,女死者左乳房有一個人齒噬咬痕,只要捉到兇手,就可按齒噬咬痕,繩之於法。
可惜,經過多日調查,兇手身份仍然成謎,案情陷於膠着狀態。

警隊內的催眠師楊志滔,向目擊事件的晨運客進行催眠,嘗試找出疑犯資料。
楊志滔催眠一名剛從內地來港、滿口鄉音的女證人,證人竟突然用英語說出一些事,但其後證實與案無關。

在這段期間,警方懸紅五萬元緝兇,簡尼父親任職公司的一名總裁曾匿名懸紅五十萬元。

犯罪學中有一章是這樣說的,每個罪犯都有其特定犯案手法,分析犯案手法,可知道犯案者是誰。
在這宗兇殺案發生前後,九龍區曾發生多宗姦劫案,警方綜合案情後,發覺這等案件的作案手法,與寶馬山外籍男女遇害案如出一轍,
尤其是在同年3月14日下午二時半,於何文田京士柏發生的情侶姦劫案,手法最相似。

案中受害人是一名14歲少女,當日與18歲男友在公園談心時,
遭五名手持螺絲批、切紙刀及破瓶匪徒指嚇,掠去兩人身上三百七十元,一條價值三千元金鏈及兩隻手錶,女童更遭五匪輪姦。

重案組探員認為歹徒會再度在京土柏犯案,由男女探員假扮情侶,希望能引得歹徒出現,負責接應的探員,喬裝各色人物在附近監視。
探員發現數名青少年曾多次結伴到京士柏,似乎找尋下手對象,探員對這些可疑人物進行二十四小時監視。

7月13日,九龍區重案組在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協助下,凌晨時分,突擊搜查油麻地、尖沙嘴區兩住宅單位,將兩名男子帶署調查。
清晨時分,探隊再搜查九龍兩個地點,再將兩名男子帶署。
7月13日中午,探員搜查油麻地避風塘,在一艘住家艇內拘捕一名男子。

被捕五名男子,年齡由17歲至30歲,有些是清潔工人,其餘無職業。
稍後,探員將五人分別帶返寓所,檢走一些衣物,鑑證是否與寶馬山雙屍案有關。

經深入調查後,何文田京士柏發生的情侶姦劫案,與寶馬山雙屍案無關。
7月14日,被捕五名男子被控強姦及行劫罪名,於南九龍裁判署提堂。

大約四個月後,一名警方線人,在渡輪上聽到彭信義吹噓腳踏的一雙名貴波鞋,說是寶馬山殺了一個「鬼仔」得來,警方線人向探員舉報。

11月28日,警方先後在葵涌、深水埗及尖沙嘴,拘捕十七人,檢獲一對九號球鞋,化驗結果證實該對九號球鞋確屬簡尼所有,警方稍後將其中五人落案。

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高層人員,包括馬烈警司、黎國樑高級警司、陳啟榮警司及陳鐵堅警司,經兩個小時緊急會議後,決定在九龍總區重案組油麻地辦事處內,特設一辦公室,進行證物對證。

調查此案的探員安排疑犯抽血及取精液化驗,將疑犯家中衣物進行科學鑑證,此外,套取各人的牙齒模型,將其中四人加控雙重謀殺罪名。

涉及此案的五名被告:
彭信義,24歲,雜工
譚士歡,20歲,護衛員
趙偉文,25歲,侍應
張有恆,17歲,侍應
尹三龍,16歲

尹三龍轉作污點證人,他向探員說出案發經過,事發當日他與彭信義、譚士歡、趙偉文及張有恒,途經寶馬山,發現簡尼正在溫習,尼歌拉在唱歌。
彭信義隨手拾起一根木棍,向四人說:「不如過去同佢玩!」

他們搶去簡尼的金錶,彭信義要求與尼歌拉發生性行為遭拒,他一面用棍毆打她,一面把她拉到山下強姦,事後詢問其他人「要唔要」,
又用燒烤叉指嚇其餘四人,要他們將兩人殺死免留後患。

五人把木棍架在簡尼頸上,大力踩踏玩「搖搖板」,拆去簡尼肩上的繃帶及用尼歌拉的衣裙勒他的頸,簡尼痛苦掙扎,最後氣絕身亡。
他們把木棍及汽水瓶放進尼歌拉陰部,直至其幾乎死去,再以木棍施刑,最後尼歌拉失救而死。

張有恒受審時,在庭上接受盤問時,強調殺害兩人是為討好彭信義。
譚士歡的代表大律師柯道達問:「你是否為討好大佬(彭信義),才打那鬼妹?」
張有恒答:「是。」
「你是否藉詞推搪,將罪行推在大佬身上?」
「不是。」
「那麼,你為甚麼要這樣做?」
「是彭信義逼我們做的,他說如果不照做,他不但會殺死鬼仔及鬼妹,連我們三人也做埋。」

「當時是否由譚士歡捉住鬼妹,任由你們非禮?」
「是。」
「鬼妹有沒有掙扎?」
「有。」

「你是否很喜歡這樣做?」
「只不過是貪玩而已。」
「你以為鬼妹會覺得好玩嗎?」
「是。」

「譚士歡因不滿你們非禮鬼妹,所以走上山坡?」
「不是。」
「你知不知道鬼妹身上有五百處傷痕?鬼仔身上也有百多處?」
「知道。」

「這些傷痕當然不是用棍輕打造成的。」
「是。」
「其中有些傷痕是否由你造成的?」
「不是。」

「你們是否任由鬼妹被殺?」
「是。」
「譚士歡曾叫你們不要這樣做,但你們不理。」
「他沒有說過。」

「你是否認為是被逼這樣做,雖然打鬼妹,但無意傷害她?」
「是。」
代表尹三龍的御用大律師郭力勤問:「當時你是否與趙偉文及尹三龍下去,只幫手打鬼妹,沒做過其他的事?」
「是。」

「趙偉文說你曾放木棍在鬼妹的頸上,然後你企了上去,是不是?」
「沒有此事。」
「你曾否說過放木棍在鬼仔頸上,由你及其他被告企上去?」
「有。」

主控檢察官陳道納問:「你作供時曾否說過,當你落到山坡時,已見趙偉文摸裸了上身的鬼妹乳房,所以你行埋去?」
「是。」

「彭信義及譚士歡未強姦鬼妹前,鬼妹是否有哀求他們不這樣做,
脫下手鈪給彭信義,又說出一個電號碼,叫他們打電話給她的家人攞錢,彭信義仍然不肯,將鬼妹的手鈪拋進草叢?」
「是。」

「是否因為鬼仔及鬼妹都認得你們,所以你們不會給他們一個生存機會?」
「不是。」

1987年1月20日,經多日審訊,按察司引導陪審團裁決,提醒判案勿感情用事,意見應該一致,若單憑特赦證人口供作裁決,有危險性。
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後,一致裁定四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四名被告中,彭信義、譚士歡和趙偉文被判處死刑,張友恒犯案時年僅17歲,與16歲的尹三龍,要等候英女皇發落,才可知道實際刑期。

「等候女王發落」制度,始於1933年,制度保障犯了嚴重罪行(主要是謀殺),但未足十八歲的少年犯,不會被判死刑,但要等候英女王發落判以有期徒刑。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尹三龍與張有恒仍未知道刑期,他們的家屬曾到前港督府示威,要求港府為這班少年在囚人士訂下實際刑期。

此案十分轟動,一名犯罪學家特別深入探討張友恒的犯罪心理。究竟,張友恒為何會幹出這種禽獸行為呢?

張友恒自小生活坎坷,其父18歲結婚,生下阿恒後,該段婚姻便開始決裂。
阿恒6歲時,其父母的感情已無可挽回,他的母親一聲不響拋下兒子,一走了之。阿恒自小缺乏母愛,雖然還有祖母照顧他,但畢竟難取代母親地位。

張友恒的性情開始有很大改變,他愛撒嬌的活潑性格消失了,母親不在身邊,父親經常不在家,他的一切心事、喜樂無人分享,他就變得沉默寡言,稍後,張父另結新歡,不久再婚。

張友恒不容於這個「新家庭」,被父親送到調景嶺一間小學寄宿,
度過了他的童年。
小學畢業後,張友恒回到市區,在九龍塘一間學校就讀。

未幾,張父與妻子遷到屯門湖景邨居住,張友恒再轉到元朗一間中學就讀,唸完中一後,就沒有再升學了。

張友恒到屯門一間酒樓任職樓雜,在宿舍居住,開始獨立生活。
在酒樓工作時,他很少回家,這段期間,他誤交損友,為日後所犯的罪埋下伏線。
那些損友不務正業,是社會的「邊緣人」,張友恒不知好歹,經常與損友胡作非為。

終於,阿恒對工作提不起勁,每份工作都做不長,與這班人四處生事,最後靠在尖沙嘴替人開車門維生。
尖沙嘴是本港著名遊客區,阿恒對外籍遊客,由羨慕而至妒忌,由妒忌而至仇恨。
他認為外籍人士在香港高人一等,他對外籍人士恨至入骨的原因,
由一名外籍警務督察引起。
對於替人開車門討賞錢的人,只要行為不太過分,警察一般都會視而不見。

可是,阿恒有一次在尖沙嘴替人開車門討錢時,遭一名外籍督察拘捕,指他「行乞」,把他帶回警署,要他父親前來擔保他。
外籍督察原意是想了解張有恒的家庭情況,從而幫助他,豈料卻適得其反。

阿恒的父親知道兒子被拘捕原因後,拒絕擔保他,阿恒在拘留所囚了兩日才獲得釋放。
經過這一次,阿恒經常埋怨這個世界不公平,他要不擇手段,去破壞這個社會。

案發當日,阿恒看見那對外籍男女快樂地談着笑着,觸發他埋藏在心內的仇恨,在較年長的主謀威逼「共同犯案」下,最終以禽獸不如手段,將對方消滅。

阿恒被捕後,曾向警方要求做污點證人,免被檢控謀殺,但警方選取較他年輕的尹三龍。
尹三龍及張有恒犯案時,只有16歲及17歲,尚未成年,等候英女皇發落,兩人直到1997年後仍未獲判刑期。

1998年,男死者家屬致函時任特首董建華,為尹三龍求情,表示已寬恕他。
尹三龍獲高院頒下二十七年刑期,扣除假期後,2004年9月,當年35歲的尹三龍獲准出獄,在懲教署安排下,在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

張有恒對這名「沙煲兄弟」重獲自由感到高興,寄語對方不要辜負上天賜與改過自新機會。
2004年12月13日,張有恒申請覆核刑期,要求高院法官考慮,當年他亦願意擔任控方證人頂證其他被告,只是控方選中尹三龍,沒有選他。

張有恒透過代表大律師,指出寶馬山雙屍案中兩名死者家人已原諒他,符合獲准出獄另一基本條件-得到受害人原諒,他在案中只是從犯,當年在主腦威脅下才犯案。

對於張有恒的要求,律政司認為需向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查證,以及翻查當年代表律師的文件紀錄,證明是否真有其事。

法官認為,現階段只是空談,律政司需作進一步調查,將案押後至2005年2月25日再審。
高院法官於2006年參閱懲教署、心理及精神報告,相關報告對張有恒有正面評價,指他不斷進修,報讀公開大學翻譯系課程,又說他無反社會性格或其他心理問題,再犯案機會低,法官頒下三十五年刑期。

張有恆不滿刑期過重提出上訴,2006年4月6日,上訴庭頒下判詞,涉案多名被告不尋常及長期虐待兩名死者,釀成兩名無辜性命被剝奪,屬加刑考慮,不認為判刑過重,駁回上訴。

扣減假期及之前所服刑期,張有恆早前已獲釋,出獄後找到工作及成家立室,重新做人。
彭信義、譚士歡、趙偉文,後改判終身監禁,彭信義、譚士歡其後因病獲釋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