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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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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殺賢妻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辣手情殺案》

日期:1968年8月4日
地點:九龍塘畢架山小西湖引水道
人物:梅勝才、李嬌娛
案情:梅勝才以為妻子李嬌娛勾三搭四,將她殺死後棄屍。
備註:1968年10月25日,陪審團裁定梅勝才謀殺罪名不成立,以五對二裁定誤殺罪成立,法官判入獄六年。

***************

早上十一時許,法醫李福基奉召到達畢架山小西湖,在警員帶領下,他看見引水道內有一張毛氈,毛氈包着一具人體,一雙人腳伸出氈外,已經發脹。
李福基用剪刀將捆綁在毛氈外的鐵線剪斷,小心翻起毛氈,一具女屍呈現眼前。

死者年約30歲,根據屍身腐爛程度判斷,大約死去三日,身穿睡衣、睡褲,內穿背心、三角褲,沒戴胸圍。
死者胸部、頭部、背部都有傷痕,致命傷是肋骨穿破性骨折,插穿肺部,相信是被鈍物重擊造成。

張探目吩咐兇殺組探員展開地氈式搜查。
「張探目,死者可能是被人從龍翔道拋下來的。」探員向張探目報告。
龍翔道至陳屍地點的一處山坡,有不少小樹折斷,草地有被重物壓過痕跡,探員推測是屍體滾下時造成。

探員推測,屍體原擱在引水道對上地方,連場豪雨,把屍體沖下引水道,沿引水道向下沖,其後擱在發現屍體的地方。
發現屍體的是附近一個建築地盤的兩名工人,他們負責巡查引水道,以防建築地盤滑落的泥水令引水道瘀塞,他們發現了這具女屍,於是報警。

張探目為求迅速破案,將死者照片分發各報館刊登,找尋認識死者的人。
探員檢查失蹤人口檔案,希望能找到線索,可是並無任何發現。

1968年8月8日,發現女屍翌日,一名叫梅勝才的中年男人子往黃大仙警署報案。
「我太太已失蹤五天,下落不明,今日看到報紙,說發現一具身份不明女屍,懷疑是我的妻子,今次到來,是希望能弄清楚。」梅勝才對坐堂幫辦說。
坐堂幫辦將梅勝才帶往見負責調查該案的探員,探員用車將梅勝才載往殮房認屍。
殮房內冰冷的空氣令梅勝才打了一個冷顫。
死者屍體已放入「雪櫃」,探員把「雪櫃」拉開,向梅勝才說:「這就是日前在小西湖引水道發現的女屍,你仔細認一認,是否就是你失蹤了數天的太太。」

梅勝才朝屍體看了一眼,面色微變,向探員說:「不是,不是我的妻子。」
認屍沒有結果,探員用車把梅勝才載返警署,由失蹤人口調查科探員為他錄取口供。

探員問:「梅先生,你的太太叫甚麼名?」
「李嬌娛。」梅勝才答
「多大年紀?」
「33歲。」
「你有她的照片嗎?」
「沒有,她從不拍照。」

探員登記梅勝才的身份證資料及地址後,讓他離開。
死者身分未確定,張探目決定在屍體身上找線索。

8月6日下午四時,張探目與兩名探員抵達殮房,與法醫會合,進一步檢驗屍體,尤其側重屍體的指模及特徵方面。
「死者右手拇指嚴重腐爛,無法套取指模,不過,另外九個指模仍可套取。」
法醫邊說邊做,很快就將死者九個手指頭切下。

三日後,九個指模的形狀已印在一張紙上,送到張探目手上。
張探目親自往人事登記處核對失蹤女性檔案,發現其中一份檔案的指模與死者符合,當時是8月12日下午二時。

張探目返回警署,召開偵緝會議,決定當晚採取行動。
晚上八時,張探目率領探員,到達慈雲山邨梅勝才家中,張探目說:「我是石硤尾警署的張探目,這是法庭頒發的人屋搜查令。」
「究竟發生了甚麼事?」梅勝才強作鎮定說。
張探目吩咐兩名探員先將梅勝才帶返警署,再在屋內徹底搜查。
探員在屋內找到一個鐵罐,鐵罐內有一些針線及縫紉用具,探員又取走一塊「快把」,兩套兒童睡衣及一個枕頭。

梅勝才被帶返警署後坐立不安,好不容易才等到張探目回來。
「你認得照中這個人嗎?」張探目將在小西湖發現的女屍照片給梅勝才看。
「不認得。」梅勝才朝照片看了一眼後,立刻別過頭去,不再看第二眼。

「8月8日,你曾到黃大仙警署報案,說你的妻子失蹤,是否有這回事?」
「有,我曾報案。」
「當時曾有探員與你去殮房認屍,你說死者不是你的妻子,是嗎?」
「你的妻子叫甚麼名字?」
「李嬌娛。」

「是否就是照片這個人?」張探目取出一張從梅勝才家中找到的照片。
「是,她就是我的妻子。」
張探目兩張照片並排在一起說:「這兩張照片中,兩人樣貌差別不大,你為何認不出你妻子呢?我們已查到,死者的確是你的妻子。」

張探目說:「死者身上所穿衣物,曾用紅線縫過,紅線與在你家中搜到的一個線轆的紅線相同。在枕頭及兩套兒童睡衣上,有數條頭髮與死者相同,死者若不是你太太,那會是誰呢?身分證檔案的指模,與你太太相符,除非你能提出反證,否則,你殺了自己的太太,已是無可懷疑的事。」

「是,是我殺了她!」證據確鑿下,梅勝才終於招供。
「我是一名貨車司機,整天在外為口奔馳,家中三名孩子,由我太太照顧,可是,當我下午回家,往往只有三名孩子留在家中,我的妻子不知到哪裏去,此事令我十分憤怒,多次向她質問,均不得要領。」
「為查明真相,我拜託一名鄰居給我留意一下,原來在下午一時許,一名男子來找我的太太,兩人結伴外出,至傍晚五時許才回來。」

「知道這事後,我認為太太不守婦道,事發當晚,我向她質問,說她水性楊花,她說我含血噴人,我們因而發生爭吵,混亂中,她把我推到地上,我心中動氣,用一張木櫈打中她的胸部,把她殺死了。」

「出事後,我用毛氈把她包着,用貨車將屍體載到小西湖上的龍翔道,將屍體拋下山坡。」
「8月8日,我看報紙知道屍體已被發現,到警署報告太太失蹤,希望警方不會懷疑我。」
「抵達殮房時,探員對我說,那具屍體已腐爛,指模套取不到,才要用認屍來辨認身份,我靈機一觸,說死者並非我的妻子。」

「其後,我才知道太太隨那男子外出,是做替工,我一向極力反對她外出工作,她不敢對我說明,豈料卻因此而害了她。」
梅勝才說:「要不是我恐怕自首後,三名孩子沒有人照顧,我早就來投案了,我是罪有應得,希望你們能代我照顧三名孩子。」

這案於九月間在初級法庭偵訊完畢,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同年十月,移解高等法院審訊。

梅勝才自辯稱,死者是他殺的,但事出無心,他又說,原本想將屍體載往石硤尾警署自首,但怕一旦坐牢,三名孩子無人照顧,才將屍體拋棄。

1968年10月25日,陪審團裁定梅勝才謀殺罪名不成立,以五對二裁定誤殺罪成立,法官判入獄六年。

圓月兇刀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辣手情殺案》

日期:1968年10月6日
地點:落馬洲新田村
人物:戴順錦、鄭秀英
案情:戴順錦殺死女友鄭秀英,逃走時被一輛軍車撞倒,留下證據。
備註:案件於1969年1月6日在高院開審,這案原定於1969年10月17日審結,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零十分鐘後,未達成一致協議,法官解散陪審團將案押後,另組陪審團重審。
1970年3月5日,重審有結果,陪審團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死刑,5月12日,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他的死罪,改為判監十五年。

***************

明月幾時有,把酒問青天,不知天上宮闕,今夕是何年?
一把童軍刀直插至柄,入肉超過六吋,鮮血如爆發的火山熔岩般自傷口流出,染得床上一片殷紅,人卻因失血過多而異常蒼白。
  
由發現中刀至今不過短短數分鐘,但生命卻迅速消逝,逝去得比溢出的血還快,一個活生生的人,轉眼就成了一具無生命的軀殼。
錯就錯在有人以為將刀拔出,會令傷者好受一些,誰料一片好心的拔刀人,卻把傷者送入鬼門關。

知道有人將刀拔出後,蔡幫辦面上罩上寒霜,一件重要證物,就因為那人的愚蠢行為報銷了。
死者是19歲女子鄭秀英,拔刀的是救女心切、結果反而害了她的鄭母。

蔡幫辦強按心中不悅,他也知道對方心情悲痛,惟有輕聲地問:「事情是怎樣發生的?」
飽受喪女之痛的鄭母一把眼淚,一把鼻涕地訴說當時情況。

當日下午三時,鄭母與九歲兒子阿球(鄭玉球)正在屋外餵鴨,此時,身穿白襯衣、黑長褲的戴順錦(23歲),一邊喝着五加皮,一邊走近。
在鄭母眼中,戴順錦是典型癩蝦蟆,可是自己的女兒卻瞎了眼,竟會喜歡這樣的人。
幾經辛苦,鄭母才勸服女兒與戴順錦疏遠,雖然兩人仍藕斷絲連,但只要不見到戴順錦,鄭母亦樂得「無眼屎乾淨盲」。

鄭母估不到,她不想見的人今日竟摸上門來,更偏偏是中秋節,鄭母認為大煞風景,不知戴順錦今番到來,是「攞景還是贈慶」。
「伯母,你好。」戴順錦見到鄭母,嬉皮笑臉說,鄭母裝着沒有聽到,背轉身去,作無聲抗議,當鄭母轉過身來時,戴順錦已不見了蹤影。
「你沒有親看見他入屋?」蔡幫辦插口說。
「沒有。」鄭母答。
蔡幫辦對這個答案十分失望。
鄭母繼續說:「未幾,我聽到阿英(鄭秀英)大叫冤枉,聲音由屋內傳出來,立刻叫阿球去查看。」

好一會後,阿球氣急敗壞地跑回來:「不得了,姊姊中了刀,在床上十分辛苦!」
鄭母隨阿球折返屋內,看見女兒胸口插着一把刀,大驚之下,本能地將刀拔出,一股血箭由傷口飛射而出,把鄭母噴得全身都是血點。
眼見女兒奄奄一息,鄭母完全沒有主意,由聞訊而至的鄰居代她報警。

蔡幫辦聽完鄭母述說事發經過後,眉頭緊皺,苦苦思索。
蔡幫辦支開鄭母,在案發現場游目四顧,發現牆腳有一堆碎瓦片,
他吩咐探員將瓦片全數裝入證物袋內,此時,蔡幫辦的眉頭才慢慢舒展。

兇器是一柄簇新童軍刀,刀柄上的指模雖然被鄭母弄得一塌糊塗,
但這柄刀仍是一件重要證物。
經查明,那柄童軍刀原本配有刀鞘,數日前在附近一間商店售予一名二十多歲男子。

售貨員向探員解釋:「每柄童軍刀都有一個編號,我們習慣在售刀時,將編號登記下來。」
在商店登記冊上的編號,與兇刀符合,證明那把刀是在該間商店售出。
探員問售貨員:「你是否記得買刀者的樣貌?」
售貨員所描述的,與戴順錦相似,蔡幫辦下令通緝戴順錦協助調查。

翌日,戴順錦雖然沒有捉到,但一個重要目擊證人卻來到警署,那人是駐守石崗軍營的英軍少校毛勒。
毛勒說:「昨日三時半左右,我駕車途經落馬洲大馬路,一名男子從路旁竄出,我雖然立刻煞掣,但仍將那名男子撞倒。那名男子僅受輕傷,我把他扶起,原想用車把他送往醫院,但那名男子卻表示不必,其後更自行走了。」
毛勒原本是來備案,蔡幫辦卻靈機一觸。
命案現場距車禍地點不遠,時間又吻合,那名冒失鬼可能就是戴順錦。

蔡幫辦問:「你扶起傷者時,可有發現他身上沾有血跡呢?」
毛勒說:「有,他的衫上染有血跡,我扶起他時,我所穿的毛外衣也沾了血跡。」
蔡幫辦歡天喜地,將毛勒的血衣送交化驗所化驗。

化驗報告還沒出來,戴順錦竟然到警署自首,直認殺死鄭秀英,說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戴順錦作供說:「當日,我到鄭家,原想說服阿英(鄭秀英)重修舊好,但她反臉無情,說覆水難收,我倆已緣盡於此,我萬念俱灰,但仍抱萬一機會,拿出童軍刀,對她說,如果她不答應我重修舊好,我就在她面前自殺。」

「可是,一個女人要變心,沒法可改變,她沒有被我的真情感動,冷冷地對我說:『你要死我不會阻止你,但要走遠一點死,勿弄污我的屋子。』」
「我全心全意為她,可是卻落得如此對待,我一怒之下,轉愛為恨,用刀抵着她的頸,此時她才慌了起來,說自己沒有移情別戀,說自己是冤枉的。」

「聽了她這樣說,我又想起她過往種種好處,心軟起來,持刀的手亦不禁垂下,豈料就在此時,她猛力想我推開,我一閃,她失去重心,被我的刀刺中,我把她扶到床上,忽忙走出屋外報謷。」

「我走到落馬洲大馬路時,被一部車撞傷,我報謷後折返時,才知阿英已經死了,我恐怕被捕,於是匿藏起來,我思前想後,知道躲避不是辦法,於是來自首,向你們說明一切。」

表面上,戴順錦是來自首,其實是替自己脫罪,如按他所說,這宗命案是因意外引發,並非一宗謀殺案。
蔡幫辦雖然明知其中有詐,但他的職責是拘捕兇手歸案,兇手的證供是否可信,應由控方在法庭加以證實或否定。
戴順錦其後被控告謀殺鄭秀英罪名,原以為這案可順利審結,可是戴順錦在庭上自辯時,推翻以前所作證供。
戴順錦說,他當日想見死者,但鄭母那副拒人千里的面孔,令他心灰意冷。

抵受不了失戀打擊,他打算一死了之,當他行到村口時,看見一輛軍車飛馳而至,於是撲出馬路,但卻命不該絕,僅受皮外傷。
經此一撞,他整個人神志模糊,也不知自己以後做了些甚麼。

當他清醒時,才知道身在警局,還被說是來自首承認殺人。他在警署內向探員力稱自己是無辜的,但卻沒有人去聽他。
戴順錦又說,當日只行到鄭家門口不遠處,沒有進入鄭家,亦沒有見過鄭秀英,他又稱自己雖然得不到她,也不會殺害她。

戴順錦作供完畢,由主控官陳詞:「事發後,我們在屋內檢到一堆碎瓦片,是一個打破了的五加皮酒瓶,上面有被告指模,證明被告進入屋內。」

「人證方面,經認人後,售出童軍刀的售貨員及毛勒少校,均認出被告。」
「物證方面,毛勒少校的一件染血毛衣,有兩種血跡,一種是被告所有,一種是死者所有,顯示被告與死者曾有接觸。」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後,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本案主要證物,令死者致命的那把童軍刀上,沒有被告指模,控方僅憑間接證供,證明被告是兇手,未能令人絕對信服。」

案件於1969年1月6日在高院開審,這案原定於1969年10月17日審結,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零十分鐘後,未達成一致協議。法官解散陪審團將案押後,另組陪審團重審。
1970年3月5日,重審有結果,陪審團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死刑。
戴順錦聞判大叫冤枉,他其後上訴,但被合議庭以理由不足駁回。
5月12日,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他的死罪,改為判監十五年。

蔡幫辦事後曾與法律界人士研究這宗案件,法律界人士表示,被告若不推翻所作證供,他獲判意外令人致命的機會甚大,相信判監會在三年以下,甚至當庭庭省釋。

一滴鮮血 兩種血型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冷血兇案》

地點:紅磡明安街黃埔唐樓403號B座四樓
人物:徐美有、鍾英娣、鍾美貞
案情:徐美有企圖強姦小姨鍾美貞,為妻子鍾英娣所阻,徐美有竟然欲致妻子於死地。
備註:法官判徐美有入獄四年,他大呼冤枉,由庭警押走。

***************

「冤枉呀!」
法官裁定被告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成立時,在犯人檻內的徐有,情緒已十分激動。
法官判他入獄四年時,他在庭上高呼冤枉。
剛在庭上作結案陳的檢察官,卻認徐有罪有應得,判他入獄,完全沒有冤枉成份。
徐有企圖強姦小姨,為妻子所阻,竟然欲致妻子於死地,這種行為,絕對不可以原諒。
在這宗事件中,徐有的小姨雖然亦有部份責任,但若非徐有起了一矢雙雕的歪念,案件亦不會發生。

1968年11月30日早上七時。
九龍黃埔唐樓一個單位內,上址有兩房一廳,一房由徐有與妻子居住,另一個是小姨阿英的房間,29歲的阿英,正在洗手間梳洗,由於沒有將門關好,剛起床往洗手間解手的徐有,以為洗手間內無人,魯莾地將洗手間的門推開,洗手間面積不大,阿英又站近門口,徐有推開門,整扇門撞在阿英身上。
這一撞,正撞着阿英持着漱口盅的左手,潑出來的水,把她的睡衣弄得濕濡一片。
阿英定過神來,看見姊夫徐有在站在門外,一臉淫笑,雙眼色瞇瞇地在她身上濡濕的地方打轉。
「看甚麼?」阿英知道徐有不懷好意,伸手將他推開。
豈料徐有卻趁勢闖入洗手間,反手將門掩上,整個身體壓阿英身上。
阿英想將徐有推開,但被徐有壓住,用不到力,徐有得寸進尺,要褪去阿英的睡衣⋯⋯
此時,洗手間的門被推開,門外是徐有的妻子,即阿英的姊姊阿美,阿美原想到洗手間梳洗,一推門就見到丈夫與自己的妹妹摟作一團。
「姊姊,救我!」阿英向姊姊阿美求救。
徐有見惡行被妻子撞破,立刻放開阿英。
阿英趁機拉着姊姊回到房間,向她哭訴,阿美大鬧徐有禽獸不如,安慰了妹妹幾句後,出房找丈夫晦氣。

相罵不好口,兩人由口角變為動武,若真的動手,阿美並非徐有敵手,徐有心中有愧,只招架不還手,冷不防阿美來一招撩陰腿,中正徐有要害,他慘叫一聲,雙手掩着中招部位,蹲在地上⋯⋯
阿美未消氣,乘勝追擊,向徐有身上拳打腳踢,徐有被踢倒地上,瞥見牆邊有個玻璃瓶,他伸手抓起玻璃瓶,向阿美還擊,呯的一聲,玻璃瓶打中阿美頭部,將阿美打暈,玻璃瓶底部破碎,形成參差不齊的斷面。
徐有餘怒未息,用玻璃瓶狂插阿美,直至筋疲力盡為止,阿美全身傷口,已成一個血人。
歇了一會,徐有清醒過來,知道闖了大禍,拿着染血的玻璃瓶返回房內,將門反鎖。

在房中的阿英,察覺廳中突然靜了下來,外出查看,見到姊姊倒在血泊中,立即致電報警。

救護員到場,將阿美送院救治,警員在客廳為阿英錄取口供。
此時,徐有的慘叫聲從房中傳出,在場警員想將門打開時,發現房門被反鎖,警員合數人之力將房門撞開。
警員入房後,發現徐有仰臥床上,喉管有傷口,床邊有一小灘血。

徐有送院後無大礙,但由於喉管受傷,短期內不能說話。
阿美雖渡過危險期,但身體因失血過多,十分虛弱。

此案兩名傷者都未能錄取口供,案件由重案組接手。
重案組主管黃定邦,從阿英口中,知道阿美被徐有所傷,但由於阿英沒有親眼目擊,她所說的只是個人猜測。

無法從人證方面得到線索,黃定邦轉由環境證供入手。
黃定邦仔細檢查案發單位,發現屋內所有窗戶都裝了固定窗花,在廳中的地下上有一些玻璃碎,現場無發現任何兇器,究竟兩人被甚麼所傷呢?
徐有房內近床的一扇窗雖然打開,但因有窗花無法進出,在窗戶的玻璃上,有一滴血,房門從內鎖住,換言之,徐有的房間是一間「密室」。
黃定邦計算徐有房內各樣物件的距離,比劃徐有在躺在床上的位置,終於有發現。

黃定邦走到街上去,找到重要證物。
證物送到政府化驗所鑑證,取得初步結果後,黃定邦前往醫院。
「醫生,我想為徐有錄取口供,現在可以嗎?」黃定邦問徐有的主診醫生。
主診醫生說:「黃Sir,徐有的情況沒大礙,但他現在仍未能說話,但可用手勢或紙筆溝通。」
得到醫生批准,黃定邦進入徐有的病房。
「徐有,你的把戲玩完了,還是從實招供,免卻大家的麻煩。」黃定邦一見徐有就這樣說,向他進行警誡後說:
「你以為阿美死了,布出一個自己是受害人的假局,企圖脫罪,是不是?」
徐有拼命搖頭否認,黃定邦取出紙筆,讓徐有「說話」。
徐有「說」,當日他在房內睡覺,阿美突然推門入來,用利器在他的喉嚨割了一下,他痛極昏迷⋯⋯
他清醒時,感到頸上劇痛,發出慘叫聲,當時屋內剛巧有警員,破門將他救出,送院治療⋯⋯
徐有指阿美才是兇手,至於她因何受傷,徐有推測她是畏罪自殺。

黃定邦說:「徐有,如果不是有真憑實據,我也不會說你是兇手的,你布局雖然出人意表,但卻有很多漏洞,騙不過我們的。」
黃定邦隨即列出多項證據,首先,徐有的房門是反鎖的,若他暈了,如何可以將門反鎖?

第二,床邊的一灘血,有兩種不同血型,分別屬於徐有及阿美的,假如是阿美行兇,她的血為何會與徐有的血混在一起?

第三,在徐有房間的玻璃窗上有一滴血,這滴血含有兩人的血型,徐有將玻璃瓶由窗口丟下街中時,留下這滴血。

第四,在徐有房間窗戶對下的地上,有一堆染血玻璃碎,黃定邦已將玻璃碎收集,交到政府化驗所化驗,在玻璃碎上,套取到徐有的指模及掌紋。

第五,徐有說他被割喉昏迷,法醫根據他的流血量判斷,流血時間約一分鐘,在徐有慘叫前的十五分鐘,阿美已經送院,如何行兇?

第六,也是最重要一點,阿美仍然生存。

雖然黃定邦羅列證據,但徐有仍不招供,經請示律政司後,徐有被落案控以企圖謀殺及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名。

同年3月,徐有及阿美傷勢痊瘉,該案在高院開審,徐有否認控罪。

徐有作供時稱,他以前是海員,在大陸有一妻一子,十一年前與阿美結婚。
去年8月,他由美國返港,辭去海員工作,當時有一萬七千元積蓄。
由於妻子一直在小姨阿英家中居住,他回港後,住在小姨家中。
一晚,阿美與朋友在外面打通宵麻雀,阿英借故進入他的房間挑逗他,兩人發生性行為。
自此,阿英常趁機與他鬼混,又向他索取金錢,威脅如不就範,會將兩人的事告知阿美。

案發當日,他在房內睡覺,阿美用利器割傷他的喉嚨,清醒時已身在醫院。
徐有堅稱自己是受害人,不是兇手。

阿英出庭作證時表示,她是一名家庭主婦,丈夫是海員,已有三年沒有回家,為方便照應,與姊姊阿美一齊居住。
徐有是她的姊夫,去年8月回港後遷入居住,去年12月一個晚上,徐有走進她的房內,將她強姦。
徐有警告阿英切勿張揚,否則會將她毀容,並告知她的丈夫,說她背夫偷漢。

自此,徐有經常逼阿英與他發生性行為,在俆有威逼下,她不敢不從,但心中十分厭惡。

案發當日,她在洗手間洗漱,徐有突然闖入來,要與她在洗手間內性交,被她拒絕。
糾纏間被阿美撞破,徐有見事敗,自行離開。
阿英對姊姊說出一切,阿美找徐有理論,結果被打傷,至於俆有為何受傷,阿英說可能畏罪自殺。

阿美作供的內容,與徐有及阿英大致相同,她否認用利器傷害徐有,並稱自己被徐有所傷。

檢察官在庭上列出徐有口供中的疑點,向法官及陪審團指明徐有的口供不可信。

陪審團退庭商議後,認為徐有、阿英、阿美的口供都有不盡不實之處,企圖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由於警方能提供間接的環境證供,陪審團能知道誰是誰非,有利作出裁決。

陪審團裁定徐有企圖謀殺罪名不成立,但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成立。
法官判徐有入獄四年,他大呼冤枉,由庭警押走。

一妻三夫 一刀了斷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焚情孽殺案》

日期:1968年5月21日
地點:牛頭角新區第三座1404室
人物:陳偉明 (28歲)、梁潔娟 (28歲)
案情:梁潔娟與陳偉明有婚外情,為陳偉明誕下子女後不斷向他索取金錢,之後又與另一男子相好。梁潔娟說陳偉明若不給她三千元,她就會虐待一對子女,陳偉明其後將梁潔娟殺死。
備註:1968年7月22日,這宗命案在高院審結。
當日開庭後不久,代表被告的律師韋文南,代表被告承認誤殺,控方檢察官哥利根不反對,得到法官貝理士接納,判被告入獄三年。

***************


殮房。
面對妻子冰冷的屍體,阿聯的表情更冷,點解?

阿聯將臉埋在雙手之中,眼淚在指縫中流出來,妻子死於非命,已令阿聯傷心欲絕。
不過,妻子瞞着自己和另一個男人有肉體關係,為那人生了一子一女,這一點,阿聯絕對無法接受。
阿聯絕不能接受,三名子女中,袛有大女是自己親生骨肉,其餘一子一女,竟然是妻子和別人所生,那個人就是殺死他妻子的兇手。

「阿娟,點解你要咁樣做?」阿聯思前想後,不禁痛哭失聲。

1968年5月21日,上午七時三十分,阿聯如常離開牛頭角新區第三座1404室住所,7歲的大女阿玲送阿聯到樓梯口,和爸爸道別後折返家中。

「爸爸!」阿玲像有話要跟阿聯說。
「阿玲,有甚麼事嗎?」阿聯關切地問。
阿玲看着父親,欲言又止,想了一會說:「爸爸,我跟你返工好不好?」
阿聯憐惜地撫着阿玲的頭髮說:「阿玲,我也不知道你媽媽中了甚麼邪,阿輝(阿玲的弟弟)出世後,就把你當出氣袋。」
「爸爸要搵食,你聽媽媽的話,否則又要捱皮肉之苦了。」阿聯撫着阿玲小腿上的籐條痕說。
「玲玲知道了。」阿玲為免父親擔心,不再說些甚麼。

早上八時十五分,阿玲從寓所中衝出來,身上濺滿鮮血,惶恐地叫道:「明叔叔殺死我媽...」
「玲玲,發生甚麼事?」每日都挑着腸粉上樓叫賣的陳記,截着奔跑中的阿玲問。
「阿媽俾明叔叔殺死了!」阿玲喘着氣說。
「你留在這裏,等我去看看。」陳記說完,往阿玲家中查看。

當陳記打算進入屋內查看時,屋內突然有一名男子衝出來,險些與陳記撞個滿懷。
「喂!」陳記想截停那人問清楚,但那人沒有理會,一溜煙走了⋯⋯
「陳師奶!」陳記在門口問了幾聲,但屋內沒有人應,袛傳出孩童的哭聲。
這時,聞聲出來查看的街坊都聚到門口,人多膽壯,有人提議入屋察看。

陳記一馬當先和數名街坊入屋查看,房間不大,在門口左手邊有一張木製碌架床,一名女子仰臥在床的下格,胸口插着一把東洋刀,滿身鮮血,在她身旁有兩名孩童正在哭泣。
兩名街坊抱起孩童,陳記着各人退出屋外,然後報警。

警方接到報告,派出大批兇殺組探員到場調查,先將現場封鎖,召救護車把中刀女子送院,該名女子送院後證實不治。
死者證實是案發現場女戶主梁潔娟,28歲

探員在兇案現場發現一個七吋長東洋刀套,和插在死者身上的一把東洋刀相符。
現場街坊表示,事發前,案發單位傳出男女爭吵聲,一名男子曾說:「拮死你個八婆!」
綜合現場各人口供,警方相信,經常到訪死者的一名男子與案有關。
該名男子叫陳偉明,又叫肥仔明,28歲,陳偉明在昌華街一間燒味店任職櫃檯負責斬燒味,每日下午一時上班。

上午十一時,觀塘區高級探目尹圖、探目黎東、探員周燊,到達陳偉明在元洲街一五三號新元洲大廈寓所調查
在單位內發現喝得醉醺醺的陳偉明。
「係我殺佢!呢個死八婆累人累物!」陳偉明向探員直認殺人。
陳偉明被帶返警署,探員在他酒醒之後,為他錄取口供。

陳偉明滿腔怨憤地說:「我同佢在1963年相識,係佢主動勾引我上床。」
「佢話佢老公係忠忠直直,終須乞食嗰類,做人又無情趣,所以佢先至同我好。」
「我最初以為佢真係鍾意我,間中送禮物俾佢。」
「不過,後來佢大肚,重話個啤啤係我的,要我定期俾家用佢。」
陳偉明說,最初他不相信死者的話,以為死者趁機勒索他。

小生命出世後,是個男的,樣子已和陳偉明有幾分相像,死者更主動要陳偉明滴血證親疏,結果證實那名嬰孩是他的骨肉。
陳偉明說:「自此之後,我就每月定期俾家用佢,我地重定期幽會,最初去公寓,後來佢話在家中可省回公寓租金,我就趁佢老公返工果陣,去佢屋企。」
「後來,佢又幫我生多個女,重話遲些和我結婚,佢藉口儲錢結婚,過去一年逼我不斷俾錢佢,要我問人借錢,前前後後要了我萬多元。」
「最近,我已被佢弄得周身債,佢知道我無錢後,就話要同我分手。」
「我知佢最近同一個姓張男人行埋,重響嗰個男人身上得到唔少錢,嗰個男人重話要娶佢添。」
「本來我都無乜所謂,反正這種女人都要唔過,我袛想要番一對仔女。」
「不過,佢話要我俾三千蚊佢,佢先至會俾對仔女我,重話如果我唔俾錢,就會好似虐待玲玲咁去虐待佢地。」
「佢虐待玲玲,我都睇唔過眼,我諗唔到做人老母,會咁樣去虐待自己親生骨肉,我知道佢講得出做得到,所以情願殺佢,都唔俾佢傷害我對仔女!」
陳偉明交代了他和死者的恩怨和殺人動機

警方為陳偉明錄取口供後,將他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1968年6月18日,年僅7歲的阿玲在北九龍判署出庭作供。
阿玲用手指着犯人檻內的陳偉明說:「我識得佢!佢成日來我屋企搵阿媽,嗰日佢用張椅打阿媽,將阿媽推落床
用刀將阿媽拮死!」

法醫出庭作證時指出,死者身上有二十二處傷痕,由於胸部被利器刺穿,傷及右肺,令到動脈破裂失血過多而死。

7月22日,這宗命案在高院審結。
當日開庭後不久,代表被告的律師韋文南,代表被告承認誤殺,控方檢察官哥利根不反對,得到法官貝理士接納,判被告入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