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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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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夫炸死妻子騙保險金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殘酷毀屍案》

日期:1989年10月23日
地點:屯門藍地福亨村
人物:陳世傑、麥惠娥
案情:陳世傑有婚外情,炸死妻子麥惠娥圖騙保險金。
備註:1993年10月12日,陪審團向法庭回報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大法官王見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

***************

夜闌人靜,一聲巨響夾雜火光,照亮了屯門藍地福亨村。
消防員接報到場,開動兩條滅火喉灌救,花了十分鐘才將火撲熄。
消防員在一部燒得如廢鐵的私家車內,發現一具燒焦屍體,轉交警方調查。

火警現場位於屯門藍地福亨村,一戶姓陳人家的園內,上址面積達數千呎,除建有一住宅單位外,還有一個豬棚及一間雞屋。
起火現場在已棄置的雞屋內,起火前,雞屋內泊了一部汽車,該部汽車不知何故發生爆炸,死者陳屍在車內。
案件稍後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

死者證實是麥惠娥,英文名叫歌利亞,40歲,事發前與丈夫陳世傑(40歲),在上址修理汽車,汽車突然爆炸,麥惠娥困在車內被燒死。
陳世傑對探員說:「事發前我與歌利亞修理完汽車,她坐在車頭司機位聽音樂,當我回屋內取飲品時,汽車發生爆炸,我被震到地上失去知覺,醒來時,歌利亞已被燒死。」

陳世傑對妻子之死似乎並不關心,事發至今,他沒要求到醫院看妻子的遺體。
探員認為,就算陳世傑知道妻子已死,按常理也應到醫院辦理手續,不應留在現場看警方調查。

此外,他們兩夫婦為何半夜三更修車?
死者為何要留在車上聽音樂?
這些疑問,令探員認為這宗不是意外,而是一宗有計劃的謀殺案。

探員稍後將陳世傑帶返警署調查,陳世傑被探員要求脫下身上所有衣物,交由鑑證科鑑證。
鑑證科人員在汽車爆炸現場,檢取一些燒焦的土壤,用膠袋袋走化驗。
鑑證科人員又在該部汽車內檢走一些零件,整個調查工作至下午三時才結朿,現場仍然封鎖。
翌日早上十時,負責調查此案的屯門重案組探員,科學鑑證科、政府化驗師,一行十數人,到汽車爆炸現場調查。

有關人員將汽車拖出來,將車反轉,詳細檢查車底是否被人安置爆炸品,中午時份,探員將少量證物帶走,收隊離開。
探員向在場採訪記者表示,警方認為這案有疑點,例如:死者是在車內被燒死,而不是被拋出車外,死者不懂維修汽車,為何會在深夜與丈夫一起修車呢?
另一疑點,爆炸十分猛烈,似乎是炸藥炸毀。
探員說,警方現循兇殺程序調查。

經多月調查,警方未有足夠證據拘捕兇手,陳世傑不久後離開香港,返回加拿大。
過了一段時間,警方收到加拿大一家保險公司查詢,要求香港警方提供該宗汽車爆炸案中,女死者麥惠娥的死亡資料。
保險公司指出,陳世傑及麥惠娥都有買人壽保險,兩人由加拿大回港前,分別購買二十萬及十萬加元旅遊意外保險,在海陸空交通工具內遇上意外都可得到賠償。

保險公司這項查詢,幫了香港警方一個大忙,警方一直難判定殺人動機,現在比較清楚了,亦解開兇手為何要在車內殺死死者的謎團。
警方與保除公司聯絡後,用「一家便宜兩家着」的辦法,保險公司設法說服陳世傑回港,警方在陳世傑回港時將他拘捕。

1992年7月13日,死因裁判庭首日聆訊麥惠娥死因。
屯門仁愛堂診所吳成華醫生作證時表示,事發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死者被送入診所時,全身燒傷,已無任何生命跡象,證實送院途中死亡。

法醫作供時表示,1989年10月24日,死者丈夫陳世傑認屍後,他負責剖驗死者,證實死者生前沒患任何疾病,身體健康,沒有飲酒,死因是全身嚴重燒傷。
「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但不肯定當時是否清醒。」
「有一點很明顯,死者在火警發生時仍有呼吸,因為她的肺部發現有火煙痕跡。」

「汽車內有混合纖維及膠料,這些物料燃燒時會產生山埃氣體,死者遺體內雖有山埃成份,但難以判定死者遭人毒殺。」
法醫指出,死者可能在汽車起火數分鐘後死亡。

法醫作供後,由負責調查這案的陳漢權督察作證。
「我接手調查這案時,死者丈夫陳世傑已回加拿大,我要求他回港在死因庭作證,他說要考慮一下才回覆。」

「本月9日,陳世傑打電話給我,說已訂了本月28日的機票回港,29日抵港後,可出庭作證。」
「航空公司證實陳世傑已訂機票,希望法官能將案押後,讓這名主要證人可出庭作證。」

主審法官白敬善將案暫時押後,另訂日期聆訊。
由7月13日至29日,還有好一段時間,負責調查此案的探員都很緊張,過去一年的計劃及部署,全等這一日來臨。
究竟,陳世傑會否在最後一刻改變主意呢?
唯一令探員比較安心的,是陳世傑在香港的情婦,將與案有關的剪報都寄給陳世傑。
1992年7月29日,晚上八時二十分,陳世傑由加拿大溫哥華回港。

重案組探員在機場迎接,正式將他拘捕。
陳世傑造夢也想不到,他會由一名證人變為階下囚。
現在,他唯一可以安慰自己的,是警方像三年前一樣,無足夠證據令他入獄。

1993年9月16日,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金案在高等法院開審。
被告陳世傑,43歲,加拿大華僑,被控於1989年10月23日,在屯門藍地福亨村,謀殺39歲妻子麥惠娟。
陳世傑否認控罪,說這是意外事件。
代表律政署作主控官的御用大律師陳述案情時說,被告與死者是夫妻,兩人結婚已有十年,感情一直不太好,死者家人曾多次目擊被告毆打死者,令死者身體受傷。

主控官說:「控方的證據,包括被告與妻子於1986年10月至11月間的錄音,被告曾與死者談過一些金錢及不忠的問題。」
「被告曾表示會用多種方法殺死妻子,再焚燒屍體,令調查人員無法找到證據。」
「被告由加拿大回港,在警誡作供時表示,錄音內容只是鬧着玩,沒有實際行動。」

「錄音帶內容顯示,被告與妻子的感情,在1986年已出現問題。」
「被告在1986年11月,在加拿大曾以刀傷害妻子,被加拿大警方控以傷人罪。」
「被告勸妻子不要出庭指證他,他的妻子聽從他的說話,沒出庭指證,被告控罪因而獲得撤銷。」
「1987年尾,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在被告舅父家中居住,即案發地點。」
「死者的姊姊說,有一次她往探妹妹,看見兩人吵架,被告揮拳打死者。」

「被告與死者返回加拿大後,死者兄長目擊被告在一次家庭聚會中打死者。」
「1989年3月,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再次住在案發現場,被告當着死者的姊姊面前與死者吵架,死者曾向姊姊說被告曾用哥羅芳迷暈她。」

主控官解釋,被告與死者都購有人壽保險,當中包括意外死亡賠償。
「被告與死者在加拿大有一名相熟律師,兩人於1989年曾要求該名律師為他們立遺囑。」

「死者在遺囑中言明,如果她突然死亡或死因有可疑,她名下物業及遺產,會捐贈內地一所科學研究中心,而且必須調查她的死因。」
「不久,被告私下要求律師更改死者遺囑,將死者的遺產繼承人改為被告兄長。」
「被告在該份已改寫的遺囑上簽名,不過,警方現時仍未找到那份遺囑。」

主控官說,被告在警誡作供時表示事件屬意外,案發時,死者正協助他維修漏油的汽車,汽車突然失火,才將她燒死。
主控官說:「一名政府化驗師,最初認為屬意外,但在去年獲得更多證據後,不否定事件可能由有經驗的汽車技師所為。」

1993年10月11日,控辯雙方結案陳辭。
辯方代表大律師包樂文表示,雖然控方指被告謀殺妻子,是因為夫妻不和,以及被告想得到死者的保險賠償,控方依靠的只是一些環境證供,缺乏獨立而有力證據,指證被告有意圖殺妻子。
「火警發生時,是被告首先呼叫求救,他也有盡力去救火搶救妻子。」
「我要求陪審團根據理智判斷,接納被告解釋,這只是一宗意外。」

1993年10月12日,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案在高院宣判。
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向法庭回報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大法官王見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

少年深知囚滋味 還我刑期-黎鴻偉、邱廣文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死囚生死實錄》

日期:2002年6月3日
地點:高等法院原訟庭
人物:黎鴻偉、邱廣文
案情:黎鴻偉及邱廣文都是少年犯,因被裁謀殺罪名入獄,但刑期一直未確定。
備註:黎鴻偉及邱廣文已在2004年出獄。

***************

少年不知愁滋味,還是夢裏不知身是客?
「我未成年」這塊擋箭牌,反過來可招致萬箭穿心。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原為保障犯下嚴重罪行的少年犯權益,1997年前將他們的刑期交由英女皇發落,香港回歸後,改由特區行政長官審批。

特區行政長官量刑時可能「出手太重」,這批少年犯刑期比成年犯人還長。
兩名「少年犯」黎鴻偉及邱廣文,為推翻行政長官所定最低刑期,申請司法覆核,結果揭發行政長官的裁決違返《基本法》……

2002年6月3日,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一宗司法覆核案件,兩名申請人犯案時年僅十六歲,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的少年犯,分別是邱廣文(現年31歲),和黎鴻偉(現年29歲)。
代表兩人的資深大律師向主審法官夏正民表示,判處罪犯刑罰屬於司法機關工作範疇,應由法院負責。
大律師提出理據時說:「現行制度將判刑轉交行政長官作最終決定,而且表明不可上訴,違反《基本法》所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更將應屬法院的權責交給特首,剝奪了所有犯人都可享有的上訴權,違反《人權法》的公平原則。」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在考慮是否讓犯人出獄時,不應受制於『最低刑期』,只要有足夠理據認為囚犯可以重返社會,就應該讓他們出獄。」

2002年9月9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就這宗司法覆核作出裁決。
他在判詞中指出,訂立最低刑期原來目的在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替受害人主持公道及收阻嚇作用。

夏正民說:「當特首就最低刑期作出決議時,必須就案件性質、囚犯的個人背景,及德行等方面作出考慮。」
「以上各點均是法官判刑時須加以考慮的因素,因此,由特首量刑,有違《基本法》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精神,裁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C的覆核程序,與《基本法》第八十條不協調。有關由特首量刑的機制裁定無效,即兩名申請人由特首所定的最低刑期亦告無效。」

黎鴻偉及邱廣文的司法覆核雖然勝訴,但他們還要由法官重新量刑,是禍是福還未分曉。
兩人所以成為謀殺犯,主要原因是「年少氣盛」,為了出一口氣,尋仇殺人鑄成大錯。

當時,他們以為自己還未成年,殺人也不用判死,沒想過自己可能要在監獄內終老。
當他們知道這一生可能要與社會隔絕時,才悔不當初,但一切已經太遲了。

邱廣文無心向學,被黑社會招納成為會員,他所屬的黑幫因為與另一個敵對黑幫「爭地盤」,於1987年糾眾「講數」,
邱廣文持刀與敵對黑幫廝殺,在元朗康樂路仁樂公園造成一死兩重傷。

邱廣文被捕後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由於他未成年,法官將刑期交由英女皇決定,邱廣文就成了一個未定刑期的囚犯。
香港回歸後,特首將他的最低服刑期定為十五年,即已於2004年3月完成最低刑期。
完成最低刑期,不表示邱廣文可以得到釋放,因為他還要通過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審查,由該會決定他何時可以出獄。

黎鴻偉因一時意氣而闖下彌天大禍,他於1989年與朋友在筲箕灣道一間夜店消夜時,與另一幫青年因「互覷」發生爭執,初則口角繼而動武,黎鴻偉一方不敵敗走。
黎鴻偉捱打後深深不忿,他回家取刀後折返找那幫人算帳,將其中一名男子張三古狂斬九刀致死,他其後在律師陪同下自首,同年被判謀殺罪名成立。
由於他犯案時未滿18歲,刑期要等英女皇發落,香港回歸後由特首量刑,定出最低刑期為二十年。

2004年10月26日,黎鴻偉及邱廣文的刑期判決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首次根據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為回歸前犯謀殺罪、等候英女王發落的少年犯,判以確定刑期。

原訟庭法官彭鍵基判決時表示:「新例容許法官給予犯人最低刑期,或直接判處確實刑期,如果判處最低刑期,意味犯人可能要面對終身監禁,較原本『等候發落』更重,違反《人權法》中,『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原則,所以本席決定判決被告確實刑期。」

法官補充說,犯人服滿最低刑期後,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有沒有權決定犯人能否獲釋,將引起爭拗,覆檢委員會並非司法人員,未必可行使司法權限決定刑期,最終可能仍要交由法庭決定。

高等法院法官彭鍵基考慮黎鴻偉的個案後,認為他在犯案時喝了酒受到酒精影響,而且爭端是由死者一方先挑起,他在事發後自行投案並承認誤殺。
法官說:「更重要的是黎鴻偉入獄後真誠懺悔,發奮圖強,在學業和操行上都有出色的表現。」

「本席認為,黎鴻偉對社會再無危害,十五年的囚禁對他已經足夠,因此判他確定刑期為二十三年。」
確定刑期為二十三年,扣除假期,黎鴻偉在2004年12月初就可以出獄。

當年因一時衝動而殺人的黎鴻偉,在獄中專心向學,獲英國註冊會計師公會取錄為學生,近年更以遙距方式修讀中大的心理學課程,又為初入獄的囚犯提供協助及輔導。
四、五年前,黎鴻偉與與探監的女義工在獄中訂婚,計劃出獄後結婚。

至於邱廣文,他的服刑時間已超過最低服刑期,獲得立刻釋放,重返社會。

「趙完鬆」殺情婦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桃色兇殺案》


日期:1989年11月5日
地點:大欖涌郊野公園
人物:馮基 (45歲)、麥蓮興 (36歲)
案情:麥蓮興與馮基有肉體關係後,逼他離婚被殺。
備註:1990年8月10日,三男四女陪審團經過五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按察司考慮到各方面求情因素,被告是良好丈夫及父親,輕判入獄七年

***************


大欖涌郊野公園,一雙男女沿小徑向深山走去。
「那件事你考慮楚了沒有。」女的問男的。
「我還未找到機會對她說。」男的說。
女的不滿地說:「還要找甚麼機會!你直截了當跟她說不就成了嗎?」
男的說:「就算她肯,也不是在短期內可以辦到手續的,況且兩名孩子也是一個問題。」
「喂!你唔係想『趙完鬆』(玩弄過後拋棄)嘛,你諗吓你響泰國同我講過乜嘢。」女的語氣突然變得粗魯,令男的不由一驚

在泰國,一雙男女在酒店房間內相擁,男的把女的推倒床上,打算有所行動。
女的說:「喂。我們到此為此了。」
男的說:「到此為止?為甚麼?」
「不要忘記,我是有老公的,你是有老婆的。」
「可是,你為何又會單獨與我來泰國
你不是喜歡我嗎?」
「我如果不喜歡你,就不會和你來泰國啦!」
「既然如此,為何……」男的有點摸不着頭腦。
「你好衰,」女的欲言又止:「我畀你都得,除非你答應同你老婆離婚啦!」
「同老婆離話都無咁易。」男的明顯地在信口開河:「不過,係咪你嫁畀我先?」
這雙男女有一句沒有一句地說着……

香港啟德機場。
由泰國返港的飛機在跑道滑行,然後停下,一雙男女並肩走出機場禁區。
女的說:「我現在已是你的,你要遵守諾言,否則……」
「我用人格保證,你大可放心。」男的答得十分爽快。
自從由泰國返港後,這雙男女就經常在時租別墅幽會,每次,女的都問男方辦妥離婚手續沒有?
男的一味拖延,叫女的耐心等候。

1989年11月13日,一具赤裸女腐屍被人在大欖涌郊野公園的草叢中發現。
那具女屍被發現時,全身赤裸,頸部綁着一件女裝上衣,口內則塞有一個胸圍。

警方根據現場跡象判斷,死者可能被姦殺。
法醫檢驗屍體時,發現死者頸部有瘀痕,相信遭人握殺,死者伏屍附近,未發現任何足以證明死者身分物件。
屍體送到殮房,由於屍體已經腐爛,無法套取到指模。

為查出死者身份,警方翻查失蹤人口紀錄,挑選可能個案,逐一通知失蹤者家人到殮房認屍。

一名男子憑屍體右腳胎痣及牙模,認出死者是他的妻子。
死者相信是36歲女子麥蓮興,她於11月5日與家人喝完早茶後失蹤,她的家人在翌日報警。

證實死者身份後,案件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驗屍報告顯示,死者無被姦污跡象。

重案組探員相信兇手可能與死者認識,殺人後故意布成姦殺假局,誤導警方偵查方向,於是向死者親友展開偵查。
調查發現,死者在沙田馬場工作時,與一名護衛員十分要好。

一名馬會兼職職員說:「他們經常在馬會內的暗處打情罵俏,有一次,我看見他們先後從雜物房走出來,衣衫不整。」
探員問:「那名護衛員叫甚麼名字?」
「他叫馮基。」職員答。

馮基知道探員來找他,協助調查麥蓮與被殺案時,神情有點緊張。
他對探員表示,與死者相熟,但不知她因何遇害。
問話後,探員叫馮基先離去,但要隨傳隨到。

經廣泛調查後,探員發現死者數月前曾到泰國旅遊,五日後返港。
探員又在死者的護照內,找到一張寫有本港一間旅行社名稱及電話的字條。
旅行社表示,死者與一名男子以夫婦名義參加旅行團,在泰國期間,兩人被安排共住一個房間。

其後,探員搜集到更多證據。
11月22日凌晨,正式將馮基拘捕。

「馮基,你為何要殺死麥蓮興?」探員警誡馮基後,單刀直入地問。
「我沒有殺她?」馮基否認。
「你有沒有見過這隻戒指及手表?」探員將一隻戒指及一隻手表給馮基過目。
馮基看到那兩樣東西時,面色一變,但仍說:「我沒有見過這些東西。」
探員說:「這張金行購物單據是在你家中搜到的,上面寫着購買一隻金戒指及一隻金手表,這些東西都是你買的吧!」
「不是。」馮基仍然否認。
探員問:「戒指及手表背面,刻有FK兩個英文字母,FK是你的姓名縮寫,是不是?」
「我姓名的縮寫FK,不過那些東西不是我的。」馮基說。
「最近你有沒有去過泰國?」探員改問另一個問題。
「沒有。」馮基答。
「這本CI是你的?」探員將一本CI遞給馮基看。
「是。」馮基說。
探員說:「CI內有你去泰國的紀錄,為何你說沒有去過泰國。」
「是。因為我太緊張,才忘記了這件事。」馮基用手抹去臉上的汗水說。
「你是與誰一起去泰國的?」探員問。
「我自己一個人去的。」馮基說。
探員說:「旅行社的資料顯示,你是死者一起去的,馮基,你不要再浪費時間了,還是招認吧!」

馮基眼見證據確鑿,於是承認殺人。

當日早上,探員安排馮基返回現場重演案情,他一進入郊野公園後即開始痛哭,表示很痛苦及很後悔,並說並無意殺害死者。
警方稍後將馮基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1990年8月9日,案件在最高法院開審。
被告馮基,45歲,已婚,有兩名子女,被控謀殺女子麥蓮興,36歲,已婚,有四子女。
控方指出,被告與死者因為同在沙田馬場工作而認識,其後進展成密友,有超友誼關係。

偵緝警長陳灼在庭上作供時表示,他在11月22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為被告錄取警誡口供。
「被告承認與死者只有兄妹之情,沒有其他,後來,兩人到泰國旅遊,期間同房居住,終發生關係。」
「被告在口供內,承認是因為死者逼他拋棄妻子,才將死者握斃。」
「死者在泰國與被告發生超友誼關係,要求被告與妻子離婚,否則會將兩人的關係,告訴被告家人聽。」
「1989年11月5日下午,兩人乘車到大欖涌郊野公園,在公園內為此事發生爭執。」
「爭吵一段時間後,死者動手打被告,被告將死者推倒地上。」
「當時,死者大聲對被告說,如果不殺了她,她一定會『爆大鑊』。」
「被告聽了死者的說話後,認為殺她比讓她『爆大鑊』為佳,用雙手把她扼死。」
「被告見死者沒有呼吸,將她拖入草叢內,為恐死者仍有生存機會帶來麻煩,被告除去死者的上衣,勒着死者的頸部,又除下她的胸圍,塞進死者口內。」
「之後,被告脫下死者的襪子、鞋及將身上的飾物取走,被告在離開郊野公園後,將死者的背囊拋棄在垃圾桶。」

偵緝警長陳灼作供完畢後,控方在庭上播放案件重演錄影帶。

1990年8月10日,控方陳詞完畢,被告沒上證人台自辯。

三男四女陪審團經過五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按察司杜輝在判案時指出,陪審團的裁決,相信是接納被告是受到挑釁,令被告一時失去控制而錯手殺人。

「今次悲劇是因兩人搞婚外情導致,雙方面的家庭均受到很大影響,被告亦會背着此痛苦生活下去。」
按察司又說,雖然被告受到很大痛苦,但社會對暴力引致死亡的事件不能輕視,在判刑方面必須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

按察司考慮到各方面求情因素,被告是良好丈夫及父親,輕判入獄七年。

福建阿三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倫常慘案》

日期:1989年8月23日
地點:將軍澳翠林邨秀林樓
人物:冷美華
案情:冷美華是福建人,鄉俗迷信做第三任妻子很不祥,為令丈夫重視她,揚言與5歲繼女一齊跳樓,豈料出了意外,弄假成真。
備註:按察司判案時表示,被告的婚姻已因今次事件破裂,服刑後要遣回內地,重犯機會甚微,判被告入獄三年。

***************

福建人一向認為自己是大海的兒女,一有機會,就往海外跑,乘風破浪,到達世界各地。
福建有馬尾船廠,也有集美學村。
香港新移民中,福建人佔相當大比例,他們在北角集居,令到北角有「小福建」之稱。
福建的福州及鼓浪嶼,雖然已現代化,但一些城鄉如晉江,人民仍生活艱苦。
追求美好生活不是罪過,問題是如何去追?
  
冷美華追求美好生活的手法,是開一個「南風窗」,她眼見同鄉姐妺,嫁到香港後就富起來。
那些姐妺回鄉起新屋,置田產,生活由赤貧變成富裕,對家徒四壁的同鄉而言,十分誘惑。
婚姻除愛與性之外,原來還有其他附帶利益。
  
當媒人上門說親時,冷美華興奮得全身發抖。
「我已經30歲了,年紀會不會太大?」女人三十爛茶渣,難怪她有這種恐懼。
「蔡先生是老實人,喜歡成熟的女人。」媒人婆鼓其如簧之舌說:「人說媒人多大話,但我是最老實的一個,蔡先生的妻子在車禍喪生,現在想再娶,他是個挺好的人。」
  
「蔡先生年紀雖然大了一點,他有三名女兒,年齡由5歲到17歲。」
媒人婆的坦白,出乎冷美華意料之外。
「我有一個8歲大兒子,不知他會否介意?如果他不喜歡,你替我隱瞞一下吧。」
「唏,我實話實說,蔡先生就是喜歡你有兒子呀!他三個都是女,想有個兒子繼後香燈。」
  
這似乎是天造地設的一對,但冷美華仍有擔心。
「媒婆,大家都住在同一條鄉,我們的鄉例俗忌,你總清楚吧!」
「我當然清楚,嫁娶方法會依足鄉例。」
  
「我不是說這些,而是要弄清楚一件事,我是否他的第三任妻子?按我們的俗例,做第三任妻子是會家散人亡的。」
冷美華的同鄉阿娥,是活生生例子,一想起就毛骨聳然。
阿娥因犯了這條禁例,嫁了一名港客做第三任妻子。
結婚當日,兩人返回新居時,恐怖的事就發生了。
阿娥半夜用刀把丈夫斬死,將屍體拖出村口。
  
翌日,村民發現阿娥蹲在屍體旁邊,吃着屍體的內臟。
恐怖情景,令不少目擊者當場暈倒,冷美華是其中之一,所以印象深刻。
阿娥結果被關進精神病院,冷美華舊事重提,亦出了一身冷汗。
  
媒人婆雖沒有親眼見到,但也聽聞這件事,冷美華提起這個禁忌,令媒人婆十分為難。
蔡先生已結過兩次婚,第一任妻子死於車禍,第二任妻子死於癌病,今次回鄉,是找第三任妻子。
可是,一千元媒人利是難以抗拒,媒人婆很快就打定主意,只要叫蔡先生留意這個禁忌,就可瞞過去。
「阿華,你太過慮了,蔡先生今次是續絃,不是找第三任老婆。」媒人婆的說話,令冷美華放下心頭大石。
  
1988年,冷美華與蔡先生在鄉間結婚,兩人各得所需,蔡先生娶了一名妻子,冷美華除多了一名丈夫外,還有物質享受,令她遺憾的,是還沒有生育權利。
婚後,冷美華曾經懷孕,但因內地的「一孩政策」,她要將胎兒打掉。
  
冷美華催促丈夫早日申請她到香港,可是,申請的人太多,配額太少,一直都沒有下文。
冷美華也有向有關部單位「走後門」,不過,「走後門」的人也不少,她仍要等。
蔡先生每次由香港回鄉,冷美華都纏着他,要他想辦法。
其實,蔡先生比妻子還心急,冷美華若可到香港,他就不用分心照顧三名女兒。
況且,經常往返香港與福建,時間及金錢花了不少,也影響工作。
  
蔡先生採取折衷方法,他為冷美華申請「雙程通行證」,這個證在1989年6月批出。
6月4日,冷美華在丈夫陪同下到達香港,入住將軍澳翠林邨秀林樓。冷美華知道血洗天安門事件後,十分激動,多次隨香港人上街遊行。
  
稍後,有消息指中共會對付上街遊行的人,這個消息令冷美華十分不安。
中共的手段,冷美華十分清楚,她向丈夫提出要求,「雙程通行證」期滿後,不會返回內地。
  
「我可以申請政治庇護,說不定有外國收留,那時就不用怕了。」
冷美華的想法十分天真,希望愈大,失望愈大,她因此曾三度企圖自殺。
冷美華終日生活在恐懼中,愈來愈擔心「雙證通行證」到期,她打算期滿後在香港做」黑市居民」。
蔡先生認為做「黑市居民」非長久之計,若被警方發現,還會惹上官非。
  
1989年8月23日,冷美華在家閒極無聊,翻閱相簿時,發現蔡先生原來結過兩次婚。
「難怪……難怪有這麼多不幸的事發生在我身上!」
冷美華想起阿娥的慘劇,她痛恨丈夫欺騙她,打電話給蔡先生。
兩人在電話中爭吵,蔡先生認為她無理取鬧,打算收線。
  
「姓蔡的,我要你立即回來,否則我抱着你五歲大的女兒跳樓……」
冷美華近日精神有異,蔡先生不敢不信,他對冷美華說會立即回家。
收線後,蔡先生打電話報警以防萬一。
警方及消除員較蔡先生更快到達現場,冷美華抱着名女童危坐窗邊,單位立即部署拯救行動。
可是,在消防員張開救生網前,冷美華已將女童拋下街中。
各人眼巴巴看着女童被拋下慘死,蔡先生趕到時,慘劇已經發生了。
  
消防員由蔡先生帶領,進入事發單位,危坐窗邊的冷美華被消防員拉回屋內,交由警方帶走。
冷美華接受警方盤問時說:「我抱住細女在窗邊等丈夫歸來,細女突然推開我,掉在街中。」
為冷美華錄口供的探員,察覺她的精神可能有問題,將她交由精神科醫生檢查。
替冷美華檢驗的四名精神科醫生,證實她在事發前四星期已患上精神抑鬱,案發時精神失常,現時情緒已穩定,不用接受治療。
  
警方將冷美華落案,控以謀殺罪名,她在庭上承認誤殺。
代表冷美華的律師指出:「被告是福建人,鄉俗迷信做第三任妻子很不祥,被告對此深信不疑。」
「被告來港後,與丈夫關係並不和諧,她曾三度企圖自殺,但仍得不到關注。」
「為令丈夫重視她,被告才揚言與五歲繼女一齊跳樓,豈料出了意外,弄假成真。」
  
按察司判案時表示,被告的婚姻已因今次事件破裂,服刑後要遣回內地,重犯機會甚微,判被告入獄三年。

空姐溶屍案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奇情重案》

日期:1989年5月6日
地點:沙田作壆坑村33號三樓
人物:黃芷君 (子君,28歲)、黃大衛 (33歲)、姬蒂
案情:空姐子君遭殺害溶屍,大衛及姬蒂被控,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兩人上訴,姬蒂獨攬所有罪名。
備註:1993年3月30日,陪審團裁定大衛無罪釋放,女被告姬蒂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姬蒂誤殺罪名入獄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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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12日,警方接到投訴,懷疑作壆坑村三十三號有人製毒,張警官召集探員突擊搜查該個目標單位。
二樓單位當時只有大衛及姬蒂兩人,探員入屋後,嗅到一陣酸臭味由三樓傳出來,上三樓調查,發現酸臭味由浴室傳出來。

探員進入浴室後,看見在浴缸內放置一個大鐵箱,鐵箱頂部有蓋,這個蓋上有一個排氣孔,一絲絲帶酸臭味道的氣體,從排氣孔散發出來。
酸臭味十分濃烈,探員感到呼吸不暢,暫時退出,向大衛及姬蒂查問。
  
「鐵箱內的是甚麼東西?」探員問。
大衛及姬蒂都一言不發,呆呆站着。
探員也不浪費時間,點了一根香煙,深深吸了幾口,驅去酸臭氣味,合數人之力,將鐵箱的蓋拉起。
映入探員眼簾的,是一具浸在腐蝕性液體內的女屍,女屍下半身已經溶解,上半身已腐蝕得如喪屍一般,說有多恐怖就多恐怖!
  
大批警員聞訊趕到現場調查,案件稍後交由沙田重案組第二隊接手處理。
探員在屋內撿獲少量可卡因,在案發現場渠邊撿到一些類似碎肉物體,在單位內撿走一批照片及證物。
政府化驗師應警方邀請,到溶屍案現場三樓浴室協助調查,化驗師檢查一個放在浴缸內,已揭開上蓋的鐵箱,鐵箱內有一些蝦醬色液體,一具嚴重腐蝕女屍,浸在這些液體內。
  
從屍體情況及液體氣味推斷,化驗師懷疑有人用化學藥品,企圖毀屍滅跡,在浴室內找到一些曾盛載鏹水的玻璃樽,一些哥士的梳打空罐,一些已噴光的空氣清新劑空瓶子。
警方蒐證科探員,在單位內一個工具箱及一支空氣清新劑上,套取到姬蒂的指模,但未發現大衛的指模。
大衛及姬蒂被警方拘捕,兩人一直保持緘默,對警方查詢一概不答。
為方便調查,警方先把兩人落案,控以藏有毒品可供非法販賣用途。
  
1989年5月13日,法醫黃醫生在殮房檢驗屍體。
法醫錄下驗屍報告:「屍體送到殮房時,仍黏滿一些溶解的塑膠質,那些膠質與屍體皮肉及骨骼黏在一起,令到屍體難以解剖研判死因。」
  
「屍體的顱骨左面,耳朵附近,有一個十三毫米乘五毫米傷口,其中有三件碎骨陷入顱骨之內,假如這個傷口在死者生前造成,可以致命。」
  
「整具屍體已高度液體化,難以判定死因,屍體被人用腐蝕液體處理過,難以判定死亡時間,相信死者是在案件揭發前一至兩星期遇害。」
  
「傷口太大,相信並非由重擊造成,要在頭骨造成這種『洞穿式』傷口,必須用鑿的方法,即用鎚去敲擊頭骨。另一方法,是死者從十米以上高度掉下,頭骨撞到尖銳物件,才可造成這種傷口。」
  
1989年5月15日,兩人在沙田裁判署提堂,但仍守口如瓶。
被捕兩人不合作,更拒絕露死者身份,探員假定死者是一名失蹤少女,要求失蹤人口調查科協助調查。

探員其後發現,在5月6日失蹤的國泰航空公司空姐,曾與被捕男子大衛合照。
該名空姐叫子君,在香港仔居住,由於離機場太遠,往返不便,在九龍城租一個房間獨住。
  
5月5日,同屋一女子喝了咖啡,無法入睡,凌晨五時左右,聽到死者房間有電話響起,不久即見死者離開該單位,之後,一直沒有回來。
警方根據死者的牙齒記錄,證實這宗溶屍案的死者就是子君。
1990年7月27日,涉嫌謀殺國泰航空公司空姐子君的兩名男女,大衛及姬蒂,被警方起訴,解往高院提訊,兩名被告都否認控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兩項罪名:
(一)1989年5月6日,在沙田作壆坑村三十三號樓上,謀殺女子子君。
(二)1989年5月12日,阻止合法殮葬死者。
  
檢察官陳述案情時表示,兩名被告都有吸食可卡因癖好,本案涉及一宗三角戀愛與謀財害命。
檢察官說:「女死者子君是國泰航空公司高級空姐,大衛是她的男朋友,大衛其後結識姬蒂,造成一宗三角戀愛。」
  
「子君為令大衛擺脫姬蒂,曾借五萬元給他作為交換條件。」
「1989年5月6日,上午六時,鄰居聽聞兩名女子在案發單位爭吵,不久聽聞一名男子叫他們閉嘴,之後,爭吵聲就沈寂下來。」
「5月12日,警方接到投訴,懷疑有人在案發單位製毒,前往調查時揭發這宗兇案。」
檢察官說:「屍體不斷被一些腐蝕性化學藥物侵蝕未能證實死因,不過,死者頭骨有一處十五公分長裂痕,假如是在生前造成的話,足以致命。」
  
「警方查出在5月6日至10日期間,子君兩張信用卡被一名女子到多間金舖冒簽,購買多件金飾,總值四萬多元。」

「筆跡鑑證專家梁時中,發現5月7日及8日兩天,有人到金舖購金飾時所簽的單據,與死者並不相同,相信有人冒簽死者的信用卡。」
  
「死者原定於5月6日,即遇害當晚隨航機出發往外地,在報到前兩小時,有人自稱死者,向公司申報四日病假。」
  
「5月8日,有人曾致電一間花店,自稱是子君,用信用卡購買半打粉紅鮮花,送給妹妹作生日禮物。」
檢察官指出:「兩名被告拘留時,分別向警方作兩份供詞,大衛指他與本案無關,女死者有案發單位鎖匙,可自由出入。」
  
「姬蒂聲稱在案發當日上午,與大衛及死者於上址玩啤牌,其後,大衛與死者入房吸食可卡因,她則在廳看電視。」
  
「不久,她入房找大衛,發覺死者躺在床上,毫無知覺,姬蒂表示,她當時叫大衛報警及召救護車,但大衛拒絕。」
  
「姬蒂說,大衛警告她,如果她報警或召救護車的話,就會把她殺死。」
  
1990年8月14日,經過歷時十五日審訊,控方檢察官作結案陳詞。
  
檢察官指出,死者於1988年12月,從英國寄了一封分手信給大衛。
「死者在信中指大衛欺騙了她,她全心全意以誠待他,但他卻玩弄感情,『一腳踏兩點』,對愛情不專一。」
「死者說,很遺憾沒有為大衛帶來快樂,但自問從來沒有想過要傷害大衛,但大衛卻在感情方面,令她受盡折磨。」
  
「死者在信末說,希望分手之後,不會令兩人成為仇人,又表示不會追大衛還債,死者寄出這封信五個月後被殺,大衛欠她的五萬元,一直沒有歸還。」
  
「警方未能尋到兇器,亦沒法找到死者所穿衣物,由於兩名被告企圖毀死滅跡,又無法說明屍體來源,有理由相信,兩人是殺害死者的兇手。」
  
「兩人的殺人動機,最大可能是因為錢,雖然死者在信上表示不會追大衛還債,但這可能是因為死者對大衛仍餘情未了。」
「經過多月觀察後,死者可能發覺大衛不會放棄姬蒂
打算與大衛斷絕關係,取回五萬元。」
「案發前一日,警方毒品調查科到大衛寓所緝毒,雖然未發現任何毒品,但相信有人將毒品用水沖走這些毒品,能價值數萬元。」
「大衛雖然極力佯裝是富有花花公子,其實他只是一空心老倌,案發時,他沒有正當收入,但每日要花費一千三百元吸食可卡因。」
  
「他的名車是租回來的,欠下車行近六萬元租金,唯一可在金錢上幫助他的,只有死者。」
「大衛了解女性心理,他知道只要對死者說,他打算離開姬蒂,重投她的懷抱的話,死者一定會在金錢上幫助他。」
「1989年5月6日凌晨五時,大衛打電話給死者,叫她到作壆坑村他的家中,解決三角戀愛問題,死者趕到作壆坑村,結果人殺害。」
「兩名被告為隱瞞死訊,冒充死者致電死者服務的航空公司,為她請四日病假,又用死者名義,訂了半打鮮花,託花店於5月8日送給死者妹妹,令他人以為死者仍然生存。」
「除此之外,兩人用死者信用卡購金飾變賣,假冒死者簽名,將她的存款提清,之後,兩人打算毀屍減跡,用腐蝕性液體將屍體溶化。」
  
檢察官稱:「女被告曾作了一份警誡口供,她否認殺害死者,指是男被告殺人,她遭男被告恐嚇,才協助他處理屍體,以及替他買鏹水、哥士的梳打、空氣清新劑。」
  
「雖然我們沒有直接證供,指控兩名被告如何謀殺死者,但根據環境證供,可推斷兩被告是殺人兇手。」
檢察官陳詞完畢,兩名被告及代表律師都沒有上證人台申辯,自始至終保持緘默,兩名被告在整個聆訊過程中,表現得輕鬆及有自信。
  
四男三女陪審團經退庭適議三個多小時後,復出報告,一致裁定兩名被告,謀殺及妨礙死者合法埋葬罪名成立。
按察司依例判處兩被告死刑,妨礙合法下葬罪名,押至翌晨宣判。
兩名被告聞判後並無太大反應,亦沒有呼冤。
1990年8月15日,法官宣判兩名被告妨礙合法下葬罪名刑期前,感化官向法庭提交兩被告的背景資料。
  
男被告,大衛,33歲。
大衛於1970年由香港往加拿大讀書,當年他十三歲稍後移民到美國,父母則仍在香港,他曾在美國任職推銷員,曾結婚但於兩年後離婚。
1980年,大衛因在港在母親患癌症由美國返港,他的母親是太平地氈廠資深設計師,未幾,大衛的母親死於癌症。
  
母親死後,大衛再返美國,直至1987年10月,大衛營商的父親在港逝世,他由美國返港打點一切。
稍後,大衛繼承父母一筆四十萬元遺產,之後一直在港逗留,他沒有正當職業,以賭馬維生。
  
女被告,姬蒂,27歲。
姬蒂中學畢業後,曾當了一段時間售貨員,之後曾在多間公司任職文員,其後因健康問題沒有工作。
姬蒂的父親是一名退休警員,現時任職看更,姬蒂的妹妹是一名女警。
1987年,姬蒂與一名技師結婚。
1988年12月與丈夫鬧翻,1989年初協議分居。
姬蒂於1989年4月,因涉嫌盜竊被警方拘捕。
  
法官聆聽兩人身世後,指兩人是屠夫,冷血及沒有人性,隨即宣判兩人妨礙死者合法下葬罪名各判入獄五年。

法官作出宣判時,一直保持緘默的大衛,用英語說:「I did not do it Sir。」(法官大人,我沒有做過這些事。)
  
大衛及姬蒂被判死刑後提出上訴,力稱沒有殺人,上訴期間,女被告推翻以往證供,獨攬所有罪名。
  
1993年3月2日,高院重審此案。
兩名被告否認謀殺罪名,法庭選出六男一女陪審團協同審訊。
檢察官陳述案情時指出,兩被告與死者陷入三角戀愛關係,死者遇害,可能是因為有人想擺脫此三角關係及乘機謀財,掠奪死者積蓄,以維持吸食可卡因的支出。
檢察官又稱,兩被告均有吸食可卡因習慣,為維持這種嗜好,花費極大,兩被告落網時,銀行存款已所餘無幾。
  
1993年3月29日,陪審團於下午一時退庭商議,直至晚上仍未能作出裁決,需在陪審團休息室度宿一宵,翌日再行商議。
陪審團難於裁決的原因,在於姬蒂在上訴聆訊時,推翻以前指大衛害死者的口供,改為在與死者爭執時,死者用鐵鎚襲擊她,她錯手將死者殺死。
  
翌日早上,陪審團復出法庭聽審,由於仍未能作出決定,陪審團向法官尋求關於誤殺的法律問題指引。

此時,在旁聽席的莎莉突然衝出,跪在地上哭着說:「我老公無殺人,係佢(姬蒂)妒忌,我係基督徒,我不會講大話,如果講大話我就橫屍街頭,老公無罪嘅!」
雖然莎莉是用廣東話說出這番話,但在場的陪審團,有五個是中國人,他們清楚聽到莎莉的說話。
法官及控辯雙方律師,都是外籍人士,以為莎莉只是普通求情,而非用宗教名義發誓,法官只下令將莎莉驅逐到法庭之外。
  
下午二時四十五分,陪審團裁定大衛無罪。
大衛聞判後面色蒼白,顯露難以置信表情,當主審大法官宣布釋放他時,他緊抓一本紅色聖經,帶着神經緊張的微笑離開被告席。
陪審團裁定女被告姬蒂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在宣判前指出,姬蒂推翻以前證供,是令到大衛可以脫罪的主要原因。
法官又稱,姬蒂受大衛影響及利用而吸食可卡因,案發時,姬蒂是受到死者挑釁,在盛怒下殺死死者,構成誤殺罪名。
法官判姬蒂誤殺罪名入獄七年。
大衛與姬蒂因妨礙死者合法下葬罪名,被判監五年的刑期,扣除假期後已經屆滿,大衛可獲當庭省釋。
姬蒂服刑數個月,於1994年出獄。
大衛獲釋後,與女友莎莉在法庭外擁抱接吻,對在場的記者說:「只有我自己知道發生了甚麼事,其他人不明白,他們不知道事發經過。」
  
大衛說,他不認為姬蒂為他承擔罪責,他根本沒有殺人,姬蒂今次只是說出事實真相。
他認為姬蒂入獄是罪有應得的,他說:「我自始終都說我沒有殺人,警方僅憑姬蒂一面之詞就把我拘控!」
  
大衛說對子君的死感到十分難過,但他不認為自己應負上責任,他說:「愛情中有很多誤會,人們往往一廂情願以為彼此相愛,其實事情並非這樣。」
談到為他哭求陪審團的現任妻子莎莉,大衛說:「上帝令我決定與她結婚,我們真誠相愛,我會一生一世與她一起。我已經從上主那兒找到真正的信仰,我會堅持下去,我認為這是神對我的恩典。」
「我只是一個平凡人,我對真摯的感情較諸肉體關係更感興趣,我不會因為性關係而愛上一名女子,莎莉就是佳例子,我們沒有性關係,但卻深深相愛。」
  
「我相信莎莉是我這一生中,最後的一個女人。」
大衛與莎莉於1998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