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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虐殺女公關 Hello Kitty藏人頭 (下)

(視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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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遭虐殺的樊敏儀,寶安人士,生性文靜。6歲時父親因欠債離家,自此全無音訊。
其母親改嫁,遺下她與姑母同住,她年少時曾因犯事入住馬頭圍女童院。
樊敏儀其後努力讀書,讀至中七畢業。在當售貨員時誤交損友,染上毒癮,自此不能自拔。

樊敏儀一度在油麻地及旺角一帶當娼,其間認識當「馬伕」(時鐘別墅職員)的陳文樂。
陳文樂除當「馬伕」,也做「放數」,亦是毒品拆家,樊敏儀因而染上吸食「冰」毒惡習。

樊敏儀在19歲時認識吳志遠,在旺角同居,1998年誕下兒子後,搬到吳志遠母親位於葵涌麗瑤邨富瑤樓的單位居住。

在調查初期,警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死者是樊敏儀,但因被告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等控罪,加上污點證人阿芳的口供,於是落案控告三人謀殺罪名。

2000年10月9日,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三名被告陳文樂(案發時33歲)、梁勝祖(26歲)及梁偉倫(19歲)被控以謀殺罪、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共三項罪名。
三人各自承認禁錮或阻止屍體合法殮葬,但全部否認謀殺罪,在自辯時互相推卸責任,梁勝祖及梁偉倫指陳文樂為黑社會和勝和成員,聲稱一切都受他指使。

控方講述案情,當梁勝祖供述如何從椅子上跳下,以膝蓋壓在受害人身上時,在犯人檻的陳文樂竟發出嘻笑聲。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是非法處理屍體,沒有殺人之際,庭上的燈突然開始閃爍,庭內所有人都非常錯愕。
梁勝祖在上庭後押返羈留所,他曾對獄警說:「我看到鬼。在法庭上看到的女性,都是樊敏儀的容貌。」

審訊進入第三日,案中年僅15歲的劉姓特赦女證人(阿芳),在庭上大爆三名被告殘酷虐待死者。
阿芳說,她與男友梁偉倫及梁勝祖,將燒熔的塑料吸管滴落死者腳部時,一邊以打火機燒她的腳,一邊以木棍摩擦其傷口。
阿芳說,死者一開始覺得痛苦,但後來愈滴愈開心,還一路被滴一路笑。

阿芳對男友梁偉倫說:「從來未見過有人這樣,又飲生油又被人燒腳!」
死者腳部兩邊位置燒至皮全掉了,小腿前部亦布滿水泡,雙腳均含膿結焦,腳趾黏在一起。

死者不停撕去腳上的焦,阿芳與三名被告爲阻止死者,以電線將其雙手捆綁吊起。
陳文樂因死者「撕焦」,以水喉鐵虐打她,除打死者身體外,更敲打手指。
阿芳說:「樂仔(陳文樂)叫死者攤開十隻手指放落地下,跟住就打她的手指,還不止打一次。」

阿芳說,她亦曾兩次無緣無故以水喉鐵打死者手臂。
控方律師問她「阿祖」及「飛仔」有否以水喉鐵虐打死者時,阿芳說:「有打,不止一次,不記得幾多次,因爲整天都會打,差不多日日都有打。除頭外,周圍都有打,用勁打,不止打一下,但不超過二十下!」

阿芳說,死者被他們「剝光豬」、「踢心口」等長期虐待後終於死去。
阿芳說,發現死者時,見她躺在房内,雙手及雙腳均被牛皮膠紙纏住。
「飛仔」在死者死去時,曾向阿芳表示不開心,不知是不是他累死的,後來向阿芳聲稱:「斬開一塊塊沖下廁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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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樊敏儀的遺體受到嚴重摧殘,唯一找到的頭顱又無致命傷痕,法醫無法查出致命死因。
三名被告都曾向死者施虐,但無法證明何人作出致命一擊,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案中污點證人成為陪審團裁決關鍵。

2000年11月,辯方三位大律師表示,出任控方特赦證人的女童證供薄弱,沒有親眼見到樊敏儀臨死前情形,可能並非三名被告親手殺害樊敏儀等等。

法官阮雲道表示,特赦證人必須說真話,其證供可信程度不應因為她年紀小而打折扣。
阮雲道引導陪審團裁決時指出,控方證人均力指首被告陳文樂是「大耳窿」(高利貸放款),參與販毒,但不管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在今次碎屍案中,陪審團只應集中判斷三名被告陳文樂、梁勝祖和梁偉倫,有沒有毆打虐待和肢解樊敏儀。

2000年12月6日,陪審團以六比一大多數,裁定三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阮雲道判處三人終身監禁,三名被告最少服刑二十年才可申請複核減刑。
法官表示,會將今次的審判紀錄送交行政長官董建華。

梁偉倫的律師指被告犯案時只有19歲,自幼在一個破碎家庭成長,以第一被告陳文樂作為父親模仿對象,服從其指示,但都不為阮雲道接受。

阮雲道在宣判時引述心理專家的心理測試評估,陳文樂有心理變態傾向,對死者沒有同情心,在供詞中盡力減低對案件的責任,只表示對聆訊關注,但完全沒有顯示其對受害人表示內疚。
心理報告認為陳文樂的性格、心理病變以及服用藥物是導致此案的主因,雖然被告將來不一定有暴力傾向,但對社會大眾仍然構成一定危險。

第二被告梁勝祖的兇殘表現最嚴重、最暴力,對社會危害性最大。
心理專家的心理評估顯示,梁勝祖有反社會個性表現,有心理病變的徵狀,不注重規則,喜歡破壞、敵對,容易表達憤怒,其價值觀充滿犯罪思想,其再犯類似暴行的可能性很高。

梁偉倫有心理病變傾向,心狠手辣,不負責任,毫無悔意,間歇性火爆,傾向表現極度憤怒,不能以溫和方法表達情緒,對死者缺乏同理心,不認為各種虐待會對死者造成傷害。
心理評估報告指被告犯案時只有19歲,對將來會否重複犯案有所保留,就算以心理學方式協助被告處理情緒,其有效性亦要視乎被告的決心和動機。

阮雲道表示,三人都有心理變態傾向,精神不穩定,而且可以看到將來可能會繼續對接觸的人構成危險,法庭有責任對市民大眾加以保障,因此需要對三名被告判以終身監禁。

阮雲道嚴斥被告嚴重危害社會,他說:「近年從沒聽過這樣殘忍、變態、墮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兇殘的案件,以這樣的手法加諸別人身上,連禽獸亦不會這樣對待同類。」

阮雲道解釋判處終身監禁的三個準則:
罪行的嚴重性是否需要判決較長刑期。
視乎被告性格、背景將來會否再犯。
若再犯案會否為公眾帶來嚴重後果,尤其是風化案及暴力罪行。

法官稱,雖然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力指他們不合乎上述條件,但三被告皆有心理變態傾向、精神不穩,與他們接觸的人可能有危險,符合判決終身監禁的條件,法庭須保障社會大眾。

由於三人承認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同被判監三年。
陳文樂及梁偉倫承認非法禁錮罪,判監四年,梁勝祖因不認罪,判囚六年;最後兩項罪名與誤殺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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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被判終身監禁後,均提出上訴,陳文樂與梁偉倫的申請被駁回,只有梁勝祖獲准上訴。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梁勝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沒有到案發單位,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雖有要求陪審員考慮梁勝祖是否與其餘兩被告「合謀」殺死受害人,但卻沒有引導他們考慮梁勝祖的「離開」,是否足以終止與另兩人的「合謀」關係。
上訴庭認為,原審程序上出現重要錯誤,令定罪不穩妥,故推翻原判,案件發還重審。

梁勝祖在上訴初期,否認誤殺,但重審時卻改口承認誤殺。
辯方律師指梁勝祖的角色,與另外兩名被告不同。
當他目睹受害人痛極呼喊,一度鼓勵受害人盡快還債,好讓她早日獲得釋放。
梁勝祖當日亦到警署投案自首,他亦決心改過,在獄中參加基督教聚會接受教會熏陶。
律師說,自去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後,梁勝祖一直感到困擾,最後,他決定認罪。
律師又表示,梁勝祖至今已服刑五年,希望法官能考慮刑期的整體性而給予輕判。

2004年3月,上訴庭法官高嘉樂基於案情嚴重,需時考慮適當量刑起點,其後改判梁勝祖入獄18年。
梁勝祖於原審時承認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埋葬而被判刑九年,由於此罪名未提上訴,故原定罪仍會維持。
梁勝祖約於2014年刑滿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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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樊敏儀被殺後,兒子無人照顧,由社署安排入住寄養家庭,樊敏儀同居男友「阿細」(吳志遠)每周可前往探望兩、三次,樊女家人亦間中往探望。

2001年3月19日,樊敏儀同居男友「阿細」(吳志遠,27歲),在葵涌麗瑤邨一單位,持刀阻止同居女友姚梅(32歲)外出,並毒打對方。

2000年9月11日,曾因搗破尖沙嘴「北姑集中營」聲名大噪,被同袍稱為警隊新晉「殺雞師姐」,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督察馮小燕,在筲箕灣道三六八號海灣華庭廿三樓一單位家中燒炭自殺身亡。
馮小燕於1999年曾接報到樊敏儀遇害單位調查,當時曾踢到死者藏在Hello Kitty美人魚公仔內的頭顱。

樊敏儀的頭顱骨是案中唯一證物,初審結束後,交由法醫保存在九龍公眾殮房,直至各犯人上訴程序結束,死者家人於2004年3月才獲通知領回頭顱,並於3月26日火化,靈位設於荃灣圓玄學院曜暉堂。

兇案單位唐樓已在藏屍案發生十三年後(2012年)拆卸,發展商於2016年斥資逾8,000萬元,重建成一幢16層高商廈。

2014年3月,被判終身監禁的梁偉倫,由赤柱監獄寄求情給一名立法會議員,表示對所作所為深感後悔,要求減刑,望餘生能脫離鐵窗生涯。
死者樊敏儀
第二被告梁勝祖
第三被告梁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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