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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白沙村魔界人狼 (九):冤魂入夢

【重案組黃Sir】系列
2004年2月11日唐永強妻子樊柳珊作供,她現時靠綜援過活,與父母合力照顧三名子女,樊柳珊說丈夫平日喜歡「睇相」,知道他有接觸「芧術」(芧山法術),相信他是沒有殺傷力的人。

樊柳珊說,唐永強多次提及要湊夠五鬼找她報仇,除三名子女外,要殺多兩個人與他有血緣關係的人,她不相信真有其事。
直至2002年12月20日唐永強致電給她說:「殺了一個女仔藏在衣櫃,要我和阿媽去見仔女最後一面。」
(這番話並非唐永強直接與樊柳珊說,只是由其妹樊翠盈轉告。)

她說,唐永強的說話與以前不同,她知道事情嚴重,這時,唐永強突然在犯人檻站起來大罵說:「你講大話,八婆!死八婆!你口供都無講。」

三名懲教人員包圍唐永強戒備,將他按回座位,懲教人員之後一直坐在他旁邊監視,樊柳珊被唐永強斥責後受驚未能繼續作供,法官下令休庭十五分鐘。

再度開庭時,辯方大律師說:「被告鑽研相學但不懂害人邪術,是個不會害人的『睇相佬』,被告只向妻子講過自殺及毒死三名子女,沒有講過五隻鬼。」

唐永強的姨仔樊翠盈作供時說:「我與姊夫關係良好,一直保持聯絡。2002年12月4日,姊夫打電話給我,說家姊與另一個男人『走路』,不理小朋友,重視男朋友多過小朋友,如果家姊不返來,就會攬住死,殺多兩個小朋友,夠五隻鬼搵家姊尋仇。」

2004年2月17日唐永強作供。
以下是他以第一身講述案情:

2002年12月4日晚上七時,我帶子女到元朗廣場吃飯,離開時經過一間門口放有閃卡機的書店,子女異常興奮要擰閃卡,我於是給錢子女抽閃卡。
我看見一名女童(陳諾雯)在旁看我的子女抽閃卡我的女兒取得一張閃卡後,女童要求其女兒將卡送給她,女兒當然拒絕。

為免女童繼續纏擾,我帶子女離開,女童跟着我們,我們上的士時,女童也跟着坐上來我叫她下車,但她總是不肯,為免的士司機等得太久,我只有讓女童和我們一起乘的士回家。

法官高嘉樂問:「夜晚八點幾,你讓一個十歲大,唔相唔識的細路女跟你返屋企?」
唐永強說:「我心情好差,無想到咁多,如果當時想到,一定趕她下車。」

「回家後,女童與我的子女在地下玩,我上樓致電妻子,未幾,女童上樓向我要錢坐的士回家,我給她三十元,但她說不夠,再多給三十元。」
「我再給她三十元,她離去時,看見我枱上有數本Twins閃卡簿,她拿起三本,要我送給她。」

「那些閃卡是我的子女心愛物品,我拒絕送給她,她要脅我說:『如果你不給我,我就打電話回家,說你捉我來這裏。』」
「她說完後真的拿起電話筒,要打電話回家,我心想她這樣做會累死我,情急下用手箍住她的頸,阻止她打電話,我不清楚之後發生甚麼事,我完全記不起。」

「當我回復清醒時,發現女童已死,知道殺了人後,我很驚慌,不知如何是好,用棉被蓋着床上的屍體,下樓與子女一起睡。」
「我無勇氣報警,怕無人照顧仔女,我將條屍丟在化糞池,然後打電話給姨仔,暗示我殺了人,而且要殺夠五個,找她的家姊報仇,點知無人信,當我吹水……」
「我原本想在窩粥落老鼠藥,與仔女自殺,但最終心軟作罷。」

「2002年12月19日晚上七時,嚴佩珊突然在我家中出現,向我要錢買東西,我給錢後,她又要求我送她回家,我因心情欠佳而無理會。」
「不知是否我聽錯,嚴佩珊對我說:『我走啦!帶天賦、綺琳一齊走!』。我怕她帶走我的子女,一手將她按在床上,一手用枕頭蓋在她的面上,到我清醒後,我好像姦了屍。」

「翌日有警員到場,我用繩圍三名子女,此時有消防員入屋,不知是否兒子用打火機點火,突然發生爆炸。」

「警方說我在醫院曾錄了兩份口供,其實都是警員捏造的,當日有警員說要打我,又用粗口罵我,逼我配合他們講出部份案情。」

「我在留醫期間,根本唔想同警員傾,他們鬧我是變態色魔,我才與他們理論。當時燒傷的傷口十分痛,完全聽不到警員將口供紙覆讀的內容
更沒說過我想法官判我死刑。」
「警察PC2944較早前作供時,指第二次錄口供持續三個半小時,我當時完全沒有回應這名警察的問題,不知警員曾讀過口供給我聽。」

「這名警員的口供紙上,關於我的資料,不是由我告訴他的,是他抄第一份口供,原來呢班差人辦案手法可以咁樣,口供內容小部分是我講,其他是警察作。」
「我只是誤殺兩名女童,姦過第二個女童屍體,我不是『變態色魔』。」

辯方大律師說:「探員鍾志堅根本沒有向被告進行警誡,當日他聽見被告呻吟,便與同袍上前大罵被告:『變態色魔,連細路女都不放過。』
當被告嚷傷口痛時,兩名警員更恥笑他:『痛?哈!你就死啦!』」
鍾志堅否認辯方大律師的說話。

控方將一個透明膠盒呈堂,膠盒內是一塊木板,板上用五枚鐵釘釘住一張照片。
照片是一名十多歲少女的全身照,五枚釘分別釘着少女的頭部及四肢,照片的背面有用血寫上樊柳珊及生忌,1980年8月1日字樣。

唐永強說,照片是他妻子多年前拍的,他把照片以五枚鐵釘釘在木板上,寫上姓名及生忌,只不過如拜神婆般打小人,一邊釘一邊呢喃:「釘你個頭,要你忘記現在的男人,回到我身邊,釘你雙手腕,即我捉住你隻手,等你以後唔使走,再釘你雙腳,等你以後唔走,唔會離開我。」
他說,每晚睡前把相片放在身旁,安慰自己說妻子明天便會回家。

唐永強說:「我這樣做絕非要詛咒老婆,我不斷打電話給她,勸她回家,我愛她,怎會想她死呢?我無宗教信仰,家中亦無供奉任何神像,也不懂得落降頭。」

2004年2月18日唐永強繼續作供:「出庭作供是我律師的建議,他說若不認罪,應該有三條罪都不認。(兩條謀殺女童罪名和一條企圖謀殺三名子女罪),我在控方證供完結後,曾在荔枝角羈留室內,跪在地上面向天,將十張紙仔拋起,三張寫有『畀』及七張寫『唔畀』的,向空中拋,決定應否出庭自辯,結果抽到的是「畀」,上天要我出庭為兩女童討公道,我就順天而行。」

「我捱到今時今日,並非為了替自己洗脫罪名,而是為了兩件很重要的事,包括要為兩女童討回公道……及要告訴子女,爸爸絕無企圖謀殺他們。」

主控官問:「為了11歲女童陳諾雯出言威嚇勒索兩本閃卡,而下毒手,實難令人信服。」
唐永強說:「如果我當時像主控官這麼清醒,我就不會去殺人,我當時腦海一片混亂,根本不知自己做甚麼。」

「正如我聽見嚴佩珊要帶走我的子女時,我會完全失控發癲地把女童扯上床,到我清醒時,才發現女童已死,女童褲子脫下,我亦發現自己的內褲及長褲被拉下至大腿位置,認為自己已姦屍。我從沒有留意女童下體或內褲,有否染血,當時只感到驚慌,即時提起褲子,替女童穿回內褲及牛仔褲,對第一名女童,我沒有姦屍。」

主控官說:「你知道法醫報告中,因第一名死者已死去一至兩星期,屍體嚴重腐爛而未能檢出有否被姦,所以你才否認姦屍。」
唐永強說:「姦一條屍和姦兩條屍,對我來說是沒有分別的,我無必要否認曾對第一名女童姦屍。」
「對於殺害了兩女童,我感到很內咎及後悔,曾一心尋死,但卻沒有勇氣去死,只好問子女是否想與爸爸一起死。當子女表示願意一起死,我便有勇氣自殺。我只想自殺,從沒有意圖要殺害三子女,我只怕死後,無人照顧三子女。」

「我從沒向妻子及小姨表示要湊夠五個人復仇,我只說要殺夠五個人,當中包括已殺害的第一名女童,我本人及三子女,從沒有計畫要殺第二名女童。」

「我喜歡小童,家中經常任由小童出入,甚至留宿,不介意給二十、三十元予各小童,阿珊是一個很乖巧的女童,我不會殺害她的。」
「如果不是兩個女童一同在夢境中出現,要我為她們伸冤,我逼於無奈才談及女童的事。」

控方對唐永強說:「你還未交代殺人的真相。」
唐永強說:「我一心為兩名死者討公道,2002年12月19日,我首度向別人透露沙井埋有女童屍體,警方翌日便應該知道此事,為甚麼他們不理呢?警方是為了『邀功』而罔顧人命,沒有第一時間打撈,誰才算是殺人兇手?」

法官高嘉樂阻止唐永強繼續發言,斥責他說:「警方在12月21日才發現沙井藏屍,雙方同意的案情亦指出,被埋屍沙井的女童陳諾雯於同月4日失蹤。被告作供時亦曾承認,在陳諾雯失蹤當日錯手將她殺死,翌日埋屍沙井,你完全知道自己已殺死女童,在二十四小時內藏屍,不要再說是否可救回女童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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