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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船民火燒石崗營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縱火炸彈案》

日期:1992年2月3日
地點:元朗八鄉的石崗船民中心
人物:越南船民
案情;船民火燒船民中心導致二十四人死亡。
備註:這案於1994年6月15日全部審結,十一名被告騷亂罪名成立,分別判監十個月至五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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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話廣東音譯:

北漏洞拉,木精塞改椰全浸騎間,那律執勤大行貢
循奶騎獸,湧泉浸越間,煙執入緊行禁
哀訓笨湧薈最反微搵來震底,且被蓋拿擁薈入緊秘包
拿擁薈入緊秘包,餓頸咁歌竹攪弄鬧,且律四乘信
牙轆竹霸,牙我者被監禁,屈樣艾解敗寄包!

中文意譯:

從今開始,香港已對越南船民實施新政策
從此以後,凡因經濟問題以船民身份設法進入香港者
將被視作非法入境
非法入境者沒任何可能移居第三國
他們將被監禁並等待遣返回越南

1987年6月,香港政府實行「甄別政策」,把由越南循非法途徑入香港的越南人,按照《國際難民公約》中的難民定義,區分為「難民」和非難民身份的「船民」,經甄別後,符合難民身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安置在專設的難民營中等待西方國家收容,船民則囚禁在羈留中心等待遣返,他們亦可參加「自願遣返計劃」返回越南。

位於元朗八鄉的石崗船民中心,於1989年6月22日啟用,1993年10月15日正式關閉,高峰期共收容八千九百名船民。

石崗船民中心分為五個區,C營收容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船民共八百二十五人。(南越人五百多名,北越人三百多名)
B營為等候殷別結果的二千名越南人,以南越人為主,己殷別為船民的越南人,在A、D、E營羈留,每營收容人數約二千名。

羊年最後一晚,還有六十分鐘就是猴年大年初一。
駐守石崗船民營的二十九名警員接到C營發生騷亂消息,趕往查看,在途經B營時遭遇到船民襲擊。
警員放棄進入C營,要求衝鋒隊派人增援,待人數增至六十人時,才向C營房發射催淚彈,驅散在C營外包圍的船民。
警員最初以為只是普通騷亂,加上警隊高層在年卅晚休假,沒有將情況即時通知較高級的警官,直至十一時五十三分C營六號房起火,人群亦失去控制時才通知上級。

營內原一名督察負責指揮,在新界衝鋒隊到場後,該隊由一名督察率領。
現場有兩名同一官階的警官知道C營起火,但由於未能決定由誰人擔任現場指揮官,只有各有各做,未能及時將情況通知上級,上級以為情況已受到控制,沒有下令繼續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延誤了搶救C營船民的時間。

(警隊慣例,在案發現場最高級的警員可擔任指揮官,直至有比他更高級的警官到場,才將指揮權交予比他高級的警官。)
營內警員所用的無線電通訊頻率,與奉召到場的衝鋒隊所用的頻率不同,兩隊人不能互通消息,無法進行一致行動。

石崗船民中心在大火撲滅後仍在冒煙,警方及消防員在被燒至通頂的營房內,發現二十二具燒焦了的屍體,包括十六名成年人、六名小童。
(警方翌日在火場再發現一名六歲男童屍體,2月8日下午五時十分,在屯門留醫的18歲船民不治,令死亡人最終增至二十四人。)

在今次縱火慘劇中,有一百三十人被毆傷或燒傷,其中五十三人需要留醫,其餘敷藥後出院。
在屯門醫院留醫的四十六人中,七人危殆,送往瑪嘉烈醫院的六人傷勢較輕。

這宗導致二十四人死亡的縱火事件,導火線是居於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南、北越船民,於1992年2月3日傍晚六時許,在C營因爭用熱水發生爭執。
兩批船民由互相推動以致揮拳相向,有人向營長報告,要求調停,駐營警員接報到場排解,將兩批船民勸開,事件平息後,警員離場。

C營回復平靜,卻原來是暴風雨前的寧靜。
C營的南越船民向在D營的南越同胞投訴被北越船民欺負,兩營的南越船民密謀報復,相約在晚上十一時行動。
  
超過二千名南越人,在頭及手臂纏上白布帶以茲識別,手持武器,於晚上十一時,衝倒分隔C、D兩營高達十七呎的圍欄,衝入C營向北越船民展開突襲,北越船民無法抵抗,退回用鐵皮建成的「瑞士卷」式營房內躲避。

在C、D營駐守的警員無力制止,暫時撒離向上峰求援,暴徒燃點毛氈拋入C六營房內,引起大火。
警方調動五百人到場鎮壓,共施放三十三枚催淚彈,但仍遭到頑抗,雙方僵持至凌晨三時。
原本在維多利亞公園年宵花市當值的機動部隊A連警員,亦被抽調到石崗船民營增援。
部署入營行動後,警員全部交出佩槍,改穿全副防暴裝備,僅以警棍旁身。
暴亂平息後,警員陸續撒離,他們神色凝重,喃喃地說:「好得人驚,簡直是人間地獄!」

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港督麥理浩、保安司區士培、警務處處長李君夏、難民事務專員列擎志到場視察,由於新界總區指揮官艾敏思正離港放大假,石崗船民營縱火事件由新界總區副指揮官曾蔭培善後,新界總區刑事參事周富祥,率領新界總區重案組探員接手調查。
晚上六時,探員帶走大批證物,包括營房的木製門栓,一些木條、火場內的一些餘燼。

六名疑犯,於七時由六部房車押到小瀝源警署協助調查,探員在營內調查後,再拘捕八十六人,押返警署調查。
政府於2月11日委任最高法院上訴庭按察司甘士達,全職專責石崗營暴亂事件的獨立調查,工作範圍包括:就1992年2月3日晚至2月4日,在石崗羈留中心發生的事件進行研究,建議是否有需要改善越南船民羈留中心的管理,應否改善目前制訂的緊急措施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此外,並特別就下列事件作出報告:
1.導致暴亂發生的先後事件。
2.事發時羈留中心的住宿安排。
3.羈留中心的保安措施及警方人手的部署情況。
4.警方及消防處的應急安排及對事件的反應。

1992年3月30日,一百七十一名船民(年齡由15歲至44歲),於屯門裁判署提堂,被控於1992年2月3日在石崗禁閉營參與騷亂罪,其中十一名被告被加控於同日晚上在營內C座六號營倉,與其他人士謀殺一名兩歲大越南男童。

這案於1994年6月15日全部審結,十一名被告騷亂罪名成立,分別判監十個月至五年半不等。

甘士達報告於1992年4月9日發表,十三項建議包括:
1.分隔南、北越船民。
2.在營內播放有關越南現況錄影帶,向船民解釋在事件中被檢控船民所面對的司法程序,以及延遲隔離及轉送自願遣返的船民至特別營舍。
3.為船民提供就業機會。
4.減少白石羈留中心人口。
5.加速殷別過程。
6.為到騷亂現場戒備的警員及懲教署人員,提供防毒面具及無線電通訊設備。
7.在營內設置額外防毒面具及無線電通訊設施。
8.指揮官亦應配備防毒面具及無線電話。
9.於營舍內增設暸望台,由配有通訊設備的警員當值,改善電力供應,使營內照明系統可作探射燈使用。
10.檢查及加強營舍圍欄、閘門及門鎖。
11.警方及懲教署人員應以保障船民性命較防止逃走重要。
12.在危急情況下使用催淚氣體直到增援人手到場。
13.澄清指揮架構。

香港在七十年代成為越南難民的第一收容港,直至2000年,最後一個越南難民營才正式關閉。

由1975年至2000年間,香港共接收二十多萬名越南難民,根據1989年的立法局的會議記錄,港府在越南船民及難民問題上,總花費高達一百四十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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