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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當好丈夫遇上婚外情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地點: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單位
人物:賴昌、黃美素
案情:賴昌與黃美素有婚外情後與原配離婚,黃美素與賴昌同居後出軌,被賴昌殺死。
備註:1993年12月2日,賴昌在最高法院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判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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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髮斑白,個子不高,有一個大大啤酒肚的男子,神情呆滯的坐在重案組的盤問室內,像一頭待罪羔羊一般,不知道隨之而來的命運如何。

盤問室的門打開,進來的是重案組警司黃定邦,黃定邦在那名男子的對面坐着,自我介紹說:「我是重案組警司黃定邦,現在為你錄取口供,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証供,你明白嗎?」

一直以來認為只會在電影中出現的對白,賴昌第一次在現實中聽到。
賴昌涉嫌與一宗兇殺案有關,被到場調查的警員拘捕,經初步調查後,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你叫甚麼名字?」黃定邦問。
「我姓賴,名昌。」賴昌報上自己的姓名時毫不含糊:「我的朋友都叫我做阿昌。」
「你認識案中的死者嗎?」黃定邦問。
「認識,她是我的同居女友。」賴昌說。
「你們同居了多久?」黃定邦問。
「我們同居了三年。」賴昌說。

「你們是怎樣認識的呢?」黃定邦問。
賴昌對重案組警司黃定邦說:「我以前在紗廠做領班,在那時認識了她(案中死者黃美素)。」

賴昌與黃美素認識時,她在紗廠做雜工,工作辛苦但入息不多,由於操勞過度以致身體潺弱,賴昌覺得她很可憐,安排她做一些較輕便工作,兩人因接觸機會多,竟然日久生情。
賴昌說:「她告訴我她的丈夫因病死亡,留下兩個女兒由她撫養,所以她才到紗廠做雜工。」
「我覺得她很可憐,對她特別照顧,漸漸我們就行埋了(有性關係)。」

「你認識她的時候,你的家庭狀況如何?」黃定邦問。
賴昌懊悔地說:「我當時已結婚,有四名子女。」
「我的太太對我很好,我也很愛她和四名子女,可是當我和阿美(案中死者黃美素)發生性關係後,我就被她迷住了。」

「最初認識她時,她對我十分溫柔,我抵受不住她的引誘,瞞着我的妻子及子女,與她相好。」
「我知道這樣做是對不起和我結婚二十多年的太太,但齊人之福有哪個男人不想享?」

1991年底,香港已不再適宜經營紗廠,老闆將紗廠結朿,將廠房搬到大陸繼續經營,不願意隨廠北上的員工可以得到遣散。
與大多數紗廠工友一樣,賴昌沒有隨廠北上,他收到大約十二萬元遣散費,這筆錢後來成為殺人慘劇的導火線。

賴昌說:「去年(1992年)1月,阿美一家人在社會福利署協助下,得到房屋署編配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公屋單位,她叫我與她們一家一起居住。」
「阿美要我與太太離婚,正式和她一起,我當時被她迷住,真的和太太離婚。」

賴昌的原配知道丈夫去意已決,沒有留難他,同意與他離婚。
賴昌過往十分照顧家人,今次主動提出離婚,心中存有歉意,從遣散費中取出三萬元給原配作補償。

賴昌說:「由於我是新屋的男主人,新居的裝修費用全部由我支付,用剩的遣散費我都全給了阿美。」

雖然賴昌與阿美已有了夫妻之實,但由於未有任何名份,加上阿美的女兒年紀也不小,為方便兩人「活動」,公屋單位間了兩個房間,阿美與女兒同住一個,賴昌獨自住一個。

賴昌說,搬入公屋居住初期,他和阿美的關係不錯,當有「需要」,阿美會到他的房間,兩人的性生活愉快,他對死者的兩名女兒也如親生女一樣。
賴昌說:「紗廠結朿後,我早上幫一個報檔賣報紙,下午在街頭賣熟食,每月大約有萬多元收入。」
「我每個月都將賺到的錢交給阿美,我本人無不良嗜好,所以不需要用太多錢。」

生活安定之後,阿美開始追求生活上的享受。
賴昌雖然做兩份工作,但賺到的錢只夠家庭一般開支,無餘錢給阿美享受,而那筆遣散費一早被阿美花光了。
賴昌說:「阿美說要買一部萬多元的電視機,我對她說沒有這麼多錢,她說會自己想辦法,不會花我一毛錢。」
阿美的辦法是她外出工作賺錢,她找到一份酒樓收銀工作後,才對賴昌說要外出工作。

賴昌雖然不願意,但最後還是被阿美說服,賴昌說,他與阿美的關係在案發前數個月開始惡化,原因是阿美認識了另一名男子。
賴昌說:「她在酒樓找到一份收銀工作後,經常外出及夜歸,完全不再打理家務。」
「她經常不在家,我要買餸煮飯及照顧她的一雙女兒。」
阿美不但經常外出及夜歸,後來更有男子深夜送她回家,他曾聽到死者與男子在走廊調笑,因此與死者發生多次爭執。

阿美對賴昌說,自從到酒樓做了收銀員後,每日接觸的人多了,才知道這個世界又大又多姿多采,以前的日子真的是白過了。

賴昌說:「她對我說,很後悔這麼早結婚及生了兩個女,如果她現時仍然獨身的話,可以生活得更加自由自在。」
「以前她常要我和她正式結婚,最近我提出和她註冊時,她又說現在不想結婚了。」

「事發當日(10月16日),阿美放工後沒有回來吃晚飯,也沒有打電話回來,我們等至十時多,她才回家時,才吃晚飯。」
「阿美知道我們在等她吃飯時,說以後在開飯時間仍未見她回來,就不用等她了,因為她會在外邊吃完飯才回來。」
「我和她因為此事吵了一會,阿美沒有理我,自行到浴室洗澡。」
「洗澡後,阿美就返回與女兒共用的房間,我則在客廳看電視。」

賴昌說,當他臥在梳化時,發覺背後有硬物,轉身一看,硬物原來是死者的手袋,死者回家後隨手放在梳化上,沒有把手袋拿回房中。

賴昌說:「我打開她的手袋,在手袋內發現有兩個女用避孕膜,我一向是用避孕套避孕的,我懷疑她與其他男子親熱時才用避孕膜。」

「難怪阿美近來的性技術及花式較以前多,一定是有了第二個男人。」
(避孕膜即陰道隔膜,為一直徑九公分之鋼絲螺旋圈,上面蒙有一塊橡皮膜,在性交前將避孕膜放入陰道內,性交後將避孕膜取出,避孕膜作用是阻止精蟲進入子宮內,達到避孕目的。)
午夜十二時,電話響起,阿美接電話後,打算更衣外出,賴昌心想她是與情郎幽會,不准她外出,兩人發生爭執。

賴昌說:「我指摘她沒有良心,枉我任勞任怨獨力負擔整個家庭開支。」
「豈料她竟然說我的性能力差,批評我『短小』及肚腩大,令到我很自卑及氣憤。」

賴昌說,死者可能知道自己的說話太重,打了他的頭一下,就回房睡覺,沒有再理會他。
凌晨三時,賴昌餘怒未息,拿了半邊剪刀進入死者房間,向死者的腹部刺了一下,死者受傷尖叫,警醒在睡夢中的女兒,兩名女兒見發生血案,分別在窗口及門口高呼救命。

呼救聲驚動了鄰居報警,警方接報到場發現阿美腹部滿是鮮血,躺在床上,將阿美送往醫院救治,阿美終因傷重不治。
賴昌在案發單位內當場被捕,他向警員承認襲擊死者。
賴昌的前妻在接受警方盤問時表示,賴昌勤奮忠厚,對家庭盡責,受到死者引誘,與她結朿二十多年的婚姻,離婚收場。
賴昌的朋友及同事,對他的為人都表示讚許,說他為人和善,從沒向人動粗。

警方經過調查後,落案控以賴昌謀殺罪名。
1993年11月30日,賴昌(49歲)被控於1992年10月19日,在大埔運頭塘邨一個單位,謀殺39歲女子黃美素。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被告無意殺害死者,受到死者挑釁後,打算用半把鉸剪刺痛死者,豈料失手將對方刺死。

1993年12月2日,賴昌在最高法院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辯方大律師在替被告求情時說:「被告自案發後,一直被扣留,至今已達十三個月。」
「案發前,被告遭受死者嘲諷挑釁,令他失去常性。」
「幸而原配妻子兒女,在案發後仍對被告十分支持,願意在被告出獄後,與被告團聚。」

施偉賢大法官判刑時表示:「這件案是一宗悲劇,根據案中證供透露,被告在拋棄原配妻兒和死者同居前,一直是一名勤奮工作的盡責好父親。」

「案發前,被告受到挑釁,以致失去常性犯案。」
「不過,奪取他人性命,始終是嚴重罪行,須判處囚刑,本席判被告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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