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

  • 2019年12月18日

碎屍案例統計

【檔案室】

香港發生的碎屍案數字其實也不少,以下是根據歷年發生的六十宗碎屍案,作出的統計分析,原來大部分的碎屍案都是沒有預謀的突發式殺人案件,兇手大多不是窮凶極惡的一群。

碎屍案雖然聳人聽聞,但殺人就是殺人,不會因碎屍而判以更重刑罰,可能只是加控一項「非法處理屍體罪」而已。

碎屍案中的死者多數死於機械性損傷,佔58.5%(其中絕大多數死於顱腦損傷,少數死於頸部、 胸部刺創,槍創案例較少見。)。


從死者的致命傷顯示,兇手在犯案時會使用最有效的致死手段,攻擊對方的頭面要害部位,以迅速令對方致昏致死為目的,下手絕不留情,這是突發式殺人的基本特徵。

佔第二位死因的是機械性窒息,約有35.1%,主要手段有扼、 勒、 悶,兇手施暴的對象多數是女子或體格瘦弱的人,這相信是「因果關係」,因為體弱的人才容易被人徒手扼斃。

死於毒物中毒、 電擊的極少見,各佔3.2%,其中一例是用注射毒物殺人,通常這是有計劃殺人,兇手多數用「布局」方式企圖脫罪,無須用碎屍來逃避刑責。

不少案例會有兩種以上死因同時存在,例如先扼後勒、 或扼昏再打死等等;也有不少案例是兇手在激憤情況下,拳擊傷人致死,為逃避罪責而分屍滅。

在殺人兇器方面,使用鈍器佔45.7%(常見的鈍器有斧錘、鐵管、 手杖、磚塊等),使用銳器的約佔12.8%(如斧刃、菜刀、匕首等)。

分屍工具多半在現場就地取材,使用菜刀的佔59.5%。預謀碎屍的兇手,事先多準備好鋼鋸等分屍工具,有些兇手在分屍中途出外購買「更就手」的分屍工具。

一個有趣現象,就是分屍的工具多數是新買的,而且多是殺人後才購買。

兇手在碎屍過程中,常會交換使用多種分屍工具,或幾個人同時使用各自的工具進行分屍。

在六十宗碎屍案例中,殺人、 碎屍、棄屍時間多數在夜間進行。

選擇夜間棄屍的佔91.3%,顯示兇手怕被人撞破。白天分屍佔39.1%,多數發生在獨居的單位內,通常選擇周圍鄰居外出,不被干擾、 發現的時候進行。

「雨夜屠夫」林過雲就是在夜間殺人、日間分屍、夜晚棄屍。

白天棄屍較少見,僅佔8.7%,在白天棄屍的兇手一般準備周全,對屍塊處理得較好,不易發現。

在六十宗碎屍案例中,最常見的分屍部位是頭顱與軀幹斷離,佔76%,兇手斷頭目的除方便「包裝」棄屍外,亦多會將頭顱獨立拋棄,以免屍體身分被認出。在九一年四月十三日於葵涌石梨發生的一宗碎屍案,兇手甚至將死者的頭顱放在雪櫃內,沒有拋棄。

從死者髖關節處支解的也較多見,佔56%,從肩關節處支解佔40%,從膝關節處支解的佔32%,從腰部橫斷的佔16%,其他部位斷離佔的比例較少。

從分屍的部位和手法,可以顯示兇手的職業特點。如死者四肢自肩、 髖關節處支解,沒有亂砍亂切情況,兇手可能是一個外科醫生。如屍體從各大關節處解肢,關節面無損傷,部位摸得准,兇手可能是一名屠夫。

在六十宗碎屍案中,被碎屍8塊(即頭、軀幹、雙手、兩大腿、 兩小腿)的佔23.3%;碎屍兩段(即頭、軀幹斷離或腰部斷離分成上下兩段)的佔18.3%;分屍3段佔13.3%,分屍4段佔11.7%,其餘的佔比例較小。

分屍41至160塊的共有四宗,其中一宗碎屍69塊,將死者皮肉軟組織割下28塊,將屍骨用鋸、刀等工具斷成16段,其餘將胸、 腹臟器取出剪碎。

將屍體整具溶掉的也有,奇情的「溶屍案」就是把死者的屍體在浴缸溶掉。

有些碎屍行為可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動,如有的將女屍頭髮剪成男性髮型;有的割掉死者的眼皮、 耳朵、 鼻子;有的挖掉死者雙眼;有的在死者面部亂切數十刀;有的將死者面部灑上強酸;有的摘除子宮、剪下乳頭;有的剪切女性外陰;有的砍斷死者手指;也有的將死者頭部、肢體煮熟剔肉,甚至吃掉心臟……等等。

在康怡花園發生的「無屍兇殺案」,警方相信兇手馬潔芝曾將被她殺死的丈夫傅棠的部分軀體吃掉。

以上碎屍手法在破案後據兇手自己交代,多數是為了毀容,怕留下自己的物質(如精液、 胎兒),影像(挖眼)讓警方查不出死者身分;有的兇手出於對死者痛恨;有的是為了毀屍滅(如煮屍、剔肉、 化油);個別兇手出於迷信(如吃掉死者的心臟)。

在六十宗案例中,碎屍後分兩次拋屍的最多,佔59.1%,分三次、四次拋屍的各佔13.6%,一次拋屍佔9.1%,五次以上拋屍者極少見。

由於人體有的體積,兇手碎屍後要一次過運出棄屍有困難,不過拋屍次數愈多,被發現的機會愈大。

拋屍的地點多數與水有關,例如拋在江河、水塘、糞池、下水道等處;其次是郊野,如農地、叢林、山洞、有的就地掩埋;有的寄放在旅館小件寄存處,也有的借助車、船運往他處。

在六十宗殺人碎屍案例統計中,以拋屍在江河中的最多,佔50%,其次是水坑、池塘,佔15.9%,因為拋在江河、水坑中可繫上重物,令屍塊沉於水底或順水漂流出大海,不易被發現。

殺人碎屍案以一個人單獨作案較多,但拋屍時往往有共犯協助,這些共犯有的是家庭成員、親友,也有的是情人。

由於屍塊重量不輕,所以拋屍通常都會使用運載工具,徒手搬運(手提、肩扛、抬)佔39%,多數將屍塊近距離拋棄(如就地掩埋),其次是用手推車運屍,佔28.9%,用汽車運屍,一般會將屍塊運到遠處及分散拋棄,令死者的身分難以追查。

拋屍距離在案發第一現場五公里以內的佔81.5%,其中在0.5公里以內佔36.8%。因為拋屍愈遠,經過的地方、接觸的人群愈多,被人發現的機會愈大。

在六十宗殺人碎屍案例中,分屍後立即拋屍的佔44.7%,分屍後暫時存放,晚上或翌日再拋屍的佔55.3%。

兇手一般會在拋屍前先清洗現場,佔68.4%,此種情況多見於分屍後暫時將屍體隱藏,然後清洗現場。拋屍後才清洗現場的佔21.1%,此種情況常見於徹底清洗現場。

在六十宗殺人碎屍案件中,兇手分屍後將屍塊用物件包裝的最多,佔73.7%,最常見的包裝物件包括:死者的衣服,塑料布、單、紙張、塑料袋、尼龍編織袋、麻包袋等。

將屍塊拋入水中的兇手,在屍塊中繫上磚石、啞鈴等重物的佔23.7%。

拋屍後一至五天被發現的佔68.5%,多半是水中的屍塊腐敗後浮起或散發臭味後被發現。

在六十宗殺人碎屍案例中,兇手多是勞工階層,佔63.2%,教師、醫生、行政人員共佔13.2%,其中具有解剖學知識的只有2人。

殺人碎屍案的兇手及共犯,男性佔92.6%,女性佔7.4%,年齡20-30歲佔70.4%。
「重案組黃Sir」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