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縱火炸彈案》
日期:1976年2月19日
地點:砵蘭街與長沙街交界瓊林舞廳
人物:雷震洪、蘇偉權、黃健榮
案情:雷震洪因與瓊林舞廳結怨
指使手下蘇偉權及黃健榮縱火,釀成五死二十八傷慘劇
備註:1976年8月4日,審判專員賈西亞法官判雷洪振終身監禁,蘇偉權共入獄十二年。
8月17日,黃健榮共入獄十二年。同年11月,「法官」及阿榮上訴,改判「法官」入獄十二年,阿榮刑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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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74年由阿成介紹,認識『法官』(雷震洪),同年10月,我加入黑社會組織14K,『保家』就是『法官』。」申請成為特赦證人的阿強,對重案組探員說。
1976年1月,阿強在夜店遇上「法官」,見到他眼和臉都有「新鮮」傷痕,相信是近期被人打傷。
阿強說:「我們出來行的(在黑道中打滾),最忌問別人的傷痕來源,我當時沒有問『法官』發生了甚麼事。」
「幾日後,『法官』約我見面,阿偉(陳偉)亦在場,『法官』對我們說,他被瓊林舞廳的少東打傷,必須還以顏色,否則會被人看扁,無法在旺角立足。」
「法官」說,在年廿六那天,他在澳門輸得乾乾淨淨,在旺角長沙街祥興樓外呆站時,一部私家車在他身旁停下,下車的是瓊林舞廳老闆娘。
「法官」說:「我和老闆娘相熟,心想問她拿二百元周轉一下,豈料她竟對我說,錢銀的事由她的兒子決定,叫我問他。」
「這時,那個傢伙已泊好車向舞廳行來,我向他說:江湖救急,有借有還,他不但不給錢,還要我清還『簽單』(消費後的欠帳),完全不給我面子。」
「法官」與「少東」初則口角,繼而動武,「法官」不敵被打傷,狼狽離去。
「法官」問阿成及阿偉:「我個人榮辱事小,但單位(14K)不能被人看扁,必須給他好看,你有甚麼好建議?」
阿偉說,如果到舞廳搗亂,要有很多人手才可以成事,而且對方亦有防備,打起來未必佔到便宜,最簡便的方法就是用火攻。
「火攻也好,就這樣做好了。」「法官」贊同阿偉的建議,對阿成說:「這件事就交由你去辦吧!」
阿成其後將縱火這件事交給手下阿榮,阿榮對阿成說會找手下阿權負責。
經過一連串部署下,「法官」決定在1976年2月19日凌晨下手,為製造不在現場證據,「法官」、阿偉、阿成三人在18日下午先到澳門,阿榮與阿權完事後到澳門與他們會合,一起「慶功」。
19日凌晨五時,一行人砵蘭街與長沙街交界瓊林舞廳,阿榮在樓下把風,阿權在已打烊的瓊林舞廳門外放一罐五公升電油,再將另一罐五公升電油潑在地上。
阿權沒有察覺電油沿樓梯向地下流去,他點火時,樓梯即時起火,他拼命向下衝,但褲管己着火燃燒,當他在行人道將火撲滅時,雙腳己被燒傷。
他在阿榮的扶持下逃走,於下午二時按計畫到澳門與「法官」會合。
「法官」從電台新聞中知道縱火釀成五死二十八傷慘劇,知道闖了大禍,給各人一百元,吩咐要嚴守秘密,找地方暫時躲起來避風頭。
在這宗緃火案中,「法官」的尋仇目標瓊林舞廳僅門口被火熏黑,傷亡及損毀最嚴重的,是瓊林舞廳對上一層「老爺車」娛樂中心(色情架步)。
「老爺車」娛樂中心佔用大廈二樓全層,面積二千多呎,其內用薄木板間格成三十個小房間,房間窗戶都裝上鐵欄,顧客與妓女在房內色情交易。
縱火發生時,「老爺車」娛樂中心已打烊,但有三男一女在內留宿。
消防員接報到場,「老爺車」娛樂中心已陷入火海之中,「長臂猿」消防車將困在高處的人救出,八隊煙帽隊進入火場協助居民疏散,先後救出六十多人,其中二十八人被灼傷或被濃煙焗暈,送院搶救後,十一人要留醫。
煙帽隊在一樓與二樓之間,發現一名吸入濃煙昏迷男子(曾錦城,22歲),送院後證實不治。
他是在「老爺車」娛樂中心留宿的其中一名男職員。
早上七時,火警撲滅,消防員在現場搜索,在「老爺車」娛樂中心內發現兩男一女焦屍,證實是王兆(男,22歲)、周洪(男,40歲),陳美琪(女,又名陳金妹,17歲)。
在五樓梯間,消防員再發現一名男子屍體,他是郭寶坤(25歲),患有逾千度近視,不戴眼鏡時視力近乎零,在麗的電視(亞洲電視前身)任職,郭寶坤未婚,與父母、兄嫂及兩名侄兒,住大廈九樓A座一單位。
火警發生時,大廈電力受損中斷,郭寶坤的兄嫂分別扶持兩老摸黑逃生,他則抱兩名侄兒逃到街上,脫離險境後,仍不見兄嫂及父母蹤影,冒險折返大廈,在濃煙密布的樓梯不斷呼喚,令他吸入大量有毒氣體。
當行至五樓時,郭寶坤終與母親相遇,知道母親平安後,郭寶坤催促母親往下走,但自己卻已支持不住,暈倒地上。
煙帽隊在四樓遇上郭寶坤母親把她救出,在她的提示下,煙帽隊在五樓梯間發現郭寶坤,當時他己失去知覺,其中一名煙帽隊員除下呼吸器為郭寶坤供給氧氣,速將他救到火場外送院,可惜他在抵院後已證實不治,成為這宗縱火案的第五名死者。
火警撲滅後,消防員在瓊林舞廳門口發現一個「無比」滑機油空罐,在一樓與二樓梯間發現另一個,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交由警方接手調查。
此案奪去五條人命,警方懸紅一萬元緝拿兇手,呼籲目擊者與警方聯絡,提供消息。
(目擊者陳先生致電警方熱線:當時見到一名褲腳着火青年由大廈跑到街上,街上另一名青年協助將火撲熄後,兩人乘的士離去。)
(一名的士司機提供消息:在事發時曾在現場附近接載兩名青年,其中一名青年的褲腳被火燒掉,兩腳亦被燒傷,兩人在上環港澳碼頭下車。)
案中四名死者均與位於二樓的「老爺車」娛樂中心有關,警方一度以為兇徒尋仇目標是「老爺車」娛樂中心,誤導了偵查方向。
由陳督察擔任召集人的警方專案小組接手調查,陳督察留意到那兩個「無比」滑機油空罐,在瓊林舞廳門外發現,兇徒縱火目標應是瓊林舞廳而非「老爺車」娛樂中心,吩咐探員依這個方向調查。
探員查出在縱火案發生前,瓊林舞廳的少東曾與「法官」發生爭執,在縱火案發生時,「法官」身在澳門,兩名懷疑縱火青年,在縱火後乘的士前往港澳碼頭,相信是前往澳門與「法官」會合。
探員將「法官」的資料交予各出入境關卡留意,一發現「法官」蹤影,立刻通知專案小組。
3月8日下午,「法官」從澳門返港,在港澳碼頭被入境處人員扣留,交由專案小組探員帶走。
雖然「法官」否認與案有關,警方在將他扣留四十八小時後,落案控以縱火罪名。
3月10日,「法官」被解上法庭提堂,被控:於1976年2月19日,在九龍地區串謀其他在逃者,縱火焚燒旺角長沙街的瓊林舞廳及老爺車娛樂中心。
法官將案押後至3月17日再後提訊,被告還押警方看管,以便作進一步調查。
「法官」一直拒與警方合作,專案小組利用案件押後提訊這段時間找尋更多證據,要求澳門警方協助,調查「法官」在澳門逗留期間,曾經接觸的人物。
專案小組要求入境處提供在案發後三小時,經港澳碼頭前往澳門的旅客名單,交由警方核查。
(專案小組在出境名單中鎖定「阿榮」及「阿權」,兩人在當日離境後,未有回港記錄。)
3月15日,專案小組探員前往澳門,由澳門司警人員在一間已停業的炮竹廠內拘捕阿權,他的左腳被燒傷,因未能獲得適當治療而潰爛。
阿權由澳門押返香港,翌日在法庭提堂,被控六項罪名。
被告蘇偉權(18歲),報稱搬運工人,被控一項與在逃者縱火焚燒瓊林舞廳及老爺車娛樂中心,全不顧他人安危。
另五項控被告謀殺罪名,包括在老爺車娛樂中心謀殺三男一女:王兆、曾錦成、周洪、陳金妹(女)及另一男子郭寶坤。
法官將案押後,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送入伊利沙醫院羈留病房接受治療。
5月24日,案發後逃入內地的阿榮,由珠海進入澳間時被拘捕,交予香港警方的專案小組,有「光頭神探」之稱的警方兇殺組主任貝亞總督察,親到香港的港澳碼頭接收。
(貝亞總督察偵破1974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拘捕歐陽炳強而被稱為「光頭神探」)
6月8日,三名被告:(一)雷振洪(「法官」)、(二)蘇偉權、(三)黃健榮,在中央裁判署被裁定一項縱火及五項謀殺罪名表面證供成立,移解高院刑庭正式審訊。
8月3日,雷振洪及蘇偉權,在高院承認一項縱火及五項誤殺罪名,但否認謀殺,獲控方接納。
翌日,審判專員賈西亞法官判雷洪振終身監禁,蘇偉權每項罪入獄兩年,分期執行,即共入獄十二年。
8月9日,不認罪的黃健榮在高院刑庭聆訊,一項縱火罪維持不變,五項謀殺罪則改為誤殺。(因主謀雷振洪承認誤殺獲接納)
特赦證人阿強及阿成先後出庭作證,阿榮在自辯時說,他當日雖與阿權一起到縱火現場,但他臨陣退縮沒有參與,縱火由阿權單獨進行。
8月17日,全案在高院審結,陪審團裁定阿榮一項縱火及五項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每項罪入獄兩年,分期執行,即共入獄十二年。
同年11月,「法官」及阿榮上訴,上訴庭三位大法官聆聽上訴理由後,改判「法官」入獄十二年,阿榮刑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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