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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窮夫怒殺虛榮妻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焚情孽殺案》

日期:1991年7月17日
地點:北角丹拿道44至50號友福園六樓一單位
人物:陳光漢、吳麗芬
案情:陳光漢為爭奪子女撫養權,錯手將妻子吳麗芬扼死。
備註:1991年11月25日,這宗殺妻案在高院審結,法官判被告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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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新光戲院。
「阿芬,你有多久沒有看電影了?」坐在吳麗芬身旁的朱太問。
朱太是吳麗芬同鄉,兩人都由內地嫁到香港,她們離鄉別井,為的是得到更好的物質享受。

正如大部份嫁給香港人的內地女子一樣,她們來港後,發現香港並不如她們想象般美好,不過,大部份女子都會面對現實,努力適應香港的生活。
當然,亦有少數女子感到被騙,不擇手段去獲取自己渴求的生活享受,朱太是其中之一。

看到朱太豐盛的物質生活,吳麗芬又羡又妒。
最令她感到不公平的,是朱太處處不如她,但生活享受卻與她差天共地。
「阿漢給那丁點家用,買菜也未夠,又怎會有錢看戲?」吳麗芬無奈地說。
朱太揚一揚手上的鑽戒說:「我以前也與你一樣,儍女,香港有很多有錢男人,女人哪用捱窮?」
吳麗芬聽出朱太弦外之音,說:「我有丈夫和子女,而且年紀也不少了。」

朱太說:「這些都不是問題,我有個朋友一定適合你,一會看完戲,我介紹你們認識吧。」
「這樣不太好吧。」吳麗芬口雖然這樣說,但卻沒有拒絕的意思。
朱太看穿吳麗芬的心理,說:「朋友哪怕嫌多?說不定他可以幫到你呢。」
散場後,朱太帶吳麗芬回家,為她化妝及換上一身時裝。

朱太說:「所謂人靠衣裝,你略作打扮,已經判若兩人了,不要忘記,我們來香港是為了享福,不是來捱苦的。」
吳麗芬不知道朱太是靠誘騙良家婦女當娼維生,對她的一番好意心存感激。
打扮妥當後,朱太帶吳麗芬到半島酒店咖啡室,一名風度翩翩男子已在等她們。
那名男子是朱太的搭檔,是一名姑爺仔,在兩人游說下,吳麗芬與姑爺仔到了一家時租酒店,兩人發生了性關係。

姑爺仔事後給了吳麗芬一千元,這次交易,開展了吳麗芬的「接客」生涯。
朱太問吳麗芬:「阿芬,這些錢是不是很易賺?」
吳麗芬有些不好意思地說:「錢雖然易賺,但萬一被人發現就很丟臉了。」
朱太說:「香港人笑貧不笑娼,反正做這種事也不會有其他人知道,你穿得寒酸,別人一眼就看到,賺這些錢,別人怎會看得出?」
「你講得也有道理。」吳麗芬撫摸着身上的名貴衣服說。

「阿芬,你的丈夫朝不保晚,靠不住,你不為自己着想,也要為三個子女想一下,你都想他們過好日子的吧,是嗎?」
朱太的話,攻破吳麗芬的最後防線,將「接客」合理化。
吳麗芬心想,丈夫每月只給三千元家用,如今「接客」一次就有一千元,這些錢很易賺。
自此之後,朱太經常介紹「人客」給吳麗芬。

吳麗芬的丈夫陳光漢,41歲,沒有察覺妻子近日的變化,反而因為妻子不再向他追索家用而感到輕鬆。
錢賺得容易,物慾需求亦相對增加,這場無休止的物慾競賽中,金錢無法追到物慾。

吳麗芬頻頻「接客」,次數多得令朱太也感到吃驚。
朱太對吳麗芬說:「阿芬,你這樣濫做會趕客的,人家喜歡良家婦女,你這樣做,與做『雞』(妓女)有甚麼分別?」
「與其濫接『散客』,不如搵張長期飯票,你也知道,林伯對你十分着迷,你嫁了他,不就要風得風,要雨得雨嗎?」
「可是,我是有丈夫及子女的。」吳麗芬說出自己的難處。
朱太說:「你找藉口與丈夫離婚,子女交由親戚照顧,一切不就是可以解決了嗎?」
吳麗芬財迷心竅,按照朱太的說話去做。

「阿芬,我為了這頭家,已經做兩份工,一日做足十五個鐘頭,你還嫌我賺得錢少?」陳光漢不滿地對吳麗芬說。
吳麗芬反唇相稽:「阿漢!我跟了你這麼久,仔女也生了三個,你有給我享過福嗎?」

「你……」陳光漢被氣得說不出話來。
吳麗芬說:「我已考慮清楚,要與你離婚,三個仔女我會帶返鄉下,由親戚照顧。」
陳光漢氣得額上青筋暴現:「你這樣貪慕虛榮,你要走,我不留,不過,三個子女你不可以帶走。」

兩人隨即發生激烈爭吵,陳光漢無法說服吳麗芬,怒極用雙手緊扼吳麗芬的頸,直至把她扼至頭部充血嘔吐才放手。
殺人後,陳光漢對着屍體呆了一夜,他自知法網難逃,打算向警方自首,不過,他又擔心被捕後,三名子女無人照顧,不知如何是好。
1991年7月17日,早上十時,陳光漢用一張冷氣被蓋着吳麗芬倒在牆角的屍體,將三名子女帶到親戚家中。
「我有些緊要事,麻煩你們替我照顧他們。」陳光漢匆匆向親戚交代後,轉身就走。

中午十二時半,陳光漢到北角警署自首,向報案室值日幫辦說他殺了人。
陳光漢帶警員到北角丹拿道四十四至五十號,友福園六樓一單位,他揭開牆角的冷氣被,吳麗芬的屍體呈現眼前。
警員通知上峰有命案發生,並封鎖現場。

法醫奉召到場驗屍,發現死者前後頸都有瘀痕,相信是遭人用手握斃,遇害時間約在十小時前。
根據屍班情況判斷,死者陳屍之處是案發第一現場,屍體稍後舁送殮房,由法醫進一步剖驗。
探員到場調查,於下午五時,將陳光漢帶返警署。
1991年7月19日,陳光漢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在東區裁判署提堂,案件其後轉介高院,陳光漢承認誤殺。

同年11月25日,這宗殺妻案在高院審結。
代表陳光漢的大律師在法庭向法官求情時表示:「被告與死者關係欠佳,主要是因為被告的收入不能滿足妻子的期望。」

「死者經常埋怨丈夫收入低微,不足給她揮霍,死者後來與其他男子發生性關係,從而得到金錢,揚言被告若不能賺更多錢的話,她就會與他離婚另嫁有錢人,同時會帶走三名子女。」

「被告來自破碎家庭,由單親撫養成人,他不想子女重蹈他的不幸,每日工作十五小時,盡力賺錢滿足妻子。」
「案發時,死者對被告說要與他離婚,揚言會將三名子女帶回鄉間,由親戚照顧。」
「被告為爭奪子女撫養權,一時錯手將妻子扼死,希望法官考慮此案特殊背景,及被告為子女着想的苦心,輕判他接受感化。」

按察司王見秋判案時指出,「這是一宗令人傷感案件,不過,由於人命關天,不能輕判。」
「被告因長期婚姻不如意而殺妻,從死者傷勢反映出被告使用了很大暴力,任何有理性的人都知道這是危險行為。」
「暴力並非解決問題的途徑,現考慮所有因素,判被告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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