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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朱唇劫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王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3年8月28日
地點:跑馬地鳳輝臺一個住宅單位
人物:羅志材、盧淑怡
案情:羅志材是跟蹤狂,經常在盧淑怡寓所附近窺探,最終入屋強吻盧淑怡時被咬傷唇,將她殺死。
備註:1984年2月中旬,該案正式開審,被告羅志材否認謀殺罪名,但承認誤殺,法官考慮被告承認誤殺,宣判被告誤殺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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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學上有一章是這樣說的,留意案發現場附近的旁觀者,犯案人可能正混在人群中,觀察警方查案。
很多犯案者在犯案後,都會重返案發現場,抱着欣賞自己傑作的心情,希望在人群中聽到一兩句驚嘆的讚美聲音,另方面,他們又希望能從到場調查的探員口中,知道警方的查案進展。

羅志材剛殺了人,但他不急於離開現場,反而在案發現場一帶街頭徘徊,目光頻頻投向跑馬地鳳輝臺一個住宅單位。
在那個單位的地板上,現年26歲的盧淑怡正在與死神搏鬥。

羅志材那雙強而有力的手,緊緊握着她的咽喉時,已令她因缺乏氧氣而窒息,加上跌在地上時,頭顱碰着牆角,令她傷上加傷,生命氣息正一點一滴地離開她。

一名巡警途經鳳輝臺時,與羅志材擦身而過,作賊心虛的羅志材有點緊張,但巡警對他沒有興趣。
巡警行不了多少步,一把女子聲音劃破寂靜夜空,巡警連忙轉過身來,向發出尖叫聲的方向走去,再度與羅志材擦身而過。
發出尖叫聲的女子姓羅,是鳳輝臺的住客,剛才與男友返家時,聽到有男女爭吵聲音,起初不以為意,直至聽到一聲女子慘叫聲後,才察覺事態嚴重。

兩人走近窗口往下看,見到一條黑影,由下面一樓露臺竄出,在微弱燈光下,依稀看到是一名男子,身穿顏色耀眼上衣,中等身材。
兩人見事有可疑,到一樓的單位查看,那個單位大門虛掩,兩人進入屋內,發現一名女子倒在地上,知道發生事故,由男的留守現場,女的外出找警察。

羅女衝出鳳輝臺時,與聞聲趕至的巡警相遇,眼尖的她看見巡警身後不遠處的羅志材,衣着身材都與自己所見的相符,懷疑他就是兇手,羅女激動地對巡警說:「就是他!」
巡警轉過身來,也沒有喝令羅志材停步,不發一言衝前,將羅志材拘捕。
巡警透過通訊器將情況告知上峯,獲得指示後,將羅志材押回案發現場,等候重案組探員到來調查。
救護車奉召到場,盧淑怡仍陷於昏迷狀態,頸部有被扼過痕跡,並留有指印,頭部亦有損傷,但現場並沒有遺下血漬。

盧淑怡送院後,經兩小時搶救,終因傷重不治,死前未能透露兇手身份,另一令重案組探員感到可惜的是,醫生在搶救盧淑怡時,將兇手留在她頸上的指印完全破壞。
警方將案列作兇殺案處理,羅志材以疑犯身份,由重案組探員盤問。

在案發單內,探員並未發現羅志材的指模,但在現場附近走廊,發現數個羅志材的指模,證實他曾在現場出現過,除此以外,現場未找到其他「有用」線索。

死者遺體舁送殮房。法醫解剖後,證實死者死於頸部被扼窒息,頭骨撞到硬物破裂引致腦出血致死,此外,死者的下唇有兩個牙印,相信是被人咬傷。

羅志材接受探員盤問時,承認案發前曾與死者見面,並送她回家,
但強調沒有進入單位內。
羅志材對重案組探員說:「我與一名舞小姐在跑馬地成和道一間公寓開房,我們發生性行為後,那名舞小姐說有些餓,叫我落街買些西吃。」

羅志材說:「我購了食物後,在街上碰到盧淑怡,當時她正步行返家。」
羅志材一向對盧淑怡有好感,上前打招呼,對方亦十分高興,暗示要羅志材送她回家。
羅志材說:「我以為艷福從天而降,滿心歡喜送她回家,把那名舞小姐也拋諸腦後。」
「可是,把她送到家門口時,她卻不讓我入內,我雖然很失望,但也不便強人所難,唯有離開。可是卻不知何故,會被巡警拘捕。」
「你們有吻別嗎?」探員突然問了這個問題。
羅志材斬釘截鐵地說:「沒有!我連碰也沒有碰過她,怎會吻她!」

探員問羅志材與他開房的舞小姐姓甚名誰,在哪家舞廳工作,羅志材表示一概都不知道。
羅志材說:「我與那名舞小姐是在附近一酒吧內認識的,她邀請我結一段霧水情緣,我們就到附近一家公寓開房。」

探員到那間公寓查證,管房說羅志材當晚曾與一名女子到來開房。
管房對探員說:「我記得是男的先走,約半小時後,女的才離開,
那名女子是舞小姐,經常在酒吧兜搭單身男士。」

探員其後找到那名舞小姐,她證實羅志材所說的話但當晚她並沒有叫羅志材落街買食物,因為公寓有食物供應,不用多此一舉。
那名舞小姐說:「有一件事很奇怪,我們造愛後,那人穿回衣服但沒有離開,反而經常向窗外張望,其後像突然看到甚麼似的,一言不發就走了。」

探員重返公寓,到羅志材所租的房間查看,由窗往外望,可以看到附近一個小巴站的動靜,探員推測,羅志材當晚看見死者下了小巴
才下去跟蹤死者。

羅志材雖然有大嫌疑,但現時的證據仍不足以檢控他,這案有羅小姐及她的男友作目擊證人,但兩人只看到逃走男子的背影,那人是否兇手亦不能確定,更無法證明那人是羅志材。

現場走廊有羅志材的指模,但只表示他曾在現場出現過,無法證實他是兇手。
死者的衣物上,雖然有羅志材的衣物纖維,但羅志材說他曾送死者回家,兩人的衣物有接觸亦十分合理。

不過,從死者朋友口中,探員得知盧淑怡對羅志材沒有好感,但羅志材卻一味死纏,令死者不勝其煩。
死者曾對朋友說,羅志材是跟蹤狂,經常在她的寓所附近窺探,她每次都要急步回家,但羅志材卻變本加厲,經常打電話給她,令她十分厭惡。

探員認為,盧淑怡對羅志材沒有好感,決不會邀請羅志材送她回家。
探員推測說:「羅志材知道公寓的房間可看到小巴站,於是與舞小姐開房,方便監視。看到死者下了小巴後,立即尾隨。」
「死者用鎖匙開門時,羅志材從後偷襲,將她推入屋內,想強吻死者,幻想可令對方軟化,對他投懷送抱,死者對此大為反感,將他推開。」

羅志材仍未死心,再吻死者,將死者的下唇咬傷,令死者更加憤怒,高呼救命,羅志材恐怕事敗,用手扼死者的頸,阻止她呼救,結果殺了她。
重案組探員商議後,決定用計令羅志材招供,羅志材被帶到重案組辦公室時,枱面上有一疊照片。

探員說:「羅先生,這是我們從死者身上拍攝到的照片,從照片中,死者的頸部有十個手指模,是兇手將死者扼斃時,用力過度留下的。」
「我們核對過那十個手指模,發現與閣下的一樣,現在我們並非是要你講,而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來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

在探員警誡下,羅志材終於招供。死者頸上的指模,因醫生搶救時已被毀壞,探員向羅志材展示的,只是「摸擬樣辦」。
此外,案中較重要的證據,留在死者唇上的牙印,亦因醫生搶救死者時被毀壞,無法作為證據。

1983年8月30日,羅志材被控於1983年8月28日,謀殺女子盧淑怡,這次屬過堂性質,表面證供成立,排期解高院審訊。
1984年2月中旬,該案正式開審,被告羅志材否認謀殺罪名,但承認誤殺。

羅志材說,他扼斃死者,並無殺人動機,只不過是一時情急,用力過度才鑄成大錯。
主控官在庭上指出,被告當晚尾隨死者返家,見色起心,向死者擁抱索吻,女方不甘受辱,拼命反抗,被告老羞成怒,將死者扼斃。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生於有教養家庭,曾留學外國,1976年畢業返港,希望法官能予他自新機會。
法官考慮被告承認誤殺,宣判被告誤殺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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