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王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8年2月27日
地點:山東街廣榮樓一單位
人物:黃德成、羅雪碧
案情:黃德成因屢欠房租,經常被羅雪碧追債,將她殺死,支解後棄屍海邊。
備註:控方表明,這是一宗謀殺案而非誤殺案,1988年10月11日,高院審訊完畢,由五女二男組成的陪審團,經九小時退庭商討後,一致裁定黃德成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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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醫學院一張手術枱旁邊,一班醫科學生及教授正圍着一截人體殘軀,他們希望藉電腦幫助,憑這截人體殘軀,砌回死者生前模樣。
結果,他們砌出來的,與死者生前樣貌有八成相似,對警方在破案時有莫大幫忙,羅雪碧能夠沉冤得雪,他們應記一功。
上午11時左右,青衣島聯合船塢對開海面,一名在躉船上工作的水手,發現在海面上有一具無頭、無手腳,只餘中間一段身軀的女性胴體在海面漂浮,屍身已被海水浸得發白.....
水手立刻報警,水警輪很快就趕到,將這段女性身軀撈上水警輪,
當日是1988年3月2日。
法醫奉召到場,檢查過後,推斷女屍屬20至30歲女性,屍身的四肢及頭部是被銳器切斷,切口雖然曾被魚類咬過,但仍十分平整,推斷是一宗殺人後再支解案件。
殘軀上沒有甚麼特徵,警方稍後召開記者會,希望有年齡相若而又已失蹤的女郎家人與警方聯絡。
近百名藍帽子警員連同水警,以及直升機分別在發現浮屍的附近海面,作海空立體搜索,希望可以找到死者的四肢及頭顱。
經過多日搜索,並未有任何發現,與警方聯絡要求認屍的人很多,包括一名姓孫男子。
孫某懷疑那具殘軀是她的女友羅雪碧,羅雪碧在1988年2月27日失蹤。那名男子稱,他在山東街開五金店,羅雪碧是一名指壓女郎,
兩人在山東街十八號廣榮樓租了一層樓同居,將一間房分租給一對姓賈夫婦。
「五金店!山東街!」重案組探員將兩者組合在一起聯想,五金店有不少工具可以支解屍體,山東街與海邊僅相隔一條塘尾道,由山東街廣榮樓步行至海邊,僅需三分鐘。
探員其後陪同孫某到殮房認屍,孫某看完那具殘軀後,僅表示身材有些相似,由於沒有任何特徵可以認出身分,他也不敢肯定。
沒有明確證據,警方未敢肯定死者就是羅雪碧。此時,有人提出要求港大醫學院協助「砌屍」,於是,那具殘軀就送到港大醫學院。
經過一番精密計算後,「砌屍」工作終於大功告成,探員將之與羅雪碧的照片對照,發現有八成相似,把調查重點集中在羅雪碧身上。
孫某在再次接受探員盤問時,突然想到一條極寶貴線索。羅雪碧曾在一間醫院做過刮宮手術,當時拍過一張盤骨的X光片。
探員立刻到醫院取得該張X光片,將殘軀的盤骨對照X光片,之後作科學鑑證,經大學教授證實,兩者的骨骼結構吻合。
殘軀的身份終於得到證實,死者是27歲指壓女郎羅雪碧。
探員申請搜查令,搜查山東街廣榮樓一單位,從孫某口中,得知羅雪碧有一隻「刁陀」女裝金表,及一條金鏈不翼而飛。
孫某又在房間一個日曆找出一個號碼,是那個「刁陀」表的編號,
探員將那個編號通知香港所有押店,着他們查看這個金表有否有人典當。
臨走前,一名探員隨口問單位的住客何時才回來,孫某說他們在二月底已搬走了。「房間已經空置,為何還會用鎖在外鎖着?」探員起了疑心,徵得孫某同意,探員將該間房的門撞開入內搜查。
在房內,探員撿獲一些衣物,部分染有血漬,孫某認出有些是羅雪碧的衣物。探員通電上峯,增派人手前來搜索,在廚房及廁所內找到四五點乾涸的血漬,將血漬樣本送往科學鑑證後,證實屬羅雪碧所有。
另方面,那隻「刁陀」表亦有了下落,一間押店發現所收進的一隻「刁陀」手表,正是羅雪碧所有的一隻。
朝奉將典當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告訴了探員探員於當日傍晚,在石硤尾區拘捕一個叫阿成的青年。
阿成表示,那隻手表是一名叫黃德成的男子交給他典當的,他說,黃德成是一名電影臨記,住在油麻地,他們兩人靠傳呼機聯絡,探員着阿成用傳呼機與黃德成聯絡,相約在深水埗一家餐廳內見面。
黃德成在餐廳出現時,預先埋伏的探員立刻把他拘捕,當日是1988年4月上旬。
黃德成接受探員盤問時表示,那個手表是羅雪碧以二千五百元賣給他的,在2月尾,因為需要金錢搬屋,才將手表典當。
探員說:「你是在二月尾搬屋,但根據當票資料,典當日期是三月中,如果是急需錢用的話,不會這麼遲才當吧,如果表是你的,你又何必要人幫你當。」
這時,科學鑑證科人員,已將廣榮樓發現的血漬與羅女軀幹的肌肉纖維比較,發現其中三個樣本與羅女殘軀的肌肉纖維吻合。
法醫解釋,一個人的肌肉纖維與血液是有一定關係,兩者可互相印證。
探員問黃德成:「2月27日,你在哪裏,有沒有人可證明?」
黃德成無法回答。稍後,探員向他展示證據,警誡他作供,黃德成作供時表示,當日他與羅女在屋內發生爭執,兩人其後大打出手。
羅雪碧攻勢凌厲,黃德成一直退到廚房,隨手拿起一把牛肉刀向羅雪碧揮動,結果把她斬死。
殺人後,黃德成把羅雪碧拖入廁所內支解,又用布將血漬抹乾淨。
支解後,黃德成用膠袋將肢體袋好,拿到海邊拋棄,黃德成稱,他是因為喝醉酒才誤殺羅雪碧,並非有意把她殺害。
黃德成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案件轉解高院審訊,控方認為這並非一宗誤殺案。
控方指出,黃德成因屢欠房租,經常被羅雪碧追債,因為這個原因,黃德成才會在2月搬走。
因此,他已動了殺機,趁早上屋內只有羅雪碧與他一起時,將羅雪碧殺害,並且支解棄屍。
控方表明,這是一宗謀殺案而非誤殺案。
1988年10月11日,高院審訊完畢,由五女二男組成的陪審團,經九小時退庭商討後,一致裁定黃德成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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