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絕命案中案》
日期:?
地點:?
人物:李文英、毛綺芬
案情:李文英在橫橫巷內殺死丈夫的二奶毛綺芬,嫁禍給丈夫。
備註:李文英稍後被控以謀殺罪名,該案在1973年11月6日審結。
陪審團裁定李文英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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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五時,毛綺芬的半裸屍體,在旺角甘霖街一條橫巷內被發現,身上衣物被人粗暴撕碎,胸圍被扯斷拋在不遠處的地下。
從現場跡象判斷,這可能是一宗姦殺案,案件轉交重案組接受調查。
探員在巷口一個垃圾籮內,發現一個啡色手袋,手袋內有毛綺芬的身份證,探員對照過死者樣貌後,相信死者是20歲的毛綺芬。
法醫到場,發現屍體身上無其他傷痕,死者頸上兩道瘀痕,推斷是被人用手扼死,兇手是一個孔武有力的人。
死者下體,塞着一條已撕碎的黑色內褲,法醫將那條內褲輕輕拉出來,內褲上沾滿一些液體,相信是精液。
根據死者體溫及屍斑判斷,死者在凌晨三時遇害,屍體在兩小時後被發現。
鑑證科人員在現場搜集證物時,在死者陳屍地點對上的一幅牆,有一處地方較「乾淨」,死者已被撕爛的上衣背部,沾有白色灰水,相信死者被人壓在牆上,背部與牆壁接觸,衣物將牆壁擦乾淨。
鑑證科人員在牆壁上發現一些精斑(乾涸的精液),死者遭人姦殺,探員感到奇怪:「難道兇手站着將死者強姦?」
探員根據死者身份證填報的地址,找到死者毛綺芬的姊姊毛綺芳。
毛綺芳在殮房認出死者是她的妹妹,一度暈倒,毛綺芳醒轉後,探員為她錄取口供。
毛綺芳說:「我們是在六年前由大陸來港,原本投靠在香港的一名親戚,之後我們就搬到外邊自住。」
探員察覺毛綺芳說搬出去自住時,神色有點不自然,探員問:「你們為何要搬出外邊自住呢?」
毛綺芳說:「那個親戚是我們的堂叔,他是一頭大色狼,收留我們,是想狎玩我們,我們兩姊妹不知被他非禮了多少次,後來更險被強姦,所以我們才搬走避開他。」
探員問:「你們搬走了,還與堂叔有聯絡嗎?」
毛綺芳沉默了一會說:「有!」
「香港的生活並不好過,我與妹妹最初租了一個床位棲身,以為可自食其力,我們的廣東話說得不好,只識講四川土話,很難搵到工做。」
「有一天,妹妹對我說,已找到一份理想工作,公司還安排一個單位給她居住。」
那個單位面積約三百呎,對她們來說,已是天堂。
後來,毛綺芳才知道,她的妹妹所謂理想工作,其實是向他們的堂叔屈服。
毛綺芬對姊姊說:「他無非想得到我的身體,我已經捱夠了,我用自己的身體換來享受,也不是罪過。」
毛綺芳雖然不同意妹妹的做法,不過,事已如此,亦無可奈何。
她最擔心的,如果堂嬸知道這件事,很果十分嚴重,堂嬸是出名「醋娘子」,但堂叔卻是大色狼。
探員問:「你們的堂叔是誰?」
毛綺芳說:「他叫毛一刀。」
「毛一刀是否那個XX會會長?」
「就是他,平日滿口仁義道德,沒人看見時卻是禽獸不如。」
「毛一刀是否經常找你們呢?」
「我現在已與妹妹分開住,她住同一大廈另一單位,那個單位是姓毛的買給她的,有時我與姓毛的在電梯相遇,但他不會理我。」
「你有妹妹所住單位的鎖匙嗎?」
「沒有。她的事我已不想管了。」
「你妹妹與堂叔的事,你的堂嬸是否已知道?」
「相信是知道的,有次她帶『娘子軍』來踢竇。」
「你堂嬸這麼惡,你堂叔還敢打你妹妹主意?」
「我妹妹說,堂叔說受夠了堂嬸的氣,他會與堂嬸離婚娶她。」
探員認為,毛一刀說會與妻子離婚,只不過是騙毛綺芬。
毛一刀有今天的名譽地位,全靠他的妻子李文英,李文英承繼了父親的遺產,毛一刀當時只是他的機構內的小職員,不知何故,兩人竟然結了婚。
李文英體重超過二百磅,毛一刀不足一百磅,兩人行走一起,有如諧星羅路與哈地。
負責這案的陸信總督察,到毛一刀的公司調查,他的秘書說毛一刀在案發當日早上去了新加坡。
陸信找不到毛一刀,向法庭申請手令,搜查毛綺芬住所。
鑑證科人員,在屋內搜集一些衣物纖維、毛髮,帶返化驗室檢驗。
屋內除毛綺芬及毛一刀的指模外,無第三者指模。
陸信其後到毛一刀寓所找他的太太李文英,李文英承認知道毛一刀與毛綺芬的事。
陸信問:「前晚至昨日早上,你知道你的丈夫在哪兒嗎?」
李文英想了想說:「他與我在一起。」
陸信問了一些問題後離開,但已派人監視李文英。
李文英在陸信離開後,打了一個電話到新加坡找毛一刀。
根據電話公司記錄,這次通話,長達四十七分鐘。
一星期後,毛一刀由新加坡返香港,在機場「迎接」他的,除重案組探員外,還有他的律師。
毛一刀在律師陪同下,到重案組總部接受陸信盤問。
陸信問的問題,有不少都被毛一刀的律師擋架
陸信問毛一刀:「毛先生,為證實你的清白,我們想取一些你的精液樣本。」
毛一刀的律師強烈反對,但毛一刀反而爽快應承,毛一刀對陸信說:「我沒有殺人,哪怕你驗甚麼?」
抽取精液樣本後,毛一刀對陸信說:「我可以見見阿芬(毛綺芬)嗎?」
毛一刀在殮房攬着屍體說:「阿芬,是哪一個害死你的?」
翌日,陸信收到化驗報告,證實死者體內的精液與毛一刀相符。
陸信查到,案發前一日晚上至翌日早上,毛一刀不是在家與妻子李文英一齊,他在毛綺芬家中渡宿,翌日直接到機場去新加坡。
陸信正式拘捕毛一刀。
毛一刀說:「我不知道阿芬遇害,我的太太打電話到新加坡,告訴我這件事,她說警方懷疑我是兇手,所以為我製造了不在場證據。」
陸信問:「當晚,你有與死者發生性行為嗎?」
毛一刀說:「沒有。那天我患感冒,吃了感冒藥後就睡了,我還叫阿芬在翌日早八時叫醒我。」
「翌日,我被鬧鐘吵醒,阿芬已不在屋內,我趕時間去機場,想不到阿芬竟然被人殺了。」
由於毛一刀沒有不在現場證據,陸信將他視為疑犯,扣留調查。
雖然毛一刀有嫌疑,但從他的舉動,似乎又不是兇手。
陸信分析案情,發現三個疑點:
第一,死者是他情婦,他不用在橫巷強姦她。
第二,伏屍地點是第一現場,死者是站着「被姦」的。
第三,兇手孔武有力。
陸信認為「被姦」過程有問題,通知鑑證科詳細檢查塞在死者下體的內褲,鑑證科人員在那條內褲上取得一個指模。
那個指模屬李文英所有,陸信將她拘捕。
李文英直認殺人,原因是毛一刀部署與她離婚,她十分憤怒,設計殺害毛綺芬,再嫁禍給毛一刀。
她先取得毛一刀的精液,再叫患上感冒的毛一刀到新加坡出差,她知道毛一刀出差前必然會到毛綺芬家中留宿。
晚上,李文英打電話給毛綺芬,說有重要的事和她商量,叫她到甘霖街後巷,將她壓在牆壁,雙手扼着她的頸,將她殺害。
李文英將毛一刀精液抹在毛綺芬的內褲上,再將內褲塞在毛綺芬的下體,製造姦殺假局。
李文英稍後被控以謀殺罪名。
該案在1973年11月6日審結,陪審團裁定李文英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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