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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水頭村警匪鎗戰案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奇情重案》

日期:1991年7月22日/1991年7月27日
地點: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水頭村
人物:盧世安
案情:盧世安詐病到醫院求醫由同黨救走,警方在水頭村圍捕他時爆發槍戰,盧世安中槍死亡。
備註:大法官高度讚揚負責今次剿匪行動的新界重案組探員膽識過人,「他們在毫無防備情況下,仍能冷靜剿匪,表現無懈可擊,實應受到嘉獎。」

***************

月明星稀,時值夜半,萬家燈火漸次熄滅等待黎明。
在田心警署拘留所內的盧世安亦在等待,他對自己的計畫沒有十足把握,但他還是要一試。
盧世安沒有想到,這一試竟要了他的命。
1991年7月22日,凌晨三時,盧世安在田心警署內羈留所詐病,送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治療。
凌晨四時十五分,四名持械同黨從警員手上劫走盧世安,奪去兩支警鎗,並向追捕警員開鎗,幸未命中。
警方控制中心收到警員發出的紅色警報後,透過通訊器查詢情況,確知發生劫犯及開鎗事件後,立刻將消息轉知高層。

大批警員接報趕至威爾斯親王醫院調查,另方面,警方在各主要通道設路障,截查可疑車輛。
到場警員在洗手間內救出兩名警員,其中一人因被歹徒毆傷而要入院治療。
在急症室停車場閘口附近,警方撿獲一個零點六二口徑子彈殼,相信是歹徒開鎗時遺下,被奪去兩支警鎗,編號RHKP442及RHKP7591。
  
早上七時,警方路障關卡仍發現任何可疑車輛,宣布收隊。
醫院劫犯案令警方受到極大輿論壓力,警方高層將案交由新界總區重案組第三隊接手處理,以田心警署作指揮中心,新界總區其他五隊重案組人員隨時候命支援。
警方在案發當晚,發出盧世安及三名劫犯歹徒資料。
最令警方感到困惑的,是何以歹徒要劫走盧世安?
盧世安為何急於恢復「自由」?
盧世安所犯的罪行十分輕微,落案過堂後申請保釋並不困難,就算罪名成立,可能只判數月監禁,不用冒劫犯或越柙之險。
  
警方資料顯示,盧世安三年前因涉及沙田一宗劫案被捕,他當時只有十五歲,被判入大嶼山教導所服刑。
盧世安在1991年初獲准假釋,但需定期往見懲教署職員。
盧世安在假釋後一直失蹤,違反感化令而被通緝。
1991年7月20日,警方在大圍一家別墅查牌時,發現盧世安。
當時盧世安向警員出一張假身分證,被警員發覺,帶返田心警署扣留。
經核對指模後,警方揭發他是通緝犯,把他拘捕。
翌日下午,盧世安要求致電返家,獲得批准。
「喂,威仔,我是世安,我原本約你明日三點去探阿正,但現在擔保唔到出去,你自己去啦,到時如果我出到來,就去搵你地啦!」
盧世安說完這番話後,掛上電話。
劫犯案發生後,警方研究盧世安這些說話,認為他向同黨說出營救時間及地點。
威仔:威爾斯親王醫院。
明日三點:星期一凌晨三時。
阿正:急症室。
警方其後根據盧世安所打的電話號碼追查,知道那是旺角一間公寓的電話。
警方曾到該間公寓搜查,未發現任何可疑人士及物品。

翌日晚上,警方接到線報,指盧世安及同黨,在尖沙嘴東部一間夜總會內尋歡作樂,舉行「慶功宴」慶祝成功「營救」盧世安。
警方派出大批身穿避彈衣探員到現場圍捕,盧世安等人已聞風先遁,探員無功而還。
雖然如此,探員掌握了盧世安等人所乘私家車資料,交由警方跟蹤皇牌「狗仔隊」追查。

兩日後,即7月24日,「狗仔隊」發現目標人物,分乘兩部私家車,在元朗市中心出現,駛到九龍塘聯合道一間酒樓晚膳。
該間酒樓生意旺盛,這班悍匪所選位置進可攻退可守,警方為免造成無謂傷亡,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只由「狗仔隊」繼續監視。
「狗仔隊」發現,盧世安在這班人之中,只是架上一副太陽眼鏡,掩藏本來面目。
這班人毫無顧忌地在酒樓內大吃大喝,兩小時後才乘車離開。
兩車進入錦田後,確定沒有人跟蹤,將汽車駛入錦上路蒙養學校附近的水頭村。
他們沒有留意到,一名手抱嬰兒的「狗仔隊」女隊員,已經認出他們。
綜合連日調查所得,警方相信盧世安及同黨,在錦田水頭村內的村屋匿藏,但未確定正確位置,派人入村調查,又恐怕打草驚蛇,經商議後,決定由「狗仔隊」入村偵查。
  
7月25日,一個安排外地遊客遊覽香港的小型旅行團,一行十數人,乘車進入錦田水頭村。
這個旅行團全部都是「狗仔隊」成員,他們此行除尋找盧世安一伙藏匿地點外,尚拍下村內地理環境,供策動圍剿之用。
最惹起「狗仔隊」疑心的,是水頭村一百九十一號一幢三層高村屋。
這幢村屋三樓的所有玻璃窗都貼上報紙,但卻留下一些小縫,令屋內的人可以看到街外情況。
「狗仔隊」收集資料後,向負責此案的新界總區重案組匯報。
新界總區重案組,根據「狗仔隊」所拍得的照片及錄影帶進行部署。
  
7月27日,早上六時,圍捕行動正式展開。
二十多名探員抵達水頭村,封鎖與賊巢相連的各條通道只准村民離去,不准村民進入封鎖範圍。
賊巢內沒有甚麼動靜,屋內的人似乎仍在睡夢中。
早上七時半,新界總區高級參事(刑事)周富祥,參事蔡建祥,反黑組總督察羅博志抵達現場,指揮及部署剿匪行動。
稍後,元朗警署一批軍裝警員到場,進行第二線外圍封鎖。
手持配備遠程瞄準器AR15自動步鎗的警方神鎗手,警方飛虎隊隊員,在賊巢附近樓宇天台有利位置監視。
情報顯示,賊巢內藏有大批軍火,其中包括多枚手榴彈。警方用堅壁清野方式,將賊巢附近居民疏散,然後勸降。
早上八時半,疏散工作仍在進行,賊巢大門突然打開,一名十九歲男子從屋內走出來。
探員認出這名男子叫陳小良,是其中一名目標人物,立刻將他拘捕,帶到現場附近的臨時指揮中心。
在陳小良身上,探員搜出一批金飾,相信是械劫金舖所得贓物。
陳小良對探員說:「我們打算今日離開這裏,這批金飾是我應得的一份,我們打算由流浮山偷渡返大陸,我先到村口取車,他們在三分鐘後就會出來。」
  
知道這個消息後,指揮中心立刻下令警員高度戒備。
此時,賊巢內一部能截聽警方通訊頻道的手提接收器,截聽到警方通話,知道已經被包圍,各人將手鎗上膛,在屋內尋掩護位置,打算與警方駁火。
負責監視賊巢的探員,察覺賊巢內有異動,立刻提高警覺。
一名手持擴音器警官向賊人勸降,「屋內的人聽住,你們已經被包圍,現在限你們一分鐘內,雙手放在頭上走出來,否則我們會採武力進攻!」
賊人的回答是從屋內擲出一枚蘇製波索型手榴彈,這個手榴彈着地後向前滾動十多公尺,在距一名軍裝警員三公尺處停下。
「手榴彈!伏下!」
附近警員雙手護着頭部,直挺挺地伏在地上,幸而,該手榴彈沒有發生爆炸。
歹徒擲出手榴彈,明顯是拒絕投降,在場指揮的警官下令還擊,子彈從四方八面向賊巢射去,交織成一個火網。
  
一輪鎗聲過後,警方再呼籲賊人投降。
盧世安待勸降的聲音過後,對同黨說:「他們叫我們投降,我們就詐降,我和『廣州仔』會先出去,制服差佬後,你們下來和我們會合,一齊搭『大飛』返大陸。」
「我們出去時,差佬一定會叫我們將武器掉在地上,雙手放在頭上,然後會有一、兩個人走近我們,為我們搜身,我們把他們制服用作我們的人質。」
盧世安選了綽號「廣州仔」的歹徒與他做先頭部隊,他對「廣州仔」說:「我用一根繩把一個手榴彈綁着掛在你身後,藏在衫內,差佬走近你時,你箍住他的頸,再取出這個手榴彈,他們就不敢妄動了。」
「此時,我拾回掉在地上的手鎗,向四周射擊,就可令他們陣腳大亂,那時,我們有人質在手,就不怕他們了。」
屋內各人研究過後,認為盧世安這個計畫可行。
盧世安將手榴彈掛在「廣州仔」身上,對他說:「不用怕,要死就一塊死啦!」
盧世安突然向屋內開了數鎗,立刻引來警方猛烈還擊,把屋內各人轟不起頭來。
「我們不是要詐降的嗎?」一名同黨問。
「做戲要做得似,別人才會相信。」盧世安說,然後向「廣州仔」打了一個「準備」手勢。
盧世安大聲叫道:「你們不要開鎗,我們有人受傷,快叫救護車來!」
「你們立刻棄械出來投降,不要再拖延時間!」這是警方的答覆。
盧世安說:「好!我們投降!」
  
在附近監視的探員,將看到的情況向臨時指揮中心報告,「屋內有兩個人站了起來,其中一人手上持有手鎗,小心。」
臨時指揮中心向在場各人發出警告,要他們提高警覺。
此時,「廣州仔」與盧世安一先一後走出屋外,兩人都雙手放在頭上,盧世安手上仍持一支手鎗。
在場指揮的警官說:「你們兩人站着不要動!盧世安,把鎗掉到地上,切勿耍任何花樣。」
盧世安將持鎗的手指一鬆,鎗就掉在地上,離他的腳邊不遠。
「怎麼只得你們兩人出來?」警官問。
在場指揮的警官說:「你們再向前走十步,然後停下。」
盧世安與「廣州仔」依警官的說話,向前走了十步。
當他們停下來時,偵緝督察曾雄烈及探員楊國榮上前,打算將兩人拘捕。
當楊國榮為「廣州仔」扣上手銬時,「廣州仔」突然用右手箍住楊國榮的頸,左手拿出藏在身上的手榴彈。
此時,盧世安亦將掉在地上的鎗拾起,指嚇曾雄烈及楊國榮兩人。
遭「廣州仔」挾持的楊國榮,曾經在警方皇牌「飛虎隊」中服務,遭挾持後立刻冷靜下來,苦思脫身之計。
「廣州仔」有人質在手,意氣風發地說:「死差佬,開鎗啦,點解唔開呀,夠膽就開鎗,最多同歸於盡,一鑊熟!」
「我們有人質在手,你們下來!」盧世安見計畫成功,叫屋內的同黨出來逃走。
就在此時,楊國榮與在場警員已取得默契,楊國榮用雙手叉向「廣州仔」頸部,把他推開向前跑,在場警員用AR15來福鎗向「廣州仔」及盧世安射擊。
盧世安見事敗,立刻轉身逃回屋內,但身上已中了兩鎗,抵達賊巢時已奄奄一息。
「廣州仔」被子彈打中頭部,由左邊太陽穴進,右邊太陽穴出,頭顱爆裂,墮地時身體壓着已拉開保險線的手榴彈,被炸致支離破碎。
為免造成不必要傷亡,警方決定出動「飛虎隊」強攻賊巢,格殺勿論。
不過,警方仍給予歹徒最後機會,向歹徒勸降。
雙方對話十多分鐘後,一名受傷歹徒在兩同黨扶持下,由屋內出來投降,但不見盧世安。
警員問:「屋內還有甚麼人?盧世安哪裏去了?」
一名歹徒說:「屋內沒有人,阿安已經死了。」
為免重蹈覆轍,警方派「飛虎隊」入屋搜查。

「飛虎隊」在屋內發現盧世安屍體,當時他的手上仍握有一個已拉脫保險絲的手榴彈,相信是欲與屋內同黨同歸於盡,幸而該個手榴彈沒有發生爆炸。
事後,大批警員入屋調查,在屋內尋回兩支被劫警鎗,三支七點六二口徑黑星牌曲尺手鎗,四個長柄大陸製手榴彈。
剿匪行動大功告成後,歹徒遺下的手榴彈,由軍火專家處理。
三個手榴彈先後引爆後,其中一名軍火專家賀蘭(Holland)對記者說,那些手榴彈爆炸力強勁,在爆炸點半徑七公尺範圍內有殺傷力。
剿匪行動令警隊一掃前恥,警務處處長李君夏獲知詳情後,讚揚所有參與剿匪行動的警務人員。

李君夏說:「參與這次行動的警務人員,顯示極高之專業精神及勇氣,這是皇家香港警隊的優良傳統。」
新界總區副指揮官曾蔭培,稍後向記者講述剿匪經過。

曾蔭培稱,該次行動共有十三名警員開鎗,十鎗由AR15自動步鎗發射,二十二鎗由點三八手鎗發射,暫時未知賊人開了多少鎗。
他說,事件中有一名探員腿部受傷,需送院治療。
案件先後有五人被捕。
  
1991年7月29日,五名被捕疑匪在屯門裁判署提堂,第五被告何偉斌因受鎗傷,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而缺席,其餘被告無須答辯。
裁判司祈至德應控方要求,將案押至8月2日,等候警方進行認人手續和進一步調查,五名被告還押警方看管。
警方恐怕劫犯事件重演,在疑匪提堂時,大批手持長鎗警員在法庭內外戒備,氣氛緊張。
涉案五名被告為:
(一)麥燦焙,22歲,非法入境者。
(二)陳小良,19歲,非法入境者。
(三)阮文仲,20歲,越南籍非法入境者。
(四)文鴻彪,18歲,香港居民。
(五)何偉斌,25歲,非法入境者。
五名被告控罪包括:
(一)指首四被告於1991年7月22日,在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協助及教唆男子盧世安在合法羈留下逃走,當時盧世安由姓崔警員看管。
(二)指首四被告同時同地,搶劫姓崔警員的點三八口徑手鎗。
(三)指首四被告同時同地,搶劫姓陶警員的點三八口徑手鎗。
(四)指第三至第五被告,於1991年7月27日,在元朗錦田水頭村企圖謀殺男子楊國榮。
代表第四被告文鴻彪的律師在庭上表示,第四被告宣稱在過去兩天還押期間,遭警員毆打,胸部和背部均有瘀傷。
第四被告又指警方阻止當值律師會見被告,所以向法官要求將第四被告還押監房。
主控官表示,被告身上的瘀痕,可能是被拘捕時掙扎造成。
法官認為第四被告要求無理,將被告還押警方看管。

1991年8月2日,錦田水頭村警匪鎗戰案,五名疑犯再度在警方高度戒備下,在屯門法院提堂。
兩名被告分別加控十一項罪名,包括非法藏有軍火,引爆手榴彈,八次械劫珠寶金行涉及款項達六百萬元。
首被告代表律師及第三、四被告代表律師,反對將被告交警方扣押,要求還押監房。
第三、四被告向法官投訴在扣押期間曾被毆打,要求入院治療,並請求法官記錄在案。
控方表示,在7月29日,警方曾安排高級法醫為第三、四被告檢驗但遭拒絕。
  
最後,法官將案押後至8月16日,各被告還押監房。
1991年8月16日,錦田水頭村警匪鎗戰案,疑匪第三度提堂,曾因受鎗傷需接受治療的第五名被告亦有出席。
總督察陳國強在庭上對法官表示,警方仍在追查此案,懷疑五名被告與過去四十間金舖劫案有關,目前被調查的證人有三百名,待處理證物有二百多件,在賊巢搜到的四支手鎗仍在檢驗,暫未有結果,警方需要時間調查,要求將案押後三周。
各被告不反對押後,法官將案押至9月6日,各被告交監房看管。
警方相信,盧世安是一個械劫集團主腦人物,最少與過去三個月來,三宗金行械劫案有關。
(一)5月12日,大埔昌運中心昌運寶有限公司,四名操大陸口音持鎗悍匪,刼去約二百萬元金飾,四匪得手逃走時,被一輛巴士阻路,悍匪開一鎗轟中巴士,流彈擦傷一男乘客手臂。
(二)7月5日,四名分持手鎗及長桿手榴彈匪徒,連環打劫元朗康景街十七號一號及二號舖,分別是星光珠寶金行及大福寶金行,共掠走八百五十兩金飾,總值二百六十萬元。
三)7月20日,九龍城太子道周大福金行,四名持搶匪徒行劫,掠去約三百兩金飾,約值一百二十萬元,案中有一名金行護衛員及兩名男子,遭匪徒用鎗柄擊傷頭部,需送院治療。
盧世安在7月20日被警方發現拘捕,他怕警方查出他與上述三宗劫案有關,才策畫越柙行動。
盧世安的同黨亦恐怕盧世安被查出與械劫案有關,因而牽連他們,才同意在醫院劫走盧世安。
他們這樣做,間接幫助警方破案,因為警方沒有懷疑盧世安與械劫案有閞。
經過多番押後及審訊程序,錦田村警匪鎗戰案轉解高院審訊。
除第四被告不認罪外,其餘四被告分別承認部分控罪,第五被告轉任控方證人,指控第四被告。

1992年11月6日,第一、二、三被告認罪後在高院宣判。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承認被告所犯的是市民不能容忍的罪行,被告所使用的手法只應在漫畫書出現,至於他們的動機亦令人無法理解。
大律師稱:「首被告與警方合作,令警方可減少傷亡,應該給予合理減刑。」
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指出,被告因經濟有困難,由大陸偷渡來港找工作賺錢。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出,第三被告在劫犯案中只負責帶路,劫犯行動由其他人執行。
暫委大法官沙懷德判案時,形容各被告公然械劫,行為無法無天,不能容忍。
大法官說:「他們的劫犯行為,是將電影或漫畫的情節付諸實行,加上他們劫去兩支警鎗,足以證明他們是極端危險罪犯,必須加以重判。」
「第一、二被告較年輕,他們承認了部分罪名,第一被告更協助警方,故此給予兩人三分一減刑,判入獄十六年。」
「第三被告在劫犯案中,擔任較次要角色,他在被捕時只藏有一支手鎗,與警方檢獲的其他大量軍火無關,判入獄十一年。」
  
1992年11月27日,轉作控方證人的第五被告在高院宣判。
代表第五被告求情的律師表示,第五被告認罪並願替控方頂證其他被告,應可得一半減刑。
律師說:「被告患有嚴重肝病,希望能在獄中得到適當治療。」
暫委大法官沙懷德同意第五被告應可得一半減刑,輕判入獄六年,大法官指示懲教署為第五被告提供適當治療。
一直不認罪的第四被告文鴻彪亦改變態度,表示願向警方提供一犯罪資料。
由於控方要證實那些資料是否有價值,要求法官將案押後至11月30日才宣判。

11月30日,暫委大法官沙懷德在判案時,接納被告如此遲才認罪,是因為要徵詢律師意見,因此不會針對他遲遲不認罪而加刑。
大法官說:「被告罪行原應判監十八年,由於他認罪及提供有用資料給警方,所以將刑期減為十四年。」
「被告在1992年5月因無牌藏有軍火案被判入獄四年半,被告棄保潛逃,此次落網才再度起訴,兩案分期執行,即共入獄十八年半,上述刑期待他完成較早時的四年半刑期(非法藏械罪)才開始執行。」
  
至此,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劫犯,及錦田水頭村警匪鎗戰案正式告一段落。
大法官高度讚揚,負責今次剿匪行動的新界重案組探員膽識過人,「他們在毫無防備情況下,仍能冷靜剿匪,表現無懈可擊,實應受到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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