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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羅生門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1964年5月31日
地點:尖沙嘴金馬倫道樂天公寓208號房間
人物:李漢昌、蔡桂珍
案情:已婚的蔡桂珍在公寓開「無遮大會」,被丈夫李漢昌殺死。
備註:該案在1964年8月8日審結,由於案中有疑點,七名陪審員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被告入獄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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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女人天生淫蕩,蔡桂珍是其中一個典型,年僅18歲,不但每晚無男不歡,經常與幾個男人一起輪流造愛。
如果她未婚,就算開無遮大會,也是她個人的事,但在17歲那年,她已下嫁貨車司機李漢昌。
  
李漢昌在新界元朗頗有勢力,可是,蔡桂珍人盡可夫,結交不少黑道中人,勢力比李漢昌還大。
妻子勾三搭四,李漢昌雖然不滿,但又無可奈何,對方又不肯離婚,說人妻才受歡迎。
  
他不敢為難妻子,因為他試過,試過那一次之後,他以後就不敢再試了。
那一次,他摑了妻子一巴掌,在街上遭到數名大漢毒打,在醫院足足躺了三個星期。
沒有男人可以容忍妻子公然送上綠帽,李漢昌礙於形勢啞忍,直至有一日。
  
他發現妻子與一個無背景的混血兒海明搭上時,他決定殺雞儆猴,李漢昌今次膽敢出手,是因為找到一個黑幫父老做靠山。
李漢昌跟蹤妻子到一家公寓,看見她進入其中一個房間,他在後樓梯等了一會,待時機成熟,撞門入內,要捉姦在床。
可是,房內只有蔡桂珍一個人,原來海明剛巧外出買煙,他折返房間,看見李漢昌時,嚇了一跳,未能捉姦在床。
  
李漢昌雖然心知肚明,但也無可奈何,惡狠狠地警告海明一番,帶蔡桂珍離開。
返家途中,蔡桂珍甩開李漢昌的手,對他說:「我的事你管得了嗎?你這樣對我,我一定會給你好看的。」
  
李漢昌拉他不住,只得眼巴巴看着她離去,李漢昌向黑幫父老訴苦:「這個賤人連一點情面也不給我,目中無人。」
黑幫父老誇下海口:「你簡直丟盡我們男人的面子,你放心,我既然應承你,就會替你收服她。」
當晚,頭青臉腫的蔡桂珍,由兩名黑幫打手押回家,在李漢昌面前說:「昌哥的事就是我們的事,如果你再不把昌哥放在眼內,下次我們就讓你見不得人。」
其中一個打手用刀背在蔡桂珍臉上劃了一個交叉,蔡桂珍被嚇得呱呱大叫。
女人可以不怕死,但被人毀容,比死更可怕。
經過這一次,李桂珍收歛了,還為李漢昌生了兩個孩子。
  
陳探目留心地聽蔡桂珍的好友美絲,講述案件的蘭因絮果,希望能從中找到線索。
美絲繼續說:「桂珍有一次來舞廳找我,說與海明又遇上了,兩人久別重逢,自然就好起上來。」
陳探目問:「案發當日的情況是怎樣的?」
  
當日,美絲、蔡桂珍、海明、小朱、小楊,三男兩女到樂天公寓開房,房間是208號,租金十五元,由蔡桂珍支付。
開房登記表上,填了蔡桂珍及海明的真實姓名,入夜後,小朱先離去,美絲與小楊外出吃東西,房內只剩蔡桂珍及海明兩人。
  
美絲錄完口供後,陳探目為海明錄取口供,海明對陳探目說:「他們離開後,我與蔡美珍造愛,我們一共性交了三次,倦得連動也不想動,相擁而睡,直至美絲與小楊回來拍門時,才將我們弄醒。」
兩人草草穿好衣服,開門給美絲及小楊進來,美絲取笑他們:「你們究竟造了多少次?」
未幾,兩對男女各自沉在男歡女愛之中,晚上十時許,有人拍門,小楊問是誰?
門外傳來一把女子聲音,說是來找蔡桂珍的,蔡桂珍聽到是好友阿瓊的聲音,叫小楊開門。
  
門外除阿瓊外,還有蔡桂珍的丈夫李漢昌,美絲與小楊見李漢昌來找晦氣,趁混亂離開。
李漢昌衝入房內,蔡桂珍與海明赤條條在床上,立時怒火沖天。
陳探目問:「當時他對你說了甚麼?」
海明說:「他說已警告過我,如今捉姦在床,問我是否當他的說話是耳邊風?我心中有愧,不敢還口。」
「跟着,李漢昌抓住桂珍的頭髮,硬生生把她拖下床,狠狠地摑了她幾個耳光。」
  
陳探目問:「之後又發生了甚麼事?」
海明說:「我見他下手不留情,上前阻止,他一手將我推開,再把桂珍的頭用力撞向椅角,桂珍慘叫一聲,之後再沒有反應。」
美絲、海明、小朱、小楊、阿瓊,這五個人,陳探目都先後盤問過。
他們都說蔡桂珍是李漢昌所殺。
李漢昌接受盤問時,否認殺死蔡桂珍。
  
李漢昌說:「當日,我的確到上址捉姦,由於覺得她己不可救藥,決定與她離婚,就此一了百了,我打了她幾個耳光後就離開,至於她為何會被人殺死,我就不知情了。」
陳探目問:「你從何知道蔡桂珍與人開房?」
  
李漢昌說,當晚九時,阿瓊打電話給他,說有個重要消息告訴他,兩人相約在佐敦道一餐廳見面。
李漢昌說:「阿瓊對我十分癡心,我們有多次性關係,是她勸我與桂珍離婚的。」
  
阿瓊約李漢昌到餐廳,原來是舊事重提,叫他與蔡桂珍離婚,然後娶她。
「我雖然與阿瓊有性關係,但我不會娶她,我知道阿瓊與桂珍一樣,都是人盡可夫,勾三搭四的女人。」
「桂珍已經令我受盡痛苦,我和她離婚後,不想再娶與她一樣的女人。」
「為應付阿瓊糾纏,我對她說,自從那次警告過桂珍,她已安份守己,沒有做出對不住我的事。」
「阿瓊聽了後哈哈大笑,說桂珍現正與海明鬼混,我還蒙在鼓裏,若我不信,她可帶我去捉姦。」
「我心想,如果捉姦在床,就可向桂珍提出離婚,由阿瓊帶領到達公寓。」
  
「進入公寓後,阿瓊說由她拍門,以免桂珍起疑心,我就依她的意思去做。」
「入房後,房內有四個人,桂珍與海明在床上,我十分憤怒,打了她幾個耳光後就走了。」
  
李漢昌作供完畢,陳探目召阿瓊進來印證口供。
阿瓊力稱李漢昌一派胡言,她從沒喜歡過李漢昌,更沒有與他發生性行為。
  
阿瓊說:「當日阿昌知道桂珍去了公寓,想捉姦又怕對方不肯開門,才找我幫忙。」
「桂珍是我姐妹,我不肯做,李漢昌竟然跪下來求我,我經不起他的哀求,才與他同行。」
「桂珍是被李漢昌殺死的。」阿瓊說。
  
阿瓊當時不在房內,看不到當時情況,她說李漢昌殺人,證供並不可信。陳探目認為,除李漢昌外,其他人都可能是兇手,只不過他們都沒有殺人動機。
  
陳探目不想將事弄得太複雜,將調查焦點集中在李漢昌身上。
取得搜查令後,陳探目率領探員到李漢昌家中搜查,在屋內找到一條染血長褲,經化驗後,證實血漬與死者相符。
如果真如李漢昌所說,他摑了死者幾巴後就離去,他所穿的褲,褲管上不應有血漬。
  
陳探目落案控告李漢昌謀殺蔡桂珍罪名。
該案開審時,法醫出庭作證,法醫說:「檢驗結果顯示,死者頭部、左眼蓋、左耳背、胸部、背部等部份有傷痕。」
「內部檢驗發現死者頭骨沒有破碎,剖開頭骨後,發現腦部皮層出血,呈瘀黑色。」
法醫認為,死因是腦部受震蕩及內出血所致,那些傷口的形成,可能是被人用拳頭攻擊造成,法醫的報告與證人的口供有出入,亦與李漢昌的陳述不同。
此外,死者沒有外出血,李漢昌褲管上的血漬,不可能在那時沾上。
李漢昌在庭上自辯時說,他當時十分氣憤,摑了死者一巴掌和踢了死者一腳,應該不會令死者喪命。
李漢昌說:「當時屋內有這麼多人,也不許可我將她打死,在我離開時,她仍然生存。」
  
該案在1964年8月8日審結,由於案中有疑點,七名陪審員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被告入獄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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