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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姦兩女遊客還柙 色魔獄中雞姦同囚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2004年6月13日
地點:大帽山路近大帽山青年旅舍施樂園
人物:兩名英國女子、法爾雅德(Muhammad Faryad,26歲)
案情:兩名英國女子在大帽山路被法爾雅德強姦
備註:2005年9月7日,法爾雅德承認強姦罪
翌日,法官判他入獄九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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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英國女子(21及23歲),於2004年6月10日來到香港,打算在香港及鄰近地區旅遊八個月。
兩人入住麗東酒店,6月11日在旅遊發展局,找到於大帽山青年旅舍施樂園的資料,轉到該處下榻。

2004年6月13日,兩名女事主在施樂園旅舍安頓後,揹着大背囊外出觀光,晚上九時許,兩人乘巴士在荃錦公路近大帽山路下車。

施樂園位處山上,沒有公共汽車直達,兩人摸黑沿大帽山路步行上山返回旅舍,路程約需四十五分鐘至一小時。

在大帽山路路口,當時停泊了一部黑色客貨車,車上有一至兩名男子,車旁站有一名南美或南亞裔男子,他拿着一罐啤酒。
兩名女遊客經過他們身邊上山,車旁男子曾以英語主動向兩人打招呼,說自己名叫「幸運」,表示可載她們一程。

兩人未有理會繼續前行,對方尾隨在後,客貨車亦一度慢駛跟隨,其後掉頭離開,留下該男子一直跟隨兩女,期間電話數次響起,女事主曾警告他不要再跟,對方沒有理會。

男子一直跟隨兩人達三十分鐘,距離旅舍尚有百多米時,男子突然撲前非禮兩人。
糾纏間,其中一名女遊客從背囊取出萬用刀自衞,瞬即被對方奪過,反過來指嚇及揮拳狂毆兩人,更一度抱起女事主再擲下地上,逼令兩人脫去衣服。

色魔孔武有力且狂性大發,將兩女拖到路邊草叢,先後將兩人強姦,女事主大哭大叫,但旅舍及附近一個天文台更亭的人都沒有聽聞。

其中一名受害人曾對色魔說,願為他做任何事以換取友人安全,色魔沒有理會,一手控制一名受害人,然後強姦另一名受害人。
強姦一名受害人後,用刀指着剛被侵犯的受害人喉嚨,再向另一受害人施暴。

色魔侵犯兩女期間,其中一名女事主試圖逃走,被色魔制服及強暴,另一名受害人曾奮力反抗,狠狠咬傷色魔的前臂導致滲血,又抓傷其胸口。

色魔蹂躪兩人十多分鐘後向山下逃去,兩受害人衣衫不整返抵旅舍求助,通知職員代為報案。

兩人身體有多處瘀傷及擦傷,其中一名受害人體內發現精液。
受害兩人事後被送院,醫生檢驗後,發現兩名女事主身上有多處擦傷及刀傷。
兩人經治理後出院,她們情緒一直未能平復,當局為她們安排住宿及提供保護,通知英國駐港領事館,照顧兩名受害人。

2004年6月16日,警方發出聲明,指一名南亞裔或南美籍男子,與在大帽山發生的強姦案有關。
該男子年約30歲,自稱「Lucky 」,身高約1.76米,操英語及另一種語言,身材健碩和膚色黝黑,蓄及肩長頭髮,右邊面近鼻子處有黑色胎痣,胸部或腹部有一龍形紋身圖案。
此外,受害人曾咬傷該名男子,他近右肩處應有被咬痕跡。

警方曾發拼圖及懸紅十萬元,通緝一名可能名叫「Lucky」,長髮、胸腹有龍形紋身的南亞裔籍男子。
重案組探員拿拼圖,到南亞裔人聚集的酒吧及夜店查問。
警方曾先後面見二十五名與拼圖相似人士,懸紅後曾接獲超過三十個消息,有關消息未直接協助破案。

法證事務部化驗師黎錦明協助調查這宗強姦案,被害人只知道被一名南亞裔人士強姦,漆黑中不認得該名男子樣貌,雖然有強姦者的精液,驗出來的結果,現存的基因資料庫沒有脗合樣本。

2004年8月25日,南生圍發生保險女經紀朱家心燒屍案,警方帶走三十多名南亞裔男子返署,抽取他們的DNA化驗,證實其中一名男子與色魔樣本脗合。
2004年10月9日晚十時許,警方在田廈路設置路障截查可疑人士時,在其中一輛車中,發現兩名巴籍男子為通緝犯,將他們拘捕帶署。

警方嚴詞盤查,疑犯向警方供出另一疑犯,法爾雅德(Muhammad Faryad,26歲)。
2004年10月10日凌晨一時許,法爾雅德在屯門山景邨被捕。

巴基斯坦裔「大隻佬」法爾雅德任職散工,孔武有力,絕對有能力同時制服兩名弱質女子,他的一名親友曾在警界服務。

10月10日下午五時,法爾雅德在荃灣重案組第二隊探員押解下,抵達天水圍天壇街一個露天停車場,搜查停泊在內的一部客貨車,疑為色魔在案發當晚乘坐往大帽山犯案的車輛,經過詳細搜查後,無發現重要證物。

探員再押解法爾雅德到屏山坑頭村一間村屋,相信是法爾雅德的住所,屋內有其他同胞同住。
探員將法爾雅德押入屋內搜查,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探員未帶走任何物件。

2004年10月11日,涉嫌與2004年6月13日,大帽山兩名英籍女遊客強姦案有關。
法爾雅德被警方落案檢控兩項強姦罪,10月12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

協助法爾雅德逃走和匿藏的兩名男子(21及24歲),獲准保釋候查,兩周後返署報到。

警方相信,法爾雅德並非預早計劃跟蹤及侵犯兩受害人,他剛巧在案發地點出現,其後跟蹤受害人,先後強姦兩名受害人。

兩名受害人事發後沒有繼續旅程,即時返回英國,警方將安排兩受害人回港認人及作供,她們均很願意回港作供,來港費用由港府負責。

2005年4月初,在荔枝角收押所內還柙等候出庭受審的法爾雅德,雞姦一名疑犯,受害疑犯身心受創。
被侵犯後傷勢不輕,翌日痛楚難當,向懲教署職員求救。

懲教署職員向上層報告事件,署方報警,警方接手調查,將被雞姦疑犯送院治療。
法醫蒐集證據,涉嫌雞姦疑犯的法爾雅德,被調往獨立監倉囚禁。

警方調查時發現,報稱被雞姦的疑犯,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正還柙候訊。
兩人與多名囚犯住同一監倉,受害人表示,法爾雅德性慾旺盛,扣押監房後與外界隔絕,每晚返回監倉休息,強逼同倉囚犯替他手淫發洩獸慾,囚犯怕受報復,不敢向懲教署職員告發。

法爾雅德在預審時不認罪,案件本於2005年5月4日開審,被告否認控罪,他的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將以事主同意進行性交作為抗辯理由。

控方當時發現有傳媒曾報道法爾雅德雞姦疑犯,擔心影響陪審團,押後至2005年9月7日審訊。

9月7日,法爾雅德突然於高院承認兩項強姦罪,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指出,被告在案發當晚相約五名友人到大帽山欣賞夜景,被告事前喝了大量啤酒,由當日早上至案發期間喝了至少一打罐裝啤酒。

辯方大律師說:「用以威嚇女事主的刀不是我的當事人所有,是女事主的隨身物品,我的當事人受酒精影響,並非有預謀犯案,他現已對兩名女事主造成的傷害感到極度內疚。」

辯方大律師向法官請求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他指出:「被告同時強姦兩名女子,情形有如入屋行劫一樣,行劫者入屋前不知道屋內實質有多少人,最終行劫了四個人或五個人,對案件嚴重程度的影響不大。」

大律師由此引申說,被告在同一日姦污兩名少女,兩案在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應將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2005年9月8日,暫委法官賴磐德同意及接納,辯方大律師兩案同時發生的理據。

法官表示:「女事主在案發日遇上被告實屬悲劇,被告當時曾多次與友人通電話,顯示他當時極度清醒。」
「被告手持利刀,以武力逐一向女事主施暴,令兩名女事主目睹友人被姦經過,成為她們永不能磨滅的回憶。」

法官續指:「被告在2005年5月4日預審時不認罪,以為DNA報告會令他脫罪,又奢望女事主不會來港作供,令兩名女事主在2005年9月6日
需專程來港準備出庭作供,這種深思熟慮行為極為自私。」

法官判刑時,嚴詞斥責被告開審當天才承認控罪,是經過計算的自私行為,兩名受害人目睹同伴被姦,對她們造成難以磨滅的悲痛回憶,被告不能依例獲得減刑,須即時入獄九年半。
法官表揚兩名受害人特意千里來港作供,具有公民責任意識,為大學生表表者。

被告認罪,兩名受害人不用出庭作證,她們表示滿意判決結果。

調查本案的荃灣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高級督察陳朗陽稱,偵破此案存在一定難度。
兩名受害人只說疑犯是南亞裔人士,調查範圍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及菲律賓等族裔人士。
這些人有不同生活習慣,活動範圍甚廣,居無定所,保守估計,符合受害人所述條件的男子有數千人。
陳朗陽說,被告早已在調查範圍內,但因人數眾多,被告又沒有案底,不易查出。

在港沒有案底的法爾雅德,1986年移居本港,在港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報稱在叔父開設的貿易公司任經理,月入一萬二千元,曾任職建築工人。

兩名受害人無法認出法爾雅德相貌,他本可逃出法網。
警方調查女保險經紀朱家心被殺案時,曾向二百多名印巴籍人士套取指模及基因,法爾雅德因而留下基因資料。
警方其後發現他的基因,與大帽山強姦犯留下的精液脗合,法爾雅德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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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可抽取及儲存罪犯DNA
2000年6月28日,立法會三讀通過有關抽取DNA草案,警方有權對涉嫌觸犯可逮捕嚴重罪行的疑犯抽取口腔細胞樣本,以作法證科學分析。
一經定罪,其DNA資料更會被儲存於DNA資料庫,日後可以用作調查任何案件。

有議員批評,條例侵犯市民私隱和人權,提出修訂要求政府機關不能使用有關資料,以及資料只可用於調查嚴重罪案。
不過,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反駁條例已限定只有特定警務人員可以使用有關資料,故毋須另立條文,而修訂最終亦未獲通過。

《1999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條例(修訂)草案》﹐賦予執法機構權力,讓其可在不經當事人同意,以及有需要使用暴力的情況下,懷疑觸犯可導致判罰刑期七年以上,或涉嫌觸犯性罪行或暴力罪行的疑犯,抽取頭髮、指甲及口腔細胞等樣本以作分析化驗。

犯人若被定罪,得出的DNA結果會被存放在DNA資料庫,有關資料日後亦可用以調查任何罪行。
議員涂謹申批評有關條例可能侵犯市民私隱,亦涉及人權和對一國兩制信心的問題。他並趁機批評警權過大,指以警方在政府總部使用胡椒噴霧驅逐學聯代表這樣對人權的尊重程度,賦予他們權力收集DNA資料,需要很大思考。

涂謹申更指雖然現時條例只適用於涉嫌觸犯嚴重罪行的疑犯,但根據法例,所謂「嚴重罪行」連偷竊亦包括在內,即犯人就算只偷取一包朱古力,警方亦有權抽取其DNA。加上有關資料會被永久儲存,政府可能儲存二百多萬市民的DNA資料。他更擔心現今科技發達,DNA日後可能更會透露更多資料。

他在二讀辯論時提出修訂,要求警方在DNA資料庫獲得的資料只可用於調查嚴重案件,亦要求政府在條例中列明,國家機關不能使用DNA資料庫內的資料。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直斥涂謹申上綱上線,並指對一向「好尊敬,以為實事求事」的涂議員提出修訂感到遺憾。她指責後者無的放矢,將很多本來無關的事情連在一起,更指懷疑他的動機是在製造白色恐怖。

她並強調,根據條例,除指定警務人員外,任何人均不能接觸DNA資料庫內的資料,條文亦已規定除了作條文指明的用途外,取覽、披露或使用有關資料即屬犯罪,故不會另立條文。兩項修訂在自由黨和民建聯反對下,最終均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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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化驗師基因破奇案
法證事務部化驗師指出,DNA脫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acid),是組成基因的材料,同是找出真相的重要關鍵之一,拆解不少「奇難雜案」。

「例如強姦案,有時候證物可能是一件綿被,我們要小心找到有沒有『精斑』(乾了的精液),驗出有可能犯案人士的DNA。」從事法證事務部化驗師達十年的黎錦明,一邊走向化驗強姦案證物的化驗室,一邊細說化驗工作的重要性。

他表示︰「十年前,我們不太依賴化驗DNA,不過科技進步,DNA的化驗工作愈來愈重要。」
他指出,警方將證物取至化驗所化驗,化驗師的時間不多,需要及早驗出結果,否則阻礙警方的起訴時間以及拘留時間,是一項與時間競賽的工作。

黎錦明憶及一宗難度甚高個案,當時對駭骨的檢驗技術未及先進水平︰「六年前,一個小朋友被叔叔綁架棄屍山邊,警方發現他的時候,已是駭骨,只有牙齒,當時死者母親好傷心,如果不及早驗出死者身分,家人亦不可以取回駭骨,我覺得壓力好大又好緊張。」
黎錦明花了一個月的時間,終於確認死者的身分。

1996年嘉利大廈大火,造成四十人慘死,黎錦明說,一大班同事輪班驗屍體,確認身份,很多屍體燒成一個黑色的東西,DNA技術又剛開發,辨認過程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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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健康的防火牆
近年港人熱衷服用中藥,有不法商人將西藥滲入中成藥內,政府化驗所成立了中藥化驗組,負責監測衞生署送來的中成藥。

政府化驗所分析以及諮詢事務部高級化驗師蔡冠基表示︰「西藥與中藥最大不同的地方,是化驗前期的抽取工作,中藥的工夫較多,而且必須小心處理。」

蔡冠基續說︰「煲藥後的藥渣十分重要,若執錯藥,病人食後不適,因藥力不同,一起煲就有副作用,必須從藥渣中找出原因。」

蔡冠基表示︰「有些新藥的資料不多,要花多些時間及工夫研究,化驗時間較長。化驗師會定期進修,了解最新的中藥,有助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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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萬枚指紋助警破案
核對指紋,歷來是香港警方破案重要線索。今天DNA科技發達,但指紋資料仍是警方破案的重要線索。
香港警方目前已積存約八十萬枚指紋,包括在犯案現場套取,以來自疑犯。

立法會議員兼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出,根據現行警隊條例,警方套取指紋時受到一定的限制。
警方有權向疑犯套取指紋,嫌犯被法院定罪,指紋會永久保存,紀錄在案,如果法院最後判疑犯無罪,警方就要把當初查案時所套取的指紋銷毀,甚至把原套指紋交還給當事人。
涂謹申明確指出,法令規定警方這樣做,基本是保障市民權利,數十年的運作證明,指紋資料已是警方查案不可或缺工具,在搜集過程中,警方有法可依,充分保障市民權益,在保障治安及人權方面取得了平衡。

警方除可運用指紋調查在本地發生的刑事案件外,可憑本身儲存的指紋資料,協助其他國家或地區核對可能人物的身份,海外警方也可把他們在犯罪現場搜集到的可疑指紋,送交香港警方核對。
科技日新月異,今天已發展到DNA等證據,但由於DNA要抽取細胞化驗,不及套取指紋方便,警方透過指紋查案,以及建立被定罪犯人的指紋資料,是相當有效的法證工具。

律師戴錫崑指出,警方建立指紋庫及利用指紋辦案是不可或缺的工具,雖然指紋可能只是當局追查案件的線索之一,但有了這種佐證,大大提升警方的破案率。
戴錫崑指出,任何對查案有幫助的資料庫,包括指紋及DNA等,對執法當局舉證都是有用的。
他舉例說,當一宗刑事案件的現場是一個民宅時,這時比對指紋對協助警方破案十分有用。民宅內的指紋不會太多,警方只要在民宅內發現到任何不屬於這個民宅家人的陌生指紋,核對曾犯案人士的指紋,可大大提高破案率。

他認為,警方在套取指紋及保護隱私之間已取得平衡,這種運作模式數十年已行之有效,為法律界所接納。
目前警方積存的八十萬枚指紋中,有本地人的,也有外地人的,他們的共同點都是在本地犯案且被定罪。

對於這些積存指紋,一名警方發言人指出,這是警方查案的重要資料,隨科技進步,警方已改用電腦儲存及核對指紋,使法證工作獲得大幅提升。
警方鑑證科運用電腦搜查指紋及電腦輔助指紋鑑證系統,令鑑證工作更快捷準確,雖然犯罪證據日新月異,對香港警方來說,有效地運用指紋仍是他們破案的關鍵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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