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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殺人放火金腰帶 十二條命-林寶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死囚生死實錄》

日期:1971年1月12日/1972年11月28日
地址:西環干諾道西/赤柱監獄
人物:林寶、梁泉、李沛權
案情:林寶為報復梁昔日生意拍檔梁泉,僱人放火,導致十一人喪命。入獄後,再用刀殺死一名囚犯李沛權。
備註:1994年6月27日,坐了廿四年監的林寶提前獲釋,在家人財政支持下,自稱虔誠基督徒的他,創了福音字畫生意,他說:「每次講完見證,都好多人來買我的字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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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因縱火奪去十一條人命而被判死刑,獲港督特赦有期徒刑三十年後的第三個月,他又在獄中殺死一名囚犯,被再判處死刑時還向法官拱手道謝。

原以為今生要在獄中渡過,在獄中自暴自棄被列為「麻煩人物」,卻又在服刑二十四年後獲得釋放。
出獄時已經51歲的他,經營福音字畫生意竟然發了達,雖然他口中說是耶穌救了他,但他在鄉下的老母病危時,他冷冷地說:我要做生意,行唔開……

1971年,西環干諾道西發生一宗縱火謀殺案,造成十一人死亡,當年27歲的林寶,經審訊後,於同年7月21日被判死刑,背負十一條人命服刑。
該宗導致十一人喪生的縱火案,於1971年1月12日發生。

林寶與梁泉及高文合股承接石籬新區的電器及裝修,林寶負責經營及接生意,梁泉供應電器用品,高文負責裝修。
合股後不久,因生意不好,梁泉不再提供電器用品,林寶不滿。
他的債仔趙汝華說可教訓梁泉,結果,林寶同意,若趙汝華令到梁泉不能工作,趙汝華欠他的七百元可一筆勾銷。

趙汝華用鐵枝襲擊梁泉,雖令他受傷,但仍能工作,林寶認為趙汝華未盡全力,要他放火燒梁泉的舖頭。
該案於1971年7月21日在高等法院審結,五名被告被控兩項罪名,包括:
(一)於1971年1月12日,非法及惡意縱火焚燒干諾道中139號之商店及住戶。
(二)同時同地,謀殺男子梁泉。

法官引導陪審團判案時指出,五名被告當日尋仇目標人物,是干諾道中139號地下泉聲電器行的東主梁泉。
梁泉與林寶有生意及錢債糾紛,林寶糾黨縱火,結果導致十一人在火警中喪生,除梁泉外,其餘十人為大廈住客。

陪審團於上午十一時半退庭商議,至下午五時四十分復出,一致裁定林寶(又名林寶大,29歲),及趙汝華(又名華仔,20歲),謀殺及放火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兩被告死刑。

其餘三名被告,包括:
潘民(18歲,失業)誤殺罪及放火罪罪名成立。
余朗輝(19歲,無業)、陳藻翔(又名陳潤明,22歲,無業),兩人控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感謝陪審團數星期耐心協助聆訊,特令每名陪審員免役六年,在審訊期間每人每日可得最高酬金五十元,法官又讚揚破獲這案的警務人員。

1972年8月22日,港督赦免林寶死刑,改判三十年有期徒刑。
在獲特赦後三個月,1972年11月28日,林寶在赤柱監獄A倉,因為殺死一名18歲囚犯李沛權而被控謀殺。

案件於1973年8月15日審結,林寶由於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整個審訊過程中都無律師代為辯護。
此案由副按察司丁禮廉主審,檢察官德傑任主控,筲箕灣偵緝主任楊道顯協助主控,陪審團由五男二女組成。
林寶在作供自辯時說:「我是一個無用之人,請求法官與陪審團將我吊死。」
庭上的人以為他對自己所犯罪行感到極端後悔,所以才「求死贖罪」,豈料他隨後所說的一番話,卻表示出他毫無悔意。
林寶說:「1971年,警方收買證人指控我犯罪,我就因此被判死刑。」
「我其後寫了一封『千字文』給港督,我說我是冤枉的,我沒有向他要求特赦,但他竟未經我同意就將我特赦,判我坐三十年監,自此就麻煩多多。」

林寶說,他原本被單獨囚在死囚倉「與世無爭」,獲特赦後由死囚倉轉到A倉後,經常被死者等人騷擾。
林寶說時聲淚俱下:「我不想爆黑獄內幕,死者是一名道友,每天都強索我的食物,然後用食物換白粉,我拒絕他的求時,他就找人打我。」

「去年(1972年)11月1日,死者聯同另一囚犯林權打我,林權箍我的頸,他就用鐵支打我的頭,我被他們打得幾乎喪命,但兩人只被囚在黑房十四日就沒事,世上那有這種便宜的事!」
林寶說,當兩人在黑房囚禁滿十四天,放出來時,死者用小刀襲擊他,他將刀奪過來同時警告對方離開,但對方仍撲向他,他在自衛情況下將對方殺死。
林寶說:「事發後我向獄中職員說是自衛殺人,但他們不相信我。」

案中證人林權說出另一個版本,他說:「事發當日,我與死者剛從黑房放出來。當日下午五時,死者及被告與其他犯人齊集在A倉,分兩排蹲在地上等候吃飯,死者與被告同蹲在左排。突然,我到被告大叫:『死啦!』,死者叫了一聲『唉唷!』,站起來行了幾步就倒地不起。」

在場的一名獄吏作供時稱:「我聽到慘叫聲後,看見被告從死者身上拔出一把小刀,我上前喝止他時,他表示要見獄長。」
獄長作供時指出:「被告將一把染血小刀交給我,掀起囚衣給我看先前遭死者打傷的傷痕,他表示殺害死者是為了報仇。」

死者被送往監獄醫院後不久不治,死者右眼、口部、頭及頸部都受利器傷害,死因是流血過多。
陪審團於下午三時半退庭商議,至六時半復出,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林寶聞判後,拱手向法官及陪審團致謝,表示不會上訴。

林寶曾分別在三個監獄服刑,包括:赤柱(四年),小欖(十八年),石壁(兩年)。
1994年6月27日,坐了廿四年監的林寶提前獲釋,重返社會後,他做過飯堂侍應,他心中知道,在外面打工,身世一旦被揭破,就無法做下去。

在家人財政支持下,自稱虔誠基督徒的他,創了福音字畫生意,他說:「每次講完見證,都好多人來買我的字畫。」
雖然賺了不少錢,但對家人卻十分冷漠,妻兒去旅行,他說沒空,鄉下老母病危,他說:「生意忙,行不開。」

林寶的妻子做過工廠女工,又幫高官和領事做鐘點傭工,獨力養大三名子女,對他一直不離不棄。
雖然得到天賜的僥倖,但林寶並不心足,他說:「當年炒股最賺錢的時候,我坐了監,否則,我會賺好多錢,我最笨的朋友都發了達。」
林寶在20歲時由珠海偷渡來香港,在華富邨居住,到餐廳做雜工,後來做酒樓買辦,最風光時,晚晚去夜總會。
談到第一次被判死刑,林寶的版本是這樣的:1970年,他以幾萬元積蓄跟朋友合資開電器舖,一年多後,朋友連人帶錢不知所終。

性情火爆的他誓要把錢追回來,僱用黑社會收數,結果他的朋友被黑社會打死。
警方不去檢控黑社會,卻告他謀殺,結果他被法庭判死刑。

第二次殺人的版本:「有一天,我收到通知,我太太出糧時被人截劫,搶走了二百多元,她因為反抗被賊人插了一刀,入了醫院。」
那天在飯堂吃飯時,三個囚犯來向他索錢,威脅用刀刺他,他搶過對方的刀,往其中一人的肚直插。
「懲教署人員即時將我打暈,我醒來時,才知道自己殺了人,有警員問我要唔要律師,我話要都無用。」

結果他被控謀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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