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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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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書寄父母預告自殺

【重案組黃Sir】系列
(視像版)

日期:1996年8月25日/1998年2月27日
地點:中環威靈頓街108至110號後巷/赤柱監獄
人物:卡西 (Marcal Paulo Castro)、Gutgutao Wilrra (Nancy)
案情:卡西強姦Nancy並勒索她,其後為了一萬元殺她。
備註:1997年9月10日,卡西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終身監禁。1998年2月27日,早上七時十分,卡西在赤柱監獄自縊死亡。

***************

1998年2月27日,早上七時十分,葡籍青年卡西(Marcal Paulo Castro,25歲),被赤柱監獄當值人員發現自縊,送院經個多小時急救後,於九時二十八分證實死亡。

卡西於死前一周寄遺書給父母,原文為葡語,譯成中文如下:

我親愛的父母親:
請原諒我在這生中沒有給你們甚麼,當我出獄的時候,我已是一個四、五十歲的老人,你們在那時或許已經離開我的世界很遠。
親愛的父母親,在另一個世界,我們可再相聚。
在我短短的二十五年生命中,我沒給你們甚麼,我賺到的錢也沒有給你們分毫,反而經常問你們借錢。
我在這兒已服刑十八個月,在這段日子,你們不停地支持我,在荔枝角羈留所,你們為了令我可以吃一隻鴨腿
付出了許多;在審訊期間,你們亦一直支持我。
親愛的父母親,在獄中就算要抽一根煙,也要付出很大代價,你們不但給我支持,還等我出來與你們重聚,對我來說,我已經受夠了,我需要休息及停下來。  我將要去一個你們現時不能隨我去的地方。
在我的葬禮上,我想吃魚、蟹、牛肉麵、鴨腿、可樂、洋酒、啤酒,最重要的,是我想愛犬Philip出席我的喪禮,守在我身旁。
我希望能在澳門安葬,因為我的朋友都在澳門。

一個星期之後,我會回來探望你們,父母親啊,請你們不要害怕,因我是你們的兒子,同時,我希望可以見Jessica(卡西的女友)。
她是我一生中唯一所愛的人,請你們邀她到家中短住一星期。

關於謀殺那件事,請不要怪任何人,特別是Jessica,那件事不是別人的錯,犯錯的是我。
永別了,父母親,我們將在一個更美麗的世界相見。

1998年2月21日

1996年8月25日凌晨,Nancy落班後由灣仔酒吧返中環住處,在樓下後巷遭到卡西襲擊,頸部被鐵線纏住,頭骨破裂,頸部中刀。
警員蘇志偉作供時說,當日早上六時十五分,正步行返警署準備交更,當他途經中環威靈頓街一零八至一一零號時,聽到有女子呼救聲傳出,看見有兩名外籍男子強行將一名女子拖往附近一條後巷。

「當時該女子頭部向下垂,頸部有血,全身放軟沒有反抗能力,我見事有可疑,大聲喝止並追入後巷查看。」
「當時,一名隸屬港島衝鋒隊的休班警員亦加入追捕。」

兩名男子見有警察出現,拋下手上女子倉皇逃走,兩人攀過兩幅約七呎高的鐵絲網,一人向擺花街方向逃去無蹤,另一人在威靈頓街98號翡翠中心後巷門外,蘇志偉與他糾纏,最終將他拘捕。
救護員將受傷女子送院,但抵院後證實死亡。
死者證實是Gutgutao Wilrra,又叫Nancy,菲律賓籍,與四名同鄉租住灣仔軒尼詩道一個單位。
Nancy的同鄉說,Nancy在三年到香港做菲傭,後來與一名英籍僱主墮入愛河,一年前分手,六個月前,Nancy與一名在銀行任職的外籍男友同居。
Nancy的女傭合約已屆滿,原本要返回菲律賓,她在香港黑市居留,在灣仔洛克道一家酒吧跳桌上舞賺錢。
卡西被捕後,因受傷被扣留在瑪麗醫院羈留病房。
卡西是葡萄牙籍,父親在澳門任職司法警察,他在澳門居住了一段長時間,說得一口流利廣東話。

主控官在簡述案情時指出,卡西被控於1996年8月25日,在中環威靈頓街與一名在逃不知名男子,謀殺25歲菲律賓籍女子Nancy(全名叫Gutgutao Wilrra)。
Nancy在卡西任職的酒吧做女侍應,間中也會與人客「性交易」。
案發前一個月,卡西與Nancy因金錢問題結怨。
卡西被一群菲漢毆打,他認為是Nancy指使。
案發前數天,一名外籍男酒客被Nancy「放飛機」,願以一萬元代價,叫卡西教訓她。
卡西否認控罪,他說殺害死者的是一個名叫菲立的外籍男子。
卡西於1995年6月,跟隨叔父由澳門來港,他的叔父在灣仔開了一家酒吧內當調酒師,認識在酒吧做侍應的Nancy,在Nancy生日那天,兩人發生性關係,成為情侶。
卡西說,案發當晚他看見死者被人襲擊,於是上前營救,他被兇手用刀刺傷,兇手其後拖死者入後巷殺害,卡西說,警方為逼他招認,用按壓傷口及拳擊腹部方法逼供。
Nancy的男友東尼說出另一版本。
東尼說在Nancy生日當天,卡西將她灌醉後強姦,卡西拍下Nancy的裸照,恐嚇她不要報警,並勒索一萬元。

陪審團於1997年9月10日退庭商議一個半小時後,一致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卡西終身監禁。
法官在判案時指出:「本席留意到被告的母親一直都有到庭旁聽,對於被告所犯的罪都表現得十分傷心,但是她的傷痛遠不及死者的家人及朋友。」

「被告為了一萬元,冷血殘殺女事主,先用水喉鐵擊碎她的頭顱骨,再用電線纏她的頸及用刀狂插,務求致她於死地。」

「被告在庭上仍訛稱女事主是他的女朋友,說自己不是兇手而是想救死者,由此可見被告對自己所犯的事毫無悔意。」
法官說,在這宗案件,要讚揚25歲警員蘇志偉,他熟悉自己的巡邏區域,下班前仍能揭發這宗冷血兇案。

卡西被定罪後判入赤柱監獄服刑,於1998年2月27日,被懲教員揭發在監房內自殺。
卡西在自殺前已向法庭申請上訴推翻原判,但他在寫給父母的遺書中卻承認殺人,加上他的自縊方式並不常見,令到這宗在監獄內發生的命案存有不少疑點。
為求找出事實真相,當局於1998年10月8日,就卡西在獄中自縊身亡事件,召開死因庭聆訊。

揭發卡西自殺的赤柱監獄懲教助理督導員李永康,在死因庭上指出,事發當日由他喚醒犯人及點算犯人數目,當他巡至死者的監倉時,發現死者背向閘門盤膝而坐,倉門則掛了一件外套。
李永康說:「獄中禁止囚犯將衣物掛在倉門,但囚犯大都習慣將衣物掛在倉門曬晾或用作擋風,我們見到這種情況,一般都會叫他們將衫收回。」
十二分鐘後,李永康再巡到死者的監倉時,見他仍未將衫收回,細心查看下,發現他用床單綁在閘門鐵枝上吊。

李永康說:「我沒有倉匙在手,大叫其他同事增援,最先到達的懲教員亦沒有倉匙,我與另一名懲教員隔住鐵枝,合力托住死者身體。」
不久,一名督導員帶倉匙到來,打開倉門用刀割斷床單,將卡西解下送到醫院,經搶救後證實不治。
法醫在死因庭作供時指出,接到懲教署要求後,曾為死者解剖尋求死因。
死者衣着整齊,衣物及身體表面未見破損及血跡、污跡,眼結合膜有出血點,心肺表面有出血點。

法醫說:「死者血液呈暗紅色有流動性,粘膜有出血點、面部青紫,頸部自乳突經頸前有一弧形不連續四厘米寬帶狀索溝,伴表皮剝脫、皮下出血、頸部深層肌內出血。」
「死者有明顯索溝出血,證明生前造成,認定為縊死。」

法醫指出,在各種自殺方式中,上吊的死亡率甚高,上吊十五分鐘後,能夠救活的萬中無一。
法醫解釋說:「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上吊都是『鉛垂直掛式』(俗稱掛臘鴨),死者雙腳離地、懸於空中,全部體重壓迫在頸前繩套的兜住弧處,繩結位於頸後(懸位),稱為典型縊死。」
「除典型縊死外,還有姿勢多種多樣的非典型縊死,包括站位、坐位、跪位、蹲位、半俯臥位、俯臥位等,懸位縊死稱為全縊死,其他稱為不全縊死。」
法醫說,懸位縊死者雙腳離地、身體懸空,繩套承受全部體重的下墜力,站、坐、跪、蹲、臥位的縊死者,由於雙腳或部份觸地或有物件承托,只有部分體重壓迫頸部,但亦足以致命。
法醫逐一細說:「非典型縊死繩套壓迫的部位有前位,側位和後位三種類型,前位縊死者繩套的兜住弧壓迫後頸部,繩套繞過頸側至前提空,又稱為反吊。」
「側位縊死者繩套的兜住弧壓迫頸部的左側和右側,繩結位於相對的一側提空,又稱為側吊,後位縊死者繩套的兜住弧壓迫頸前部,繩結位於頸後,又稱為正吊。」

頸部是連接頭部和軀幹的狹窄通道,呼吸道、血管、神經、食道等由此經過,繩索或以其他物件壓迫頸部,可引致死亡。
繩索等物壓迫頸部能使呼吸道閉塞引起窒息死亡,上吊的人一旦懸空後,由於體位關係,繩索多壓迫在舌骨和甲狀軟骨之間,由於體重的關係,舌根被壓向後上方,與咽後壁和軟顎後端接觸,從而使呼吸道部分或全部閉塞空氣不能暢通,肺呼吸不能正常進行而發生窒息。
研究表明,頸部受到十五公斤壓力,就足以壓閉呼吸道,繩索等物壓迫頸部血管,會發生血液循環障礙,腦部血液主要由頸總動脈及椎動脈供應,頭部及腦的靜脈血則經頸靜脈回流到心臟。
當頸部受到壓迫時,頸靜脈、頸動脈甚至椎動脈均易閉塞,發生腦血液循環障礙、腦貧血,使大腦皮層因缺氧而發生抑制,很快喪失意識,甚至死亡,這種情況多見於正位縊死和全縊死者。
如果頸部靜脈受壓閉鎖,血液回流受阻,頸動脈壓閉不全,血液在一段時間內繼續流向腦及頭面時,可以引起腦及頭面鬱血,進而循環終止,因腦缺氧而死亡。
這種情況多見於側位、前位和不全縊死者,腦血液循環障礙,是縊死、勒死、扼死等,機械性窒息死亡的主要死因。

法醫學研究表明,大約兩公斤壓力,就能使頸動脈血液回流受阻,三點五公斤壓力,便足以閉鎖頸總動脈,十六點六公斤壓力,即可以壓閉椎動脈。
因此,當頸部受到十六點六公斤以上的壓力時,就足以閉塞頸部所有血管,使腦血液循環完全停止。
不僅懸位正吊者可以致死,採取站、坐、跪、臥以及側吊、反吊的姿勢,只要有人體部分重量,甚至僅僅是頭部的重量,也能引起腦血液循環障礙,導致腦缺氧而死亡。
繩索等物壓迫頸部,還能夠刺激迷走神經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法醫說:「腳部着地而膝蓋彎曲的自縊方式,全身體重的七至九成,會壓到頸上。」
「體重六十公斤的人以膝蓋著地自縊方式,壓在頸上的力量為十二公斤,頸動脈會被堵住,此時,椎骨動脈還沒完全堵塞,有微量血液流向腦部,雖然會遲一些才喪失知覺,但仍可致命。」

「如果壓在頸部的力量與頸部形成適合角度,只需體重的百分二十,不完全把身體懸空也可致死。」
「如果是臀部和背部着地,只要自縊用的索繩離地三十公分就可以致死。」
談到自縊時的感覺,法醫說,據研究,上吊後知覺便開始朦朧,手腳也不再受控制。
第一階段是頭腦嗡地發熱,出現耳鳴,之後感到眼前有閃光,頭發熱、耳鳴。

第二階段是開始失去知覺,全身痙攣,手部會作划水動作,腳亦會前後擺動如踏步,手腳肌肉開始抽筋,之後是全身挺直抽筋,全身出現小顫動,這階段在上吊後一分到一分半鐘出現,由於肌肉開始不受控制,男性的性器會勃起,有時還會射精。

第三階段是假死狀態,約在上吊後三分鐘出現,大小便和精液溢出、眼球突起、呼吸停止,至上吊約三分到三分半鐘,心臟仍在跳動,可維持跳動約十分鐘,上吊十三分鐘,心臟停止跳動,送到醫院時也回生乏術。

法醫說,上吊會令腦內部缺氧,腦細胞被破壞,自殺獲救的人會留下嚴重的腦後遺症。
法醫說:「在這宗死亡個案中,死者身高一百六十三公分,體重五十四公斤,使用牀單打結後長六十公分,套在頸上緊緊靠在欄杆上,臀部離開牀板十厘米。」
「死者身體被牀單吊起,有死於缺氧症狀,包括皮膚呈藍色、眼球血管爆裂和肺部膨脹,頸上的勒痕邊緣紅腫,顯示死者上吊時仍然生存。」

法醫說,如果勒痕沒有出現炎症,死者被吊上前已經死亡了,可能涉及他殺。
若懷疑為他殺,法醫會再將索痕與現場的物件核對,痕跡會引導法醫找到致死工具,在一般情況下,在頸上的勒痕應該都是倒「V」型,這是因為勒頸的條狀物在頸上造成擦傷,並形成「V」字形的尖端。

法醫說:「被他人勒殺通常會弄斷頸上的舌骨,上吊則很少弄斷此骨,舌骨的破損度是勒殺的標誌,說明受害者是被扼殺或是用其他工具勒死。」

「遭到勒殺時,死因可能由於缺乏空氣,更可能是由於頸部壓縮,刺激頸部的『迷走神經』引起心臟停止跳動。」
法醫說,在這宗死亡事件中,死者舌骨沒有斷裂,死亡原因是「透不過氣來」,因缺氧死亡。

1998年10月9日,死因庭由三男二女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卡西死於自殺。

殺人放火金腰帶 十二條命-林寶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死囚生死實錄》

日期:1971年1月12日/1972年11月28日
地址:西環干諾道西/赤柱監獄
人物:林寶、梁泉、李沛權
案情:林寶為報復梁昔日生意拍檔梁泉,僱人放火,導致十一人喪命。入獄後,再用刀殺死一名囚犯李沛權。
備註:1994年6月27日,坐了廿四年監的林寶提前獲釋,在家人財政支持下,自稱虔誠基督徒的他,創了福音字畫生意,他說:「每次講完見證,都好多人來買我的字畫。」

***************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因縱火奪去十一條人命而被判死刑,獲港督特赦有期徒刑三十年後的第三個月,他又在獄中殺死一名囚犯,被再判處死刑時還向法官拱手道謝。

原以為今生要在獄中渡過,在獄中自暴自棄被列為「麻煩人物」,卻又在服刑二十四年後獲得釋放。
出獄時已經51歲的他,經營福音字畫生意竟然發了達,雖然他口中說是耶穌救了他,但他在鄉下的老母病危時,他冷冷地說:我要做生意,行唔開……

1971年,西環干諾道西發生一宗縱火謀殺案,造成十一人死亡,當年27歲的林寶,經審訊後,於同年7月21日被判死刑,背負十一條人命服刑。
該宗導致十一人喪生的縱火案,於1971年1月12日發生。

林寶與梁泉及高文合股承接石籬新區的電器及裝修,林寶負責經營及接生意,梁泉供應電器用品,高文負責裝修。
合股後不久,因生意不好,梁泉不再提供電器用品,林寶不滿。
他的債仔趙汝華說可教訓梁泉,結果,林寶同意,若趙汝華令到梁泉不能工作,趙汝華欠他的七百元可一筆勾銷。

趙汝華用鐵枝襲擊梁泉,雖令他受傷,但仍能工作,林寶認為趙汝華未盡全力,要他放火燒梁泉的舖頭。
該案於1971年7月21日在高等法院審結,五名被告被控兩項罪名,包括:
(一)於1971年1月12日,非法及惡意縱火焚燒干諾道中139號之商店及住戶。
(二)同時同地,謀殺男子梁泉。

法官引導陪審團判案時指出,五名被告當日尋仇目標人物,是干諾道中139號地下泉聲電器行的東主梁泉。
梁泉與林寶有生意及錢債糾紛,林寶糾黨縱火,結果導致十一人在火警中喪生,除梁泉外,其餘十人為大廈住客。

陪審團於上午十一時半退庭商議,至下午五時四十分復出,一致裁定林寶(又名林寶大,29歲),及趙汝華(又名華仔,20歲),謀殺及放火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兩被告死刑。

其餘三名被告,包括:
潘民(18歲,失業)誤殺罪及放火罪罪名成立。
余朗輝(19歲,無業)、陳藻翔(又名陳潤明,22歲,無業),兩人控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感謝陪審團數星期耐心協助聆訊,特令每名陪審員免役六年,在審訊期間每人每日可得最高酬金五十元,法官又讚揚破獲這案的警務人員。

1972年8月22日,港督赦免林寶死刑,改判三十年有期徒刑。
在獲特赦後三個月,1972年11月28日,林寶在赤柱監獄A倉,因為殺死一名18歲囚犯李沛權而被控謀殺。

案件於1973年8月15日審結,林寶由於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整個審訊過程中都無律師代為辯護。
此案由副按察司丁禮廉主審,檢察官德傑任主控,筲箕灣偵緝主任楊道顯協助主控,陪審團由五男二女組成。
林寶在作供自辯時說:「我是一個無用之人,請求法官與陪審團將我吊死。」
庭上的人以為他對自己所犯罪行感到極端後悔,所以才「求死贖罪」,豈料他隨後所說的一番話,卻表示出他毫無悔意。
林寶說:「1971年,警方收買證人指控我犯罪,我就因此被判死刑。」
「我其後寫了一封『千字文』給港督,我說我是冤枉的,我沒有向他要求特赦,但他竟未經我同意就將我特赦,判我坐三十年監,自此就麻煩多多。」

林寶說,他原本被單獨囚在死囚倉「與世無爭」,獲特赦後由死囚倉轉到A倉後,經常被死者等人騷擾。
林寶說時聲淚俱下:「我不想爆黑獄內幕,死者是一名道友,每天都強索我的食物,然後用食物換白粉,我拒絕他的求時,他就找人打我。」

「去年(1972年)11月1日,死者聯同另一囚犯林權打我,林權箍我的頸,他就用鐵支打我的頭,我被他們打得幾乎喪命,但兩人只被囚在黑房十四日就沒事,世上那有這種便宜的事!」
林寶說,當兩人在黑房囚禁滿十四天,放出來時,死者用小刀襲擊他,他將刀奪過來同時警告對方離開,但對方仍撲向他,他在自衛情況下將對方殺死。
林寶說:「事發後我向獄中職員說是自衛殺人,但他們不相信我。」

案中證人林權說出另一個版本,他說:「事發當日,我與死者剛從黑房放出來。當日下午五時,死者及被告與其他犯人齊集在A倉,分兩排蹲在地上等候吃飯,死者與被告同蹲在左排。突然,我到被告大叫:『死啦!』,死者叫了一聲『唉唷!』,站起來行了幾步就倒地不起。」

在場的一名獄吏作供時稱:「我聽到慘叫聲後,看見被告從死者身上拔出一把小刀,我上前喝止他時,他表示要見獄長。」
獄長作供時指出:「被告將一把染血小刀交給我,掀起囚衣給我看先前遭死者打傷的傷痕,他表示殺害死者是為了報仇。」

死者被送往監獄醫院後不久不治,死者右眼、口部、頭及頸部都受利器傷害,死因是流血過多。
陪審團於下午三時半退庭商議,至六時半復出,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林寶聞判後,拱手向法官及陪審團致謝,表示不會上訴。

林寶曾分別在三個監獄服刑,包括:赤柱(四年),小欖(十八年),石壁(兩年)。
1994年6月27日,坐了廿四年監的林寶提前獲釋,重返社會後,他做過飯堂侍應,他心中知道,在外面打工,身世一旦被揭破,就無法做下去。

在家人財政支持下,自稱虔誠基督徒的他,創了福音字畫生意,他說:「每次講完見證,都好多人來買我的字畫。」
雖然賺了不少錢,但對家人卻十分冷漠,妻兒去旅行,他說沒空,鄉下老母病危,他說:「生意忙,行不開。」

林寶的妻子做過工廠女工,又幫高官和領事做鐘點傭工,獨力養大三名子女,對他一直不離不棄。
雖然得到天賜的僥倖,但林寶並不心足,他說:「當年炒股最賺錢的時候,我坐了監,否則,我會賺好多錢,我最笨的朋友都發了達。」
林寶在20歲時由珠海偷渡來香港,在華富邨居住,到餐廳做雜工,後來做酒樓買辦,最風光時,晚晚去夜總會。
談到第一次被判死刑,林寶的版本是這樣的:1970年,他以幾萬元積蓄跟朋友合資開電器舖,一年多後,朋友連人帶錢不知所終。

性情火爆的他誓要把錢追回來,僱用黑社會收數,結果他的朋友被黑社會打死。
警方不去檢控黑社會,卻告他謀殺,結果他被法庭判死刑。

第二次殺人的版本:「有一天,我收到通知,我太太出糧時被人截劫,搶走了二百多元,她因為反抗被賊人插了一刀,入了醫院。」
那天在飯堂吃飯時,三個囚犯來向他索錢,威脅用刀刺他,他搶過對方的刀,往其中一人的肚直插。
「懲教署人員即時將我打暈,我醒來時,才知道自己殺了人,有警員問我要唔要律師,我話要都無用。」

結果他被控謀殺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