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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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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爺仔殺搖錢樹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1977年5月11日
地點:新蒲崗衍慶街富源大廈二樓上海麗都公寓307號房
人物:溫生、黎麗清
案情:溫生是姑爺仔,因搖錢樹黎麗清提分手,將她殺死。
備註:12月1日,陪審團裁定溫生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判監四年。

***************

新蒲崗衍慶街富源大廈二樓,上海麗都公寓。
女管房黃英(62歲)在櫃面打點,一名男子神色慌張走過來。
黃英認得這名男子是307號房的租客,大約半小時前與一名少女來開房。
那名少女年約十六、七歲,黃英見慣不怪,心中替少女的父母可惜。
這雙男女在登記冊填報的資料,男的叫溫生,27歲,女的叫鍾麗麗,17歲。

溫生來到櫃面,對黃英說要打電話,黃英把放在櫃枱下的電話拿出來。
溫生接過電話,拿起電話筒又放下,對黃英說:「這裏還有沒有另一個電話?」
黃英說:「只有這一個,如果你認為不方便的話,我可以離開一會。」
溫生對黃英說:「那就麻煩你了。」
溫生的行為古怪,黃英離開櫃枱到附近小客廳的梳化坐下後,眼睛仍留意溫生的一舉一動。
黃英見溫生打了幾個電話,先後說了三十多分鐘。
溫生放下電話後,用手示意黃英返回櫃面,他的神情有些古怪。

溫生對黃英說:「管房,我的女友在房內暈了,麻煩你替我報警。」
「報警?」黃英感到奇怪,溫生何以拖了這麼久還不報警?
她反問:「為何你自己不報警?」

「你是這兒的負責人,當然由你報警啦!」溫生點了一根香煙說:「如果你不信的話,可以到房內看看。」
黃英想了想,決定到房內看看發生甚麼事,她與溫生一起到307號房。

房內的床上,躺着剛來開房的少女,那名少女衣着整齊,穿白裇衫、牛仔褲。
「你看,再不報警的話,我恐怕會有事發生。」溫生催促黃英,之後,陪黃英到櫃面打電話報警。

溫生對黃英說:「我有點口渴,替我買一樽啤酒及一包香煙。」
房內的少女出了事,他似乎毫不關心。
黃英怕溫生用「調虎離山計」,趁機逃走,她將錢交給一名女工代溫生購買。

女工買啤酒及香煙回到公寓時,救護員亦到場,將少女送到醫院。
少女送到醫院後證實不治,院方通知警方接手調查。
探員首先到醫院,找到陪同少女送院的溫生,將他帶返公寓調查。
探員在房內找到兩隻玻璃水杯、一個啤酒空樽,煙灰盅內有數根煙蒂。
最令探員感興趣的,是床單濕了一大片,探員用鼻嗅了嗅,覺得味道有點怪。
探員問:「你叫甚麼名字?」
溫生說:「我叫溫中生,又叫溫生。」

探員問:「死者叫甚麼名字?」
溫生說:「她叫黎麗清,英文名叫姬莉絲。」
探員問:「你們是甚麼關係?」
溫生說:「她是我的女朋友。」

探員問:「你們來這裏幹甚麼?」
溫生說:「我們之前在附近一家餐廳喝茶,姬莉絲說有點不舒服,要找個地方休息,於是我們就到這裏來。」

探員問:「你們經常到這種地方休息?」
溫生說:「一個月有好幾次。」
探員問:「你們有發生性行為嗎?」
溫生說:「有。」

探員問:「你剛才不是說她不舒服嗎?」
溫生說:「是。但入房後,她卻纏着我。」
探員問:「你們之後又幹了甚麼?」
溫生說:「我們穿好衣服後,她說要睡一會,我就陪她一起睡。」
「我醒後,想叫她一起離開,但怎樣推她也不醒,於是通知管房報警。」

探員初步盤問溫生後,將他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根據溫生口供,探員認為這案沒有可疑,將案列為一般意外事件處理,直至黃幫辦聽了管房黃英的陳述後,認為事件有可疑。

最可疑的地方,是溫生知道女友暈倒後,打了三十多分鐘電話,然後才叫黃英報警。
詳細驗屍報告尚未完成,事件是否有可疑仍屬未知之數,警方未將溫生列作疑犯,只將他視為證人。

案發後五小時,驗屍報告送到黃幫辦手中,他逐一細看。
驗屍報告顯示,死者因窒息死亡,身上無表面傷痕。
較特別的地方,是死者下體受到嚴重燙傷,相信是在死前不久造成。
死者體內遺有精液,顯示死者曾與人發生性行為,胃內的食物殘留狀況,相信死者進食後不久死亡。

黃幫辦看完那份驗屍報告後,到公寓調查,案發房間仍未解封。
黃幫辦在房內找到一件物件,證實了自己的推測,他打電話回警署,叫探員扣留溫生。
黃幫辦相信溫生與死者之死有關,由於不少疑點仍未解開,未能正式拘捕溫生。
黄幫辦查到溫生有幾次案底,包括身為三合會會員、非法禁錮少女、藏械等,最近因非法禁錮少女被捕,保釋後要定期到警署報到。

由於仍在保釋期間,溫生對被警方扣留無太大反應,黃幫辦有更多時間搜集證據。
在警署扣留期間,溫生態度一直表現得很輕鬆,女友死了,對他來說不當是甚麼一回事。
為了解死者背景,黃幫辦向死者家人着手調查。
黃幫辦通知女死者黎麗清的家人到殮房認屍,確定死者身份。
黎麗清的家人對她的死,表現得十分憤慨,但又似乎在意料之中。

黎麗清的父親向黃幫辦大吐苦水:「我勸過佢好多次,叫佢唔好同人搞搞震,佢硬係唔聽,佢有咁嘅收場,我唔覺得意外。」
「唉!你估我唔想佢好咩?不過,佢都咁大個,話佢兩句,佢就唔返屋企,你叫我點教呢?」

黃幫辦問:「你知唔知佢有個男友叫溫生?」
「哼!呢個正式係瘟神,如果我個女唔係黐埋佢度,都唔會有今日。」黎父一提起溫生這個人就無名火起三千丈。
黃幫辦問:「佢哋識咗幾耐呢?」
黎父說:「半年左右啦。呢個人係黑底,話如果我唔畀個衰女同佢行,佢就殺我全家。」
黎父又數了溫生種種不是,可惜未能為黃幫辦帶來進一步線索。
為了解黎麗清的情況,黃幫辦到她就讀的學校調查。
一名叫瑪利的女學生對黃幫辦說,溫生是色情架步的「姑爺仔」,經常在學校區出現。

瑪利說:「大約半年前,姬莉絲在學校門口與溫生搭上,她對我說,溫生是富家子,當時我已叫她小心。」
「姬莉絲認識溫生後,經常逃學,她對我說,溫生帶她四圍遊玩,所以逃學。」

「三個月前,姬莉絲對我說與溫生發生關係,溫生說會與父母說,迎娶她入門。」
「最近一個月,姬莉絲若惱地告訴我,溫生的父母反對他們的婚事,要溫生娶一名富家小姐,所以他離家出走。」
「姬莉絲說,溫生要自食其力,但無一技之長,離家後借了不少錢,經濟十分困難。」
「一日,數名大漢去到他們居住的房間,把溫生痛毆一頓,逼他還錢。」
正如熟悉的電影情節,姬莉絲為免溫生受皮肉之苦,願意當娼還債。

瑪利說:「上星期,姬莉絲對我說,她已看清溫生的真面目,決定離開他。」
「姬莉絲這樣說,除知道自己上當外,主要是她結識了一名叫彼得的男子,聽說是一名留學生。」

黃幫辦結合手頭上的資料,大概推斷出案發經過。
回到警署後,黃幫辦對溫生警誡作供。

「姬莉絲是被人殺害的,你知道嗎?」黃幫辦單刀直入問。
溫生錯愕地說:「不……不知道。」

「你為甚麼要殺她!」黃幫辦大聲喝道,把溫生嚇了一跳。
「我沒有殺她。」溫生否認說。
黃幫辦說:「你否認也沒有用,你的詭計已被我拆穿!」
「你誘騙死者失身,把她作你的搖錢樹,上星期,死者知道被你所騙,要離開你。」
「死者這個決定,令你十分煩惱,因為你已收了錢,將她賣落妓寨。你約她到公寓講數,與她發生性行為,希望她因為留戀你的性能力,回心轉意。」

「完事後,死者穿回衣服,躺在床上休息,你坐在床上,與她談分手條件。」
「你們其後發生爭吵,你驚聲浪驚動其他人,拿起一個枕頭壓在她的頭上,令她窒息。」

「當時,你以為她死了,打算消滅證據。你剛與死者性交,她的體內有你的精液,你將房內暖水壺的熱水,淋向死者下體,希望破壞精液結構,驗不出屬你所有。」

「當你用熱水淋死者時,她有輕微反應,你不知如何是好,到櫃枱打電話向朋友求助。」
「你的朋友叫你報警,你就叫管房替你報警,我已找到你那個朋友,他已向我說明一切。」
「報警後,你以為死者會獲救,緊張的情緒鬆馳下來叫公寓的人替你買啤酒及香煙。」
「可惜,因為你打了三十多分鐘電話,時間拖延太久,死者送院後終於不治。」

黃幫辦的說話有如親歷甚境,溫生目定口呆,終於招認。
替溫生錄完口供後,黃幫辦說:「女死者下體被燙傷,床上有一大片水漬,房內的暖水壺連一滴水都沒有,精液被熱水灼熟,發出特殊氣味,是重大破綻。」

「床上一個枕頭,有混亂的無色唇膏痕跡,死者的唾液及牙印,這些肉眼看不到的痕跡,在顯微鏡下就無所遁形。」

1977年11月18日,溫生被控於1977年5月11日謀殺黎麗清。
他在高院受審時,否認控罪。

11月29日,溫生在法庭自辯。
他否認蓄意謀殺,但承認錯手將死者殺死。
他說殺人後有機會逃走,但他沒有這樣做,反而致電報警。

溫生說,事發前他向死者提出分手,死者不肯,大吵大閙並與他糾纏,他情急下用枕頭壓着死者頭部,鑄成大錯。

控方在結案陳辭時,指溫生一派胡言,提出分手的是死者,他因而動了殺機。

12月1日,陪審團裁定溫生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他坐監四年。

奪命提款單

【重案組黃Sir】系列
海報設計:豹魁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5年1月23日
地點:新蒲崗爵祿街康景樓
人物:張蕙芳、彭育庭
案情:彭育庭在康景樓做清潔工人,禁錮住客張蕙芳在垃圾房內,提款回來時,張惠芳已經死亡。
備註:1985年12月24日,全案審結。七名陪審員退庭商議四小時後,
裁定彭育庭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及行劫罪名成立。
法官判彭育庭誤殺罪入獄十年,行劫罪入獄八年,同期執行。

***************

1985年1月23日,傍晚五時半。張蕙芳與幾位女同事,嘻嘻哈哈地登上由港島開往九龍的地下鐵列車(現稱港鐵)。
她們是灣仔某間影印機公司的營業代表,這天相約到旅行社,報名參加歐洲旅行團。

張蕙芳長得很漂亮,眼大大、鼻尖尖,身材亦十分動人。
「賴先生待會是否來接你呢?」一名女同事打趣問張蕙芳。此時,地鐵列車剛抵達尖沙嘴站。
「他約了我在旺角站等。」張蕙芳心中甜絲絲的,她與姓賴男友熱戀了好一段日子,兩人已在新蒲崗爵祿街康景樓賴先生家中同居,準備今年年底結婚。

幾個女郎邊談邊笑,地鐵到了旺角站,張蕙芳跟同事揚了揚手,獨自步出車廂。這是她們最後一次見到張蕙芳,那是1985年1月23日,傍晚六時。
翌日,張蕙芳仍無蹤影,賴先生與張蕙芳的家人協商後,向警方報案。
「我約了蕙芳在旺角地鐵站等,但因有事,遲了到旺角地鐵站,到達時已見不到她,我以為她自己先回家,所以趕回家看看。」賴先生對探員說:「以前我失約,她也會這樣做,回家後被罵幾句就沒事。」

世事如棋,賴先生回家後,不見未婚妻蹤影,到晚上十時,開始坐立不安。「我打電話到她家中問,他們說蕙芳沒有回去。」賴先生說:「我逐一打她的同事電話,最後與她一起的同事說,她在傍晚六時,在旺角地鐵站下了列車。」

案件由失蹤人口調查課接手,但張蕙芳如在人間蒸發,不留一絲痕跡。除報警外,張蕙芳的家人在多份報章刊登尋人啟事,希望找到張蕙芳下落。
三個月後,張蕙芳仍無任何消息。這宗失蹤案,此時由失蹤人口調查課,交由重案組處理。
「根據地鐵站的閉路電視,張蕙芳在旺角地鐵站大堂等了約半小時,仍未見男友來接她,她看了看手錶,呶了呶小嘴,離開了地鐵站,相信是自行乘車回爵祿街。」探員在商討案情時作出推測。

重案組探員到張家調查,獲得一條重要線索。
「張蕙芳失蹤前,有沒有甚麼特別計劃呢?」探員問。
「蕙芳計劃在今年年底結婚,結婚前打算與朋友去歐洲旅行。」張蕙芳的家人答。「去歐洲要花不少錢,她會不會因為有巨額金錢在身,因而出事呢?」探員問。
「不會,蕙芳對錢銀很小心的,為方便拿錢交給旅行社,她從一間利息較高但分行不多的銀行,轉錢到分行較多的另一間銀行,方便提取,這樣做也不用帶巨額金錢在身。」張蕙芳的家人對探員說。

探員認為,如果張蕙芳仍在生的話,她極可能會到銀行提取現金使用,於是到銀行查看張蕙芳的戶口情況。
「這個戶口原本有三千六百多元,但在1985年1月24日,被提取了三千五百元。」銀行查看記錄後對探員說。

提款的日子,正是張蕙芳失蹤翌日,究竟是張蕙芳親身到銀行提款,還是他人冒名提取呢?
銀行方面,對於提款單的處理,一般保存三個月,之後縮影作微形菲林存入檔案。
在探員要求下,銀行職員將1月24日那天,張蕙芳所簽的提款單放映出來。

「那筆錢是在九龍城分行提取的。」銀行職員對探員說:「簽名的是張蕙芳,但提款的是一名叫彭育庭男子。因為提款超過二千元,我們規定提款人要在提款單後背書,銀行職員亦會登記提款人的身份證資料。」
探員其後到銀行的九龍城分行,找到當日辦理這宗存款的銀行女職員。「我還有點印象,提款的人是『阿燦』,他的廣東話說得不正。」女職員想了一會說:「由於戶口是女性開的,我曾問過他,戶口主人與你有甚麼關係?那人粗聲粗氣地說,戶口是他老婆的。」

「我核對過簽名沒有錯,戶口內也有足夠存款,由於提款額超過二千元,按銀行規定,若不是存戶親身提取,要在提款單背書。」女職員說:「我要求他背書,他並不願意,用粗口罵我,由於出現異常情況,我暗中按下閉路電視錄影,以防萬一。」
那名男子無計可施,終於在提款單後背書,並拿出身份證給女職員登記,女職員如數將三千五百元現金交給那名男子。

「錄影帶洗了沒有?」探員最關心這個問題。
十數分鐘後,那名女職員從錄影帶中認出那名男子,那人年約20歲,重案組探員將錄影帶取走,展開緝拿行動。
重案組總部,探員綜合線索,得出兩個結論,一個是張蕙芳已被殺害,另一是落入賣淫集團手上,禁錮她做搖錢樹,甚至已被送離香港。
基於第二個可能性,警方加強搜查色情場所,特別留意張蕙芳的蹤影,色情場所鬧得雞犬不寧。

另方面,探員根據提款人彭育庭身份證填報的地址追查,發現他所報的地址早已拆遷,連向街坊查詢的機會也沒有。
「銀行女職員說提款人是『阿燦』,他所持的是臨時身份證,很快就到期更換,我們將他的資料通知警方各單位及人民入境事務處,請他們留意。」重案組主管對探員說。

1985年7月3日,尖吵嘴東部人民入境事務處,一名男子到來辦理CI(身份證明書)申請手續。
那名男子將表格交回時,人民入境事務處職員,發現這名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已列入「黑名單」,他的姓名叫彭育庭。
彭育庭報住的地址,是九龍橫頭磡臨時房屋區,入境處職員按程序通知警方。

探員接報迅速到達入境處,彭育庭仍與一名巴基斯坦裔男子談笑自若,兩人被探員帶返重案組總部隔離盤問。
巴籍男子說自己是新蒲崗爵祿街康景樓看更,彭育庭是康景樓的清潔工人,兩人這天相約到入境處辦理旅遊證件。
重案組主管研究過口供後,認為巴籍看更與案無關,將他釋放。

新蒲崗爵祿街康景樓,張蕙芳男友賴先生就在這幢大廈居住,張蕙芳難道就在康景樓失蹤?
探員抱張蕙芳仍然生存的萬一機會,迅速提審彭育庭:「張蕙芳現在哪兒?你與她有甚麼關係?」

「甚麼張蕙芳?我不認識她。」彭育庭矢口否認。
「你到銀行提錢時,說她是你老婆,你怎會不認識?」探員不容他有思索機會,緊逼地問:「你殺了她,取了她的存摺提款,我們若不是有證據,又怎可以找到你,你快些招來,不要浪費時間!」

在重案組探員威逼利誘下,彭育庭終於認殺死張蕙芳,將屍體藏在康景樓八樓停車場旁邊,儲放掃把及竹籮的垃圾房內。
探員隨即把彭育庭押到康景樓八樓垃圾房,彭育庭用鎖匙開了鐵閘,在竹籮後面有一個麻包袋,袋口用鐵鏈捆實,用一把鎖鎖着。
探員這時已聞到陣陣屍臭,有經驗的探員拿出一些檸檬葉含在口裏辟臭。

彭育庭手忙腳亂開了鎖,解開麻包袋,裏面還有用繩紮着的尼龍袋,袋口已有難聞液體滲出。
尼龍袋解開後,一具嚴重腐爛發脹屍體呈現眼前,面目無法分辨,手腳仍被尼龍繩捆綁。
張蕙芳的家人及她的同居男友,從死者僅存的衣服、頭髮、鞋子,認出張蕙芳的身份,其後經多項科學鑑證,死者身份確定為張蕙芳。

起出屍體後,重案組探員為彭育庭錄取口供。
「我與父親一家人,負責康景樓整幢大廈的清潔工作,我負責地下到八樓,工作時間是晚上八時至十一時。」彭育庭在探員警誡下,供出殺人經過。
1985年1月23日晚上六時許,彭育庭與一名朋友在六樓進入升降機,當時升降機內只有死者一人,他們見色起心,起了歹念。
「我熟悉大廈環境,知道八樓很少人出入,當升降機到達八樓時,我們就把她拉出升降機,拖到垃圾房。」彭育庭說:「我們搜她身,但沒有甚麼值錢的東西。在她的手袋內,我們找到一本存摺,內有三千六百多元存款,於是逼她寫了一張提款三千五百元的提款單,並且簽了名。」

彭育庭說,當時銀行己關門,翌日才可提款,於是用繩將死者捆綁,用布塞住她的口,將她放入一個尼龍袋內,再用一個麻包袋裝着。
「之後,我們鎖好垃圾房的門。」彭育庭說:「第二日,我們到銀行提款,拿到錢後,打算到垃圾房放了她,豈料她已經死了。」

1985年7月5日,警方將彭育庭落案,控以謀殺女子張蕙芳及行劫張蕙芳三千五百元罪名。同年12月初,彭育庭轉解高等法院審訊。
主控官在庭上指出,這宗劫殺案可能只是被告一人所為,他所稱的朋友根本不存在,目的是想減輕自己罪名。

「被告與受害人經常在同一幢大廈出入,彼此都有印象。今次的劫殺案,可能並非如被告所說的簡單,背後可能有『不可告人的事』。」主控官說:「被告犯案時沒有蒙面或掩飾身份,顯見他有殺人滅口企圖。」

彭育庭自始至終否認謀殺。
「被告個子細小,根本無可能殺害比他略高的死者。因此,這宗案件有在逃者的說法是可信的。」彭育庭的辯謢律師說:「我的當事人只不過受該名同黨指使,才有此案發生,所以這是一宗行劫及誤殺案。」

1985年12月24日,全案審結。
大法官在判案前指出:「這件案十分複雜,本席相信,在受害人死亡前,可能有『其他事』發生過,但因屍體在案發半年後才被發現,屍體嚴重腐爛,驗不到有『其他事』的證據,所以,陪審團不用考慮『其他事』這個問題。」
七名陪審員退庭商議四小時後,裁定彭育庭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及行劫罪名成立。
法官判彭育庭誤殺罪入獄十年,行劫罪入獄八年,同期執行。

十八年後的審判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奇情重案》

日期:1972年10月30日
地點:新蒲崗爵祿街64號東安大廈二字樓
人物:楊強 (43歲)、李瑞桃 (28歲)
案情:李瑞桃因嬰兒啼哭問題與楊強爭執被殺,警方稍後把被告拘捕,在提出起訴時,發現調查檔案失去,於是將被告釋放。
備註:1991年6月12日,五女二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後,復出報告,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
但以六比一票裁定誤殺罪名成立,按司察司沙義德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一日宣判,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6月13日,按察司沙義德作出判決,「考慮各方面因素後,正確判刑起點為五年,基於被告上述有力的求情理由
本席將被告刑期減為兩年。」

***************


十八年前的一宗命案,在十八年後才開審。
究竟,被控謀殺罪的被告,是否能夠入罪呢?
案件為何拖了十八年,警方才對被告進行起訴呢?

對於這宗陳年謀殺案,不單法律界人士想知道結果,重案組的高級警官,亦不約而同到法庭旁聽。

被告楊強,43歲,被控於1972年10月30日,在新蒲崗爵祿街64號東安大廈二字樓,謀殺28歲男子李瑞桃。
案件正式開審前,辯方大律師曾以控方延遲了十八年才起訴被告,濫用起訴程序,要求主審按察司永久擱置此案。
辯護律師闡述要求將此案永久擱置的觀點時說:「這宗案件,是本港自沿用普通法的法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案例,情況非常特殊。」
律師說:「當年死者所穿的一件染血的恤衫,已被控方毀滅,證物被毀,對被告非常不利。」
「基於上述原因,被告將無法得到公平審訊,因此應該將案撤銷。」
律師一再重申撤銷控罪。

主控官反駁律師要求時表示,嚴重刑事罪行沒有起訴期限,控方沒有濫用法律訴訟程序。
主控官講述控方立場時說:「起訴延誤雖然令人遺憾,但如果任由真正罪犯逍遙法外,更加不幸。」
「這宗案件拖延至今才起訴,是因為警方失去這宗案件的調查檔案,以致無法將被告落案。」
「無可否認,在這宗案件發生時,廉政公署還未成立,這宗案件的調查檔案在警署內不翼而飛,不排除可能有貪污成分。」
「除此之外,可能與警方輕率處理這宗案件有關。」
「況且,當時未有先進科技設備,在保存檔案方面會較困難。」

主控官指出,如調查檔案確因為有人貪污而失去,那麼,若法庭批准撤銷起訴的話,豈非協助他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主控說:「希望法官大人不但要考慮被告利益,還要顧及控方、社會與死者家人利益。」

控辯雙方陳詞後,主審法官按案司沙義德,裁定控方沒有濫用起訴程序,批准控方繼續起訴被告。

主控官交代該宗命案背景,在庭上講述案情:「這宗兇案特別之處,是兇案發生十八年後才提出起訴,原因是警方失去此案的調查檔案,以致整個調查突然中止。」
「直至1989年10月,警方收到人民入境事務處查詢,才重新展開調查。」
「警方重新接見所有證人,重組調查證據,於1990年5月11日將被告拘捕起訴。」
「1990年5月15日,死者之弟參與認人手續,肯定地認出被告是傷害其兄的人。」
「被告過往有盜竊及毆打傷人案底,當時在新蒲崗爵祿街64號二字樓,一單位內租一個房間居住。」
「案發單位由一名姓李女子包租,單位內有四個房間,其中三房分租予他人,死者與弟弟於1972年租住其中一個房間。」
「1972年7月,被告偕妻子及尚在襁褓的兒子,租用死者隔壁房間,兩房僅有一薄牆相隔,兩房聲息相聞。」
「由於嬰兒經常啼哭,令死者及弟弟十分不滿,與被告發生爭吵,雙方關係惡劣。」
「1972年10月30日早上八時,死者及弟弟在睡夢中遭被告兒子哭聲吵醒,兩家人因而隔牆對罵。」
「死者其後前往被告居住房間興師問罪,結果演變成打鬥。」
「死者弟弟在房間上格床,看見被告打了死者胸部兩次,死者大聲向弟弟高呼,說被告刺了他兩下。」
「死者弟弟立刻下床進入被告房間,看見被告手執一個茶壼,另一手拿一把果刀,死者胸部正在流血,死者弟弟察看兄長傷勢時,被告乘機逃離現場。」
「死者被送往伊利莎伯醫院後證實不治,致死原因是胸部中刀流血,除胸部的致命傷外,左肩亦有一處表面刀傷。」
「警方稍後把被告拘捕,在提出起訴時,發現調查檔案失去,於是將被告釋放。」

主控官陳詞完畢後,被告沒有登上證人台自辯。
他在整個聆訊過程中表現冷靜,並否認控罪。
代表被告的律師替被告求情時,形容這是一宗背景特殊案件,要求法庭以特別方式處理,不要判被告入獄。

律師說:「兇案發生後,被告妻子與他離婚,將間接導致這次兇案的兒子也帶走,被告再婚後又有一子,因今次被起訴,令家庭再被摧毀。」
「懲罰方面,此案在被告腦海內縈繞了十八年,失去調查檔案並非被告的錯,他今次受審,經歷申請撤銷起訴
開審前法律爭辯及正式由陪審員聆訊三個階段,受到非常大的精神壓力,對被告來說,已是一種懲罰。」
律師說:「這宗兇案,原是一宗家庭小事糾紛,演變成兇案,並非被告所願,希望可藉緩刑來感化被告。」

1991年6月12日,五女二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後,復出報告。
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以六比一票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按司察司沙義德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一日宣判,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6月13日,按察司沙義德作出判決。
「這宗兇案在十八年後才起訴,並非被告的錯,警方失去調查檔案,被告無須負責。」
「案發後,被告一直在港居住,沒有企圖逃避,故此是很強的求情理由,可以得到大幅度減刑。可是,誤殺是『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
「使用武器殺人是很嚴重罪行,要判以即時監禁,考慮各方面因素後,正確判刑起點為五年,基於被告上述有力的求情理由,本席將被告刑期減為兩年。」

按察司沙義德作出裁決後,被告由庭警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