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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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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幫尋仇擲彈燒死途人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縱火炸彈案

日期:1999年1月28日
地點:旺角聯合廣場地下13號B店舗
人物:洪興棠、廖貴榮、鄭怡安、范柏基、張志謙
案情:廖貴榮因賣翻版碟與人結怨,指使三名手下在聯合廣場擲燃燒彈,洪興棠無辜被燒死。
備註:2000年2月9日,鄭怡安、范柏基、張志謙被判刑十二至十六年。2001年5月,廖貴榮因謀殺及嚴重傷人罪成被判囚終身,他不服裁判向上訴庭上訴。2002年3月28日,獲撤銷謀殺定罪,判誤殺罪改為入獄廿六年。

***************

對攝影有濃厚興趣的洪興棠(21歲),中五畢業後在一間影樓任職攝影助理,希望以邊做邊學方式,提升攝影技巧及開店知識,為將來自己開影樓創業作準備。
洪興棠這個夢想,於1999年1月28日下午十二時五十五分,隨一個在他身後爆發的燃燒彈而灰飛煙滅。

洪興棠當時在一家沖曬店外等候取相,在沖曬店對面的一家售賣盜版光碟的店舖,被人投擲兩個燃燒彈,一個擲穿店舖玻璃在店內燃燒,另一個撞牆後反彈回只有六呎濶的走廊,在洪興棠身後落地,爆出一個火球將他全身包圍。

洪興棠着火後在地上滾動,企圖將火壓熄,但火勢愈燒愈旺,他朝街外狂奔,想找人幫他滅火。
當洪興棠經過一間店舖時,站近門口正在購物的楊玉蘭(48歲)被火舌波及,身上所穿的褲子着火燃燒,她走出走廊求救,兩名途人替她將火拍滅。(楊玉蘭身上燒傷三成,包括背部、右手及肘部,留院至3月26日出院,留下永久性疤痕。)

在西環西營盤街市大廈工作,建築署駐地盤監工楊展強(22歲),乘搭九○五號隧道巴士過海進行物理治療,1下車後準備前往太子地鐵站轉車時,途經聯合廣場門外,被全身着火的洪興棠撞在身上,手腳燒傷。(楊展強只受輕傷,無永久性傷殘。)

消防到場前,商場管理員已用水及滅火筒將火撲滅 ,洪興棠走到彌敦道時已傷重不支倒地,全身八成燒傷,在伊利沙伯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醫生將他的小腿切除以防受到感染。(洪興棠延至3月3日終因重傷不治。)

警方接報到場,封閉聯合廣場地下至三樓逾五小時,爆炸品處理組人員到場檢驗燃燒彈碎片,政府化驗師稍後將燃燒彈碎片等證物檢走化驗。

西九龍重案組第二隊十二名探員接手調查這宗縱火案,根據目擊者口供及現場閉路電視錄下片段,獲知案發後有三名青年逃離現場,其中一人腳部受傷,三人走落附近太子地鐵站逃走。

西九龍總區警司(刑事及行動)盧偉聰,呼籲私人執業醫生,留意因腿部燒傷求診的可疑人物,任何目擊案件經過市民,致電警方熱線提供消息。
的士司機岑先生聽到呼籲後,致電警方熱線。
岑先生說:「今日凌晨二時三十分,我在葵涌和宜合道接載三名青年前往石籬邨,他們說在今日中午要炸旺角聯合廣場一家店舖。」
「其中一人說早上人少,容易落手,不如早上去炸,另一名年紀較大的反對,他說一定要在中午落手,他不理有幾多人受傷。」

探員根據岑先生提供的線索,在三名可疑青年下車的石籬邨兩座大廈,取走閉路電視錄影帶。
整個西九龍總部探員日以繼夜,觀看二十多盒錄影帶,終於鎖定一名可疑男子。
那名男子名廖貴榮,探員認出他是三合會組織「新義安」高級職員,從閉路電視錄像中,看見他與三名青年乘搭升降機到某一層樓。
探員在那一層樓逐戶調查,發現其中一個單位的住客鄭怡安與廖貴榮相識,但在縱火案發生後,兩人均不知所終。

探員經明查暗訪,獲知位於旺角彌敦道760號聯合廣場地下,商場13號B被縱火的盜版光碟店,由顏君山及馮偉強合資開設。
1月15日,顏君山與廣場內另一間盜版光碟舖負責人阿堅爭執,阿堅其後被人打傷。
廖貴榮替阿堅出頭,要顏君山賠償五千元湯藥費,顏君山沒有如期付款,引發是次尋仇事件。

旺角區的盜版光碟活動,由「十四K」與「和勝和」兩大黑幫控制,各自劃分地盤,河水不犯井水。
販賣盜版光碟風險細利潤高,一向甚少踏足旺角區的黑幫「新義安」,其中一名頭目廖貴榮和「十四K」一名頭目合作,在聯合廣場開設多家盜版光碟店舖。
盜版光碟由「和勝和」做批發供應,「十四K」與「新義安」開店零售營銷,三大黑幫企圖壟斷這盤收入可觀的「生意」。

2月10日,探員在元朗先後拘捕三名青年,包括:
張志謙(17歲,右腿曾被燒傷)、范栢基(17歲)、鄭怡安(19歲)。
張志謙向探員承認投擲燃燒彈,其中一個燃燒彈拋入店內,另一個撞牆反彈在門口爆炸,他走避不及,腳部被燒傷。

范栢基對探員說,事發前一天,「大佬」廖貴榮約他們吃宵夜,張志謙與鄭怡安當時亦在場。
廖貴榮吩咐鄭怡安帶領范柏基和張志謙,在翌日中午放火燒顏君山的店舖。
案發後,廖貴榮安排他們在梅窩和元朗匿藏。

鄭怡安在另一盜版店工作,他負責購買天拿水教范栢基及張志謙製兩枚燃燒彈。
鄭怡安說,商場起火時,他帶領兩名沖曬店的女職員逃離現場。

1999年12月29日,鄭怡安、范柏基、張志謙解高院提堂。他們否認謀殺,但承認誤殺及兩項嚴重傷人罪名,獲控方接納。
由於三名被告未有大律師代表,法官將案押後至明年2月9日,等候三名被告申請大律師代表出庭求情始作宣判,三名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2000年2月9日,辯方律師求情時指三名被告與被縱火店舖的人無私仇,只是受指使為人報復,誤以為這是忠誠表現,他們在今次行動中沒有收取報酬。

辯方律師說:「三名被告均來自破碎家庭,他們已知錯及早認罪表達悔意,以1995年匯豐銀行縱火案,導致十二人死亡為例,案中被告被判囚二十年,今次案情較該案輕微,請求法官予以輕判。」
「他們出發前必定知道,在公眾地方投擲燃燒彈的嚴重後果,案發地點聯合廣場面積細小,事發中午時份,人流擠擁,在人多地點擲燃燒彈,可能導致人踏人悲劇及令人吸入濃煙死亡。」法官阮雲道判案時指案件是嚴重悲劇。

阮雲道指出,死者是與案無關的無辜途人,事發後被送入深切治療部,留醫個多月後終於心臟停頓,因嚴重燒傷不治。
阮雲道說:「女傷者楊玉蘭身體亦多處燒傷,肌肉收縮,右手變形,四肢活動能力受制,仍需接受治療。」

「縱火誤殺是誤殺罪中最嚴重類型,本案以二十四年為判刑起點,考慮各被告認罪,誤殺減刑至十六年,其中第三被告鄭怡安因沒案底,曾協助兩名沖曬店店員逃生,獲減刑至十五年。至於各人的第二、第三項嚴重傷人罪名
俱由三年減至兩年,與首罪同期執行。」

范柏基答應出庭作供指證主謀廖貴榮,刑期獲扣減至十二年。  
2000年6月22日早上,西九龍重案組探員在梨木樹邨,拘捕廖貴榮(39歲),此案尚有兩人仍然在逃,6月24日,廖貴榮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指出,廖貴榮於原審期間沒有出庭作供,控方針對廖貴榮的案情完全倚仗其手下范栢基證供。
廖貴榮否認曾到過鄭怡安寓所商討報復行動,對於襲擊事件發生前一晚的事情亦含糊其辭。

2001年5月,法官對廖貴榮作出裁決時,嘉許姓岑的士司機盡公民責任,有警覺意識,挺身而出向警方舉報曾接載數名男子往石籬邨,並聽到他們在車上談及該案。
法官稱許負責案件探員盡忠職守導致破案,他更特別表揚探員23896陳志德。
廖貴榮因謀殺及嚴重傷人罪成被判囚終身,他不服裁判向上訴庭上訴。

2002年3月28日,上訴庭頒布書面裁決指出,污點證人范栢基作供時,表示上訴人廖貴榮指使手下放火燒店,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多次提及上訴人指示炸毀店舖,顯示上訴人預知有爆炸發生,會導致人命傷亡。
被告在案中的角色是指使下屬黑社會成員,向爭生意的盜版光碟店燒舖報復,個人並沒有實際動手執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關引導對上訴人不公平,撤銷謀殺定罪,判誤殺罪改為入獄廿六年。

後記
正在壁屋懲教所服刑的張志謙,考獲會考六科及格,2003年11月14日出席壁屋懲教所頒發學業證書儀式,張志謙代表其他所員致辭,強調今天成績得來不易,現年21歲的他,犯案時只有17歲。
他承認幼時父母離異,導致他性格反叛,他對自己所犯罪行感到非常後悔,體會到自由可貴,猶幸家人對他不離不棄,風雨不改到懲教所探望他,令他重燃鬥志。
對於未來,他稱,正修讀公開大學社會科學課程,希望出獄後可擔任社工。他希望透過自己親身經歷,有助勸誡年輕人,不要重蹈他的覆轍。

絕情刀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驚情兇殺案》

日期:2005年8月8日
地點:彌敦道741號對開/上海街660號天寶樓十三樓天台
人物:黃嘉裕、黃凱玲
案情:黃嘉裕是黃凱玲的前男友,求復合被拒將阿玲殺死後,跳樓死亡。

***************

廣華醫院深切治療部,阿玲(黃凱玲)父親面帶憂色,留心地聽醫生的說話,雖然醫生表示阿玲的情況不樂觀,阿玲的父親仍希望有奇蹟出現。

醫生說:「你女兒左頸被刀割開的傷口長達十公分,動脈割斷大量出血,人體血液量為四千至五千毫升,失血一千毫升已危及生命,你女兒失血高達三千毫升,能活命機命甚微。」

2005年8月8日早上十時半,阿玲在上班途中被前男友以鎅刀割頸重傷,送院治理,施手術輸了多包血漿後,送入深切治療部後,情況危殆。

阿玲的父親進入深切治療部探視女兒後,對在醫院等的親友說:「阿玲的心臟很弱,泵血很差,要用儀器幫助,叫她也沒反應,四肢完全無法郁動,醫生說情況並不樂觀。」

新聞公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中文版):

2005年8月9日,旺角傷人案改列謀殺案。
警方今日(8月9日)把昨日(8月8日)早上,在旺角發生的一宗傷人案列為謀殺案處理。
昨日上午約十時三十分,警方接報指一名女子在弼街受傷,事發前有人目睹一名男子在該名女子面前跪下。

警方趕赴現場並發現該名21歲女子,她的頸部嚴重受傷,該名女子被送往廣華醫院,延至今日下午二時零七分不治。
另外,昨日上午約十時五十分,一名28歲男子被人發現從高處墮下,倒臥在上海街一條後巷上,他在現場被證實死亡。
警方在他墮樓的位置檢獲一把鎅刀,警方稍後會安排驗屍以確定兩人死因,案件現正由旺角警區重案組進行調查。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三號

阿玲在廣華醫院通宵搶救,延至2005年8月9日下午二時零七分,傷重死亡。
阿玲與父母和一弟同住旺角廣東道111號一單位,父親是一名中醫,母親在酒樓廚房工作,幫補家計。
阿玲生前一直努力進修,希望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改變家人生活。

阿玲的父親是中醫世家,他概嘆:「我祖傳醫術幫過不少人,想不到幫不到自己的女兒。」
「阿玲長得漂亮及心地善良,事業剛起步就遭毒手,兇手雖然畏罪自殺死亡,亦難抵得上她的性命。」

案發前兩年,阿玲原已報名參加高等程度考試,但自覺英語程度不佳,又對酒店管理有興趣,2003年獲紐西蘭一學院取錄,決定退學到紐西蘭修讀酒店管理課程。

同年年底,阿玲因外婆病重,中斷學業返港,留港期間在社會福利署任職合約通訊員,負責接聽及跟進投訴,這是她第一份工作,亦是她遇上初戀情人黃嘉裕的地方。
黃嘉裕較阿玲大七年,2001年與妻子離婚,一對孖女由前妻撫養,當時,阿玲只有19歲,兩人在同一部門工作,日久生情。

2004年2月,阿玲與黃嘉裕在社署的合約完結,兩人均未獲續約或安排做其他工作。
阿玲再赴紐西蘭進修,黃嘉裕因未能找到工作而失業,他騙阿玲說在長沙灣任職布疋推銷員,與阿玲仍保持情侶關係。

同年11月,阿玲畢業返港,一個月後獲新力香港有限公司聘用,任職客戶服務部,派駐旺角彌敦道惠豐中心門市,上班時間由早上十一時至晚上八時。

在紐西蘭進修期間,阿玲的眼界擴濶了,她的男友黃嘉裕不單原地踏步,而且因失業產生自卑感「船頭驚鬼船尾驚賊」,這種態度與一心開展自己事業的阿玲背道而馳。

阿玲的家人對黃嘉裕亦沒有好感。
阿玲曾兩次帶黃嘉裕回家見父母,黃嘉裕說自己做布疋推銷工作。
阿玲的雙親認為他的工作沒有前途,加上蓄長髮令到外表反叛,阿玲的父母反對女兒與他來往。

不久,阿玲與新公司一名男同事相戀,但又不忍向黃嘉裕提出分手,周旋在新歡與舊愛之間,令她十分困擾。
七月底,阿玲終於作出決定,向黃嘉裕提出分手,對方不甘被拋棄,苦苦哀求,但阿玲態度堅決。

黃嘉裕千方百計要挽回這段情,不斷打電話及發短訊給阿玲。
2005年8月8日上午九時半,黃嘉裕打電話到阿玲家中,電話由她的弟弟接聽,阿玲示意弟弟不接聽電話,她的弟弟說姊姊已上班,之後掛斷電話。
十時十五分左右,阿玲離家上班,步出大門口時,黃嘉裕迎了上來。
目擊者說黃嘉裕邀請阿玲坐他的電單車上班,阿玲一口拒絕,兩人在街上拉扯。
阿玲最後掙脫黃嘉裕的騷擾,快步轉出弼街向彌敦道方向走去,打算用行人隧道橫過彌敦道,步行到亞皆老街的公司上班。

黃嘉裕在阿玲身邊亦步亦趨,不停向她示愛,要求重新開始,阿玲多番企圖將他逐走但不成功,兩人終於發生激烈口角。

十時二十九分,兩人步出行人隧道,現身弼街與彌敦道交界,黃嘉裕突然快步趨前,轉身面對阿玲,雙手緊抓樓梯兩邊扶手,將阿玲攔住。

阿玲試圖突圍但不成功,黃嘉裕突然跪在地上向阿玲苦苦哀求,當時正值店舖開門時間,行人眾多,途人都被黃嘉裕的舉動嚇了一跳。

「我最後一次告訴你,你不要再纏着我。」阿玲斬釘截鐵對黃嘉裕說。
「你貪新忘舊,我取你性命!」黃嘉裕說時從背囊取出一柄六吋長鎅刀,站起身來向阿玲頸部一揮,將她的左頸大動脈割斷,血箭從傷口噴出來。 阿玲用手掩着傷口但不成功,她想拿出手機報警,但己傷重倒地,掉在彌敦道741號百年珠寶公司門外。

阿玲身體不斷抽搐,頸部血如泉湧,附近一幅牆壁亦血跡斑斑。
黃嘉裕在現場逗留了一會才逃走,由於他手上仍握着鎅刀,目擊者都不敢追捕。
旺角警署兩名特遣隊警員途經現場,迅速取出急救包為阿玲止血,不斷為她打氣:「冷靜些,不要亂動,堅持住,白車就到。」
救護員到場,為阿玲包扎後將她送院。

探員接報到場調查時,警方999控制中心接到市民報警電話:一名長髮、身穿紫色橫間短袖上衣的男子,在上海街660號天寶樓十三樓天台,站在水箱頂企圖跳樓。
警員到場調查,還未上到天台,那名男子已經跳下,直墮後巷,頭骨爆裂。
救護員檢視後證實死亡,不用送院。
法醫奉召到場協助,發現該男子左手腕及頸部有刀傷,警員在天台發現一個背囊及一柄染血鎅刀,現場沒發現遺書。

旺角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耿凌志到場指揮,案件交由旺角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跳樓死者證實是剛傷人黃嘉裕。
探員查出死者住沙田新翠苑,聯絡他的家人到殮房認屍。

在阿玲住所附近,探員找到黃嘉裕的電單車,相信他在案發前由沙田駕電單車到死者住所守候。

阿玲傷重死亡後,法醫為兩人驗屍,確定阿玲死於頸部大動脈被割斷,失血過多導致身體主要器官衰竭死亡。
男死者死於由高處墮下,導致多項骨折傷及內臟死亡。

警方將案列作兇殺及自殺案。

好友因財失義 釀三屍命案

【重案組黃Sir】系列

日期:1987年6月5日
地點:西洋菜街北271至281號新豪大廈九樓B座
人物:馮韶明、王庚娣、王潤全、阿洪、細林
案情:細林向馮韶明求借被拒,伙同阿洪將馮韶明、王庚娣、王潤全三人殺死。
備註:1992年12月10日,這宗三重兇殺案在高院審結,陪審團裁定兩名被告謀殺阿明及阿娣罪名不成立,但謀殺阿全罪名成立,大法官依例判兩名被告死刑。

***************

1987年6月5日,晚上八時許,一名女子致電報警,說懷疑親人家中出了事,要求警方協助調查。
巡警接到控制中心通知,到旺角西洋菜街北271至281號,新豪大廈九樓B座調查。

單位外已有一名女子等候,她對警員說 ,她的妹夫阿明約她今日見面,到來時卻重門深鎖,屋內傳出陣陣臭味,她懷疑屋內可能有事發生。

「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幫不了你。」巡警對該名女子說。
那名女子聽了巡警的說話後問:「可否撬門入內看看?」

巡警說:「除非確定屋內有事發生,否則我們是不會撬門的。」
「因為撬了門後,我們要派人看守,直至將屋交回屋主為止,屋主也可能會向我們索償。」
經過一番爭拗,巡警將撬門要求向上級報告,陳督察接報到達現場,認為事有可疑,同意撬門。
消防員到場撬門入屋,在一個房間內發現兩男一女屍體,三人均伏屍床上,手腳被綁起。

那名女子認出,男的是他的妹夫阿明(馮韶明,27歲),阿明的妻子阿娣(王庚娣,24歲),另一男子,是阿娣的大哥阿全(王潤全,34歲)。

這宗三重兇殺案揭發後,大批警員趕到現場調查。
阿全的親屬阿英說:「阿全在5月28日之後下落不明,
我們以為他返了內地,豈料竟是被人害死。」

法醫奉召到場檢驗屍體,發現死者夫婦都被人用保鮮紙封住口鼻,男死者的頭部更套上一個膠袋。
女死者的兄長阿全,頭部亦套有膠袋,身上無其他明顯傷痕。
三具屍體已開始腐爛,相信已死去一星期,致死原因是窒息,屍體稍後舁送殮房作進一步剖驗。
案件交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五隊探員接手調查,探員在現場檢到一些空的汽水罐及酒瓶,在客廳的梳化底,找到一粒迷幻藥。

在陳屍的睡床床底,探員發現一柄點三八口徑手槍,槍內有六發子彈,具有殺傷力。
案發現場無掙扎痕跡,門窗完好而且關上,屋內的冷氣機一直開着。

單位內有被搜掠過痕跡,兩名死者的存摺、信用卡及身份證不翼而飛。
兩名男死者衣着整齊,腳穿皮鞋,女死者身穿睡衣、赤腳,探員在客廳中找到她所穿的拖鞋。
女死者腳跟內側有污漬,相信被人在廳中殺害後,拖進房間造成。

死者夫婦的聯名銀行戶口,有八十萬元存款,探員發現於5月29日早上,男女死者戶口,都被人冒名提取數萬元,探員在提款單上套取到一些指模。
核對指模後,證實那人叫阿洪,阿洪於5月30日離開香港,到了台灣。

三具屍體經剖驗後,法醫發現三名死者胃內都有大量迷幻藥,血液內亦有濃度極高酒精。

從死者親友口中,探員知道馮韶明是韶關人,王庚娣是東莞人,兩人在內地認識,七年多前來港定居。
兩年前以按揭方式購入兇案單位。
1985年11月結婚,現有一名歲半大女兒,女兒於數月前送返內地鄉間託養。

馮韶明夫婦在大角嘴開設大牌檔,大牌檔在個多月前結束經業。
王庚娣的兄長王潤全,是製衣廠工人,三星期前搬到上址居住。

探員知道遇害三人合作在內地做生意,不排除因生意糾紛遭人殺害。
案中較難解釋的,是何以三名死者服食大量迷幻藥及飲烈酒。
這宗三重兇殺案,調查了三個月仍無進展,除懷疑已離港到台灣的阿洪與案有關外,探員未找到進一步線索。

1991年7月5日,距案發後四年多,阿洪由台灣返回香港,被警方拘捕。

阿洪落網後,向探員承認協助朋友細林殺害三人,他強調真正殺人的是細林,他只是在旁協助及事後到銀行提款。

阿洪向探員表示,願意做控方證人,指證細林,探員接納阿洪做污點證人的要求。

阿洪在警誡下作供(以下是第一身自述)

細林與男死者阿明原是好朋友,1986年,阿明在內地投資蝕了大本,阿明的妻子阿娣被人扣押在內地,要阿明拿錢去贖。
當時,細林借了十萬元給阿明渡過難關,阿明當時發誓,日後細林如有困難,他赴湯蹈火,在所不辭。
1987年5月,細林因賭博輸錢,欠下大耳窿五萬元,細林向阿明求助,阿明用種種藉口推辭,細林斥責阿明無義氣,揚言報復。

5月28日,細林與我約阿明談判,阿明仍說無法幫忙,我們挾持阿明返家,逼他拿錢,但他仍誓死不從。
細林一怒之下,原想將阿明拋下街中殺害,但由於大廈單位十分接近,他怕將阿明拋下街時被人看到,於是改變主意。
細林身上經常都有大量迷幻藥,他叫我將阿明制服,用烈酒將迷幻藥灌入阿明肚內,阿明不久就昏倒。細林其後用繩捆着阿明的手腳,再用保鮮紙封住阿明的口鼻。
當我們準備離開時,阿明的妻子阿娣由房間出來,我們用同樣方法將她滅口。
我們將兩人由廳中拖到房內,放在床上,之後在屋內搜掠,找到兩人的存摺、身份證及信用卡。
此時,門鈴響起,這時我們才記起,阿明被我們押返家中後,曾打了一個電話,說找人幫忙籌錢,這個人就是阿明的大舅阿全。

我們以為阿全會帶錢來,於是開門給他,當知道阿全沒帶錢來,細林又重施故技,將阿全殺害,移屍到房中的床上。
翌日,我到銀行提取數萬元後,就返回台灣。
我是在台灣定居的,案發後四年,以為沒事,來香港找細林,豈料被你們拘捕。

阿洪向探員招認一切後,探員將他及細林拘捕。
1992年12月10日,這宗三重兇殺案在高院審結。
陪審團裁定兩名被告謀殺阿明及阿娣罪名不成立,但謀殺阿全罪名成立,大法官依例判兩名被告死刑。

縱火滅門四屍五命

元方【元凶系列】
案發日期:1994年10月5日

一宗不太為香港人所記憶的滅門案,發生在1994年。
旺角新填地街459號天台石屋,釀四屍五命大慘劇,皆因「同住難」。
天台石屋五百多呎,兩房一廳,卻有兩個業權,分別是姓陳及姓曾的戶主。
陳榮穗 (45歲),其妻鄭蓓蘭 (42歲)、女兒陳建華 (17歲) 及幼子陳建標 (7歲) 一家四口住在其中一間房子,隔壁的就是曾昭強 (33歲)、其懐懷孕妻子顔艷玲 (33歲)、女兒曾瀅 (11個月大) 及顏的胞姐顔艷蘭 (40歲)。
換句話説,石屋內有八人居住,環境相當擠迫,廁所廚房也是共用。

相見好同住難,兩伙人不時互生磨擦,早有積怨。
更嚴重的是,大家都想迫使對方一戶搬走,結果每天都鬧至雞犬不寧。
曾昭強 (人稱肥仔) 為人比較強悍,令陳榮穗飽受凌辱,他自認是弱勢一方。
時間久了,陳榮穗竟有如此念頭,就是要一把火將屋內所有人都消滅 (包括自己的妻兒) ,即所謂的「一鑊熟」,之後他買了四罐天拿水,並付之實行!

1994年10月5日,凌晨三時三十分。
陳榮穗的妻子被濃煙嗆醒,急忙抱着幼子從房中衝出,只見火光熊熊,丈夫卻呆坐在廳中,她奪門而出逃離火場,陳榮穗見兒子狀甚痛苦,協助他們走出石屋⋯
及後才懂得自己的女兒仍在火場,但火勢已定,陳榮穗便從天台外牆花籠架攀窗入房拯救女兒,可是一時心急,不慎墮樓,並壓毀街上的一部的士車頂及巴士站的鐵欄,他的右腳則在墮下時被樓宇的廣告牌切斷,惟大命不死。

而他的女兒也命不該絕,躲在單位廚房內狂呼救命,驚動了樓下五樓的兩名青年,冒死闖進火場把其救出,她只是受了輕傷,並無大礙。
那曾氏一家的下場又是怎樣?
全數燒死,一個不留,四屍五命。

説好了的「一鑊熟」,兇徒最後卻只是受了傷,一家人也安然無恙,而對家就慘遭滅門,倒是諷刺,奇情也。
受傷躺在醫院的陳榮穗,接受記者訪問時依然情緒激動,懊悔因一時衝動鑄成大錯,令到曾家慘遭滅門。
説什麼也沒用了,五條人命就此斷送。
文:元方
圖片01:1994年10月06日,東方日報
圖片02:1994年10月06日,大公報
圖片03:1994年10月06日,東方日報
圖片04:1994年10月06日,東方日報
圖片05:1994年10月06日,大公報
圖片06:1994年10月06日,東方日報
圖片07:1994年10月06日,東方日報
圖片08:1994年10月07日,東方日報
圖片09:1994年10月07日,大公報
圖片10:1994年10月08日,大公報

科學鑑證砌殘肢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王Sir系列《驚人兇殺案》

日期:1988年2月27日
地點:山東街廣榮樓一單位
人物:黃德成、羅雪碧
案情:黃德成因屢欠房租,經常被羅雪碧追債,將她殺死,支解後棄屍海邊。
備註:控方表明,這是一宗謀殺案而非誤殺案,1988年10月11日,高院審訊完畢,由五女二男組成的陪審團,經九小時退庭商討後,一致裁定黃德成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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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醫學院一張手術枱旁邊,一班醫科學生及教授正圍着一截人體殘軀,他們希望藉電腦幫助,憑這截人體殘軀,砌回死者生前模樣。
結果,他們砌出來的,與死者生前樣貌有八成相似,對警方在破案時有莫大幫忙,羅雪碧能夠沉冤得雪,他們應記一功。

上午11時左右,青衣島聯合船塢對開海面,一名在躉船上工作的水手,發現在海面上有一具無頭、無手腳,只餘中間一段身軀的女性胴體在海面漂浮,屍身已被海水浸得發白.....
水手立刻報警,水警輪很快就趕到,將這段女性身軀撈上水警輪,
當日是1988年3月2日。

法醫奉召到場,檢查過後,推斷女屍屬20至30歲女性,屍身的四肢及頭部是被銳器切斷,切口雖然曾被魚類咬過,但仍十分平整,推斷是一宗殺人後再支解案件。
殘軀上沒有甚麼特徵,警方稍後召開記者會,希望有年齡相若而又已失蹤的女郎家人與警方聯絡。

近百名藍帽子警員連同水警,以及直升機分別在發現浮屍的附近海面,作海空立體搜索,希望可以找到死者的四肢及頭顱。
經過多日搜索,並未有任何發現,與警方聯絡要求認屍的人很多,包括一名姓孫男子。

孫某懷疑那具殘軀是她的女友羅雪碧,羅雪碧在1988年2月27日失蹤。那名男子稱,他在山東街開五金店,羅雪碧是一名指壓女郎,
兩人在山東街十八號廣榮樓租了一層樓同居,將一間房分租給一對姓賈夫婦。
「五金店!山東街!」重案組探員將兩者組合在一起聯想,五金店有不少工具可以支解屍體,山東街與海邊僅相隔一條塘尾道,由山東街廣榮樓步行至海邊,僅需三分鐘。
探員其後陪同孫某到殮房認屍,孫某看完那具殘軀後,僅表示身材有些相似,由於沒有任何特徵可以認出身分,他也不敢肯定。
沒有明確證據,警方未敢肯定死者就是羅雪碧。此時,有人提出要求港大醫學院協助「砌屍」,於是,那具殘軀就送到港大醫學院。
經過一番精密計算後,「砌屍」工作終於大功告成,探員將之與羅雪碧的照片對照,發現有八成相似,把調查重點集中在羅雪碧身上。

孫某在再次接受探員盤問時,突然想到一條極寶貴線索。羅雪碧曾在一間醫院做過刮宮手術,當時拍過一張盤骨的X光片。
探員立刻到醫院取得該張X光片,將殘軀的盤骨對照X光片,之後作科學鑑證,經大學教授證實,兩者的骨骼結構吻合。

殘軀的身份終於得到證實,死者是27歲指壓女郎羅雪碧。
探員申請搜查令,搜查山東街廣榮樓一單位,從孫某口中,得知羅雪碧有一隻「刁陀」女裝金表,及一條金鏈不翼而飛。
孫某又在房間一個日曆找出一個號碼,是那個「刁陀」表的編號,
探員將那個編號通知香港所有押店,着他們查看這個金表有否有人典當。

臨走前,一名探員隨口問單位的住客何時才回來,孫某說他們在二月底已搬走了。「房間已經空置,為何還會用鎖在外鎖着?」探員起了疑心,徵得孫某同意,探員將該間房的門撞開入內搜查。
在房內,探員撿獲一些衣物,部分染有血漬,孫某認出有些是羅雪碧的衣物。探員通電上峯,增派人手前來搜索,在廚房及廁所內找到四五點乾涸的血漬,將血漬樣本送往科學鑑證後,證實屬羅雪碧所有。

另方面,那隻「刁陀」表亦有了下落,一間押店發現所收進的一隻「刁陀」手表,正是羅雪碧所有的一隻。
朝奉將典當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告訴了探員探員於當日傍晚,在石硤尾區拘捕一個叫阿成的青年。

阿成表示,那隻手表是一名叫黃德成的男子交給他典當的,他說,黃德成是一名電影臨記,住在油麻地,他們兩人靠傳呼機聯絡,探員着阿成用傳呼機與黃德成聯絡,相約在深水埗一家餐廳內見面。

黃德成在餐廳出現時,預先埋伏的探員立刻把他拘捕,當日是1988年4月上旬。
黃德成接受探員盤問時表示,那個手表是羅雪碧以二千五百元賣給他的,在2月尾,因為需要金錢搬屋,才將手表典當。

探員說:「你是在二月尾搬屋,但根據當票資料,典當日期是三月中,如果是急需錢用的話,不會這麼遲才當吧,如果表是你的,你又何必要人幫你當。」

這時,科學鑑證科人員,已將廣榮樓發現的血漬與羅女軀幹的肌肉纖維比較,發現其中三個樣本與羅女殘軀的肌肉纖維吻合。
法醫解釋,一個人的肌肉纖維與血液是有一定關係,兩者可互相印證。
探員問黃德成:「2月27日,你在哪裏,有沒有人可證明?」
黃德成無法回答。稍後,探員向他展示證據,警誡他作供,黃德成作供時表示,當日他與羅女在屋內發生爭執,兩人其後大打出手。

羅雪碧攻勢凌厲,黃德成一直退到廚房,隨手拿起一把牛肉刀向羅雪碧揮動,結果把她斬死。
殺人後,黃德成把羅雪碧拖入廁所內支解,又用布將血漬抹乾淨。
支解後,黃德成用膠袋將肢體袋好,拿到海邊拋棄,黃德成稱,他是因為喝醉酒才誤殺羅雪碧,並非有意把她殺害。

黃德成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案件轉解高院審訊,控方認為這並非一宗誤殺案。
控方指出,黃德成因屢欠房租,經常被羅雪碧追債,因為這個原因,黃德成才會在2月搬走。
因此,他已動了殺機,趁早上屋內只有羅雪碧與他一起時,將羅雪碧殺害,並且支解棄屍。
控方表明,這是一宗謀殺案而非誤殺案。
1988年10月11日,高院審訊完畢,由五女二男組成的陪審團,經九小時退庭商討後,一致裁定黃德成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假殉情真奪命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王Sir系列《辣手情殺案》

日期:1965年8月4日
地點:九龍通菜街新華公寓208號房
人物:范貴、梁麗珍
案情:已婚女子梁麗珍與范貴有婚外情,梁麗珍逼范貴簽借三千元的借據被殺。
備註:1965年10月12日,陪審團退庭商議個多小時,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循例戴上黑紗,宣判被告繯首死刑,一直至氣絕為止。
范貴其後上訴,要求減刑,1965年12月22日,港督會同行政局經考慮後,赦免范貴死刑,改判二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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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失手被擒,雖然證據確鑿,但仍希望能夠脫罪,范貴就是這種人。
陳幫辦在警署內是出名的好好先生,也被范貴激出真火。
范貴前後落了八次口供,但每次都前言不對後語,自相矛盾又難自圓其說。
「范先生,你想清楚再說,要不,我加控你一條阻差辦公罪名。」陳幫辦說完,召來探員將范貴帶走羈押。

隨着進來的是女工阿蓮,她在九龍通菜街新華公寓任職,是這宗兇殺案主要證人,目擊范貴與死者到公寓開房,亦是揭發這宗兇殺案的人。
「他們進來時,我正在櫃枱前面熨衫,男人年約五十歲,似是勞工階級,女的年約二十歲,家庭主婦打扮。」
「他們在下午三時來租房,租了兩小時,該對男女入房時,已有點急不及待了!」

「我把他們帶進208號房,轉頭要給他們送茶水時,他們門也不開,說不要茶水,一把男子聲音說,在夠鐘前,勿再騷擾他們。」
「他們這樣說,我亦樂得清閒,繼續熨衫,豈料熨不了兩件衫,聽到女子叫救命聲音,是從208號房傳出來的。」
「公寓的鄧經理與我,走到208號房,拍門沒有人應,鄧經理情急智生,把我抱高,讓我從氣窗看看室內情況。」

「一看之下,可把我嚇壞了!」阿蓮猶有餘悸地說:「我見到前來開房的那名男子,滿身鮮血,站在床邊,雙手抽住褲頭,一同開房的女子,不知去了哪兒,但床上有一大灘血。」
「我們知道出事,將公寓前後門鐵閘關上,以防兇手逃走,由鄧經理致電報警。」

「放下電話不久,那名滿身鮮血的男子已來到我們身邊,我們嚇了一跳,以為他要殺人滅口。」阿蓮喘着氣說:「那名男子看見大門鐵閘鎖上,對我們說:『兇手在哪?你們不要讓他逃了!』」
「我心想:兇手還不是你?這時,警笛聲由遠而近,很快就有警員拍門,我才定了下來,鄧經理開門,讓警員進入公寓。」

「那名男子見到警員,急不及待地說:『我的女友被人殺了,就在房內!』」
「警員隨那名男子進入208號房調查,以後的情形,你們較我更清楚了。」

首先到場的兩名警員,向陳幫辦匯報入房後情況,房內陳設簡單,有一張雙人床、兩張木椅,洗手盆及一個小型床頭櫃,房間面積不超過八十平方呎,一眼看盡。
一名胖而矮女子,仰臥在床的左邊地板上,女子身穿花上衣,下體赤裸,連內褲也沒有,身上有十多處傷痕,滿身鮮血。
警員說:「我將她翻動檢查,證實已經死亡,於是通電上峯,要求兇殺組到場調查。」

陳幫辦接報帶隊到場調查,現場的床上、牆壁、地板都有斑斑血跡,證明死者遇襲時曾經掙扎,探員在小型床頭櫃的一個抽屜內,找到一柄六吋長、刀鋒約三吋寬的果刀,刀上染有血跡。

探員在一個煙灰盅內,發現一堆部分已燒焦的紙碎,紙碎上有字跡,探員細心將紙片一一撿起,帶返警署拼合。
根據紙上可辨認字句,那張紙是一張借據,一個叫梁麗珍的女子
借了三千元給一名叫范貴的男子。

范貴就是與死者(梁麗珍)一起開房的男子,范貴又名范其貴,在塘瓷廠任職的,在荃灣白田壩村一間木屋居住,在澳門認識梁麗珍。
梁麗珍,28歲,已婚,與范貴有婚外情。
一張三千元欠單、一段不尋常關係,足以構成殺人動機。

范貴當時在場,身上染有死者血跡,陳幫辦的調查矛頭,直指范貴,可是范貴不是詐傻扮懵,就是企圖脫罪。
范貴說,他與死者發生性行為後,感到非常疲倦,很快就入睡了。
不知過了多少時間,他聽到死者慘叫聲,張眼看見一名男子用刀狂刺死者,他起來阻止時,那名男子開了房門逃走。

他隨即走出房外,向公寓內的人查詢,有否見過兇手,但沒有人理會他,後來,警察就來了。
陳幫辦向范貴反覆盤問,范貴一時說死者自殺,一時又說被不知名兇手所殺,互相矛盾。

盤問過所有與案有關證人後,陳幫辦從環境證供着手。
法醫的驗屍報告,證實死者頸、背被刀刺傷,引致震盪及內外出血死亡,死者已有兩個月身孕,這是一屍兩命兇案。
法醫驗出,死者陰道內有精液遺留,顯示死者遇害前曾與人性交。

一屍兩命這個發現,令陳幫辦能將整件事串連起來。
死者有丈夫,當然不能將孩子生下,陳幫辦推測死者向范貴索取三千元作墮胎費用,范貴拿不出來,才簽了那張欠單。

范貴可能愈想愈不甘心,一怒將死者刺斃。
陳幫辦再次提訊范貴,勸他從實招供,范貴仍矢口否認殺人。
雖然如此,陳幫辦仍作最後努力:「范貴,我們已掌握確切證據
你若與我們合作,對大家都有好處,否則我只有公事公辦,沒有人情講。」

「案發時,室內只有你們兩人,沒有第三者。」
「案發不久,整間公寓已密封,沒有人可以進出,房間窗戶裝有鐵枝,唯一進出通道是房門,公寓的鄧經理及女工阿蓮守在門外,如有第三者出現,他們一定看到。」

陳幫辦說:「你的殺人動機,是不甘心被死者勒詐錢財,於是下毒手。」
范貴說:「我沒有殺人!我明白了,殺人的是姓鄧那個傢伙(鄧經理),他與那個女工合謀陷害我!你們應該去拉他們,我是無辜的。」

范貴拒不招供,陳幫辦也沒有辦法,落案控告范貴謀殺梁麗珍,由法庭作出裁決。
1965年10月12日,范貴在辯方律師引導下,強調這不是一宗謀殺案,而是相約殉情。

律師在庭上作結案陳詞:「我的當事人與死者相愛,由於死者有丈夫,雙方無法結合,死者已有兩個月身孕,事情遲早瞞不過死者丈夫,他們不想將胎兒打掉,但又想不出兩全其美辦法,才決定殉情。」
「他們原想服毒自殺的,但一時間買不到毒藥,到達公寓後,在房內發現有一柄生果刀,打算自刎殉情。」

「可是,誰先誰後卻又引起爭論,死者提議臨死前進行性行為,我的當事人在性事完畢後,認為凡事都有辦法解決,殉情太愚不可及,
勸死者打消自殺念頭,之後,我的當事人倦極入睡。」
「在睡夢中,我的當事人頸部被死者緊扼,混亂中拿起放在床頭櫃上的利刀向死者刺去,因自衛殺人。」

「被自己心上人企圖扼殺而自衛時殺人,我的當事人精神大受刺激,他不能接受自己誤殺愛人這個事實,以為殺人的另有其人,才叫勿讓兇手逃走。在這案件中,我的當事人是自衛殺人,應該獲判無罪。」

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令在庭旁聽的陳幫辦目定口呆,難道就因此而令兇手逍遙法外嗎?
幸而,控方不是全無準備的:「辯方律師說那柄兇刀是被告在房內發現的,這點與事實不符,警方調查所得,那柄兇刀是被告在事發前,在一間店鋪購得,刀柄還刻有該間店鋪名字。」

「假如被告與死者殉情,應該有遺書留下,兩人的感情若已到殉情階段,錢銀來往,為何要立借據?兩人要殉情,為何還要將借據撕掉呢?所以殉情之說並不成立。」

控辯雙方陳詞後,陪審團退庭商議個多小時,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循例戴上黑紗,宣判被告繯首死刑,一直至氣絕為止。
范貴其後上訴,要求減刑。1965年12月22日,港督會同行政局經考慮後,赦免范貴死刑,改判二十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