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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叔仔殺嫂姦屍自投羅網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絕命案中案》

日期:1991年12月23日
地點:偉恒昌新邨偉景閣F座二樓一個單位
人物:蔡輝光、陳秀芳
案情:叔仔蔡輝光不滿大嫂陳秀芳經濟封鎖,殺人後姦屍。
備註:蔡輝光以犯案時精神失常為理由,否認謀殺。
1993年4月7日,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大法官班立德依例判被告死刑,蔡輝光其後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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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遇害情況有些怪異。」法醫對調查「陳秀芳兇殺案」的探員說:「死者因喉部被割開而死,傷口十分深,從刀痕判斷,死者可能在神志不清情況下被割喉。」
  「死者頸部兩側有被箍痕跡,相信死者被人從後箍頸,將她箍暈後再割喉。」
  「死者陰道有被性侵犯痕跡,相信在死後造成,陰道內遺有精液,死者已懷孕兩個月。」
  
探員問法醫:「你剛才說遇害情況有些怪異,是甚麼意思呢?」
法醫說:「死者喉嚨被割斷,流到一身是血,兇手還會姦屍,這點十分怪異。」
  
探員問:「會否是先姦後殺呢?」
法醫說:「從屍體情況推測,應是先殺後姦,從現場拍到的照片,可見到死者下顎有不少血點,床單上亦有血點呈扇形排列,這是由活塞運動(性交動作)造成的。」
探員說:「如此看來,兇手可能是變態的。」
此時,探員腰間的傳呼機響起,他覆電話後,對法醫說:「已拘捕疑犯。」
法醫說:「這麼快?效率真驚人!」
探員說:「疑犯面部有抓痕,麻煩你檢驗一下死者的手指甲,看看有沒有皮肉或血跡在內?」
  
死者十隻指甲早已由法醫剪下來,法醫用放大鏡檢查那些指甲,發現右手三隻指甲內,有些皮肉及血跡。
法醫說:「現在有精液、皮肉、血跡,只要核對一下,就知道那人是否兇手了。」
被捕疑兇叫蔡輝光(24歲),是死者的叔仔。
案件揭發後,警方封鎖現場,禁止閒雜人等進出。
負責維持秩序的一名警員,發現蔡輝光在人群內鬼鬼崇崇,認為可疑,把他捉住盤問。
  
警員帶蔡輝光到大廈的大堂,搜身時搜到三件金飾。
警員問:「這些金飾是女裝的,你從何得來?」
蔡輝光說:「我剛才買的,打算送給女友。」
不過,蔡輝光無法出示單據,也說不出在哪家舖購買。
警員問:「你叫甚麼名字?住在哪兒?」
蔡輝光說:「我叫蔡輝光,就在這幢大廈住。」
  
警員認為他有可疑,向在場調查的探員報告。
在探員警誡下,蔡輝光承認殺死大嫂陳秀芳。
探員問:「你為何殺她?」
蔡輝光說:「她是害人精,我們一家原本好好的,自從她嫁進來,就弄到家無寧日,我一早就想殺死她。」
  
1990年10月,蔡輝光獲准由內地來港,他的哥哥蔡輝麟(當年29歲)到汕頭接他,順便與死者結婚。
  
1991年4月,死者來港與丈夫註冊結婚,三兄弟合資買了偉恒昌新邨,偉景閣F座二樓一個單位(即案發現場),一家人一齊居住。
  
蔡輝光說,蔡家在香港開了一家潮州酒樓,由於是家族生意,不設薪酬,家族成員有需要時,可向出納支款。
死者來港後,在酒樓做出納,她認為家族成員隨意支款,令帳目混亂,提出按月支薪,令一些家族成員不滿。
為平息紛爭,死者與丈夫離開家族經營的酒樓,酒樓生意一落千丈,帳目亦十分混亂,家人為求死者兩夫婦拯救酒樓,同意支薪制度。
兩人雖然同意繼續經營酒樓,但為免麻煩,打算搬到外面居住。
  
1991年12月23日,死者與丈夫簽完租約,回家休息,她的丈夫回到酒樓工作。
蔡輝光在酒樓見到哥哥,問他何時搬走,他的哥哥說新居還要裝修,大約下星期會搬走。
蔡輝光說:「哥哥一向都很錫我,我在酒樓不繼支錢也可以,自從娶了那個女人後,每次支錢都被留難,還說要實施甚麼月薪制,那些丁點錢怎夠我用?」
「我一早已計劃教訓那個女人,今日下午五時半,我在酒樓取了一把利刀,回家時,那個女人正在房內休息,我用毛巾蒙面,用刀指嚇她,警告她勿離間我們兄弟間的感情。」
「那個女人聽了我的說話,認出是我,哈哈大笑,並說會將這事告訴我的哥哥。」
「我一怒之下,將她箍暈,扯脫她的胸圍及內褲,當時我想,如果我將她強姦,她為怕醜事外揚,就不會揭發我,我也可用此事威脅她。」
  
「當我行動時,她突然醒過來,抓傷我的臉,我隨手割了她一刀,然後繼續行事。完事後,我才發現她已經死了,於是拿走幾件金飾,布下劫殺假局。」
蔡輝光殺人後離開,他的父母回家時,揭發媳婦被殺害報警。
  
蔡輝光認罪後,被落案控以謀殺女子陳秀芬(27歲)罪名,在法庭提堂時。
蔡輝光以犯案時精神失常為理由,否認謀殺。
1993年4月7日,這宗殺嫂姦屍案在高院審結。
由七名男性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個多小時後
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大法官班立德依例判被告死刑。蔡輝光其後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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