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絕命案中案》
日期:1961年12月10日
地點:旺角亞皆老街35號二樓華苑公寓
人物:周漢華、施麗娟
案情:已婚的周漢華,為娶施麗娟,與妻子離婚,施麗娟無意嫁周漢華,周漢華因「被飛」感到無面,殺死施麗娟。
備註:1962年3月2日,周漢華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判被告繯首死刑。周漢華不服上訴,但被駁回,其後獲港督會同行政局特赦,改判十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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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2月10日,下午四時二十九分,油麻地區探長呂樂與探目藍源及兇殺組探員,到達亞皆老街35號二樓華苑公寓。
報案的是公寓管房王煜,工作時間是下午三時至凌晨三時,早班管房李昌下班前對他說,225號房的客人睡至三時才退房,到咗下午四時半,客人仍未退房,王煜拍門,但沒有人應門。
王煜對油麻地區探長呂樂說:「拍門無人應,我以為客人走了,用後備鎖匙開門,房內沒有亮燈,但我看到有人睡在床上,身上仍蓋着棉被。」
「我按亮電燈,並向那人大聲打招呼,那人沒反應,我用手推那人,但沒有反應,我揭開棉被,棉被下是一名全身赤裸女子。」
「那名女子頸部被一條絲帶緊緊勒着,看來已經死亡,我於是報警。」
下午六時,法醫李福基驗屍後,發現死者身上無其他表面傷痕,一條白色絲巾在死者頸上繞了兩圈,並在頸後打了結,初步相信女子被人用絲帶勒死。
死前曾與人發生過性行為,死亡時間約在早上六時。
法醫詳細驗屍後,發現死者頸項有兩圈勒痕,濶半吋,長十一吋,頸骨沒有折斷,喉間之小舌有針狀出血點,肺葉內有針狀出血點,有水腫及充血。
心臟表面有針狀出血點,但無疾病跡象,其他內部器官都充血,胃部內無毒藥,子宮內空無一物。
死者血型為O型,右臂有一舊疤痕,死因是「被勒窒息致死」。
第一個嫌疑人,當然就是與死者開房的人,王煜翻查登記冊,對呂樂說:「他們在今日凌晨一時二十分來開房的,男的叫周華(31歲),女的沒留名。」
探員在房內未找到死者衣物,相信被兇手帶走,床頭櫃的煙灰盅內,有兩個煙頭,煙頭上染有鮮紅色唇膏,與死者的唇膏相符。
煙灰盅旁,有一碗吃了一半的燒鵝瀨粉,由於天氣寒冷,湯面已浮起一塊塊白色肥油。
床頭櫃上有一個名廠打火機,上有女死者指模。
房內除女死者及管房王煜的指模外,未發現其他人的指模。
探員為王煜錄取口供,王煜說:「那名女子與30多歲男人來開房,兩人態度不親密,如妓女及嫖客,登記後,兩人一前一後入房。」
凌晨二時,男人打電話到櫃枱,叫王煜為他買一碗燒鵝瀨粉。
稍後,那名男子打電話到櫃枱,吩咐王煜在早上七時叫他起床。
王煜對接班的管房李昌說,早上七時要叫醒225號房的客人。
李昌對呂樂說:「早上六時半,那名男子拿了一包東西出來,對我說女伴要睡到中午三時才離開,叫我不要騷擾她,那人將房匙交給我,離開公寓。」
呂樂問:「那名男子有甚麼別的地方?」
李昌說:「那人似乎十分怕凍,戴了手套。」
根據死者指模,查出死者是16歲的施麗娟,除70歲老父外,她有一兄一姊,她是養女,與老父在九龍城侯王道27號地下居住。
由於老父已無工作能力,家境困難,她在14歲時到元朗一家舞廳下海伴舞,其後轉到旺角砵蘭街娛樂舞廳,以女學生身份做舞女,藝名綠萍。
大約一個月前,她轉到旺角新瓊樓舞廳做舞女,綠萍的媽媽生翠兒說,綠萍昨晚沒與客人出街。
翠兒說:「昨晚十二時許,生意很淡,我們在休息室閒聊,有電話打來找綠萍。」
「電話是我接的,是一個男人打來,聲音很熟,但我記不起是誰。」
「綠萍接電話後,說有私事辦要早些離開。」
呂樂問:「她是自己來見工的嗎?」
翠兒說:「是,她一個人來見工,說自己是『老雀』(曾在歡場任職),我雖然不相信她,但她青春貌美,就把她收歸旗下。」
呂樂問:「綠萍有沒有男朋友?」
翠兒說:「沒有。但她說過以前有丈夫的。」
呂樂問:「她的丈夫叫甚麼名字?」
翠兒說:「她沒有提過丈夫是誰。」
呂樂到婚姻註冊處翻查記錄,查不到施麗娟的資料。
施麗娟在油麻地一幢唐樓,租了一個單位居住,應門的是60多歲的包租婆李好。
施麗娟的房間陳設簡單,書架上有不少流行小說,看來是個小說迷。
呂樂在床頭隨手拿起本小說,翻開時,一張紙由書中掉在地下。
那張紙是電費單,收件人是陳一天。
呂樂問包租婆李好,陳一天是誰?
李好說是以前的住客,當時用自己的名字安裝了分錶,搬走後,其他住客繼續使用,沒有改名。
呂樂懷疑施麗娟有將紙張夾在書內的習慣,他翻遍屋內的書,收集了一大批紙張,帶返警署慢慢研究。
不久,呂樂召開偵緝會議,說:「我在死者一本小說內找到一張字條,內容是:我(周漢華)由1961年12月10日起,與施麗娟脫離同居關係,自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立此為據。」
「字據有周漢華簽名,寫單據日期是12月8日,命案在他們脫離關係那天發生,周漢華的嫌疑最大。」
根據人民入境事務處資料,周漢華住油麻地平安大廈,探員按地址調查時,才知他在年前已搬走。
周漢華填報的職業是消防處救護員,呂樂到周漢華任職的荃灣消防局救護站調查,知道周漢華在12月10日由夜更轉早更。
呂樂向救護站主管取得周漢華的照片,到公寓給管房李昌辨認,李昌說那名男子與周漢華有七八成相似。
為準備盤問周漢華,呂樂到證物室檢視證物,其中有一件證物放在雪櫃之內。
那件證物是半碗燒鵝瀨粉,呂樂看了看,面有喜色地對證物組主管說:「麻煩替我驗一些東西。」
呂樂之後到救護站,向主管取了一份文件,回到警署,證物組的檢驗報告已放在枱面。
比較過兩份報告後,呂樂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帶同探員到荃灣救護站拘捕周漢華,押他返家。
在周漢華家中,探員找到百多張照片,大都是周漢華與女死者施麗娟合照。
周漢華被帶返警署後,由呂樂盤問:「你與施麗娟是甚麼關係?」
周漢華說:「她是我以前的同居女友。」
呂樂問:「你們何時分手?」
周漢華說:「大約半年前,我們吵了一頓,她賭氣離家,再沒有回來。」
呂樂問:「自此之後,你有沒有見過她?」
周漢華說:「沒有。」
呂樂問:「在12月10日,有人見到你與她到公寓開房,你有甚麼解釋?」
周漢華說:「那是沒可能的,那日我在救護站當值,不信你可去問問。」
呂樂說:「問過了,那天你由夜班轉早更,案發時,你不用當更。」
周漢華說:「我記錯了,那日我在家中睡覺。」
呂樂將那張分手書拿給周漢華說:「這份分手書是甚麼回事?」
周漢華說:「我與她分手,也不能證明我是兇手吧!」
呂樂拿出一個證物袋,入面是一條絲帶,他對周漢華說:「這條勒死你女友的絲帶,是你的嗎?」
周漢華說:「我沒有這種絲帶。」
呂樂拿了一張相出來,說:「你看看這張相,你正拿着這條絲帶。」
雖然呂樂出示了不少證據,但周漢華仍矢口否認。
呂樂說:「你否認也沒有用,你吃了一半的燒鵝瀨粉,其中一件燒鵝,你咬了一半,留下牙印,我到救護站已核對過你的牙齒記錄,兩者是相符的。」
周漢華在警誡下作供。
周漢華說,大約一年前,死者下體生瘡,到九龍醫院求診,兩人認識,他介紹死者到荔枝角醫院,很快痊瘉,兩人自此交往頻密並且同居。
周漢華的前妻是軒尼詩道孔雀舞廳舞女,與死者同居後,與妻子離婚,他原想與死者結婚,對方不但拒絕,還要他簽字分手。
周漢華曾恐嚇施麗娟,說分手令他無面,會淋她鏹水。
施麗娟答應與他在12月10日,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後,各走各路,周漢華最終動了殺機。
1962年1月19日,經多日初級審訊後,周漢華謀殺罪名表面證供成立。
1962年2月26日,該案在高院開審。
被告周漢華(31歲),居港二十二年,救護車男護士,報住觀塘消防局宿舍,被控於1961年12月10日,在九龍地區謀殺16歲女子施麗娟(綠萍),周漢華由沈澄大律師代表辯護。
1962年3月2日,下午三時五十分,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個半小時,裁定周漢華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披上黑紗,判被告繯首死刑。
法官說:「現在此法庭將你帶往監獄,在監獄內將以一繩環於你的頸,吊至你氣絕,死後由政府將你之屍體就地安葬,願上帝庛護你的靈魂。」
周漢華不服上訴,但被駁回。其後獲港督會同行政局特赦,改判十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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