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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2月18日

錢志明字母小姐案

【重案組黃Sir】系列
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奇情重案》

日期:1988年至1990年期間
地點:在多家時租酒店及不同地點
人物:錢志明、ABCDE小姐
案情:錢志明藉拍片引誘ABCDE小姐提供性服務,盜竊財物及藉裸照勒索。
備註:錢志明於1991年11月15日,被裁定誘騙五名字母小姐,以換取性服務罪名成立,判監三年零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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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母小姐為人提供性服務,是自願?是被逼?
一度成為本港市民話題的娛樂圈字母小姐案,男主角錢志明,入獄一年多後,於1993年2月16日,在高等法院出現。
  
錢志明於1991年11月15日,被裁定誘騙五名字母小姐,以換取性服務罪名成立,判監三年零十一個月。
他透過代表大律師,向高院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代表辯方的大律師艾勤賢表示,原罪判決,距案件審結相隔七星期零六天,這段長時間延誤,對被告不利,影響公正裁判。
  
艾勤賢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理由,多次引述控方書面結案陳詞內容,顯見主審法官過分受控方意見影響。
艾勤賢又說,原審法官錯誤評估字母小姐證供的可靠性及可信性,考慮證供時,將一些不該批准呈堂的文件呈堂,容許控方列為證物,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艾勤賢說:「原審定罪,是極不穩當及不可靠,應予推翻。」
「控罪指被告以虛假聲明,包括訛稱給予電影合約、房車及巨額現金等,誘騙字母小姐和他發生性關係。」
「根據控罪內文,字母小姐應是自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但E小姐作供時,卻表示從未同意性交,指被告強逼行事。」
「依E小姐所言,案中控罪所指的誘騙並不存在,實不應定罪。」
  
副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反駁艾勤賢時表示,字母小姐和被告發生性關係時,腦海中仍想着被告的電影合約等誘騙條件,所以性行為是基於誘騙而成。
「無論同意與否,都符合誘騙控罪。」江樂士說。
  
三位上訴庭大法官退席商議約十分鐘後,裁定駁回上訴,原因稍後公布。
錢志明知道上訴失敗後,仍面露笑容,隨懲教人員由犯人檻通道離開法庭,臨走時還向大律師艾勤賢揮手。
1993年3月11日,上訴庭發表詳細書面報告說明判決理由,指錢志明的上訴依據,全無實際理由支持。
字母小姐案其中一個最重要上訴理由,是批評原審法官聽審完畢,前往度假,在七周另六天後才發表判決,裁定被告有罪。
  
辯方認為該段長時間空檔,對被告不利,令司法公正未能實際體現。
三位上訴庭法官,對以上指責,均不認同,指為無理投訴,不予接納。
  
這宗字母小姐案,於1991年7月22日,在地方法院開審,原本排期聽審兩周,結果審至9月3日才聆訊完全案證供。
鑑於原審女法官早定於九月初放大假,案件延至10月28日,才作出判決。
  
被告錢志明十一項控罪中,其中十項罪名成立,共判囚三年零十一個月,預計可於1994年初出獄。
這宗字母小姐案五名女證人,分別以A至E字母排名,其中兩人為亞洲小姐參選佳麗,一人為亞視女藝員,另兩人則是娛樂圈中人。
  
這宗字母小姐案由案中的D小姐及E小姐揭發,當日錢志明誘騙兩人到跑馬地亞洲酒店提供性服務,離去時因錢志明不肯付房租而發生爭執,結果鬧上跑馬地警署。
警方經深入調查,發現尚有其他受害人,於是將錢志明拘控。
  
1991年7月22日,字母小姐案在灣仔地方法院開審。
陳素嫻女法官聆聽控辯雙方爭議後,表示為了司法公正,拒絕控方要求清堂聆訊申請,但下令傳媒不准報導,案中五名受害女子姓名、地址及身份。
審訊時,控辯雙方用ABCDE稱呼各女事主。
  
被告錢志明,33歲,報稱商人,被控十一項罪名。
第(一)項控罪:1988年8月至9月9日期間,在九龍一酒店內,偷竊A小姐現金七百元及一本名牌記事簿。
第(二)、(三)、(四)項控罪:1988年9月9日至1989年11月14日期間,先後三次勒索A小姐港幣共四十四萬五千元。
  
第(五)項控罪:1990年7月13日,在銅鑼灣天后廟道大豪客公寓內,誘騙B小姐,訛稱送贈一部房車,換取性服務。
  第(六)項控罪:1990年8月15日,刑事恐嚇B小姐,以換取對方性服務。
  
第(七)、(八)、(九)項控罪:1990年8月8日,偷竊C小姐一張匯豐銀行提款卡及港幣五千元。
  
第(十)項控罪:1989年8月13日,在跑馬地亞洲酒店,企圖誘騙D小姐,假稱可提供一份八十萬元電影合約,換取一夕之歡.
  第(十一)項控罪:1990年8月13日,在跑馬地亞洲酒店,誘騙E小姐,訛稱可提供一份三十萬元電影合約,換取性服務。
  這宗字母小姐案審訊期間,吸引大批市民聽審,證人作供及接受律師盤問時,所作的三級證供,亦令人感到驚訝。
  
A小姐作供時表示,錢志明與她進入九龍嘉林邊道一間酒店後,在房間內的雪櫃取了兩罐啤酒喝,然後脫去衣服,叫她脫去衣服,撫摸她的臉、胸部及私處,又要求她替他口交。
A小姐替他在床上進行約十分鐘口交,錢志明突然叫她進入洗手間,兩人進入洗手間後,錢志明要A小姐跪下繼續口交。
A小姐說,在洗手間共替錢口交兩次,每次錢都在她口中小便,並要她吞下,她不肯並嘔吐。
A小姐其後被人勒索,以致要賣樓應付。
A小姐在整個作證過程中,沒有迴避或拒絕回答任何尷尬問題。
  
B小姐作供時表示,她相信為錢志明提供性服務,可以在二十八小時內,賺得二、三百萬,但其後發現被騙。
B小姐說,她本不想公開與被告之間的轇輵,後來改變主意,是因為被告太可惡,她不希望其他人受害。
  
C小姐作供時表示,1990年參加亞洲小姐選舉時,一名男子表示有意找她每年拍一至三部電影,每部片酬五十至八十萬元。
另外,若她提供「皇帝式」性服務,則每次可得五至八萬元。
C小姐說,其後她與一名姓韓男子發生性行為,並懷疑被拍裸照而遭人勒索。
C小姐表示,她曾與那名姓韓男子口交及性交。
她又指出,於1990年9月18日,曾到半山八號警署認人,認出韓先生是錢志明。
  
D小姐作供時表示,錢志明在酒店內答允為她開拍一部喜劇,由她任女主角,男主角由劉德華或周星馳擔任,在這部片中,她可獲片酬八十萬元。
D小姐接受主控官盤問時表示,她記不起被告身體上的特徵,她與被告口交前,未試過為人提供性服務賺錢。
E小姐接受辯方盤問時表示,從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她與被告口交及性交,只因想得到電影合約。
  
這宗字母小姐案在控辯雙方陳詞後,於1991年10月28日宣判。
法官陳素嫻判案時指出,案中ABCDE小姐的供詞,有很多共通之處,包括她們均接到中間人電話,中間人謂其老闆即被告喜愛口交,房中的性活動等都有相同之處,可證明五名受害人的遭遇相同。
陳素嫻法官說,案中五名證人的證供均是可信及可靠的,因此,十一項控罪中,除第六項,恐嚇B小姐發生性行為不成立外,其餘均被裁定有罪。
  
辯方大律師艾勤賢在法官宣判刑期前表示,這案的案情獨特,被告可能患有人格分裂,以及活在自己的性幻想之中,希望法庭可傳召兩名心理醫生檢查被告後,才宣布刑期。
  
法官陳素嫻聆聽艾勤賢要求後,退庭十分鐘考慮後,拒絕這個要求。
主控官高志騰在庭上指出,被告曾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1976年被控偷竊及勒索罪,1979年被控冒充警員及持有假鎗,1983年刑事毀壞,1985年在公眾地方打架。
法官陳素嫻宣判時說,被告所用手法非常聰明,利用頭腦去使案中受害人與他發生性行為,足見他並非精神不正常,她不同意艾勤賢所說,被告患有人格分裂及活在自己的性幻想中。
法官其後判錢志明共入獄三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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